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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監督檢查

解讀(一)主講教師:

元向東

徐龍包頭輕工職業技術學院《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教學資源庫TeachingResourceLibraryofFoodQualityandSafety目錄Contents第三十三至三十七條條文解讀1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1.主旨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監督檢查部分,通過第33-42條10條,并結合其它條文內容,對相關人員的守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本法能得到有效實施。

明確了禁止銷售的農產品情形,規定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及監測和監督抽查要求;明確了檢測不得收費、抽樣數量限制和不得重復抽查原則;規定了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資格和管理等要求;明確了異議處理和速測法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救濟途徑;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等質量安全檢測責任;要求建立社會監督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報告及處理制度;授權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文件材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標準的農產品;明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責任追究的義務;規定進口農產品必須檢測。34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內容第三十三條

關于銷售農產品的禁止性規定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銷售農產品的禁止性規定。從市場準入條件入手,禁止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上市銷售,與本法第二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生產企業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的產品準出規定前后呼應。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釋義禁止銷售農產品主要情形ABCDEF含禁止使用農藥獸藥或其它化學物質農藥獸藥殘留超標重金屬超標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生物毒素超標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不合要求其它不符合標準情形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釋義

1.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產品不得銷售。生產、銷售含有禁用投入品的農產品屬于違法行為。通過檢查農藥獸藥使用者的生產紀錄,或抽樣檢測可以知道生產或銷售的產品中是否含有禁止使用的農藥或獸藥。違禁藥物的檢測無須定量,只要檢出即可判定違法。

2.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生產、銷售含有限量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如農藥、獸藥的殘留物質、重金屬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質,且其含量經定量檢測超過國家標準或其它法規要求的農產品屬于違法行為。通過定量檢測且結果需要符合有關標準等要求,方可銷售。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釋義

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和生物毒素對人體健康都有損害,銷售上述指標不合標準要求的農產品的屬于違法行為。

通過強化對這些衛生指標的檢測和控制,確保超過標準的農產品不得上市。

4.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相關的安全、衛生、環保等強制性要求,防止農產品二次污染,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不符合標準的農產品不得上市銷售。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釋義

5.存在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因素除了上述提到化學性、生物性危害外,往往還包括物理性危害等。這些危害包括各種外來的、可能使人在農產品消費過程中致病或致傷的非正常物質,如玻璃、金屬、石頭、塑料等。

如果在質量安全標準中有這些指標要求的,其農產品也同樣必須符合標準要求,否則不得上市銷售。34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內容第三十四條

建立安全監測制度及實施監督抽查要求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及對農產品實施監督抽查的規定。

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以對生產或流通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有計劃、有重點的持續監測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抽查,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為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提供數據支持,為政府有效實施風險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為公眾及時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現狀提供權威信息,督促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斷提高質量安全管理水平,防止農產品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農產品消費安全。

條文釋義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釋義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生產中或者在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配送中心、超市等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時所開展的抽樣檢測,并按規定對監測結果進行處理和信息公布的活動。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生產中或者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配送中心、超市等銷售的農產品實施質量安全監督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監督抽查是國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動態跟蹤監測的主要方式之一,監督抽查可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進行,其抽樣具有隨機性。監督抽查結果是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釋義

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有針對性地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管和預警,并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最大限度的減少危害。

接受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及有關機構應當制定抽查方案。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樣規定、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判定規則、被抽查單位名單、抽查經費預算及其他相關的要求和規定。

監督抽查結果是行政執法的依據。因此實施監督抽查工作時,必須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并嚴格遵守有關抽樣、檢測、結果反饋、異議處理、結果上報、信息發布等規定。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釋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遵循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應包括監測產品、監測地區、監測時間、抽樣地點、監測項目、檢測方法、判定依據和原則、監測報告要求、結果上報時間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的組織,對生產中或者在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配送中心、超市等銷售的農產品依法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農業部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釋義

監督抽查結果的公布。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對外公布。公布的方式可以是新聞發布會,也可以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外發布。其他任何人或者部門不得對外公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

監督抽查樣品的檢測工作。承擔監督抽查樣品檢測工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并且按照農業部或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具體檢測機構由監督抽查工作任務下達單位在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中確定。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釋義

監督抽查的費用。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所需費用在各級財政安排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被抽查方收取費用。監督抽查之外的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的樣品。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單位無償提供,抽取的樣品數量不得超過檢測的合理需要。有關監督抽查的抽樣數量,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不得重復監督抽查。為防止執法擾民,節約行政成本,本法規定不得重復監督抽查。對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實施監督抽查的單位,本級或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同一批次農產品進行重復監督抽查。34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內容第三十五條

關于檢測機構建設、條件、資格及管理的規定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本條是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條件、資格及管理的規定。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建設和管理,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的浪費,確保檢測結果的準確可靠。

條文釋義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構: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授權的、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其任務是承擔授權范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仲裁檢驗等公正檢驗工作。

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指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檢測條件和能力,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計量認證:指依據有關考核要求,對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儀器、設備等實施的技術考核,確認其是否具備同檢驗工作相適應的建立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避免質檢機構的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構,包括農業環境、農業投入品質量檢測機構。

農業部負責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考核認定管理辦法,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組織與管理、質量體系、人員、儀器設備、環境設施、檢測工作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與承建工作范圍相適應、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檢測條件和能力。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并經計量認證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開展授權范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

條文釋義34

第三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采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內容第三十六條

關于監督抽查結果異議的處理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異議處理的規定。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結果異議處理行為和救濟措施,保護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

條文釋義

復檢:指被抽查人對監督抽查的結果有異議,應其申請對被抽查樣品進行再次檢驗的活動。

快速檢測方法:指檢測速度相對較快、便于現場篩查的檢測方法。其主要適合于定性和半定量測定,一般來講檢測準確度相對要差一些。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釋義

當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檢申請。超出異議期的,視為接受檢測結果,監督抽查機構不再受理復檢。監督抽查時,采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必須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方法,否則,檢測結果沒有法律效力;對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得到的檢測結果有異議時,應自收到檢測結果起四小時內提出復檢申請。復檢時,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而必須使用規定的確證或仲裁檢測方法,進行準確定量檢測。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不僅體現法律公平,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4

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條文內容第三十七條

關于批發市場和銷售企業質量安全檢測責任3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批發市場和銷售企業質量安全檢測責任的規定。明確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銷售企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銷售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避免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流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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