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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3.080

CCSP07

!7,



DB32/T4825—2024

普通國省道數字化建設與應用

技術規程

Technicalcodeofpracticefordigitalconstructionandapplicationof

conventionalnationalandprovincialhighways

2024-08-14發布2024-09-14實施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DB32/T4825—2024

目次

前言……………………………Ⅲ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基本規定……………………2

5設計階段數字化要求………………………7

6施工階段數字化要求………………………11

7運維階段數字化要求………………………14

8交付與審核要求……………15

附錄A(資料性)數字化建設與應用工作內容……………17

附錄B(資料性)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示例………21

附錄C(資料性)協同工作補充說明………………………26

參考文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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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提出、歸口并組織實施。

本文件起草單位: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華設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萌、張尋、閔劍勇、李強明、田書貴、孟祥蔭、周海川、季錦章、周興順、元宇、

曾玄、戴震、王新剛、李冉、徐菲、沈哲、毛峰。

DB32/T4825—2024

普通國省道數字化建設與應用

技術規程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普通國省道設計、施工、運維階段數字化建設與應用技術要求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新建、改擴建及在役普通國省道數字化建設與應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7027信息分類和編碼的基本原則與方法

GB/T51269建筑信息模型分類和編碼標準

JTGF80/1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第一冊土建工程

JTG2182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第二冊機電工程

JTG/T2420公路工程信息模型應用統一標準

JTG/T2421公路工程設計信息模型應用標準

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Qualitymanagementsystems—Requirements)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全生命期lifecycle

公路工程從設計、施工到運維等階段的總稱。

[來源:JTG/T2420—2021,2.0.1]

3.2

工程模型分解結構engineeringmodeldecompositionstructure;EMBS

在工程系統功能分析的基礎上,按功能、專業(技術)將工程系統分解為一定細度的工程子系統而形

成的模型結構。

3.3

模型精細度levelofmodeldefinition

信息模型中所容納信息的豐富程度。

注:簡稱L。

[來源:JTG/T2420—2021,2.0.1,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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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規定

4.1一般規定

4.1.1普通國省道數字化建設包括設計、施工、運維等階段,應以信息模型為載體開展數字化建設、數字

化應用、成果交付等工作。

4.1.2普通國省道數字化建設應符合公路全生命期使用、管理及交付的需要。

4.1.3普通國省道數字化建設應運用數據傳輸、管理等支撐保障技術,實現信息的流通和共享。

4.1.4普通國省道數字化應用宜貫穿工程全生命期,可根據實際需求選擇應用場景。

4.1.5普通國省道數字化建設與應用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4.1.6信息模型根據階段可劃分為設計信息模型、施工信息模型、運維信息模型。

4.1.7各階段數字化建設及應用工作內容見附錄A。

4.2模型架構

4.2.1信息模型應按照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進行模型分解。

注: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指根據模型架構及模型分類確定的對象類型之間的層次及從屬關系。

4.2.2信息模型的模型架構應由設施、子設施和構件構成,并具有可擴展性,層級關系應符合圖1的

規定。

圖1模型架構及層次關系

注:一般情況,構件組成子設施,子設施組成設施,但在模型中也存在同級嵌套的情況。一座特大橋由引橋和主橋組

成,特大橋屬于設施,引橋和主橋均為嵌套設施;蓋梁、墩柱、樁基均為橋墩的嵌套構件。

4.2.3信息模型擴展應與原有信息模型的模型架構協調一致,并可根據工程需要,增加設施、子設施、構

件以及相應的信息。

4.2.4信息模型中數據的應用應以屬性信息為準。

4.2.5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示例見附錄B。

4.3模型內容

4.3.1一般規定

4.3.1.1信息模型的對象應具有唯一標識,并應在全生命期保持一致。

4.3.1.2信息模型應基于統一的國家大地坐標系(CGCS2000)、1985高程系統和國際度量單位制創建。

4.3.1.3信息模型宜根據實際需求劃分為不同的公路段模型。

4.3.1.4公路段模型應包括地形地質、路線、路基、路面、橋梁、隧道、路線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等

模型。

4.3.2地形地質

4.3.2.1地形地質模型應包含地形模型、地質模型。

4.3.2.2地形地質模型創建時應利用收集和采集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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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改擴建工程地形地質模型創建時宜補充收集既有公路建設階段和運維階段的地形地質數據。

4.3.2.4地形模型應包括地表、自然地物、人工地物等信息。

4.3.2.5地質模型宜包括地層、構造、巖土類型、不良地質及勘探信息等內容。

4.3.3路線

4.3.3.1路線模型應劃分為平面、縱斷面、斷鏈、寬度和超高。

4.3.3.2平面、縱斷面、斷鏈、寬度和超高宜使用數據表示,無幾何模型。

注:路線可不建立幾何模型,采用數據描述平縱橫等信息,有利于后續階段的查詢、計算等應用。路線數據建議描述

采用行業內主流表達方式便于工程使用。

4.3.4路基

4.3.4.1路基模型應按橋梁、隧道和路線交叉等劃分為不同的路基段,路基段包括路基土石方、排水、支

擋防護和涵洞,各構件的劃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并滿足相應階段應用需求。

a)路基土石方宜按1km~3km長度劃分,若長度小于1km以實際長度分段。

b)排水按路基兩側劃分,每側縱向排水構件應按構造物類型細分,存在涵洞、通道等時應斷開,橫

向排水構件按處單獨劃分。

c)支擋防護按路基兩側劃分,每側支擋防護構件按填挖形式劃分,邊坡防護按不同防護形式細分。

d)涵洞的劃分符合下列規定:

1)涵洞模型應劃分為洞口和洞身;

2)洞身模型宜按照結構分段劃分。

注:洞身模型包括管節、涵臺、蓋板等構件,依據結構預制或現澆分段以及變形縫設置劃分為不同構件。

4.3.4.2土工合成材料處置層、清表土、耕地填前夯實、土質臺階、臺背回填、取(棄)土場、邊坡防護及特

殊路基處置等可不創建幾何模型。

4.3.5路面

4.3.5.1路面模型應根據分幅、面層類型劃分為不同路面(段)。

注:路面段是對路面按路段長度的劃分,具體劃分長度根據材料類型及工程需求確定。例如橋梁段、隧道段可能存在

不同路面類型。

4.3.5.2路面(段)應劃分為面層、基層、底基層、墊層、路緣石、培路肩、中央分隔帶填土、排水等。

4.3.5.3路面排水構件應符合4.3.4.1的有關規定。

4.3.6橋梁

4.3.6.1橋梁模型應按梁式橋、拱式橋、斜拉橋、懸索橋等橋型劃分,規定如下:

a)包含多種橋型及分幅形式的橋梁,宜按照嵌套的方式劃分為多個橋梁設施;

b)橋梁分幅設置且包含不同橋型時,先根據分幅劃分,再根據橋型劃分;

c)橋梁上部結構或下部結構無法分幅時,橋梁設施不宜強行分幅劃分。

注:橋梁模型主要根據分幅和橋型劃分為不同橋梁設施,采用嵌套方式組成全橋模型。例如:A橋梁左右分幅時分別

劃分為左幅橋和右幅橋,并嵌套在A橋梁下;B特大橋引橋采用梁式橋、主橋采用懸索橋,按梁式橋、拱式橋、斜拉

橋、懸索橋不同橋型將B特大橋劃分主橋和引橋。

4.3.6.2橋梁模型應劃分為上部結構、下部結構、橋面系和附屬工程等模型。

注:對于梁式橋、拱式橋、斜拉橋、懸索橋等不同橋型,合理選擇符合該橋型結構特點的上、下部、附屬結構子設施分解

方式。

4.3.6.3上部結構根據不同橋型特點進行劃分,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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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梁式橋上部結構按照橋聯、橋跨、梁構件的層次關系進行劃分,連續結構宜按照橋聯、梁(段)構

件的層次關系進行劃分。梁(段)構件按照設計及構造分段進行劃分;

b)拱式橋上部結構劃分為拱(其下劃分拱段、拱腳等)、橋跨(其下劃分梁段)、立柱(其下劃分蓋梁、

墩柱、系梁等)、吊桿、系桿等構件;

c)斜拉橋上部結構劃分為橋跨(其下劃分梁段、斜拉索等)、塔柱等構件;

d)索橋上部結構劃分為橋跨(其下劃分梁段、吊索、索夾等)、塔柱、主纜等構件。

4.3.6.4下部結構逐處劃分為橋墩、橋臺及基礎等,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a)梁式橋下部結構劃分為橋臺(其下劃分臺帽、臺身、翼墻、樁等)、橋墩(其下劃分蓋梁、墩柱、承

臺、樁基等)等構件;

b)拱式橋下部結構劃分為拱座、橋墩等構件;

c)斜拉橋下部結構劃分為基礎(指索塔基礎,其下劃分承臺、樁等)、橋墩等構件;

d)懸索橋下部結構劃分為錨碇(其下劃分錨碇、錨碇錨固體系、樁等)、基礎(指索塔基礎,其下劃分

承臺、樁等)等構件。

4.3.6.5橋面系和附屬工程宜逐跨、逐處劃分,包括橋面鋪裝、搭板、伸縮裝置、防撞護欄、防拋網、檢修設

施、阻尼器、支擋防護、調治構造物等。

4.3.7隧道

4.3.7.1隧道模型應采用逐座劃分。

4.3.7.2隧道模型宜劃分為洞口、洞身、輔助通道、防排水、路面(段)和設備用房等。

4.3.7.3隧道構件宜按自身功能需要的接縫進行分段,如變形縫、重要且位置固定的施工縫等。

4.3.7.4隧道內路面(段)模型應符合4.3.5的有關規定。

4.3.7.5超前錨桿、超前小導管、超前管棚、套拱、鋼架、排水管等可不創建幾何模型。

4.3.8路線交叉

4.3.8.1路線交叉模型應包括立體交叉、平面交叉等模型。

4.3.8.2立體交叉應劃分為區域范圍內的主線、匝道、被交道路。

4.3.8.3平面交叉應劃分為區域范圍內的主線、被交道路。

4.3.8.4主線、匝道、被交道路應劃分為路線、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工程等,并按照相關專業要求

進行劃分。

4.3.9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

4.3.9.1交通工程模型應包括交通安全設施、監控系統、通信系統、收費系統、供配電系統、照明系統、隧

道風系統、隧道消防系統等。

4.3.9.2交通工程各專業模型宜與主體專業段落劃分相匹配,并符合下列規定:

a)交通安全設施應按照路基劃分;

b)監控系統按照中心、分中心、外場設備劃分;

c)通信系統按照中心、分中心、通信站劃分;

d)收費系統按照中心、分中心、收費場站劃分;

e)供配電系統按照變電所劃分;

f)照明系統按照主線照明、互通照明、場站照明、隧道照明劃分;

g)隧道通風系統、隧道消防系統按照隧道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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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模型精細度

4.4.1信息模型宜根據階段和用途選擇合理的模型精細度等級。

4.4.2模型精細度等級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模型精細度等級

工程階段模型精細度等級

初步設計L2.0

設計階段

施工圖設計L3.0

施工準備L3.5

施工階段施工過程L4.0

交工驗收L5.0

運維階段L6.0

注:模型精細度等級引用JTG/T2420中7.0.3的相關規定。

4.4.3各階段內使用的模型精細度等級可根據需要在4.4.2中模型精細度等級基礎上擴展。

4.5編碼規則

4.5.1公路工程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中建筑的分類編碼應符合GB/T51269的有關規定。

4.5.2信息模型的分類方法應采用GB/T7027中的混合分類法。

4.5.3信息模型的編碼規則與應用應符合JTG/T2420的相關規定。

4.5.4分類編碼可根據工程模型分解結構需求進行擴展,應符合JTG/T2420的相關規定。

4.6命名規則

4.6.1交付成果的文件夾、文件、模型應按統一規則命名,并應在執行計劃中約定命名規則與命名字段。

4.6.2交付成果的文件夾、文件、模型的命名應簡明且易于識別,并符合下列規定:

a)命名字段使用漢字、英文字母或數字組成,字段取值符合4.6.7的規定;

b)字段間以半角下劃線“_”連接,字段內部的組成部分以半角連字符“-”連接;

c)被省略的字段用“null”代替;

d)各字段、字符和符號之間均不留空格。

4.6.3設計和施工階段文件夾結構層級及命名宜符合表2的規定。

表2設計和施工階段文件夾結構層級及命名

文件夾層級文件夾命名

第一級項目簡稱

第二級階段

第三級標段

第四級成果類型

第五級專業或成果細分類型

注:交付文件可根據文件內容的關聯性存放在對應層級的文件夾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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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運維階段文件夾結構層級及命名宜符合表3的規定。

表3運維階段文件夾結構層級及命名

文件夾層級文件夾命名

第一級公路工程簡稱

第二級階段

第三級業務類型

第四級成果類型

第五級專業或成果細分類型

注:交付文件可根據文件內容的關聯性存放在對應層級的文件夾內。

4.6.5信息模型和文檔的命名組成宜符合表4的規定。

表4信息模型和文檔的命名組成

類型命名組成

信息模型順序碼_對象名稱_位置_版本號

文檔順序碼_文檔名稱_版本號

示例:1_×××大橋_K0+000-K9+900_V1.0.ifc

4.6.6命名的字段內容宜符合表5的規定。

表5字段內容

字段內容

項目簡稱采用識別項目的簡要稱號,采用漢字或英文字母

公路工程簡稱采用識別公路工程的簡要稱號,采用漢字或英文字母

階段包括設計階段、施工階段和運維階段,同一階段內可根據實際需求填寫

業務類型包括資產管理、養護管理、設施設備運行管理、應急管理和檔案管理

成果類型包括模型、數據、文檔

標段采用表達標段名稱的漢字、英文字母和數字組合命名或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命名

專業包括地形地質、路線、路基、路面、橋梁、隧道、路線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

成果細分類型是對成果類型的進一步細分,具體在執行計劃中約定

對象名稱采用反映工程對象的名稱,并能唯一識別

文檔名稱反映文檔內容的名稱,并能唯一識別,在執行計劃中約定

版本號版本號符合4.7的規定,在執行計劃中約定

順序碼采用數字編碼,長度可自定義,在執行計劃中規定

位置表達對象的樁號范圍和相對位置

4.7版本管理

4.7.1交付成果應按不同階段進行版本管理,并應在命名中標識;版本管理應滿足在交付過程中交接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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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文件管理的需要,并具有可追溯性。

4.7.2發生版本變更時,應形成版本變更管理說明文件,并應包含項目名稱、設計階段、專業、變更前版本

號、變更后版本號、變更原因、變更依據的參考文件、變更內容、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單位、審核人、

審核結果、變更提出時間和變更完成時間等。

4.7.3同一階段提交多次時,文件夾和文件應在滿足命名規則的基礎上添加版本號,并符合下列規定:

a)版本號應由大寫英文字母V與主版本號、子版本號的組合進行標識;

b)主版本號和子版本號應采用正整數表示,從1開始順序編號,二者采用小數點“.”連接;

c)當設計需求與前置條件未發生變化時,不應改變主版本號。

4.7.4版本號管理要求宜根據工程情況在執行計劃中約定。

5設計階段數字化要求

5.1一般規定

5.1.1設計階段宜綜合考慮施工和運維階段的應用需求編制執行計劃。

5.1.2設計信息模型宜基于協同環境,按照設計流程開展協同設計及應用,實現模型及信息共享、協同工

作和成果交付。

5.1.3工程發生設計變更時,宜采用先變更模型后變更設計圖紙的方式。

5.1.4改擴建項目設計階段宜利用既有的公路信息模型。

5.2設計協同

5.2.1協同設計應基于協同環境、協同工作內容,以信息模型協同為主工作方式開展。

5.2.2設計階段應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及協同環境,以數據共享和交換為核心,開展基于數據的協同設計

和基于流程的協同管理。

5.2.3協同環境宜支持JTG/T2420規定的數據存儲格式,并能對接常用建模軟件的數據格式。

5.2.4協同環境應支持各參與方同時進行協同工作,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a)支持文件版本管理和信息共享;

b)支持人員角色的權限管理;

c)保障信息安全;

d)支持專業功能二次開發。

5.2.5協同工作宜包括下列內容:

a)組建項目團隊,確定任務分工;

b)確定信息模型的應用或交付目標,制定實施計劃;

c)制定協同設計流程,內容包括專業、任務、時間及邏輯關系;

d)確定信息交換、校對和評審等關鍵節點,以及交換的方式和內容;

e)制定各參與方基于協同環境的溝通協調機制。

5.2.6專業間的協同設計流程見附錄C的C.1.1。

5.2.7專業內的協同設計流程見C.1.2。

5.3設計模型

5.3.1設計信息模型應根據設計階段分為初步設計信息模型、施工圖設計信息模型,必要時可增加技術

設計信息模型。

5.3.2設計信息模型應根據執行計劃及JTG/T2421的要求確定模型精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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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設計信息模型應在設計相應階段建立,表達的信息應與工程圖紙保持一致。后階段的信息宜在前

階段的基本信息上補充或修改完成。

5.3.4改擴建工程的既有公路信息模型宜通過竣工圖紙和運維管理信息創建,也可采用數據采集技術進

行創建,并滿足設計工作需求。

5.3.5設計信息模型的最小組成單元為構件,應能夠通過構件命名、分類編碼快速識別構件所表達的工

程對象。

5.3.6工程結構中宜建立可批量復用的標準化構件模型,并符合下列要求:

注:標準化構件指工作中結構標準、可批量復用的構件,通常可在工廠或現場預制成型,如預制梁、板等。標準化構件

可建立獨立的精細化模型滿足進一步應用的需求,例如鋼筋、預應力等細部構造。

a)標準化構件宜創建參數化信息模型,滿足模型出圖、工程量計算等應用需求;

b)標準化構件信息模型可包含鋼筋、預應力筋及錨具等細部構造。

5.4設計應用

5.4.1應用規定

5.4.1.1設計階段信息模型應用宜覆蓋公路工程項目設計全過程,也可根據工程項目實際需要應用于某

一階段或某環節。

5.4.1.2設計階段宜推廣信息模型應用,相關應用符合表6的規定。

表6設計階段信息模型主要應用

序號應用類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

1可視化應用▲▲

2碰撞檢查▲▲

3方案比選▲○

4模型出圖△△

5工程量統計△△

6施工組織模擬○△

7仿真分析○○

8場地分析○○

9結構計算交互○○

注:表中“▲”表示“應選擇的應用”,“△”表示“宜選擇的應用”,“○”表示“可選擇的應用”。

5.4.2可視化應用

5.4.2.1信息模型宜根據可視化應用需求對模型進行組裝。

5.4.2.2可視化應用宜融合地形、影像、構筑物、地災、城鎮規劃、斷裂帶等環境數據。

5.4.2.3可視化應用宜貫穿設計各階段,利用信息模型三維可視化的特點,開展空間協調、方案展示、漫

游和設計交底等應用。

5.4.2.4可視化應用的內容宜包括公路工程設施與周圍環境的協調,交通組織模擬,重點、難點和隱蔽工

程的展示等。

5.4.2.5可視化應用手段可包括虛擬漫游、虛擬現實(VR)、增強現實(AR)等。

5.4.2.6可視化應用成果可包括視頻動畫、渲染效果圖片、模型截圖、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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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碰撞檢查

5.4.3.1設計階段應使用信息模型開展專業內和專業間的構件沖突檢查,以及公路工程設施與周邊設

施、規劃條件等空間沖突檢查。

5.4.3.2碰撞檢查應形成檢查報告。

5.4.4方案比選

5.4.4.1設計階段宜使用信息模型開展不同設計方案可行性、功能性、經濟性和美觀性等方面的比選。

5.4.4.2方案比選宜通過參數化技術手段提取設計指標,在比選方案中進行量化對比分析。

5.4.4.3方案比選的成果宜包括設計模型和比選報告,并符合下列規定:

a)設計模型宜體現項目路線走向、互通方案、結構方案等需要比選的內容;

b)比選報告宜包含體現項目的模型截圖、圖紙和方案對比分析說明。

5.4.5模型出圖

5.4.5.1設計階段宜使用信息模型輸出各專業圖紙。

5.4.5.2模型出圖可從信息模型中提取模型視圖、尺寸及屬性標注形成二維圖紙,也可通過信息模型獲

取參數信息后繪制二維圖紙,并符合下列規定:

a)對不易清晰、準確表達的復雜結構可結合模型三維視圖輔助表達;

b)模型及圖紙發布后,發生變更時應及時修改相應模型,并生成變更圖紙。

5.4.6工程量統計

5.4.6.1設計階段宜利用信息模型計算并統計工程量。

5.4.6.2工程量計算宜保留明細數據及中間過程數據。

5.4.6.3工程量統計的內容和深度宜符合《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8年版)》第八章“工程量清單

計量規則”的有關規定。

5.4.7施工組織模擬

5.4.7.1設計采用復雜結構、首次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以及工程規模大、建設條件復雜

的項目,宜在設計階段利用信息模型進行施工組織模擬。

5.4.7.2施工組織模擬可包括施工場地總體布置、交通組織、施工工期、施工方法、施工工藝、危大工程安

全措施等內容。

5.4.7.3施工組織模擬過程中應記錄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5.4.7.4施工組織模擬成果可包含施工組織模型、施工組織模擬動畫、施工組織建議等。

5.4.8仿真分析

5.4.8.1仿真分析可包括日照分析、三維地質分析、排水分析、車流模擬、安全性評價等應用。

5.4.8.2仿真分析應用所設定的參數應滿足分析精度的要求,其分析結果宜添加到信息模型。

5.4.8.3仿真分析應用交付成果宜包括仿真分析模型及仿真分析報告。

5.4.8.4仿真分析報告內容宜包括仿真分析軟件名稱、軟件版本、仿真分析及校審的人員、分析模型創建

方法、輸入數據、參數選擇及邊界條件的確定、分析數據結果和最終方案。

5.4.9場地分析

5.4.9.1場地分析宜對項目用地現狀和周邊環境進行調查并收集數據資料,包括地形地物數據、地質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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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數據、區域規劃文件、電子地圖、地理信息系統(GIS)數據、工程設計文件等。

5.4.9.2場地分析模型內容宜包含用地邊界(控制線)、地形表面、既有構筑物、既有管網、周邊道路、設計

方案、三維地質信息和樹木等。

5.4.9.3場地分析宜對工程設計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經濟性進行評估。

5.4.9.4場地分析成果宜包括場地模型、分析模擬動畫、分析報告等。

5.4.10結構計算交互

5.4.10.1信息模型宜與結構計算軟件實現數據共享。

5.4.10.2結構計算模型宜利用信息模型創建。

5.4.10.3信息模型可利用結構計算模型創建。

5.5設計交付

5.5.1一般規定

5.5.1.1交付成果應包括模型、數據及文檔成果。

5.5.1.2交付物應是實施執行計劃后所形成的最終結果。

5.5.2模型成果

5.5.2.1信息模型成果應包含對應設計階段的工程模型分解結構,以及交付所需的主要幾何信息和非幾

何信息。

注:幾何信息是幾何圖形和空間位置的體現,非幾何信息是模型相關標識、定位、尺寸、設計、材料等信息。

5.5.2.2信息模型成果可索引其他類別的交付物,并確保索引路徑有效。

5.5.2.3交付的模型成果格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a)用于模型深化時,應交付所用設計軟件的源格式;

b)用于信息交換時,宜采用IFC通用的數據格式,也可采用項目約定的數據格式。

5.5.3數據成果

5.5.3.1數據成果宜包括屬性信息文件等。

5.5.3.2屬性信息文件是信息模型的補充文件。

5.5.3.3交付的屬性信息文件格式宜采用IFC通用的數據格式,也可采用項目約定的數據格式。

注:形成統一的數據交付格式,對打通各實施主體的信息模型傳遞壁壘,對數字化交付、共享和應用具有重要意義。

5.5.3.4設施、子設施和構件的信息深度應符合JTG/T2421的相關規定。

5.5.4文檔成果

5.5.4.1文檔成果應包括交付成果清單、執行計劃、交付說明書和其他相關文件。

5.5.4.2交付成果清單應包括項目名稱、交付方、接收方、交付物類別及文件名稱、格式等內容。

5.5.4.3執行計劃宜包括下列內容:

a)項目簡述,包含項目名稱、項目簡稱、項目代碼、項目類型、項目規模、項目需求等信息;

b)編制依據、項目采用的標準、編碼規則和信息模型精細度要求;

c)實施計劃、成果清單、交付格式、交付方式、版本管理要求;

d)交付成果的命名規則;

e)設施、子設施和構件的命名規則;

f)軟硬件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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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項目的組織機構及職責權限;

h)項目特殊規定。

5.5.4.4交付說明書宜包括下列內容:

a)采用的標準;

b)采用的坐標系和高程系統、坐標參考系統、項目基點和測量點等定位的說明;

c)模型所包含的范圍;

d)模型精細度等級說明;

e)模型創建、更新的單位、人員和時間;

f)軟件及其版本號;

g)版本管理說明;

h)其他說明事項。

5.5.4.5其他相關文件宜包括工程圖紙、應用報告、可視化文件、相關依據性文件等。

5.5.4.6工程圖紙可索引信息模型,交付時,應一同交付,并確保索引路徑有效。

5.5.4.7應用報告宜包括設計核查報告、應用總結報告等。

5.5.4.8可視化文件宜包括視頻、圖片等。

5.5.4.9相關依據性文件包括項目設計過程中各重要節點依據或形成的正式文件。

注:相關依據性文件包括規劃依據、工作大綱、咨詢報告、專題研究、評價報告、審查意見、會議紀要、批復文件等。

6施工階段數字化要求

6.1一般規定

6.1.1施工階段宜根據項目特點、材料設備、管理需求、數字化要求編制執行計劃。

6.1.2施工信息模型宜在設計信息模型的基礎上進一步添加信息,并根據施工階段的要求對模型進行

調整。

6.2施工協同

6.2.1施工階段宜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及協同管理平臺,以數據共享和交換為核心,利用施工信息模型開

展施工階段應用。

6.2.2施工階段協同工作參與方包括建設、施工、監理、試驗監測、第三方監測和設計等單位。

6.2.3各參與方協同具體工作內容見C.2。

6.2.4協同管理平臺宜建立統一的基礎數據資源供各業務系統使用,實現基礎數據唯一性。

6.2.5協同管理平臺可分級建設,滿足不同層次機構的應用需求。

6.2.6各參與方可基于自有的信息化系統開展業務管理,并通過數據接口與協同管理平臺同步數據。

6.3施工模型

6.3.1施工信息模型宜包括施工深化模型、施工過程模型和交工驗收模型三個子階段信息模型。

6.3.2施工深化模型可在設計階段交付模型或施工準備階段建立的信息模型的基礎上,通過繼承、擴展

和補充形成。

6.3.3施工過程模型宜在施工深化模型基礎上補充施工過程應用信息。

6.3.4交工驗收模型宜對施工過程模型進行必要的調整、補充。

6.3.5施工信息模型的內容宜包括永久構筑物、臨時構筑物、地形、地質等信息。

6.3.6施工過程中產生設計變更應及時更新施工信息模型,宜通過版本管理等保留變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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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施工應用

6.4.1應用規定

6.4.1.1施工單位應根據執行計劃和合同要求開展信息模型應用。

6.4.1.2施工階段信息模型的主要應用宜包括施工準備、施工組織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質量管理、

施工進度管理、施工成本管理、計量支付管理、數字生產加工、征地拆遷管理、交工驗收和檔案管理等。

6.4.1.3施工階段信息模型應用過程中的協同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應滿足建設管理相關要求。

6.4.1.4施工現場宜借助物聯網等技術實現生產過程中數據的自動化采集。

6.4.2施工準備

6.4.2.1施工準備應用可包括場地分析、平面布置、工藝模擬等。

6.4.2.2場地分析宜對工程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經濟性進行評估。

6.4.2.3平面布置可結合施工方案與總體進度安排,優化場地總體布置方案。

6.4.2.4工藝模擬宜驗證設計成果、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優化施工方案,并符合下列規定:

a)工藝模擬宜進行動態空間碰撞檢查及結構碰撞檢查;

b)工藝模擬宜進行交叉工序的時間邏輯關系合理性檢查;

c)工藝模擬結果宜為施工方案優化提出依據;

d)改擴建項目中工藝模擬應充分考慮原結構的影響。

6.4.3施工組織管理

6.4.3.1施工組織宜基于信息模型開展工作分解、資源配置、施工技術交底等工作。

6.4.3.2人工、材料、機械等資源可利用信息模型中的構件信息、工程量信息等,結合總體進度要求、工效

等數據資源,借助專業工具軟件進行自動配置。

6.4.3.3施工技術交底宜利用信息模型,完善施工工藝、技術要求、質量要求、注意事項、安全隱患等信

息,形成交底資料。

6.4.3.4施工組織宜通過施工深化模型復核設計工程量。

6.4.3.5施工組織可利用信息模型開展施工進出場路徑、施工車輛及人員出入通道規劃等工作。

6.4.4施工安全管理

6.4.4.1安全管理可利用信息模型開展危險源辨識、安全技術交底與培訓、過程監控等工作。

6.4.4.2危險源辨識可基于施工過程模型,依據相應安全技術標準,集成相關危險源庫等數據,進行危險

源辨識和風險評價。

6.4.4.3安全技術交底與培訓可利用模型可視化特征,提升交底效率和質量。

6.4.4.4過程監控可利用信息模型集成、管理過程信息,為安全預警提供基礎數據。

6.4.5施工質量管理

6.4.5.1質量管理可利用信息模型開展質量計劃、質量驗收、質量改進等工作。

6.4.5.2利用信息模型開展施工質量管理,應滿足JTGF80/1、JTG2182及ISO9001等相關標準的質

量規定。

6.4.5.3質量計劃可基于施工深化模型及施工組織應用成果,參照質量驗收規程等技術標準進行創建。

6.4.5.4質量驗收可按照質量計劃實施,集成實際質檢信息,動態完善模型,實現質量驗收指導。

6.4.5.5質量改進宜將質量問題處理信息添加到信息模型,實現基于信息模型的信息追溯與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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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6.4.6施工進度管理

6.4.6.1進度管理宜利用信息模型開展進度計劃、進度分析與進度控制等工作。

6.4.6.2進度計劃宜基于施工過程模型開展計劃安排、計劃審查等工作。

6.4.6.3進度數據宜自動化采集或通過其他業務應用協同獲取,不宜通過人工填報的方式重復獲取。

6.4.6.4進度分析宜基于信息模型開展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對比,并據此開展進度預警工作。

6.4.6.5進度控制宜應用信息模型可視化展示工程進度,按照進度分析結果,調整進度計劃和進度控制

措施。

6.4.7施工成本管理

6.4.7.1成本管理宜應用信息模型開展成本計劃、成本分析等工作。

6.4.7.2成本計劃可基于施工組織階段信息模型,依據工程量清單計價相關規范、消耗量定額等信息進

行制定,計算預算與目標成本。

6.4.7.3成本分析宜基于成本計劃階段信息模型,集成實際進度、成本信息,進行動態對比,指導制定糾

偏措施。

6.4.8計量支付管理

6.4.8.1計量支付管理宜利用信息模型開展計量支付計劃、計量支付。

6.4.8.2計量支付計劃宜按照項目相關方的管理需求,將合同單價等信息附加或關聯至信息模型,結合

信息模型中的工程量、進度計劃、分部分項、合同等信息制定。

6.4.8.3計量支付可按照計量支付計劃,將實際工程量、進度、質量檢驗、合同等信息附加或關聯至信息

模型,輔助生成工程計量支付資料成果。

6.4.9數字生產加工

6.4.9.1施工過程中混合料、鋼筋、鋼結構、預制混凝土構件等生產可應用施工深化模型實現數字生產加

工,并符合下列要求:

a)利用信息模型的幾何信息,開展可視化輔助技術交底,指導構件加工工藝設計;

b)利用信息模型的屬性信息,指導物料采購準備和生產計劃安排;

c)構件的加工生產、成品物流與安裝,宜建立生產管理編碼體系,基于信息模型實施全過程管理。

6.4.9.2數字生產加工可按制造要求采用通用格式或專用格式進行數據傳遞。

6.4.9.3數字生產加工過程中的業務信息宜添加至信息模型,并傳遞至協同管理平臺。

6.4.10征地拆遷管理

6.4.10.1征地拆遷管理可利用信息模型開展征拆計劃、征拆進度、征拆分析等。

6.4.10.2征地拆遷管理宜配合GIS使用。

6.4.10.3征拆計劃宜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進度計劃,基于施工過程模型的施工計劃制定。

6.4.10.4征拆過程中可利用施工過程模型檢查征拆計劃執行情況,并記錄征拆進度與問題。

6.4.10.5征拆分析可結合征拆進度與問題,對征拆工作進行統計分析,自動生成相關報表。

6.4.11交工驗收

6.4.11.1交工驗收宜利用信息模型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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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2交工驗收模型宜包含交工質量檢測信息、交工驗收報告、驗證性檢測信息、質保信息等內容。

6.4.11.3交工驗收應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的

規定。

6.4.12檔案管理

6.4.12.1電子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移交驗收和使用宜基于施工協同管理平臺進行,并應符合現行相關

檔案管理的規定。

6.4.12.2檔案管理宜基于施工協同管理平臺,搭建電子檔案管理模塊,或與外部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進行

數據對接。

6.5施工交付

6.5.1施工期結束后宜完善交工驗收模型,提交數字化建設及應用成果,并滿足執行計劃的相關要求。

6.5.2交付成果應包括模型、數據及文檔成果。

6.5.3模型成果交付應符合5.5.2的相關規定。

6.5.4數據成果交付應符合5.5.3的相關規定。

6.5.5文檔成果應包括交付成果清單、執行計劃、交付說明書,宜包括竣工圖紙、質檢文件、計量文件、進

度文件、應用報告、可視化文件等。

6.5.6文檔成果中交付成果清單、執行計劃、交付說明書,應符合5.5.4的相關規定。

7運維階段數字化要求

7.1一般規定

7.1.1運維階段宜根據公路等級、工程特點、應用需求等因素確定數字化建設及應用需求。

7.1.2運維信息模型應基于竣(交)工驗收模型進行增減調整;無竣(交)工驗收模型的,運維模型宜在竣

工圖紙或采集數據的基礎上創建。

7.2運維協同

7.2.1運維階段宜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及運維管理平臺,以數據共享和交換為核心,開展基于數據和流程

的業務管理,并定期更新運維模型。

7.2.2運維階段協同工作應確保數據的唯一性,一條數據有且僅有一個數據來源。

7.2.3運維階段協同工作參與方包括運維管理、設計、施工、檢測、監測和監理等單位。

7.2.4各參與方具體工作內容見C.3。

7.3運維模型

7.3.1運維信息模型根據來源可分為繼承信息模型及新建運維信息模型。

7.3.2運維信息模型創建滿足應用范圍內各類運維業務需求,并隨運維工作逐步豐富。

7.3.3繼承運維信息模型可通過繼承相關信息模型創建,并可在該信息模型基礎上分解、合并、補充、

刪減。

7.3.4新建運維信息模型可基于文檔資料、點云或影像等數據創建。

7.3.5運維信息模型宜根據業務工作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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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運維應用

7.4.1應用規定

7.4.1.1運維信息模型應用應滿足運維階段相應的業務標準及規定。

7.4.1.2運維信息模型的主要應用宜包括公路資產管理、養護檢查、評定及決策、結構監測、應急管理、設

施設備運行管理、運維檔案管理等。

7.4.1.3運維信息模型應用宜與其他信息化系統實現數據共享。

7.4.1.4運維信息模型應用宜建立公共數據庫支撐各類運維業務應用。

7.4.2公路資產管理

7.4.2.1運維階段公路資產管理宜基于運維管理平臺、竣(交)工驗收模型和運維模型進行管理。

7.4.2.2公路資產狀況發生改變時,應及時更新公路資產信息模型。

7.4.3養護檢查、評定及決策

7.4.3.1養護檢查、評定工作宜應用信息模型。

7.4.3.2養護檢查、評定屬性信息應實現結構化采集與儲存,并滿足養護技術規范要求。

7.4.3.3養護決策宜基于信息模型制定養護計劃。

7.4.3.4養護檢查、評定及決策結果應可通過信息模型實現可視化展示。

7.4.4結構監測

7.4.4.1結構監測宜利用信息模型開展。

7.4.4.2結構監測設備模型宜添加到運維信息模型。

7.4.4.3結構監測采集的數據及分析結果可通過信息模型實現可視化展示。

7.4.5應急管理

7.4.5.1運維階段宜利用信息模型開展應急預案、應急救援和應急搶修管理等應用。

7.4.5.2應急管理宜基于運維管理平臺和運維模型進行,并將信息關聯到運維模型。

7.4.5.3應急預案和應急響應的觸發規則應內置到運維管理平臺,并關聯到運維模型。

7.4.6設施設備運行管理

7.4.6.1設施設備運行管理應基于運維管理平臺和運維信息模型,結合設施和設備的監測數據進行。

7.4.6.2設施和設備運行監測應設定監測閾值,并宜基于運維管理平臺和運維信息模型對設施和設備的

告警部位進行信息提示和可視化展示。

7.4.7運維檔案管理

7.4.7.1運維檔案管理宜基于運維管理平臺,搭建電子檔案管理模塊,或與外部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對接。

7.4.7.2運維管理業務中產生的文件宜采用電子簽名技術進行審批。

8交付與審核要求

8.1一般規定

8.1.1數字化建設與應用交付主要包括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模型、數據、文檔成果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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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成果交付流程由交付方和接收方共同完成。

8.1.3成果交付工作宜與工程項目建設同步進行,宜采用信息化平臺形式進行交付。

8.2交付審查

8.2.1接收方應對交付成果進行審查。

8.2.2交付成果應進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合規性等方面的審查,并符合下列規定:

a)審查交付成果文件鏈接、信息鏈接的有效性;

b)審查交付成果的成果組織、成果內容、成果格式等的完整性;

c)審查交付成果是否符合本文件的合規性。

8.2.3交付審查工作應形成審查意見報告。

8.3交付驗收

8.3.1通過成果審查后,接收方應對交付成果進行驗收。

8.3.2成果驗收后應形成驗收意見。

8.4成果歸檔

8.4.1交付方應進行成果歸檔,宜符合數字檔案要求。

8.4.2歸檔的成果應具有可追溯性。

8.4.3交付方應協助接收方進行成果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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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資料性)

數字化建設與應用工作內容

A.1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數字化工作內容見圖A.1。

圖A.1建設單位各階段數字化工作內容

A.2設計單位

設計單位數字化工作內容見圖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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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2設計單位各階段數字化工作內容

A.3BIM咨詢單位

BIM咨詢單位數字化工作內容見圖A.3。

圖A.3BIM咨詢單位各階段數字化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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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數字化工作內容見圖A.4。

圖A.4施工單位各階段數字化工作內容

A.5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數字化工作內容見圖A.5。

圖A.5監理單位各階段數字化工作內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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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第三方單位

第三方單位數字化工作內容見圖A.6。

圖A.6第三方單位各階段數字化工作內容

A.7運維單位

運維單位數字化工作內容見圖A.7。

圖A.7運維單位各階段數字化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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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資料性)

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示例

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應表達工程對象間的層次及從屬關系,可根據應用需求合理擴展。

B.1路基設施

B.1.1路基設施與子設施的結構層次關系見圖B.1。

圖B.1路基設施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

B.1.2路基土石方子設施與構件的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見圖B.2。

圖B.2路基土石方子設施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

B.1.3排水子設施與構件的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見圖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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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B.3排水子設施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

B.1.4支擋防護子設施與構件的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見圖B.4。

圖B.4支擋防護子設施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

B.1.5涵洞子設施的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見圖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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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B.5涵洞(蓋板涵)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

B.2路面設施

路面設施的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見圖B.6。

圖B.6路面設施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

B.3橋梁設施

B.3.1橋梁設施(以梁式橋為例)的工程模型分解結構層次關系見圖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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