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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校衛生監督管理檔案之

傳染病防控一一II

學校名稱:瓦馬民族中學

主管部門:隆陽區教育局

建檔時間:2016年12月6日

目錄

1.學校衛生管理基本情況(附平面圖)

2.健康管理與傳染病防治基本情況

3.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4.常見傳染病防控工作方案

5.傳染病防控制度

6.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臺賬表樣

7.宣傳培訓材料:

(1)小學校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管理規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8.衛生監督文書

9.瓦馬民族中學傳染病防控制度

(1)學生健康檢查及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2)新生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檢查制度

(3)晨檢制度

(4)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

(5)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

(6)傳染病防治宣傳培訓制度

(7)傳染病疫情報告及處理流程

學校衛生管理基本情況

一、基本情況

學校名稱:保山市隆陽區瓦馬民族中學

注冊地址:隆陽區瓦馬鄉瓦馬街2號

學校地址:隆陽區瓦馬鄉瓦馬街2號

行政區域代碼530502郵編678012

組織機構代碼43270707—7經濟類型代碼301036

法人(負責人)朱慶道身份證號:533001人760826451X

衛生主管校長朱慶道聯系電/p>

教職工人數32人班級數8個班

學生人數384人其中男生190人女生194

人住宿學生數320人

二、學校類別:

1、初等教育:城區小學口鄉(鎮)中心小學口農村

小學口

2、中等教育:初級中學13高級中學口中專、技校、

職業學???/p>

3、高等教育:大學口學院口高等??茖W??诟叩嚷?/p>

業學校口

三、辦學性質:

1、公辦因2、民辦口3、其他口

四、校內輔助設施數

1、學校食堂餐廳(面積)240m2

2、學生宿舍(間)48間

3、學生廁所(蹲位)30±

4、圖書館有口無回

5、洗浴場所有口無回

6、游泳場所有口無回

7、美發場所有口無回

8、商場有口無因面積

9、劇場(院)有口無回

10、住宿場所:學生公寓0幢0間學生宿舍空

五、飲用水

1、集中式供水口2、二次供水03、分質供水口

4、分散式供水口5、其他

六、衛生室(保健室)

校醫院(室入衛生室數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數0

保健室數0保健教師數0

【學校平面圖】

健康管理與傳染病防治基本情況

一、傳染病管理

學校傳染病管理組織政教處

負責人車根君聯系電/p>

傳染病疫情報告人聯系電話專職口兼職因

傳染病疫情報告登記記錄:有目無口

晨檢記錄:有回(附表樣)無口

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記錄:有回(附表樣)無口

傳染病病愈返校復課醫學證明查驗記錄:有國無口

發生傳染病后,教室、宿舍及生活場所是否消毒并有記

錄:是因(附表樣)否口

二、健康管理

學校保健機構:校醫院口校衛生室口保健室口其他

□無因

保健機構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施配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生人數不足600人的是否配備專兼職保健教師:是口

否回

負責人聯系電話

專業技術人員數具有相應資格證書人員數

是否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口無口

學生體檢數384人其中男生190人女生194人

學生健康檔案:有因無口健康檔案建立數

體檢單位有無資質:有13(附資質復印件)無口

學生常見病防治:開展四部分開展口未開展口

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是因否口頻次1節/(周因、

二周口)

學校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為確保我校能夠及時、有序、高效地應付可能發生的傳

染病突發事件在學校的發生和蔓延,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

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

根據《傳染病預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傳

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

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工作預案。

一、工作目標

(-)普及傳染病預防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防護

意識。

(二)完善傳染病信息監測報告,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

隔離、早治療。

(三)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有效的

防治措施,確保疫情不在校園內傳播。

二、組織管理

(一)、校長職責

學校在上級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一把手”負責的學

校傳染病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指揮與落實學校防治傳染

病工作。

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包括:根據我校的實際情

況,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符合實際的傳傳染病防治工作預

案;監測并匯總上報學校傳染病發生情況;指導并檢查督促

學校落實各項防治措施;配合衛生部門宣傳傳染病預防知

識,減少呼吸道等傳染病的爆發;總結推廣學校防治工作的

做法和經驗。根據疫情分級預警控制措施的相關要求,對學

校的教學安排及其它相關工作及時做出調整。并將責任分解

到部門、落實到人;檢查督促學校各部門認真落實各項防治

措施;廣泛深入地開展傳染性疾病和其他傳染病防治的宣傳

教育活動,普及傳染病預防知識,提高師生的科學防病能力;

建立學生缺課登記制度和體溫檢測制度。及時了解學生身體

狀況,發現發燒、咳嗽等癥狀的學生,要及時督促到醫院就

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開展校園環境

整治和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后勤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改善衛

生條件,保證學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潔

衛生和空氣流通;及時向當地疾病控制部門及上級教育行政

部門匯報學校傳染病傳染病發生情況,并積極配合衛生部門

做好對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消毒等工作。疫情發生時,

學校要根據所在地政府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部署啟動各

自防治工作預案,并組織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二)組織機構

由學校校長、政教主任、總務主任、教務主任和各班班

主任組成工作組G

三、經常性預防與控制措施

(一)宣傳教育

學校要在學期開學初,集中開展一次預防傳染病的宣傳

教育活動,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增強廣大師生員工的

公共衛生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改變不洗手、隨地吐痰、亂

扔垃圾等陋習,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學校還應利用家長會、

家長學校等形式,向家長講解預防傳染病知識和學校防治工

作要求,以取得家長的配合和支持。

(-)預防措施

學校應嚴格門衛管理制度,加強對校園內各類房屋和建

設工地的管理,及時掌握校園內各類人員的流動情況。

改善學校衛生設施與條件,加強對教室、圖書室等人群聚集

場所的通風換氣和校園內公共設施及公共用具的清潔消毒

工作,搞好校園環境衛生。

堅持學生因病缺課登記制度、實行晨檢制度,做好因病

缺課學生情況統計分析工作,一旦發現發熱、呼吸道感染病

人異常增多,及時報告病控制中心和教育局,并主動協助疾

控中心進行調查分析。學校體育組采取積極措施,確保學生

每天一小時體育鍛煉時間,組織學生參加多種形式的戶外活

動,督促學生課間到室外活動,呼吸新鮮空氣,增強體質。

四、預防與應急措施

(-)疫情分級

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將傳染病劃分為四個等級進行預

警,按照依法管理和科學化、規范化的要求,采取不同的預

防和控制措施。

(二)應急措施

1、加強宣傳工作與輿論引導,尊重和滿足師生的知情權。

學校要主動、及時、準確地發布國家有關部門及學校防治的

信息,使學校傳染病和防治工作的有關信息公開、透明,對

學生和教職工進行正確的引導,穩定師生的情緒,消除師生

員工不必要的緊張和恐懼心理,維護校園穩定。

2、加強校、園環境的清潔及消毒工作。對學生教室、圖書

室、實驗室、廁所等人群聚集的場所按照相關要求、安排專

人負責定期進行消毒,并保持空氣流通。

3、建立傳染病及時報告制度。疫情出現后,啟動及時報告

制度,學校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每日定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本校出現的病例、疑似病例,病人治愈出院或死亡時,疫情

報告責任人應及時上報有關變更信息。離校學生出現病情,

也由學校負責報告,學校要與離校學生患者或密切接觸者保

持聯系,以便對患者和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管理,并及時報

告有關情況。

4、發生疫情時,要避免人群聚集和流動。學校不得組織師

生參加各類大型集體活動。學生的社會實踐、社區服務、教

育實習等活動應進行相應調整。學校也不安排教師外出參加

大型教學教研活動和參觀學習。加強對住校生的管理,原則

上要求外地住校生節假日和雙休日不離開校園。加強對學校

人員出入的管理,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進出校園。

5、建立考勤監測制度。對缺勤的師生員工要逐一進行登記,

并立即與其取得聯系,查明缺勤的原因。對學校師生員工及

時進行監測,發現情況,要及時就醫或在家醫學觀察(每日

測量體溫,詢問有關癥狀),暫停上學或上班。

6、發生特大疫情時,要及時調整教學方式,妥善做出安排,

并上報教育局。對學生宿舍要加強管理,嚴格按上級要求執

行。

7.密切接觸者的隔離觀察。要在相對獨立、通風良好的區

域,安排一定數量的房間作為學校的臨時隔離觀察室,一旦

發現有發燒、咳嗽、全身酸痛等疑似病人,要在第一時間內

利用隔離觀察室進行隔離觀察(一人一室),并及時聯系有關

醫療部門使用專用車輛送指定醫療機構診治與隔離。對病人

或疑似病人同宿舍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必須進行隔離觀察2

周。觀察期間不能參與集體活動。

五、保障措施

(一)學校應認真總結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經驗與教訓,結合本

校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傳染病防控工作應急預案,并進行

演練。

(二)學校要按照防治傳染病的要求,在通風良好、相對獨立

的區域。

(三)學校每學期對衛生管理人員和校醫進行傳染病預防知

識的業務培訓。

(四)學校安排必要的經費預算,備好體溫測量計、消毒藥品、

防護用品等必要的傳染病防治物資,同時要改善學校衛生基

礎設施和條件,尤其是要為學生提供必要的洗手設施和改善

宿舍衛生條件。

學校常見傳染病防控工作方案

傳染病對人類的危害很大,對社會的穩定也極具危害和影響

作用。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各種傳染病的流行,切斷傳染源、

傳播途徑、易感人群這三個環節,瓦馬民族中學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以及衛生部、教

育部《關于加強學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制訂傳染

病防治工作制度。

一、傳染病預防

1、學校成立傳染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確保組織落實。

組長:朱慶道(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責任人。)

副組長:車根君(協助校長實施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

成員:董銀標、張振國、朱肖奇、萬宏

董銀標一一(負責學校飲食衛生管理、宿舍保潔工作的安排、

檢查;)

張振國一一(負責學生常見病、傳染病預防的宣傳教育、負

責學生健康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萬宏——(負責學生健康教育工作)

朱肖奇一一(負責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班級衛生檢查考核

工作。

組長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總體布置,副組長負責督促落實

檢查衛生工作的實施情況,組員負責各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二、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分工情況

1、值周教師傳染病防控主要工作:

值周教師負責每天對學校室內外衛生的督促打掃、檢查

評比工作。

2.總務處(董銀標)負責傳染病防控主要工作:

(1)負責學校教學建筑等環境質量及設備、設施達國家衛

生標準。為學生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

(2)負責開展好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學生常見病、傳染病

預防的宣傳教育、負責學生健康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3)按照飲食、飲水衛生法律、法規的要求,負責學校食

堂、校園、飲水衛生管理工作。

3.教導處(尹璽員)負責傳染病防控主要工作:

(1)負責學校體育衛生和教學衛生工作,合理安排學生學

習時間。

(2)按照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將健康教育納入學校

教學計劃。

(3)負責定期組織對學生體格檢查,建立師生體質健康卡,

納入學生檔案。

(4)負責衛生健康教育宣傳和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的培養。

(5)負責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并做好相應的安全、

衛生防護工作。

4.班主任傳染病防控主要工作

(1)每天加強晨檢,發現學生缺課,及時與家長聯系,確

認學生缺課原因。

(2)一旦發現班級內有傳染病發生,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并與家長聯系,做好教室消毒工作。

(3)每天到校后提醒學生開窗通風。

(4)加強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

各部門要按照分工要求,切實加強衛生管理和檢查督促,

并做好工作開展情況的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建立衛生專項檔案存

查。

三、遵循預防為主,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1、做好常見傳染病預防宣傳工作,增強師生衛生防疫意

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1)各班通過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預防傳染病知識的宣

傳教育,出好宣傳???。定期學習食品衛生知識,保障師生

健康。

(2)利用健康教育課,開展好以預防常見病為重點的健康知

識教育。

(3)印發《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供全校教職工傳閱學習,增強教職工法律意

識和責任感。

2、開展〃三管四滅〃(管污水、管糞便、管垃圾處理、滅蠅、

滅蚊、滅鼠、滅螳螂)為愛國衛生運動,搞好環境衛生,在衛

生防疫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環境消毒工作。

3、加強飲食、飲水衛生管理,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發生。

按照《食品衛生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管理規定》等有

關法律要求,切實加強學校食堂食品衛生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購

物登記、試嘗留樣、餐具消毒、食堂員工每年體檢、持證上崗制

度,發現衛生問題及時整改。食堂管理者要堅持對飲食從業人員

每日晨檢,發現傳染病患者,立即停止上崗,并及時報告學校疾

控中心。杜絕食品衛生事故和食物中毒的發生。

4、有計劃的做好師生健康體檢和常見傳染病的預防接種工

作。

5、合理安排學生的生活、學習、注意勞逸結合,教育學生

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不與傳染病人接觸,生病及時就醫;

教育學生堅持鍛煉增強對疾病的抵抗能力。

6、積極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共同做好學校周邊不符合食

品衛生要求的飲食攤點的整治,消除引發學校傳染病的隱患。

7、加強部門管理,切斷外來傳染病源。

8、做好預防常見病的必要藥品等物資儲備。

四、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1、班主任要按要求,堅持對學生每日晨檢、午檢和報告,

值周教師堅持對住宿生晚上回宿舍檢查和報告,把預防常見傳染

病T作真正落到實處.對因病請假在家的學生要通過電話等方式

詢問病情;在校生病的學生要及時送衛生院診治,對需轉送市醫

院進一步診治的學生要及時通知家長陪同前往。并把檢查結果記

入班主任日志和值班記錄。

2、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級,1天內有1名高燒學生或者

1天內有3個學生患病,并有相似癥狀(如發熱、皮疹、腹瀉、

嘔吐、黃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飲水史時,及電話詢問請假學

生發現為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的,班主任、值周教師應當及時報

告學校相關領導、教育處。執行〃四早〃(早發現、早報告、早隔

離、早治療)以控制傳染病的蔓延。

3、個別學生出現不明原因的高熱、呼吸急促或劇烈嘔吐、

腹瀉等癥狀時,班主任、值周教師應當及時報告學校相關領導、

教育處,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向上級機關報告。

4、學校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

件時,班主任、值周教師應當及時報告學校相關領導、教育處,

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向上級機關報告。

5、教職工、學生生病被診斷為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的,要

及時主動報告學校相關領導。

五、應急處理預案

一旦發現傳染性疾病后所采取的一些措施;

1、學校師生員工中發現傳染病人,立即上報。

2、我校學生或教職工一旦出現風疹、麻疹、流行性腮腺炎、

流感、白喉、百日咳、猩紅熱、水痘、手足口病等傳染性疾病,

應及時就醫并向學校請假,不得帶病上學、上班,經市級以上醫

院診斷排除傳染病并出具證明后才能回校上課、上班。

3、學生或教職工在校內出現傳染病時,在領導小組成員的

統一安排下,要求傳染病者立即帶防護口罩、手套,到學校隔離

室休息,并由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立即通知傳染病醫院,需轉院治

療的立即轉傳染病醫院。出現傳染病癥狀學生的班主任應通知家

長,有家長陪同去醫院,家長不能到校的,有班主任老師護送去

醫院。

4、在校內發現傳染病的學生或教職工,學校應急小組領導

應立即親臨現場指揮,在第一時間內利用學校隔離室進行觀察,

并由學校管理人員打.〃120〃電話送傳染病醫院診治。

5、學校對傳染病病人所在班級或辦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場

所進行消毒,由班級派班干部到總務處領取藥品、噴霧器,中午、

下午放學后打掃好衛生,關上門窗,開始消毒;下午、第二天派

專人提前15分鐘到校開窗通風,然后學生方可進入教室上課。

對與傳染病人密切接觸的學生、教職工由學校進行隔離觀察,防

止疫情擴散,迅速切斷感染源。

6、傳染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時,禁止任何同學、同事前往

探望。

7、如傳染病烈性感染,請示教育局和其他政府部門,決定

是否實行全班、全校停課。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傳染

源,切斷傳染途徑,保護感染人群,具體做到;①封鎖疫點。立

即封鎖患者所在班級或辦公室,暫停學校的一切活動。停止學校

人員相互往來和外界來往,等待衛生部門和教育局處理意見。②

疫點消毒。對學校所有場所進行徹底消毒。此項消毒可請防疫站

操作,消毒結束后進行通風換氣。③疫情調查。學校密切配合疾

控中心進行流行病調查,對傳染病人到過的場所、接觸過的人員,

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員、鄰居同事、同學進行隨訪,并采取必要的

隔離觀察措施。

8、發生傳染疫情后,學校領導迅速向全體師生公布疫情

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護措施,讓廣大師生了解情況,安定人心,

維護學校穩定,樹立戰勝傳染病的信念。并按規定完成傳染病事

件報告。

傳染病防控制度

傳染病對人類的危害很大,對社會的穩定也極具危害和影響

作用。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各種傳染病的流行,切斷傳染源、

傳播途徑、易感人群這三個環節,瓦馬民族中學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以及衛生部、教

育部《關于加強學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制訂傳染

病防治工作制度。

一、傳染病預防

1、學校成立傳染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確保組織落實。

組長:朱慶道(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責任人。)

副組長:車根君(協助校長實施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

成員:董銀標、張振國、朱肖奇、萬宏

2、傳染病防治宣傳培訓。學校對教師開展傳染病防治宣

傳培訓,每學期至少兩次,收集培訓材料、作好培訓記錄。

3、傳染病防治宣傳教育。學校利用升旗儀式“國旗下講

話”、全校集會、紅領巾廣播、黑板報、主題班(隊)會等

形式,結合季節性、流行性等時機,在師生中開展傳染病防

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一一愛清潔、

講衛生,不吃不潔食品、無“QS”標識的食品,不亂扔果皮

紙屑、不隨地吐痰等,提高學生的自我保健、自我保護意識。

4、學校建立學生晨檢工作制度,持之以恒地開展學生晨

檢查工作。

5、加強衛生工作的組織管理。學校實行環境衛生、健康

教育、食品衛生工作的分塊負責制管理,實行環境衛生劃區

管理,明確職責,確保校園、教室等各責任區內清潔,無衛

生死角。

6、加強健康教育,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提高自我防護

意識。按照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針對學校人

口密集的特點,容易在師生中發生常見傳染病,如病毒性肝

炎、肺結核、痢疾腸道傳染病等,由分管領導牽頭開展傳染

病預防知識等健康教育講座。

7、學校定期對校內通水溝、垃圾場、廁所、各室等進行

消毒,并要求各室經常開窗通風,保證空氣流通。

8、加強學校食堂管理,落實食堂管理的制度和要求,防

止“病從口入”。

9、學校建立并落實傳染病預防接種查驗制度。

二、傳染病疫情報告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每個教職

工及學生均為法定疫情報告人,分管領導為學校責任疫情報

告人。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均有報

告的責任和義務。

2、傳染病防治報告程序。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

病病人時,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分管領導,分管領導應及時查

看,發現可疑病例應及時報告校長、通知家長。若有3人以

上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要及時報告縣教育局和

縣疾控中心。

3、堅持因傷病缺課登記和傳染病登記,做好因傷病缺課學生

情況反饋工作。一旦發現傳染病疫情應及時報告,做到“四

早”一一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旦治療。

三、傳染病控制措施

1、對疑似傳染病的病人,在明確診斷前,應馬上采取隔離措

施,安排在指定場所進行觀察,通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

送醫院治療。

2、密切跟蹤接觸疑似傳染病的人員,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

預防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

3、對傳染病人的居住場所進行必要的消毒處理,切斷傳染病

在學校的傳播途徑。

4、疑似傳染病的病人經衛生防疫部門確診為傳染病者,應及

時休學住院治療,待病愈并憑醫院證明方可回校上課。

5、做好學生健康檔案及疫情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建立

完整的學生健康檔案。

四、傳染病防治獎懲辦法

1、發現傳染病,如果隱瞞不報、漏報、謊報或延期報

告的,要追究當事人有關責任。

2、學校把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教師學月工作過程考

核、學期工作考核、年度考核。

宣傳培訓材料

(一)

《中小學校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管理規范》

一、組織保障與制度

(-)學校在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管理下開展本校傳染病

預防控制工作,并接受衛生部門的監督和技術指導。

(二)學校成立由校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

作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小組成

員應該包括學校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并

隨著學校人事變動,小組成員應及時調整。

(三)學校每年應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計劃并予以落實,

同時將其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考評。

(四)學校每年應撥出一定比例的專項經費用于傳染病的預

防控制,以保證各項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的落實。

(五)寄宿制學校和600人以上的學校應設立醫務室或者衛

生室,并按不低于學生人數600:1的比例配備專職學校衛生專

業技術人員。

(六)學生人數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學校,可以配備專職

或者兼職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開展學校傳染病預防

控制工作。

(七)學校應明確傳染病疫情報告人。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

人的設置優先考慮專職或者兼職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八)學校應在衛生部門的技術指導下,制定傳染病預防控

制的應急預案和相關制度:

——傳染病疫情及相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一一

傳染病疫情及相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制度;一一學生晨

檢制度;

——因病缺課登記、追蹤制度;

——復課證明查驗制度;

——學生健康管理制度;

——學生免疫規劃的管理制度;

——傳染病預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

——通風、消毒等制度。

(九)學校應嚴格落實各項傳染病預防控制制度,并根據傳

染病預防控制形勢及時調整和完善。

二、預防

(-)健康教育

1、學校每學期都應安排日常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利

用課堂、講座、板報、廣播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傳

染病預防控制知識教育,內容包括常見傳染病的基本知識、傳播

途徑和預防措施,提高學生對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應對能

力。

2、學校應積極開展對教職員工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

提高其對傳染病的應對能力。

3、學??筛鶕魅静☆A防的需要對學生家長開展傳染病預防

控制健康教育,告知其配合學校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二)晨檢

1、班主任每日早自習或早晨第一節課前對學生進行晨檢,了

解學生的出勤和健康狀況。

2、晨檢內容包括:觀察學生的精神狀態、詢問學生健康狀況、

登記因病缺勤情況。教師應通過觀察、詢問等手段,重點檢查學

生中有無發熱、皮疹、腹瀉、黃疸、結膜充血等癥狀發生;調查

了解學生缺勤原因、所患何種疾病或癥狀等

信息。

3、晨檢中發現學生有發熱、皮疹、,腹瀉、黃疸、結膜充血等

癥狀或其他異常時,應及時告知學校疫情報告人,并做好記錄。

4、學校疫情報告人負責指導各班開展學生晨檢工作,對各班

晨檢結果進行核實、排查和處理,做到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

報告。

5、傳染病流行時期宜在下午第一節課前增加午檢,住宿制學

校宜對住校學生進行晚檢。

(三)因病缺課的登記、追蹤

1、班主任每日登記因病缺課學生的患病情況,包括發病時間、

癥狀、就診情況等信息,協助學校疫情報告人對其病情和轉歸進

行追蹤。

2、學校疫情報告人負責指導各班開展因病缺課登記追蹤工

作,對各班登記結果進行核實、匯總,做到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

早報告。

(四)健康管理

1、學校應落實學生健康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學生體檢和健康

篩查的組織工作。

2、學校教職員工中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

病人,在傳染期內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

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五)預防接種

1、學校應在學生入學時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

疫規劃受種的學生,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

學生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

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監護人在學生入

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2、學校應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決

定,積極配合衛生部門組織學生進行疫苗接種。

(六)衛生條件

1、學校應按照GB57照、WS/T100和GB/T17226等有關標準

的規定保障學生的飲食、飲用水安全,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設

施,消除鼠害和蚊、蠅、螳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2、學校應按照要求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

應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等衛生設施。

(七)物資儲備

學校根據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按照學校規模、學生數量

以及傳染病預防控制要求儲備一定數量的物資,并嚴格掌握使用

期限。

三、控制

(一)報告

1、發生法定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學校疫情報

告人應在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時限內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應在24h

內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級,Id內有3例或者連續3d內

有多個學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癥狀(如發熱、皮疹、

腹瀉、嘔吐、黃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飲水史;

——個別學生出現不明原因的高熱、呼吸急促或劇烈嘔吐、

腹瀉等癥狀;

學校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

(二)控制措施;1、教育行政部門與衛生等部門配合,共同

制定符合本;2、衛生行政部門指導學校開展疫情預防控制工作,

幫;3、各級各類醫療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指導學校傳;4、

學校在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a)對確診

患有法定傳染病的學生、疑似病人或傳染??;b)配合屬地疾病

預防控制機構對疫點開展消毒、

——學校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控制措施

1、教育行政部門與衛生等部門配合,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區實

際的學校應對傳染病疫情的對策、措施及應急預案;督促學校落

實各項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嚴密監測學校疫

情動態和調查處理工作,并適時做出預警;指導下級教育行政部

門及學校緊急應對和處置疫情;協調解決學校應對疫情所需的物

資和經費等保障。

2、衛生行政部門指導學校開展疫情預防控制工作,幫助教育

行政部門和學校完善預防控制預案;組織協調和督促醫療衛生機

構對學校疫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及時通報疫情動態,并根

據疫情變化情況,指導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時調整和完善預防

控制措施。

3、各級各類醫療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指導學校傳染病預

防控制工作;負責轄區內學校疫情分析報告、病例診治以及流行

病學調查和疫情處理工作;協調和指導學校落實密切接觸者的管

理;指導學校根據疫情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預防控制措施。

4、學校在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督和

指導下,做好以下疫情控制工作:

a)對確診患有法定傳染病的學生、疑似病人或傳染病密切

接觸者,學校應配合衛生部門依法對確診學生進行隔離或者醫學

觀察,并安排其及時就診,做好檢疫期相關記錄。

b)配合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疫點開展消毒、疫情調查

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c)學生病愈且隔離期滿時,應持復課證明到學校醫務

室或者衛生室查驗后方可進班復課。

d)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學校應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決

定,停止舉辦大型師生集會和會議,采取臨時停課或暫時關閉措

施,并配合屬地疾病控制機構對學校人群進行預防性服藥和應急

預防接種工作。

四、個人防護

教職員工在照顧患病學生、接觸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或排泄

物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如配戴手套、

口罩、帽子等。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

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

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

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

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

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

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

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

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

予以公布。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

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

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

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

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

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

并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

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

管埋_L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

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

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

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

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

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國家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藥等傳統醫學,支持和鼓

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科學研究,提高傳染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國際合作。

第九條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

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

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第十條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

償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

的教育。

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預防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對在校學生以

及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關人員進行預防醫學教育和培訓,為傳染病防

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傳

染病防治知識、技能的培訓。

第十一條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

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

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

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

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

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

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

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章傳染病預防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

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

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

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區、河流、牧場、林區的鼠害與血吸蟲危害,

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以及

相關場所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

衛生設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

置。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預

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并組織實施。用于預防接

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

接種實行免費。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兒童的監護人應當相

互配合,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

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

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

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

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

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

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

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十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

下列職責:

(一)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

生、流行趨勢;

(三)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

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四)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

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

詢。

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發生、流行以及

分布進行監測,對重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控制對策,

參與并指導對暴發的疫情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學鑒定,建

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

設區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溝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規

劃、方案的落實,組織實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

傳染病防治知識,負責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

第十九條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

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

布。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

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傳染病預防控制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的

任務與職責;

(四)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的分級以及相應的應急工作方

案;

(五)傳染病預防、疫點疫區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

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溝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

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后,應當按照

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

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醫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承擔傳染病疫情報

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

承擔醫療活動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

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對醫療機構內傳

染病預防工作進行指導、考核,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第二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實驗室和從事

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建立

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按照規定的措施實行嚴格

監督管理,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擴散。

第二十三條采供血機構、生物制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血液制品的質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

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須遵

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

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

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及其

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

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經檢疫合格

后,方可出售、運輸。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傳染病菌種、毒種庫。

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臧、攜帶、

運輸和使用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

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

定的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確需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

使用的,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

院制定。

第二十七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

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

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

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計劃興建水利、交通、

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事先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

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

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

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

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和衛生規范。

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

許可證。

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

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

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

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

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

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

方式和時限報告。

軍隊醫療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發現前款規定的傳

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

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

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互相通報。

第三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

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

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

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

生行政部門。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部門、人員負責

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

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

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

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其他有

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全國傳染

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毗鄰的以及相關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互

相通報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

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向國

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六條動物防疫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

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

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

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

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

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

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

列措施:

(-)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

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

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芻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

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

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

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

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

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

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向衛生

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

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

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

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

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

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

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

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

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

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央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

播途徑,必要口寸,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

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

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

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

急措施,并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

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

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條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

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

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五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

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

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

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

應當及時返還。

第四十六條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將尸體立即

進行衛生處理,就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將尸

體進行衛生處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

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

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進行

解剖查驗,并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第四十七條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

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

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省級

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派的其他與傳染病有關的專業技術機

構,可以進入傳染病疫點、疫區進行調查、采集樣本、技術分析和檢

驗。

第四十九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

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

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

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

織協調工作。

第五章醫療救治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

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

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建筑設計和服務流程,

應當符合預防傳染病醫院感染的要求。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消毒;對按照

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應當在使用后予以銷毀。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傳染病診斷

標準和治療要求,采取相應措施,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

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

資料,并妥善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

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

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

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

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

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

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

行監督檢查;

(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

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

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

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

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

大事項的處理。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

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

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

拒絕、阻撓。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

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

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

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

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

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

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

不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填寫衛生執法文書。

衛生執法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衛生執法人員和當事人

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衛生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五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

度,對其工作人員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及時處埋職責

范圍內的事項或者不履行職責的,應當責令糾正或者直接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

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

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

行政部門,應當及忖調查處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笫五十九條國家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展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負責本

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傳染病流行

趨勢,確定全國傳染病預防、控制、救治、監測、預測、預警、監督

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治項目給予補

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流行

趨勢,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項目范圍內,確定傳染病預防、

控制、監督等項目,并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六十一條國家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扶持貧困

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

工作的經費。

第六十二條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

助,減免醫療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

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藥

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以備調用。

第六十四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

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

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

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

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

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

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

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

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

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

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

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

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

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

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

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

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

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

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

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六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

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

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

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

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

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

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

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

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七十條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

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

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

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

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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