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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020CCSP50DB42代替DB42/T685-2011SpecificationoftrafficimpactanalysisforconsprojectsofHubeiProvince2020-09-02發布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IDB42/T685—2020前言 Ⅲ Ⅴ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基本規定 25交通影響評價范圍、年限、時段與評價日 36交通需求預測 57交通影響評價 68交通改善措施與評價 附錄A(資料性附錄)建設項目分類 13附錄B(資料性附錄)交通影響評價類型和報告內容 附錄C(資料性附錄)交通影響評價類指標 附錄D(資料性附錄)交通預測方法和指標 條文說明 DB42/T685—2020DB42/T685—2020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本文件代替DB42/T685—2011《武漢城市圈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規范》,與DB42/T685—2011相比,本文件主要修訂內容如下:a)更改了適用范圍,從武漢城市圈擴展到湖北?。ㄒ姷?章b)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剔除和更新過時廢止規范如GB50220-1995《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及法律法規規章,增加了新的相關規范GB50352《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規劃規范》、GB50688《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T51149《城市停車規劃規范》、GB51286《城市道路工程技術規范》、GB/T51328《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34《城市綜合交通調查技術標準》等(見第2章北長江經濟帶綠色宜居城鎮建設專項規劃》(湖北省住建廳2018年1月4日通知)及省內各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性,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口規模,明晰Ⅰ類、Ⅱ類、Ⅲ類城市d)更改了交通影響評價的啟動閾值(見4.3e)更改了平面布局評價內容。(見7.7f)更改了建設項目發生吸引預測和評價指標?;诖髷祿Y合相關規劃,按照城市自身規劃強度分區進行劃分(見附錄D.3,表D.3更新了預測和評價指標(見附錄D.3,表D.3、表D.5g)更改了靜態交通等交通影響評價。依據相關停車的規范如JGJ100-2015《車庫建筑設計規范》、GB/T51149-2016《城市停車規劃規范》等修訂停車配建指標,新增充電設施泊位數量要求(見7.4、7.7.7、表14,附錄C.1、表Ch)更改了服務水平和通行能力指標。依據相關道路設計規范如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GB50688-2011《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等進行修訂(見7.2、7.5、7.6,附錄C.2中的表C.2~表C.11,附錄C.4中的表C.13~表C.15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武漢市交通發展戰略研究院、武漢市標準化研究院、武漢市交通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湖北省工程咨詢協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員:黃煥、胡躍平、鄭猛、王志強、黃勇、彭武雄、鄭浩南、李黎輝、孫貽璐、李建忠、陳華、佘世英、武蘇陽、張獻峰、劉穎涓、蔡國沛、孫小麗、白帆、路靜、萬鵬、豐富、張子培、吳寧寧、杜建坤、向小雪、薛茂炎、王新竹、孫靚雯、官廉、王冠、李妙晗、左琪、王煒明、陳粵飛、賈伯川、胡空、胡婷、魯靖。本文件主要審查人員:李紅、葉長宏、肖銘釗、邱文航、張銘、黃俊、李響。本文件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2011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DB42/T685—2020本文件實施應用中的疑問,可咨詢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系電話郵箱:407483361@。對本標準的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反饋至武漢市交通發展戰略研究院,電話郵箱:wzq13@;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四唯路6號,郵編:430017。DB42/T685—2020V本文件是在行業標準CJJ/T141-2010《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湖北省實際情況,提出了針對選址(用地)規劃階段、建筑方案報建階段、交通設施項目三部分開展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交通影響因素、交通影響評價方法和技術體系,對指導湖北省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促進城市建設與交通協調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文件編制組在原湖北省地方標準DB42/T685—2011《武漢城市圈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的基礎上,結合時代發展及政策要求、省內城市發展現狀、相關規范更新、交通大數據調查及實踐經驗等,修訂本文件,將適用范圍從武漢城市圈擴展到湖北省。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必須以各城市和鎮正在執行或已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為依據,應遵循集約、節約使用土地和以人為本的原則,妥善處理評價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與背景交通之間的關系。DB42/T685—20201湖北省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規范本文件規定了湖北省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規定、交通影響評價范圍、年限、時段與評價日、交通需求預測、交通影響評價、交通改善措施與評價的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湖北省城鎮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5018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T51149城市停車規劃規范GB/T51328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CJJ/T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CJJ37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T141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JGJ100車庫建筑設計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交通影響評價范圍trafficimpactanalysisarea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對周圍交通系統運行產生影響的空間范圍。3.2交通影響要素trafficimpactelement對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和運行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交通子系統。3.3交通影響評價因子trafficimpactassessmentindicator評價交通子系統交通供需狀況和服務水平的主要技術指標。3.4出行方式modeoftrip2DB42/T685—2020人從出發地到目的地,選擇不同運輸工具(或步行)和不同線路的移動方式。3.5交通影響程度評價指標indicatoroftrafficimpactassessment衡量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影響的指標。3.6交通敏感區trafficsensitivearea由于高強度開發、交通基礎條件復雜、交通基礎設施薄弱等導致的交通擁堵區域,或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地區,如位于城市中心區、各類保護區以及其他交通敏感地區(如快速路出入口附近、交通樞紐周邊)等。4基本規定4.1評價依據4.1.1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相關規劃等。4.1.2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主要包括GB50180、GB/T51328、CJJ/T15、CJJ37、CJJ/T141、JGJ100等。4.1.3相關規劃,主要包括已經批準或正在執行的國土空間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地下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生態建設規劃、歷史文化保護規劃、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4.2城市和鎮分類按照總體規劃的規劃期末城區人口,湖北省各城市和鎮分成Ⅰ類、Ⅱ類、Ⅲ類城市。分類見表1。表1城市和鎮分類注1: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注2: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DB42/T685—202034.3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4.3.1基本要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應符合CJJ/T141-2010第5章的基本要求(建設項目分類見附錄A的表A.1)。4.3.2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住宅(T01)、商業(T02)、服務(T03)、辦公(T04)類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的取值范圍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住宅、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注1: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容注2:在同一欄中,人口規模越大、交通問題越復雜的城市和鎮,4.3.3交通(T08)類項目軌道交通、城際鐵路、城市交通場站、干道及以上級別的道路與橋隧、交通樞紐、停車設施等交通(T08)類項目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4.3.4其他類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a)城市軌道交通、城際鐵路等大型交通設施現狀及規劃站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涉及到的新(改)建項目,快速公交、有軌電車站點周邊200米~500米的新建項目;b)交通敏感區和快速路、高速公路、主干路兩側的商業(T02)、服務(T03)、辦公(T04)及勞動密集型的大型企業或物流量較大的企業等;c)場館與園林(T05)、醫療(T06)、學校(T07)、交通(T08)等人流聚集量大的公共設施;d)主管部門確定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4.4評價類型按照建設項目的階段、類型,分為選址(用地)規劃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建筑方案報建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交通設施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三類。具體內容見附錄B.1。5交通影響評價范圍、年限、時段與評價日5.1交通影響評價范圍DB42/T685—202045.1.1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研究范圍應根據城市和鎮的規模、新生成的交通需求以及周邊道路交通狀況確定??煞譃槿齻€層次:建設項目用地范圍為項目范圍;建設項目所在的街區、相鄰的干道及交叉口圍合區域為影響范圍;視項目區位、功能定位、建設規模、用地條件等需要考慮的輻射范圍為背景范5.1.2報建階段進行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其評價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a)有明確啟動閾值的建設項目,其交通影響評價范圍應參照表3劃定;表3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范圍b)單獨報建的學校(T07)類建設項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類建設項目,其評價范圍應為:建設項目鄰近的第二條主干路或快速路圍合的范圍;c)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工業(T09)、其他(T11)類和其他建設項目,其評價范圍應為:建設項目鄰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圍合的范圍。5.1.3建設項目選址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在第5.1.2條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周邊交通系統的狀況,適當擴大評價范圍。5.1.4位于下列地區的建設項目,宜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和周邊交通狀況,適當調整評價范圍:a)城市中心區、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快速路出入口附近和交通樞紐周邊等交通敏感地區,宜適當擴大評價范圍;b)城市和鎮邊緣地區,宜根據交通網絡實際情況,調整評價范圍;c)當按照第5.1.2條規定的交通影響評價范圍附近存在比較明顯的交通瓶頸時,也應適當擴大評價范圍,把交通瓶頸納入影響評價范圍。5.2交通影響評價年限5.2.1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價年限應根據建設項目區位、規模和分類確定。5.2.2建筑方案報建階段進行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其評價年限應符合下列規定:a)有明確定量啟動閾值的建設項目,其評價年限應按照表4規定;表4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年限121.正常使用初年;注:當建設項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執行的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目標年限時,可用規劃目標年限作為交通影DB42/T685—20205b)單獨報建的學校(T07)類建設項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類建設項目,以及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工業(T09)、其他(T11)類和其他建設項目,其評價年限應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5.2.3建設項目選址階段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其評價年限應為建設項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目標年限。5.2.4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其整體項目的評價年限除應符合第5.2.2、5.2.3條的規定外,還應評價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5.3交通影響評價時段與評價日5.3.1交通影響評價時段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a)當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時段與背景交通高峰時段基本重合時,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時段為交通影響評價時段;b)當兩者不重合時,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時段與背景交通高峰時段均為交通影響評價時段。5.3.2交通影響評價日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a)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別疊加評價時段的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對交通系統最不利日作為交通影響評價日;b)當難以判斷時,應對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別進行評價。6交通需求預測6.1交通需求預測的原則和方法6.1.1交通需求分析應與評價范圍內法定總體規劃以及相應層面交通專項規劃的交通需求相銜接。6.1.2交通需求預測應在交通調查和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礎上進行。交通調查和交通需求分析應符合CJJ/T141-2010第7章的要求。6.1.3進行交通調查和交通需求分析時,宜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交通預測模型,并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以提高預測的科學性。6.1.4交通預測方法應科學合理、準確可靠、切合實際、操作簡便。6.1.5關于交通預測模型及關鍵參數取值或交通數據庫應說明來源及適應性。6.2交通預測內容6.2.1交通需求預測交通需求預測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的一項或多項:a)各種交通方式的動、靜態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預測;b)評價范圍內現狀及各評價年限的交通需求疊加預測;c)大型交通設施類項目、分期建設項目宜進行施工期交通預測。6.2.2背景交通預測DB42/T685—20206背景交通應在城市綜合交通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交通預測模型及交通數據庫進行交通預測,且交通預測模型應充分考慮歷年交通數據的更新及城市土地利用的變化。預測方法見附錄D中的表D.1。6.2.3新生成交通預測項目開發新生成的交通預測量應綜合考慮建設項目的分類、建筑面積、出行率、出行方式等因素,通過交通預測模型進行預測。預測方法見附錄D中D.2的表D.2,出行率、城市類型修正系數、出行方式推薦值分別見附錄D中的表D.3、表D.4、表D.5。6.2.4合成交通預測合成交通預測為背景交通預測和新生成交通預測兩者疊加之和,應重點分析新生成交通量與背景交通量疊加后對評價范圍內交通影響最不利的情形。6.2.5靜態交通預測靜態交通預測應包括機動車停車、非機動車停車以及出租車停車的需求預測。靜態交通預測方法包括需求預測法和配建指標法。需求預測法是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及使用性質,結合項目引發交通規模、車位周轉率等因素,分析確定項目的停車需求。配建指標法是依據單位配建指標,結合建設項目的規模及使用性質,綜合測算確定項目的停車配建規模。停車位配建指標見附錄C中的表C.1。6.2.6施工期交通預測施工期交通需求預測應分別計算評價年限建設項目初始交通需求與不同交通管制措施或實施計劃時序下的建設項目轉移交通需求,以及評價范圍內其他交通設施的背景交通需求,并進行疊加分析。各城市應根據當地建設情況和年度城建計劃確定大型交通設施類項目、分期建設項目,由當地規劃管理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是否進行施工期交通預測。7交通影響評價7.1交通影響要素和評價因子各評價類型的交通影響要素和評價因子見表5。表5交通影響要素和評價因子7.2機動車交通影響評價7.2.1道路機動車交通影響評價當建設項目機動車交通對評價范圍內的長路段、高速公路交織區、匝道的交通影響程度符合表6的規定,應判定建設項目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有顯著影響。各類長路段、高速公路交織區、匝道機動車服務水平分級應分別符合附錄C中的表C.2、表C.3、表C.4的規定。DB42/T685—20207表6長路段、高速公路交織區、匝道機動車交通顯著影響判定標準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對評價范圍內的其他道路的影響判定應符合表7的規定,并用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高峰小時交通量占道路通行能力的比例來評價,當大于表7的限定比例,應判定建設項目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有不同程度的顯著影響。其他道路機動車服務水平分級應符合附錄C中C.2.4的表C.5,道路通行能力見附錄C中表C.6。表7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高峰小時交通量占道路通行能力的限定比例(%)ABCDEF87766598765987.2.2交叉口機動車交通影響評價信號交叉口、無信號交叉口的機動車交通顯著影響判定標準應分別符合表8、表9的規定。表8信號交叉口機動車交通顯著影響判定標準AD、E、FBCDEFFF表9無信號交叉口機動車交通顯著影響判定標準在背景交通服務水平為F級時,項目新增交通疊加后的高峰時段信號交叉口關鍵流向新生成交通量達到背景交通的5%以上,應判定有顯著影響。各類交叉口機動車服務水平分級應對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中的表C.7、表C.8的規定。7.3公共交通影響評價7.3.1當建設項目出入口步行范圍內的所有公共交通站點,在評價時段,??烤€路背景交通剩余載客總容量為負值或建設項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超過背景交通剩余載客總容量時,應判定建設項目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有顯著影響。DB42/T685—202087.3.2步行范圍應根據實際情況在200m~500m之間取值,對于城市中心區等公共交通覆蓋率較高的區域,宜取步行范圍的下限;對于城市外圍區,宜取步行范圍的上限。7.3.3公共交通線路剩余載客容量Pr應按式(1)確定:式中:si——線路i為可接受服務水平時的載客率(%),應取額定載客量的70%;fi——線路i評價時段發車間隔(min);ci——線路i單車載客量(人);——線路i在項目最近公共交通站點的評價時段載客率(%)。7.4靜態交通影響評價7.4.1選址(用地)規劃階段靜態交通影響評價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規模及非機動車停車規模是否滿足靜態交通預測的停車需求,是否滿足項目用地地下及地上空間建筑設計的承載能力。7.4.2建筑方案報建階段靜態交通影響評價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機動車及非機動車配建停車泊位數量是否滿足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停車場(庫)上下坡道位置及內部設施布局是否合理,停車場(庫)內部交通組織流線是否通暢合理,停車泊位尺寸、內部通道尺寸是否滿足相應規范要求、布置是否合理、充電設施是否滿足相應規范要求等方面。7.4.3若建設項目含機械車庫,其評價內容應包括機械設備運行模式的適用性、車庫布局方案、車庫正常運轉期間車輛出入庫平均延誤時間和排隊長度等相關內容的分析。7.4.4當建設項目新生成停車需求超過其配建停車設施服務能力時,應判定建設項目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有顯著影響。7.4.5當機械車庫正常運轉時排隊車輛所需空間超過項目可提供的排隊等候空間時,應判定建設項目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有顯著影響。7.5非機動車交通影響評價7.5.1建設項目對非機動車的影響主要通過非機動車服務水平指標來評價。7.5.2當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對評價范圍內非機動車交通的交通影響程度符合表10的規定,或者非機動車交通設施需要改、擴建或新建時,應判定建設項目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有不同程度顯著影響,應對建設項目提出改善措施。表10非機動車交通顯著影響判定標準7.6行人交通影響評價DB42/T685—202097.6.1建設項目對行人交通的影響主要通過行人交通服務水平,路段、交叉口和出入口人流量,行人過街繞行等指標來評價。7.6.2當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對評價范圍內行人交通的交通影響程度符合表11的規定,或者導致評價范圍內步行等交通設施需要改、擴建或新建時,應判定建設項目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有不同程度顯著影響,應對建設項目提出改善措施。表11行人交通顯著影響判定標準7.6.3行人的步行范圍應根據實際情況在200m~500m之間取值,對于城市中心區等公共交通覆蓋率較高的區域,宜取步行范圍的下限;對于城市外圍區,宜取步行范圍的上限。7.6.4行人交通服務水平以行人交通的人均占地面積確定,行人交通的人均占地面積a應按式(2)確式中:a——行人交通流的人均占地面積(平方米/人);Q——流量(人/小時);v——平均步行速度(公里/小時),默認值取4公里/小時;W——人行道路寬度(米)。7.7平面布局評價7.7.1平面布局評價包括評價項目建筑平面方案布置的出入口、內部道路、停車泊位、停車場(庫)出入口、臨時落客區、非機動車停車區等各類交通設施是否符合相應規范要求,各類交通設施與建筑平面、結構布局、周邊地塊進出交通是否協調,是否符合便利進出、交通安全、人車分離等原則。7.7.2交通敏感區、路網稀疏地區建設項目,大面積整體開發地塊等應考慮科學合理化新增通道,注重改善片區微循環交通。7.7.3有條件、有需求的公建項目應考慮與周邊軌道交通、有軌電車、快速公交等站點及人行過街天橋(地道)無縫銜接。7.7.4沿項目基地城市道路設置港灣式公交站或出租車等臨時落客區的,如道路人行道被壓縮不足2.5米,則需退讓項目基地局部用地范圍,以保障慢行空間的連續性,具體關系見圖1。DB42/T685—2020圖1設置港灣站時人行道后退用地邊線關系圖7.7.5項目所需非機動車停靠點位應充分保障,并按照內、外部使用需求分開設置。非機動車停車位宜考慮電動自行車的充電需求。7.7.6出入口評價應包括建設項目機動車出入口與機動車停車場(庫)出入口評價,評價標準見表12和表13,車行出入口距離道路交叉口關系見圖2。表12建設項目機動車出入口評價標準表13機動車停車場(庫)出入口評價標準DB42/T685—2020圖2車行出入口距離道路交叉口關系圖7.7.7機動車停車場(庫)出入口和車道數量應符合表14的規定,同時當車道數量大于等于5且停車位大于3000輛時,或其他位于交通敏感區且交通組織較復雜的建設項目,機動車出入口數量應經過交通模擬仿真計算確定。表14機動車停車場(庫)出入口和車道數量關系>1000<257.8交通組織管理評價包括建設項目周邊區域路網交通組織、周邊主要交叉口交通組織、是否引起周邊交叉口管理情況的變化(如由無信號交叉口升級為信號交叉口)、機動車出入口交通組織、非機動車(如公共自行車、共享單車及其他)停車布局、停車場(庫)出入口交通組織、建設項目內部車行流線和人行流線是否順暢合理以及是否滿足相應規范要求、各類出入口與城市道路之間銜接是否合理等方面。7.9交通安全評價7.9.1建設項目交通安全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事故多發地點,視距、轉彎半徑等保障車輛安全通行的因素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建設項目行人安全及行人過街安全等方面。7.9.2建設項目交通安全評價應包括建設項目外部毗鄰交通設施安全因素評價、建設項目內部地面交通安全因素評價、建設項目地下空間交通安全因素評價和其他方面交通安全評價。DB42/T685—20207.10其他方面評價7.10.1沿城市道路新建建設項目,其建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應由規劃、建設、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等級、建筑物建設規模、使用性質等情況確定。7.10.2沿城市軌道交通現狀和規劃的線路、站點新建建設項目,其建筑物后退軌道交通控制線和影響線的距離應由規劃、建設、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7.10.3新建建設項目其他方面的評價應由規劃、建設、交通等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分類、項目特點及相關法律法規確定。7.11其他評價位于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地區以及評價年限內交通設施和交通政策有重大改變地區的建設項目,以及重大項目選址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其交通影響程度評價指標可由管理部門另行規定。8交通改善措施與評價8.1建設項目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有顯著影響時,應對評價范圍內相關交通設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議。8.2交通改善措施應根據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對交通產生的影響程度,提出項目規模、性質的優化調整建議和出入口、機動車、公共交通、非機動車、步行、停車等設施的改善措施。8.3當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評價范圍內改善后的交通系統運行指標均符合以下規定時,應判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為可接受:a)機動車交通系統的評價指標低于表6、表7、表8、表9中規定的顯著影響指標;當背景交通服務水平為F時,經過改善的交通運行指標不降低;b)交通系統改善后能滿足公共交通、非機動車、行人、靜態交通的運行要求。8.4對交通影響不可接受的建設項目,應對其選址或建設項目報批方案提出調整建議。DB42/T685—2020(資料性附錄)建設項目分類表A.1給出了建設項目分類的內容。表A.1建設項目分類————DB42/T685—2020———————————————————DB42/T685—2020(資料性附錄)交通影響評價類型和報告內容B.1交通影響評價類型B.1.1選址(用地)規劃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是在建設(用地)項目選址定點、論證規劃設計條件或用地條件變更之前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是確定項目選址和規劃設計條件的參考依據。應通過交通需求預測,依據相關規定的要求論證項目選址、用地性質和建設規模,提出相適應的交通改善措施和交通組織方案。B.1.2建筑方案報建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是在審批規劃(建筑)方案時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是審批項目規劃(建筑)方案的參考依據。應依據相關規定的要求論證項目建筑規模開發引起的交通影響,提出項目出入口設置、內外部交通銜接、停車配建、臨時停車、交通組織要求、外部交通改善措施等方面的內容和意見。B.1.3交通設施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是對大型交通設施項目進行的交通影響分析評價,是審批交通設施項目的參考依據。應根據大型交通設施項目的交通預測分析結果,提出建設方案優化、交通組織、交通工程設計等方面的意見與建議。B.2交通影響評價成果構成B.2.1交通影響評價成果包括報告和報告表;B.2.2報告一般由文本、圖紙和附件或三者的圖集圖冊構成。具體內容見B.3說明;B.2.3報告表應包括評價結論與建議,為在報告的基礎上歸納總結報告的結論意見。具體內容見附錄B.4說明。B.3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內容B.3.1概述B.3.1.1報告應包括項目名稱、委托方單位全稱、報告編制單位全稱、成果完成時間、編制人員名單,并加蓋編制單位成果專用章。B.3.1.2文本正文部分應說明整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圖紙應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不同部分的不同工作內容進行選擇;附件應包括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主要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意見等資料。B.3.1.3文本內容包括項目概況、評價范圍與年限、現狀與規劃情況介紹、現狀交通分析評價、交通需求預測、交通影響評價、結論和建議、圖紙。根據各階段工作重點,交通影響評價、結論和建議、圖紙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B.3.2選址(用地)規劃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B.3.2.1交通影響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DB42/T685—2020a)論證項目選址、用地性質與建設規模:通過交通需求預測,論證項目選址的可行性,提出建設項目合理的性質及用地規模、容積率及停車配建指標等;b)交通改善措施和交通組織方案:根據交通預測結果,判定交通影響程度是否顯著;如顯著,則應調整建設項目平面布局,優化區域交通系統和交通銜接方案,必要時應進行施工期交通組織方案研究等。B.3.2.2結論和建議應包括下列內容:a)項目選址是否可行;b)用地性質與建設規模、容積率、停車配建指標等;c)交通改善措施和交通組織方案;d)項目建設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應承擔的交通改善義務;e)其他。B.3.2.3報告應包括下列圖紙:a)項目區位圖;b)區域現狀交通分析圖;c)交通預測分析評價圖;d)交通組織方案圖;e)其他。B.3.3建筑方案報建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B.3.3.1交通影響評價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a)論證項目建筑規模:通過交通需求預測,論證建筑規模的可行性;b)評價建設項目建筑方案:結合項目外部交通條件、內部作業流程和交通流線等因素,對內部客流、貨流設施布局進行評價,對基地出入口、內部道路布局、出租車??繀^、卸貨區、停車場出入口等提出總平面布局調整方案。盡量避免內部交通與外部交通、動態交通與靜態交通、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與機動車交通、客流與貨流的沖突和干擾;c)交通改善措施和方案:根據交通預測結果,判定交通影響是否顯著;提出區域和內部交通設施改善方案,并對改進的措施和方案進行評估。外部交通設施改善包括對周邊道路、公交及交通管理設施現狀及規劃的改造、調整等內容;內部交通設施改善包括內部道路寬度和斷面、出入口位置和寬度、停車場規模及設置等方面的調整方案或意見;d)提出內、外部交通組織方案:在明確內部交通通道及出入口功能定位的基礎上,制定內部交通組織、基地與外部交通銜接組織方案,必要時應進行施工期交通組織方案研究。B.3.3.2結論和建議應包括下列內容:a)校核項目選址、性質和規模的意見;b)項目交通生成狀況及對道路交通的影響程度;c)總平面布局及建筑方案調整意見;d)交通設施改善措施和方案,項目建設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應承擔的交通改善義務;e)交通組織方案;f)配套停車意見或方案;g)其他。B.3.3.3報告應包括下列圖紙:a)項目區位圖;DB42/T685—2020b)現狀交通條件及分析圖;c)區域規劃圖;d)交通預測分析評價圖;e)項目平面布局優化方案圖;f)交通設施改善圖;g)交通組織圖;h)其他。B.3.4交通設施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B.3.4.1交通需求預測應根據區域交通規劃情況進行交通流量預測,一般包括交通設施項目建成前和建成后的交通量預測,并進行對比分析。B.3.4.2交通影響評價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a)規劃設計要點研究:根據交通預測和評價結果,評價項目建設對周邊交通的影響程度是否顯著;研究交通設施項目的建設標準、規模、規劃設計要求等內容;b)交通組織方案:研究項目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交通組織方案,提出配套交通管理設施調整意見。B.3.4.3結論和建議應包括下列內容:a)現狀交通運行分析;b)交通預測分析;c)交通設施規劃設計方案調整優化意見和建議;d)交通組織及交通管理設施設置的意見和建議;e)項目建設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應承擔的交通改善義務;f)其他。B.3.4.4報告應包括下列圖紙:a)項目區位圖;b)現狀交通條件及分析圖;c)區域規劃圖;d)交通預測分析評價圖;e)項目優化方案圖;f)交通設施改善圖;g)交通組織圖;h)主要工程方案圖;B.4評價結論與建議B.4.1交通影響評價的結論與建議應包括:評價結論、強制性措施和建議性措施。B.4.2評價結論應明確項目建成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的影響程度是否顯著,明確交通改善后建設項目交通影響是否可接受,得出建設項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的結論;是否需要對建設項目的選址或規劃(建筑)方案、規模、性質等進行調整。B.4.3強制性措施是保證建設項目交通影響可接受的前提條件。B.4.4建議性措施包括對建設項目內部或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推薦采取的措施與方法。DB42/T685—2020B.4.5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影響為顯著影響的建設項目,應明確強制性措施,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應承擔的交通改善措施建議。DB42/T685—2020A(資料性附錄)交通影響評價類指標C.1各類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指標推薦值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兩類,停車位配建指標推薦值可以參照表C.1條制定,或結合當地相關規定的停車配建指標執行。表C.1停車位配建指標推薦值小型(建筑面積<小型(建筑面積<DB42/T685—2020—林—構客客標——DB42/T685—2020————————注3:各城市配建指標在老城區、中心區宜取低值,新城區、開發區宜取高值。城市注4:非機動車停車位按照臨時停放與長時停放區分,臨時停放區域宜安排在地上固定區域,長注5:混合(多業態、綜合性)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指標按其所含建設項目C.2機動車服務水平指標C.2.1快速路,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級公路的各類長路段的機動車服務水平應按照表C.2的規定確定。表C.2長路段的機動車服務水平<100>45>40C.2.2高速公路交織區的機動車服務水平應按照表C.3的規定確定。表C.3高速公路交織區的機動車服務水平C.2.3各類匝道與主線連接處的機動車服務水平,應按照表C.4的規定確定。DB42/T685—2020表C.4匝道與主線連接處的機動車服務水平平————————C.2.4其他道路路段的機動車服務水平,應按照表C.5的規定確定。表C.5其他道路路段的機動車服務水平指標ABCDEF注:飽和度(V/C)為其他道路路段的高峰小時流量與其實際通行能力的比值。通行表C.6其他道路路段機動車通行能力指標推薦值1800/車道~11000/車道~11111111DB42/T685—20200101011010101<12米1米11注2:表中數據為設計通行能力,實際通行能力應考慮道路橫斷面形式及通行條件等,可作C.2.5信號交叉口的機動車服務水平,應符合表C.7的規定。當交叉口現狀的飽和度大于0.85,必須計算延誤指標;當延誤與飽和度對應的服務水平不一致時,則應以延誤對應的服務水平為準。計算規劃年交叉口服務水平時,信號周期長不得大于150秒。DB42/T685—2020表C.7信號交叉口的機動車服務水平指標ABCDEF注:交叉口交通飽和度S為信號交叉口的高峰小時流量C.2.6無信號交叉口的機動車服務水平,應根據是否需增設標志、標線、信號燈分為三個等級,并應按照表C.8的規定確定。表C.8無信號交叉口的機動車服務水平指標C.2.7對無信號交叉口增設停車控制標志,應按表C.9的規定確定。表C.9需增設停車控制標志的無信號交叉口車道高峰小時流量1111注1:主要道路指兩條相交道路中流量較大者,次要道路指兩注3:流量較大次要道路單向高峰小時流量為次要道路兩個流C.2.8對無信號交叉口增設行人過街標線,應按表C.10的規定確定。表C.10需增設行人過街標線的高峰小時流量C.2.9對信號燈交叉口增設信號燈,應按表C.11的規定確定。表C.11需增設信號燈的無信號燈交叉口車道高峰小時流量DB42/T685—20201111C.3本附錄表給出了外部調整系數推薦值根據建設項目周邊用地開發及交通狀況等,可對7.2條中表7中的限定比例乘以表C.12中相應的調整系數推薦值。用地開發程度=已開發用地面積(不含評價的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評價范圍內總用地面積×100%。表C.12外部調整系數推薦值開發50%開發75%1注1:用地開發程度在25%~90%之內采C.4本附錄表給出了非機動車交通飽和度和服務水平指標非機動車交通的路段、交叉口服務水平分級應符合表C.13、表C.14的規定。表C.13非機動車路段服務水平指標表C.14非機動車交叉口服務水平指標C.5行人交通服務水平指標C.5.1行人交通服務水平指標使用客觀指標作為標準,以行人流的人均占用道路面積確定,劃分為一、二、三、四級共四個等級,服務水平分級應符合表C.15的規定。DB42/T685—2020表C.15行人交通服務水平指標C.5.2人行道服務水平通過計算人行道的飽和度評定:人行道(包括天橋、地下通道和路面人行道及建筑人行通道)的基本設計通行能力取2400人次/(小時·米不同情形下按照一定的折減系數進行折減:a)車站、碼頭、商場、劇場、影院、體育場館、公園、展覽館等行人集中的人行道基本設計通行能力折減系數為0.75;b)大商場、商店、公共文化中心等行人較多的人行道基本設計通行能力折減系數為0.80;c)區域性文化中心地帶行人多的人行道基本設計通行能力折減系數為0.85。DB42/T685—2020(資料性附錄)交通預測方法和指標D.1背景交通預測方法包括趨勢分析法、類比法、回歸分析、調查增量法、四階段法和其他方法。預測時應根據數據資料收集情況、建設項目規模和區域位置、技術條件等綜合判斷選擇合適的預測方法。各種背景交通預測方法及適用性見表D.1。表D.1背景交通預測方法及適用性根據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各個路段和交叉口節點的歷史采用類比的方法利用回歸分析的手段對影響背景交通的變化因素進行分通過調查取得現狀背景交通量,并疊加評價年的增量部分完全采用交通規劃中四階段交通預測方法類似的方法來預測評價范圍內路網的交通量略有多年歷史交在較少的交通數假設背景交通和土地開發等變化因素可以進行相關性回歸評價范圍內存在較多待開發項目,需要綜合研究本項目1、預測結果與2、可反映路網地利用模式的預測過程較復雜連續多年的歷史交通流量數據類似的項目和周邊環境的交通流項目周邊土地的周邊開發項目和交通的總項目周邊交通系統規劃和其他開發項研究區域社會重要交通走廊公交、高速公低密度的新開發區域較為有特點中心區較高密度開發的成熟各種情況均適用1、歷史交通數2、不適用道路沿線新增大型目具有類似建筑4、項目周邊用地模式要求基本相當1、適用于短期2、項目周邊交通系統和土地利用模式變化適用于集中成片新1、適用于區域2、需要基礎數略略DB42/T685—20201、收集評價路段的歷史交通2、選擇合適的變化趨勢進行1、選擇1個~2個與評價項目具有相似條件的建周邊路網的歷史背景交通數據并的變化規律類比1、辨明影響背景交通的主要因素并收集這2、建立背景交通和影響因素之間的回歸模型3、預測自變量4、計算評價年2、選擇適當方法(如平均增長率建成比例預測法,市域總量增加法)預測評價年增量部分采用四階段交通預測的方法或其各自變形組合法進行預測略1、交通量增長趨勢的判斷選擇2、新建項目對道路交通量的3、道路通行能4、周邊新建道目必須有相同的建筑性質和相當4、項目周邊用地模式要求基本相當1、需要辨明影響背景交通的2、合理預測影3、適用于短期項目和周邊項目開發1、需要基礎數2、交通調查較長D.2新生成交通預測方法新生成交通預測應根據數據資料收集情況、技術條件等綜合判斷選擇合適的預測方法。新生成交通出行生成預測方法的適用性見表D.2。表D.2新生成交通預測方法及適用性根據對已建類似項目出行調查結果來類比和預測評價項目的交通引發通過對大量類似項目調查數據的統略大類似的項目和發生吸引的交通流量大量類似項目樣本的基本情況和交1、選擇1個~2個與評價項目具有2、收集類比項目自身基本數據,如3、調查項目引發的交通量和出行方式5、計算高峰時段單位面積引發的交6、計算評價項目高峰時段引發的交1、選取同一類型的多個已建成項目2、調查選取項目樣本的建筑規模等3、調查項目引發的交通量和出行方式建立引發量與影響因素之間的回歸6、利用回歸模型預測項目新生成交DB42/T685—20201、類比的已建項目必須有相同的性2、所選取的類比項目要求運營或交3、考慮類比項目與評價項目之間異1、選取用作回歸分析模型的項目必2、保證回歸模型中的影響因素與評略D.3建設項目高峰小時出行率預測指標表D.3提供了不同類別建設項目高峰小時出行率指標。表D.3不同類別建設項目高峰小時出行率指標推薦值—物業用房、社區服務中心、黨—DB42/T685—2020————林————施館—————?!?:具體建設項目的交通引發率取值可直接參照調查中類別、區位、功能等與注4:表中未涵蓋的建設項目類型應根據類比調查來確定,DB42/T685—2020D.4城市類型修正系數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城市的類型,結合各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對表D.3的出行率預測指標乘以表D.4中相應的修正系數。表D.4城市類型修正系數1D.5新生成交通高峰小時出行方式預測指標表D.5提供了湖北省內各類城市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的高峰小時出行方式指標參考范圍。表D.5新生成交通高峰小時出行方式參考表(%)注1:預測類指標為推薦性指標,各城市應根據DB42/T685—2020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DB42/T685—2020DB42/T685—2020 DB42/T685—20204基本規定4.2城市和鎮分類參照《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文)、《湖北長江經濟帶綠色宜居城鎮建設專項規劃》(湖北省住建廳2018年1月4日通知)及考慮到省內各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性,參照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口規模,明晰Ⅰ類、Ⅱ類、Ⅲ類城市。其中《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規定:“新標準自本通知印發之日(2014年10月29日)起實施。各地區、各部門出臺的與城市規模分類相關的政策、標準和規范等要按照新標準進行相應修訂。”4.3.1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本標準啟動閾值的確定,參照了行業標準及國內部分城市執行的啟動閾值規定,以及各類型城市目前交通狀況和建設項目的構成,反映的是城市和鎮的建設項目對交通系統影響的一般狀況。由于湖北省內各城鎮的社會經濟和交通狀況差異較大,對于交通問題突出的城市可以在本標準的基礎上確定更為嚴格的閾值標準。交通影響評價閾值主要包括五種:建設項目周圍路網關鍵交叉口服務水平的閾值、建設項目本身的規模閾值、高峰小時交通量閾值、高峰小時出行總人次閾值和建設項目在特定時間(高峰小時或全日)將產生的交通量閾值。本標準使用第二種規模閾值方法。城市建設項目中,按土地利用性質可分為商業(服務)、住宅、行政辦公和工業用地等四大類,其中重點考慮前三類屬于城市常見建設類型。結合典型城市的實際調查情況,考慮城市的人口規模、GDP等因素,結合《湖北長江經濟帶綠色宜居城鎮建設專項規劃(2016-2020年)》的表6,將城市和鎮劃分為Ⅰ、Ⅱ、Ⅲ類如下:表4.3.1-1城市分類標準--DB42/T685—2020表4.3.1-1(續)假設某市擬開發的建設項目引發的交通出行比例如下(如缺少調查數據,可假設與城市總的出行方式統計結果一致,具體操作時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表4.3.1-2擬開發的建設項目出行結構注:X+X+X+X+X=100%采用發生吸引率模型進行交通生成預測,發生吸引率采用該市類似性質和規模建筑的交通調查數據。表4.3.1-3項目交通生成率各種交通出行方式人均占用道路面積和停車場面積如下表所示:表4.3.1-4各交通工具占用面積(單位:平方米)由表4.3.1-4可以看出:公交方式人均占用道路面積(動態)僅是小汽車方式的1/10,自行車方式幾乎是小汽車方式的1/2。由于其他方式中,小汽車和出租車均是pcu(標準當量小汽車)單位,而摩托車則稍小,大客車則稍大,一般城市可以將其他方式近似看作小汽車出行。根據美國的《TripGeneration》(出行生成手冊)及國內出行手冊數據調查結果顯示:住宅類、商業設施在高峰方向產生100個(當量小汽車)出行,辦公類在高峰方向產生200(當量小汽車)出行,可使周圍路網的交通量增加5%以上,以此定為對道路交通設施產生影響的標準,也即高峰小時交通量閾值。美國HCM手冊顯示信號控制交叉口一條機動車道飽和流率為1800pcu/綠燈小時,對此應在國外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校正。根據歷史大量交通調查發現為1400~1500pcu/綠燈小時左右,系數在0.8左右。因此對住宅類、商業設施修正為80個(當量小汽車)出行,辦公類修正為160個(當量小汽車)出行。設住宅、辦公和商業(服務)類開發項目高峰小時出行總人次閾值分別為Z1、Z2和Z3人次,由表4.3.1-2、表4.3.1-3和表4.3.1-4可反推某市某分區各類開發項目的高峰小時出DB42/T685—2020行總人次閾值:住宅小區:Z1×X1×0.5+Z×X2×0.1+Z1×(X3+X4)=80商業(服務):Z2×X1×0.5+Z2×X2×0.1+Z2×(X3+X4)=80行政辦公:Z3×X1×0.5+Z3×X2×0.1+Z3×(X3+X4)=160據此推算建筑規模:住宅:Z1/Y1=M1平方米商業(服務):Z2/Y2=M2平方米辦公:Z3/Y3=M3平方米所以該市某地區的三類建設項目的規模閾值為:住宅類:M1平方米;商業(服務)類:M2平方米;行政辦公類:M3平方米。利用上述方法,結合在三類城市中選取的代表建筑類型調查數據,給出各類城市不同區位各種建筑類別的交通影響評價規模閾值,然后取值時科學取整,易于評定和管理。目前對交通影響評價閾值的研究還有待于根據實際調查數據深入,行業標準對全國各城市也無具體交通影響評價閾值結果,僅給出范圍值。省內各城市規劃發展不一,各城市應結合自身交通特點、交通基礎研究狀況、土地開發和經濟水平等實際情況,根據上述確定原則來明確制定基于交通量指標、不同城市不同區位條件下不同建筑類型的確定規模閾值。部分國內省市正在執行的居住、商服、辦公類建設項目的啟動閾值如下表:編號省市1北京>0.5>0.5>3>1>5>22上海>5>2>2>10>2>5>15>5>53天津>3>2>8>3>10>5>20>104重慶5浙江>5>2>8>3>3>1.5>5>2.56江西>5>5>10>10>3>1DB42/T685—2020編號省市>5>27廣西200萬萬規模<—8深圳>3>1>4>2>6>39蘇州寧波>5>2>10>3成都常州>3>1>5>2>5>3>10>3佛山中山>15>3>3且容積>3且容積率>2.5鄭州>7>2>2>9>4>4>12>5>5長>5>2DB42/T685—2020編號省市沙>10>5蘭州>5>2>8>4鎮江>3>1>5>2鹽城>5>2>10>5武漢DB42/T685—20207交通影響評價7.6.1建設項目用地階段應對項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規模進行評價分析,靜態交通預測按照6.2.5相關要求開展,針對靜態交通預測得出的項目停車泊位需求,分析按要求設計的停車設施所需空間,并評價項目用地是否可以容納。7.6.2在項目方案階段評價中,如項目規劃設計條件中未明確具體的停車配建指標或應配數量要求,可通過靜態交通預測確定項目應配停車泊位數量。7.6.3按照車庫相關規范,機械設備分類多樣,且運行模式各有不同。運行模式的適用性評價主要是分析車庫所需空間、場地條件、運行原理、可提供規模等內容,評價車庫設備是否經濟、高效。車庫布局方案評價主要是分析車庫高度、相鄰建筑關系、車庫交通組織與項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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