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背景下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困境與突破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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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營改增”背景下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困境與突破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動因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全球化進程的加速,我國稅收制度也在不斷改革與完善,以適應經濟形勢的變化和發展需求?!盃I改增”作為我國近年來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自2012年率先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試點以來,歷經多次擴圍,于2016年5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納入試點范圍,營業稅正式退出歷史舞臺。這一改革旨在消除重復征稅,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減輕企業稅負,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在“營改增”之前,我國實行營業稅和增值稅并行的流轉稅制度。營業稅對營業額全額征稅,存在多環節重復征稅的問題,這使得企業稅負較重,尤其是對于服務業等流轉環節較多的行業,不利于企業的專業化分工和市場競爭力的提升。而增值稅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能夠有效避免重復征稅,促進產業間的協作與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營業稅的弊端日益凸顯,與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需求不相適應。在此背景下,“營改增”改革應運而生?!盃I改增”改革的全面實施,對我國稅收征管體系產生了深遠影響。從稅收征管機構來看,營業稅原本是地稅部門的主體稅種,“營改增”后,地稅部門失去了這一重要稅源,征管重心和征管模式都面臨著重大調整。地稅稽查作為稅收征管的重要環節,其職能定位、工作重點和執法方式也相應發生了改變。在“營改增”之前,地稅稽查主要圍繞營業稅等稅種開展工作,以票控稅是重要的征管手段之一。而“營改增”后,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和開具由國稅部門負責,地稅稽查失去了這一重要的管控抓手,導致對部分納稅人的地方稅費征管難度加大。同時,“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在強制執行方面也面臨著諸多新問題。例如,在執行對象方面,由于企業經營模式和業務結構的調整,一些企業可能會出現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增加了地稅稽查執行的難度。在執行手段上,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規定不夠完善,執行程序不夠明確,導致地稅稽查部門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操作規范。此外,地稅稽查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機制不夠健全,信息共享不暢,也影響了強制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因此,研究“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不僅有助于解決當前地稅稽查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困難,提高地稅稽查的執法效能,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足額入庫,還能進一步完善我國稅收征管體系,為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稅收保障。1.2研究價值與實踐意義本研究聚焦于“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問題,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與實踐意義,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面臨諸多新問題,如執行依據的銜接、執行程序的規范等。通過深入研究這些問題,能夠發現現行稅收征管法律在“營改增”背景下的不足之處,進而提出針對性的完善建議,推動稅收征管法律體系不斷健全。這有助于填補法律空白,明確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權力邊界和操作流程,使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有法可依,提高執法的規范性和權威性。提升地稅稽查執法效率:明確“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有效方式和路徑,能夠幫助地稅稽查部門更加高效地開展工作。合理優化執行流程,加強執行手段的運用,提高執行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可減少執行過程中的阻礙和延誤,確?;榘讣軌蚣皶r、順利地執行完畢,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稅收征管秩序。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在探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問題時,關注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至關重要。通過研究,明確強制執行過程中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規范地稅稽查部門的執法行為,防止權力濫用,確保納稅人在面對強制執行時,其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這有助于增強納稅人對稅收征管工作的信任和配合度,促進征納關系的和諧穩定。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是確保國家稅收收入足額入庫的重要環節?!盃I改增”后,加強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問題的研究,解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能夠有效打擊偷逃稅行為,防止稅收流失,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為國家財政支出和公共服務提供堅實的資金支持,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1.3國內外研究現狀在國外,關于稅務稽查強制執行的研究開展較早,并且隨著經濟和法律環境的變化不斷深化。在理論研究方面,西方學者從稅收法定原則出發,深入探討稅務稽查強制執行的權力來源和法律依據,強調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德國的稅收法律體系對稅務稽查強制執行的程序和條件做出了細致規定,相關學者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分析,研究如何在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的同時,確保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在實踐研究中,國外學者關注稅務稽查強制執行的效率和效果。美國的一些研究通過對大量稅務稽查執行案件的數據統計和分析,總結出影響執行效率的關鍵因素,如執行人員的專業素質、執行手段的有效性以及與其他部門的協作配合程度等,并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措施。同時,國外還注重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研究,認為納稅人在面對稅務稽查強制執行時,有權獲得公正的聽證、申訴等救濟途徑,以防止稅務機關權力濫用。國內對于稅務稽查強制執行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學者們從我國稅收征管實際出發,對稅務稽查強制執行的各個環節進行了深入探討。在執行程序方面,研究如何規范稅務稽查執行的立案、調查、執行等流程,確保執行工作的合法性和規范性。例如,有學者提出應完善執行前的告知程序,明確告知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后果,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配合度。在執行手段方面,分析了現有強制執行措施,如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的適用條件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創新和完善執行手段的建議。如加強信息化手段在執行中的應用,通過建立稅收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稅務機關與銀行、工商等部門的信息實時共享,提高對納稅人財產的監控和執行能力。在與其他部門協作方面,研究如何加強稅務稽查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形成執行合力,解決執行難問題。如建立稅務與公安聯合執法機制,對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等犯罪行為進行聯合打擊,提高執法威懾力。然而,現有研究在“營改增”背景下存在一定的不足。在“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方面的針對性研究相對較少,大多研究未充分考慮“營改增”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帶來的全方位影響。例如,對于“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執行對象、執行依據、執行手段等方面發生的深刻變化,缺乏系統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在執行對象方面,未充分研究“營改增”后企業經營模式和業務結構調整對地稅稽查執行的影響;在執行依據方面,對于“營改增”后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銜接和適用問題研究不夠深入;在執行手段方面,未能結合“營改增”后的新形勢,提出切實可行的創新和改進措施。同時,在“營改增”背景下,如何加強地稅稽查與國稅等其他部門在強制執行中的協作配合,也缺乏具體有效的研究成果。本文將針對上述不足,深入研究“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面臨的問題,從完善執行依據、優化執行程序、創新執行手段以及加強部門協作等方面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以期為提高“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效能提供有益的參考。1.4研究思路與方法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從“營改增”這一重大稅收改革背景出發,深入剖析其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產生的多方面影響,進而全面梳理和分析“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面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解決對策和建議,具體內容如下:闡述“營改增”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影響:介紹“營改增”改革的背景、歷程和主要內容,明確其在我國稅收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地位。深入分析“營改增”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具體影響,包括執行對象、執行依據、執行手段以及部門協作等方面的變化,為后續研究奠定基礎。分析“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面臨的問題:從執行依據的銜接與完善、執行程序的規范與優化、執行手段的創新與拓展以及部門協作機制的建立與強化等多個維度,全面梳理和分析“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執行程序不明確、執行手段有限以及部門間信息共享不暢等。提出“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完善對策:針對前文分析的問題,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實際情況,從完善法律法規、優化執行程序、創新執行手段以及加強部門協作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解決對策和建議。例如,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細化執行程序的操作流程,引入信息化技術創新執行手段,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作配合機制等,以提高“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效能。在研究過程中,本文綜合運用了多種研究方法,以確保研究的科學性和全面性:文獻研究法:通過廣泛查閱國內外關于“營改增”、稅務稽查以及強制執行等方面的文獻資料,包括學術期刊論文、學位論文、政府報告、法律法規等,全面了解相關領域的研究現狀和發展動態,梳理和總結已有研究成果,分析其中的不足和空白,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論支持和研究思路。例如,在梳理國內外研究現狀部分,對國內外學者關于稅務稽查強制執行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成果進行了系統總結和分析,明確了本文的研究方向和重點。案例分析法:選取具有代表性的“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案例進行深入分析,通過對實際案例中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的詳細研究,更加直觀地了解“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總結經驗教訓,為提出針對性的解決對策提供實踐依據。比如,在分析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時,引用具體案例說明執行依據不明確、執行手段難以實施等問題在實際工作中的表現和影響。比較研究法:對比分析“營改增”前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差異,以及國內不同地區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實踐經驗,同時借鑒國外先進的稅務稽查強制執行制度和做法,通過對比找出差距和不足,吸收有益經驗,為完善我國“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提供參考。例如,在研究執行手段創新時,參考國外稅務機關利用信息化技術進行強制執行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創新措施。二、“營改增”與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概述2.1“營改增”改革解讀“營改增”,即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指將原本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為繳納增值稅。這一改革旨在消除重復征稅,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增值稅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只對商品或服務在生產、流通環節中的增值部分征稅,避免了營業稅對營業額全額征稅所帶來的重復征稅問題,使稅收制度更加科學合理。我國“營改增”改革經歷了漫長的試點和推廣過程。2011年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這一舉措拉開了“營改增”改革的序幕,旨在探索新稅制在特定地區和行業的可行性和適應性。2012年底,“營改增”的“6+1”試點范圍由上海市擴大到北京、江蘇、安徽、福建(含廈門市)、廣東(含深圳市)、天津、浙江(含寧波市)、湖北等8個?。ㄊ校M一步驗證了改革的成效和推廣的可能性。2013年5月24日,《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印發,標志著“營改增”試點和行業范圍進一步擴大,于當年8月1日推廣到全國試行,并將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使更多地區和行業能夠享受到改革帶來的紅利。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被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范圍,進一步完善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2016年3月23日,《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發布,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在全國范圍內的所有行業展開,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納入試點范圍,營業稅正式退出歷史舞臺,“營改增”改革取得了階段性的重大成果。“營改增”改革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從經濟結構調整角度看,“營改增”有力地促進了服務業的發展。在改革前,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問題限制了服務業的專業化分工和發展規模,而“營改增”消除了這一障礙,使服務業企業能夠更加專注于核心業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從而推動服務業的快速發展,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的轉型升級。例如,一些科技服務企業在“營改增”后,稅負明顯減輕,有更多資金投入到研發和創新中,業務范圍不斷拓展,市場競爭力顯著提升。從企業稅負角度分析,“營改增”總體上減輕了企業稅負。通過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企業可以將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等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降低了實際繳納的稅款。以制造業企業為例,在采購原材料和設備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銷項稅額,有效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了企業的現金流,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從市場競爭環境來看,“營改增”營造了更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改革后,各行業在增值稅制度下統一納稅標準,避免了因稅制差異導致的不公平競爭,使各類企業能夠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激發了市場活力,促進了資源的優化配置。然而,“營改增”也對地方稅收體系產生了較大影響。在改革前,營業稅是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為地方財政收入提供了重要支撐。例如,在某些地區,營業稅收入占地方稅收總收入的比例高達40%甚至更高?!盃I改增”后,隨著營業稅的取消,地方稅收收入大幅減少,地方財政面臨較大壓力。同時,地稅部門的征管模式和工作重點也發生了根本性轉變。過去,地稅部門圍繞營業稅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征管體系,以票控稅是重要的征管手段之一?!盃I改增”后,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和開具由國稅部門負責,地稅部門失去了這一重要的管控抓手,對部分納稅人的地方稅費征管難度加大,需要重新構建征管模式,加強與國稅等其他部門的協作配合,以適應新的稅收征管形勢。2.2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理論基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是指地稅稽查部門在履行稅收征管職責過程中,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采取強制手段,迫使其履行納稅義務,以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一種行政行為。它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保障,對于維護稅收秩序、確保國家稅收政策的有效實施具有關鍵作用。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具有鮮明的特征。首先是強制性,這是其核心特征。地稅稽查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在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納稅義務時,無需征得其同意,即可采取諸如凍結銀行存款、扣押查封財產等強制手段,以實現稅款的征收。例如,當某企業拖欠巨額稅款且拒不繳納時,地稅稽查部門可依法凍結其銀行賬戶,強制劃扣相應款項用于繳納稅款,這種強制性直接體現了國家稅收權力的權威性和不可抗拒性。其次是執行性,地稅稽查強制執行以實現已確定的納稅義務為直接目的,是對稅收行政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的具體執行。一旦地稅稽查部門對納稅人做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或罰款等決定,若納稅人未按規定履行,強制執行程序便啟動,將這些決定付諸實施,確保稅收法律關系得以實現。再者是行政性,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是地稅稽查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其執行主體、執行程序和執行措施均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嚴格遵循行政程序法和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要求,體現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地稅稽查強制執行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是首要原則,要求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從執行主體、執行權限、執行程序到執行措施,都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得超越法律授權范圍行事。例如,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符合《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經法定審批流程后方可實施,否則即為違法行政。合理性原則也至關重要,強調地稅稽查部門在行使強制執行權力時,不僅要合法,還要合理、適當。在選擇執行方式和手段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權衡,避免對納稅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如在扣押查封納稅人財產時,應選擇價值相當且對納稅人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財產,避免過度執行。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若行政目標的實現可能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則這種不利影響應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二者需保持適當的比例。在地稅稽查強制執行中,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對納稅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時,地稅稽查部門應審慎權衡,選擇對納稅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執行,確保稅收征收與納稅人權益保護之間達到平衡。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在稅收征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是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關鍵防線,通過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采取強制手段,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為國家財政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和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例如,對于一些故意偷逃稅款的企業,地稅稽查強制執行能夠追回應納稅款,防止稅收流失,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同時,它有助于維護稅收征管秩序,對違法納稅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促使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營造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當納稅人知曉不依法納稅將面臨嚴厲的強制執行后果時,會更加謹慎地對待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從而減少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稅收征管秩序的穩定。此外,地稅稽查強制執行還能保障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使稅收法律制度得以有效實施,增強社會公眾對稅收法治的信任和尊重,促進稅收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2.3相關法律規范與政策依據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規定主要分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中?!抖愂照鞴芊ā焚x予了地稅稽查部門一系列強制執行權力,以確保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例如,該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這一規定明確了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基本條件和主要措施,為地稅稽查部門在實際工作中采取強制執行行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對《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如對“其他財產”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所稱的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這使得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對于可執行財產的范圍有了更清晰的判斷標準,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也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產生重要影響。該法規定了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程序和實施方式等內容,地稅稽查強制執行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必須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行政強制的實施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事先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環節。在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時,應當堅持比例原則,即行政機關采取的行政強制手段應當與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相當,不得過度實施強制,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盃I改增”后,相關政策依據發生了一些變化,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在“營改增”之前,地稅稽查部門主要依據營業稅相關政策開展工作,對納稅人的營業額、稅率等進行核查和監管。而“營改增”后,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成為主要的流轉稅稅種,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依據增值稅相關政策以及其他地方稅費政策進行執法。例如,在對納稅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進行核查時,需要按照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和政策規定,判斷其進項稅額抵扣是否合規、銷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等。同時,“營改增”后,地稅部門與國稅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政策也有所調整。為了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執法效率,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國地稅部門加強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方面的協作。例如,通過建立國地稅聯合辦稅服務廳、共享納稅人信息等方式,實現雙方在稅收征管和稽查工作中的協同配合,這也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過程中的信息獲取和執行協作產生了重要影響。三、“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面臨的問題3.1強制執行措施的缺陷“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措施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暴露出一系列缺陷,給地稅稽查工作帶來了諸多挑戰。在可操作性方面,部分強制執行措施存在執行難度大的問題。以稅收保全措施中的扣押、查封為例,在實際執行時,確定被執行財產的價值和權屬往往較為復雜。一些企業的財產可能存在抵押、質押等他項權利,或者財產登記信息與實際占有情況不符,這使得地稅稽查部門在實施扣押、查封時,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核實相關情況,增加了執行成本和難度。例如,某企業將部分固定資產抵押給銀行獲取貸款,地稅稽查部門在對該企業實施扣押、查封措施時,需要與銀行進行溝通協調,確認抵押財產的范圍和剩余可執行價值,這一過程涉及多個部門和復雜的法律程序,操作難度較大。此外,對于一些特殊資產,如無形資產、股權等,其價值評估和處置方式缺乏明確的操作規范,導致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時無所適從,影響了強制執行的效率和效果。從控管性角度分析,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措施對部分納稅人的控管力度不足?!盃I改增”后,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復雜和多元化,一些納稅人通過變換經營方式、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納稅義務,給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帶來了困難。一些企業采用關聯交易的方式,將利潤轉移到低稅負地區的關聯企業,導致本地地稅稽查部門難以對其應納稅款進行有效控管。當地稅稽查部門對這些企業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時,由于企業財產分散且難以追蹤,執行效果大打折扣。同時,對于一些新興業態和行業,如網絡直播、共享經濟等,現有的強制執行措施難以適應其經營特點和交易模式,無法實現對這些納稅人的有效控管。在時效方面,現行強制執行措施的執行周期較長,影響了稅款的及時入庫。從發現納稅人存在納稅違法行為,到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再到最終實現稅款入庫,往往需要經過多個環節和較長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納稅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等情況,導致執行難度加大,稅款無法及時足額入庫。以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為例,從啟動拍賣程序到完成拍賣成交,通常需要數月甚至更長時間,期間還可能因各種原因導致拍賣流拍,進一步延長了執行周期。而在此期間,市場價格波動、財產保管費用增加等因素,都可能導致被執行財產的價值減少,影響稅款的足額清償。管轄權方面也存在一定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的跨區域經營活動日益頻繁,這使得地稅稽查強制執行中的管轄權界定變得復雜。對于一些跨地區經營的企業,不同地區的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時可能會出現管轄權爭議,導致執行工作無法順利開展。某企業在多個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其總機構所在地的地稅稽查部門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稅稽查部門,在對該企業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時,可能會因對管轄權的理解不同而產生分歧,互相推諉責任,影響執行效率。此外,在涉及國地稅聯合執法的情況下,由于國稅和地稅部門的執法權限和管轄范圍不同,也可能出現管轄權協調不暢的問題,給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帶來阻礙。3.2執行依據的不足“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在執行依據方面存在明顯不足,給地稅稽查工作的有效開展帶來了諸多阻礙。現行關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法律條款較為單一,在“營改增”后的復雜經濟環境下,難以全面涵蓋各種情況,導致操作性不強?!抖愂照鞴芊ā分须m然對稅務稽查強制執行的基本措施和程序做了規定,但這些規定較為原則性,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操作指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于一些新出現的經濟業務和納稅行為,地稅稽查部門難以依據現有法律條款準確判斷和執行。對于一些新興的互聯網企業,其收入構成和納稅方式與傳統企業有很大不同,在對這類企業進行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時,現有的法律條款無法提供明確的判斷標準和執行依據,使得地稅稽查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面臨困惑,難以有效開展工作。強制執行相關法律缺乏嚴密性,存在一些漏洞和矛盾之處,這也給地稅稽查工作帶來了困擾。在《稅收征管法》與《行政強制法》中,對于一些概念和程序的規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查封、扣押期限的規定上,《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保全措施中的查封、扣押期限為六個月,特殊情況可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是否延長;而《行政強制法》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這種不一致導致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無所適從,不知道該遵循哪部法律的規定,增加了執法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此外,在稅收滯納金的性質和上限規定方面,兩部法律也存在差異,使得地稅稽查部門在加收滯納金時面臨法律適用的困境?!盃I改增”后,相關稅收政策的調整和變化,使得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依據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行,增值稅相關政策成為地稅稽查工作的重要依據之一,但這些政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對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適用范圍、執行標準等方面,缺乏明確的解釋和說明。對于一些兼營增值稅和地方稅費業務的企業,在進行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時,如何準確劃分增值稅和地方稅費的責任,以及如何依據相關政策進行執行,缺乏具體的指導意見,導致地稅稽查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偏差,影響執法的準確性和公正性。3.3后續保障力度欠缺“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在后續保障方面存在明顯欠缺,主要體現在法律體系不完善、監管機制不健全以及救濟制度不健全等方面,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有效實施。我國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且獨立的稅務稽查強制執行法律體系。相關規定分散于《稅收征管法》《行政強制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規中,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這種分散的立法模式導致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地稅稽查部門需要在多部法律之間進行協調和適用,增加了執法的難度和復雜性。由于不同法律之間可能存在規定不一致或銜接不暢的情況,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時容易出現無所適從的局面,影響執行的準確性和效率。例如,對于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具體實施程序和條件,《稅收征管法》和《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存在一定差異,使得地稅稽查部門在操作時難以把握,容易引發執法風險。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監管機制不夠健全,存在監督不到位的問題。內部監督方面,地稅稽查部門內部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等環節之間雖然有一定的制約關系,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各環節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工作銜接不緊密,導致內部監督難以有效發揮作用。一些地方的地稅稽查部門存在選案隨意性大、檢查不深入、審理走過場、執行不到位等問題,而內部監督機制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這些問題。外部監督方面,雖然有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地稅稽查工作進行監督,但這些監督往往是事后監督,且監督的范圍和頻率有限,難以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進行全面、實時的監督。同時,社會監督的作用也未能充分發揮,納稅人及社會公眾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的監督渠道不夠暢通,監督的積極性不高,導致外部監督的效果不理想。在納稅人救濟制度方面,目前存在救濟渠道不夠暢通、救濟程序繁瑣等問題。當納稅人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決定不服時,雖然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尋求救濟,但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救濟途徑存在諸多障礙。行政復議方面,由于復議機關往往是地稅稽查部門的上級機關,存在一定的利益關聯,導致納稅人對復議結果的公正性存在疑慮。而且行政復議的程序較為復雜,需要納稅人提供大量的證據和材料,增加了納稅人的維權成本。行政訴訟方面,訴訟程序冗長,審理周期長,納稅人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使得一些納稅人望而卻步。此外,在救濟過程中,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可能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例如在行政訴訟期間,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措施可能仍在繼續實施,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3.4案例分析以某建筑企業為例,該企業在“營改增”后,主要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業務。地稅稽查部門在對其進行稽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少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地方稅費的問題。地稅稽查部門依法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該企業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并繳納相應罰款。然而,該企業以資金緊張為由,拒不履行納稅義務。地稅稽查部門隨后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諸多問題。由于該企業為跨地區經營企業,其在多個地區設有項目部,資產分布較為分散,導致地稅稽查部門在確定可供執行的財產時面臨困難。對于該企業在外地項目部的資產,地稅稽查部門難以準確掌握其權屬和價值情況,執行人員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核實相關信息,增加了執行成本和難度。此外,該企業還存在一些特殊資產,如未結算的工程款項、無形資產等,這些資產的執行難度較大,缺乏明確的操作規范和執行依據,使得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時無所適從。在執行依據方面,由于“營改增”后相關稅收政策的調整,對于該建筑企業的一些業務,地稅稽查部門在確定應納稅額和執行依據時存在爭議。該企業的一些工程涉及甲供材和清包工業務,在“營改增”后,對于這些業務的增值稅計稅方法和地方稅費的計算依據,相關政策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過程中難以準確判斷該企業的納稅義務,容易引發執法風險。后續保障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和監管機制,地稅稽查部門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和監督保障。在對該企業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和扣劃時,由于相關法律規定不夠細致,銀行在配合執行時存在一定的顧慮,導致執行進度受到影響。同時,由于監管機制不健全,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執行不規范的情況,而納稅人又缺乏有效的救濟途徑,使得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該案例充分暴露出“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在執行措施、執行依據和后續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效率和效果,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無法及時足額入庫,還損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稅收征管秩序的穩定。因此,迫切需要針對這些問題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完善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機制,提高地稅稽查執法水平。四、問題產生的原因剖析4.1法律體系不完善我國現行稅收強制執行法律體系存在諸多問題,對“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造成了較大阻礙。從整體架構來看,相關法律規定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規之中,缺乏系統性和協同性。目前,涉及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法律主要有《稅收征管法》《行政強制法》以及其他一些零散的法規和規章。這些法律規定各自為政,在具體條款的銜接和適用上存在諸多矛盾和沖突,使得地稅稽查部門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無所適從。《稅收征管法》作為稅收領域的核心法律,對稅務稽查強制執行的規定較為原則性,缺乏具體的操作細則。在執行程序方面,雖然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但對于這些措施的具體實施步驟、審批流程、執行期限等關鍵環節,缺乏詳細明確的規定。這導致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過程中,難以準確把握執行尺度,容易出現執法不規范的情況。在對納稅人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時,《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凍結的期限以及續凍的程序,使得地稅稽查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增加了執法風險?!缎姓娭品ā冯m然對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原則和程序做出了規定,但與《稅收征管法》在一些關鍵問題上存在不一致之處。在查封、扣押的期限規定上,《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保全措施中的查封、扣押期限為六個月,特殊情況可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是否延長;而《行政強制法》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這種不一致使得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過程中面臨法律適用的困境,不知道該遵循哪部法律的規定,從而影響了執行效率和執法的嚴肅性?!盃I改增”后,隨著稅收政策的調整和經濟形勢的變化,現有的稅收強制執行法律體系未能及時跟進和完善,無法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在“營改增”背景下,企業的經營模式和業務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一些新的經濟業態和納稅行為,如互聯網金融、共享經濟等。對于這些新興領域的稅收征管和強制執行問題,現有的法律體系缺乏明確的規定和指導,導致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難以有效打擊稅收違法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4.2執行措施缺乏可執行性“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措施在實際操作中面臨諸多困難,執行程序繁瑣和執行手段有限是其中較為突出的問題。執行程序繁瑣,增加了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降低了執行效率。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前,地稅稽查部門需要經過一系列復雜的審批流程。當發現納稅人存在未繳納稅款的情況時,首先要進行立案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確定納稅人的違法事實和應納稅款金額。然后,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照法定程序送達納稅人。如果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納稅義務,地稅稽查部門需要填寫強制執行審批表,詳細說明執行的理由、依據和擬采取的執行措施,逐級上報審批。這一過程涉及多個部門和層級,審批時間較長,容易導致執行時機的延誤。例如,在某起地稅稽查案件中,從發現納稅人欠稅到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經過層層審批,耗時長達數月,在此期間,納稅人轉移了部分財產,增加了后續執行的難度。在執行過程中,各項手續的辦理也較為繁瑣。以扣押、查封納稅人財產為例,地稅稽查部門需要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操作。在實施扣押、查封前,要對被執行財產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確定其價值是否與應納稅款相當。同時,要制作扣押、查封清單,詳細記錄被執行財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等信息,并由納稅人簽字確認。如果納稅人拒絕簽字,還需要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并在清單上注明相關情況。在扣押、查封財產后,地稅稽查部門要妥善保管,防止財產損壞或丟失。如果需要對扣押、查封的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還需要委托專業的拍賣機構或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和拍賣,這一過程涉及到與多個機構的溝通協調,手續繁瑣,執行周期長。執行手段有限,也是地稅稽查強制執行面臨的一大難題。在“營改增”后的新形勢下,納稅人的經營方式和財產形式日益多樣化,傳統的執行手段難以滿足實際執行需求。目前,地稅稽查部門主要依靠銀行賬戶查詢、凍結和扣劃,以及扣押、查封、拍賣納稅人財產等手段來實現強制執行。然而,對于一些新興的經濟業態和企業,這些手段往往難以發揮作用。一些互聯網企業,其主要資產為知識產權、數據等無形資產,傳統的執行手段難以對這些資產進行有效的控制和處置。一些企業通過將資金轉移到非關聯賬戶或境外賬戶,逃避地稅稽查部門的監管,使得銀行賬戶查詢、凍結和扣劃等手段無法實施。對于一些拒不配合的納稅人,地稅稽查部門缺乏有效的強制手段。當納稅人拒絕提供相關財務資料、拒絕接受詢問或拒絕履行納稅義務時,地稅稽查部門除了通過法律程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外,缺乏其他直接有效的應對措施。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僅程序復雜,耗時較長,而且執行效果也難以保證。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法院案件眾多,執行力量有限,對于地稅稽查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可能無法及時受理和執行,導致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陷入困境。4.3后續接管能力不足“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在后續接管能力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這給地稅稽查工作帶來了諸多隱患和挑戰。地稅部門在“營改增”后,面臨著職能轉變和工作重心調整的巨大壓力,這使得其在強制執行后續工作的接管上顯得力不從心。過去,地稅部門圍繞營業稅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征管體系和工作模式,而“營改增”后,主體稅種的缺失導致地稅部門需要重新構建征管模式,將工作重點轉向其他地方稅費的征管。在這一過程中,地稅部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都需要進行重新調配和整合,這必然會分散其在強制執行后續工作上的精力和資源。一些地稅部門為了適應職能轉變,將大量的人力投入到新業務的學習和開展中,導致負責強制執行后續工作的人員數量不足、專業素質不高,無法有效應對復雜多變的執行情況。從人員配備角度來看,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后續工作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人員來完成。然而,“營改增”后,地稅部門的人員結構并未得到及時優化,部分執行人員對“營改增”后的稅收政策和強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缺乏深入了解,在執行過程中難以準確把握政策尺度,導致執行工作出現偏差。一些執行人員對增值稅相關政策不熟悉,在處理涉及“營改增”企業的強制執行案件時,無法準確判斷企業的納稅義務和應納稅額,影響了執行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同時,由于缺乏系統的培訓和學習,執行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難以滿足實際工作的需求,在面對一些復雜的執行問題時,往往束手無策,無法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在執行后續工作中,地稅部門還面臨著與其他部門協調配合困難的問題?!盃I改增”后,稅收征管涉及多個部門,如國稅、銀行、工商等,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后續工作需要與這些部門密切協作,才能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信息共享不暢,導致地稅部門在執行后續工作中遇到諸多阻礙。地稅部門在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信息時,需要銀行的配合,但由于雙方之間的信息傳遞和協作流程不夠順暢,銀行可能無法及時提供準確的賬戶信息,影響了執行進度。同樣,在與工商部門協作時,對于被執行人的股權變更等信息,地稅部門也難以及時獲取,導致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地稅部門在執行后續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設也相對滯后。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稅收征管信息化已成為必然趨勢。然而,“營改增”后,地稅部門在強制執行后續工作中的信息化應用程度較低,無法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提高執行效率和質量。一些地稅部門仍采用傳統的手工方式進行執行信息的記錄和管理,信息更新不及時、不準確,導致執行人員無法及時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變動情況和執行進展。同時,地稅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不完善,無法實現信息的實時共享和交互,限制了執行工作的協同開展。4.4國地稅協作障礙“營改增”后,國地稅協作在稽查強制執行方面存在諸多障礙,嚴重影響了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執行效果。國地稅之間信息共享不暢是首要問題。在“營改增”的背景下,增值稅相關信息成為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之一,但目前國地稅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并不完善。雙方在信息傳遞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不足。在一些涉及增值稅和地方稅費的案件中,國稅部門掌握的企業增值稅申報和繳納信息,不能及時傳遞給地稅部門,導致地稅部門在進行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時,無法全面了解企業的納稅情況,難以準確判斷企業是否存在逃避地方稅費繳納的行為。例如,某企業在國稅部門辦理了增值稅的延期繳納手續,但地稅部門未能及時獲取這一信息,在對該企業進行地稅稽查時,仍按照正常的納稅期限要求企業繳納相關地方稅費,引發了企業的不滿和爭議。此外,由于國地稅信息系統的差異,數據格式和標準不統一,也增加了信息共享的難度,使得雙方在數據對接和整合過程中容易出現錯誤和遺漏。協作機制不完善也是一個突出問題。雖然國地稅在“營改增”后加強了協作的意愿,但在實際工作中,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協作機制來規范雙方的行為和職責。在稽查強制執行的流程上,國地稅之間的銜接不夠順暢,存在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的現象。當需要對某一企業進行聯合稽查強制執行時,對于由誰牽頭組織、誰負責具體實施、各部門的分工和協作方式等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工作效率低下。在案件移送方面,也缺乏明確的標準和程序,國地稅之間對于哪些案件需要移送、如何移送、移送后的處理方式等問題存在分歧,影響了案件的及時處理和執行。例如,國稅部門在稽查過程中發現某企業存在偷逃地方稅費的線索,但由于移送機制不明確,國稅部門未能及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給地稅部門,導致地稅部門錯過了最佳的稽查時機,增加了后續強制執行的難度。國地稅雙方在執法理念和執法標準上也存在差異。由于國稅和地稅的征管重點和目標不同,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形成了各自的執法理念和執法標準。在“營改增”后,這種差異在稽查強制執行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在對企業的稅務違法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時,國稅和地稅可能會依據不同的標準和尺度,導致企業面臨不一致的執法結果,影響了稅收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例如,對于企業的一項費用支出,國稅部門認為可以在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進行扣除,而地稅部門則認為在計算地方稅費時不能扣除,這種執法標準的差異使得企業無所適從,也給國地稅協作帶來了困難。同時,由于雙方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專業素養參差不齊,在執行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也可能存在偏差,進一步加劇了執法差異,影響了國地稅協作的效果。五、解決“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問題的對策建議5.1完善法律制度針對“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面臨的法律體系不完善問題,當務之急是制定統一的稅收強制執行法。目前,我國稅收強制執行相關規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規中,如《稅收征管法》《行政強制法》等,這些規定之間存在不協調、不一致的地方,導致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無所適從。制定統一的稅收強制執行法,可以整合現有法律法規,明確稅收強制執行的基本原則、執行主體、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執行監督以及納稅人的救濟途徑等內容,使稅收強制執行有一個系統、全面、統一的法律依據。在制定統一的稅收強制執行法時,需要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梳理和整合。對于《稅收征管法》中關于稅收強制執行的規定,應結合“營改增”后的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明確“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范圍、對象和標準,使其與“營改增”后的稅收征管體制相適應。同時,要協調《稅收征管法》與《行政強制法》之間的關系,解決兩者在執行程序、期限、措施等方面的沖突,確保法律規定的一致性和連貫性。對于“營改增”后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應在統一的稅收強制執行法中做出明確規定。針對新興經濟業態和企業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和程序,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于互聯網企業、共享經濟企業等,其資產形式和經營模式與傳統企業不同,在強制執行時需要采取特殊的手段和方法,如對其數據資產、知識產權等的處置方式,都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確。明確相關法律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也至關重要。在“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涉及到多種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需要準確界定它們的適用范圍和條件,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對于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企業,在適用稅收強制執行法律時,應根據其特點和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判斷,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對于一些兼營增值稅和地方稅費業務的企業,要明確在不同情況下,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稅費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使地稅稽查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5.2規范執行程序規范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措施程序是確保地稅稽查工作合法、公正、高效開展的關鍵,對于提高執行效率、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以及維護稅收征管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在“營改增”的背景下,明確執行步驟和加強內部監督顯得尤為重要。明確執行步驟,應從執行前的準備、執行過程的實施以及執行后的后續處理等環節入手,構建清晰、規范的執行流程。在執行前,地稅稽查部門要進行全面、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準確掌握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財務信息以及財產分布情況,為后續執行提供有力依據。以某企業為例,地稅稽查部門在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前,通過深入調查,發現該企業存在多處房產和大量銀行存款,這為后續的執行措施提供了明確的目標。同時,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向納稅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后果。在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要確保納稅人簽收,并記錄送達時間和方式,保證送達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執行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于稅收保全措施,如扣押、查封納稅人財產,要準確判斷財產的權屬和價值,確??垩?、查封的財產價值與應納稅款相當。在實施扣押、查封時,要制作詳細的清單,注明財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等信息,并由納稅人簽字確認。若納稅人拒絕簽字,應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并在清單上注明相關情況。在執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如從納稅人銀行賬戶扣繳稅款,要嚴格按照審批程序進行操作,確??蹌澋慕痤~準確無誤,并及時將扣劃情況告知納稅人。執行后,要對執行結果進行跟蹤和反饋。及時將執行情況向上級部門匯報,確保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對于執行完畢的案件,要及時整理歸檔,保存好相關法律文書和執行資料,為后續的復查和審計提供依據。加強內部監督是規范執行程序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明確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格局。通過內部審計、執法檢查等方式,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可以設立專門的內部監督崗位,負責對執行案件進行審查,重點檢查執行程序是否合法、執行措施是否得當、法律文書是否規范等。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相關部門和人員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復查,確保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強化對執行人員的監督管理,提高其依法執行的意識和能力。加強對執行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定期組織學習稅收法律法規、執法程序和職業道德規范,提高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建立執行人員執法檔案,對其執法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價,將執法情況與績效考核、晉升晉級等掛鉤,激勵執行人員嚴格依法執行,避免執法隨意性和濫用職權的現象發生。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的執行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追究其相應責任。5.3增強控管性為了增強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控管性,需從建立健全執行監控機制和加強信息化建設兩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執行監控機制,能夠對強制執行過程進行全方位、實時的監督,及時發現并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執行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加強信息化建設,則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執行效率,增強對納稅人的監控能力,實現信息共享,為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建立健全執行監控機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首先,要構建全方位的執行監控體系,對執行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和監督。在執行前,對執行案件進行嚴格的審核和評估,確保執行依據充分、執行程序合法。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執行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防止出現執法不公、濫用職權等問題。建立執行案件臺賬,詳細記錄執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執行進度、執行結果等,便于對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管理。加強對執行人員的監督管理,明確其職責和權限,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在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工作紀律的執行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追究其相應責任。通過開展廉政教育、業務培訓等活動,提高執行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能力,增強其依法執行的意識和責任感。建立執行效果評估機制,定期對執行工作進行總結和分析,及時發現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可以從執行效率、執行質量、納稅人滿意度等多個維度對執行效果進行評估,如計算執行案件的平均執行周期、執行到位率、納稅人對執行工作的投訴率等指標,通過對這些指標的分析,評估執行工作的成效,為改進執行工作提供依據。加強信息化建設是增強控管性的重要手段。加大對地稅稽查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建立功能完善、操作便捷的地稅稽查信息管理系統。該系統應涵蓋納稅人信息管理、案件管理、執行管理等多個模塊,實現對地稅稽查工作的全面信息化管理。在納稅人信息管理模塊中,收集和存儲納稅人的基本信息、納稅申報信息、財務報表信息等,為地稅稽查工作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在案件管理模塊中,實現案件的立案、調查、審理、執行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辦理效率;在執行管理模塊中,對執行案件的執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記錄執行措施的實施情況、執行結果等信息。利用信息化技術,實現對納稅人的實時監控。通過與銀行、工商、海關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獲取納稅人的資金流動、工商登記變更、進出口業務等信息,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變動情況。建立數據分析模型,對納稅人的涉稅信息進行深度分析,挖掘潛在的稅收風險點,為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提供精準的線索。例如,通過分析納稅人的銀行資金流水,發現其存在大額資金異常流動的情況,進而深入調查,確定是否存在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強地稅稽查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建立國地稅聯合稽查信息平臺,實現國地稅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同辦案。通過該平臺,國地稅部門可以實時交流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共同開展稽查工作,提高稽查效率和效果。同時,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信息化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機制,實現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聯合打擊。例如,地稅稽查部門在發現納稅人存在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罪的線索時,可以通過信息化平臺及時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并共享相關證據材料,公安部門則可以迅速開展偵查工作,提高打擊稅收違法犯罪的力度。5.4明確管轄權明確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管轄權是解決“營改增”后相關問題的重要環節,對于提高地稅稽查工作效率、避免管轄權爭議具有關鍵作用。這需要從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建立協調機制等多方面著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管轄權的劃分標準和依據至關重要。應在稅收征管相關法律中,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管轄權做出清晰、細致的規定。對于跨區域經營企業的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管轄權,可根據企業的注冊地、經營地、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因素綜合確定。規定企業注冊地的地稅稽查部門對其具有優先管轄權,但當企業在經營地有大量應稅財產且與當地稅收征管密切相關時,經營地的地稅稽查部門可與注冊地部門協商,在一定條件下共同行使管轄權或由經營地部門主導管轄權。同時,明確不同類型案件的管轄權歸屬,對于涉及“營改增”后增值稅與地方稅費關聯的案件,應規定國地稅部門在管轄權方面的協調原則和方式,避免因稅種交叉導致管轄權不清。建立健全管轄權協調機制,能夠有效解決管轄權爭議。當地稅稽查部門之間出現管轄權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爭議雙方應秉持公正、公平、有利于案件執行的原則,充分溝通,明確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共同制定執行方案。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應報請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進行裁定。上級稅務機關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做出合理的裁定,并監督執行。建立定期的管轄權協調會議制度,由上級稅務機關組織,各基層地稅稽查部門參與,共同討論和解決管轄權相關問題,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協調機制。加強國地稅之間在管轄權方面的協作配合也不可或缺。在“營改增”后,國地稅之間的業務聯系更加緊密,建立國地稅聯合執法協調小組,負責處理涉及雙方管轄權的問題。該小組由國地稅雙方的稽查業務骨干組成,在遇到管轄權爭議時,能夠迅速啟動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方案。同時,加強國地稅之間的信息共享,在涉及管轄權的案件中,雙方應及時、準確地交換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包括增值稅繳納情況、地方稅費申報情況等,以便更好地確定管轄權歸屬,提高執行效率。5.5合理界定適用對象合理界定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的適用對象,是確保地稅稽查工作公正、有效開展的重要前提,對于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以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營改增”的背景下,這一工作顯得尤為關鍵。在界定適用對象時,應遵循嚴格的法定原則。只有當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存在明確的稅收違法行為,且未按照規定履行納稅義務時,地稅稽查部門才可將其納入強制執行的適用范圍。納稅人故意隱瞞收入、虛報賬目以逃避繳納稅款,或者經地稅稽查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后,逾期仍未繳納的,地稅稽查部門可依法對其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同時,要堅持必要性原則,即只有在其他征管手段無法促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才考慮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于一些初次出現輕微稅收違法行為且積極配合整改的納稅人,可優先采用教育、輔導等方式,督促其糾正錯誤,履行納稅義務,而不應直接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明確具體的適用范圍和標準是合理界定適用對象的核心。對于企業納稅人,應重點關注其在“營改增”后增值稅及相關地方稅費的申報繳納情況。若企業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增值稅優惠政策等嚴重違法行為,導致地方稅費計算錯誤或未足額繳納的,地稅稽查部門可對其實施強制執行。對于長期拖欠地方稅費,經多次催繳仍拒不繳納的企業,也應納入強制執行范圍。對于個人納稅人,如個體工商戶、自然人股東等,若其在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地方稅費的繳納上存在問題,且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同樣應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個體工商戶隱瞞經營收入,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相關地方稅費,經地稅稽查部門查實后,可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為避免權力濫用,需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前,地稅稽查部門應組織專門的審查小組,對擬執行對象的稅收違法行為、納稅義務履行情況以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審查小組應包括稽查業務骨干、法律專業人員等,確保審查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只有經審查小組認定,確需對納稅人實施強制執行的,方可啟動后續程序。同時,要加強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方面,上級地稅稽查部門應定期對下級部門的強制執行案件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外部監督方面,應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審計等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進行全方位監督,防止地稅稽查部門濫用權力,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5.6暢通救濟途徑暢通納稅人救濟途徑對于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以及提升地稅稽查執法公信力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在“營改增”后,隨著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工作的深入開展,納稅人對救濟途徑的需求日益凸顯,因此,完善救濟制度成為當務之急。為暢通納稅人救濟途徑,需構建多元化的救濟渠道。行政復議是納稅人尋求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應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確保復議機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煽紤]設立專門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該機構獨立于地稅稽查部門,由具有豐富法律知識和稅務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以避免因利益關聯而影響復議結果的公正性。同時,簡化行政復議程序,減少不必要的環節和手續,提高復議效率??s短復議申請的受理期限,從現行的5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確保納稅人的復議申請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加強對行政復議過程的監督,建立復議案件跟蹤機制,對復議案件的審理進度、審理結果等進行全程跟蹤,及時發現和糾正復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行政訴訟作為司法救濟的重要手段,應降低納稅人提起行政訴訟的門檻,簡化訴訟程序,減輕納稅人的訴訟負擔。建立稅務行政訴訟的快速審理機制,對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縮短審理周期,從現行的6個月縮短至3個月,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及時維護。加強對納稅人的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或法律知識欠缺的納稅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幫助他們更好地行使訴訟權利。例如,各地可以設立專門的稅務法律援助中心,由專業律師為納稅人提供法律援助,確保納稅人在行政訴訟中能夠得到公平的對待。除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還應積極探索建立稅務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救濟方式。稅務調解是指在稅務機關的主持下,由納稅人與地稅稽查部門就爭議事項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一種救濟方式。稅務機關應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配備專業的調解人員,制定規范的調解程序,鼓勵納稅人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稅務仲裁則是指納稅人與地稅稽查部門根據事先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救濟方式。應建立獨立的稅務仲裁機構,制定完善的仲裁規則,確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通過構建多元化的救濟渠道,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的救濟方式,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5.7加強國地稅協作加強國地稅在稽查強制執行中的協作,是“營改增”后提升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效能的關鍵舉措,對于優化稅收征管環境、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等措施,能夠有效整合國地稅資源,形成執法合力,提高稽查強制執行的效率和效果。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是加強國地稅協作的核心。成立國地稅聯合稽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國地稅雙方的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籌協調聯合執法工作。制定聯合執法工作制度,明確聯合執法的范圍、程序、職責分工等內容,確保聯合執法工作有章可循。在遇到重大稅務案件時,國地稅雙方共同成立專案組,聯合開展調查取證、案件審理和強制執行工作。通過聯合執法,充分發揮國稅部門在增值稅管理和地稅部門在地方稅費征管方面的優勢,形成強大的執法威懾力,有效打擊各類稅收違法行為。信息共享是加強國地稅協作的重要基礎。搭建國地稅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雙方征管數據的實時共享和交換。通過該平臺,地稅部門能夠及時獲取企業的增值稅申報、繳納等信息,為地稅稽查強制執行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持。國稅部門也能獲取地稅部門掌握的企業地方稅費繳納情況,加強對企業的綜合監管。建立信息傳遞反饋機制,確保共享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一方發現企業存在涉稅問題時,及時將相關信息傳遞給另一方,并跟蹤反饋處理結果,實現信息的有效利用。加強國地稅在案件移送方面的協作也至關重要。制定統一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明確國地稅雙方在案件移送中的職責和義務。當國稅部門在稽查中發現企業存在涉及地方稅費的違法線索時,及時按照規定程序將案件移送地稅部門處理;地稅部門在查處案件中涉及增值稅等國稅管轄范圍的問題時,也及時移送國稅部門。建立案件移送跟蹤反饋制度,確保移送案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雙方定期對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進行溝通和交流,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案件移送協作機制。在執行過程中,國地稅雙方應加強協作配合。在對企業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國地稅聯合行動,共同實施查封、扣押、拍賣等執行行為,提高執行效率。對于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形成工作合力。在拍賣被執行企業的財產時,國地稅聯合委托專業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確保拍賣過程的公正、透明,提高拍賣成交率,實現稅款的足額入庫。通過加強國地稅協作,能夠有效解決“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升稅收征管水平,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六、結論與展望6.1研究結論總結本文圍繞“營改增”后地稅稽查強制執行問題展開深入研究,在全面剖析“營改增”對地稅稽查強制執行產生的多方面影響的基礎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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