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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海事體制與海事法律體系

的現狀與開展探討

中國海事體制與海事法律體系

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探討

上海海事大學蔡存強一.中國海事機構的設置與現狀1.海事機構雙軌制1〕中央政府垂直管理體制; 中央管理水域設置14個國家直屬海事局; 中央管理水域:沿海海域和港口、對外開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內河干線及港口。2〕地方政府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地方管理水域設置28個省級地方海事局。 地方管理水域: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內河、湖泊和水庫。一.中國海事機構的設置與現狀2.機構設置的原那么與指導思想:1〕“一水一監〞、“一港一監〞;2〕“統一政令、統一布局、統一監督管理〞接軌國際強化管理注重效勞;實現海事機構一體化管理體制。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海事監管體系:船舶適航船員適任平安暢通有效監管優質效勞;使航行更平安,水域更清潔,航運更便捷;邁向“交通海事、陽光海事、數字海事〞。

一.中國海事機構的設置與現狀3.現行體制容易引發的問題〔與指導思想不一致〕:1〕地方與中央的矛盾;2〕港口與水域管轄定義上的沖突;3〕法律、法規、政令、標準、執法模式、執法標準存在的差異;4〕海事機構設置與社會和經濟開展的需要不協調;海事管理機構設置欠科學、合理;地方海事機構存在職能不清晰、管理關系不統一;5〕容易引發法律與管理上的沖突。一.中國海事機構的設置與現狀思考:如何理解:“一水一監〞、“一港一監〞?如何做到:“三統一〞〔政令、布局、監督管理〕?如何實現:海事機構一體化管理體制?解決問題的背景、瓶頸?如何真正實現〞全國海事一家人〞!二.中國海事事權的認識與爭議1.海事的根本概念1.1海事的根本定義:廣義:海上事務(或稱:海洋事務);狹義:海上事故。海上事務:包含,但不限于:航運、造船、港口、航道、航標、船舶、船員、海事教育與培訓、海洋污染、環境保護、航行平安、海上保安、海事調查、損害賠償、海洋開發、海洋資源、海洋生態、海洋科考、海洋捕撈、海洋綜合利用等涉海事務與法務。

二.中國海事事權的認識與爭議1.海事的根本概念1.1海事的根本定義:狹義:海上事故。?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第221條:‘Maritimecasualty’meansacollisionofships,strandingorotherincidentofnavigation,orotheroccurrenceonboardashiporexternaltoitresultinginmaterialdamageorimminentthreatofmaterialdamagetoashiporcargo。二.中國海事事權的認識與爭議

1.海事的根本概念1.1海事的根本定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第221條:海難事故是指船舶碰撞、擱淺或其他航行事故,或是在船上或船舶外部發生的對船舶或貨物造成物質損失或有造成物質損失的緊迫威脅的事故。問題:造成危及船舶、貨物、設施、或人員平安的事件是否應視為“海事〞?1.2海事分類及定義1.2海事分類及定義1.2海事分類及定義

二.中國海事事權的認識與爭議1.3中國海事的使命:在國內:擔負著國家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重要使命,代表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履行水上交通公共平安和環境保護的社會管理職能。在國際上:代表國家對水上交通平安和環境保護行使管轄權并履行國際公約賦予締約國主管機關的責任和義務。

二.中國海事事權的認識與爭議2.國際海事組織(IMO):

IMO是聯合國管理海事的專門機構;是政府間海事協商國際組織;有167個成員國、3個聯系會員。2.國際海事組織(IMO):

2.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海事組織理事會:理事會是該組織的重要決策機構。共有40名成員,分為A、B、C三類。其中:10個A類理事〔均為航運大國〕:為在提供國際航運效勞方面有最大利害關系的國家;10個B類理事〔海上貿易量最大國〕:為在國際海上貿易方面有最大利害關系的國家;20個C類理事〔地區代表〕:為在海上運輸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關系并能代表世界主要地理地區的國家。2.國際海事組織(IMO):2.國際海事組織(IMO):2.國際海事組織(IMO):

制定的八大類國際標準:環境保護損害賠償海員培訓海員權利非法行為海上保安航行安全國際航運2.國際海事組織(IMO):

制定的五大類國際公約防止海洋污染類損害賠償類海事勞工權益類其他重要公約海上安全類國際公約2.國際海事組織(IMO):

2.國際海事組織(IMO):與國際海事組織保持有緊密合作的國際組織〔包括下屬機構及團體〕:救助協會〔SalvageAssociation,SA〕波羅的海貿易海運交易所〔TheBalticExchange,BE〕波羅的海和國際海事公會〔Baltic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nference,BIMCO〕國際貨物裝卸協調協會〔InternationalCargoHandingCo-ordinationAssociation,ICHCA〕國際航標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LighthouseAuthorities,IALA〕國際船級社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ClassificationSocieties,IACS〕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ternationalMaritimeSatelliteOrganization,INMARSAT〕

2.國際海事組織(IMO):與國際海事組織保持有緊密合作的國際、區域組織〔包括下屬機構及團體〕:保賠協會〔ProtectionandIndemnityAssociations,P&I〕

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InternationalTransportWorkersFederation,ITF〕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聯合國貿易和開展會議〔UnitedNationsCommitte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世界貿易組織〔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ISO〕上海航運交易所。2.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海事組織開展活動依據的主要法律:?聯合國憲章?;?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簡稱:UNCLOS〕根據國際海事組織的宗旨與涉及的領域,建立與此相對應的“大海事機構及體制〞勢在必行。3.中外海事機構及功能定位的比較:1〕中國海事局:定位與職責: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平安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并履行交通部平安生產等管理職能。管轄區域:中央管轄水域。機構屬性:中央財政全額撥款事業性機構。并存的同類性機構:地方海事系統〔隸屬地方政府〕;中國漁港漁政監督管理局〔隸屬農業部〕。3.中外海事機構及功能定位的比較:2〕美國海岸警衛隊:3.中外海事機構及功能定位的比較:3〕日本海上保安廳:3.中外海事機構及功能定位的比較:3.中外海事機構及功能定位的比較:4〕香港海事處:3.中外海事機構及功能定位的比較:顯然,中國海事局與美國海岸警衛隊、日本保安廳等國家類似的機構在屬性上,以及功能、職責上有著較大的差異與區別。中國海事局未來的定位與開展,有必要進行深層次的探討,并借鑒國外海岸警衛隊的運行模式與先進的理念。4.中國海事事權的現狀三.海事法律法規體系三.海事法律法規體系1.國際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上平安類公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71年特種客船協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那么公約1972年國際平安集裝箱公約1973年特種客船艙室要求議定書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平安公約1976年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1979年國際搜尋和救助公約三.海事法律法規體系

1.國際公約防止海洋污染類公約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1972年國際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造成海洋污染公約 1973年國際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事故議定書 1973/1978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范、反響與合作公約2000年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故防范、反響與合作議定書2001年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國際公約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壓載水公約三.海事法律法規體系

1.國際公約損害與賠償類公約三.海事法律法規體系

1.國際公約其他重要公約

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平安非法行為公約1988年制止危及大陸架上固定平臺的非法行為議定書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平安非法行為議定書2005年制止危及大陸架上固定平臺的非法行為議定書1989年國際救撈公約1993年國際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1999年扣船公約三.海事法律法規體系

1.國際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1919年,在?凡爾塞和約?下成立于日內瓦,戰前為國際聯盟下的自治機構1946年,成為聯合國系統的第一個專門機構1944年,國際勞工組織在美國費城召開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費城宣言?,重新確定了該組織的宗旨和目標1998年,通過了?根本原那么和工作權利宣言?。三.海事法律法規體系國際勞工組織--?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2006海事勞工公約的特點:原那么的嚴格性和廣泛接受性;全球統一性和措施的靈活性;快速更新手段-默認接受程序;有效執行機制-檢查和發證;無法回避-不更優惠待遇;船旗國、港口國、海員國共同承擔責任。標準國際海運的法律體系=====================================

人命安全公約

海員培訓公約

海事勞工公約

船舶防污公約InternationalShipping

損壞賠償公約三.海事法律法規體系?海事法規體系框架?分為5個方面法規子系統:1〕水路交通平安法規系統;2〕船舶法規系統;3〕船員法規系統;4〕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法規系統;5〕海事綜合法規系統。三.海事法律法規體系2.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三.海事法律法規體系

2.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水路交通法規體系由六個子法規系統構成:

1〕以?港口法?為龍頭法的港口法規系統;

2〕以?航道法?為龍頭法的航道法規系統;

3〕以?水路運輸法?、?海商法?為龍頭法的水 路運輸法規系統;

4〕以?船舶法?為龍頭法的船舶法規系統;

5〕以?船員法?為龍頭法的船員法規系統;

6〕以?海上交通平安法?為龍頭法的水路交通安 全法規系統。

2.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

現行海事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及沖突:1〕立法層面:〔1〕?船舶法?、?船員法?、?航道法?與?水路運輸法?尚未出臺;〔2〕?海上交通平安法?與?海商法?有待于進一步的修改;〔3〕內陸水域與沿海水域尚未形成統一的法律體系;〔4〕內河船舶與海船處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位置;〔5〕國際公約國內化的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

2.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

2.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存在的一些爭議及問題:1〕關于海事調查:海事調查機構的職權與被調查人的權力與義務;海事調查官的資格、職責以及調查官的回避制度;獨立海事調查官制度及體系;海事調查的時限及范圍;海事調查的公開性與保密性;?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制作與效力;海事調查聽政制度;主導調查國與有實質性利益國之間的海事調查協作制度〔或指:海事發生地國與船旗國,或與海事利害國〕;海事調查與海事證據保全制度。2.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

2.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存在的一些爭議及問題:2〕“海事滯留權〞與“法定留置權〞:〔2〕?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下的“海事滯留權〞:第13條港務監督因調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當事船舶駛抵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當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未經港務監督同意,不得離開指定地點。〔3〕“PSC〞下的船舶滯留:限令在一定期限內糾正;宣布滯留。

〔4〕“法定留置權〞:依據:法律規定;形式:權利人自行流置;法院扣押。

2.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

交通部平安監督局

關于執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處理程序?的通知

〔安監字[1998]234號1998年8月14日〕

2.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現行海事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及沖突:4〕關于海事局制作的?海事調查報告結論書?的法律效力;〔1〕法律依據;〔2〕法律屬性;〔3〕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中國海事局

?關于標準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與海事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五〕海事調查報告及其結論意見可以作為海事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的訴訟證據,除非有充分事實證據和理由足以推翻海事調查報告及其結論意見。〔六〕海事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訴訟當事人對海事局的海事調查報告及其結論意見有疑義的,海事法院可以要求海事局對當事人提出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2.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

一.海事的根本概念

海事的根本定義廣義:海上事務;狹義:海上事故。(MarineaccidentorMarinecasualty)。海上事故的狹義:通常指意外事件造成財產損害〔包括船上或其他財產〕或人員傷亡〔包括船上或其他人員〕的事故。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于海事的定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第221條:‘Maritimecasualty’meansacollisionofships,strandingorotherincidentofnavigation,orotheroccurrenceonboardashiporexternaltoitresultinginmaterialdamageorimminentthreatofmaterialdamagetoashiporcargo.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于海事的定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第221條:海難事故是指船舶碰撞、擱淺或其他航行事故,或是在船上或船舶外部發生的對船舶或貨物造成物質損失或有造成物質損失的緊迫威脅的事故。問題:造成危及船舶、貨物、設施、或人員平安的事件是否應視為“海事〞?2.海事分類及定義2.海事分類及定義2.海事分類及定義

4〕關于海事的不同定義

〔1〕關于船舶碰撞:?中國海商法?第165條規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中國海商法?第170條規定: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事故,適用海商法的規定。

〔1〕關于船舶碰撞:

〔1〕適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那么?第三條1款規定:船舶一詞是指用作或可以用作水上運輸工具的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翼船與水上飛機。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財產損害索賠假設干規定:船舶發生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或沒有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草案〕:船舶碰撞應當包括第165條和第170條所規定的船舶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以及雖然沒有接觸但是因操作不當或不遵守航行規那么而造成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事故。

〔1〕關于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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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船舶碰撞:

---------------------------------------------

〔1〕關于船舶碰撞:

-------------------------------------------------?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統計方法?:船舶碰撞是指兩艘以上船舶之間發生撞擊造成損害的事故。

?1910年國際碰撞公約?第1條指出:船舶碰撞是指,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其他船舶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水域發生碰撞。

(2)關于觸損事故:

?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統計方法?:觸損事故:指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浮動設施、鉆井平臺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沉船、木樁、漁柵等礙航物并造成損害的事故。

IMO有觸碰事故(CONTACTSORSTRIKE)的分類,但未下定義。

(2)關于觸損事故:

---------------------------------------------

?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統計方法?:觸損事故:指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浮動設施、鉆井平臺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沉船、木樁、漁柵等礙航物并造成損害的事故。IMO有觸碰事故(CONTACTSORSTRIKE)的分類,但未下定義。

〔3〕關于擱淺:IMO示范教材關于GROUND:GROUND是指〔人為擱淺〕駛上岸,由于疏忽、暴力或意外事故而觸底。〔3〕關于擱淺:

-----------------------------------------------------------

〔3〕關于擱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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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擱淺:

---------------------------------------〔4〕關于“漂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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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ng:從上面進水導致船舶漂浮;Sinking:從下面進水導致船舶漂浮。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載、積載或裝載不當、操作不當、船體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漂浮、傾覆、全損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漂浮不屬于自沉事故。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一〕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性質與管轄

3.其他調查:刑事調查、司法調查、公益調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調查,不屬于“海事調查〞的范疇.4.海事調查的管轄:1〕調查機關:海事主管機關。2〕管轄權確定的原那么:地域管轄;指定管轄。〔一〕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性質與管轄3〕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間的關系:事故發生地主管機關;事故結果地主管機關;船籍港主管機關;第一到達港主管機關;接近事故發生地的主管機關;上級指定的主管機關。

〔二〕海事調查的特征、目的與意義

1〕海事調查的特征:調查行為的附屬性;調查行為的強制性;調查行為的公開性;調查行為的目的性;調查行為的復雜性。2)目的:查明原因,判明責任。〔二〕海事調查的特征、目的與意義3〕意義:〔1〕對負有責任的當事人作出客觀、公正的裁定;〔2〕揭露事故真相、總結經驗教訓,防止同類型事故的再次發生;〔3〕為民事糾紛與行政處分提供法律依據;〔4〕在必要的情況下,向社會公布,使公眾了解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是否造成公益傷害。〔三〕國際海事組織---海事調查章程:

IMOA.849〔20〕決議

海事調查的目的:是防止將來相似的事故重范。通過調查,核查事故的情況,查明事故的原因和促成因素,通過收集和分析資料,最后得出結論。理想上講,這種調查的目的不是為了確定賠償責任或責任比例。盡管如此,調查當局不得因為調查的結果可能會影響到過失的劃分和賠償責任而防止全面的報告事故的原因。關于擁有海事調查權的

國際機構及相互間的協作擁有海事調查權的國家稱為:

主導調查國。主導調查國系指:有實質性利益的國家之間共同確定的負責執行海事調查的國家。

有實質性利益的國家系指:

被調查對象〔船舶〕的船旗國;海事發生在一國的內水或領海內,事故致使該國環境嚴重損害或威脅到該國的環境,或者根據國際法的規定,該國對以上水域有管轄權;事故已對該國或該國有管轄權的人工島、設施和裝置造成嚴重的損害;因事故造成該國籍人員死亡或重傷;能提供對調查非常有用的信息的國家;因其他原因由主導調查國確認的有利益關系的國家。關于擁有海事調查權的國際機構及相互間

的協作當海事發生在公海上時,船旗國應該對涉及本國的事故進行調查,如這個事故涉及到另一國家的船舶,那么,兩個國家之間應協商確定由哪個國家來擔當主導調查國。并根據此章程,確定最好的協作方式。根據第9條1款,如果另一個實質性相關利益國家是因船上的船員乘客或其他人員是該國國籍、事故地點在該國而成為相關國,那么,這些國家應被邀請參加調查。

主導調查國的責任與實質性相關利益國家合作制定調查的統一程序;指派負責、協調調查的調查員;根據調查國的法律,劃定調查的界限,并保證調查尊重相關國家的法律;作為詢問記錄和調查證據的管理員;準備調查報告,收集、反映有實質性相關利益的國家的意見;如果可能,協調與其他執行調查的代表間的合作;提供合理慎密的支持;與非調查隊成員的代表、組織、個人進行有益的合作。

國際間的協作:

船舶發生事故后,船長或船東有義務通知它的船旗國,但當海事發生在另一國的內水或領海時,沿海國應立即通知船旗國、相關國或沿海國認為有必要的國家。事故發生后,調查國應通過在它國的領事官員通知其他有實質性相關利益的國家,或通過聯系MSC/Circ.781/MEPC.6/Circ2上列出的機構。被知會的國家和其他有實質性相關利益的國家應盡早執行調查并建立確實的協作關系。國際間的協作任何情況不得影響一個國家根據法律規定,在它的管轄權內,對海事舉行另外獨立調查,理想上講,當多個國家舉行各自獨立的調查時,應遵守本章程推薦的程序,這些國家應在時間上達成協議,防止在要求目擊證人作證和查看證據時造成混亂。

國際間的協作各國政府應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保證調查隊有充分可行的方法、適當合格的人員及物質資源,來完成他們的海事調查。主導調查國應給所有有實質性相關利益的國家一份最后報告的草稿,請他們盡快對報告提出重大實質性的意見。如果主導調查國在30天內或是在約定的期限內收到反響的意見,它應在對最后報告進行修正時,將這些反響意見的根本內容表達在最后報告中,或把這些意見附加在最后報告中。如果主導調查國在約定的期限后,沒有收到其他意見,它應按要求把最后報告上報IMO,并公布報告。〔四〕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中國海事局

?關于標準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與海事案件

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中國海事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對于突發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海上交通事故,應當建立海事調查與海事訴訟協調機制,協助海事局和海事法院妥善處理事故和糾紛。當地海事局和海事法院、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溝通信息,對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和重大海事案件,相互通報事故處理結果和案件裁決結果。

海事局應協助海事法院查詢案件審理中涉及的船

舶國籍、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租賃的

登記和變更情況。

海事法院因審理海事案件需要到海事局調查收集證據時,應派兩名法官并應出示工作證件及協助調查通知書,海事局應提供事故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與海上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材料。海事法院收集的證據原件不能提取的,可以復制,由海事局簽章確認。海上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海事局事故調查中簽字確認的調查材料,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和理由,海事法院可以作為證據采信。

海事調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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