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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再審程序目錄第一節再審程序概述第二節當事人申請再審第三節法院決定再審第四節檢察院抗訴發動再審第五節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第六節既判力作業與預習第一節再審程序概述

一、再審程序的概念二、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三、再審立案程序——這是進入再審程序的最為關鍵程序四、2007年修改的內容五、再審程序與二審程序的關系一、再審程序的概念再審程序,是指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得以糾正而特設的一種再審提起和審理程序。二、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這是兩個不同概念。審判監督程序是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法院和檢察院〕認為生效裁判確有錯誤而依法引起〔法院決定、檢察院抗訴〕再審的程序〔本身并不能直接糾錯〕。再審程序那么是指以法定程序啟動對已生效案件的再次審理的程序〔本身就是糾錯程序〕。1、主體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只能是享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法院和檢察院;提起再審的主體除了包括法定機關外,還包括當事人申請再審。2、不同的主體依據的權力和根底也不同。法院的檢察院是基于審判監督權啟動再審;而當事人那么是基于訴權申請再審。三、再審立案程序——這是進入再審程序的最為關鍵程序

根據進入再審的三種途徑不同,立案程序也不同:1、法院提起。本院院長對本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對全國法院,認為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同意那么由立案庭直接裁定再審。2、檢察院提起抗訴。法院必須再審,立案庭直接裁定再審。3、當事人提起。與前兩種途徑不同,需要經過法院復查程序,再決定是否立案再審。看案例:?我的三輪車?,?今日說法?,2006年第3期。

?我的三輪車?,?今日說法?,2006年第3期。

?我的三輪車?〔續〕沒能要回三輪車,呂就準備回家,突然發現墻上有一個公示牌,上面的內容讓他快樂:非機動車違章,一次罰款10元。他隱隱感覺交警大隊沒收自己的車不合法,但不懂法律。于是找到他一個學法律的同學詢問。同學幫他查閱了?治安管理處分條例?,其中第28條明確規定,非機動車駕駛員違反交通規那么的,處5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由此看來,交警罰款他150元并沒收三輪車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對此交警的解釋是,如果不沒收三輪車或處較重的處分,很難起到應有的效果,所以堅持隊呂福山的處分。在屢次不能要回車的情況下,呂決定將交警大隊高上法庭,請求歸還他的三輪車。決定作出后,呂福山遇到的第一個難題就是不會寫起訴書。第一次寫的起訴書是從書上抄下來的,兩天才寫了不到300字。2000年,呂福山將交警大隊起訴到法院。這很快在他的車友中傳開了。同時讓交警大隊也感意外。?我的三輪車?〔續〕四、2007年修改的內容

為了改變上述現狀,本次修改的民訴中對立案與審查程序進行標準:1、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2、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改為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五、再審程序與二審程序的關系

二者都為糾正原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但二者不同主要在于:1、審理對象不同。2、提起的主體不同的。3、提起的期限不同。4、審理的法院不同。再審案件不僅上級法院而且原審法院都可以審理的。而二審只能由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的。back第二節當事人申請再審一、案例二、法理分析一、案例案例1:?遲到的公正?〔續〕案例1:?遲到的公正?〔續〕

二、法理分析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概念二、當事人申請再審條件三、申訴與再審一、當事人申請再審概念

當事人申請再審,也稱為再審之訴,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請再行審理的行為。二、當事人申請再審條件

三、申訴與再審每年到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和申訴的當事人達1萬人次,涉案7、8000件,其中一半為民事案件。上述案件每年僅有1000件左右能夠為法院受理并進入立卷審查階段,而最終能進入再審程序的僅有200件左右。按照上述比例,只有10%的申請再審能為法院受理,90%被口頭駁回;而已經受理的申訴,又有80%左右被書面通知駁回。而法院受理的申請再審案件,結案快那么6個月,慢那么1-2年。注意:當事人應向哪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第一百七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原規定: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back第三節法院決定再審一、案例二、法理分析

一、案例

?借錢之后?,?今日說法?,2007年第3期。孫盛春師傅是遼寧人,1997年高屯鎮鎮府一時資金緊張,為了給職工發工資四處借錢,他們找到孫師傅。于是孫師傅從親朋好友那里湊了12萬給鎮政府,鎮政府也出具了借條。沒想到鎮政府換屆,再沒有人問這事了,每次都說資金緊張,暫時無錢。2000年,也就是在借錢的3年后,他將鎮政府高上了法院。在法院的調解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鎮政府容許當年年底還清本金1萬與利息。但是,孫師傅不放心,怕不換錢還申請對鎮政府的一個廢棄的廠房進行財產保全,這個廠正好是12萬元。1年后,鎮政府果然沒有換錢,于是孫師傅申請法院進行拍賣。這時有人給孫師傅出一個注意,讓他自己也參加競拍,把廠房買下來后就可以頂替執行款。在法院執行人員的建議下,孫師傅參加了拍賣,并以12.2萬元的價格競標成功。在工商部門和公證處給孫師傅出具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公證書上,確認拍賣合法有效。案例續按照拍賣,孫師傅需要交錢啊。于是他有四處借錢,將拍賣款交道法院。按理說,法院接到拍賣款后應該把這筆款作為執行款給孫師傅,同時將競買到的房子也給他,但是法院沒有這樣做。孫師傅說,他既沒有給他錢也沒有給他廠房。當初被拍賣的廠房依然被別人占用。2005年,也就是在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5年后,法院提出當初一審的調解是違法的,要撤銷那份協議。法院的理由是:一是孫師傅的要錢資格有問題;二是他們認為有重復記息問題。當初那12萬元的借款單上寫的是兩個人名字,其中的2.7萬寫的是史秀華的名字,她是孫師傅分朋友,現在已經移居美國。孫師傅當初有史秀華的委托書,并且都交給了法院。可法院說,卷宗里沒有委托書的。后來記者和移居美國的她聯系上,她說在借錢同時,就寫了委托書的。2000年通過把委托書從美國過去的,接受人員還出具了證明的。而當初的調解協議上,法院確認了孫師傅和史秀華都為原告的,且孫為史的代理人。至于利息問題,當初是月息3分。第一年孫師傅借給鎮政府的是5萬元,年底換錢和利息后,鎮政府又將此借回去了。第二年年底鎮政府將本金與利息還給孫師傅是9.2萬元,此時鎮政府又將這9.2萬元借回去了。2006年再審結果,法院認定借款本金是5萬元,撤銷了一審的調解協議書,判令鎮政府還孫師傅本金5萬元以及照此計算的利息10萬元。二、法理分析一、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二、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三、再審的法院一、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民訴法第177條規定,法院決定再審的條件是,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對此應作如下理解:1、再審的對象只能是判決和裁定。這與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同,當事人申請再審還包括調解協議。2、法院決定再審的判決、裁定必須發生法律效力。3、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必須有錯誤。二、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三、再審的法院1、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2、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back第四節檢察院抗訴發動再審一、案例二、法理分析

一、案例

案例續原告同時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大量的醫學專家對此案的分析意見。出具書面診斷及結論的醫療機構有:北京兒童醫院、協和醫院、中國康復中心、上海華山醫院、仁濟醫院、上海兒科醫院、中國醫科大學等十多所權威醫療及科研機構。陳子菁家人不服,提出上訴。2000年10月省高院正式立案之后,在律師幫助下,在國家級司法鑒定單位進行了兩份文字鑒定和一份法醫學鑒定——認定一審法院采信的皆是偽證。同年11月30日開庭時,雙方訴訟代理人均要求對原始病歷重新進行司法鑒定。但是,2001年4月16日,安徽省高級法院在沒有重新對原始病歷進行司法鑒定的情況下,同樣以陳子菁未能提供充分證據為由,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陳子菁家人屢次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院均轉安徽省高院辦理。在強大的輿論壓力和人大代表的監督下,安徽省高院于2002年5月“決定立案……復查。〞案例續

2004年2月10日,省高院副院長等人來到李文峰所在單位解放軍蚌埠坦克學院,要學院領導幫助一起做李文峰教授的工作,稱他們已5次去省立醫院,醫院愿意給的錢已經由原來的5萬漲到25萬,希望李文峰能接受并主動撤訴,使此案能以和解結案。李文峰說:“感謝院長親自來我院,但我想不通:我們到底是該敗還是該勝?假設該敗,你為什么5次去醫院還要給我們錢,且是幾十萬!假設該勝,法院為什么不依有錯必糾的原那么進行改判?在我方敗訴的前提下,我要醫院25萬豈不成了訛詐?〞

安徽省高級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駁回了陳子菁的申訴。從2000年至2006年,?民主與法制時報?報針對此案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復查再審等過程中的問題先后發表了社會各階層人士撰寫的23篇文章。該案同時引起了全國人大和法學界、醫學界專家們的高度關注。自1998年3月以來,先后有兩屆、99人次全國人大代表對陳子菁案的審理提出意見并提請法院依法再審。案例續除梁慧星教授外,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政法大學夏家駿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湯維建教授,北京大學陳瑞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劉革新教授,華東政法學院武勝健教授等一批國內著名法學家也紛紛指出,該案“事實不清、程序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是一起明顯的錯案〞,“這樣的判決與公平、公正相距甚遠〞。

朱建平、翟建、唐建立、郭志聯、徐國祥和章慶國等京滬皖三地律師,多年來分文不取為陳子菁提供法律援助。2005年,陳子菁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賈春旺檢察長的重視。

最高檢察院會同安徽省檢察院,經過半年多的詳細調查,于2006年2月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高檢民抗【2006】3號民事抗訴書最高檢察院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要求最高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2006年12月12日,法官通知陳子菁的母親和委托代理人侯先生去安徽省高院簽署調解協議(而不是調解書)“調解協議〞只有一份,存入法院卷宗,不給當事人。簽字者回憶,該“調解協議〞的根本內容有:一、省立醫院支付陳子菁醫療、護理、生活費人民幣60萬元,一次性了結此案。

二、省立醫院通過省高院先支付陳子菁40萬元,之后雙方再簽訂一份公開的調解書,再付20萬元,但支付期限為2007年4月30日。

三、雙方對媒體均有保密義務,假設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不履行付款義務。二、法理分析一、檢察院民事抗訴的條件二、檢察院提起抗訴的程序一、檢察院民事抗訴的條件1、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生效。2、發現生效判決、裁定有法定抗訴的情形。這些內容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相同。二、檢察院提起抗訴的程序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見書上:地方各級檢察院不得對同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但他發現同級法院的生效裁判符合抗訴條件的,可以建議同級法院再審或提請上級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3、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4、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第五節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1、反復啟動,沒有限制,也沒有終局性。關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次數法律沒有限制,是因為從有錯必糾原那么出發,不受次數、時間限制。2、自已否認隨意啟動。南充某鎮機器廠經營不好,委托鎮政府出售該廠,出售后與政府分成,鎮政府打出懸賞公告:把廠子以180萬保底價賣出去,誰多賣余款就歸誰。當地一個農民李某得知后積極聯系,最后重慶某公司以220萬的價格購置該廠。但事后鎮政府只給了李某20萬元資金。李某把鎮政府告到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敗訴給錢。生效后鎮政府找到法院〔勾兌〕,法院又說自己的原生效裁判錯了,自己啟動再審,改判被告勝訴不給錢。原告不服向申請再審,并揚言打到最高法院〔威脅〕。法院又進行再審說自己的再審裁判又錯了,又改判原告勝訴。法院對自己做出的生效裁判反復否認。沒有權威性。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續3、法院生效裁判沒有終局性,民事法律關系不穩定。4、司法資源的消耗。李某因工傷,單位應給李某因生活補助費3000元,但因單位無現金兌現,雙方同意把這筆錢作為李某的籌資款,單位出具了收據后單位轉制,李某要求支付這筆集資款,但新單位不認可。李某以被告欠其集資款為由向縣法院起訴,法院把本案定性為勞資糾紛,不屬于法院直接受理。對此裁定李某可以上訴。但他沒有上訴,而是向市檢察院申訴,市檢察院向市中院提起抗訴訟,中院又指令縣法院再審,縣法院再審后維持。李又向四川省檢察院申訴,省檢察院又向省高院提起抗訴,省高院又指令中院再審,中院這次還是指令縣法院再審。縣法院這次認為這筆生活補助費是已轉為借款性質的集資款,雙方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符合法院受理范圍,2003年縣法院裁定:撤消本院于1998年作出的一審裁定,受理李某的訴訟。本案一方面表達了公民糾紛進入法院裁判的艱難性,另一方面表達了效益的低下。3000元的民事糾紛,竟讓四川省三級檢察機關花費了近4萬元司法本錢和5年的時間本錢,這還不包括三級法院消耗的本錢,也不包括當事人自己的付出。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續5、民事抗訴角色不清〔兩家權力之爭〕。民事訴訟模式——雙方平等對抗,法官中立裁判。而檢察機關界入訴訟之后,干預了屬于私法的民事關系,與處分原那么相背。同時,檢察院支持一方當事人,必然造成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的不平等,訴訟模式的平衡被打破,誰與誰對抗,如何舉證、質證?誰是裁判者?裁判者之上的裁判者?倒底誰享有裁判權?典型案例:當事人申訴檢察機關抗訴,后申訴人下落不明,沒有當事人對抗如何訴訟?如何收場?當時與我討論,要么要求檢察院撤回抗訴,要么從程序上裁定終結訴訟。結果從程序上終結訴訟。后來最高法院有個座談會紀要也是終結訴訟。back第六節既判力一、案例二、法理分析

一、案例—案例1

案例2案例2:?致命輸血?,?今日說法?,2006第2期。問:本案是否違背了既判力?案例3

?悲劇發生之后?,?今日說法?,2006年第1期。2003年10月28日下午5點,河南省鄭州市江海大酒店的效勞員小劉清掃客房。當進3樓一間客房時,發現屋內凌亂。小劉嘆了口氣,然后準備清掃洗手間。當他踏進洗手間時,差點被眼前的景象嚇暈了,浴缸中躺著一具傷痕累累的女尸。2003年10月28日下午5點,河南省鄭州市江海大酒店的效勞員小劉清掃客房。當進3樓一間客房時,發現屋內凌亂。小劉嘆了口氣,然后準備清掃洗手間。當他踏進洗手間時,差點被眼前的景象嚇暈了,浴缸中躺著一具傷痕累累的女尸。案發現場有搏斗的痕跡。警方首先從張玲受害的房間登記開始尋找線索。該房間是一個叫白新凡的男子租住的。警察找到白新凡,他說他案發當天一直呆在家里,沒有作案時間,他的身份證在案發一個月喪失了。案例3續案例3續張家又提出,酒店沒有盡到平安保障義務,導致她被殺后20多小時才被發現。江海大酒店說,張玲是在房間內被殺的,酒店工作人員根本無法預見,酒店沒有過錯。張家人又提出,張玲和及健康在爭執過程中將洗手間的水管都拽斷了,弄出很大聲響,而保安一點都沒有覺察呢?在房間內,面盆上方的水龍頭被拉斷,墻上瓷磚被毆掉。張玲是在經過長時間的掙扎后被害的。江海大酒店認為,張玲完全是兇手及健康造成的,不在酒店的管理范圍之內,和酒店沒有關系。案例3續2004年10月,張家人起訴了江海大酒店,要求其對張玲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賠償張玲的喪葬費、死亡補償金以及張玲父母的贍養費、張玲兒子的撫養費共計8萬元。在法院公開審理中,被告江海大酒店又提出:當初審理及健康時,法院已經作出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要求及健康賠償張玲家人4萬元,從判決書上看,有關原告張玲家人所主張的各項權利已經從及健康那里得到實現。張玲家人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訴兩次,也沒有理由再一次向江海大酒店提出賠償。原告方律師指出,當初法院判決及健康賠償張玲家人4萬元,但是及健康已經被執行死刑,這4萬元根本無法真正執行。江海大酒店在此案中存在嚴重過錯,因此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江海大酒店賠償原告方經濟損失6萬元。問:本案是否違背既判力?二、法理分析〔一〕起源〔二〕判決的效力〔三〕既判力的含義〔四〕既判力的范圍〔五〕既判力效力的排除

〔一〕起源

既判力源于古羅馬,最早可追溯于羅馬法上的“一案不二訟〞和“一事不再理〞規那么。“一案不二訟〞規那么指一個訴權一經行使后,就不得再行使第二次。“一事不再理〞規那么〔又稱為“既決案件〞規那么〕。主要內容是: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對已經正式判決的案件,均不得申請再審,也就是說,關于本案的判決一經作出,那么本案絕對地歸于消滅。

〔二〕判決的效力

法院的生效判決產生這后,會發生各種效力:拘束力〔既拘束本法院,也拘束其他法院對此訴訟標的的判斷〕、形成力〔生效判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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