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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四、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練習題

司考題訴訟證明的要素證明是指,法院和當事人運用證據確定案件事實的活動。意義:對于法院,目的是確定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真偽,以獲得裁判事實根據;對當事人,目的是說服法院相信自己的主張,從而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裁判。證明主體—負責完成證明活動的人。證明對象證明方法——證明手段,是指用什么來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證據〕證明責任證明標準證明程序〔環節、階段、過程〕訴訟證明的要素構成證明的根本因素概念與意義證明對象證明對象的條件證明對象的范圍無須證明的事實證明對象又稱待證事實,是指需要證明主體運用證據予以證明的對案件的解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意義:證明對象確實定,是訴訟證明的起點,如此證明活動才有目標和方向。確定證明對象可使當事人圍繞其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作為證明對象的事實被依法證明,法院才能以該事實為依據作出裁判。確定證明對象的條件:1、該事實是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2、該事實對處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意義;3、該事實是當事人在訴訟中主張的事實;4、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并非所有的案件事實都需要作為證明對象,只有未知的和發生爭議的案件事實才有必要作為證明對象。證明對象范圍實體法律事實外國法律地方性法規、習慣程序法律事實主要事實輔助事實間接事實例1主要事實是指,關于法規構成要件的事實,即由民事實體法標準規定,作為形成特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根本要素的事實,又稱要件事實。間接事實,是指借助于經驗法那么、理論原理能夠推斷主要事實存在與否的事實。輔助事實,是指能夠明確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事實。實體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為訴訟爭執焦點,也是證明對象的重點和主要局部。一般分為三個層次。程序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等對解決訴訟程序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一般不涉及實體問題,但如不予以證明,會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大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但有的事實需要當事人主張后才需要查明,如是否有仲裁協議、訴訟管轄、期間的耽誤等的事實。案例1A縣的甲與B縣的乙同在某技校〔某市中區〕學習摩托車維修,學期3個月。一天兩人為某事發生爭執進而毆打,甲將乙打傷,乙住院花醫療費3500元。同年乙起訴至某市中區法院,要求甲賠償醫療費。訴訟中,甲認為該案應由A縣法院管轄,并以該案法官丙是乙的舅舅,要求丙回避。問:本案中的哪些事實應當成為證明對象?練習題無須證明的事實訴訟上自認的事實;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和定律;推定的事實;已為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案例3、4自認概念構成要件撤回法律效力分類司考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的成認。包括訴訟上自認和訴訟外自認。訴訟上自認構成要件:必須發生在訴訟中;必須是對案件主要事實的成認;僅適用于有關財產關系的事實;必須與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陳述一致;自認的表示應當是明確的。自認分類明示自認與默示自認完全自認與限制自認當事人自認與代理人自認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保持沉默,不予爭執反駁。?證據規定?第八條第2款:“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成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認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成認。〞

?證據規定?第八條第3款:“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成認視為當事人的成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成認直接導致成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成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成認。〞約束當事人的效力;約束法院的效力;自認的例外:對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與真實情形明顯不符的。自認不是絕對的,必要時,法院有權對自認審查,舍棄虛假的自認,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法律規定?證據規定?第八條第1款:“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成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

?證據規定?第74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辯論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成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自認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一般不允許撤回。但具備一定條件,允許撤回。撤回的條件:?證據規定?第8條第4款:“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成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成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例2〕[案例2]張某在劉某父親開辦的紙箱廠購蘋果箱等合計價款1萬元,由張某在出庫單和欠條上簽字。一年后劉父親病故,劉某在清理紙箱廠帳目時發現上述欠條的復印件,便持該復印件向張某索款,張某聲稱該款已還,但劉父親的收條找不到了。劉某起訴,在庭審中張某再次聲稱,該款已經歸還,只是收條找不到了。休庭之后繼續開庭,在律師指點下,張某向法庭撤回自己關于“款已還清〞的聲明,改稱根本不欠劉某父親的錢。法院同意了張某的請求。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問: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1、劉某索款,張某稱款已還,屬于訴訟外自認,不能免除劉某的舉證責任。2、庭審中張聲稱“款已還清〞以明示的方法成認了欠款的事實,構成訴訟中自認。劉某無須就欠款事實進行證明,法院應以該自認事實作為裁判根底。3、自認的撤回。本案不符合撤回的條件,張某不能撤回“款已還清〞的聲明。法院允許張某撤回自認的做法是錯誤的。[例3]甲〔男〕與乙于03年5月結婚,04年8月乙生一子丙。現甲起訴離婚。訴訟中乙要求孩子歸其撫養,甲支付撫養費。甲認為丙不是自己的親生子,拒絕支付撫養費,并請求作親子鑒定。問:本案中什么事實不需要證明?丙為雙方的孩子為法律推定事實,不需要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經鑒定排除了丙與甲的親子關系。法院判決,準許甲乙離婚,丙由乙撫養,甲不支付撫養費[案例4〔免證事實〕]周某與鄭某決定于03年5月1日在某大酒店舉行婚禮,宴請親朋好友。為此,與03年3月即與該大酒店簽訂30桌喜宴的合同。不料大酒店于4月28日向他們發出通知,聲稱為了防止非點型肺炎的傳播,解除與其簽訂的喜宴合同。周某不允,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酒店履行合同。問:03年4月,非典型肺炎在我國爆發應否成為本案的證明對象?為什么?證明責任證明責任概念

證明責任倒置證明責任分配概念國外學說我國之規定司考三種學說行為責任說雙重含義說危險負擔說?民訴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缺乏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結果責任說,證明責任是指案件真偽不明時當事人一方所承擔的敗訴風險。例5本案事實出現真偽不明的狀態,而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此時法院裁判依據不再是案件事實,而是證明責任。誰對真偽不明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誰必須承擔因事實不明所帶來的不利后果,即承擔敗訴風險。本案裁判根底是欠款事實,對此由宋某負證明責任,宋某提供的合同書證明了欠款事實,舉證成功。對于還款事實,由趙某負擔證明責任。現趙某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缺乏以證實其主張,導致案件處于真偽不明,應由趙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應以宋某主張的還款事實作出判決。證明責任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事實真偽不明時承受不利裁判后果的風險,預先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使雙方各自負擔一些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核心問題是按照什么標準來分配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分配學說待證事實分類說法規分類說法律要件分類說〔通說〕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損害歸屬說

將待證事實分為積極的事實和消極的事實,外界的事實和內界的事實。積極的事實是指已經實際發生的或存在的事實;消極的事實是指沒有發生的或不存在的事實;外界事實是指通過人的五官能夠從外部體察的事實;內界事實是指無法從外部直接感知的事實。主張積極事實和外界事實的人應負證明責任,主張消極和內界事實的人不負證明責任。該學說從實體法標準的分析中歸納出證明責任的原那么,認為實體法標準通常有原那么性規定與例外性規定。凡要求適用原那么性規定的人,僅應就原那么性規定要件事實的存在負證明責任,無需證明例外性規定要件事實的不存在,例外性規定要件事實由對方當事人主張并負證明責任。法律要件分類說該說將民法標準分為兩大類:一是產生某種權利的標準〔又被稱為“請求權標準〕,二是與產生權利標準相對應的阻礙權利產生或使已經產生的權利歸于消滅的標準。主張權利存在的人,應就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否認權利存在的人,應對存在權利障礙要件、權利消滅要件、權利排除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危險領域說該說以待證事實屬哪一方當事人控制的危險領域為標準,決定證明責任的分擔,即當事人應對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中的事實負證明責任。在具體確定待證事實屬哪一方控制的危險領域時,應考量舉證的難易、與證據的距離、有利于損害的防范和救濟三個因素。蓋然性說該說以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的上下作為分配責任的主要依據,把待證事實證明的難易作為分配證明責任的輔助性依據。按此說,如某事實的發生率高,主張的一方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主張該事實未發生的一方負證明責任。損害歸屬說該說主張以實體法確定的責任歸屬作為分配證明責任的標準。在實際運用中,該說又具體化為蓋然性原那么、保護原那么、擔保原那么、信賴原那么和懲罰原那么,并依據這些原那么來確定損害的歸屬。一般規定我國對證明責任分配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別規定特定情形下的規定實體法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

法院的裁量性規定?合同法?第68條應領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第152條:“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第302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成心、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第311:“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74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402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著作權法?第52條:“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52條:“因運輸活動物的固有的特殊風險造成活動物滅失或者損害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應當證明業已履行托運人關于運輸活動物的特別要求,并證明根據實際情況,滅失或者損害是由于此種固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第115條:“經承運人證明,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旅客本人的過失或者旅客和承運人的共同過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應減輕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經承運人證明,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成心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傷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解釋一?第18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民訴法?第64第1款為一般表述,既未觸及當事人應對哪些事實負證明責任,也無法解決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如何裁判。?民訴法?和?證據規定?對證明責任的分配的原那么或者說一般標準進行了界定,并明確規定了一些特別的分配原那么。

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定1、“誰主張,誰舉證〞原那么與證明責任的分配?民訴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上述規定未真正解決證明責任分配問題。〔1〕未規定結果意義上證明責任;〔2〕標準過于籠統。2、?證據規定?對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定第2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缺乏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勞動爭議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特別規定?證據規定?第6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法院對證明責任分配的裁量性規定?證據規定?第7條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那么和老實信用原那么,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例〕

【案例6】甲、乙素有業務往來。2021年2月—5月,乙先后向甲借款3千、4千、3千5百元,有借據為證,因索要不成甲起訴。訴訟中,乙提出甲曾經扣付其3千6百元應付款,要求與前述債務抵銷;甲成認扣付事實,但是08年1月份扣付的,是乙用于還另一筆債務,且借據已歸還乙,與此三項債務無關。一審認為乙的主張依據缺乏,支持甲的請求;二審認為,甲主張扣付3千6百元用于歸還三筆債務以外的債務,甲應當就存在另一筆借款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甲主張依據缺乏,對乙要求抵銷的抗辯請求予以支持。問:本案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評析】兩審法院在對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持不同態度,導致兩種結果。甲訴請乙歸還借款,并以三份借據加以證明,至此甲已完成舉證責任。乙對甲的主張未予以否認,而是提出抵銷問題,乙為反駁甲的主張而提出一個新事實或主張,乙應對其提出的新事實或主張負舉證責任,但乙未完成舉證,至此,應認定三筆債務是否消滅一局部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對此應由乙承擔相應的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因乙舉證不能,故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的后果。

【案例7】甲與乙是好友。07年12月10日,甲不見了錢包,有人說是乙拿了,經甲再三詢問,乙成認撿到了甲的錢包,同時將包里的現金還給了甲。甲說包里還有兩張銀行卡和身份證,讓乙還給他,乙說他只拿了現金,就把包扔掉了,只看到錢包里有身份證和一沓證件,是否有銀行卡不清楚,甲考慮到兩人平時關系不錯,也就不再追究。08年4月4日,甲持存折到銀行準備將里面的1萬元錢取出來,卻被告知該款已在08年2月的三天內通過某地的自動取款機取走。甲隨即報警,通過銀行查詢,因時間經過2個月,銀行已銷毀了有關的攝像記錄。該案無法偵破。甲起訴,要求乙承擔其喪失1萬元的損失。問:如何分配本案的舉證責任?取款的人有三種情形:一甲謊稱包里有銀行卡;二是乙持卡取錢后將包丟棄;三是第三人拾得錢包后,將款取走。現在讓甲證明包里有卡不容易,讓乙證明沒有卡也勉為其難,案情不甚明了,如何認定事實關鍵在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能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推定?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甲須證明包里有卡。根據生活經驗,一般人有在包里放置銀行卡的習慣,甲的舉證責任會減輕。但甲喪失錢包后,事隔4個月都未掛失,似乎也有違情理。?證據規定?第7條的舉證能力是分配舉證責任的重要因素。結合此因素,綜合考慮公平、誠信等價值因素,法官可在當事人之間裁量分配舉證責任,據此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乙,一是從舉證能力看,乙曾撿到過錢包,即曾持有證據,可直接證明包里有無卡,但乙說將包丟了,導致包里有無卡這一事實很難查清。根據誠信原那么,乙對撿到的包負有一定的保管義務,從證據法角度看,乙未把包交給甲,又無法證明他確實把包扔掉了,乙要承擔證據法上的不利后果,即由乙承擔證明“包里沒有銀行卡〞的責任。舉證責任分配后,結果是乙很難證明包里沒有卡,那么在事實認定結果上,對乙不利,在證據法上可得出“包里有卡〞這一事實結論。但根據結論乙是否承擔卡里喪失的錢的賠償責任呢?事實認定是訴訟中運用證據規那么的結果,但責任承擔那么須要結合侵害行為、侵害結果、過錯、因果關系等來考量。本案卡里喪失錢的后果與甲未及時掛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甲有過錯,但綜合公平因素,可以由乙對甲的損失適當予以補償,這是自由裁量的范圍。由此案可以看出,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只是事實認定上的不利后果,與最終承擔實體上不利后果是不同的,當事人在實體上是否擔責,取決于責任構成要件是否成就。概念;意義

倒置情形證明責任倒置證明責任倒置是基于現代民法精神中的正義和公平而對傳統的法律要件分類說的補充、變通和矯正。1、含義與意義2、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3、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區別4、兩種證明要求5、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證明標準證明標準〔證明要求〕,是指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所應到達的程度或尺度。【意義】證明標準確定后,一旦證據的證明力已到達這一標準,待證事實的真實性就視為已得到證明,法官就應當認定該事實,以該事實的存在作為裁判的依據,反之,就應當認為待證事實未被證明為真或仍處于真偽不明狀態。證明標準是法官在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要到達的證明程度。是法院判斷待證事實是否得到證明的標準。證明標準是指證明主體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應到達的程度,即負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應到達的最底限度的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到達了證明標準,說明當事人已履行完了證明責任。兩者在本質上是一物兩面的概念。一為主體,一為內容。心證微弱的心證,即不完全的心證蓋然的心證,即大概的心證蓋然確實實心證必然確實實心證理論界的兩種證明要求客觀真實法律真實證明標準取決于對證明要求的界定客觀真實是指法院在判決中認定的事實,應當與發生在訴訟前的案件事實完全一致。法律真實,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對事實的認定從所依據的證據來看已經到達了可以視為真實的程度。過去三大訴訟法實行一元化的證明標準:“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客觀真實標準。?證據規定?第73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認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那么作出裁判。〞上述條款確立了“高度蓋然性〞或“明顯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根據該標準,當法官相信待證事實的存在比不存在的理由更充分、證據更可靠時,對具有明顯優勢的證據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第一,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認對方證據時,法官可以借鑒現代自由心證規那么,結合案件情況對雙方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進行自由裁量。第二,法院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時,該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是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否那么如果雙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相當而無法判斷,法院應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規那么作出裁判。第三,比較雙方證據證明力大小的結果一經確定,即可采信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爭議事實的依據。在理解和適用“高度蓋然性〞時,須注意:第一,“高度蓋然性〞是最底限度的證明標準,是對法官內心確信上的最底限度的要求。法官不能以此為借口,放棄對其他證據的審查和判斷,以到達更強的內心確信,。第二,“高度蓋然性〞是適用于普通類型的案件事實的證明標準。第三,適用該標準認定證據與案件事實時,法官應公開心證的理由和結果,特別是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闡述和說明采納證據與認定事實的理由。〔例〕【評析】本案中,針對欠款是否歸還的事實,雙方提出了完全相反的主張和證據。丙稱已歸還了欠款,只是收條未收回,對其主張沒有證據可供支持;乙稱丙未歸還欠款,其證據是手中持有的丙親筆書寫的欠條。根據?證據規定?確立的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即法院應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而不應一味追求案件客觀事實真相。在該證明要求的根底上,應適用“明顯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顯然乙提出的證據欠條,其證明力明顯大于丙的陳述,應當對乙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綜上,法院應認定乙提出的欠條未歸還的事實,并據此作出裁判。法律鏈接?證據規定?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證據規定?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例10】王某與李某系鄰居。李某在其院內飼養蜜蜂。某日,王某在自家院洗衣服時被蜂蟄傷,住院3天花去醫療費266.10元。后因與李某交涉不成,王某以是被李某飼養的蜜蜂蟄傷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問題:1、本案證明責任如何分配?2、本案如何解決?【評析】在本案中,原告假設想勝訴就必須證明蜂蟄人的蜂是被告的。但要求原告舉證證明蟄人之蜂為被告所養在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為飼養的蜜蜂與飼養的其他動物相比,幾乎沒有個體特征可識別〔在群體中更無這種可能〕,況其為飛行物,難能為人的視力所追蹤。此要求也是不公平的。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民事訴訟證明程度蓋然性的要求,應借助于民事訴訟證據規那么采證上的推定規那么來解決這一問題,即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借助于已有事實,據以推斷出另一相關事實存在的高度蓋然性假設。二審法院認為:原告證明了被蜂蟄傷的事實。而被告是原告的鄰居,家中養有蜜蜂,是可能的責任人。被告欲免責,就應當證明非其所養之蜂蟄傷原告,或者原告被蟄傷是由于自己的成心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被告未提供這方面的證據。故其上訴理由不成立。遂判決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

證明過程證據材料的提供證據的交換質證認證提供方式:實際提交;提供線索舉證時限:A、舉證時限確實定(司〕B、舉證時限的效力C、舉證時限的延長。D、新證據的提供?證據規定?第33-2-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民訴法?第65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例11]江某受甲廠委托購置乙廠的二甲基硅油300公斤,價款1.26萬元,并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后因還款問題發生爭議。乙以江某為被告起訴,要求江某還款。法院受理后,向江某送達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其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要求其在40日內提交證據。江某未理睬,心想到開庭時再說。在庭審中,江某主張是受甲廠委托購貨,并提交了有關證據。問:對江某在法庭中提交的證據是否采納?為什么?【評析】本案中,江某是在舉證期限過后提交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如此那么會產生證據失權效果,即視為其放棄了舉證權利,對此證據材料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而未經質證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故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旦如此江某敗訴在所難免。?民訴法?第65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2、證據的交換〔1〕經當事人申請組織交換〔2〕法院主動組織交換。交換的程序:交換證據的時間;在審判人員主持下;交換的次數。質證的原那么質證的主體質證的客體及內容:當事人提交證據和法院收集的證據是否符合三性、證明力的有無、大小質證的程序質證的作用質證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對其所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就其三性以及證明力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疑的活動或過程。司考質證的原那么當事人平等〔均衡對抗〕法官中立原那么〔正當程序的要求〕直接言詞原那么直接原那么是指法官調查證據,必須以直接方式進行言詞原那么是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庭審理活動應當以口頭陳述的方式進行。此原那么要求法官必須對證據保持直接接觸,并在各方當事人到場時進行證據調查,要求庭審質證活動應以言詞質證和辯論的方式展開。是公開審判的要求。質證的主體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訴訟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表人質證的程序展示識別證據對證據質詢和辯駁宣讀出示證據播放認可與不認可質證的順序質證的作用:質證是當事人實現訴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是法院審查認定證據效力的必要前提。通過質證,對證據的三性提出質疑,進而確定證據的證明力,為法院認證奠定根底。概念、目的具體內容與法律規定認證法官獨立審查判斷證據制度認證是指,法庭對經過質證的各種證據材料做出判斷和決定,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認證的目的,是確認證據材料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認證: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與根底;是舉證、質證目的的實現;為認定案件事實奠定根底。認證是對作為認證對象的證據材料是否具有證明力及證明力大小進行審查確認。?民訴法?第64第3款:“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審改規定?第12條:“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再予以認定。合議之后認為需要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后認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規定?第64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第67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1、對單一證據的認定2、對數個證據的認定3、對全部證據的綜合審核認定4、對非法證據的排除5、補強證據規那么6、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7、鑒定結論的證明力8、相反證據和反駁證據的證明力10、自認的證據效力11、高度蓋然性的認定標準12、阻礙舉證的推定13、當事人陳述的認定14、證人證言的認定?證據規定?第65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第77條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以下原那么認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第66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第68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69條

:“以下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第70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以下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第71條

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第72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缺乏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第74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辯論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成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73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認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那么作出裁判。

第75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例〕第76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第78條

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例〕【例13】07年7月原告甲〔姐姐〕訴被告乙〔妹妹〕兩次向其借錢,已歸還4萬元,尚欠4萬元,并出示由被告親筆簽名的借條和欠條各一張,要求被告歸還4萬元借款及利息。被告辯稱自己于2006年7月向原告借款4萬元,未打借條。2007年3月31日借款到期時,因無力歸還,即應原告要求寫了一張落款時間為當天的欠條,原告認為該欠條不標準,就自己寫了另一份落款時間為2006年7月20日的借條,被告在此借條上簽字后未收回前一份欠條,因此原告的兩張借據為同一天書寫,所涉是同一筆款項。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庭上雙方生母出具了證明欠款已還證言。請運用證據規那么解決本案。【分析】第一,2007年3月31日,原告在催款未果又借給被告4萬元,不符合常理;第二,原告出具的借條是針對2006年7月的借款補寫的,恰好當天被告又出具了一張欠條,說明被告確實欠原告4萬元,但按一般人習慣,既然前一筆借款都是補的借條,后一筆借款也會出具借條,而不應該是欠條。上述疑點難以用常理解釋,而被告對事實的陳述,更符合一般生活邏輯,更加合情合理,因此認為原告提交的借條與欠條實際上證明的是同一筆債權,認定原告證據缺乏,駁回其訴訟請求。?民事證據規定?第5條:〞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第64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例16]甲借給乙1萬元。借款期屆滿乙未還。甲起訴要求乙還款。甲持的是借據復印件,乙出示的是原始借據,對此,甲稱原件在復印時遺失,至于原件是如何到乙手中那么無法解釋,而乙那么稱:原件是甲的兒子〔成人〕受其父親委托在某一天黃昏到乙家中收回欠款并退回欠條。但與其妻女的陳述不能吻合。甲也否認。問:此案如何處理?證據的效力順序。[例17]1月李某〔男〕、劉某準備結婚。按當地風俗。雙方家長就有關彩禮事宜協商,請了一位教師作為中間人寫紅單。紅單是用一張紅紙,對折后分別寫上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條款和寫紅單時的重要活動內容,并在折線上寫幾個意思桔祥的騎縫字,然后一分為二,各自保管。6月10日,李某提出解除婚約〔未登記〕,并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彩禮6千元。寫紅單的人外出,下落不明,法庭要求劉某將其保管的半張紅單送交,開庭時,劉某稱:紅單不見了,李某的紅單上寫的“已付6千元〞不是事實,當時李某說先付6千元,后來又說干脆到過門時一次性付清,所以,她的半張紅紙沒有寫“已付6千元〞只寫了“禮金1萬元〞。至于男方單子上的內容因當時太忙,一時疏忽,忘記讓中間人改正來。問:本案如何分配證明責任?事實如何認定?[評析]本案李某應對付6千元彩禮負舉證責任。現李某以半張紅單為據。至此李某是否證明完畢?如果和劉某的半張紅單相互印證,那么具有完全的證明力。劉某說半張紅單不見了,一是真沒有了。二是不成心不拿出。上述兩種情況下如何認定?對于真的沒有了,可采取推定方法。“兩張紅單上的內容相同〞這一在當地為眾所周知的事實,從原告紅單上寫了“已付6千元〞的事實,直接推定被告持有的紅單上也寫了“已付6千元〞事實的存在。對于劉某拒不提供紅單,那么構成阻礙舉證,根據?證據規定?第75條,推定被告所執管的半張紅單上的內容對被告不利,并據此原告關于其“已付6千元〞的主張成立。[判決]李某主張成立,判決劉某返還彩禮6千元。[例18]張某與王某夫妻在經商期間,由張某出面向其親屬李某借款15萬元用于共同經營。04年5月,張某與王某約定此款由王某歸還,王某書寫借條一份:“今借到李某15萬元,此款與張某有關,但此款由我來付,爭取今年年底付清。〞12月,張、李協議離婚,并約定:夫妻共同的債權債務全部由王某負責收回和歸還〞。之后對借款推委。李某起訴張某,法院判決張某還款。現張某起訴王某,王某辯稱出具的借條上是153元,不是15萬元。王某要求對借條進行鑒定,但拒絕提供以往書寫的“3〞與“萬〞,致使鑒定不能進行。問:本案證明責任如何分配?[例19]胡某乘坐某旅游公司大巴到南京辦事,途中停靠高速公路一效勞室休息,車子上路后駕駛員疏忽將胡某丟在效勞室,胡某與司機聯系稱有包在車子座位上,之后其放在座位上的包遺失,胡某要求賠償證件掛失補辦費用和遺失的2萬元現金。問:本案哪些事實予以認可?證明責任如何分配?[判決]胡某請求2萬元賠償法院不予支持。[評析]根據生活經驗,旅客攜帶一定的衣物的事實予以認可,但需要對在包內放置2萬元現金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據此,法院認為,唐某在秦某有主導控制權的場所,長談三個小時,連上廁所都有人跟著,其內心產生恐懼的可能性較高,被迫簽字的可能性較高,法院采信唐某的辯稱,認定保證書無效,駁回秦某的訴訟請求。〔一〕【案情】甲在商場買了一雙真皮涼鞋,不久出現質量問題,經生產廠家檢驗,確認為假冒產品,起訴后,商場以甲掉包為由拒絕賠償。【問題】本案如何分配證明責任?〔二〕【案情】村民甲養了一條大狼狗,栓在院子里。乙從此經過,用石頭打狗逗著玩。狗挨打后掙斷繩子竄出院外,將與乙同行的丙咬傷,丙為治療傷花去醫療費500多元。因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為此,丙以甲、乙為被告訴至法院。【問題】本案中的法律要件事實有哪些?分別由誰承擔證明責任?〔三〕甲訴乙,要求乙退還預付的商店轉讓款5千元,乙否認曾收預付款。甲向法院出示一份由甲執筆書寫并有乙簽名的轉讓合同。但簽名在內容之上。問:如何認定甲出示的轉讓合同的證明效力?司考題[04-40]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如何確定的?A.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B.可以由原告指定C.可以由被告指定D.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不必經人民法院認可A

07-33.在民事訴訟普通程序中,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關于舉證期限,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舉證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B.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不需法院認可C.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申請延長D.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D[09-41]關于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的表述,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證據交換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而進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而實施B.民事訴訟案件在開庭審理前,法院必須組織進行證據交換C.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申請延長,但只能申請延長一次D.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的,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無權再提交證據A[05-70]以下關于民事訴訟自認及其法律后果的說法,哪些是錯誤的?A.老張訴小張的贍養糾紛案件中,小張對老張陳述的收養事實明確表示成認,老張對形成收養關系的事實無需舉證B.對原告甲陳述的事實,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說明并詢問后,乙仍不予答復,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成認C.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代理律師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成認,視為當事人的成認,但因此而導致成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D.被告只要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聲明撤回成認,其在庭審過程中的成認即無效AD[09-42]關于自認的說法,以下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自認的事實允許用相反的證據加以推翻B.身份關系訴訟中不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事實可以適用自認C.調解中的讓步不構成訴訟上的自認D.當事人一般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進行自認D10-48.郭某訴張某財產損害一案,法院進行了庭前調解,張某成認對郭某財產造成損害,但在賠償數額上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關于本案,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張某成認對郭某財產造成損害,已構成自認B.張某成認對郭某財產造成損害,可作為對張某不利的證據使用C.郭某仍需對張某造成財產損害的事實舉證證明D.法院無需開庭審理,本案事實清楚可直接作出判決C05-78.甲工廠的生產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魚塘,致使魚蝦死亡,損失2萬元。李某起訴,請求甲工廠賠償。以下哪些事實應當由甲工廠承擔舉證責任?A.甲工廠的生產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魚塘

B.李某承包的魚塘魚蝦死亡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

C.魚蝦死亡的原因是否為甲工廠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責事由CD06-83.齊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車撞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以下關于本案舉證責任的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原告齊某應當舉證證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車所撞受傷B.原告齊某應當對自己受到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C.被告宏大公司應當對其主張的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D.被告宏大公司應當對其主張的原告齊某有主觀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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