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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企業法概述第二節國有企業法律制度第三節集體企業法律制度第四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五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第六節外商投資企業法本章內容一、企業的概念和種類二、我國的企業法體系三、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一節企業法概述(一)企業的概念與特征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具有以下特征:1.企業必須依法成立2.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3.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4.企業是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的經濟組織5.企業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一、企業的概念和種類(二)企業的種類1.按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2.按組織形式和責任承擔: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3.按涉外因素:涉外企業、非涉外企業4.按經濟部門或行業:工業企業、農業企業、交通運輸企業等。5.按法律地位: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一、企業的概念和種類(續)1.改革開放初期,按企業所有制性質不同分別立法2.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努力與國際接軌,按組織和責任形式不同分別立法目前為雙軌制二、我國企業法體系(一)企業設立的立法原則1、自由主義2、許可主義3、準則主義4、嚴格準則主義5、特許主義(二)企業設立的一般條件和程序(三)企業變更的主要情形(四)企業終止的主要情形三、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一、國有企業法概述二、國有企業經營權三、國有企業的內部管理體制四、國有企業與政府的關系五、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管理第二節國有企業法律制度一、國有企業法概述(一)國有企業的概念國營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二)我國國有企業法的立法概況1、《憲法》中的有關規定。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十六條:“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等。3、《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規章4、有關特殊國有企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如《郵政法》、《鐵路法》、《商業銀行法》等。5、《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國有企業經營權是指國有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共14項1.生產經營決策權;2.產品、勞務定價權;3.產品銷售權;4.物資采購權;5.進出口權;6.投資決策權;7.留用資金支配權;8.資產處置權;9.聯營兼并權;10.勞動用工權;11.人事管理權;12.工資、獎金分配權;13.內部機構設置權;14.拒絕攤派權。企業的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侵犯,企業有權通過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舉報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保護經營權不受侵犯。二、國有企業經營權(一)廠長負責制1.含義:國有企業的廠長對企業的生產指揮、經營管理全權負責的一種企業內部領導制度。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的生產和經營管理中處于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2.廠長的任職條件及產生、任期3.廠長的職權(共6項)三、國有企業的內部管理體制(二)職工民主管理制度1.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和地位。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企業的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2.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共5項)三、國有企業的內部管理體制(續)(三)黨委保證監督制度在堅持和完善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發揮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在企業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發揮黨委的保證和監督作用,監督企業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干部政策的執行,保證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三、國有企業的內部管理體制(續)(四)企業管理委員會制度大、中型國有企業設立企業管理委員會,協助廠長對企業重大問題做出決策。企業管理委員會是企業建立的以廠長為首的民主決策機構,由廠長、副廠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黨委書記、團委書記、工會主席和職工代表大會選出的職工代表組成。三、國有企業的內部管理體制(續)(一)政府作為所有者代表的職責(二)政府作為社會經濟(行政)管理者的職責四、國有企業與政府的關系(一)企業國有資產和國家出資企業的概念(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權和責任(四)國家出資企業的財產權及其對出資人的相關責任五、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一、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種類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2.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立法概況《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鄉鎮企業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節集體企業法(略講)一、合伙企業法概述二、普通合伙企業三、有限合伙企業第四節合伙企業法(一)合伙企業的概念和種類合伙企業是指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根據所訂立的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二)合伙企業法的立法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一、合伙企業法概述(一)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普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普通合伙企業(二)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1.提出申請提交文件:(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申請書;(2)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4)合伙協議;(5)出資權屬證明;(6)經營場所證明;(7)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2.工商登記20日內二、普通合伙企業(續)(三)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原始財產、積累財產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合伙人的共有財產3.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轉讓內部轉讓、對外轉讓4.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出質二、普通合伙企業(續)(四)普通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1.合伙企業事務執行2.對合伙人權利的限制(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3)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二、普通合伙企業(續)(四)普通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按約定;按實繳出資比例。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二、普通合伙企業(續)(五)普通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1.保護善意第三人原則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債務清償的雙重優先原則合伙企業對其到期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對其個人到期債務,應先以其其他合法財產清償,不足清償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二、普通合伙企業(續)(六)入伙和退伙1.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除另有約定,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普通合伙企業(續)(六)入伙和退伙2.退伙(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也稱為當然退伙(共5種情形)(3)除名退伙(共4種情形)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普通合伙企業(續)(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二、普通合伙企業(續)(一)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三、有限合伙企業(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資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三、有限合伙企業(續)(三)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允許的例外情形(共8種)三、有限合伙企業(續)(四)有限合伙人的權利在不違反合伙協議的情況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三、有限合伙企業(續)(五)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業(續)(六)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三、有限合伙企業(續)(七)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三、有限合伙企業(續)(一)清算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四、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二)通知或公告清算人應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四、合伙企業解散、清算(續)(三)財產分配順序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四、合伙企業解散、清算(續)(四)企業注銷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四、合伙企業解散、清算(續)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立法概況三、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四、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五、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節個人獨資企業法(略講)它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注意: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立法概況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三、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個人獨自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所禁止的行為(共10項)四、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一)應當解散的情形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可以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五、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和種類二、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概況二、外商投資法的主要內容第六節外商投資企業法(一)概念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二)種類以往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也稱為“三資企業”。《外商投資法》生效后,按公司、合伙、獨資等類型設立,但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和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019年3月15日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二、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概況(一)適用范圍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1)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2)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3)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三、外商投資法的主要內容(二)投資促進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三、外商投資法的主要內容(續)(三)投資管理1.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平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三、外商投資法的主要內容(續)2.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范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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