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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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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與特征1、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2)公司全部的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3)股東人數只有最低限制,無最高限制;(4)公司的股份以股票形式公開發行和轉讓(5)公司的經營狀況必須向社會公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1、確定公司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是指依法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人。認購+承辦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訂立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3、股份的認繳和募集(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4、成立公司機構(1)發起設立: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2)募集設立的創立大會: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①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②通過公司章程;③選舉董事會成員;④選舉監事會成員;⑤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⑥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⑦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5)辦理設立登記公司機構建立以后,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采取募集設立的,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相關文件。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登記機關接到設立申請后,按照有關規定作出予以登記或者不予以登記的決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股東大會1、股東大會的法律地位與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豆痉ā逢P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2、股東大會的召開的期限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新增)**3、股東大會的召集與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股東大會召開的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新增)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5、股東大會表決方式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新增)**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新增)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在選舉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該次選舉擬選舉產生之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制度。**(二)董事會、經理1、董事會的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2、董事會任期與職權《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和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董事會的召開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新增)。除董事會外,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的情形(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會**4、董事會表決與責任董事會會議應有過1/2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1/2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5、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6、其他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三)監事會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新增)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監事會地位、組成、職權、任期、表決方式等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四)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公司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將原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之第三節關于“上市公司”規定的大部分內容轉入新《證券法》中。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一)股份的含義、特點及分類1、股份的含義:(1)對公司而言,股份是以貨幣價值量計算的均等的資本單位或單位資本。(2)對股東而言,股份是股東基于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法》關于股份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1)按照記名與否:記名股是將股東姓名記載于股票的股份。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無記名股指不將股東姓名記載于股票的股份。2、股份的分類**(2)按照權利分普通股和特別股(優先股、后配股):優先股是指,依據公司章程或股份發行條件,享有某種優先權的股份。后配股就是最后享受利潤分配的股份。普通股有兩種含義,第一,在不存在特別股的情況下,指全體股東享有的權利平等的股份。第二,在存在特別股的情況下,指后于優先股而先于后配股獲得利潤分配的股份。**3、股份主要特點:(1)股份代表的資本額一律平等,所包含的權利義務也一律平等;(2)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和流通;(3)股份表現為股票,股票作為過分的證券形式,股票的持有者即為股東權的享有者,股票的轉讓即為股東權的轉讓。**4、公司股票與公司債券的區別(1)性質不同:公司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2)權利不同:股票是所有權憑證,股票所有者憑股票享有參與企業管理、決策和分配等權利。而債券是債權憑證,債券的所有者有到期收回本金并獲得利息的權利。(3)收益不同:股息是由企業的盈利狀況決定的,因而并不固定。而債券利息則是在發行時就已經明確,與企業盈利無關。(4)收回原始出資的方式不同:除非法律規定的情形,股東無權要求公司回收股票以撤回出資。而債券所有者可以在期限屆滿收回本金。(5)企業解散時的受償不同:一般情況下,債券作為債權比股票優先受償。**(二)股份發行1、股份發行的原則: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2、股票發行價格: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3、股票與股票形式: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4、新股發行(1)公司發行新股,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①新股種類及數額;
②新股發行價格;
③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④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2)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且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制作認股書。由證券公司承銷,由銀行代收股款。(3)新《公司法》將原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之第一節關于“公司發行新股”規定區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并將大部分內容轉入新《證券法》中。**(三)股份轉讓1、股份的轉讓,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依法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讓與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法律行為。2、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3、股份轉讓的規定(1)場所: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新增)。**(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3)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新增)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5)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公司回購股份: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①項至第③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注銷與移交: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①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②項、第④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③項情形的,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依照③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4、其他新《公司法》刪除了原公司法中關于“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轉讓和購買股份”的單獨規定。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有限責任與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點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分為等額股份出資比例限制嚴格出資證明書不分為等額股份有限(全部資產)有限(出資額)企業法人公司股票依法自由所持股份有限(所持股份)有限(全部資產)企業法人主體資格公司資本公司責任股東責任股份形式股份轉讓權利義務責任形式法律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制定,大會通過簡單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制定10、30、50萬2—50、獨資公司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復雜5人以上、國企改制1000萬法定要求法定文件限額要求法定、例外固定、必要法定要求設立條件股東人數股東出資公司章程名稱機構場所條件設立程序條件與程序**治理結構比較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機構表決權出資比例可以不設立全體股東股東會一股一票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股東股東大會股東組成權力機構半數與2/3權力機構組成地位設立議事規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3人或1—2人可以不設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3—13人對股東會負責法定機構3人以上5—19人董事長對股東大會負責對權力機構負責經理消極資格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地位人員法定代表人執行機構地位監督機構組成經營機構董事會可以不設立法定機構**某省轄市有4家集體企業,擬設立一股份公司,只發行定向募集的記名股票??傋再Y本為900萬元,每個企業各承擔200萬元。在經過市領導的同意后,正式開始籌建。4個發起人各認購200萬元,其余100萬向其他企業募集,并規定,只要支付購買股票的資金,即時就交付股票,無論公司是否成立。且為了吸引企業購買,可將每股1元優惠到每股0.9元。股款全部募足后,發起人召開創立大會,但參加人員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只有三分之一多一點。原因是有兩個發起人改變了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創立大會決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了申請書,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根本達不到設立股份公司的條件,且違法之處甚多,不予登記。此時,發起人也心灰意懶,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東的股本也隨即退回。**(1)發起人只有4人,不夠法定5人的最低限額,且不屬于可以少于5人的國有企業。(2)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同意。(3)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4)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行。(5)創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法定為超過二分之一才可舉行創立大會。(6)兩名發起人私自抽回股本。(7)注冊資本未達法定最低限額。法定股份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一千萬元。對于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費用和債務,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公司法》規定由發起人負連帶償還責任。本案中四名被告應對原告們提出的15萬元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某市集體企業A廠、B廠、C廠欲聯合組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A:10萬元,以現金投入。B:15萬元,以土地使用權、廠房等實物作價投入。C:20萬元,以現金和專利技術投入,其中專利技術作價3萬元。由于出資額不夠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三方達成口頭協議,允許C的專利技術作價8萬元,等公司成立后,再修改章程,將C的出資由25萬元改回到20萬元。減少的5萬元用A、B、C三廠在公司盈利中按各自的出資比例扣除應分的利潤來補足。公司成立后,根據原先的口頭協議,A、B兩廠的董事會成員要求修改章程,C廠董事不同意,A、B兩股東決定抽回其投資另組公司,并按原三方商定的比例抽走了在公司中的資金。C股東就向法院起訴A、B兩股東。**1)由于工業產權作價沒有一個較為客觀的標準,對于工業產權的出資,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且作價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允許抽回其出資,否則,依法將被處以罰款。公司成立后,若某個股東想退出公司,可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給股東外的他人。3)本案A、B兩股東屬私自抽回其出資,依法應責令其補回。雖然C在A、B抽逃資金的事件中沒有責任,但其在虛假登記中負有責任,所以,對于債務、罰款、訴訟費應按照原先的出資比例(專利技術作價3萬元,總出資為45萬元)分擔。**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公司,以商品批發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貨幣出資,分別為20萬元和60萬元,丙以實物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為20萬元,丁、戊擬以勞務出資。公司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并擬由乙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丙擔任公司的監事,丁、戊分別擔任副總經理?;卮?—5題**1.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勞務出資?A.可以B.不可以C.經其他股東同意后可以D.經公司登記機關認可后可以2.本案中甲、乙、丙、丁分別為未來的公司取一個名稱,其中可以采用的是:A.北京大地商貿公司B.北京666商品貿易有限責任公司C.中國北京商品貿易國際發展有限責任公司D.北京匯通商品貿易有限責任公司**3.本案中,根據既往履歷,什么人具備在公司中擔任董事的資格?A.乙原系國家機關干部,現已下崗分流B.丙原為某廠廠長兼黨委書記,兩年前因對該廠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被免職,現賦閑在家C.丁為商業管理博士,但因父親住院醫療負債15萬元D.戊原為個體戶,曾因偷稅被判刑,1年前已刑滿釋放。4.公司成立后,庚打算加入并擬入資10萬元,下列幾種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A.庚要想成為新股東,必須經原股東一致同意B.庚要想成為新股東,必須經2/3以上的股東同意C.庚要想成為新股東,必須經持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D.庚可以通過直接與甲協商受讓甲的出資而成為股東**5.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轉讓出資給庚,丙表示同意,丁、戊稱無所謂,但并不反對。乙以前曾與庚共過事有過恩怨,故堅決反對,但出價又不如庚高。后甲將出資轉讓給庚,并辦理了變更登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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