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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第一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概述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概念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是指行為人因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七章首先規定了環境污染的責任。所謂環境污染,是指引起自然因素總體不良變化的損害,換言之,即人類所處的自然條件和狀態發生了不利于人類生活的各種變化,產生了對人類良好生存環境的損害。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七章在規定環境污染責任的基礎上,增加了生態破壞責任的規定。所謂生態破壞,是指因為行為人不合理的開發、利用、濫砍濫伐、過度捕撈等行為,造成生態退化、環境結構和功能的變化,出現水土流失、沙漠化、荒漠化、森林被破壞、土壤被污染、生物多樣性減少等現象。第一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概述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特點 依據《民法典》第1229條的規定,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它包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兩種侵權行為。 2、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具有私害性和公害性的雙重特點。 3、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主體常常具有多重性。 4、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方式具有多樣性。 5、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的結合。第一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概述三、環境污染責任與不可量物侵害

不可量物侵害與環境侵權具有類似性。所謂不可量物,是指按照通常的計量手段無法加以精確測量的某些物質,不可計量的物,大體如氣體、音響、光線、塵埃、采石之粉、灰、火花、濕氣、真菌類、噪聲、電流、臭氣、煙氣、煤氣以及“光的有意圖之侵入”。第二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1229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這一規定,環境污染責任在性質上屬于嚴格責任。 符合排污標準的污染是否仍需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229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即便排污行為符合標準,行為人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第三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構成要件一、實施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二、損害三、因果關系第四節數個主體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責任一、數個主體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責任的特點 根據環境污染責任承擔主體的數量不同,環境污染責任形態可以分為單一主體污染環境的責任和數個主體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責任。《民法典》第1231條規定:“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從實踐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中單一污染者的情形較少,大多是數個污染者和生態破壞者的污染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案件。此種責任的特點主要在于: 1、主體是數個污染者和生態破壞者。 2、數個主體造成同一損害。 3、它所包含的因果關系形態具有多樣性。 4、責任后果的多樣性。第四節數個主體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責任二、數個主體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責任承擔 《民法典》第1231條確定了二人以上共同污染環境造成侵權責任的承擔規則,依據該條規定,如果多個污染者分別排污造成同一損害,各個污染者應當承擔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依據《民法典》第1231條的規定,在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責任中,確定各污染者的責任范圍應當考慮如下因素: 1、根據污染物的種類確定責任。 2、根據污染物的濃度確定責任。 3、根據排放量確定責任。 4、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第六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免責事由一、免責事由 原則上,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或減輕責任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第三人行為、受害人的過錯。其中,受害人的過錯是導致免責還是減輕責任,要具體分析,如果其過錯是故意,則構成免責事由;如果只是一般的過錯,則只構成減輕責任事由。如果污染者不能夠證明以上減輕或者免除責任事由,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免責事由二、減輕責任的事由 嚴格責任意味著對于責任的承擔規定是嚴格的,但責任人仍然可以根據一定的減輕責任的事由主張減輕責任?!睹穹ǖ洹返?230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币虼耍P于減輕責任的事由應當由污染者來進行證明。 按照嚴格責任的一般法理,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才能減輕責任人的責任,受害人的一般過失不能導致責任的減輕。第十八章高度危險責任第一節高度危險責任概述一、高度危險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高度危險責任,是指因高度危險活動或高度危險物導致他人損害,行為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睹穹ǖ洹返?236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確認了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概括而言,高度危險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其歸責基礎是高度危險。 2、其免責事由受到嚴格限制。 3、其是從事高度危險活動或對高度危險物的責任。 4、其是從事高度危險活動或對高度危險物的責任。第一節高度危險責任概述二、高度危險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法典》對于高度危險責任采嚴格責任原則。之所以對高度危險責任采嚴格責任原則,主要原因在于: 1、在高度危險責任中,行為人的活動都是合法的,而且是對社會有益的,但由于高度危險活動具有危險性,行為人從事該活動就開啟了危險來源,因而,行為人應當對其形成的風險負責。 2、有利于控制危險。危險制造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后果發生。課以行為人就危險活動承擔嚴格責任,有利于督促行為人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害事故的發生。第二節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責任一、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1236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痹诟叨任kU責任中,《民法典》將高度危險作業放在首位,且通過第1236條設定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加以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范圍具有寬泛性。 2、高度危險作業損害的嚴重性。 3、高度危險作業損害的難以控制性。 4、高度危險作業損害的異常性。第二節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的一般條款

《民法典》第1236條規定了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也就是說,它通過兜底性和開放性的規定,涵蓋了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236條雖然是一般條款,但其僅適用于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情形,而不包括高度危險物。第二節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責任三、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一)從事了高度危險作業(二)因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三)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三節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一、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是指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經營者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民用核設施造成損害的責任的特點主要在于: 1、它是因民用核設施營運造成損害的責任。 2、它是因高度危險作業而產生的責任。 3、它的免責事由受到嚴格限制。 4、它規定了責任限額。 5、它不僅受國內法調整,而且受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調整。第三節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二、民用核設施造成損害的歸責原則 從比較法上來看,民用核設施造成損害責任基本上都采嚴格責任。由于放射性污染屬于高風險責任,一旦賠償,數額巨大,核設施機構也難以承受,需要采用放射性污染的強制性保險制度,這也客觀上要求采嚴格責任。從國際公約來看,基本上都采嚴格責任。第三節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三、民用核設施造成損害的構成要件(一)經營民用核設施(二)損害后果(三)經營核設施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第三節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四、責任主體 從比較法上看,對民用核設施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采取了營運單位責任的制度,排除了參與核設施的其他主體的責任,如核原料的提供者、運輸者等主體的責任。此種現象在學理上稱為“責任集中”方式,即將核事件的責任全部歸結于核設施的營運者,其他任何人包括制造商或供應商等都不承擔責任。第三節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五、免責事由 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第6條規定:“對直接由于武裝沖突、敵對行動、戰爭或者暴亂所引起的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營運者不承擔賠償責任?!蔽覈睹穹ǖ洹返?237條采納這一規定,免責事由包括兩種類型: 1、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 2、受害人故意第四節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一、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的概念

所謂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是指民用航空器在飛行中導致他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其經營者所應承擔的嚴格責任。民用航空器致人損害的責任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它是因為航空器在飛行中致人損害而引發的賠償責任。 2、免責事由有嚴格限制。 3、它涉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4、它是一種受限額限制的責任。第四節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二、歸責原則

關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在比較法上有不同的做法:一是區分模式。二是統一模式。從歸責原則來看,我國仍統一采嚴格責任原則。第四節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三、責任構成要件(一)因民用航空器致人損害(二)必須因航空器經營致人損害(三)航空器運營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第四節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四、免責事由 《民法典》第1238條規定的免責事由限于受害人故意,這表明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是非常嚴格的責任,即使是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責。所謂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的損害。但某一個受害人的故意行為造成了損害,不應當影響其他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第五節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一、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是指因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占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的嚴格責任。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責任的主要特征在于: 1、它是高度危險物導致損害的責任。 2、它是由高度危險物的固有危險造成損害的責任。 3、它不適用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 4、責任主體具有多樣性。第五節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二、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與相關概念比較(一)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與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 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與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都屬于高度危險責任的范疇。高度危險既包括危險活動的危險,也包括危險物的危險。不過,高度危險活動和高度危險物也具有一定的聯系,從事高度危險活動時,也可能使用高度危險物,因此,在不少情形,高度危險活動與高度危險物是相互結合的。第五節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二、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與相關概念比較(二)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與環境污染致人損害 高度危險物致害也會發生環境污染。因為許多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險物一旦發生損害,就可能產生嚴重的環境污染。此外,環境侵權與高度危險責任常常會發生競合。 環境污染責任和高度危險責任之間也存在明顯區別: 1、導致損害發生的方式不同。 2、歸責的基礎不同。 3、免責條件不同。 4、多人致害時的責任承擔方式不同。第五節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一)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二)高度危險物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第五節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四、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的典型類型(一)合法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的責任(二)遺失或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的責任(三)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第六節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一、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概述 所謂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是指從事法律明確規定的高度危險活動(包括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經營者應當承擔的嚴格責任。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的主要特點在于: 1、它是因高度危險活動導致損害的責任。 2、它是因高度危險活動的固有危險導致損害的責任。 3、它是因合法活動而導致損害的責任。第六節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二、高度危險活動致害的責任構成要件(一)必須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二)造成了損害后果(三)高度危險活動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六節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三、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的免責和減輕責任事由(一)免責事由 1、受害人的故意 2、不可抗力 3、受害人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危險物存放區域第六節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三、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的免責和減輕責任事由(二)減輕責任事由

依據《民法典》第1240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本條在《侵權責任法》第73條的基礎上進行了一定修改,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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