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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事后檢查要點2024年12月對2022年8月編制完成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事后檢查要點(試行)》(以下簡稱“檢查要點”)進行修編。(1)以截止到2024年6月1日前實施的現行國家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的《通用規范》和《項(2)增加截止到2024年6月1日前實施的國家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未涵蓋的國家標準和北(3)增加《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錄(2023年版)》作為事后檢查內容。(4)對“檢查要點”中的“前言”和“編制說明”做了部分文字修改。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修編負責人:羅威宛春趙菲郝慶斌曹艷平劉宗寶執行負責人:李云鵬劉京京郭寧牛寅平邵培陳廣峰熊愛民張軍徐斌專業及專項負責人:(以姓氏筆畫為序)本次修編的主要編制人員:(以姓氏筆畫為序)呂石磊朱琳任瑋任健凱劉爽劉長青劉玉珠劉永剛劉加根劉宗東劉高忠劉敏敏江賢鋒許磊許丹楠孫寧杜馨昱李俐李云鵬李文峰李世民李建光李俊民李海坤李海莉李海燕李靜坡李操旺楊世超楊榮華楊曉艷楊慧媛趙艷霞趙曉敏郝慶斌柯加林段世昌侯東利侯春源婁威洪漢寧姚立新姚赤飆班海龍袁代光袁江華徐征徐孝君高冬梅高春玲郭健郭書泰郭銀蘋陶怡臻黃獻曹艷平樊麗娜潘悅潘國慶霍利生魏海濤本次修編的主要審查人員:(以姓氏筆畫為序)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關于深化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京規字發(2022)194號)精神,強化建筑工程質量主體責任,創新管理方式,增強監管能力,完善相關配套機制,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規自委”)聯合市住建委、市國動辦等有關部門,組織多家勘察設計單位及北京市施工圖審查協會,組建了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勘察地基處理6個專業組和規劃監督、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無障礙環境建設、地方標準執行8個專項組,編制完成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事后檢查要點(試行)》(以下簡稱“檢查要點”)。本檢查要點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事后檢查,市政基礎本檢查要點的消防專項檢查內容僅適用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8號令)第十四條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仍采用事前審查。本檢查要點征求了我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部分勘察設計單位和審查機構的意見,同時,邀請行業內專家對檢查要點進行了評審。檢查要點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修改和補充完善之處,請及時向編制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施工圖審查協會參編單位:(排名不分前后)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中冶京誠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中國航空規劃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住宅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中建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中兵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航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中設安泰(北京)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京同合國際工程咨詢(北京)有限公司建研航規北工(北京)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建院京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國標筑圖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中勘三佳工程咨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博凱君安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組主要成員:負責人:原斌張同億曹艷平李珂劉宗寶執行負責人:羅威張軍姜學宜專業及專項負責人:(以姓氏筆畫為序)編制組成員:(以姓氏筆畫為序)主要審查人員:(以姓氏筆畫為序)王鋒化建新盧求葉依謙孫成群李建光李俐李俊民李炳華楊金明肖從真何山余正維余海群汪恒沈玫為使施工圖事后檢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本檢查要點的編制思路,現對檢查要點1.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2024年6月1日及之前實施的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即《通用規范》和《項目規范》中的強制性規范(簡稱“強規”);《通用規范》和《項目規范》未廢止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簡稱“強條”)。2.實施告知承諾制的各項檢查工作中涉及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二、編制原則1.本檢查要點主要服務于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事后抽查、聯合監管、信用記分及行政處罰2.《北京市勘察、設計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設計質量信用評價標準》中有關存3.A類、B類要點的編制及劃分原則:A類、B類要點均照嚴重影響安全和非必要不納入為原則,A類要點為違反后可能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的內容,其他均為B類要點。4.建筑專業、結構專業、給水排水專業、暖通專業、電氣專業、勘察及地基處理5.消防工程專項檢查要點僅適用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住建部58號令)第十四條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6.人防工程專項檢查要點除影響人防工程防護安全的A類、B類要點之外,還包括設計標準中部分重要條文,作為設計質量信用評價標準7.規劃監督、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無障礙環境建設、地方標準執行專項檢查要點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部分規定及各專項設計承諾的內三、執行說明1.規劃監督、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無障準執行等專項進行單項檢查時,除檢查本專項要點外,還應檢查本專項涉及的A、B類要2.對于本檢查要點中執行確有困難的“強規”或“強條”,建設及設計單位可提出設計解決方案,可在施工圖上傳備案前向主管部門申請召開專家評審會或論證會予以解3.本檢查要點是保證工程設計質量安全的主要要求,并不是工程設計的全部內容。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全面執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現行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4.本檢查要點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條款的摘錄,要點中有關條款的條文說明、關聯條款、勘誤、更新等,應以摘錄的原規范、標準、法律、法規等原文為準。檢查要點編制工作組修編說明編制說明 三、給水排水專業檢查要點 四、暖通專業檢查要點 七、內部裝修改造工程(涉及結構變動)檢查要點 1序號檢查項目類別規定民建通用1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0m,兼作消防車道時不應小于4.0m;2雙車道寬度不應小于6.0m;3盡端式道路長度大于120m時,應設置回車場地。4.5.1地下車庫、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風口不應朝向鄰近建筑的可開啟外窗或取風口;當排風口與人員活動場所的距離小于10m時,朝向人員活動場所的排風口底部距人員活動場所地坪的高度不應小于2.5m。5.1.2入口、門廳等人員通達部位采用落地玻5.2.1當臺階、人行坡道總高度達到或超過0.70m時5.2.2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臺階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30m,應大于0.15m。5.2.3臺階踏步數不應少于2級,當踏步數不足2級設置。5.3.4公共樓梯應至少于單側設置扶手,梯段凈寬達3股人流應兩側設扶手。5.3.6公共樓梯正對(向上、向下)梯段設置的樓梯間門距踏步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0.60m。5.3.7公共樓梯休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段凈高不應小于2.20m。休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10m。)2序號檢查項目類別樓梯和扇形踏步離內側扶手中心0.25m處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樓梯類別最小寬度最大高度以樓梯作為主要垂直交通的公共建筑、5.3.10每個梯段的踏步高度、寬度應一致,相5.3.11當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公年版)4.1.12條執行)1高層公共建筑和高層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電梯臺數不應少于22建筑內設有電梯時,至少應設置1臺無障礙電梯;1出入口暢通區的寬度從扶手帶端部算起不應小于2.50m;2位于中庭中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臨空部位應采取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4自動扶梯的梯級、自動人行道的踏板或傳送帶上空,垂直凈高不應小于2.30m。2不應布置在有嚴格衛生、安全要求房間的直接上層;1屋面應設置坡度,且坡度不應小于2%;6.1.3建筑采光頂采用玻璃時,面向室內一側應采用夾層玻璃;3序號檢查項目類別6.2.8建筑幕墻應綜合考慮建筑類別、使用功理氣候、環境等因素,合理選擇幕墻形式和面板材料,并應符合下列規5玻璃幕墻的玻璃面板應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墻的玻璃面板應采用夾層玻璃;6.3.3建筑內的廁所(衛生間)、浴室、公共廚房、面、地面,開敞式外廊、陽臺的樓面應設防水6.4.6面板為脆性材料的吊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玻璃吊頂全玻璃。2開向公共走道的窗扇開啟不應影響人員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0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高度由樓地面(或可踏面)起計算不應小于1采光天窗應采用防破碎墜落的透光材料,當采用玻璃時.應使用夾層玻璃或夾層中空玻璃;6.6.1陽臺、外廊、室內回廊、中庭、內天井、上人屋面及樓梯等處的臨空部位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2欄桿(欄板)垂直高度不應小于1.10m。欄桿(欄板)高度應按所在樓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頂面的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面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應按可踏部位頂面至扶手6.6.2樓梯、陽臺、平臺、走道和中庭等臨空部位的玻6.6.3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桿應采取防止攀滑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間距不應大于0.11m。建筑專業檢查要點4序號檢查項目類別年版)4.1.9條執行)6.6.4公共場所的臨空且下部有人員活動部位的欄以上0.10m高度范圍內不應留空。4.2.5外窗(包括未封閉陽臺的門)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的規定。構件名稱交通干線兩側臥室、起居室(廳)的窗計權隔聲量+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其他窗計權隔聲量+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2.0.3工程按其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具符合表2.0.3的規定。工程類型工程防水類別甲類乙類丙類地下下室,對滲漏敏感的建筑除甲類和丙類以外的建筑地下工程對滲漏不敏感的物品、設備使用或貯存場所,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屋面民用建筑和對滲漏敏感的工業建筑屋面除甲類和丙類以外的建筑屋面外墻民用建筑和對滲漏敏感的工業建筑外墻滲漏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工業建筑外墻一室內民用建筑和對滲漏敏感的工業建筑室內樓地面和墻面一一2.0.4工程防水使用環境類別劃分應符合表2工程類型工程防水使用環境類別I類建筑地下下結構板底標高高差抗浮設防水位標高與一建筑專業檢查要點5序號檢查項目類別工程類型工程防水使用環境類別I類年降水量P<400mm外墻年降水量P<400mm室內頻繁遇水場合,或長期相間歇遇水場合明顯損失的場合2.0.6工程防水等級應依據工程類別和工程防水使用環境類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等級應根據工程類別、工程地質條件和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其他工程防水等級不應1一級防水:I類、Ⅱ類防水使用環境下的甲類工程;I類防水使用環2二級防水:Ⅲ類防水使用環境下的甲類工程;Ⅱ類防水使用環境下的乙類工程;I類防水使用環境下的丙類工3三級防水:Ⅲ類防水使用環境下的乙類工程;Ⅱ類、Ⅲ類防水使用防水卷材類型卷材防水層最小厚度聚合物改性瀝青類防熱熔法施工聚合物改性防水卷材熱瀝青粘結和膠粘法施工聚合物改性防水卷材預鋪反粘防水卷材(聚酯胎類)自粘聚合物改性防水卷材(含濕鋪)聚酯胎類無胎類及高分子膜基分子類防水均質型、帶纖維背襯型、織物內增強型雙面復合型塑料類塑料防水板3.3.11反應型高分子類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類瀝青類防水涂料等涂料防水層最小厚度不應小于1.5mm,熱熔施工橡膠瀝青類防水涂料防水層最小厚度不應小于2.0mm。3.3.12當熱熔施工橡膠瀝青類防水涂料與防防水層時,其厚度不應小于1.5mm。6序號檢查項目類別3.4.1外涂型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材于1.0mm,用量不應小于1.5kg/m2。3.4.3地下工程使用時,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防6.0mm,摻外加劑、防水劑的砂漿防水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8.0mm。4.1.3種植屋面和地下建(構)筑物種植頂板工程防水等級應為一級,并應至少設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層,其上水溝應做防水處理,排水溝的縱向坡度不應小于0.2%。1主體結構防水做法應符合表4.2.1的規定。防水等級防水做法防水混凝土外設防水層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水泥基防水材料一級不應少于3道為1道,應選不少于2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不應少于1道二級不應少于2道為1道,應選不少于1道;任選三級不應少于1道為1道,應選一注:水泥基防水材料指防水砂漿、外涂型水泥基滲透2疊合式結構的側墻等工程部位,外設防水層應采用水泥基4.2.7附建式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1應將覆土中積水排至周邊土體或建筑排水系統;2與地上建筑相鄰的部位應設置泛水,且高出覆土或場地不應小于1平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應符合表4.4.1-1的規定。 防水等級防水做法防水層一級不應少于3道卷材防水層不應少于1道二級不應少于2道卷材防水層不應少于1道三級不應少于1道任選建筑專業檢查要點7序號檢查項目類別2瓦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應符合表4.4.1-2的規定。防水等級防水做法防水層屋面瓦防水卷材防水涂料一級不應少于3道為1道,應選卷材防水層不應少于1道二級不應少于2道為1道,應選不應少于1道;任選三級不應少于1道為1道,應選一3金屬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應符合表4.4.1-3的規定。全焊接金屬板屋面應視為一級防水等級的防水做法。防水等級防水做法防水層金屬板防水卷材一級不應少于2道為1道,應選防水等級防水做法防水層金屬板防水卷材一級不應少于2道為1道,應選不應少于1道;厚度不二級不應少于2道為1道,應選不應少于1道三級不應少于1道為1道,應選一4當在屋面金屬板基層上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PVC)、熱塑性聚烯烴防水卷材(TPO)、三元乙丙防水卷材(EPDM)等外露型防水卷材單層使用時,防水卷材的厚度,一級防水不應小于1.8mm,二級防水不應小于1.5mm,三級防水不應小于1.2mm。4.4.2種植屋面工程的排(蓄)水層應結合屋面排水系統設計,不為耐根穿刺防水層使用,并應設置將雨水排向屋面排水系統的有組織排4.4.3屋面排水坡度應根據屋頂結構形式、屋面基層式、材料性能及使用環境等條件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屋面排水坡度應符合表4.4.3的規定。屋面類型屋面排水坡度(%)平屋面瓦屋面塊瓦波形瓦瀝青瓦金屬瓦金屬屋面壓型金屬板、金屬夾芯板單層防水卷材金屬屋面種植屋面玻璃采光頂8序號檢查項目類別4.4.8屋面天溝和封閉陽臺外露頂板等處的工程防防水等級一致。1防水等級為一級的框架填充或砌體結構外墻,應設置2道及以上防水層。防水等級為二級的框架填充或砌體結構外墻,應設置1道及以上防水層。當采用2道防水時,應設置1道防水砂漿及1道防水涂料或2防水等級為一級的現澆混凝土外墻、裝配式混凝土外墻板應設置1道及以上防水層。防水等級防水做法防水層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水泥基防水材料一級不應少于2道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不應少于1道二級不應少于1道任選4.6.3有防水要求的樓地面應設排水坡,并應水坡度不應小于1.0%。4.6.4用水空間與非用水空間樓地面交接處應有防止水流入非用水房間的措施。淋浴區墻面防水層翻起高度不應小于2000mm,且不低于淋浴噴淋口高度。盥洗池盆等用水處墻面防水層翻起高度不應小于1200m墻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應小于250m4.6.7室內需進行防水設防的區域不應跨越變形縫等的部位。4.8.1混凝土結構蓄水類工程防水應采用結構防水混凝土加外2防水等級為一級的蓄水類工程,應至少在內防水等級為二級的蓄水類工程應在內壁設置1道防水層。防水材料應選用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水泥基防水材料。3對蓄水水質有衛生要求的混凝土結構蓄水類工程,應增加外壁防水層,至少應設置1道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水泥基防水材料防水層。9建筑專業檢查要點序號檢查項目類別其它住宅5.1.1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5.5.5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5.7.2陽臺欄桿設計必須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5.8.2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5低于2.20m,且局部凈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5.8.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20m。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1.10m。6.1.7位于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6.1.11外廊、內天井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10m,上人屋面臨空處的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2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6.4.1四層及四層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戶入口層的高度超過9m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須設置電梯,每個設置電梯的居住單元應至少設有1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6.4.7電梯不應緊鄰臥室布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的臥室布置時,應采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序號檢查項目類別6.6.1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8.2.4臥室、起居室(廳)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于1/1分戶墻、分戶樓板,空氣聲計權隔聲量+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Rw+C)應大于50dB;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Rw+Ctr)應大于51dB。住宅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最小距離(m)住宅面向無出入口高層多層222335355有出入口高層多層22222注:1當道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路邊緣指便道邊線;1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2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于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0.2%。建筑專業檢查要點序號檢查項目類別5.1.4衛生間應設置便器、洗浴器、洗面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5.3.3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2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并不應設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庫內車道凈高不應低于2.20m。車位凈高不應低于2.00m。4.1.9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3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09m。4.1.12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凈寬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09m。防護欄桿必須牢固、安全,高度不應低于1.10m。防護欄桿最薄弱處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應不小于1.5kN/m。4.2.4道路系統應保證救護車輛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處,且序號檢查項目類別5.1.2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應設置在室、半地下室。6.5.3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應與電梯井道、有噪聲振動的設備機房等相鄰布置。6.1.1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筑應為低層建筑或設置于年人使用的房間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2.0.7廚房、盥洗室、廁所(衛生間)、浴室、洗衣房、水用水房間的樓地面應采取防水、防滑措施。2.0.17開敞陽臺、外廊、室內回廊、中庭、內梯等部位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或欄板,并應符合下列規2宿舍類建筑的防護欄桿或欄板垂直凈高不應低于1.10m,學校宿舍的防護欄桿或欄板垂直凈高不應低于1.20m;3旅館類建筑的防護欄桿或欄板垂直凈高不應低于1.20m;4放置花盆處應采取防墜落措施。應設置電梯。3.3.2宿舍內的公用盥洗室、公用廁所和公共活動室(采光和自然通風。3.3.4公用盥洗室、公用廁所不應布置在居室的直獨立衛生間時,公用盥洗室及公用廁所與最遠居室的距離不應大于建筑專業檢查要點序號檢查項目類別3.3.7當宿舍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陽臺、不應遮擋視線,高度不應大于0.85m,下部實體部分不得低于0.45m。3.2.7綜合建筑內設置的電影院應設置在獨立人員集散空間;應有單獨出入口通向室外,并應設1飲水點、廁所、用水的機房等存在積水隱患的房間,不應布置在2當用水消防的房間需設置在藏品庫房、展廳的上層或同層貼3.1.1建筑和圍護結構熱工設計應滿足本節性能要求;其中,本規范第3.1.2條、第3.1.4條、第3.1.6~3.1.10條、第3.1.12條應允許按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通過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權衡判斷滿足要3.1.3嚴寒和寒冷地區公共建筑體形系數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單棟建筑面積A(m2)建筑體形系數3.1.7設置供暖、空調系統的工業建筑總窗墻面積比不應屋頂透光部分面積不應大于屋頂總面積的15檢查項目類別3.1.10甲類公共建筑的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應符合表3.1.10-1~表圍護結構部位體形系數≤0.30太陽得熱系數SHGC(東、南、西向/北向)太陽得熱系數SHGC(東、南、西向/北向)屋面一一外墻(包括非透光幕墻)一一底面接觸室外空氣的架空或外挑樓板一一地下車庫與供暖房間之間的樓板一一非供暖樓梯間與供暖房間之間的隔墻一一單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墻)窗墻面積比≤0.20一一積比≤0.30≤0.48/一積比≤0.40≤0.40/一圍護結構部位體形系數≤0.30太陽得熱系數SHGC(東、南、西向/北向)數SHGC (東、南、西向/北向)單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墻)積比≤0.50積比≤0.60積比≤0.70積比≤0.80窗墻面積比>0.80部分面積≤20%)圍護結構部位保溫材料層熱阻R[(m2·K)/W]周邊地面供暖、空調地下室外墻(與土壤接觸的墻)變形縫(兩側墻內保溫時)建筑專業檢查要點檢查項目類別3.1.11乙類公共建筑的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應符合表3.1.11-1和表圍護結構部位傳熱系數K[W/(m2·K)]嚴寒A、B區嚴寒C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屋面底面接觸室外空氣的架空或外挑樓板一地下車庫和供暖房間之間的樓板一一圍護結構部位傳熱系數K[W/(m2·K)]太陽得熱系數SHGC外窗(包括透光幕墻)嚴寒B區嚴寒C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單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墻)一屋頂透光部分(屋頂透光部分面積3.1.12設置供暖空調系統的工業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應符合表3.1.12-1~表3.1.12-9的規定。圍護結構部位傳熱系數K[W/(m2·K)]體形系數0.10<體形系數≤0.15體形系數屋面外墻立面外窗窗墻面積比≤0.200.20<窗墻面積比≤0.30窗墻面積比>0.30屋面透光部分序號檢查項目類別熱工區劃圍護結構部位熱阻R[(m2·K)/W]嚴寒地區地面周邊地面非周邊地面供暖地下室外墻(與土壤接觸的墻)寒冷地區地面周邊地面非周邊地面供暖地下室外墻(與土壤接觸的墻)3.1.13當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墻時,全玻幕墻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積不應超過該建筑同一立面透光面積(門窗和玻璃幕墻)的15%,且應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積(含全玻幕墻面積)加權計算平2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間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墻)應設置可開啟3.1.20電梯應具備節能運行功能。兩臺編者注:北京市地標《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891-2021總體要求滿足并高于《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中要求,因此居住建筑節能設計中下列限值及規定表3.1.3外4~8層限值。≥9層≤3層3.1.4的限值。幼兒園外的居住建朝向北東、西筑各朝向窗墻面積比M不應大于表建筑專業檢查要點序號檢查項目類別圍護結構1.00<外表系數外表系數F≤1.00屋面(主斷面)外墻(主斷面)外窗、陽臺門(窗)、幕墻透光部位和屋面天窗架空或外挑樓板與供暖層相鄰的非供暖空間樓板戶門和單元外門供暖房間與室外直接接觸的外門變形縫墻(兩側墻內保溫)1首層與土壤接觸的地面、凍土線以上與土壤接觸的外墻;2供暖地下室與土壤接觸外墻、頂板和地面;3供暖房間下面從室外地坪至其以下2m的非供暖3.2.4各類居住建筑均應進行累計耗熱指標qH不應大于表3.2.4規定的現行值。累計耗熱建筑外表系數1.00<外表系數外表系數F≤1.001東、西向主要房間外窗的透光部分應設置展開或關閉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戶的活動外遮陽或中置遮陽;2東西向非主要房間的綜合太陽得熱系數SHGC不應大于0.40;3.2.14建筑外門、外窗、敞開式陽臺的陽臺門(窗)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其氣密性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1外窗、敞開式陽臺的陽臺門(窗)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GB/T31433中規定的7級;序號檢查項目類別序號檢查項目類別A2.2.1結構設計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后果的嚴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結構安全等級的劃分應符合表2.2.1的規定。結構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級不得低于三級。安全等級破壞后果安全等級破壞后果安全等級破壞后果一級很嚴重二級嚴重三級不嚴重2.2.2結構設計時,應根據工程的使用功能、建環境影響等因素規定設計工作年限,并應符1房屋建筑的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表2.2.2-1的規定;類別設計工作年限(年)臨時性建筑結構5普通房屋和構筑物特別重要的建筑結構A態。當結構或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狀態之一時,應認為超過了承載能力極1結構構件或連接因超過材料強度而破壞,或因過度變形而不適于繼續承載;2整個結構或其一部分作為剛體失去平衡;3結構轉變為機動體系;4結構或結構構件喪失穩定;5結構因局部破壞而發生連續倒塌;6地基喪失承載力而破壞;序號檢查項目類別1.0.3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1應能夠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期間預期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2應保障結構和結構構件的預定使用要求;2.1.3當發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擊、罕遇地時,結構應保持整體穩固性,不應出現與起因不相稱的破壞后果。當發生火災時,結構應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保持承載力和整體穩固性。2.2.4結構部件與結構的安全等級不一2.3.1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的作用效應應通協調條件、材料時變特性以及穩定性等因素的結構分2.3.2結構分析采用的計算模型應能合理反映結構在相關因素作作用效應。分析所采用的簡化或假定,應以理論和工程實踐為基礎,無成熟經驗時應通過試驗驗證其合理性。分析時設置的邊界條件應符合結2.3.3結構分析應根據結構類型、材料性能和受力特點等性或非線性分析方法。當動力作用對結構影響顯著時,尚應采用動力響應分析或動力系數等方法考慮其影響。2.3.4當結構的變形可能使作用效應顯著增大時,應在結構2.4.1結構上的作用根據時間變化特性應分為永久作用、1永久作用應采用標準值;2可變作用應根據設計要求采用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或準永久2.4.2結構上的作用應根據下列不同分類特性,選擇恰當的作用模結構專業檢查要點檢查項目類別1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2固定作用和非固定作用;3靜態作用和動態作用。2.4.3確定可變作用代表值時應采用統一的設計基準期。當結構設計基準期不是50年時,應按照可靠指標一致的原則,對本規范規定應根據結構的設計工作年限、設計基準期和保證率,確定3地震組合:應符合結構抗震設計的規定;Y(—第i個永久作用的分項系數;序號檢查項目類別2.5.1在選擇結構材料種類、材料規格3.1.2涉及結構或結構單元的正常使用功能、人員舒適性、建筑極限狀態應作為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當結構或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狀態之1影響外觀、使用舒適性或結構使用功能的變形;2造成人員不舒適或結構使用功能受限的振動;3.1.3結構設計應對起控制作用的極限狀態進行計算或驗算;當定起控制作用的極限狀態時,結構設計應對不同極限狀態分別計算或驗1持久設計狀況,適用于結構正常使用時的情況;2短暫設計狀況,適用于結構施工和維修等臨時情況;3偶然設計狀況,適用于結構遭受火災、爆炸、非正常撞擊等罕見3.1.5結構設計時選定的設計狀況,應涵種不利情況。各種設計狀況均應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持久設計3.1.6對每種設計狀況,均應考慮各種1持久設計狀況和短暫設計狀況應采用作用的基本組合;2偶然設計狀況應采用作用的偶然組合;3地震設計狀況應采用作用的地震組合;4作用組合應為可能同時出現的作用的組合;5每個作用組合中應包括一個主導可變作用或一個偶然作用或一個地震作用;6當靜力平衡等極限狀態設計對永久作用的位該永久作用的有利部分和不利部分應作為單獨作用分別考慮;7當一種作用產生的幾種效應非完全相關時,應降低有利效應的分序號檢查項目類別1標準組合,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2頻遇組合,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3準永久組合,用于長期效應是決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1作用的設計值應為作用代表值與作用分項系數的乘積。2材料性能的設計值應為材料性能標準值與材料性能分項系3當幾何參數的變異性對結構性能無明顯影響時,幾何參數的設計值應取其標準值;當有明顯影響時,幾何參數設計值應按不利原則取其4結構或結構構件的抗力設計值應為考慮了材料性能設計值1對于結構或結構構件的破壞或過度變形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作用組合的效應設計值與結構重要性系數的乘積不應超過結構或結構構件的抗力設計值,其中結構重要性系數γ0應按本規范表3.1.12的規定取值。2對于整個結構或其一部分作為剛體失去靜力平衡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不平衡作用效應的設計值與結構重要性系數的乘積不應超過平衡作用的效應設計值,其中結構重要性系數γ0應按本規范表3.1.12的規定取值。3對于結構或結構構件的疲勞破壞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應根據構件受力特性及疲勞設計方法采用不同的疲勞荷載模型和驗算表達式。3.1.11結構或結構構件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結構重要性系數對持久設計狀況和短暫設計狀況對偶然設計狀況和地震設計狀況安全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序號檢查項目類別1永久作用:當對結構不利時,不應小于1.3;當對結構有利時,不應大于1.0。2預應力:當對結構不利時,不應小于1.3;當對結構有利時,不應大于1.0。3標準值大于4kN/m2的工業房屋樓面活荷載,當對結構不利時不應小于1.4;當對結構有利時,應取為0。4除第3款之外的可變作用,當對結構不利時不應小于1.5;當對結構有利時,應取為0。3.1.16房屋建筑的可變荷載考慮設計工作年限的調整系數γL應按下列規定采用:1對于荷載標準值隨時間變化的樓面和屋面活荷載,考慮設計工作年限的調整系數γL應按表3.1.16采用。當設計工作年限不為表中數值時,調整系數γL不應小于按線性內插確定的 結構設計工作年限(年)5501002對雪荷載和風荷載,調整系數應按重現期與設計工作年限相同的原則確定。3.2.1采用容許應力法進行結構設計時,結構在作用的標準3.2.2采用安全系數法進行結構設計時,結構合下的效應值乘以安全系數之后,不應超過結構或構件的抗力3.2.3結構或結構構件的疲勞破壞和正常使用條件下計需要采用相應的疲勞荷載模型和驗算表達結構作用4.1.1結構自重的標準值應按結構構件的設計尺寸與材料密度計算確定。對于自重變異較大的材料和構件,對結構不利時自重標準值取上限4.1.2位置固定的永久設備自重應采用設備銘4.1.3隔墻自重作為永久作用時,應符合位置檢查項目類別4.1.4土壓力應按設計埋深與土的單位4.2.1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載方法進行設計與最不利堆放情況等效;建筑樓面和屋面堆放物較多或較重的區域,應4.2.2一般使用條件下的民用建筑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及其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和準永久值系數的取值,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當使用荷載較大、情況特殊或有專門要求時,應按實表4.2.2民用建筑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及其組合值系數、系數必1(1)住宅、宿舍、旅館、醫院病房、托兒所、幼兒園(2)辦公樓、教室、醫院門診室2食堂、餐廳、試驗室、閱覽室、3的看臺、公共洗衣房4(2)無固定座位的看臺5(1)健身房、演出舞臺(2)運動場、舞廳6(1)書庫、檔案庫、儲藏室(書架高度不超過2.5m)(2)密集柜書庫(書架高度不超過2.5m)7通風機房、電梯機房8廚房(1)餐廳(2)其他9門廳(1)宿舍、旅館、醫院病(2)辦公樓、餐廳、醫院門診部(3)教學樓及其他可能出現人員密集的情況(1)多層住宅(2)其他陽臺(1)可能出現人員密集的情況(2)其他4.2.3汽車通道及客車停車庫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及其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和準永久值系數的取值,不應小于表4.2.3的規定。當應用條件不符合本表要求時,應按效應等效原則,將車輪的局部荷載換結構專業檢查要點序號檢查項目類別類別系數ψ系數ψ單向板樓蓋(2m≤板跨L)定員不超過9人的小型客車滿載總重不大于300kN的消防車(3m≤板跨短邊L<6m)定員不超過9人的小型客車滿載總重不大于300kN的消防車(6m≤板跨短邊L)(柱網不小于6m×6m)定員不超過9人的小型客車滿載總重不大于300kN的消防車1表4.2.2中第1(1)項當樓面梁從屬面積不超過25m2(含)時,不應折減;超過25m2時,不應小于0.9;2表4.2.2中第1(2)~7項當樓面梁從屬面積不超過50m2(含)時,不應折減;超過50m2時,不應小于0.9;3表4.2.2中第8~12項應采用與所屬房屋類別相同的折減系數;4表4.2.3對單向板樓蓋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縱肋不應小于0.8,對單向板樓蓋的主梁不應小于0.6,對雙向板樓蓋的梁不應小于0.80。1表4.2.2中第1(1)項單層建筑樓面梁的從屬面積超過25m2時不應小于0.9,其他情況應按表4.2.5規定采用;2表4.2.2中第1(2)~7項應采用與其樓面梁相同的折減系數;3表4.2.2中第8~12項應采用與所屬房屋類別相同的折減系數;4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考慮表4.2.3中的消防車荷載;對表不應小于0.8。以上的層數序號檢查項目類別4.2.6當考慮覆土影響對消防車活荷載進行折減時,折減系數4.2.7工業建筑樓面均布活荷載的標準值及其組合值系數、頻和準永久值系數的取值,不應小于表4.2.7的規定。表4.2.7工業建筑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及其組合值系數、項次類別組合值系數ψ中準永久值系數山1電子產品加工2輕型機械加工3重型機械加工4.2.8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載的標準值及其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和準永久值系數的取值,不應小于表4.2.8表4.2.8屋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及其組合值系數、項次類別組合值系數小頻遇值系數4準永久值系數山1不上人的屋面2上人的屋面3屋頂花園4屋頂運動場地4.2.9不上人的屋面,當施工或維修荷載較大時,應按實際情況采用;當上人屋面兼做其他用途時,應按相應樓面活荷載采用;屋頂花園的活4.2.10對于因屋面排水不暢、堵塞等引起的積加以防止;必要時,應按積水的可能深度確定1屋面直升機停機坪荷載應按局部荷載考慮,或根據局部荷載換算為等效均布荷載考慮。局部荷載標準值應按直升機實際最大起飛重量確定.當沒有機型技術資料時,局部荷載標準值及作用面積的取值不應小于表4.2.11的規定。序號檢查項目類別類型最大起飛重量局部荷載標準值作用面枳輕型2中型4重型62屋面直升機停機坪的等效均布荷載標準值不應低于5.0kN/m2。1設計屋面板、標條、鋼筋混凝土挑檐、懸挑雨篷和預制小梁時,施工或檢修集中荷載標準值不應小于1.0kN,并應在最不利位置處進行驗算;2對于輕型構件或較寬的構件,應按實際情況驗算,或應加墊板、支撐等臨時設施;3計算挑檐、懸挑雨篷的承載力時,應沿板寬每隔1.0m取一個集中荷載;在驗算挑檐、懸挑雨篷的傾覆時,應沿板寬每隔2.5m~3.0m取一個集中荷載。4.2.13地下室頂板施工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于5.0kN/m2,當有臨時堆積荷載以及有重型車輛通過時,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按實際荷載驗算并采取相應措施。4.2.14樓梯、看臺、陽臺和上人屋面等的欄桿活荷載標1住宅、宿舍、辦公樓、旅館、醫院、托兒所、幼兒園,欄桿頂部的水平荷載應取1.0kN/m;2食堂、劇場、電影院、車站、禮堂、展覽館或體育場,欄桿頂部的水平荷載應取1.0kN/m,豎向荷載應取1.2kN/m,水平荷載與豎向荷載應分別考慮;3中小學校的上人屋面、外廊、樓梯、平臺、陽臺等臨空部位必須設防護欄桿,欄桿頂部的水平荷載應取1.5kN/m,豎向荷載應取1.2kN/m,水平荷載與豎向荷載應分別考慮。4.2.15施工荷載、檢修荷載及欄桿荷載的組系數應取0.5,準永久值系數應取0。4.2.16將動力荷載簡化為靜力作用施加于樓面和梁時,應將活荷載乘以序號檢查項目類別動力系數,動力系數不應小于1.1。3專用人行橋梁,人群荷載標準值為3.5kN/m2。4.4.2廠房起重機荷載應按豎向荷載和水平荷載分標準值,應按不利原則分別采用起重機的最大輪壓或最小輪壓;其水平荷載應分別按照縱向和橫向水平荷載進行計算。4.4.3安裝有多臺起重機的廠房,應根據實際情況計機數量,并對起重機荷載標準值進行折減。4.5.1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載標準值應為屋面積4.5.2基本雪壓應根據空曠平坦地形條件下的降雪觀測資料,采用適當的概率分布模型,按50年重現期進行計算。對雪荷載敏感的結構,應按照100年重現期雪壓和基本雪壓的比值,提高其雪荷載取值。4.5.3確定基本雪壓時,應以年最大雪壓觀壓觀測數據時,年最大雪壓計算值應表示為地區平均等效積雪密度、年4.5.4屋面積雪分布系數應根據屋面形式確定,并應同時和非均勻分布等各種可能的積雪分布情況。屋面積雪的滑落不受阻擋時,積雪分布系數在屋面坡度大于等于60°時應為0。4.5.5當考慮周邊環境對屋面積雪的有利影響而對積雪分布系數進行調整時,調整系數不應低于0.90。4.5.7雪荷載的組合值系數應取0.7,頻遇值系數應取0.6,準永久值系數應根據氣候條件的不同,分別取0.5、0.2和0。4.6.1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風荷載標準值,應在基本風壓、變化系數、風荷載體型系數、地形修正系數和風向影響系數的乘積基礎上,考慮風荷載脈動的增大效應加以確定。4.6.2基本風壓應根據基本風速值進行計算,且其取值0.30kN/m2。基本風速應通過將標準地面粗糙度條件下觀測得到的歷年最大風速記錄,統一換算為離地10m高10min平均年最大風速之后,采用適當的概率分布模型,按50年重現期計算得到。序號檢查項目類別度應以結構上風向一定距離范圍內的地面植被特征和房度等因素確定,需考慮的最遠距離不應小于建筑高度的20倍且不應小于2000m。標準地面粗糙度條件應為周邊無遮擋的空曠平坦地形,其10m高處的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應取1.0。4.6.5當采用風荷載放大系數的方法考慮風荷載脈動荷載放大系數應按下列規定采用:1主要受力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應根據地形特征、脈動風特性、結構周期、阻尼比等因素確定,其值不應小于1.2;2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應根據地形特征、脈動風特性和流場特征等因素確定,且不應小于1+0.7/√H?,其中μ?為風壓高度變化系1對于山峰和山坡等地形,應根據山坡全高、坡度和建筑物計算位置離建筑物地面的高度確定地形修正系數,其值不應小于1.0;2對于山間盆地、谷地等閉塞地形,地形修正系數不應小于0.75;3對于與風向一致的谷口、山口,地形修正系數不應小于1.20;4其他情況,應取1.0。1當有15年以上符合觀測要求且可靠的風氣象資料時,應按照極值理論的統計方法計算不同風向的風向影響系數。所有風向影響系數的最大值不應小于1.0,最小值不應小于0.8。2其他情況,應取1.0。4.6.8體型復雜、周邊干擾效應明顯或風敏感的4.6.9當新建建筑可能使周邊風環境發生較大改變時,應評估其對既有建筑風環境和風荷載的不利影響并采取相應措4.7.1溫度作用應考慮氣溫變化、太陽輻射及使用熱源等結構或構件上的溫度作用應采用其溫度的變化來表示。序號檢查項目類別4.7.3基本氣溫應采用50年重現期的月平均最高氣溫和月平均最溫。對于金屬結構等對氣溫變化較敏感的結構,應適當增加或降低基本1對結構最大溫升的工況,均勻溫度作用標準值應為結構最高平均溫度與最低初始平均溫度之差;2對結構最大溫降的工況,均勻溫度作用標準值應為結構最低平均4.7.5結構最高平均溫度和最低平均溫度,應基于基工期間和正常使用期間的實際情況,按熱工學原理確定。4.7.6結構的最高初始平均溫度和最低初始平均溫度或形成約束時的溫度確定,或根據施工時結構可能出現的溫度按不利情4.7.7溫度作用的組合值系數、頻遇值系數和準永久值系數分別取0.6、0.5和0.4。4.8.1當以偶然作用作為結構設計的主導作用時,應時和偶然作用發生后兩種工況。在允許結構出現局部構件破壞的情況下,應保證結構不致因局部破壞引起連續倒塌。2.1.1抗震設防的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其抗震設1當遭遇低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各類工程的主體結構和市政管網系統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2當遭遇相當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各類工程中的建筑物、構筑物、橋梁結構、地下工程結構等可能發生損傷,但經一般性修理可繼續使用;市政管網的損壞應控制在局部范圍內,不應造成次3當遭遇高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各類工程中的建筑物、構筑物、橋梁結構、地下工程結構等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序號檢查項目類別嚴重破壞;市政管網的損壞不致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經搶修可快速恢復2.2.1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烈度不應A2.2.2各地區遭受的地震影響,應采用相應1各地區抗震設防烈度與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對應關系應符合表2.2.2-1的規定。抗震設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Ⅱ類場地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2特征周期應根據工程所在地的設計地震分組和場地類別按本規范第4.2.2條的規定確定。設計地震分組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Ⅱ類場地條件下的基本地震動加速度反應譜特征周期值按表2.2.2-2的規定確定。工程場地類別應按本規范第3.1.3條的規定確定。設計地震分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A2.3.1抗震設防的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均應根據其遭受地震破壞后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劃分為下列四個抗震設防類別:1特殊設防類應為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與市政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2重點設防類應為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筑與市政工程,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3標準設防類應為除本條第1款、第2款、第4款以外按標準要求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設防要求的建筑與市政工2.3.2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與市政工程序號檢查項目類別1標準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于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2重點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3特殊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同時,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且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4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5當工程場地為I類時,對特殊設防類和重點設防類工程,允許按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對標準設防類工程,抗震構造措施允許按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一度、但不得低于6度的要求采用。地震動的超越概率水準不應低于表2.1.2的規定。多遇地震動設防地震動罕遇地震動市地下綜合管廊)63.2%/50年10%/50年2%/50年城市地下綜合管廊63.2%/100年10%/100年2%/100年2.4.1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抗震體系應根據工程抗烈度、工程空間尺度、場地條件、地基條件、結構材料經技術、經濟和使用條件綜合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3應具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震能4結構構件應具有足夠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序號檢查項目類別1結構體系應具有足夠的牢固性和抗震冗余2樓、屋面應具有足夠的面內剛度和整體性。采用裝配整體式樓、屋面時,應采取措施保證樓、屋面的整體性及其與豎向抗側力構件的連3基礎應具有良好的整體性和抗轉動能力,避免地震時基礎轉動加4構件連接的設計與構造應能保證節點或錨固件的破壞不先于構2.4.4相鄰建(構)筑物之間或同一建筑物不同結構單體之間的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等結構縫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震下碰撞或擠壓產生破壞。2.4.5抗震結構體系對結構材料(包含專用的結構設備)、施工工藝的地震作用A2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不應小于表4.2.2-1的規3特征周期應根據場地類別和設計地震分組按表4.2.2-2采用。當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且其值處于本規范表3.1.3所列場地類別的分界線±15%范圍內時,應按插值方法確定特征周期。4計算罕遇地震作用時,特征周期應在本條第3款規定的基礎上增加0.05s。地震影響6度7度8度9度多遇地震設防地震罕遇地震設計地震分組場地類別ⅡⅢ結構專業檢查要點序號檢查項目類別A4.2.3多遇地震下,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的水1建筑結構抗震驗算時,各樓層水平地震剪力標準值應符合下式規向不規則結構的薄弱層,尚應乘以1.15的增大系數;3多遇地震下,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數取值應符1)對扭轉不規則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結構,最小地震剪力系數不應小于表4.2.3的基準值;2)對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結構,最小地震剪力系數不應小于表4.2.3的基準值的0.75倍;3)對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間的結構,最小地震剪力系數不應小于表4.2.3的基準值的(9.5-T?)/6倍(T?為結構計算方向的基本周期)。設防烈度6度7度7度(0.15g)8度8度(0.30g)9度地震作用4.1.1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地震作用計算時,設計地防烈度按本規范第2.2節的相關規定確定,并按下列規定進行調整:1當工程結構處于發震斷裂兩側10km以內時,應計入近場效應對設計地震動參數的影響。2當工程結構處于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巖石的陡坡、河岸與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時,應考慮不利地段對水平設計地震參數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數應根據不利地段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數值不得小于1.1,不大于1.6。4.1.2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的地震作用,應采用符1一般情況下,應至少沿結構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計算水平地震作用;當結構中存在與主軸交角大于15°的斜交抗側力構件時,尚應計算序號檢查項目類別斜交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2計算各抗側力構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效應時,應計入扭轉效應的影3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8度的大跨度、長懸臂結構和抗震設防烈度9度的高層建筑物、盛水構筑物、貯氣罐、儲氣柜等,應計算豎向地震作用。4對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間結構和長線型結構,地震作用計算時5對地下建筑和埋地管道,應考慮地震地面運動的位移向量影響進行地震作用效應計算。4.1.3計算地震作用時,建筑與市政工構和構配件自重標準值和各可變荷載組合值之和。各可變荷載的組合值系數,應按表4.1.3采用。可變荷載種類組合值系數雪荷載屋面積灰荷載屋面活荷載不計入按實際情況計算的樓面活荷載按等效均布荷載計藏書庫、檔案庫算的樓面活荷載其他民用建筑、城鎮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起重機懸吊物重力軟鉤吊車不計入1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結構均應進行構件截1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建筑結構、橋梁結構、地上管線、地上構筑物等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時,水平地震影響系數的取值應符合本規范第4.2.2條的規定。2采用時程分析法計算建筑結構、橋梁結構、地上管線、地上構筑物等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時,輸入激勵的平均地震影響系數曲線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采用地震影響系數曲線在統計意義上相符。3地下工程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應根據地下工程的尺度、結構構件序號檢查項目類別的剛度以及地震地面運動的差異變形采用簡化方法或時程分析方法確定。4.3.1采用。結構構件受力狀態鋼柱,梁,支撐,節點板件,強度穩定受剪受剪組合磚砌體抗震墻自承重墻受剪混凝土梁各類構件受彎受剪、偏拉木受彎、受拉、受剪構件受彎、受拉、受剪軸壓和壓彎強度強度豎向地震為主的地震組合內力起控制作用時4.3.2結構構件抗震驗算的組合內力設計值應采作用效應的基本組合值,并應符合下式規定:和剪力設計值等;4.3.2-2的規定;表4.3.2-1采用;序號檢查項目類別小于1.5;標準值的效應;按表4.3.2-1采用。荷載類別、分項系數、組合系數對承載力不利對承載力有利永久預應力土壓力市政工程、地下結構水壓力續表4.3.2-1荷載類別、分項系數、對承載力不利對承載力有利可變一般的建筑結構風荷載起控制作用的建筑結構溫度作用ψ市政工程地震作用僅計算水平地震作用僅計算豎向地震作用同時計算水平與豎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為主)同時計算水平與豎向地震作用(豎向地震為主)1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等房屋建筑,應進行多遇地震下的彈性變形驗算,并不應大于容許變形5.1.1建筑設計應根據抗震概念設計的要求明確建筑形體的規則的建筑應按規定采取加強措施;特別不規則的建筑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采取特別的加強措施;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建筑方案。序號檢查項目類別應根據設防類別、設防烈度、房屋高度、場地地基條件、使用要求和建筑形體等因素綜合分析選用合適的結構體系。混凝土結構房屋以及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房屋中,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框架梁、柱、節點核芯區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5.1.3對于框架結構房屋,應考慮填充墻、圍護墻響,避免不合理設置而導致主體結構的破壞。1應根據地質、地形條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設置符合抗震設防2建筑基礎與土質、強風化巖質邊坡的邊緣5.1.12建筑的非結構構件及附屬機電設接,應進行抗震設防。5.1.13建筑主體結構中,幕墻、圍護墻、隔墻、女兒墻、雨篷、商標、5.1.14圍護墻、隔墻、女兒墻等非承重墻體1采用砌體墻時,應設置拉結筋、水平系梁、圈梁、構造柱等與主2墻體及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具有足夠變形能力,以適應主體結構不同方向的層間變形需求。3人流出入口和通道處的砌體女兒墻應與主體結構錨固,防震縫處女兒墻的自由端應予以加強。1各類頂棚的構件及與樓板的連接件,應能承受頂棚、懸掛重物和有關機電設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錨固的承載力應大于連接件的3玻璃幕墻、預制墻板、附屬于樓屋面的懸臂構件和大型儲物架的抗震構造應符合抗震設防類別和烈度的要求。隔震和消序號檢查項目類別1隔震裝置和消能器的性能參數應經試驗確定。2隔震裝置和消能部件的設置部位,應采取便于檢查和替換的措施。3設計文件上應注明對隔震裝置和消能器的性能要求,安裝前應按規定進行抽樣檢測,確保性能符合要求。1隔震設計應根據預期的豎向承載力、水平向減震和位移控制要求,選擇適當的隔震裝置、抗風裝置以及必要的消能裝置、限位裝置組成結構的隔震層。2隔震裝置應進行豎向承載力的驗算,隔震支座應進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驗算。3隔震建筑應具有足夠的抗傾覆能力,高層建筑尚應進行罕遇地震下整體傾覆承載力驗算。1隔震層以上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設防非隔震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各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尚應符合本規范第4.2.3條的規定。2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抗震措施,應根據隔震后上部結構地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直接支承隔震裝置的支墩、支柱及相連構件,應采用隔震結構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應組合進行承載力驗算。2隔震層以下、地面以上的結構,在罕遇地震下的層間位移角不應大于表5.1.8的限值要求。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鋼結構1/100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1鋼筋混凝土抗震墻1/2505.1.9隔震支座與上、下部結構之間的連接,應支座的最大反力。序號檢查項目類別5.1.10隔震建筑地基基礎的抗震驗算和地基防烈度進行,甲、乙類建筑的抗液化措施應按提高一個液化等級確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1消能減震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設防的非消能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各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尚應符合本規范第4.2.32主體結構構件的截面抗震驗算,應符合本規范第4.3.1條的規定。3消能減震結構應進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4消能減震結構,其抗震措施應根據減震后地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確1結構的抗震性能化目標;2減隔震方案及相關計算分析;3減隔震裝置的規格、型號、性能、使用年限等技術指標;4減隔震裝置檢驗檢測、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要求;5減隔震構造措施要求,包括建筑做法、幕墻、機電及其他非結構構件連接構造、減隔震裝置檢查、更換的可靠途徑1基礎應具備將上部結構荷載傳遞給地基的承載力和剛度;2在上部結構的各種作用和作用組合下,地基不得出現失穩;3地基基礎沉降變形不得影響上部結構功能和正常使用;2.1.3地基基礎設計應根據結構類型、作正確、概念清楚,計算參數的選取應符合實際工況,設計與計算成果應真實可靠、分析判斷正確。序號檢查項目類別1地基與基礎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上部結構的設計工作年2.1.5在地基基礎設計工作年限內,地基基礎工能應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2.2.1地基基礎工程應根據設計工作年限、擬質全貌及勘察成果資料、地基基礎上的作用和作用組合進行地基基礎設計,并應提出施工及驗收要求、工程監測要求和正常使用期間的維護要2.2.2地基基礎設計時,所采用的作用效應與相應的抗力限值應符1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或按單樁承載力確定樁數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上的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采用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或單樁承載力特征2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準永久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相應的限值應為地基變形允許值。3計算擋土墻、地基或滑坡穩定以及基礎抗浮穩定時,作用效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但其分項系數均為1.0。4在確定基礎或樁基承臺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上部結構傳來的作用效應和相應的基底反力、擋土墻土壓力以及滑坡推力,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采用相應的分項系數;當需要驗算基礎裂縫寬度時,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1作用和作用組合確定;2地基、基礎承載力計算;3地基變形計算和穩定性驗算;4耐久性設計;5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抗浮設計;1地基計算均應滿足承載力計算的要求;2對地基變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結構,均應按地基變形設計;序號檢查項目類別3對受水平荷載作用的工程結構或位于斜坡上的工程結構,應進行4.1.3處理后的地基應進行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評價、處理范圍和有效加固深度內地基均勻性評價。值(kPa)。4.2.5天然地基或經處理后的地基,當在受力層范圍內存在軟4.2.6地基變形計算值不應大于地基變形允許據上部結構對地基變形的適應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確應根據結構類型、填料性能和現場條件等,對擬壓實求。未經檢驗查明以及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壓實填土,均不得作為建筑工1樁基豎向承載力和水平承載力計算;2樁身強度、樁身壓屈、鋼管樁局部壓屈驗算;3樁端平面下的軟弱下臥層承載力驗算;序號檢查項目類別4位于坡地、岸邊的樁基整體穩定性驗算;5混凝土預制樁運輸、吊裝和沉樁時樁身承載力驗算;6抗浮樁、抗拔樁的抗拔承載力計算;7樁基抗震承載力驗算;力層的樁基,對結構體形復雜、荷載分布不均勻或樁端平面下存在軟弱5.1.2樁基所用的材料、樁段之間的連接,樁基構造等應滿足其地環境類別中的耐久性要求。平均豎向力(kN);的平均豎向力(kN);1作用效應的標準組合下,除應符合式(5.2.1-1)的要求外,尚應2地震作用效應和作用效應標準組合下,除應符合式(5.2.1-2)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式規定:豎向力(kN);合基樁的最大豎向力(kN)。序號檢查項目類別K——安全系數。5.2.9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樁基,當樁周土層產降時,在計算基樁承載力時應計入樁側負摩阻1樁穿越較厚松散填土、自重濕陷性黃土、欠固結土、液化土層進入相對較硬土層時;2樁周存在軟弱土層,鄰近樁側地面承受局部較大的長期荷載,或地面大面積堆載(包括填土)時;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樁周土有效應力增大,并產生顯著壓縮沉降時。5.2.10樁基沉降變形計算值不應大于樁基沉形允許值應根據上部結構對樁基沉降變形的適應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確定。5.2.11灌注樁的樁身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樁的縱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50mm,腐蝕環境中樁的縱向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55mm。5.2.12預制樁的樁身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預制樁的縱向受力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45mm;預應力混凝土樁的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5mm,地基處理和臨時性建筑用預應力混凝土樁的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25mm。基礎6.1.1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石地基上的工程結構,其基礎埋深應滿足抗滑穩定性要6.1.2混凝土基礎應進行受沖切承載力、受剪切承載力、受彎承載力和局部受壓承載力計算。6.1.3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建筑與市政工程應滿序號檢查項目類別浮結構及構件、抗浮設施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工程結構的設計工作6.1.4基礎用混凝土、鋼筋及其錨固連接,基礎構地環境類別中的耐久性要求。工程抗浮結構及構件應滿足其所處場地環1對柱下獨立基礎,當沖切破壞錐體落在基礎底面以內時,應驗算柱與基礎交接處以及基礎變階處的受沖切承載力;2對基礎底面短邊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寬加兩倍基礎有效高度的柱下獨立基礎以及墻下條形基礎,應驗算柱(墻)與基礎交接處的基礎受剪切承載力;3基礎底板的配筋,應按抗彎計算確定;4當基礎混凝土強度等級小于柱或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時,應驗算6.2.2柱(墻)下樁基承臺厚度應滿足柱(墻)對承臺的沖切承載力要求。6.2.3柱(墻)下樁基承臺,應分別對柱(墻)邊、變階處和樁邊連線形成的貫通承臺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載力進行驗算。當承臺懸挑邊有多排基樁形成多個斜截面時,應對每個斜截面的受剪承載力進行驗6.2.4擴展基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受不應小于0.15%。鋼筋混凝土基礎設置混凝土墊層時,其縱向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應從基礎底面算起,且不應小于40mm;當未設置混凝土墊層時,其縱向受力鋼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70mm。6.3.2平板式筏基應驗算距內筒和柱邊緣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處截面的受剪承載力。當筏板變厚度時,尚應驗算變厚度處筏板的受剪承載力。6.3.3梁板式筏基底板應計算正截面受彎承載力,其厚度尚應滿足切承載力、受剪切承載力的要求。6.3.4梁板式筏基基礎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頂面應滿足承載力的要求。對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的高層建筑,驗算柱下基礎梁、筏板局部受壓承載力時,應計入豎向地震作用對柱軸力的影響。序號檢查項目類別6.3.5筏形基礎、樁筏基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筏形基礎、樁筏基礎底板上下貫通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小于0.15%;筏形基礎、樁筏基礎設置混凝土墊層時,其縱向受力鋼筋的混擬土保護層厚度應從筏板底面算起,且不應小于40mm;當未設置混凝土墊層時,其縱向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70mm。筏形基礎、樁筏基礎防水混凝土應滿足抗滲要求。抗震3.2.1天然地基的抗震驗算,應采用地震作用效震承載力進行。地基抗震承載力應取地基承載力特征值與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的乘積。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應根據地基土的性狀取值,但不得超過1.5。3.2.2對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與市政工程,當地面下圍內存在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時,應進行液化判別;存在液化土層的地基,應根據工程的抗震設防類別、地基的液化等級,結合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抗液化措施。3.2.3液化土和震陷軟土中樁的配筋范圍,應取樁頂至液化土層或震陷軟土層底面埋深以下不小于1.0m的范圍,且其縱向鋼筋應與樁頂截面結構1不應采用混凝土結構構件與砌體結構構件混合承重的結構體系;2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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