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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及實務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及實務第三章第一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合同的成立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合同的擔保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權利義務終止第七節違約責任第一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征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合同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或者協議,是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3)合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法律行為。(4)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二、合同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合同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合同法的功能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原則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主要是調整交易關系的法律。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的基本交易規則。為市場交易行為提供統一的法律規則充分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有力制裁和矯正市場主體不法行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第一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三、合同法概述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四、締約過失責任一、合同的訂立(承諾、要約)三、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第二節合同的成立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一、合同的訂立第二節合同的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必須是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的。必須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并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的內容必須是具體和確定的。要約成立的條件要約的生效要約撤回與撤銷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的失效要約的撤回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概念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是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是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要約一、合同的訂立第二節合同的成立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按照要約指定的方式,對要約內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是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保持一致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的構成要件承諾的生效承諾的方式承諾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一生效,合同即成立。承諾的撤回聲明(包括書面、口頭方式)行動方式承諾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第二節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時間承諾到達生效的時間,即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采用要約和承諾方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生效時,合同成立。(2)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雙方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以最后一方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準。(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的,于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點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書訂立合同的,雙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雙方異時異地簽字、蓋章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地為合同成立地。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三、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第二節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內容1.合同一般應具備的條款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條款,是合同當事人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2.格式條款概念格式條款又稱標準條款、標準合同、格式合同,是由于某些合同頻繁、重復性地在交易的過程中使用,為簡化合同訂立的程序而形成的。規則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條規定了提供方的一般義務,并規定了提供方免責格式條款的“提請注意義務”和“說明義務”。第二節合同的成立格式條款的無效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某些格式條款無效。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第二,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的;第三,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無效免責條款的。格式條款的解釋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二)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載體。口頭形式書面形式默示形式其他形式:視聽資料四、締約過失責任第二節合同的成立(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二)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條件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滿足四個條件:當事人存在先合同義務并有一方違反該義務違反方有過錯有損害的結果發生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思考: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四、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一、合同效力概述三、無效合同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二、有效合同五、效力待定合同一、合同效力概述第三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成立后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合同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1合同生效的含義2構成要件3合同生效的時間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二、有效合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效力。《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1概念2類型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三、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其內容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而被認定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此外,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以及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一概無效。1概念2法定事由3合同撤銷權的消滅第三節合同的效力四、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撤銷權是一種權利,權利人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或者變更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1概念2類型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五、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其能否生效處于不確定狀態,尚待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絕來確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六、合同被確認無效、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二、合同履行的規則一、合同履行概述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四、合同的保全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完全實現,如:交付約定的標的物、完成約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以及提供勞務等。(二)合同履行的原則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情勢變更原則二、合同履行的規則對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屆滿以后,合同雙方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去履行。第四節合同的履行債務人債權人履行主體履行標的合同的標的是合同債務人必須實施的特定行為,是合同的核心內容,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在。代物清償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現象。履行地點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直接關系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履行期限履行費用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時間。履行費用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合同約定不明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履行方式不明確合同履行的規則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一)后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絕履行的權利。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雙方互負債務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應當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未適當履行債務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的可能。(二)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適當地履行債務時,相應地有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雙方互負債務雙方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對方未履行債務或者未適當地履行債務對方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地履行的債務有履行的可能。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債務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后履行債務的一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性時,在后履行債務的一方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前,有中止履行債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雙方互負債務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應當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應當后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債務或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后履行債務的一方未能提供擔保或未能恢復自己的履行能力第四節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擔保;也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一)債權人的代位權1.

概念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債權,危害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一種保全權。2.

成立條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債務人須有有效權利存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權利的怠于行使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二)債權人的撤銷權所謂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實施危害債權的處分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從而使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權利。四、質押一、合同擔保概述五、留置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二、保證三、抵押六、定金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一、合同擔保概述合同擔保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而設立的確保合同義務履行和權利實現的法律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擔保的法律特征:從屬性、補充性、選擇性二、保證保證內容: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書中加以確定。保證方式: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三、抵押概念: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抵押財產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抵押的范圍和效力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抵押權的有效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抵押權實現的方式協議受償、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受償四、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動產或者權利交于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五、留置留置是指根據《擔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經過一定的寬限期債權仍得不到實現的,債權人可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六、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在合同履行前預先付給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定金是一種債權的擔保方式,有從屬性和實踐性的特點。1概念2要件3效力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其規定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權利義務終止一、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當事人保持不變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變更。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2概念1債權的讓與3合同債務的承擔概念: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債權讓與的效力:對債權人、對受讓人、對債務人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權利義務終止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的讓與、債務的承擔和合同的概括移轉。概念:指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債務承擔的效力:第三人稱為新債務人、抗辯權的轉移、從債務一并轉移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概念: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分類:約定的概括轉移、法定的概括轉移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也叫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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