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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置樓贈與協議書范本一、協議概述
本協議書旨在明確甲方將安置樓贈與乙方的事項,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并規范贈與行為。本協議書由甲方、乙方共同簽訂,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協議內容
1.贈與標的
甲方同意將位于(具體地址)的安置樓(以下簡稱“該安置樓”)無償贈與乙方,乙方接受甲方贈與的該安置樓。
2.贈與條件
(1)甲方須保證該安置樓產權清晰,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
(2)甲方須確保該安置樓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存在安全隱患。
(3)甲方須在協議簽訂前,將該安置樓交付給乙方使用。
(4)甲方不得在協議簽訂后,對該安置樓進行任何形式的處分。
3.贈與程序
(1)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簽訂本協議。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該安置樓的產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文件。
(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對該安置樓進行驗收。
(4)驗收合格后,雙方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甲方將該安置樓產權無償贈與乙方。
4.產權轉移
(1)甲方應在協議簽訂后30日內,向乙方提供該安置樓的產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文件。
(2)乙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3)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將不再享有該安置樓的任何權利。
5.違約責任
(1)若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提供相關文件,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2)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協議終止
1.本協議有效期為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至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止。
2.本協議在以下情形下終止: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2)協議約定的條件成就或不能成就。
(3)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
3.本協議終止后,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處理善后事宜。
四、爭議解決
1.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若協商無果,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六、附則
1.本協議書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修改或解除本協議,如需變更、修改或解除,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書所涉及的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甲方承擔。
4.本協議書簽訂后,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導致本協議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沖突時,本協議應作相應調整,但不得損害乙方的合法權益。
5.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協議約定的各項事宜履行完畢之日止。
七、協議附件
1.甲方提供的該安置樓的產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文件。
2.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八、協議生效
1.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遵守。
九、協議解除
1.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在以下情況下,本協議可以解除:
(1)協議約定的條件成就或不能成就;
(2)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
(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4)協議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協議解除后,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處理善后事宜。
十、協議變更
1.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簽訂變更協議。
2.協議變更后的內容,自變更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一、協議終止
1.本協議在以下情況下終止:
(1)協議約定的各項事宜履行完畢;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3)協議約定的終止條件成就。
2.協議終止后,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處理善后事宜。
十二、爭議解決
1.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若協商無果,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履行受到影響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2.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受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及時恢復正常履行。
十四、通知與送達
1.本協議書涉及的通知和送達,應采用書面形式,通過以下方式之一進行:
(1)直接送達對方當事人;
(2)通過郵寄、快遞等方式送達至對方當事人指定的地址;
(3)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送達至對方當事人指定的電子郵箱。
2.通知和送達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十五、法律適用
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六、協議解釋
本協議書的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十七、協議份數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協議生效日期
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十九、協議附件說明
1.附件一:甲方提供的該安置樓的產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文件。
說明:附件一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以證實甲方對該安置樓享有合法的產權和使用權。
2.附件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說明:附件二為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簽訂的補充協議,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處理特殊情況下的具體事宜。
二十、協議履行
1.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甲方應確保該安置樓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安全標準,并在協議簽訂前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3.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房屋使用規定,合理使用該安置樓,并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責任。
二十一、協議終止后的權利義務
1.協議終止后,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處理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應將房屋及附屬設施恢復至協議簽訂前的狀態;
(2)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結算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3)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2.協議終止后,雙方不再享有本協議約定的權利,也不承擔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十二、協議解除后的責任承擔
1.協議解除后,雙方應根據本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2.若因一方違約導致協議解除,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
(1)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
(3)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二十三、協議解除后的財產處理
1.協議解除后,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處理財產。
2.若協議解除前,乙方已經支付了部分房款或其他費用,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退還乙方相應款項。
二十四、協議解除后的爭議解決
1.協議解除后,若雙方對財產處理或責任承擔存在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若協商無果,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五、協議解除后的保密條款
1.本協議解除后,雙方對本協議及附件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本保密義務自本協議解除之日起持續三年。
二十六、協議解除后的通知義務
1.協議解除后,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及時通知對方,包括但不限于:
(1)協議解除的原因;
(2)財產處理及責任承擔的具體情況;
(3)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項。
2.通知方式及送達方式參照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十七、協議解除后的不可抗力
1.本協議解除后,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協商解決協議解除后的相關事宜。
二十八、協議解除后的其他事項
1.本協議解除后,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處理其他未了事宜。
2.本協議解除后,雙方應相互配合,共同維護協議解除后的合法權益。
二十九、協議解除后的法律適用
本協議解除后的法律適用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三十、協議解除后的爭議解決
本協議解除后的爭議解決方式參照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規定。
三十一、協議解除后的生效日期
本協議解除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三十二、協議解除后的后續責任
1.協議解除后,若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遭受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協議解除后,若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雙方應確保在協議解除后,各自承擔的責任得到妥善處理。
三十三、協議解除后的債權債務
1.協議解除后,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清算并結算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2.雙方應確保在協議解除后,不再存在任何未了債權債務。
三十四、協議解除后的登記手續
1.協議解除后,雙方應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產權登記、土地使用權登記等。
2.雙方應確保在協議解除后的登記手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十五、協議解除后的爭議解決機制
1.協議解除后,若雙方對協議解除后的任何事宜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若協商無果,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六、協議解除后的其他約定
1.本協議解除后,雙方應相互尊重,保持友好關系,不得惡意攻擊對方。
2.本協議解除后,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中約定的保密條款。
三十七、協議解除后的通知
1.協議解除后,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及時通知對方協議解除的事實、原因、影響及后續處理措施。
2.通知方式及送達方式參照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規定。
三十八、協議解除后的解釋權
1.本協議解除后的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三十九、協議解除后的最終效力
1.本協議解除后的最終效力以雙方簽字蓋章的解除協議為準。
四十、協議解除后的存續條款
1.本協議解除后,本協議中關于保密、不可抗力、爭議解決等條款仍然有效。
四十一、協議解除后的終止日期
1.本協議解除后的終止日期以雙方簽字蓋章的解除協議為準。
四十二、協議解除后的補充協議
1.本協議解除后,雙方可就協議解除后的具體事宜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十三、協議解除后的附件
1.本協議解除后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協議、清算報告、債權債務結算清單等。
四十四、協議解除后的法律適用
1.本協議解除后的法律適用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十五、協議解除后的爭議解決
1.本協議解除后的爭議解決方式參照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十六、協議解除后的生效日期
1.本協議解除后的生效日期以雙方簽字蓋章的解除協議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附件:
1.解除協議
2.清算報告
3.債權債務結算清單
4.補充協議(如有)
四十七、協議解除后的后續跟進
1.協議解除后,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后續事宜的跟進,確保所有未了事宜得到妥善處理。
2.雙方應保持溝通渠道暢通,及時解決協議解除后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
四十八、協議解除后的爭議解決補充
1.若在爭議解決過程中,任何一方拒絕接受仲裁或訴訟,另一方有權選擇對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爭議解決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十九、協議解除后的知識產權
1.協議解除后,雙方應確保不再侵犯對方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專利、商標、著作權等。
五十、協議解除后的保密承諾
1.即使本協議解除,雙方仍應繼續遵守本協議中的保密條款,對協議內容及其相關信息保密。
五十一、協議解除后的通知變更
1.若任何一方地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應在變更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以便及時接收后續通知。
五十二、協議解除后的不可抗力補充
1.本協議解除后,如發生新的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重新評估協議的履行情況,并協商解決。
五十三、協議解除后的終止條款
1.本協議解除后,所有與本協議相關的權利、義務、責任即告終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五十四、協議解除后的權利義務轉移
1.本協議解除后,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五十五、協議解除后的爭議解決補充條款
1.本協議解除后,若雙方對爭議解決協議的執行有異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十六、協議解除后的法律適用補充
1.本協議解除后,如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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