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_第1頁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_第2頁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_第3頁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_第4頁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VIP免費下載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

傳承人認定與管喇'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非

物質文化遺產,支持和鼓勵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

人開展傳承活動,加強動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

物質文化遺產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

理辦法》,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

人,是指經文化和旅游廳認定,承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

表性項目傳承、保護、發展等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

性,并在相應區域內具有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三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

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

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

值觀,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推動中華優秀傳統

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

理應當立足完善傳承體系、加強梯隊建設、增強存續活力、

提升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尊重其主體地位和權利,充分發

揮其示范、帶動、引領作用。

第五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

-1-

誠、執著、樸實的品格,自覺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升傳

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

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

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

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省文化和旅游廳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批省級非

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認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

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

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才兼備;

(二)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

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傳承實踐年限累計15年以上;

(三)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相應區域內具有

一定影響力;

(四)在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中

具有重要作用,并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五)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和傳承發展。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

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公民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

-2-

請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如實提交

下列材料:

(-)申請人姓名、民族、傳承年限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

情況、取得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實物、資料等情況;

(六)申請人志愿從事傳承活動,履行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

料。

第十條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

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

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后,

應當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報送省文化和旅

游廳。

項目保護單位為省各部門直屬單位的,可以通過主管部

門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推薦材料應當包括第九條款各項

內容。

第十一條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收到的推薦材料進行復

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

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省文化和旅游廳成立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

組對推薦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

一3一

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審議并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名單,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程序審核后

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

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

第十五條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

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

權利:

(一)開展傳承活動,進行創造性實踐;

(二)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新知識和技藝;

(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和交流活動;

(四)按相關規定獲得傳習補助經費;

(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

義務:

(-)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進

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

(四)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4-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

評估;每年應當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傳承

情況報告。

第四章服務與管理

第十八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建立省級非

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數字化檔案管理系統,并及時更

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應當包括傳承人的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

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九條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支

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

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

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建檔、

整理、研究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與展覽、展示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

產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

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給予幫扶,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

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條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

-5-

實際情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

承人的傳習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于每年6月30日前對上一

年度傳承人傳習活動進行評估,并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評估結果作為繼續享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文化和旅

游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提出意見,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核

后,取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

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

(四)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

響;

(五)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

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表示哀

悼,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