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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D04.2-2022

中國船級社

法定檢驗實施指南

(國際航行船舶第3部分)

2022.06

中國船級社

2022年06月

A32/Res.1156

大會A.1156(32)決議

(2021年12月15日通過)

2021年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HSSC)檢驗指南

大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第15(j)條關于大會在海上安全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

的規則和指南方面的職能,

還憶及:

(a)1988年國際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大會通過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

年議定書》和《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特別將檢驗和發證協調

系統分別納入《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及《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

(b)MEPC.39(29)決議通過的修正案,將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納入經1978年議定書修

訂的《1973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

(c)MEPC.132(53)決議通過的修正案,將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納入MARPOL附則VI;

(d)國際船舶壓載水管理大會通過的《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

約》,其包括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和

(e)下列決議通過的修正案,將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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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規則)(MEPC.40(29)

決議和MSC.16(58)決議);

(ii)《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規則)(MSC.17(58)決

議);和

(iii)《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BCH規則)(MEPC.41(29)決議

和MSC.18(58)決議,

進一步憶及在連續廢除A.1120(30)、A.1104(29)、A.1076(28)、A.1053(27)、A.1020(26)、

A.997(25)、A.948(23)和A.746(18)決議之后,大會A.1140(31)決議通過的《2019年檢驗和發

證協調系統(HSSC)檢驗指南》(以下簡稱“檢驗指南”),以替代A.560(14)、MEPC.11(18)

和MEPC.25(23)決議通過的指南,

認識到鑒于自A.1140(31)決議通過以來上述IMO文件的各修正案的生效或實施,需要

對檢驗指南作進一步修訂,

審議了海上安全委員會在其第104屆會議上以及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在其第74屆會議

上提出的建議案:

1.通過《2021年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HSSC)檢驗指南》,其文本載于本決議附件;

2.提請各國政府在按相關IMO文件要求執行檢驗時實施所附檢驗指南的規定;

3.要求海上安全委員會和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對本檢驗指南保持審議,并在必要時進

行修正;

4.廢除A.1140(31)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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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1年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HSSC)檢驗指南

(本指南涵蓋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生效的IMO強制性文件和修正案)

目錄

總則

1引言

2檢驗種類

3指南適用范圍和編排

4各類檢驗的說明

(I)4.1初次檢驗

(A)4.2年度檢驗

(In)4.3中間檢驗

(P)4.4定期檢驗

(R)4.5換證檢驗

(B)4.6貨船船底外部檢查

(Ad)4.7附加檢驗

4.8檢驗的完成

5條件詳述

5.1有關項目的定義

5.2對簽發的有效期少于5年的證書展期至5年

5.3對船底外部兩次檢查之間的期限進行展期

5.4“短程航行”的定義

5.5“特殊情況”的適用范圍

5.6證書的重新有效

5.7“任何5年期”的含義

5.8船舶更換船旗國后所必需的檢驗

5.9建議的延長證書有效期的條件

5.10客船船底外部檢查

5.11無線電裝置檢驗

5.12自動識別系統(AIS)檢驗

5.13極地水域航行船舶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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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根據經198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4年SOLAS公約檢驗指南

(E)1貨船設備安全證書檢驗指南

(EI)1.1初次檢驗

(EA)1.2年度檢驗

(EP)1.3定期檢驗

(ER)1.4換證檢驗

(C)2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檢驗指南

(CI)2.1初次檢驗

(CA)2.2年度檢驗

(CIn)2.3中間檢驗

(CR)2.4換證檢驗

(B)3貨船船底外部檢查指南

(R)4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檢驗指南

(RI)4.1初次檢驗

(RP)4.2定期檢驗

(RR)4.3換證檢驗

(P)5客船安全證書檢驗指南

(PI)5.1初次檢驗

(PR)5.2換證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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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根據經1988年議定書修訂的1966年LL公約檢驗指南

(L)1國際載重線證書或國際載重線免除證書檢驗指南

(LI)1.1初次檢驗

(LA)1.2年度檢驗

(LR)1.3換證檢驗

附件3根據MARPOL公約檢驗指南

(O)1國際防止油污證書檢驗指南

(OI)1.1初次檢驗

(OA)1.2年度檢驗

(OIn)1.3中間檢驗

(OR)1.4換證檢驗

(N)2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檢驗指南

(NI)2.1初次檢驗

(NA)2.2年度檢驗

(NIn)2.3中間檢驗

(NR)2.4換證檢驗

(S)3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檢驗指南

(SI)3.1初次檢驗

(SR)3.2換證檢驗

(A)4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和NOx技術規則檢驗指南

(AI)4.1初次檢驗

(AA)4.2年度檢驗

(AIn)4.3中間檢驗

(AR)4.4換證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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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根據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檢驗指南

(B)1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檢驗指南

(BI)1.1初次檢驗

(BA)1.2年度檢驗

(BIn)1.3中間檢驗

(BR)1.4換證檢驗

(BAd)1.5附加檢驗

附件5根據強制性規則檢驗指南

(D)1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和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檢驗指南

(DI)1.1初次檢驗

(DA)1.2年度檢驗

(DIn)1.3中間檢驗

(DR)1.4換證檢驗

(G)2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檢驗指南

(GI)2.1初次檢驗

(GA)2.2年度檢驗

(GIn)2.3中間檢驗

(GR)2.4換證檢驗

(W)3除SOLAS證書外的極地船舶證書檢驗指南

(WI)3.1初次檢驗

(WA)3.2年度檢驗

(WIn)3.3中間檢驗

(WP)3.4定期檢驗

(WR)3.5換證檢驗

附錄1HSSC檢驗指南中反映的強制性文件的修正案匯總

附錄2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安排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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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引言

1.1本指南取代A.1140(31)決議通過的指南,且考慮到下列文件中的檢驗和發證協調

系統:

.1經修正的經198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4年

SOLAS公約,或SOLAS74)》(SOLAS74/88);

.2經修正的經1988年議定書修訂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66年LL公約,

或LLC66)》(LL66/88);

.3經修正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并經1997年議定書進一步修正的《1973年國

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

.4經修正的《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BWM公約);

.5經修正的《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規則);

.6經修正的《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規則);

.7經修正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BCH規則);和

.8《國際極地水域航行船舶規則》(極地規則)。

1.2本指南涵蓋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生效的法定文件修正案(見附錄1),且包含

以下各指南:

.1根據經198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4年SOLAS公約檢驗指南(附件1);

.2根據經1988年議定書修訂的1966年LL公約檢驗指南(附件2);

.3根據MARPOL公約檢驗指南(附件3);

.4根據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檢驗指南(附件4);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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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據強制性規則檢驗指南(附件5)。

1.3協調系統(其安排示意圖見附錄2)規定:

.1按具體情況,初次、年度、中間、定期和換證檢驗之間的標準間隔期為1年,

但MARPOL附則IV的初次和換證檢驗之間的間隔期除外;

.2為執行每次檢驗提供必要靈活性的方案,應能:

.1在現有證書期滿日之前3個月內完成換證檢驗而不影響其有效期限;和

.2為期6個月的“時間窗口”–對于年度、中間和定期檢驗為證書周年日

前、后各3個月;

.3除年度檢驗要求之外的與貨船構造安全中間檢驗相關的項目,可在第2

次或第3次年度檢驗之時或此兩次檢驗之間進行;

.3在任何情況下,根據1.3.2.3進行的檢驗仍需進行所要求的年度檢驗;

.4貨船所有證書的最長有效期為5年;

.5客船安全證書的最長有效期為12個月;

.6為使船舶能完成其航行而對其證書最多展期3個月(對短程航行的船舶為1個

月)的體系;

.7當準予展期時,新證書有效期開始之日為現有證書在其展期前的期滿之日;

.8按下列條件進行船底外部檢查的靈活體系:

.1在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或貨船安全證書的任何5年有效期內至少進行兩次

檢查;

.2任何兩次這類檢查之間的間隔期不得超過36個月;

.9SOLAS74/88要求的貨船安全證書,可替代單獨的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貨船

設備安全證書和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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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關于檢驗次數以及證書有效期的靈活體系,應能滿足檢驗方式的最低要求。

1.4在協調系統的實施過程中,已考慮到對SOLAS74/88的下列檢驗和發證要求所作

的重要改變:

.1不定期檢查不再包括在內,且年度檢驗對于貨船是強制性的;

.2貨船設備安全證書涉及的設備定期檢驗的間隔期為2年或3年,而非2年;

.3所有具有貨船構造安全證書的船舶都要求進行中間檢驗;

.4所有貨船都要求進行船底外部檢查;

.5貨船構造安全證書的中間檢驗應在第二個或第三個周年日的前、后3個月內

進行;除年度檢驗要求之外的與貨船構造安全中間檢驗相關的項目,可在第

2次或第3次年度檢驗之時或此兩次檢驗之間進行;

.6簽發的所有貨船證書的有效期最長可為5年;

.7應有貨船安全證書的規定;和

.8使船舶能完成其航行的展期規定已從5個月縮短至3個月,而1個月的展期

僅限于短程航行船舶。

1.5關于LLC66/88,檢驗和發證要求的主要變動是引入類似的展期要求(見1.4.8),并

且把新證書的有效期限與前一份證書期滿之日聯系起來(見1.3.6)。

1.6關于MARPOL和IBC規則、IGC規則和BCH規則,主要變動是把新證書的有效

期限與前一份證書的期滿之日聯系起來(見1.3.6),在第二個或第三個周年日的前、后3個月

內進行中間檢驗,并且引入相同的展期要求(見1.4.8)。

2檢驗種類

用于協調系統的檢驗種類如下:

(I)2.1初次檢驗是在船舶投入營運之前,對與某一特定證書有關的所有項目進行的一

次全面檢查,以確保這些項目符合有關要求并且適合船舶擬從事的營運業務。

(P)2.2定期檢驗是對與特定證書有關的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

且適合船舶擬從事的營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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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3換證檢驗與定期檢驗相同,但要簽發一份新證書。

(In)2.4中間檢驗是對與特定證書有關的指定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

態,并且適合船舶擬從事的營運業務。

(A)2.5年度檢驗是對與特定證書有關的項目進行全面檢查以確保其狀況得到保

持,處于良好狀態,并且適合船舶擬從事的營運業務。

(B)2.6船底外部檢查是對船舶水下部分和有關項目進行檢查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

態,并且適合船舶擬從事的營運業務。

(Ad)2.7附加檢驗是在:

.1因調查而進行的修理之后或進行了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換之后;或

.2結構、設備、系統、配件、裝置和材料的改變、更換或重要修理之后(BWM

公約第E-1.1.5條),

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的一次全面或部分檢查。

2.8公約和規則中的檢驗種類清單

(I)2.8.1初次檢驗

SOLAS74/88第I/7(a)(i)條和第I/7(b)(i)條

第I/8(a)(i)條和第I/8(b)(i)條

第I/9(a)(i)條和第I/9(b)(i)條

第I/10(a)(i)條和第I/10(b)(i)條

LLC66/88公約正文第14(1)(a)條

MARPOL附則I第6.1.1條

MARPOL附則II第8.1.1條

MARPOL附則IV第4.1.1條

MARPOL附則VI第5.1.1條

BWM公約第E-1.1.1條

IBC規則第1.5.2.1.1條

IGC規則第1.4.2.1條

BCH規則第1.6.2.1.1條

(P)2.8.2定期檢驗

SOLAS74/88第I/8(a)(iii)條和第I/8(b)(ii)條

第I/9(a)(iii)條和第I/9(b)(ii)條

(R)2.8.3換證檢驗

SOLAS74/88第I/7(a)(ii)條和第I/7(b)(ii)條

第I/8(a)(ii)條和第I/8(b)(ii)條

第I/9(a)(ii)條和第I/9(b)(ii)條

第I/10(a)(ii)條和第I/10(b)(ii)條

LLC66/88公約正文第14(1)(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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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則I第6.1.2條

MARPOL附則II第8.1.2條

MARPOL附則IV第4.1.2條

MARPOL附則VI第5.1.2條

BWM公約第E-1.1.2條

IBC規則第1.5.2.1.2條

IGC規則第1.4.2.2條

BCH規則第1.6.2.1.2條

(In)2.8.4中間檢驗

SOLAS74/88第I/10(a)(iii)條和第I/10(b)(iii)條

MARPOL附則I第6.1.3條

MARPOL附則II第8.1.3條

MARPOL附則VI第5.1.3條

BWM公約第E-1.1.3條

IBC規則第1.5.2.1.3條

IGC規則第1.4.2.3條

BCH規則第1.6.2.1.3條

(A)2.8.5年度檢驗

SOLAS74/88第I/8(a)(iv)條,第I/8(b)(iii)條,第I/10(a)(iv)條和第I/10(b)(iv)條

LLC66/88公約正文第14(1)(c)條

MARPOL附則I第6.1.4條

MARPOL附則II第8.1.4條

MARPOL附則VI第5.1.4條

BWM公約第E-1.1.4條

IBC規則第1.5.2.1.4條

IGC規則第1.4.2.4條

BCH規則第1.6.2.1.4條

(B)2.8.6船底外部檢查

SOLAS74/88第I/10(a)(v)條和第I/10(b)(v)條

(Ad)2.8.7附加檢驗

SOLAS74/88第I/7(a)(iii)條和第I/7(b)(iii)條

第I/8(a)(v)條

第I/9(a)(iv)條

第I/10(a)(vi)條

MARPOL附則I第6.1.5條

MARPOL附則II第8.1.5條

MARPOL附則IV第4.1.3條

MARPOL附則VI第5.1.5條

BWM公約第E-1.1.5條

IBC規則第1.5.2.1.5條

IGC規則第1.4.2.5條

BCH規則第1.6.2.1.5條

3指南適用范圍和編排

3.1本指南提供一個通用框架,以使主管機關能根據該框架安排檢驗。應認識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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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所包括的檢驗規定并不一定適用于所有類型和尺度的船舶。

3.2盡管本指南意在涵蓋1.1中所列的文件,但應視具體情況適用MARPOL附則I第

39條和附則VI第5條要求的鉆井平臺和其他平臺。

3.3如目錄頁所示,第4節中闡述各種種類的檢驗,其后是對每種證書的各類檢驗的

詳細要求。

3.4適用時,每節給出適用所有貨船各種檢驗的詳細要求,其后是僅適用于特定船舶

類型的要求。

3.5雖然盡可能涵蓋公約或規則的要求,但應注意,一般已無法指出按船舶建造年份

而有哪些不同的要求。因此在執行具體要求時應留意,特別是哪些已有的修正案僅適用于某

一日期以后建造的船舶。

3.6雖然也是對貨船構造安全證書的一部分要求,船底外部檢查仍然另設一獨立章節。

3.7SOLAS74/88第I/12(v)條規定可簽發一份貨船安全證書替代貨船設備安全證書、

貨船構造安全證書和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因此,貨船安全證書的簽發和換證檢驗應符合其

所替代證書的要求。與此相似,年度和中間檢驗應與其所替代證書要求的檢驗相同,并且在

貨船安全證書的相應部分作相應簽署。

3.8在每一檢驗項目的左面可以看到帶括號的兩個或三個字母,第一個字母代表與檢

驗有關的證書,具體如下:

(E)代表貨船設備安全證書;

(C)代表貨船構造安全證書;

(R)代表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

(L)代表國際載重線證書;

(O)代表國際防止油污證書;

(N)代表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

(S)代表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

(A)代表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D)代表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或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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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代表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P)代表客船安全證書;

(W)代表極地船舶證書;

(B)代表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

第二個和第三個字母代表檢驗種類,具體如下:

(I)代表初次檢驗;

(A)代表年度檢驗;

(In)代表中間檢驗;

(P)代表定期檢驗;

(R)代表換證檢驗;

(B)代表船底外部檢查;

(Ad)代表附加檢驗。

因此,例如“(EI)”、“(OIn)”、和“(PR)”分別代表貨船設備安全證書的初次檢驗、國

際防止油污證書的中間檢驗以及客船安全證書的換證檢驗。

3.9就本指南的應用而言,對檢驗要求所使用的術語提供如下指導:

.1“檢查”:除了在“審查圖紙”或“審查設計”中使用之外,應理解為采用合

適的技術對所述部件、系統或裝置的配備、布置和狀況是否令人滿意以及是

否有任何缺陷、損耗或損壞跡象進行的一次檢查。檢查范圍應由驗船師考慮

實施檢驗的類型(例如初次,年度,換證等)和船舶及其設備的實際維護保

養狀況后予以調整;

.2“試驗”應理解為對所述系統或裝置的功能性測試,以確認滿足其預期用途

的操作和性能令人滿意。

3.10第5節中詳述各種條件。

4各類檢驗的說明

(I)4.1初次檢驗

4.1.1次數

按有關條文(見2.8.1)的要求,初次檢驗應在船舶投入營運前,或新文件適用于現有船舶

時,以及第一次簽發相關證書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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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通則

4.1.2.1初次檢驗應包括對結構、機械和設備的一次全面檢查及在必要時進行的試驗,

以確保其符合特定證書的相關要求,并且結構、機械和設備適合船舶擬從事的營運業務。

4.1.2.2初次檢驗應包括:

.1審查船舶的圖紙、圖表、說明書、計算書和其他技術文件,以驗證結構、機械和設

備符合特定證書的相關要求;

.2檢查結構、機械和設備,以確保其材料、尺寸、建造和布置與批準的圖紙、圖表、

說明書、計算書和其他技術文件相符,并且工藝和安裝在各方面都令人滿意;和

.3核查所有證書、記錄簿、操作手冊以及特定證書所規定的其他須知和文件都已放置

于船上。

4.1.3審查圖紙和設計

初次檢驗申請書應附有附件1第1、2、4和5節以及附件2、3、4和5中所述及的圖紙

和設計,還應提供:

.1船舶詳細資料;

.2所要求的任何免除;和

.3任何特殊情況。

(A)4.2年度檢驗

4.2.1次數

按有關條文(見2.8.5)的要求以及如附錄2中示意圖所示,年度檢驗應在證書的每一周年

日前或后3個月內進行。

4.2.2通則

4.2.2.1年度檢驗應能使主管機關驗證船舶及其機械和設備的狀況都按有關的要求得

到保持。

4.2.2.2一般情況下,年度檢驗的范圍應如下:

.1應包括證書檢查、船舶及其設備的足夠程度的目視檢查以及為確認其保持良好狀態

而作的某些試驗;

.2還應包括為確認對船舶及其設備無未經認可的變更而進行的目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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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指南中規定的各次年度檢驗的內容;檢驗的徹底程度和嚴格程度應根據船舶及其

設備的狀況而定;和

.4如果對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的保持有疑問,則應在認為有必要時進行進一步的檢查

和試驗。

4.2.3如果年度檢驗在到期之日前尚未進行,則應參照5.6的要求執行。

(In)4.3中間檢驗

4.3.1次數

按有關條文(見2.8.4)的要求以及如附錄2中示意圖所示,中間檢驗應在相應證書的第二

個周年日前或后3個月內或第三個周年日前或后3個月內進行,并應替代一次年度檢驗。除

年度檢驗要求之外的與貨船構造安全中間檢驗相關的項目,可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檢驗之

時或此兩次檢驗之間進行。

4.3.2通則

4.3.2.1中間檢驗是對特定證書的有關項目進行檢查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且適合

船舶擬從事的營運業務。

4.3.2.2當指定對船體和機械的某些項目進行詳細檢查時,應充分考慮任何可能被船級

社采用的循環檢驗計劃。

4.3.2.3如果中間檢驗在到期之日前尚未進行,則應參照5.6的要求執行。

(P)4.4定期檢驗

4.4.1次數

按有關條文(見2.8.2)的要求以及如附錄2中示意圖所示,定期檢驗對貨船設備安全證書

而言,應在該證書的第二個周年日前或后3個月內或第三個周年日前或后3個月內進行,并

應替代一次年度檢驗;對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而言,應在該證書的每一周年日前或后3個月

內進行。

4.4.2通則

4.4.2.1定期檢驗應包括對設備的檢查及在必要時進行的試驗,以確保其符合特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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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關要求,處于良好狀態并適合船舶擬從事的營運業務。

4.4.2.2定期檢驗也應包括核查所有證書、記事簿、操作手冊以及特定證書要求的其他

須知和文件都已放置于船上。

4.4.2.3如果定期檢驗在到期之日前尚未進行,則應參照5.6的要求執行。

(R)4.5換證檢驗

4.5.1次數

按有關條文(見2.8.3)的要求以及如附錄2中示意圖所示,換證檢驗應在相應證書換新之

前進行。

貨船構造安全換證檢驗可在第四個年度檢驗開始,在隨后的一年中進行并于第五個周年

日前完成。第四個年度檢驗的檢驗項目不應作為換證檢驗完成的組成部分。

4.5.2通則

4.5.2.1換證檢驗應包括對結構、機械和設備的檢查及在必要時進行的試驗,以確保其

符合特定證書的相關要求,處于良好狀態并適合船舶擬從事的營運業務。

4.5.2.2換證檢驗也應包括核查所有證書、記事簿、操作手冊以及特定證書所要求的其

他須知和文件都已放置于船上。

4.5.2.3不接受將中間構造安全檢驗時對于處所的檢驗同時作為換證構造安全檢驗的

組成部分。

(B)4.6貨船船底外部檢查

4.6.1次數

在任何5年期(見5.7)內應至少進行兩次貨船船底外部檢查,但適用SOLAS74/88第

I/14(e)或(f)條要求者除外。其中的一次此類檢查應結合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或貨船安全證書的

換新在第4次年度檢驗時或之后進行。如果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或貨船安全證書已按SOLAS

74/88第I/14(e)或(f)條要求予以展期,則此5年期可展期,以與證書有效期相一致。在所有

情況下,任何兩次此類檢查的間隔不應超過36個月。

4.6.2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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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船底外部檢查和有關項目的檢驗(見5.1)應包括一次為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

且適合船舶擬從事的營運業務的檢查①。

4.6.2.2通常船舶應在干塢內進行船底外部檢查,但也可考慮在船舶處于浮態時進行替

代檢查。對15年及以上船齡的船舶除散貨船和油船外,在允許當其處于浮態時進行此類檢

驗之前應予以特殊考慮。對15年及以上船齡的散貨船和油船,應在干塢內進行船底外部檢

查。只有當船況良好并且具有適當的設備和經適當培訓的人員時,才能在船舶處于浮態時進

行檢查。對于實行加強檢驗的船舶,應執行經修正的由A.1049(27)決議通過的《2011年國

際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程序規則》(2011年ESP規則)附件A或B適用部分中

2.2.2②的規定。

4.6.3如果船底外部檢查在到期之日前尚未進行,則應參照5.6的要求執行。

(Ad)4.7附加檢驗

4.7.1次數

應在以下情況進行相關規則(見2.8.7)要求的附加檢驗:

.1在調查之后進行的修理時;或

.2在進行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換時;或

.3在之前簽發了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的現有船舶上改裝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時。

4.7.2通則

每當船舶發生事故時或發現影響船舶安全性或完整性或影響其設備的效率或完整性的

缺陷,船長或船東應盡早向負責簽發有關證書的主管機關、指定的驗船師或被認可組織提供

一份報告。負責簽發有關證書的主管機關、指定的驗船師或被認可組織應著手調查,以確定

是否有必要進行特定證書的適用條文所要求的檢驗。該附加檢驗根據情況可以是總體的或部

分的,應確保修理和任何換新已有效進行且船舶及其設備繼續適合于船舶擬從事的營運業

務。如在現有船舶上安裝BWMS,檢驗應確保改裝、更換或重大修理已有效進行,從而使

船舶符合BWM公約的要求。

①參見《不執行加強檢驗程序的船舶干塢檢驗預先計劃指南》(MSC.1/Circ.1223通函)。

②“2.2.2對船齡為15年及以上的船舶,應在干塢內進行船底外部檢查。對船齡小于15年的船舶,其未

與換證檢驗一起進行的船底外部檢查,可在船舶漂浮狀態下進行檢查作為替代。船舶在漂浮狀態下的檢

查只有在船況合格并具有合適的設備和有資質人員時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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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檢驗的完成

4.8.1如果檢驗表明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在實質上與證書所載內容不符,或會危及船舶

或船上人員,或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不當的危害威脅,因而船舶不適于出海航行時,則主管機

關的官員、指定的驗船師或被認可組織應以SOLAS74/88第I/6(c)條、MARPOL附則I第

6.3.3條、MARPOL附則II第8.2.5條、MARPOL附則IV第4.5條、MARPOL附則VI第

5.3.3條、IBC規則第1.5.1.4條、IGC規則第1.4.1.4條以及BCH規則第1.6.1.3條的要求為

準,或者對于BWM公約,檢驗表明船舶壓載水管理與第E-2或E-3條要求的證書所載內容

不符,或會對環境、人體健康、財產或資源造成危害威脅,因而船舶不適于出海航行時,驗

船師應以第E-1.6條的要求為準。這些文件要求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并適時通知主管機關。如

未采取糾正措施,則應撤銷相關證書并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如果該船在另一締約國的港口,

也應立即通知該港口國的有關當局。

4.8.2雖然極地規則無具體要求,如果船舶在極地水域運營且檢驗表明船舶或其設備的

狀況在實質上與極地船舶證書所載內容不符,或會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員,或會對海洋環境造

成不當的危害威脅,因而船舶不適于在極地水域航行時,則主管機關的官員、指定的驗船師

或被認可組織仍應以4.8.1的要求為準。極地船舶證書的有效性不影響其他證書的有效性。

4.8.3雖然LLC66/88無具體要求,但如果載重線檢驗表明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在實質

上與證書所載內容不符,或會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員,或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不當的危害威脅,

因而船舶不適于出海航行時,主管機關的官員、指定的驗船師或被認可組織仍應以4.8.1的

要求為準。

4.8.4如果檢驗表明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在實質上與證書所載內容相符,或不會危及船

舶或船上人員,或不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不當的危害威脅,因而船舶適于出海航行,但在檢驗

時存在無法糾正的缺陷,應以下列要求為準:

.1應給出一個條件,詳述任何相關要求或糾正缺陷所需時間的條件(具有指定的到期

日),并將相關信息保存在船上;主管機關如果或有要求,應簽發適當有效日期的

相關證書;和

.2應根據與指定的驗船師或被認可組織之間的協議通知主管機關。

5條件詳述

5.1有關項目的定義

參照:SOLAS74/88第I/10(b)(v)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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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項目是指那些船舶僅能在干船塢內或在水下進行船底外部檢查時進行檢查的項目。

對于油船、化學品船和氣體運輸船,這意味著船舶應經過特別的準備,例如經過清潔并除氣。

然后可同時檢驗附件1(CIn)2.3.2和(CIn)2.3.3中所述的項目,諸如液貨艙內部檢查等。

5.2對簽發的有效期少于5年的證書展期至5年

參照:SOLAS74/88第I/14(c)條,LLC66/88公約正文第19(3)條,MARPOL附則I第

10.3條,MARPOL附則II第10.3條,MARPOL附則IV第8.3條,MARPOL附則VI第9.3

條,BWM公約第E-5.5和E-5.6條,IBC規則第.1.5.6.3條,IGC規則第1.4.6.3條,BCH規

則第1.6.6.3條和極地規則第I-A部分/第1.3.6條。

如簽發的證書有效期少于5年,只要保持具有5年有效期證書的檢驗方式,可允許按上

述條文或條款的要求將該證書的有效期最多延長至5年(見附錄2)。這意味著,例如,如要

求將一份2年期的貨船設備安全證書展期至5年,則應按SOLAS74/88第I/8條的要求進行

一次定期檢驗和另外兩次年度檢驗。再如,如欲將一份4年期的貨船構造安全證書展期至5

年,則應按SOLAS74/88第I/10條所述進行一次附加的年度檢驗。如對證書以上述方式作

了展期,則在不需要進行附加檢驗時仍然允許其按SOLAS74/88第I/14(e)和(f)條、LLC66/88

公約正文第19(5)和(6)條、MARPOL附則I第10.5和10.6條、MARPOL附則II第10.5和

10.6條、MARPOL附則IV第8.5和8.6條、MARPOL附則VI第9.5和9.6條、BWM公約

第E-5.2.2條、IBC規則第1.5.6.5和1.5.6.6條、IGC規則第1.4.6.5和1.4.6.6條以及BCH規

則第1.6.6.5和1.6.6.6條的規定進行展期,但換證檢驗后簽發的新證書當然仍應按SOLAS

74/88第I/14(b)(ii)條、LLC66/88公約正文第19(2)(b)條、MARPOL附則I第10.2.2條、

MARPOL附則II第10.2.2條、MARPOL附則IV第8.2.2條、MARPOL附則VI第9.2.2條、

BWM公約第E-5.3條、IBC規則第1.5.6.2.2條、IGC規則第1.4.6.2.2條、BCH規則第1.6.6.2.2

條和極地規則第I-A部分/第1.3.6條的規定,將其期限定為自現有證書5年期滿之日起算。

5.3對船底外部兩次檢查之間的期限進行展期

參照:SOLAS74/88第I/10(a)(v)條。

本條允許在船舶的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按第I/14(e)和(f)條進行展期的情況下,將應進行兩

次船底檢查的5年期限予以延長。但是,在任何兩次這種檢查之間的期限為36個月時不允

許進行展期。如果第一次船底檢查在24至27個月之間進行,則36個月的限制可防止證書

按第I/14(e)和(f)條允許的期限進行展期。

5.4短程航行的定義

參照:SOLAS74/88第I/14(f)條,LLC66/88公約正文第19(6)條,MARPOL附則I第

10.6條,MARPOL附則II第10.6條,MARPOL附則IV第8.6條,MARPOL附則VI第9.6

條,BWM公約第E-5.3條,IBC規則第1.5.6.6條,IGC規則第1.4.6.6條,BCH規則第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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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和極地規則第I-A部分/第1.3.6條。

就這些條文或條款而言,“短程航行”系指航程的始發港和目的港之間的距離以及返航

的航程均不超過1,000海里。

5.5“特殊情況”的適用范圍

參照:SOLAS74/88第I/14(g)條,LLC66/88公約正文第19(7)條,MARPOL附則I第

10.7條,MARPOL附則II第10.7條,MARPOL附則IV第8.7條,MARPOL附則VI第9.7

條,BWM公約第E-5.7條,IBC規則第1.5.6.7條,IGC規則第1.4.6.7條,BCH規則第1.6.6.7

條和極地規則第I-A部分/第1.3.6條。

上述條文或條款的目的在于允許主管機關免除關于現有證書期滿后,隨所完成的換證檢

驗簽發的證書期限應自原證書期滿日起算的要求。這些允許上述做法的特殊情況系指船舶已

被擱置或因重大修理或改裝而長時間未進行營運的情況。雖然該換證檢驗的范圍應與船舶持

續營運時相同,但主管機關應根據船舶脫離營運的時間長短和這段時間內對船體和機械采取

的保護措施而考慮是否需進行附加檢驗或檢查。如實施本條,則在SOLAS74/88第I/10(a)(v)

條的持續應用無需包括對貨船的任何特殊要求時,則在換證檢驗的同時對船底外部進行檢查

是合理的。

5.6證書的重新有效

參照:SOLAS74/88第I/14(i)(i)條,LLC66/88公約正文第19(9)(c)條,MARPOL附則I

第10.9.1條,MARPOL附則II第10.9.1條,MARPOL附則IV第8.8.1條,MARPOL附則

VI第9.9.1條,BWM公約第E-5.9.3條,IBC規則第1.5.6.9.1條,IGC規則第1.4.6.9.1條,

BCH規則第1.6.6.9.1條和極地規則第I-A部分/第1.3.6條。

如在有關條文或條款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相應的定期、中間或年度檢驗,或船底外部檢

查,證書即中止有效。在此種情況下,欲恢復證書的有效性則應按未進行的檢驗的要求進行

相應檢驗,但其徹底性和嚴格性應視該檢驗的允許延滯時間而定。有關的主管機關應確定為

何允許該檢驗延滯并考慮進一步的行動。

5.7“任何5年期”的含義

參照:SOLAS74/88第I/10(a)(v)條。

任何5年期系指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或貨船安全證書的5年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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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船舶更換船旗國后所必需的檢驗

當船舶更換船旗國后,其證書即中止有效,且新的船旗國政府在未完全確信船舶得到妥

善維護,且結構、機器和設備未進行任何未經同意的改動之前不得向該船簽發新的證書。船

舶的原船旗國在接到新的主管機關的要求時,須盡快向其送交船舶更換船旗國之前所攜帶證

書的副本,以及有關檢驗報告和記錄的副本(如有),例如設備安全記錄和載重線核定條件等。

當通過檢查完全確信該船受到妥善維護且無任何未經同意的改動時,為了保持檢驗的協調

性,新的主管機關可正式承認由原主管機關或代表其進行的初次和后續檢驗,并簽發與原來

的由于更換船旗國而中止有效的證書有相同期滿日期的新證書。

5.9建議的延長證書有效期的條件

5.9.1在SOLAS74/88和其他IMO強制性文件中適用下列規定:“如果證書期滿時船

舶不在應進行檢驗的港口,主管機關可延長該證書的有效期,但此項展期僅以能使船舶完成

其駛抵應進行檢驗的港口的航次為限,并且僅在適當和合理的情況下才能如此辦理。展期不

得超過3個月。經展期的船舶在抵達應進行檢驗的港口后,不得因有此項展期而在未獲得新

證書前駛離該港口。”

5.9.2如果船舶在所要求的檢驗無法完成的港口,且本公約允許主管機關在適當和合理

時延長證書有效期,主管機關應以下列要求為準:

.1應進行一次附加檢驗,范圍至少與相關證書要求的年度檢驗等同;

.2換證檢驗應盡可能最大限度進行;

.3如果要求進行塢檢但又不能實行,則應對船底進行一次水下檢驗;

.4如果不可能進行水下檢驗(如:水中能見度差、吃水限制、水流過急、港口當局拒

絕),則應盡可能最大限度進行船底結構內部檢驗;

.5應允許船舶直接駛向指定和同意的最終卸貨港,然后直接駛向指定和同意的港口完

成檢驗和/或塢檢;

.6展期應達到按相關證書要求完成檢驗和/或塢檢所需的最少時間;

.7在確定完成檢驗和/或塢檢所需航次的持續時間、距離和營運限制(如有)時,應考慮

上述由檢驗查明的船舶狀況;和

.8相關法定證書的展期不應超過為證明符合認可船級社的結構、機電設備要求而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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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證書的有效期。

5.10客船船底外部檢查

5.10.1在任何5年期內,應在干船塢內進行至少兩次船底外部檢查。在所有情況下,

任何兩次干船塢內船底檢查的最長間隔期不得超過36個月。

5.10.2如主管機關接受,任何5年期內客船(非客滾船)在干船塢內進行的船底外部檢

查的最少次數可從兩次減為一次①。在此情況下,干船塢內進行的連續兩次檢查的間隔期不

得超過60個月。

注:“任何5年期”的定義為國際載重線證書的5年有效期。

5.10.3換證檢驗所要求的船底檢查未在干船塢進行,則可在船舶處于漂浮狀態時進行。

船底檢查無論使用何種方法,均應在客船安全證書換證檢驗所允許的時間窗口之內進行(即

在證書期滿日之前3個月的時間窗口內)。此外,只有當船況良好并且具有適當的設備和合

格的人員時,才能在船舶處于漂浮狀態時進行船底外部檢查。在漂浮狀態下檢查中不必計及

(PR)5.2.2.1規定的舵軸承間隙。

5.10.4對15年或以上船齡的船舶,在允許計入漂浮狀態下檢查之前應予以特殊考慮。

5.10.5如果干塢檢驗未在上述最長間隔期內完成,客船安全證書應中止有效直至完成

干塢檢驗。

5.11無線電裝置檢驗

無線電裝置,包括用于救生設備的無線電裝置應始終由一名在1974年SOLAS公約要

求和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及相關的無線電設備性能標準方面具備必需知識的合格無線

電驗船師進行檢驗。無線電檢驗應使用能進行本指南要求的所有相關測量的合適的試驗設

備。檢驗合格后,該無線電驗船師應向負責簽發船舶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或客船安全證書的

當局送交一份檢驗報告,并在報告中說明其所代表的組織。

5.12自動識別系統(AIS)檢驗

自動識別系統應始終由一名在1974年SOLAS公約要求和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及

相關的無線電設備性能標準方面具備必需知識的合格無線電驗船師進行檢驗。自動識別系統

檢驗應使用能按《自動識別系統(AIS)年度測試指南》(MSC.1/Circ.1252通函)進行該指南要

①參見《客船(客滾船除外)在任何5年期內執行一次水下檢驗替代干塢船底檢查以允許進行一次干塢檢查的

技術規定評估指南》(MSC.1/Circ.1348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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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所有相關測量的合適的試驗設備。

5.13極地水域航行船舶檢驗①

5.13.1根據SOLAS74/88第XIV/2.1條和3.1條、MARPOL附則I第47條、MARPOL

附則II第22條、MARPOL附則IV第18條和MARPOL附則V第14條,極地規則是一個

單獨的文件,對極地水域航行船舶提出除SOLAS74/88和MARPOL之外的附加要求。極地

規則的要求應在根據SOLAS74/88和MARPOL的檢驗背景下進行檢驗,但不形成單獨的檢

驗種類。

5.13.2對于MAPROL附則I和II②,對極地規則的符合性應體現在國際防止油污證書

和如適用,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中。對于SOLAS74/88,為符合極地規

則應簽發和簽署極地船舶證書(極地規則1.3)。應將極地船舶證書視為在極地水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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