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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8月17日應急管理部第2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部長

黃明2021年9月13日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維護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企業。第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并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第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提升服務質量。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從事或者通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行業壟斷。

第二章

從業條件第五條

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設備配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2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第六條

從事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安全評估設備配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2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1人;(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第七條

同時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設備配備符合規定的要求;(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2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質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第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業。

第三章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第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從業準則,開展下列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并對服務質量負責:(一)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區域消防安全評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評估等活動,以及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咨詢活動。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結論文件,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和單位(場所)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據。第十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工藝、流程開展維護保養檢測,保證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第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對所屬從業人員的管理。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第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對本機構的消防技術服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進行技術審核。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第十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第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應當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后,應當制作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第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服務情況作出客觀、真實、完整的記錄,按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消防技術服務檔案保管期限為6年。第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第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收費應當遵守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二)出具虛假、失實文件;(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五)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六)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應當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公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發布從業、誠信和監督管理信息,并為社會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開展監督檢查的形式有:(一)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二)根據需要實施專項檢查;(三)發生火災事故后實施倒查;(四)對舉報投訴和交辦移送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從業行為進行核查。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監督檢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網上核查、服務單位實地核查、機構辦公場所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對單位(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對為該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抽查內容為:(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二)從事相關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三)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維護保養、檢測建筑消防設施,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是否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五)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六)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七)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八)是否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消防監督管理需要,可以對轄區內從業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專項檢查。專項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檢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專項檢查可以抽查下列內容:(一)是否具備從業條件;(二)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三)從事相關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四)是否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五)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六)是否設立技術負責人、明確項目負責人,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七)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八)是否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第二十四條

發生有人員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時,應當對為起火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倒查。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其他火災,可以根據需要對為起火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倒查。倒查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抽查內容實施。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參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的;(二)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三)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的。對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未明確項目負責人的;(二)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或者未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的;(三)承接業務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的;(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的;(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的;(六)未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的。第二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失實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三十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積分信用管理,具體辦法由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第三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發生火災時未發揮應有作用,導致傷亡、損失擴大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地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決定。第三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設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參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或者指定、變相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個人財物,或者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保修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由施工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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