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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礎檢測技術規程》(DBJ51/T014-2013)則1.1為規范我省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工作,保證檢測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結合四川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1.2從事建設工程地基基礎質量檢測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并通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計量認證,檢測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1.3本規定中的抽樣數量均按單體工程計算。1.4本規定中未涉及的項目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規定執行。1.5未按本規定進行檢測的單體地基基礎工程,不得予以驗收。1.6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地基基礎質量檢測,必須遵1.7本規定由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組織解釋。2基本規定2.1建設工程地基基礎的檢測,應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授權的單位向檢測機構提出委托。2.2在進行地基基礎質量檢測前,檢測機構應完成下列工作:1收集施工場地巖土工程勘察資料及地基基礎設計資料等;2收集地基基礎的施工記錄,了解地基基礎的施工過程;3明確委托方的具體要求。2.3檢測點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則:1一般情況下宜在整個施工場地內均勻布置檢測點;2當施工場地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在地質條件較差的地段布置3當對地基基礎的施工質量有異議時,應在有異議部位布置檢測點;4應在基礎承受荷載較大或在上部結構對變形敏感部位布置檢測5檢測點宜由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建設單位共同商定。2.4檢測單位應根據2.2條及2.3條的要求編制檢測方案。2.5檢測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檢定有效期內。2.6建設工程地基基礎設計等級按相關國家、行業標準劃分。2.7檢測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工程名稱、工程地點、檢測日期和檢測目的;32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名稱;3工程概況及場地地質概況;4檢測方法與依據標準;5所用儀器設備的型號及編號;6檢測點位的選取原則及平面位置圖;8檢測單位名稱、檢測人員、項目負責人、報告審核人和批準人。檢測方法要求3.1靜力觸探試驗3.1.1靜力觸探試驗適用于軟土,一般粘性土、粉土和砂土。3.1.2靜力觸探儀必須經實驗室標準壓力環率定后方可使用。3.1.3靜力觸探深度宜超過地基加固深度。3.1.4靜力觸探試驗的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1探頭圓錐錐底截面積應采用10cm2或15cm2,單橋探頭側壁高度應分別采用57mm或70mm,雙橋探頭側壁面積應采用150~300cm2,錐2探頭應勻速垂直壓入土中,貫入速率為1.2m/min;3探桿上應有明確的長度標識;4量測讀數時,除自動記錄儀外,均應每10cm記錄一次。43.1.5根據靜力觸探比貫入阻力Ps評定的地基土承載力特征值時可3.2動力觸探試驗3.2.1動力觸探試驗可用于評定砂卵石換填地基、灌漿地基及以卵石層為樁端持力層的人工挖孔樁樁端土的密實程度和均勻性。3.2.2動力觸探試驗應根據土類別按下表選用類型。動力觸探類型類型輕型重型超重型落錘錘的質量63.5落距(cm)探頭直徑(mm)40錐角(o)探桿直徑(mm)4250~60指標N10N63.5讀數N120主要適用土層土砂土、圓礫、卵石卵石3.2.3動力觸探使用前應按上表要求進行自校。加固地基的觸探深度應超過處理深度。53.2.4動力觸探試驗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自動落錘裝置;止錘擊偏心、探桿傾斜和側向晃動,保持探桿垂直度;錘擊速率每分鐘宜為15~30擊;停止試驗;對重型動力觸探,當連續三次N63.5>50時,可停止試驗或改用超重型動力觸探。3.3低應變試驗3.3.1低應變試驗適用于檢測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判定樁身缺陷3.3.2低應變試驗應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的規定,:1對混凝土灌注樁及樁頭破損的預制樁必須進行裁樁并作打磨成樁工藝相同的基樁中,選取不少于5根Ⅰ類樁的樁身波速值計算其平均值;當無法按以上所述確定時,樁身波速可按附錄E的推薦值初6步設定,并以此校核施工記錄樁長。若存在普遍差異時,應選取不少J同樁型及成樁工藝的其他樁基工程的實測值,結合樁身混凝土的骨料品種和強度等級綜合確定。3有效測試樁長與記錄樁長不吻合時,均應在檢測報告中注明。3.4聲波透射法3.4.1聲波透射法適用于檢測已埋聲測管的混凝土灌注樁樁身完整性,判定樁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3.4.2聲波透射法應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的規定,:1需檢測的樁應在檢測方案及報告中將聲測管的分布及編號標入圖紙。、便于安裝及不易破損為原則。聲測管宜為鋼管。3.聲測管的安裝方法:聲測管宜直接固定在鋼筋籠內側上。固定方式可采用焊接或綁扎,管內通暢,管子之間應保持平行。3.5高應變試驗3.5.1高應變試驗適用于檢測基樁單樁的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和樁73.5.2對于大直徑擴底樁和Q-s曲線具有緩變型的大直徑灌注樁不宜采用高應變試驗。3.5.3高應變試驗應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的規定,:1現場檢測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3試驗時,為檢查測試系統是否處于正常狀態,可采用10cm或20cm落距進行試錘擊;確認正常后,落距宜選擇50cm~150cm;4以材料強度控制單樁豎向承載力時,其最大錘擊力不應小于預5高應變評定的承載力不得大于實測曲線中的最大錘擊力。比不得小于1.0~1.5,且采用鑄鐵或鑄鋼整體鑄造。7進行高應變承載力檢測時,錘的重量應大于預估單樁極限承載力的1.0%~1.5%,混凝土樁的樁徑大干600mm或樁長大于30m時取高值。3.6鉆芯法3.6.1鉆芯法適用于檢測混凝土灌注樁的樁長、樁身混凝土強度、樁8δδ底沉渣厚度和樁身完整性,判定或鑒別樁端持力層巖土性狀。3.6.2鉆芯法確定樁端以下中風化或弱風化巖石單軸抗壓強度時應1巖樣尺寸宜為φ50mm×100mm,數量不應少于6個;2在壓力機上以每秒500~800kPa的速度加載,直到試樣破壞為止,記下最大加載值,做好試驗前后的試樣描述;3根據參加統計的一組n個試樣的試驗值計算其平均值frm、標準差σ、變異系數δ,取巖石單軸抗壓強度的標準值frk為:frk=ψfrm σfrmfσ= fr?nfr3.7靜載荷試驗3.7.1靜載荷試驗主要包括淺層平板載荷試驗、深層平板載荷試驗、復合地基載荷試驗、巖基載荷試驗、單樁靜載試驗及抗浮錨桿試驗。3.7.2靜載荷試驗除應符合相關規范規定外,尚應滿足如下要求:91當采用壓重平臺反力裝置時,壓重量不得少于最大加載量的2應對平臺梁、主梁、承重墻及地基強度進行驗算且在堆載過程中應有專人負責現場安全;3復合地基載荷試驗壓板標高位置宜與基礎底面標高一致,且褥墊層應滿足設計要求。4加固地基檢測要求4.1換填地基4.1.1采用換填法處理地基時,設計施工應滿足如下要求:1換填法適用于淺層軟弱地基及不均勻地基的處理;2墊層底面的寬度應滿足基礎底面應力擴散的要求,并滿足下式的規b′≥b+2ztgθ式中b′——墊層底面寬度(m);b——矩形基礎或條形基礎底邊的寬度(m);z——基礎底面下墊層的厚度(m);4.1.2換填地基應分別進行壓實系數及承載力檢測。4.1.2壓實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壓實系數應分層進行檢測;2對細粒土采用環刀法,對粗粒土采用灌砂(水)法或其他方法3檢測點數量,對大基坑每50~100m2不應少于1個點,對基槽4.1.2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mm承載力檢測;2采用圓錐動力觸探試驗檢測換填層的施工質量,對大基坑每50~60m2不應少于1個點,對基槽每10~20米不應少于1個點,每個個單體工程的動力觸探試驗點不應少于63根據動力觸探試驗結果選擇相對較差和具有代表性的點位進行4.2強夯地基4.2.1強夯法適用于處理碎石、砂土、低飽和度的粉土與粘性土、素填土和雜填土等地基。4.2.2強夯法處理地基承載力檢測應在施工結束后間隔一定時間后方可進行。對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其間隔時間不宜少于7天;粉土4天。強夯置換地基間隔時間不宜少4.2.3強夯法處理地基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不加填料的強夯地基,可采用原位測試或室內土工試驗等方地基的承載力(或密實度)隨深度的變化曲線,并根據不同處理深度圍選擇有代表性的3點進行載荷試驗。2對加入卵石或碎石進行強夯形成強夯置換地基,可采用動力觸密實度)隨深度的變化曲線,并根據動探結果選擇有代表性的點位進行單墩載荷試驗或單墩復合地基載荷試驗,靜載試驗數量每500m2不少4.3振沖碎石樁地基4.3.1振沖法適用于處理卵石層以上的砂土、粉土、粉質粘土、素填土和雜填土等地基。對于處理不排水抗剪強度不小于20kPa的飽和粘性土地基時,應在施工前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適用性。后,除砂土地基外,應間隔一定時間后方可進行質量檢測。對粉質粘土地基間隔時間不宜少于21天,對粉土地基間隔4.3.3振沖碎石樁地基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抽取振沖樁總數的3%~5%在樁體中心進行動力觸探試驗,繪制振沖樁體密實度隨深度的變化曲線,并根據動力觸探試驗結果,選擇不少于總樁數的1%,且每個單體工程不少于3點進行單樁復合地基載2對要求較高或處理厚度變化較大的振沖碎石樁地基,宜進行多樁復合地基載荷試驗;3對不加填料振沖加密處理的砂土、圓礫土或松散卵石等地基,每個單體工程不應少于10點采用原位測試方法評定地基承載力。4.4砂石樁地基4.4.1砂石樁法適用于擠密松散砂土、粉土、粘性土、素填土、雜填4.4.2砂石樁施工結束后,應間隔一定時間方可進行質量檢測。對粉土、砂土和雜填土地基不宜少于7天;對飽和粘性土地基,間隔時間4.4.3砂石樁地基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體密實度隨深度的變化曲線;3對要求較高或處理厚度變化較大的砂石樁地基,宜進行多樁復載荷試驗;4.5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含素混凝土樁)4.5.1水泥粉煤灰碎石樁(CFG樁)適用于處理粘性土、粉土、砂土和已自重固結的素填土等地基。對淤泥質土應按地區經驗或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適用性。進行施工質量檢測。整性檢測,并作為靜載選點的依據之一;對其他施工工藝成樁的CFG樁,不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每個單體工程不應少于3點進行單樁復合地基載荷試驗;單體工程不應少于3點進行單樁復合地基載荷試驗。4.6夯實水泥土樁4.6.1夯實水泥土樁法適用于處理地下水位以上的粉土、素填土、雜填土、粘性土等地基,處理深度不宜超過10m。4.6.2夯實水泥土樁地基承載力應在成樁15天后待樁身強度達到設計要求時方可進行施工質量檢測。4.6.3夯實水泥土樁地基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密實度隨深度的變化曲線;4.7水泥土攪拌樁地基4.7.1水泥土攪拌法適用于處理正常固結的淤泥與淤泥質土、粉土、素填土、粘性土、以及無流動地下水的飽和松散砂土等地基。4.7.2水泥土攪拌樁完工后,宜在28天(或樁體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進行施工質量檢測。4.7.3水泥土攪拌樁地基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抽取攪拌樁總數的0.5%~1%且不少于3根進行單樁載荷試驗。2抽取攪拌樁總數的0.5%~1%且不少于3根進行單樁復合地基4.8高壓噴射注漿地基4.8.1高壓噴射注漿法適用于處理淤泥、淤泥質土、流塑或軟塑粘性土、粉土、砂土、素填土和碎石土等地基。4.8.2高壓噴射注漿施工完畢后,宜在28天(或樁體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進行施工質量檢測。4.8.3高壓噴射注漿地基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抽取高壓噴射注漿孔數的0.5%~1%且不少于3點進行復合地2抽取高壓噴射注漿孔數的0.5%~1%且不少于3點進行單樁載4.9水泥注漿地基4.9.2水泥注漿施工完畢后,宜在28天后進行施工質量檢測。4.9.3水泥注漿地基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注漿處理卵石層中的砂層、圓礫、松散卵石地基時,可采用動力觸探試驗評定注漿層的處理效果;檢測數量對基坑每50~100m2不應少2、對于注漿處理淺層地基,還需根據動力觸探試驗結果選取不少于3個有代表性的點位進行載荷試驗,對于其他注漿處理深度地基,當采用動力觸探指標評定地基土承載力特征值時可參見附錄B~附錄D。3其余水泥注漿地基,均應先按上述第1款檢測數量進行動力觸探試驗,并根據試驗結果,選取不少于3個有代表性的點位進行載荷試4.10石灰樁地基4.10.1石灰樁法適用于處理飽和粘性土、淤泥、淤泥質土、素填土和雜填土等地基。4.10.2施工結束后,宜在7天以后進行質量檢測。4.10.3石灰樁地基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抽取總樁數的1%在樁中心及樁間土進行動力觸探、靜力觸探或復合地基載荷試驗。樁基工程檢測要求5.1沉管灌注樁5.1.1沉管灌注樁完工后應進行樁身完整性及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5.1.2應先進行工程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根據樁身完整性試驗結果選擇有代表性的樁進行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5.1.3樁身完整性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樁身完整性檢測應采用低應變法;5.1.4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及施工前已進行過動、靜對比試驗的乙級建筑物,單樁豎向承載力可采用高應變動力檢測方法評定,抽檢樁數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應少于5根;2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及未進行過動、靜對比試驗的乙級建筑物,單樁豎向承載力均應進行靜載荷試驗,抽檢樁數量5.2載體樁5.2.1載體樁完工后應進行樁身完整性及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5.2.2宜先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根據完整性檢測結果選擇有代表性的樁進行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5.2.3樁身完整性檢測應采用低應變法,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2.4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應采用靜載荷試驗,檢測樁數量不得少于5.3鉆孔、沖孔、旋挖成孔灌注樁5.3.1鉆孔、沖孔、旋挖成孔灌注樁應進行樁身完整性及單樁豎向承5.3.2宜先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根據完整性檢測結果選擇有代表性的樁進行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5.3.3樁身完整性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m整性檢測;3對直徑d≥800mm的灌注樁,樁身完整性檢測應采用低應變法與聲波透射法綜合進行,全數基樁進行低應變法檢測,并選取不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少于10根樁預埋聲測管進行聲波透射法檢測。5.3.4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的樁基,應采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進行驗收檢測。2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及施工前已進行過動靜對比的乙級建筑物,當滿足高應變適用檢測范圍時,單樁豎向承載力可采用高應變動力檢測方法評定,抽檢樁數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應少于5根。3當以中等風化及微風化巖石為樁端持力層的端承型大直徑樁,無法進行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時,可采用鉆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并鉆取樁端持力層巖土芯樣檢驗樁端持力層,并結合高應變試驗對其單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10根,高應變試驗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應少于5根.。5.4人工挖孔灌注樁(墩)5.4.1人工挖孔灌注樁完工后應進行樁身完整性及單樁豎向承載力5.4.2宜先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根據完整性檢測結果選有代表性的樁進行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5.4.3樁身完整性檢測可采用低應變法、聲波透射法或鉆孔抽芯法。5.4.4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抽檢數量不得小于總樁數的20%,且不5根5.4.5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以基巖為樁端持力層時,對設計等級為甲級和乙級的樁基礎,抽取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3根進行單樁載荷試驗,或在樁底平面處進行巖基載荷試驗;當設計對樁底基巖有巖石單軸抗壓強度要求時,還應在樁底抽取總孔數的10%且不少于10點鉆取巖樣進行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對設計等級為丙級的樁基礎,在孔底抽取總孔數的5%且不少于6個點鉆取巖樣進行單軸抗壓強度試驗。2以卵石土為樁端持力層時,對設計等級為甲級和乙級的樁基礎,抽取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3根進行單樁載荷試驗,或抽取總樁數的10%且不少于10個點進行超重型動力觸探試驗,根據超重型動力觸探試驗結果,抽取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3點在樁底平面處進行深層平板載荷試驗;對設計等級為丙級的樁基礎,抽取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3點在樁底平面處進行深層平板載荷試驗;3當人工挖孔灌注樁持力層下存在松散圓礫或砂土等軟弱下臥于20根進行動力觸探或抽芯檢驗下臥層的加固效果。當采用動力觸探指標評定地基土承載力特征值時可參見附錄D。5.5預制樁5.5.1預制樁完工后應進行樁身完整性及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5.5.2宜先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根據完整性檢測結果選擇有代表性的樁進行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5.5.3樁身完整性檢測應采用低應變法,抽檢數量應不少于總樁數的5.5.4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應符合如下規定:同一規格、同一持力層的基樁,對設計等級為甲級和乙級樁基應抽取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3根進行單樁豎向靜載荷試驗;對設計等級為丙級的樁基應抽取總樁數的5%且不少于5根進行高應變動力檢測。5.6預應力管樁5.6.1預應力管樁完工后應進行樁身完整性及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5.6.2宜先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根據完整性檢測結果選擇有代表性的樁進行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法,抽檢數量,單節樁應抽取總根,每個承臺不得少于1根;單樁節數為兩節以上的管樁基礎工程,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設計等級為乙級和丙級,抽檢數量不應少5.6.4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應符合如下規定:1設計等級為甲級以卵石土為樁端持力層的管樁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靜載試驗,同一規格、同一持力層的基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3根;以巖石為樁端持力層時,除按以上方式高應變試驗,也可增加總樁數0.5%~1.0%的靜載試驗;2設計等級為乙級以卵石土為樁端持力層的管樁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靜載試驗,同一規格、同一持力層的基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3根;以巖石為樁端持力層時,除按以上方式檢驗外,尚應抽取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少于5根工程樁進行高應變試驗,也可增加總樁數0.5%~1.0%的靜載試驗;3設計等級為丙級的管樁,可采用高應變法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抽檢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于5根。5.6.5管樁工程的檢測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粘性土、砂土、粉土場地的管樁工程,承載力檢測休止時間不少遇水易軟化的巖石和其它土層時,承載力檢測休止時間不少于285.7鋼樁應抽取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3根進行單樁豎向靜載荷試驗。6.1抗浮錨桿施工完成后應進行錨桿抗拔試驗。的2倍,錨桿驗收試驗最大加載應取錨桿抗拔承載力設計值的1.5倍;6.3錨桿抗拔試驗數量按總錨桿數的5%抽取且不應少于3根。6.4錨桿試驗終止條件:2某級荷載作用下,錨頭變形量達到前一級荷載作用的5倍。3錨頭位移持續增長或錨頭總位移超過設計允許值。6.5錨桿極限承載力應取破壞荷載的前一級荷載;在最大荷載下未達到6.4條規定的破壞標準時,錨桿極限承載力應取最大試驗荷載;6.6當符合下列要求時,應判定驗收合格:錨桿在最大試驗荷載下所測得的總位移,應超過該荷載下桿體自80%,且小于桿體自由段長度1/2錨固段長度之和的理論伸長值;7基坑(邊坡)工程7.1巖土錨桿(索)、土釘抗拔試驗7.1.1錨桿(索)施工完成后應進行錨桿(索)抗拔試驗。7.1.2永久性錨桿(索)抗拔試驗的最大加載應取錨桿軸向拉力設計值的1.5倍,臨時錨桿可取錨桿軸向拉力設計值的1.2倍,但其最大應力值不應大于桿體強度標準值的0.8倍;7.1.3錨桿(索)抗拔試驗數量取每種類型錨桿(索)總數的5%且不應少7.1.5錨桿試驗終止條件:1)后一級荷載產生的錨頭位移增量達到或超過前一級荷載產生位2)錨頭位移持續增長或錨頭總位移超過設計允許值。3)錨桿桿體破壞。7.1.6錨桿極限承載力應取破壞荷載的前一級荷載;在最大荷載下,錨頭位移穩定,錨桿極限承載力應取最大試驗荷載;7.1.7當符合下列要求時,應判定驗收合格:1)錨桿在最大試驗荷載下所測得的總位移,應超過該荷載下桿體長度之和的理論伸長值;2)在最后一級荷載作用下,1~10分鐘錨桿蠕變量不大于1.0mm,如超過,則6~60分鐘內,錨桿蠕變量不大于2.0mm。7.2.1排樁應在施工完后并在冠梁施工前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7.2.2排樁樁身完整性檢測可采用低應變法、聲波透射法。7.2.3排樁檢測應對全數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7.2.4必要時可采用鉆芯法對樁身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查。7.2.5有效測試樁長與設計、記錄樁長均應在檢測報告中注明。8地基基礎檢測結果評價8.1總的要求8.1.1滿足檢測要求及試驗要求的地基基礎應評定其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8.1.2結果評定應對單體工程地基基礎進行整體評定,在滿足抽樣數量條件下,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區域評定。8.2處理地基評價8.2.1處理地基應評價地基承載力。8.2.2滿足檢測要求的處理地基,當各檢測點位的地基承載力均不小于設計要求時,地基承載力應評定為滿足設計要求。格點時,施工方應查明原因,經建設單位、監理等有關單位認可,并經施工方處理后,按原方案重新進行檢測,也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相關規定處理。檢測數量不少于原檢測數量。8.3樁基工程評定8.3.1樁基工程應評價樁身完整性及單樁豎向承載力。8.3.2樁身完整性按下表分類評價樁身完整性類別分類原則樁身完整樁身有輕微缺陷,不會影響樁身結構承載力的正常發揮Ⅲ類樁樁身有明顯缺陷,對樁身結構承載力有影響樁身存在嚴重缺陷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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