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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自考協議法復習關鍵1協議:是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她組織之間設置、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協議。其特征為:①是一個合意;②是發生法律上效果雙方民事行為;③是發生民法上效果民事行為。2協議要素:①協議成立必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受騙事人;②各方當事人須相互作出意思表示;③各個意思表示是一致,也就是說當事人達成了一致協議。3有名協議: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名稱及規則協議。無名協議:又稱非經典協議,是指法律上還未確定一定名稱與規則協議。法律適用:在適使用方法律時,有名協議直接適用協議法要求,無名協議則適用協議法總則要求,并能夠參考協議法分則或其她法律最相類似要求。4雙務協議: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協議。單務協議:是協議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協議。在法律上區分單、雙務協議意義:①在是否適用同時推行抗辯權方面不一樣;②在風險負擔上是不一樣;③因一方過失所致協議不推行后果不一樣。5有償協議:是指一方經過推行協議要求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需為此支付對應代價協議。無償協議:是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酬勞協議。其區分意義:①確定一些協議性質;②義務內容不一樣;③主體要求不一樣。6諾成協議:是指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協議。實踐協議:又稱要物協議,是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物才能成立協議。其區分:諾成協議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協議即告成立,實踐協議在當事人交付標物以后才能成立。7為訂約人自己簽訂協議:是指訂約當事人簽訂協議是為自己設定權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種利益。為第三人利益簽訂協議:是指在特殊情況下,訂約當事人并非為了自己設定權利而是為第三人利益簽訂協議,協議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為第三人利益簽訂協議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她無須在協議上簽字,也不需要經過其代理人參與締約;②此種協議只能給第三者設定權利,而不能為其設定義務;③此種協議簽訂,事先無需通知或取得第三人同意。8協議相對性:在大陸法中稱為“債得相對性”,是協議關鍵在特定協議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協議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協議向與其有協議關系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協議關系第三人提出協議上請求,也不能私自為第三人設定協議上義務。關鍵包含三方面內容:⑴協議主體相對性。指協議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只有協議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協議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⑵協議內容相對性。指除法律、協議另有要求以外,只有協議當事人才能享受某個協議所要求權利,并負擔該協議要求義務,除協議當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張協議上權利。具體引出三個規則:①協議要求由當事人享受權利,標準上并不及于第三人;②協議當事人無權為她人設定協議上義務;③協議權利與協議義務關鍵對協議當事人產生拘束力。⑶協議責任相對性。指協議責任只能在協議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協議關系以外人不負違約責任,協議當事人也不對其負擔違約責任。包含三方面內容:①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過失造成違約后果負擔違約責任;②在因第三人行為造成債務不能推行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負擔違約責任;③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負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負擔違約責任。9協議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系法律,它關鍵規范協議簽訂、協議效力及協議推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其適用范圍:①適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簽訂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協議;②所適用協議包含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標準所簽訂民事協議;③既包含當事人設置民事權利義務協議,也包含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協議。不應由協議法調整包含:①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適用相關政府管理法律;②法人、其她組織內部管理關系,適用相關企業、企業法律;③婚姻、收養、監護等相關身份關系協議,適用其她法律要求。功效:①保護功效;②激勵當事人從事自愿交易行為功效。10協議法基礎標準:①協議自由標準;②老實信用標準;③正當標準;④激勵交易標準。協議自由標準:指當事人依法享受簽訂協議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包含兩個方面:⑴當事人合意含有法律效力;⑵當事人享受簽訂協議和確定協議內容等方面自由。包含:①締結協議自由;②選擇相對人自由;③決定協議內容自由;④變更和解除協議自由;⑤選擇協議方法自由;⑥選擇補救方法自由;⑦選擇裁判自由。老實信用標準: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老實守信,以善意方法推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協議要求義務。設置必需性:①保持和弘揚傳統道德和商業道德;②保障協議得到嚴守,維護社會交易秩序;③確定行為規則、衡平利益沖突、為處理法律和協議提供準則。正當標準:指當事人簽訂、推行協議,應該遵遵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包含:①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中必需遵遵法律和行政法規。②不得拒絕依據指令性計劃任務或訂貨任務要求簽訂協議。③當事人必需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協議正義和協議自由標準是協議法兩大基礎標準。激勵交易標準在協議法上表現:①尤其強調無效協議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要求”協議;②嚴格區分了協議無效和可撤銷;③嚴格區分了無效和效力待定協議;④嚴格區分了協議成立和協議生效;⑤明確要求在一些情況下,一方已經推行了關鍵義務,對方接收,該協議成立;⑥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條件。11老實信用標準在協議法中表現:①協議簽訂階段,當事人相互間已含有締約上聯絡,應依據老實信用標準,負有忠實、老實守信、相互照料和幫助、遵守允諾附隨義務;②協議簽訂后至推行前,雙方都應依據老實信用標準,認真做好多種履約準備;③協議推行階段,應該嚴格遵照老實信用標準。遵守老實信用標準,首先,要求當事人推行法律和協議要求義務,以及依老實信用標準所產生多種附隨義務,其次,在義務內容不明確或欠缺要求情況下,當事人應依據老實信用標準推行義務;④協議解除也應遵照老實信用標準。在長久繼續性協議中,任何一方依據協議要求條件而解除協議,應該提前通知對方,使對方由充足時間做好準備;⑤在協議關系終止以后,仍應依據老實信用標準要求,負擔必需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等義務。12協議成立意義:①意在處理協議是否存在問題;②成立和生效是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根本標志;③盡管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是兩個不一樣概念,但她們親密聯絡在一起。協議成立要件:①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②訂約當事人對關鍵條款達成合意;③協議成立通常應經歷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13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協議為目,向對方當事人所作意思表示。要約生效要件:①必需含有簽訂協議意圖;②必需向要約人期望與之締結協議受要約人發出;③內容必需具體確定;④要約必需送達受要約人。交叉要約:是指訂約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方法,相互不約而同地向對方發出了內容相同要約。14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指期望她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①依據當事人意愿來區分;②依法律要求區分;③依據訂約提議內容是否包含了協議關鍵條款來區分;④依據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發出來區分;⑤依據交易習慣區分。15要約撤回:是要約人在要約發出以后,未達成受要約人之間,有權宣告取消要約,從而阻止要約生效意思表示。要約撤銷:是要約人在要約抵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效力歸于消亡意思表示。撤回與撤銷區分:①撤回發生在要約并未抵達受要約人即其生效之前;撤銷發生在要約已經抵達并生效,但受要約人還未作出承諾期限內。②因為撤銷要約時,要約已生效,所以對要約撤銷必需有嚴格限定;而對要約撤回就沒有限制。16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要約失效原因:①拒絕要約通知抵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17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接收要約條件從而簽訂協議意思表示。其要件:①必需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②必需在要約使用期限內達成要約人;③承諾內容必需與要約內容一致;④必需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簽訂協議;⑤承諾方法必需符合要約要求。18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協議簽訂過程中,一方因違反其依據老實信用標準所產生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在1861年由德國學者耶林提出。其特點:①締約上過失發生在協議簽訂過程中;②一方違反其依老實信用標準所應負義務;③造成她人信賴利益損失。19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區分:①發生階段不一樣。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違約責任發生在協議成立后。②違反義務不一樣。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違反了依老實信用標準所產生義務,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了協議義務。③締約過失責任是一個法定責任,違約責任能夠由當事人約定。20先契約義務:是依據老實信用標準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附有一定附隨義務。具體包含:①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要約義務;②使用方法通知義務;③協議簽訂前關鍵情事通知義務;④協作和照料義務;⑤忠實義務;⑥保密義務;⑦不得濫用談判自由義務。21締約過失責任類型:⑴假借簽訂協議,惡意進行磋商;⑵有意隱瞞與簽訂協議相關關鍵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⑶泄漏或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⑷其她違反老實信用標準行為;關鍵有:①違反有效要約邀請;②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③協議無效和被撤銷。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①因信賴對方要約邀請和有效要約而與對方聯絡、赴實地考察以及檢驗標物等所支出多種合理費用;②因信賴對方將要締約,為締約做多種準備工作所支出多種合理費用;③為談判所支出勞務,以及為支出上述多種費用所失去利息。22協議條款中,提醒性協議條款有:①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②標;③質量和數量;④價款或酬金;⑤推行期限;⑥推行地點和方法;⑦違約責任;⑧處理爭議方法。默示條款種類:①實現協議目及作用所必不可少條款;②公認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條款;③協議當事人系列交易慣有規則條款;④明示或約定俗成交易規則在行業內含有不言自明默示效力條款;⑤直接依據法律要求而成為協議一般條款。23協議解釋:是對協議及其相關資料含義所作分析和說明。協議解釋標準:①以協議文義為出發點,客觀主義結合主觀主義標準;②體系解釋標準;③歷史解釋標準;④符合協議目標準;⑤參考習慣或通例標準;⑥正當標準;⑦老實信用標準。格式條款解釋標準:①以客觀合理性標準解釋標準;②統一解釋標準;③限制解釋標準;④調和解釋標準;⑤部分商議條款優先標準。免責條款解釋標準:①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協議關鍵目解釋標準;②不得將“免責條款之合意”視為“自甘冒險”解釋標準;③非為企業合理化經營所必需免責條款應從嚴規制解釋標準;④限制解釋標準在免責條款上要具體化。24限制解釋標準在免責條款上具體化:①未指明是免去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時,解釋為只免去違約責任;②在條款利用人可能負有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時,若未指明所免去責任是否包含過失責任時,只解釋為免去無過失責任;③適適用于“隱蔽性瑕疵責任”或“不符合特定目所生責任”不明確時,只免去“隱蔽性瑕疵責任”;④適適用于“隱蔽性瑕疵責任”或“不符合描述瑕疵責任”不明確時,只免去“隱蔽性瑕疵責任”;⑤在買賣協議中,當事人雙方約定:若買受人在一定時間內對貨物質量不提出異議,視為貨物合格;⑥有權約定免去第三人所負責任情況下,若免責條款所欲免去責任是否包含第三人所負之責不明確時,解釋為只免去第三人所負責任。25協議漏洞發生原因:①當事人對于非必需之點,未經表示;②當事人對于非必需之點雖經表示,但未獲協議;③協議部分條款因違反強行性規范或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而無效。26協議權利:又稱協議債權,是指債權人依據法律或協議要求向債務人請示給付并給予保有權利。①協議債權是請求權;②是給付受領權;③是相對權;④含有平等性;⑤含有請求力、實施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協議債權效力:一項完全協議債權含有請求力、實施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請求力,是在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能夠向法院訴請推行效力。實施力,是債權人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確定判決后,得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實施效力。依法自力實現,是在協議債權受到侵害或妨礙,情事緊迫卻又不能立刻請求國家機關給予救助情況下,債權人自行救助,拘束債務人,扣押其財產效力。處分權能,是抵銷、免去、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效力。保持力,是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保有該給付效力。27協議關鍵條款:是指協議必需含有條款,欠缺它,協議就不成立。它決定著協議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質與量。認定協議關鍵條款,能夠從多個方面:①有時是由法律直接要求。②由協議類型和性質決定。③也能夠是由當事人約定產生。28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區分:①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協議類型。附隨義務是伴隨協議關系發展而不停形成,不受協議類型限制。②主給付義務組成雙務協議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附隨義務標準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推行抗辯權。③不推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協議。不推行附隨義務,債權人標準上不得解除協議,受到損害時,依不完全推行要求請求損害賠償。29協議形式:又稱協議方法,是當事人合意表現形式,是協議內容外部表現,是協議內容載體。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推定形式三種。書面協議要求:①有某種文字憑證;②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③文字憑據上載有協議權利義務。書面協議表現形式:①表格協議;②車票、保險單等協議憑證;③協議確定書;④格式協議。30協議生效:是指已經成立協議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法律拘束力。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區分和意義:①概念和性質不一樣;協議成立指當事人就協議關鍵條款達成合意,協議生效指協議符正當律要求生效要件。②組成要件不一樣。③區分成立和生效有利于正確處理多種糾紛。協議生效要件:①行為人含有對應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④含有法律所要求形式。31附條件協議:是當事人在協議中尤其要求一定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協議效力發生或消亡協議。附期限協議:是指當事人在協議中設定一定時限,并把期限到來作為協議效力發生或消亡依據協議。其異同:⑴相同點:①均由當事人任意選定,不是法定,且條件與期限均須正當;②所限制都是協議效力發生或終止。⑵不一樣點:條件是還未發生不確定事實;期限是未來確定發生事實。32效力待定協議:指協議成立以后,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她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協議。其特點:①協議已經成立,但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為能力而效力并不含有;②協議效力處于一個不確定中間狀態;③協議效力有待于其她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33效力待定協議種類:①主體不合格協議,包含無行為能力人所簽訂協議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協議;②因無權代理而簽訂協議;③無權處分行為簽訂協議。其后果是:協議效力待定,協議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34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表見代理以外欠缺代理權代理。其特點:①是表見代理以外無權代理;②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無權代理人根本未得到授權、超越代理權范圍以及在代理權消亡以后代理;③狹義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她人簽訂協議,是一個效力待定協議。35追認: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后給予認可一個單方意思表示。其特點:①追認意思表示應該以明示方法向相對人作出;②追認是一個單方意思表示,無須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③一旦作出追認,在法律上視為補授代理權,從而使無權代理含有與有權代理一樣法律效果。催告:指相對人催促本人在1個月內明確回復是否追認無權代理行為一個意思表示。催告權行使條件:①無權代理對相對人是否發生效力還未確定,才有必需由相對人提出催告;②要求本人自1個月內作出回復;③催告意思必需明確地向本人作出。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本人未認可無權代理行為之前,可撤銷其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協議。撤銷權行使條件:①必需在本人沒有作出追認之前而撤銷;②撤銷權只能由善意相對人行使;③撤銷意思表示必需通知本人。36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場所,假如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含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效果直接由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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