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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合同下賣方風險分析綜述目錄TOC\o"1-3"\h\u32022FOB合同下賣方風險分析綜述 110068(一)賣方的保險利益風險 114807(二)賣方的提單風險 118056(三)賣方遭遇無單放貨風險 311258(四)賣方的合同制定風險 34222(五)賣方收匯風險 4(一)賣方的保險利益風險第一,裝船前保險損失風險。將FOB賣方有可能出現損失的情況做為分析對象,將貨運運輸過程劃分為四個階段,在這四個階段中賣方都可能會面臨貨品損壞的風險,這四個階段分別是:貨品運輸至裝運港的陸運階段、抵達裝運港往指定的船艙裝船階段、海洋運輸階段及目的港卸貨運至買方指定的交貨地點階段。風險發生的時候可以通過保險獲取賠償,所以要確保在整個運輸中為貨品進行了保險投保。一方面,運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要切實履行與買方合同的約定,按照規定時間將貨品運至指定的裝運港裝船,實現交貨義務。若是在這個過程中貨品出現損失,這個風險是由賣方承擔。此外買方所辦理保險只在下列條件中適用,首先保險公司賠償時間只在貨品裝進船上后,在這之前出現貨品損壞保險公司無義務進行賠償。其次相對于索賠主體,保險公司在投保過程當中有明確規定,從法律層面來說賣方不參加保險投保,并沒有保險利益,倘若貨品在到達裝運港裝船期內出現損失,賣方也沒有自主要求賠償的權利。第二,裝船后保險損失風險。依據國際法原則規定,運用FOB術語時買方在接收到賣方貨品裝船消息后負責購買保險,保險人經常以被保險人在損失出現的時候不存在保險利益為理由拒絕賠償,致使賣方通過保險獲取賠付時受到阻礙。裝船后保險利益層面賣方會面臨的風險有以下幾點情況:一,賣方實現交貨義務后應及時聯系買方購買保險,否則的話當由于賣方未及時通知買方導致買方未能及時投保而遭受貨品損壞時,賣方需要承擔合同違約責任;二,由于貨品損壞的時候不處在海運階段,導致賣方將面臨因貨品損壞買方難以索賠從而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風險;三,買方及時投保,不過在海運階段貨品損壞后買方拒絕履行合同的風險;四,若是在貨品裝船后市場低迷,買方還可能會拒絕簽收,也不會再為貨品購買保險,這樣如果在運輸中出現意外,賣方就要面臨貨錢兩失的風險。(二)賣方的提單風險1.賣方未取得提單的風險在應用FOB貿易術語時,買方要租船訂艙,賣方與買方選定的承運人或貨代并無任何合同關系,因而買方選定的貨代可能會不聽從賣方指示,直接將提單交到買方,賣方就要面臨難以接收到提單的風險。正常情況下而言,賣方一般可以獲得提單前提條件是將賣方填寫為提單的托運人。不過在FOB貿易術語中,買方簽訂貨物運輸合同,若買方規定承運人在提單托運人一欄填寫買方,賣方會處在非常不利的地位。此外,一部分國內賣方由于缺乏風險防控意識,往往會放棄將賣方做為提單托運人的請求。這類情況就易造成買方指定貨代或承運人直接將提單簽發給買方,導致國內賣方無法獲得提單,失去了對貨品管控權,進而導致賣方錢貨兩失的現象屢見不鮮。2.提單中的托運人風險在外貿交易應用FOB貿易術語時,買方要進行租船訂艙,如此一來買方便與指定承運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甚至于買方有權要求承運人在簽發提單時將買方填寫在托運人一欄,這就是“第三方提單”。由于我國早期出口商欠缺貿易經驗,對海商法知識了解不是很充足,或者直接忽視此問題,所以賣方并沒有對買方的規定提出否定意見,在裝運港結束交貨義務后,向承運人索要提單,獲得的提單多半是以買方做為托運人的指示提單。這樣當貨品抵達目的港時,買方就能在沒有提單的情形下,借助副本提單或保函拿走貨品,就容易出現貨代或承運人的無單放貨的情況。一旦買方要想欺詐,在使用信用證結算時很有可能以提單不符合為理由不進行結算,會造成賣方錢貨兩失,亦或是假借市場價格和貨品質量問題,強迫賣方降低價格,這就會給賣方帶來重大損失。盡管在我們國家《海商法》中有明確規定,承運人必須在買方手執提單的時候才準許交貨。然而在實際的貿易流程中一般會存在以買方做為托運人的指示提單,當買方做為提單托運人時,憑借背書和指示,買方就有權獲得對承運人提出提貨要求。由于買方與承運人之間有合同關系,賣方與承運人并沒有任何關系,船運公司依據托運人指示來交貨,賣方難以獲得賠償金。3.過期提單風險在運用信用證結算時,信用證條款中會約好交單的時間,倘若買方并沒有在這約好時限內交單,就會被稱作過期提單。另外一種過期提單指的是在貨品抵達卸貨港后仍然沒有抵達買方手里的提單。當以信用證做為買賣雙方約定結算方式時,逾期提單的危害性更為嚴重。其一,使用信用證結算時,在雙方信用證條款中會約定議付的截止期,賣方要在這一截止時間前將提單送到銀行,假如超出了約定時間銀行可以單證不相符為理由拒絕結算。其二,FOB術語下,賣方裝船后接收到提單需要進行寄單,假如貨品到達目的港時提單仍在運輸過程中不在買方手上,導致買方無法獲得貨品,將會給買方帶來重大損失,例如,貨品已過期損壞、尋找倉庫的費用、在港口停留的花費及市場行情轉變所帶來的價格波動風險等情況。相鄰國家進行國際貿易時,由于線路短,有可能出現提單遲于船只抵港時間的現象,此時由于貨品的運送時間要短于寄單時間從而導致逾期提單情況的出現。在國際貿易實務當中,買方往往會在信用證條款中指出額外寄單要求,倘若賣方并沒有辨識出來或欠考慮同意此條款,會給賣方造成收匯困難。提單是物權憑證,當提單沒有在賣方手上時賣方也失去了貨品的管控權,同時不會再對買方強制付款存在約束條件。假如買方有意進行欺詐行為,沒有較好的資質信用,拿到貨品后不肯付款,賣方便會承受貨款兩失的風險。結合這些情況來看,賣方容易受逾期提單問題的影響,極易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三)賣方遭遇無單放貨風險一方面,賣方通常只能夠接收到貨代提單,無法得到船方開具的船運公司提單。就法律層面上來講,得到貨代提單并不能擁有貨品的管控權,這是因為貨代提單并不代表物權憑證,得到船運公司提單才能擁有貨品的管控權。一般說來貨代只能接收到一張船東提單,通常船東提單會在貨代自己手上,并不會轉交給賣方,轉交給賣方的通常由貨代自己開具的貨代提單,由于貨代開具的貨代提單并不是物權憑證,在這樣的情況下,賣方并不能將貨品的管控權把握在自己手里。賣方之所以會難以獲得船運公司提單大概有以下幾點原因:其一,在現實業務中,承運人或貨代同船公司約定好租船訂艙,并按照約定談好運輸費,承運人或貨代為了確保約定運輸費的有效性,要使自己作為提單的SHIPPER或CNEE。通常許多海運集裝箱全是出一張船運公司提單,因而貨代并不會將船運公司提單交由賣方。其二,以FOB術語成交時,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在運輸中一般都會要求運費到付,因而假如貨代不自己把握船運公司提單的話,很容易造成收取運輸費的困難,當貨品抵達目的港后,買方在提貨時當面支付運費后貨代才能將船運公司提單交由買方。另一方面,國內貨代不聽從賣方指示。假如賣方難以獲得船東提單無法擁有貨品的管控權,那么能通過聯系國內貨代,使國內貨代聽從賣方指示,從而得到貨品的管控權。但FOB術語下由買方租船訂艙聯系船運公司或承運人,國內貨代往往不一定聽從賣方的指示。一方面買方做為運輸合同的托運人,另一方面國內貨代大多是國外貨代尋找的代理或者國外貨代在國內的子公司,這樣國內貨代必定會聽從境外貨代的指令,因此賣方不能通過控制國內貨代來掌握貨權。(四)賣方的合同制定風險1.合同軟條款風險合同條款明確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也是產生糾紛后追責的重要依據。合同軟條款就是指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這種條款更傾向于某一方,對某一方進行了嚴格的約束,由此可能會導致貿易的中斷。因而,在最終確定合同時,要對合同項下的每個條款進行認真的審核,嚴防存在隱性的約束條件造成很大的風險。例如合同條款中要求,開證行無須以正本提單結算,而是憑貨達到目的地后經檢測合格后簽的貨品交接憑證議付,這是典型的合同軟條款,將檢測與付款結合在一起,唯有檢測合格才會結算。此外,在農副產品相關的出口貿易中,由于難以掌控好農副產品的質量,然而在合同里也沒有添加質量增減條款,那么當質量存在問題時就沒有相應的解決方法,對于部分由于貨品特性而難以避免會出現的一些情況也沒有進行詳細的明確,這都是屬于典型的“風險條款”,都會給買方拒絕接收貨品提供了借口,非常容易被對方惡意的利用。2.價格變動風險國際市場變化莫測,物品市場價時時刻刻都在發生變化,價格的變化會影響到賣方的利潤額。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需經過長時間的備貨和運輸,在這段時間里,有各種因素將影響到貨品市場價格從而影響賣方的預期收益。匯率變化、市場走勢變化、國家政策變化、原料價格變化及運輸成本的變化很有可能給貨品帶來價格波動的風險。尤其是在目前國際市場上匯率變化無常下,這樣就會影響到收匯時外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兌換率,使貨品價格的變化擴大,所以也影響到了賣方的利潤。尤其是在近一兩年內,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變動極為頻繁,因而賣方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謹防匯率變動帶來的影響。(五)賣方收匯風險1.使用信用證結算的隱性利益風險信用證是基于銀行征信的匯款方式,也是種單據業務,銀行主要是通過審核單據再決定是否議付,當賣方遞交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單據時,銀行便會付款,原則就是“只管單不管貨”。在FOB術語中應用信用證付款方式交易時,常常會出現以下這些風險。一是,由于信用證議付基本原則為“只管單不管貨”,因而賣方需用單據來議付,而買方需用單據來取貨,就很容易引起提單的掌握與使用層面的矛盾;二是,船貨銜接問題所造成的單證不相符,比方說買方未按照約定時限租船訂艙,導致貨品未及時裝船,從而影響提單的發證日期,導致提單發證日期遲于信用證有效期的情況,對于銀行而言是屬于逾期提單,單證不相符銀行有權利拒絕接收。另外一種情況下也會導致單證不相符情況,承運人或貨代將提單直接出具給買方而非賣方,導致賣方提供不了單證進行清算。第三,除了以上這些顯性風險,也有一些隱性利益風險通常不被重視容易被忽略。FOB術語下買方租船訂艙,若買方刻意欺騙與貨代串通,刻意出具與信用證條款不一致的提單,會讓賣方因單據不一致難以在銀行議付。甚至是買方會在信用證上設定某些容易忽略的“軟條款”,借以阻攔賣方收款。在應用FOB貿易術語時,相較于其他貿易術語而言很容易出現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例如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遞交的單據一定要有指定人的簽名,不對應該在信用證中進行說明的貨運單據做注解,在貨運單據的要求上設定隱形陷阱,禁止經內河運送的貨品進行運送和分批裝運。在應用信用證結算時要謹防這一些FOB成交條件下的軟條款。2.采用電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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