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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政法管理干部學院畢業論文類別文史類年級專業法律事務姓名學號論文題目法律與宗教的關系論文評語建議成績答辯教師年月日目錄1.論文提要12.關鍵詞23.論文正文33.1宗教與法律的淵源相依33.2法與宗教相互影響43.3宗教信仰自由73.4我國對宗教自由的保護和限制113.5致謝154.參考文獻16論文提要TOC\o"1-4"\h\u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過一句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許多人都知道這句話,都認同這句話。有人據此論證,若要建設一個法治社會,必須建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使法律成為人們的信仰。有人甚至認為,中國的落后,就在于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沒有對法律的信仰,而過于注重道德、政治、權力的作用,法律在調整中國的社會關系中沒有起到至高無上的權威作用。因此,法律職業共同體應該為讓法律成為圣經、成為社會中唯一具有權威性的規范與機制,而進行斗爭。毫無疑問,就中國的情況而言,得出這樣的結論是不奇怪的。這種觀點反映了大家對法律、法治重要性的認識。但伯爾曼為什么會說這句話,它的含義究竟是什么,許多人可能就不知道了。大家甚至會感到奇怪——莊嚴的法律與信仰神靈的宗教怎么會扯到一起呢?對法律的信仰為什么要與對宗教的信仰混為一談呢?法律與宗教存在著根本上的一致嗎?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如何看待和理解法律與宗教的關系的問題,今天,我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看法。關鍵詞:法律、宗教、權威性、信教自由、法律與宗教的關系一、宗教與法律的淵源相依有人群的地方就有法律,法律使人們生活有序。有苦難的地方就有宗教,宗教為人們提供一種心理上的慰藉;它們彼此處于對立之中:法律以其穩定性制約著未來;宗教則以它的神圣觀念向所有既存社會結構挑戰。然而,它們同時又互相滲透,互相延伸,共同保障人類社會健康有序的發展。宗教是自人類原始社會到現代社會、從東方到西方世界各國,都存在、持續和普及的一種社會現象。在西方基督教世界和阿拉伯的伊斯蘭教以及南亞佛教各國,宗教在政治、文化、習俗等等方面都有很高的地位和深厚的影響。基督教的教會和教皇、伊斯蘭教的教主都享有至上的權威和巨大的勢力。中國古代帝王(如漢、唐)也曾倡導過道教或佛教治國,儒學也事實上被推上“獨尊”的教條地位。不過,總體上說,中國的宗教還沒有形成控制皇權、統治社會的絕對勢力。在一般民眾心目中,宗教往往同“迷信”連接在一起。新中國建立以來,無神論的宣傳和對外國宗教勢力在我國從事政治活動的高度警惕,宗教往往被視為“人類精神的鴉片”或社會異端,宗教在人們生活中影響不大。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60年代美國等西方國家出現了很多社會問題,美國比較法學家和法制史學家伯爾曼認為,西方人所面臨的危機并非法律的過度神圣化或宗教的過度律法化,即二者過分一體化的危機;而是相反,是它們過于分裂化的危機:“法學家把法律看成是純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歸入“工具理性”的范圍之內;神學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與組織的信仰、愛和恩典,把它與法律對立起來。”伯爾曼強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會所信仰。這一西方人對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來對我們中國人建設法制社會并沒有多大的意義,因為中國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全民或國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爾曼的觀點:“法律最終以道德為基礎,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國法也同樣有著其信仰基礎,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倫理教條。換言之,在中國,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們倡導全民投身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應該起著同樣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與法律的關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觀,對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設法治社會有著重要意義。二、法與宗教的相互影響宗教對法律的影響宗教作為一種重要的文化現象,在全世界范圍內都對法律發生過重要的影響。宗教對法律的影響,既有積極方面,也有消極方面;既有觀念層面,也有制度層面。較明顯地體現在立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上。首先,宗教可以推動立法。許多宗教教義實際上都表達了人類的一般價值追求。部分教義被法律吸收,成為立法的基本精神。《圣經》、《古蘭經》、《摩奴法典》等宗教經典,分別對西方兩大法系、伊斯蘭法、古印度法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其次,宗教影響司法程序。在宗教作為國教與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權。在西歐中世紀,教會獨立行使司法權,世俗政權則負責執行教會的命令,如教徒被開除教籍處分者,在法律上就成為放逐法外之人。中世紀教會司法權不但及于教徒,而且及于俗人,對教會執事提起的民事訴訟、執事向俗人提起之民事訴訟未獲公正解決者,等等,均由宗教法庭管轄。在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教會行使司法權,法官均為教會權威人士。從訴訟審判方式來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簡化審判程序。同時,宗教宣揚的公正觀念、誠實觀念、容忍、愛心等對司法也有影響;宗教容忍觀有利于減少訴訟。又如,國家首腦即位、法官公正執法以及證人出庭作證,都必須首先進行宣誓。再次,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們守法的自覺性。宗教提倡與人為善、容忍精神等,使公民習慣于循規蹈矩,不為損害他人和社會的行為。宗教對超自然的崇拜、各種精神祭祀等等,均使法律蒙上神秘的、超自然的色彩,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當然,宗教對法律也有消極的影響。由于宗教信仰產生的激情,會導致過分的狂熱,某些宗教甚至妨礙司法公正的實現。法律對宗教的影響法律對宗教的影響在不同的社會很不相同。在政教合一的國家里,法對宗教的影響是雙向的。一方面,法可以作為國教的工具和衛護者;另一方面,法又可以作為異教的破壞力量。中世紀基督教國家對異教徒的迫害、伊斯蘭教國家對基督教的禁止都說明了這一點。在宗教勢力不大的國家里,法對宗教也有相當大的影響。在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保護的前提下,宗教的法律地位取決于統治階級的態度。對其統治秩序有利的宗教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其統治不利的宗教統治者則以法治之。在近現代政教分離的國家里,法與宗教分離,法對各種宗教之爭持中立態度,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法在觀念、體系,甚至概念、術語等方面,客觀上都對宗教產生了重大影響。權利觀念被引進宗教法規,與宗教義務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宗教法典不斷地系統化、規范化,形成了包括組織法、訴訟法、婚姻法、財產法、刑法等部門的一套嚴格完整的體系。現代法律對宗教的影響,主要表現為法對本國宗教政策的規定。宗教政策是指一國關于處理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等問題的指導性方針。法對本國宗教政策的規定是把宗教問題制度化的表現。近代以來,世界各國相繼把宗教信仰問題規定在法律上,而核心的問題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化問題。宗教自由的法律化歷程步履維艱。宗教改革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后,法才真正開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問題最早出現在憲法性文件上,是1776年美國維多利亞州的權利宣言。據統汁,20世紀70年代以后的各國憲法中,有64部涉及宗教自由、信仰自由,15部未涉及。宗教信仰自由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宗教政策的主流,絕大多數國家把宗教信仰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來看待,以法律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我國法律對待宗教問題的一貫原則。宗教信仰自由屬于思想領域的問題,對待思想問題,不能采取簡單的強制的辦法。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宗教問題往往同民族問題相聯系。只有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處理好民族問題,加強民族團結。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freedomofreligion)又稱宗教信仰自由,指按照自已的意愿,不受外力干涉而自由決定是否信奉宗教和選擇宗教信仰、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同信仰自由有密切關系,在大多數法律制度中,宗教自由是信仰自由的主要內容。宗教自由之被確認為憲法和法律權利,是歐洲16世紀反對占統治地位的宗教權力的壓迫而進行慘烈的斗爭,取得勝利的成果,它在爭取各項自由權的斗爭中占重要地位。在歐洲的中世紀,各國大都受宗教神學的統治,盛行政教合一制度。羅馬教廷支配一切,教會實行封建等級的教階制,天主教的首腦為羅馬教皇,其下分為各教區及各級主教與牧師。羅馬教廷及教皇的權威高于一切,宗教法庭以極其嚴酷的刑法懲治所謂異教徒。甚至各國國王的繼承與退位、法律是否有效等,教會都可以加以影響與控制。16世紀初,一批代表資本主義勢力的新教徒不滿教會的專橫,起而反抗,此即著名的宗教改革運動。宗教改革的結果是,歐洲出現了與羅馬教廷對立的改革教會派,其中在法國的稱為耶穌新教徒,在英國的稱為清教徒,在蘇格蘭的稱為長老派教徒。新教徒勢力越來越大,以武力來求宗教信仰的統一已成為一件不可能的事,所以當時有些政治家主張彼此要容忍。1689年英國通過《容忍法案》,同時承認各教派的存在,不再誣異教為邪教。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后,為了進一步擺脫封建教會對人們思想行為的束縛,適應發展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需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相繼宣布保護公民的信教自由。1789年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10條規定,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1791年法國憲法除重申了人權宣言的上述規定外,又強調指出,公民有選舉或選擇其宗教牧師的權利。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于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信仰宗教的法律。進入20世紀以后,宗教逐漸同國家分離,表現在法律上就是不設立國教,國家不強迫公民去信某種教或不信某種教。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第137條規定,“不立國教”;“宗教團體設立之自由,應保障之”;“在聯邦領土內,宗教團體之聯合不受限制”;“宗教團體得依據民法規定,取得法律能力”。宗教自由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聯合國的幾個主要人權文件中和多數國家的憲法中得到了體現。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其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躬行、禮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規定,“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需者為限”①。宗教作為一種信仰,同思想自由一樣,是絕對的自由,不受國家和他人干涉與限制;作為宗教活動,因對社會有一定影響,因而要受法律的限制。宗教自由有兩層含義:一是公民的宗教信仰不受干涉,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與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二是國家不得強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信此教或信彼教,也不能強令公民對宗教表示態度。公民對宗教意見的保留,亦屬不可侵犯的權利。為了保障公民宗教自由,各國憲法上一般規定:1.宗教與國家分離,不規定國教。2.宗教與信教者的政治法律地位分離,即公民不應因信仰不同而影響其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公民不分宗教而一律平等。3.宗教與教育分離,即在公立學校中不應設立宗教課程,不強迫學生作宗教禮拜,不得利用宗教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4.國家對任何宗教結社(教派、宗派、教團、修道會、司教區等)的宗教團體一視同仁,禁止賦予某宗教團體以特權。5.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6.我國憲法還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上述諸點,主要是保護宗教自由,也有某些必要的限制。四、我國對宗教自由的保護和限制中國是多宗教的國家。中國宗教徒信奉的宗教主要是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有各種宗教徒1億多人(其中大多是姓佛教及中國其他傳統宗教;基督徒近年增至4000萬人),宗教教職人員30萬,宗教活動場所8.5萬余處,宗教團體3000多個,宗教院校74所。中國實行宗教與教育分離的原則。有專門的宗教院校進行相關的宗教專業教育。一切宗教活動都由各宗教組織和教徒自理。在各級人大和政治協商會議中,有近1.7萬名宗教界人士擔任代表或委員。對宗教自由的保護方面,我國早在1949年9月29日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53條又規定,各少數民族均有保持或改革其宗教信仰的自由。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宗教自由作了進一步規定。在改革開放以前,對宗教界一般是作為愛國統一戰線關系,采取團結的方針,受到一定的重視。但一段時期由于受“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左”的指導思想和囿于對“宗教是麻痹人民的鴉片”的格言的片面理解的影響,也發生過某些偏差。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宗教自由的狀況有較大的改變。1982年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除憲法外,還在《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廣告法》等法律中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彼此的宗教信仰;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的內容。在保護信仰宗教的自由的同時,中國也強調保護不信教的自由,從而體現了對宗教自由更全面的保護。此外,中國也對打著宗教旗號進行犯罪活動的邪教,如解放初期對反動的會道門和近期實施暴力恐怖行動的人員、對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的傳教士,依法予以取締。憲法還規定,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2004年,國務院制定頒布了我國第一部關于宗教事務的綜合性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旨在規范政府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而不是對宗教信仰)的依法管理,維護事關宗教事務的公共利益。所有這些法律規定,有利于對宗教自由的保障。只要依法對待宗教自由,就能保證我國民間宗教活動的正常進行,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秩序。由于我國一些少數民族集中居住地區的多數人共同信奉一種宗教(如西藏的喇嘛教、新疆的伊斯蘭教),因而民族自治權利和民族文化權利,往往同其宗教信仰與活動有密切的聯系,需要審慎地對待。要十分尊重當地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自由,正確、妥善地處理一些民族矛盾與宗教糾紛,以建立和諧的民族關系、宗教關系。黨的十七大報告要求“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利,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這是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的。至于近年在中國出現的“藏(西藏)獨”、“疆(新疆)獨”分子的鬧事,其本質不是宗教問題,而是分裂祖國的問題,應依法嚴加取締。至于對待以欺騙手段網羅信徒,進行非法活動的邪教,在依法取締時,對其頭目與一般信眾應嚴加區別對待,要防止和糾正侵犯普通信眾的基本人權的行為。人們往往把邪教之風行,歸結于教主的騙術和群眾之愚昧。從個案上分析,這固然是重要原因之一;但從總體上看,不能說是主要原因。只要比較一下建國初期,那時群眾的科學文化程度和經濟生活,都不比現在好,但并未出現能影響、蒙蔽數以百萬、千萬計的“愚昧”群眾的邪教,就能說明這一點。那時,黨和政府以身作則,與民同甘共苦,黨的威信很高,凝聚力很強。反觀今日,雖然經濟有飛躍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但由于黨風、政風不正,一些地方權力腐敗日甚,貪官污吏橫行,“為政缺德”,乏善可陳,只能使老百姓失望、怨憤。這就客觀上為惑眾妖言,提供了社會市場,導致一些在改革開放中未受益或反有損的、處于邊緣狀態的弱勢群體和個人,失去了對主流思想與理念的敬仰和信賴,產生信仰破滅感,亦即“看破紅塵”。昔日政治上神化的“救星”,在人們心中已經隕落;一些人轉而投靠精神上的“救世主”、神化的教主,蠱惑人心的邪教乃乘虛而入,誘使人們轉而相信他的“大法”可以救世濟民,給人“一部上天的梯子”。在當今社會利益群體多元化時代,政府的權力與能力都不足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經濟文化和精神方面多樣化的需要;單靠取締或鎮壓,也不足以應對邪教的干擾,而且往往造成相反的社會效果。應當看到,現今蓬勃興起的各種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NGO),已在一些領域以其社會權力自發地填補了國家權力和行政服務的真空,他們為社會公益事業乃至全人類的和平、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等等事業,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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