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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四個合伙人合作的協議書范本(19篇)

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

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C為保證雙方合作的公平、公正,甲乙雙方

特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在合作期內甲、乙雙方必須

承擔所持店股權比例的各種法律、民事責任。乙方應積極配合甲

方對店的經營管理,協調內部關系。合作期滿,若一方主動退出,

則本店的一切權益歸另一方所有;若雙方繼續合作,則繼續履行

本協議規定,并續簽協議。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

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

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二、投資與支付方式:店實際總投資為人民幣元整。

甲方出資人民幣元整,占股權%;乙方出資人民幣元整,

占股權%o雙方出資期間:簽訂協議后天內

%到位,100%到位。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

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

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三、甲、乙雙方都不得違反雙方認可的規章制度,甲方把日

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提供給乙方,任何一方違反制度造成一定

后果的,應賠償對方產生的一切損失。

四、由甲方全權負責店的前期裝修、啟動、正常營業等日常

經營管理,甲方向乙方提供啟動資金正常營業的總投資預算方案、

結算清單。甲方每月提取元作為管理費用包干使用,同時不再報

銷其它費用。

五、分紅方法:雙方按持股比例分,個人承擔的稅

金由個人自己申報交納。風險提示: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

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

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六、違約處理:違約一方的股權歸另一方所有,股金不予退

還,并賠償產生的一切損失。

七、若經營虧損,甲、乙雙方均須根據投資比例承擔虧損額,

及時把虧損補上。若任何一方出現連續個月不把虧損額

補上,則不補償虧損額的一方的股權作自動放棄,歸另一方所有,

同時必須承擔相應股權比例的債務。若連續虧損個月以

上,則甲方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乙方有權享有與甲方同等權

力參與本店的日常管理。

八、合作期內如遇市政動遷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需

中止合作的情況,若獲得外界補償、賠償的,甲、乙雙方按股份

比例分配獲得的補償金、賠償款等。合作期間,若在雙方同意的

條件下發生本店轉讓的情況,則轉讓費按出資比例分配。

九、甲、乙雙方都具有財務監督知曉權。乙方有對工資結算

分配方法、工資支出、業務支出、財務收入等財務知曉權,甲方

應給予配合。

十、甲方提供相關資質原件,資質復印件提供給乙方,乙方

身份證復印件提供給甲方。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乙方代表人簽字:甲方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

________日

四個合伙人合作的協議書范本篇13

合伙人甲:姓名,性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電話;

合伙人乙:姓名,性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O

合伙人丙:姓名,性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O

合伙人丁:姓名,性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O

第一條合伙目的:O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共一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甲以_(實物或貨幣)方式出資,計人

民幣?

(二)合伙人乙以___(實物或貨幣)方式出資,計

/A.民幣_7Go

(三)合伙人丙以_(實物或貨幣)方式出資,計人

民幣元。

(四)合伙人丁以_(實物或貨幣)方式出資,

計人民幣元。

(五)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一日以前交齊并分別約

定密碼后存入——銀行。

(六)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

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

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依法依協議分割。

第六條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存款,共同取款。

(一)合伙人甲(從事)

(二)合伙人乙(從事)

(三)合伙人丙(從事)

(四)合伙人丁(從事)

(五)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約定各自輸入密碼后存取。

第七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

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各合伙人各自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

清償時,以合伙人各自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

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

己應負擔的部分0)

第八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㈠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

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

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

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

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

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n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

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

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

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

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

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

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

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

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C

第九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為合伙負

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o

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L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

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

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

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

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

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

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

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

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

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三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

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

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

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七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

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天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

第七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

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巳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

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年內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

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

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n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

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

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

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

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五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

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

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

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伙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六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

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

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兩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

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簽章)

簽約時間:年—月—0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簽章)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

合伙人丙:(簽章)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丁:(簽章)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個合伙人合作的協議書范本篇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就結成長期共同

發展,并為以后在其他項目上的合作建立一個堅實的基礎,經友

好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一)權利與義務

1、甲乙雙方皆承認對方為自己的戰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互

聯網站的顯著位置標識合作方的旗幟徽標鏈接或文字鏈接。

2、甲乙雙方授權合作方在其互聯網站上轉載對方網站上的相

關信息,該信息將由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引用(具體合作項目另

簽協議)。

3、甲乙雙方在彼此互聯網站中轉載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時須注

明”該信息由(合作方網站)提供”字樣,并建立鏈接。

4、甲乙雙方必須尊重合作方網站信息的版權及所有權,未經

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編其站點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

網站以外媒體發布來自合作對方站點的信息,否則構成侵權。被

侵害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并視情節選擇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

的方式。

(二)相互宣傳

1、甲乙雙方應在彼此站點追蹤報道合作方的市場推廣計劃及

相關營銷活動。

2、甲乙雙方都認可的適當時間內,雙方在彼此站點上開設專

欄,撰寫并宣傳與合作對方商業行為有關的話題(具體合作項目

另簽協議)

3、甲乙雙方在有關專題的研討會和金融、金

融等行業的各種展覽會上,互相幫助、共同宣傳,共同推進雙方

的品牌。

4、雙方還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進行進一步探討。

(三)其他

1、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都

可以和其他相應的合作伙伴進行合作。

2、本協議有效期為年,自年月

日起到年月日為本協議商定

合作方案的執行期限。

3、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擅自終止協議,另一方將保留對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的權

利。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

同中進一步予以明確。框架協議與正式合作合同構成不可分割的

整體,作為甲乙雙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本協議期滿時,雙方應優先考慮與對方續約合作。

7、雙方的合作關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內容與服務提供均為

免費。

甲方:乙方: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

________日

四個合伙人合作的協議書范本篇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1、委任

茲委任乙方為地區船舶修理及銷售之獨家代理

商。

2、乙方之職責

(1)向該地區尋求船主欲購船和修船的詢價單并轉告甲方;

(2)報導本地區綜合市場慨況;

(3)協助安排工廠經銷人員的業務活動;

(4)代表船廠定期作市場調查;

(5)協助制造廠征收貨款(非經許可,不得動用法律手段);

(6)按業經商定的方式,向甲方報告在本地區所開展的業務

狀況。

3、范圍

為了便于工作,甲方應把代理區域業主名錄提供給代理商,

代理商對此名錄給予評述,提出建議或修正,供甲方備查;

由于個別船舶收取傭金造成地區之間的爭執時,甲方應是唯

一的仲裁人,它將綜合各種情況給出公平合理的報酬。

4、傭金

甲方向該地區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種船舶總結算價值2%的傭金,

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傭金支付辦法:先付_____,余額待修

船結算價格收款后支付。

當需要由甲方付給業主(即船主)的經紀人及第三方介紹人

等傭金的時候,必須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時由甲方決定是否

支付。

5、費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費用由代理商自理。

(1)由甲方指定的時間內對甲方的走訪費用;

(2)特殊情況下的通迅費用(長電傳,各種說明書等);

(3)甲方對該地區進行銷售訪問所發生的費用。

6、甲方的職責

(1)向代理商提供產品樣本和其他銷售宣傳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點客戶的船名錄以使其心中有數;

(3)通知代理商與本地區有關船主直接接洽;

(4)將所有從業主處交換來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給代理商

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將商業秘密外泄。

7、職權范圍

就合同之價格條款,時間,規格或其他合同條件,代理商無

權對甲方進行干涉;其業務承接之決定權屬甲方。

8、利害沖突

茲聲明,本協議有效期內,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廠的代表

而損害甲方利益。

代理商同意在承簽其他代理合同前須征求甲方之意見;代理

商擔保,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損于甲方商業利益的

情報。

9、終止

不論何方,以書面通知3個月后,本協議即告終止;協議履

行期間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傭金仍然支付,不論這些船舶在此

期間是否在廠修理。

10、泄密

協議執行中或執行完畢,代理商擔保,不經甲方事先同意,

不向任何方泄露甲方定為機密級的任何情報。

11、仲裁

除第3條所述外,雙方凡因協議及其解釋產生爭執或經雙方

努力未能滿意解決之糾紛,應提交雙方確認的仲裁人進行仲裁,

如對仲裁人達不成協議,則暫由船舶二程師協會會長臨時指定仲

裁人。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

________日

四個合伙人合作的協議書范本篇16

甲方身份證;

乙方身份證;

丙方身份證;

經三人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共識,特擬此協議:

一、三人本著一切有利于三人合伙的原則,承接工程。

二、丙、乙合伙人以勞動力出資的方式,甲方以資金出資方

式。

三、退伙條件:

1、需正當理由經過合伙團體同意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人不利時退伙;

3、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四、為合伙負責。其權利是:

1、對外開展業務,委托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人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人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五、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

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利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團體簽訂其他有損合伙團體利益的協

議。

六、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協議:

1、全體合伙人同意解除合伙關系;

2、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3、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4、工程一切資料具有長期加密性,未經全體合伙人運行,不

得擅自外泄。

七、糾紛及其解決:

1、自行協商解決;

2、如協商不成,可尋求相關部門解決;

八、利潤分配原則:1、按照季度分配;

2、除去總工程運行成本按照三人平均分配原貝人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各合伙人每人各一份。

合伙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四個合伙人合作的協議書范本篇17

甲方:_______身份證碼

乙方:—______身份證碼

丙方:—______身份證碼

T方:身份證碼

甲、乙、丙、丁四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店事宜達成如

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

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為:經營場所位

于:法定代表人:0

第三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范圍包括

第四條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人民幣

大寫:萬圓整),占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人民幣大

寫:萬圓整),占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人民幣大

寫:萬圓整),占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人民幣大

寫:萬圓整),占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匯

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丁四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

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

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元(人民幣大寫

整)。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

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

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運。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

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

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

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

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四方決定后另行約定。

第八條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

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

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自愿退資。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

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

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

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

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

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

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決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

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

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

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

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一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

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

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

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

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

合作企業解散后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

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日內未確定清算

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

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

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

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K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

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

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

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巳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

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

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

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

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

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

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本合同而

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

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

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

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

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

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時間:年月一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時間:年____月日

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時間:年____月日

丁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時間:_______年月一日

四個合伙人合作的協議書范本篇18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入股給甲方發展產業,甲、乙雙

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產業

第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本次將公司資本金增加至萬元人民幣。公司現有股東實

持資本金萬元人民幣,本次增各股東出資額萬元人民

幣,出資方式為:現金方式。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占

股比例:甲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

司注冊資本的%;

乙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

冊資本的%;

第三條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公司

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和財

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具體內容見有

限責任公司章程。

2、投資各方的責任以其投入資金比例為限,各方的責任以各

自對注冊資本的出資為限。公司的稅后利潤按各方對注冊資本出

資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公司增資擴股成立后,應當在10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

時帳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帳戶開設后60天內,

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帳戶。

4、本協議各方未經其他各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協議內

容(為本協議服務人員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權從事與本協議有關事

項人員以及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得知人員除外)。

第四條投資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

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后該

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耒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注

冊事宜;

第五條本協議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一經簽訂,投資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但允許

投資各方之間或與其他投資股東實行購買、轉讓、合并等。

2、對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投資

各方共同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投資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協嘆約定的出資義務的,則視

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

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

約方;違約方未出資的,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

的股東資格,并有權按照違約方應當tri資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

任。

2、投資各方如有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

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

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

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任何各方均有權通

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

由投資各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有效組

成內容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簽定之前,各

方之間所協商的任何協議內容與本協議內容有沖突的,以本協議

所規定的內容為準。

第九條本協議自投資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份,每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簽字日期:

四個合伙人合作的協議書范本篇19

合伙人甲:姓名,

性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合伙人乙:姓名,

性別,

住址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o

合伙人丙:姓名

性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O

合伙人丁:姓名

性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O

第一條合伙目的: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共一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甲以_(實物或貨幣)方式出資,計人

民幣7Go

(二)合伙人乙以_(實物或貨幣)方式出資,

計人民幣元。

(三)合伙人丙以_(實物或貨幣)方式出

資,計人民幣元。

(四)合伙人丁以_(實物或貨幣)方式

出資,計人民幣元。

(五)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一日以前交齊并分別約

定密碼后存入——銀行。

(六)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

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

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依法依協議分割。

第六條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存款,共同取款。

(一)合伙人甲---(從事什么工作)

(二)合伙人乙-一(從事)

(三)合伙人丙一-(從事)

(四)合伙人丁一(從事)

(五)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約定各自輸入密碼后存取。

第七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

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各合伙人各自出資額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

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伙人各自出資額為依據,按比

例承擔C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

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

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

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C)

第八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㈠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

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

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

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___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

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

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

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

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

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

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

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C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

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

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

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九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為合伙負

責人,其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o

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___________________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

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

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

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

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

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

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

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

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

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三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___________________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

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

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七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

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

第七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

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b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

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年內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

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

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n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

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

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

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

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五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

協商,如協商不成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c仲裁裁決是終

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

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伙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六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

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

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兩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

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

(簽章)

簽約時間:年—月—0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

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

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

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

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夫幣。

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

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C

第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

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

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

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

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

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

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

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

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

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

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

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

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

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

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

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

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

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巳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

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

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

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

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

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

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

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

(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

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后,依法應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

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

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

書面請求,說明目的c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

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

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

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查閱。

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

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

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

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

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O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

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H^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

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

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

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

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

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

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

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

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0)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

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

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

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

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

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

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

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

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

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么

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

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

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

面設1-2名監事,那么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

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

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

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

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

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

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

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

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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