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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科和法學本科學員一平臺在線形考考試。1.起訴書寫作犯罪嫌疑人劉XX,男,XX省XX縣人,26歲,19XX年X月X日生,漢族。劉XX初中畢業后務農三年,后來經人介紹于2011年4月到XX市XX公司當了一名勤雜工,住在該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劉XX在XX公司工作期間馬馬虎虎,責任心不強,自由散漫,經常違反紀律,不遵守規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經理許XX等領導的批評教育。2012年8月,劉XX因打罵一起工作的勤雜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處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職工香煙八包、襯衫一件和250元等財物,受到記過處2013年2月,XX公司發放2012年度獎金,劉XX因有偷摸行為未拿到獎金,因而對公司領導尤其是對公司經理許XX懷恨在心,蓄謀報復殺人。2013年5月10日,劉XX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竄到公司木工房,見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與他閑聊,并謊稱要修理桌椅,想從木工房借幾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時歸還,于是經朱XX同意,從木工房拿羊角錘一把、木中午12時許,劉XX混進公司辦公樓一層值班室,伺機報復領導。1時許,許XX進入三層經理辦公室(333室)午休。1時30分許,劉XX竄到三樓輕輕推開333室房門,見許經理在辦公室套間里午睡,而經理秘書侯XX正在辦公室外屋沙發上休息,于是劉XX靈機一動,輕輕地推醒侯XX,將其叫到門外,謊稱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單獨向許經理報告,請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劉XX進入333辦公室,先將房門反鎖上,后竄入里間,趁許經理在床上熟睡之機,取出藏匿在身的兇器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朝許經理的頭部猛擊二三十下,后木工鑿扎刺十余下,致使許XX經理顱骨粉劉XX作案后逃離現場,先逃到XX市長途汽車站,企圖乘車逃回老家,發現已有公安人員堵截,隨即轉到XX火車站,企圖坐火車逃往上海、杭州等地。當日晚8時許,劉XX被追捕的公安人員抓獲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3)15號提請批準逮捕書報送XX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劉XX。經XX市人民檢察院批準,5月15日,XX市公安局對劉XX執行逮捕。5月202日,XX市公安局X公訴字(2013)42號起訴意見書以劉XX涉嫌故意殺人罪將案件移送XX市人民檢察年6月X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劉XX委托律師王XX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劉XX現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結論、朱XX侯XX的證詞以及作案工具等為證,劉XX亦供認不諱。被告人:劉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漢族,初中文化,公司平房3排13號。2012年8月,因打罵一起工作的勤雜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處分;2012年9月,因偷拿公司職工香煙8包、襯衫一件和250元等財物,受到記過處分。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XX市看守所。本案由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XX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料。現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劉XX因為在XX公司工作期間有偷摸的行為而未能發到2012年度的獎金,遂對XX公司經理許XX懷恨在心,蓄謀報復殺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劉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謊稱要修理桌椅借來羊角錘一把、木工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時許,被告人劉XX到辦公樓一層值班室,伺機殺人。下午1時許,被告人劉XX趁許XX在3樓333房間午休之際,借故支開同在333房間休息的經理秘書侯XX,并將房門反鎖,取出隨身攜帶的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猛擊許XX頭部二、三十下,后又對許XX的面部、頸部、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木工鑿十余下,造成許XX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胸部傷案發后當日,被告人劉XX在逃逸時被公安機關抓獲。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作案工具羊角錘、木工鑿;2、證人朱XX、侯XX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劉XX的供述;4、現場勘查筆錄;5、法醫鑒定結論等。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報復殺人,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此致XX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員XXX3書記員XXX附:1、被告人劉XX現羈押于XX市看守所。42013年4月27日晚上10點多鐘,XX市公安局接到報案:XX鄉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闖入家中行兇,頭上被砍了很多刀,幾只手指被砍斷,血竹園北邊有條東西向的小河,河邊有個壩頭通往對面的麥田。壩頭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腳的布底鞋印,長25.8公分。在緊靠壩頭的河坎上有棵小楊樹,樹上留有血手指印。從徐XX的屋內看,東邊是灶間,西邊是房間,行兇現場發生在中間的堂屋。堂屋右側有一方桌凳上有一件未織完的絨線背心。在方桌、方凳旁邊的地上有一灘血泊,血泊上有顆被砍掉的手指頭,并有兩小片受害者顱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間血泊旁砍的痕跡,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點。堂屋兩旁的隔的點狀血跡,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還有的是平面,血點分布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門背面有兩道門閂,在兩道門閂和一道門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從方位看都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跡。經查看,房間櫥柜、缸罐等物和灶間水瓶、不銹鋼鍋也是原樣放置。偵查人員對現場勘查情況進行了詳細記錄和拍照受害者徐XX,女,31歲,家中有兩個小孩,大的10歲,小的7歲。丈夫在外地工作。據其蘇醒后自述:發案的當天晚飯后,約8點鐘左右,徐先將兩個孩子安排睡下,這時聽到隔壁鄰居陳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隨后就帶上門,去陳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陳的家里玩了幾分鐘。水端回來后,她并沒有洗澡,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關了門,坐在堂屋靠灶屋門口的方凳上織一個歹徒突然從灶間竄出來,先是在她背后猛擊了一掌,隨后吹滅了桌上的在她頭部、面部亂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法醫和醫生的鑒定結論和檢查診斷記錄證實,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縫了11針,留下明顯疤痕),牙齒被砍掉兩顆;頭后部被砍三刀,許多頭發被砍掉,并從一刀口三指被砍斷,屬徐XX被砍時用手護頭所致。徐XX的傷情屬于重傷。經過反復調查訪問,公安機關偵破此案,經XX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3年5月5日將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關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原來這個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鄉XX村,系XX中學高三學生。2011年前在XX學校讀書時就不學正道,經常調戲女同學。2011年下半年轉到XX中學后,惡習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隨他姐姐去看電影,但他姐姐不讓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電影場。正在屋后等的時候,聽到陳XX喊徐XX端洗澡水,這時他靈機一動,惡性發作,動了壞腦筋,就從屋后偷偷來到徐XX家的大門邊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陳家端洗澡水之機,竄入5其家,隱蔽在灶屋內,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將水端回后沒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門口的方凳上織毛衣。朱XX見她沒有洗澡,非常掃興,同時因潛伏時間較長,肚子又痛,急于大便,無法出去,又怕被認出來無臉見人,于是就產生了行兇的惡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蓋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竄到徐的背后吹滅了蠟燭,對其行兇,舞刀亂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兇,直至鄰居聽到呼救聲趕到門口,朱XX才畏罪撥開后門閂,穿過小河上的壩頭逃跑。從朱XX交出的衣服、襪子上發現了幾處點滴血跡,經技術化驗,與受害人血型及現場菜刀和地面也出具了證詞。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將此案移送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后認為朱X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于2013年5月10日以“X檢訴字(2013)53號起訴書”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審判長XX和審判員XXX、審判員XXX組成的合議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陳XX擔任書記員。XX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余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師事務所律師高XX擔任辯護人。被害人徐XX及其訴訟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證人XXX、鑒定人XXX參加了庭審活動。被告人朱XX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并表示悔恨,其辯護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屬于未成年人且其行為屬于犯罪未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視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殘忍,雖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屬于犯罪未遂,但根據刑法規定,對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朱XX的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因此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庭審理認為,XX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充分、確實,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屬于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也“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合議庭決定判處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決書。××省××市××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刑初字第××號公訴機關:××市××區人民檢察院中學高三學生。2013年4月27日因犯故意殺人罪,同年5月2日將犯罪嫌疑人朱××逮捕,關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辯護人:高××市××律師事務所律師。6余10日以“X檢訴字(2013)53號起訴書”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XX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余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XX及其辯護人高XX以及被害人徐XX及其訴訟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13年4月27日晚上10點多鐘,XX市公安局接到報案:XX鄉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闖入家中行兇,頭上被砍了很現場勘查發現,發案地點是一座三間瓦房,座北朝南。屋后夾了籬笆障。竹園北邊有條東西向的小河,有一只右腳的布底鞋印,長25.8公分。在緊靠壩頭的河坎上有棵小楊樹,樹上留有血手指印。從徐XX的屋內看,東邊是灶間,西邊是房間,行兇現場發生在中間的堂屋。堂屋右側方凳旁邊的地上有一灘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片受害者顱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間血泊旁邊的地上,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點。堂屋兩旁血跡,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還有的是平面,血點分布較高,最高的有2.55米。在后門左邊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跡。經查看,房間櫥柜、缸罐等物和灶間所有東西都未翻動。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銹鋼鍋也受害者徐XX,女,31歲,家中有兩個小孩,大的10歲,小的7歲。丈夫在外地工作。據其蘇醒后自述:發案的當天晚飯后,約8點鐘左右,徐先將兩個孩子安排睡下,這時聽到隔壁鄰居陳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隨后就帶上門,去陳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陳的家里玩了幾分鐘。水端回來后,她并沒有洗澡,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關了門,坐了一掌,隨后吹滅了桌上的蠟燭,緊接著就舉起刀來,在她頭部、面部亂砍。不久,徐XX法醫和醫生的鑒定結論和檢查診斷記錄證實,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縫了11針,留下骨。左手的食、環、小三指被砍斷,屬徐XX被砍時用手護頭所致。徐XX的傷情屬于重傷。7被告人朱XX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并表示悔恨,其辯護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屬于未成年人且行為屬于犯罪未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視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殘忍,雖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屬于犯罪未遂,但根據刑法規定,對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朱XX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嚴重,因此不能從輕或者減輕本院認為:法庭審理認為,XX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充分、確實,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屬于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也“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8孫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縣,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樓X棟X單元X號)與孫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縣XX鄉,系XX制藥廠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樓X號)原系叔侄關系,2009年8月,經孫X林的父母請求,孫X杰在辦理了相關法年4月,孫X杰為孫X林找了份工作。孫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藥廠當工人。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孫X林的戀愛與婚姻問題上存在分歧,孫X杰與孫X林之間產生了一些2012年12月,孫X杰因病住院。由于孫X杰正與其妻鬧離婚,其妻不予照顧。孫X林雖與孫X2013年3月上旬,孫X杰與孫X林又因孫X林的戀愛與婚姻問題發生了激烈爭吵,孫X杰聲稱孫X林結婚時將不給孫X林任何資助。孫X林非常生氣,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孫X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訴,稱由于被告孫X林不再將工資交給自己,未盡贍養義務,還將自己在訴訟過程中,孫X林提出答辯稱,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孫X杰交了3萬余元的工資,但只從孫X費用。的資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慮到整個案件情況,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號判決書作出判9決:孫X杰與孫X林解除養父子關系;孫X林將電視機退還給孫X杰;孫X杰付給孫X林5000元錢作為對孫X林結婚成家的資助。法院同時還決定,案件訴訟費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民事判決書原告孫×杰,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于××省××縣,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樓×棟×單元×號。被告孫×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省××縣××鄉,××制藥廠工人,住××原告孫×杰與被告孫×林脫離養父子關系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1日受理后,由審判長張××原告孫×杰訴稱:原、被告系叔侄關系,2009年8月,原告孫×杰經被告孫×林的父母請求,在辦工資交給原告孫×杰,原告孫×杰每月給被告孫×林200元零花錢,并購買衣物,關系一直很好。2012年10月,被告孫×林在其制藥廠分得一間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將工資杰與被告孫×林在2013年3月上旬,因被告孫×林婚姻問題發生爭吵,被告孫×林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孫×杰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原告孫×杰買臺搬走,原告孫×杰發現后大為不滿,在要求被告孫×林歸還電視機未果的情況下,于2013年5月11被告孫×林辯稱:在與原告確定養父子關系后,每月將1000余元的工資全部交給原告孫×杰,被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萬余元的工資,只從原告孫×杰處得到不滿1萬元的零花錢和物品,要求法經審理查明:原告孫×杰與被告孫×林在形成養父子關系后曾和睦上發生分歧而出現矛盾,被告孫×林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孫×杰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原告孫×杰買來僅兩個月價值4000元的松下彩電一臺搬走,以致引起訴訟,顯屬被告孫×林的錯誤。中。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三、原告孫×杰付給被告孫×林3000元錢作為對被告本案案件訴訟費用600元由原告孫×杰、被告孫×林各負擔一半。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訟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人民陪審員朱××人民陪審員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趙某(男,57歲,大學本科畢業,漢族)與張紅(女,54歲,大學本科畢業,漢族)于1984年結婚,育有一女,女兒早已成家并在國外工作、居住。夫妻倆原在XX市XX研究所工作,趙某任該所XX研究室副主任,張紅任該所服務公司副經理,住在該所宿舍樓XX棟XX單元XX號。2008年趙某從單位辭職,被聘到廣東省XX市XX空氣凈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趙某每兩個月回一次家,對家里的生活也盡力照顧,但是,自2009年下半年趙某到XX市XX模具廠工作后,趙某便漸漸發生了變化:近一年的時間內,趙某一直以工作忙為由沒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筆錢給張紅。原來,趙某到XX市XX模具廠工作后,結識了在該市一家夜總會從事服務工作的余某(女,30歲,XX省XX縣XX鎮XX村人)。趙某貪戀這位小自己27歲的年輕麗人的姿色,以各種小恩小惠相誘,而家境貧寒的余某貪圖趙某的金錢,也自然抓住趙某不放,2009年年底,二人便以“夫妻”名義住在了一起。2011年初,趙某到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隨著趙某前往,仍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此2011年9月,張紅想到國外看望女兒,希望趙某一起去,趙某以工作忙走不開為由回絕了。后來,在張紅的一再要求下,趙某勉強答應到北京為其辦理出國手續,但背地里卻將余某后,趙某與余某在北京盡情嬉玩了半個月后乘飛機回到XX市,并在XX度假村的別墅內以“夫妻”名2012年3月,趙某向張紅提出離婚,并稱要與余某正式結婚,還要求張紅接受現實,如不愿離婚,就容忍他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則,將不再回家張紅認為,趙某包養“二奶”長達3年之久,自己與趙某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遂于2013年4月16張紅提出的證據有:趙某在XX市XX模具廠及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與余某以“夫妻”名義同居時的房東、鄰居的證詞;趙某與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復印件;趙某與余自訴人張紅,女,54歲,大學本科畢業,漢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該所服務公司副經理,住在該所宿舍樓××棟××單元××號。被告人趙某,男,57歲,大學本科畢業,漢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該所儀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樓××棟××單元××號。2008年辭職下海,被聘到廣東省××市××號。2009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廠工作。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對婚后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3.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xxxxxx元給原告;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xxxxxx元給原告;事實與理由我與趙某與1984年自由戀愛結婚。婚后相親相愛并育有一女。趙某2008年辭職下海到廣東省xx市xx空氣凈化器公司工作,每兩個月回家一次,但對家里生活仍盡心照顧,夫妻關系也很和睦。趙某2009年下半年到xx市xx模具廠工作后,漸生變化,一直以工作忙為由不回家,僅是每月寄一筆錢貼補家用。后來才知道趙某在xx市工作后結識了當地一家夜總會工作的余某。并與余某以“夫妻”名義同居。2011年初,趙某到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余某也隨趙某前往,并繼續以“夫妻”名義同居。但同時趙某又騙我說,要與我白頭到老、相守終身。2011年9月,我希望趙某跟我一起去國外看女兒,趙某以工作忙走不開為由回絕。后來,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趙某勉強答應到北京為其辦理出國手續,但背地里卻將余某帶在身邊。我出國后,趙某與余某在北京盡情嬉玩了半個月后乘飛機回到xx市,并在xx度假村的別墅內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人都知道,趙某有兩個老婆。2012年3月,趙某向我提出離婚,并稱要與余某正式結婚,還要求我接受現實,如不愿離婚,就容忍他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則,將不再回家,也不再給我生活費,我當場拒絕。此后一年時間內,趙某再沒有回過家,也沒有給過我一分錢。趙某與余某以夫妻名義同居3年,而與我長期分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已無感情可言。現有趙某與余某在xx市xx模具廠及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以夫妻名義同居時房東、鄰居的證詞;趙某與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復印件;趙某與余某乘飛機的旅客登記表的復印件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九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解除我與趙某的婚姻關系,分割共有財產和xx賠償xxxxxx元。相關證據1、趙某在xx市xx模具廠及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與余某以“夫妻”名義同居時的房東、鄰居的證詞。2、趙某與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復印件。此致xxx人民法院2013年4月16日2.xx,xx證詞,xx,xx第五次考核試題及答案2013年6月6日早上8時許,韓某(男,40歲,XX省XX縣XX鄉人,住XX市XX區XX村)和劉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饅頭店”內批發饅頭,準備外出銷售。在裝運饅頭時,兩人因發生碰撞而產生糾葛。劉女士動手打了韓某一巴掌,韓某當即回手向劉的胸部打了一拳,經法醫檢驗鑒定認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擊引起反射性心臟抑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兩步倒地,送醫院證明已死亡,死亡較急速。檢查雖出血,部分心肌細胞有斷裂,但胸前皮膚、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見明顯損傷,屬于“抑制死”的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劉女士的死是由于韓某的毆打行為造成的,韓某的行為與劉女士的死亡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韓某應當預見到毆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的士死亡,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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