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五版)教案 第十四章經濟糾紛解決法律制度教案3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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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課程單元教學設計方案教師:序號:授課時間授課班級上課地點教學單元名稱第十四章經濟糾紛解決法律制度第二節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一)課時數2教學目標通過教學,要求學生對民事訴訟的基本內容有一定的了解,重點掌握民事訴訟的概念、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民事訴訟管轄等內容。教學重點民事訴訟的概念、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教學難點民事訴訟管轄制度學情分析示例:教學對象為市場營銷專業普專層次學生,基礎較好,學習能力較強。經過第一學年的學習,學生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在經濟法律知識方面有待進一步的學習和積累,在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工作和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方面有待于進一步訓練和加強,在綜合素養方面也待于進一步提升。教學環境多媒體教室教學方法講授法、討論法、案例教學法時間安排教學過程設計導入課程5分鐘,講授70分鐘(其中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概述25分鐘,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5分鐘,級別管轄15分鐘,地域管轄15分鐘,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10分鐘),課堂答疑10分鐘,小結5分鐘。導入課程:復習前課,導入新課。講授新課:第二節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一、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概述(一)民事訴訟的概念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活動。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94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截止2023年歷經5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講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補充:民事訴訟的特點:(1)公權性。民事訴訟是在國家審判機關的主持下進行的。(2)程序性。民事訴訟應當依嚴格的訴訟程序和訴訟制度進行。(3)強制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是否以該種方式來解決糾紛,不以雙方合議為前提條件,只要爭議一方的起訴符合條件,訴訟即可發生;二是民事訴訟中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履行裁判的義務時,法院可根據法律規定強制執行。(二)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1.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辯論原則當事人有權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理由,進行辯論,維護當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3.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4.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程序權利。比如,訴訟開始后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原告也可以決定是否撤訴。5.檢察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可以依據具體情況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三)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1.合議制度合議制度是相對于獨任制度而言的。獨任制度指的是由1名審判員獨任審理案件的制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鶎尤嗣穹ㄔ簩徖淼幕臼聦嵡宄嗬x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合議制度是指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審判的公平公正,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與其他人員不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制度?;乇苤贫冗m用于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這些人存在以下原因時,應當回避: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③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乇艿姆绞接袃煞N:一種是自行回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但若案件開始審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完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院長擔任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3.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制度,是指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判活動依法向社會公開的制度。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論是否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一律公開進行。4.兩審終審制度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終結的制度。我國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級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按照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審。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按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二、民事訴訟管轄(一)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不同地區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二)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具體分工如下。1.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余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大多數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2.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三)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的不同區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劃分的依據通常是人民法院轄區與民事案件之間的某方面的關系,比如人民法院轄區與當事人住所地之間的關系,是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根據,而人民法院轄區與訴訟標的之間的聯系,則是劃分特殊地域管轄的主要根據。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此類管轄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應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有以下幾種:(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6)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7)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訴訟標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和排它性,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只能由享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法律也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變更專屬管轄。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3種:(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對同一訴訟依照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我國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5.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后,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只能針對第一審法院的管轄;第二審法院管轄不能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約定。(四)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1.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訴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2.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適用于以下3種情形:(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3)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權爭議。練一練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樓區的張某與家住南京市白下區的王某在江寧區與雨花區交界處為停車發生口角。雙方一陣激烈的爭吵后,王某欲動手打張某,張某見勢不妙,撒腿就跑,王某拿起一塊磚頭緊追不舍,王某仍在雨花區,張某已跑到江寧區地界,張某轉身回望時,一塊磚頭砸中其腹部,張某忍痛繼續跑,終于擺脫了王某的追打。第二天,張某在自己的家中感覺到腹部疼痛難忍,到醫院就診后查出脾臟受傷。張某為此花去了醫療費近2萬元。后來張某通過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說和下王某答應賠償,雙方當即簽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賠償的醫藥費以2萬元為限,王某先付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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