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現狀、問題及完善對策研究】12000字(論文)_第1頁
【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現狀、問題及完善對策研究】12000字(論文)_第2頁
【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現狀、問題及完善對策研究】12000字(論文)_第3頁
【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現狀、問題及完善對策研究】12000字(論文)_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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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4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現狀、問題及完善對策研究摘要2020年初,新冠肺炎悄無聲息的在中華大地肆虐橫行,突發的國際疫情猛烈沖擊著全球經濟,國際貿易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作為新興貿易業態,跨境電商憑借其線上化、多邊化、本地化等優勢,呈現高速增長態勢,為外貿企業緩沖突發疫情的影響,成為穩外貿的主力軍、拉動“雙循環”格局的關鍵紐帶。隨之而來的是,跨境電商本身的線上化、私密性、異域性等為我國海關的監管帶來了嚴峻的考驗。相應的,稅收征管政策的缺位以及監管手段發展速度相對較慢,再加上跨境電商稅收上的利好政策,造成了我國外貿行業的不公平競爭。對此,我國應加快完善跨境電商稅收政策及法律體系的腳步,提升建設相應征管體系的速度,提高對跨境電商稅收監督和管理的效率,進一步引導跨境電商的穩步發展以及促進外貿行業的公平競爭。關鍵詞:對外貿易,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稅收征管目錄前言 1(一)、研究背景 1(二)、研究意義 1(三)、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 2(四)、文獻綜述 31我國跨境電商概述 51.1跨境電商概念 51.2跨境電商發展現狀 51.2.1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51.2.2跨境電商B2B迎來新機遇 61.2.3電子商務國際合作機制逐步完善 61.3發展跨境電商意義 71.3.1有利于拉動我國經濟增長 71.3.2有利于提升我國對外開放水平 72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現狀及問題 82.1稅收政策及征管現狀 82.1.1實物型跨境電商稅收政策 82.1.2數字服務型跨境電商稅收政策 92.1.3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102.2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22.2.1稅收優惠政策不均衡 122.2.2行郵稅政策彈性過大 122.2.3偽裝B2C刷單走私 122.2.4出口退稅管理難 133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措施與其它國家間的對比 143.1美國跨境電商征稅政策 143.2歐盟跨境電商征稅政策 153.3澳大利亞跨境電商征稅政策 174對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的建議 184.1完善稅收法律政策 184.2優化稅收征管體系 184.3深化國際稅收合作 195結論 20參考文獻 21PAGE6前言(一)、研究背景2020年我國跨境電商的發展穩質提速,在市場規模方面,交易規模為12.5萬億,較去年的10.5萬億元同比增長19.04%;在行業滲透率方面,交易額占我國貨物貿易進出口總值的38.86%,提升5.5個百分點;在進出口結構方面,出口占比達到77.6%,進口占比22.4%;在模式結構方面,B2B模式占比77.3%,B2C模式占比22.7%數據來源: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數據來源: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20年度中國跨境電商市場數據報告”,(2021年05月19日),/zt/2020kjdsbg/早在2014年,我國的海關總署要求:入境的物品或貨物必須接受海關監管,若從事跨境貿易更應在海關處備案登記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6號”,(2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6號”,(2007年10月26日),/aarticle/b/g/200712/20071205294352.html我國的稅收征管政策主要針對傳統的交易模式,尚未涉足數字經濟。而跨境電商作為數字經濟中最為活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經營形式的多樣性、經營內容的復雜性、交易金額的龐大性等特點。若缺乏有效監管則會帶來了以下稅收風險:出口易騙稅、出口退稅難、懲罰機制弱、稅收流失大。當前所面臨的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是:怎樣能在確保國家利益、捍衛稅收主權、跨境電商健康發展的前提下,對跨境電商活動進行有效征管。(二)、研究意義理論意義:我國跨境電商的發展在不斷摸索中前行,跨境電商的發展取得了亮眼成績,也產生了新的稅收難題。如何為跨境電商構建起良好的發展空間,以促進跨境電商又好又快發展成為亟需思考解決的現實問題。為保證我國稅收收入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行業健康發展,積極完善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實踐意義:我國跨境電商的發展在近年來取得了不少眼前一亮的成績,但電子商務在稅收征管方面,由于一系列原因導致其與實體經濟稅負差異較大,不僅造成財政收入的大量缺失,也不利于貫徹稅收公平原則。因此針對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政策展開進一步研究,有助于跨境電商的持續發展,也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穩健發展。(三)、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內容形成了如下研究框架:本文采用研究方法為:文獻研究法、比較分析法、經驗分析法。1. 文獻研究法:通過利用知網、維普、萬方等多個互聯網數據庫大量查閱材料,對相關理論以及跨境電商有了全面、正確的了解后,分析研究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問題。2. 比較分析法:通過對中國、美國、歐盟和澳大利亞的跨境電商征稅政策進行理論和實踐上的對比分析,為我國完善跨境電商的稅收征管措施提供了參考。3. 經驗分析法:通過對國外不同國家在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方面的研究,再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以及發展需要,對我國現行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挑戰提出完善建議。(四)、文獻綜述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較晚,對跨境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首先是跨境電商可稅性的熱議。跨境電商興起于2007年,大部分購買者以海淘、海外代購等個人方式進行。以該方式進口的商品通常不征稅或征收少量行郵稅,稅收成本較低。商品市場價格普遍低于以傳統外貿方式進口的商品價格,受到境內消費者熱捧。但隨著跨境消費熱潮興起,對傳統跨境貿易產生的稅收不公平效應逐漸顯現。因此國內學者對跨境電商的可稅性展開熱議。鄭愛萍(2016)強調跨境電商作為商業活動興起,其可稅性無可爭議。如果對傳統貿易征稅,對跨境電商不征稅,則有違稅收公平和稅收中性原則,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經濟的穩健發展。趙可陽(2019)就電子商務整體而言:電商經濟與實體經濟表面上區別于交易方式,但兩者的銷售實質一致的。為促進市場經濟穩健發展,應對電商從業者征收稅款,以此平衡電商經濟與實體經濟。經深入探討,我國專家學者一致認為,跨境電商和傳統貿易一樣都具有可稅性,應該建立相關的稅收制度對其進行征稅。第二個階段開啟了對B2C跨境電商稅收政策的探討。我國自2013年起接連發布跨境電商稅收改革政策。專家學者對其稅收政策的實施效果展開激烈探討,尤其以B2C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新政的討論為主。覃艷(2020)指出自我國出臺B2C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新政以來,海淘免稅時代已成為過去式,這對跨境電商的發展造成了沖擊。同時,網購的稅收制度開始向傳統零售稅收制度靠攏,電商企業的跨境購物稅負有所增加。而佘健明(2016)提出不同觀點,他認為B2C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新政可以引導海外消費回流,避免沖擊傳統貿易,有利于維護貿易秩序,實現平等競爭,促進傳統進口貿易與跨境電商的共同發展。第三個階段則是對跨境電商利用常設機構規則避稅的探討。國內專家關于跨境電商避稅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常設機構國際公認的常設機構是指企業從事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國際公認的常設機構是指企業從事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國外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早于我國,其稅收管理也相對更成熟,國外關于跨境電商稅收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對跨境電商可稅性的探討。美國持免稅或輕稅的態度,以DavidR.Agrawal(2017)為代表的美國免稅派認為,所得稅是美國主要的現行稅制,跨境電商稅收的占比很小,若對其征稅,反而會威脅到美國的跨境電商在全球范圍內的地位。但歐盟與美國的態度正好相反,為保護歐盟境內的跨境電商企業,歐盟主張對跨境電商的交易課稅,并且主張按照消費地原則課稅。AlMariaChaffey(2014)就提出應科學合理地重建跨境電商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結構,以確保其符合市場發展的需要。現如今,歐盟正尋求將課稅范圍從實體貨物擴大到數字化商品,將征稅主體從B2B擴大到B2C的統一政策。二是跨境電商利用常設機構避稅問題的探討。常設機構概念最早出現在德國,經《OECD范本》和《UN范本》的規范后,國際上逐漸對常設機構的認定達成共識。后隨著各種數字化商業模式的誕生,現有認定規則對常設機構所在地的判斷難度大幅提升。為此,Luc.Hinnekens和ArvidA.Skaar(1998)提出了“虛擬常設機構”概念。此概念認定,若買賣雙方的交易有效,可以認定買方設有“虛擬常設機構”,賣方國家擁有優先征稅權。在這一概念影響下,在2003年的《OECD稅收協定范本注釋》中,特別對進行電子商務活動的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進行了解釋。強調當網絡服務是由一個永久性物理地址的服務器設備提供時,該地址可以作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常設機構。但該注釋僅是對常設機構范圍的機械擴充,傳統常設機構的定義還未打破。OECD在2015年引入了“顯著經濟存在”方案,該方案綜合考慮收入、數字化、用戶等因素,來判斷企業在利潤來源國內是否發生實質性的經濟活動,從而在利潤來源國產生納稅義務。B.H.Groenewald(2016)在文章中試圖設定明確具體的虛擬常設機構判別標準,且希望OECD組織可以適當借鑒,將其采納到范本之中。上述文獻從跨境電商可稅性、稅收政策、避稅問題等多方面進行了探討。通過比較國內外對跨境電商的征稅態度,各個國家對跨境電商具體的戰略目標和市場定位不同,其征稅態度亦不相同。我國跨境電商尚處于發展中,國內專家學者態度較為一致,均認為跨境電商作為一種高效的商業活動,不能打擊國內傳統貿易的發展,應該對其征稅,但如何設置合理的稅收制度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而且,我國專家學者對國內跨境電商稅收政策的探討集中于B2C類跨境電商,缺乏對其他類型跨境電商的探討。為進一步研究該問題,本文通過分析我國現有跨境電商稅收制度的局限性以及學習借鑒各位專家學者的理論經驗,來推動我國跨境電商反避稅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我國跨境電商概述跨境電商概念在了解跨境電商平臺的稅收征管政策之前,本文先介紹跨境電商的概念。不同的研究中心對跨境電商的定義側重點不同。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5年的定義更側重于包括詢盤、交易、物流、售后等在內的貿易環節電子化。阿里研究院2017年分為廣義和狹義對跨境電商下定義,側重于交易批量。廣義上指電商企業的跨境進出口貿易,狹義上指跨境商家的網絡零售。綜合不同定義,筆者簡單的理解為:交易方在不同關境通過電子化途徑所成交的貿易活動,即構成跨境電商活動。跨境電商發展現狀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商的發展突飛猛進,尤其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下,傳統的線下貿易受阻,需求隨著疫情轉移到線上。許多外貿企業紛紛突破單一的線下經營模式的限制,通過入駐跨境電商平臺、開設獨立站、參加在線展會、豐富數字營銷場景等方式,加快向線上遷移,融入外貿數字化生態體系。根據顯示,面對新冠肺炎疫情,84%的受訪外貿企業選擇通過線上化的方式開展海外營銷數據來源:數據來源:億邦動力研究院.“2020中小企業跨境電商白皮書”,(2020年06月03日),/20200603/388114.shtml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在跨境電商流量碎片化趨勢、建站工具逐漸成熟、避免平臺規則限制等因素作用下,越來越多的企業投入獨立站建設,跨境電商獨立站逐漸興起,為跨境電商的發展開辟了新的前進道路。海關總署數據顯示,全國跨境電商進出口總額達1.69萬億元,按可比口徑計算,增長31.1%。其中,出口額1.12萬億元,增長40.1%;進口額0.57萬億元,增長16.5%。全年通過海關跨境電子商務管理平臺驗放進出口清單達24.5億票,同比增加了63.3%數據來源:商務部電子商務和信息化司.“2數據來源:商務部電子商務和信息化司.“2020年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報告”,(2021年09月15日),/article/ztxx/ndbg/202109/20210903199156.shtml數據來源:作者根據海關總署數據整理跨境電商B2B迎來新機遇近年來,我國接連發布跨境電商B2B領域的利好政策。同時,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的數量增設至105個,自第三批綜試區創建以來,多部門為跨境電商的B2B交易模式發聲,例如:國務院要求,在建設綜試區時要探索創新,在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海關總署為切實推進跨境電商B2B穩健、長久發展,特地增列專屬監管方式并配套便利的通關措施;在市場層面,有關跨境電商的專業服務也快速發展,如通關物流、海外倉儲、支付運營、營銷培訓等。跨境電商服務生態日趨完善,跨境電商B2B模式迎來新的發展機遇。電子商務國際合作機制逐步完善2020年,中國與22個“絲路電商”伙伴國緊密聯系,電商協作抗疫亮點突出,“絲路電商”已成為國際數字經貿合作的新渠道。隨著我國疫情獲得控制,企業復工復產,商務部采取實際行動促進跨境電商的對外貿易活動的進行:為滿足各國抗疫需求以及抗疫物資保障,商務部積極提供政策指導,聯合多家跨境電商企業利用現有的采購渠道和已建立的物流網絡優勢,在了解當地防疫管控措施的前提下,為192個國家(地區)提供抗疫物資保障和服務保障。在電子商務規則構建方面,我國也取得積極進展。商務部積極推進我國與其它國家或地區之間關于電子商務的自貿協定議題談判,完成的多項電商談判包括但不限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中柬自貿協定、中新自貿協定。在這些成果中,RCEP涵蓋了廣泛的促進電商發展和合作等相關內容,這也是第一次在亞太地區內建成的涵蓋范圍廣、協議水平高的電商規則成果,這將極大的促進區域電子商務領域合作,也為我國跨境電商發展創造重大機遇。發展跨境電商意義有利于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當前全球經濟疲軟,疊加新冠疫情的負面影響,我國傳統外貿的交易持續低迷。跨境電商破除了國際市場間的地理障礙,使商品無國界流通,已成為世界市場內商品流通重要載體,這樣高效的交易方式對當前穩住我國外貿基本盤顯得尤為重要。從世界經濟的角度考慮,在“一帶一路”倡議不斷推進的腳步中,跨境電商的發展有利的刺激我國對外貿易。從國家經濟的角度考慮,隨著我國跨境電商利好政策的接連出臺、“互聯網+”技術快速提升,跨境電商可以在原有基礎上將中間環節整合,形成完整高效的產業鏈,從而進一步穩固我國經濟結構。從個體經濟的角度考慮,跨境電商的發展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個人消費,市場需求從而提升,進而拉動我國經濟增長。有利于提升我國對外開放水平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促使更多民族企業有效參與到跨境電商形成的全球化銷售網絡中,借助跨境電商打開國際市場,助推民族品牌走向世界。使更多外國消費者體驗到中國民族品牌的商品,比如華為手機、小米智能家電等商品已受到國際消費者的廣泛認可。其次,跨境電商不僅能幫民族品牌踏出國門求發展,還可以將國外優質商品引進國門帶經濟,跨境電商扁平化的交易模式省去許多中間環節,降低了進口商品價格,深受我國消費者歡迎。流通在中國市場的國外優質商品,可以促進消費升級,在海外商品競爭下,倒逼中國企業不斷提升商品質量,最終利好消費者。無論是中國商品走出去還是境外商品引進來,都將促進我國對外開放水平進一步提升。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現狀及問題稅收政策及征管現狀實物型跨境電商稅收政策2013年8月到2020年8月期間,我國共頒布57條政策來規范和支持跨境電商發展,其中與稅收直接相關的政策有22條,本章節將按照B2B、B2C、C2C跨境電商適用的稅收政策分別梳理。B2B跨境電商稅收政策涉及B2B模式的政策很少,只有海關總署于2020年6月發布兩項出口監管試點政策,無稅收優惠政策。代碼“9710”監管方式適用于直接出口至企業的貨物,代碼“9810”監管方式適用于出口至海外倉的貨物。傳統的出口貿易流程復雜、單證繁多且只能用H2018系統申報通關。然而,使用這兩種通關方式,只需隨附委托書、訂單和物流單即可。更為便利的是,當商品價值小于5000元時,傳統申報和試點政策申報均可,但后者享受優先通關權。分類監管模式使得小額貨物B2B出口通關效率有所提升。B2C跨境電商稅收政策近年來,國家在B2C模式的稅收改革頗為頻繁,具體內容如表2所示。在稅收改革之前,B2C進口和C2C進口統一按個人進口物品征收行郵稅,稅負較其它方式偏低。為此,部分買方利用漏洞,將商品拆分進口,不僅使海關重復無效工作,還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2016年,相關部門為改善該情況,發布新政將B2C與C2C行郵稅剝離,明確規定以B2C方式進口的貨物需征收跨境電商綜合稅跨境電商綜合稅指跨境電商綜合稅指需按照商品零售價格在進口環節征收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三稅統稱為跨境電商綜合稅。從表中內容我們可以看到,相關部門在推出B2C稅收新政后,為完善稅收工作又接連實行多條配套政策,例如:擴大商品范圍、提高單次交易上限、增加年度交易限值、無票免稅跨境電商在出口時跨境電商在出口時若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則被征稅機關視為內銷征稅。C2C跨境電商稅收政策作為跨境電商的前身,C2C模式常被人稱為“海淘”、“海外代購”等個人活動,適用行郵稅政策,即征收進口稅(關稅、增值稅以及消費稅)。海關總署于1994年初定進口稅征收辦法,2010年首次對價值50元以下的小額商品免稅,2018年又將行郵稅率調低至15%、25%和50%三檔。數字服務型跨境電商稅收政策在我國跨境電商的發展中,數字服務稍露頭角,尚未有專屬的政策,散見于現有稅收法規之中。具體要點如下表所示: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跨境電商稅收征管部門如圖2所示,我國目前在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方面由兩部門負責:海關和稅務。實物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在實物型商品的征管中,不同交易方式在進出口環節的稅收現狀也不同。為方便理解,筆者將其細節整理成下表內容:數字服務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數字服務型商品具有數字化、虛擬性的特點,海關部門無法對其進行監管,因此我國現如今對數字產品跨境交易的征管措施分為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兩部分。境內的企業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視其為傳統企業進行增值稅的征管。而境外的數字服務企業并未在我國境內設立實體機構,海關及稅務機關很難起到稅收征管作用。因此我國對境外的數字服務跨境電商尚未形成有效的稅收征管機制。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稅收優惠政策不均衡在我國跨境電商發展的進程中,利好政策作為催化劑功不可沒。現如今,我國推行的政策陷入“厚此薄彼”的局面。從表4的數據中,我們可清楚看到B2C比其它方式的稅收優惠政策數量多、范圍廣、力度大。這一現象使得B2C跨境電商規范化,也使得交易雙方的納稅意識增強,更使得B2C形式對外貿易比B2B模式在通關、物流以及市場競爭中更具優勢和效率。我國B2B跨境電商在對外貿易中始終占據著引領地位,在傳統外貿面對新冠疫情尤顯乏力之時,不均衡的稅收優惠政策難免會造成外貿經濟的二次傷害。行郵稅政策彈性過大在現行的行郵稅政策《海關法》第46條規定個人攜帶行李物品、郵寄物品進出境時,應當以合理數量、自用為限,自覺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法》第46條規定個人攜帶行李物品、郵寄物品進出境時,應當以合理數量、自用為限,自覺接受海關監管。《關稅條例》第57條規定,入境物品的課稅對象包括旅客入境攜帶的個人自用物品以外的郵遞物品、應稅物品、饋贈和快件物品等方式進境的商品。偽裝B2C刷單走私B2C稅收利好政策頻出,部分企業利用其優惠政策刷單走私,使得國家稅收利益嚴重受損。有關部門為避免進口商品的二次銷售,特推出補充條例,通過“三單比對”的機制(訂單、支付單、快遞單)對B2B跨境貿易明確限制。海關在查驗商品時,三單保持一致方可放行。盡管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走私的趨勢,但也衍生出刷單的不良風氣。刷單方自建跨境電商平臺,通過互聯網雇傭刷單人員,制造虛假交易訂單;等待海關部門審核通過后使用自有資金墊付虛假訂單,偽造支付單;購買空白快遞單號,制作虛假快遞單,偽造商品物流信息;等商品以傳統形式進入保稅區后,利用偽造的“三單”構成“三單對碰”。如此一來,刷單方便可以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下,將商品二次銷售,賺取差額利潤。其行為本質是偽報貿易實施走私,不僅造成傳統貿易的失衡,還導致國家稅收利益嚴重受損。出口退稅管理難出口退稅是指商品出口時退掉所征稅款。經過退稅,商品可以用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有效提高商品競爭力。但在現實中,出口退稅存在以下問題:一、退稅程序繁瑣。如圖3所示,出口退稅的申報環節不僅申報單據較多、涉及部門廣泛,在各部門審核中,其流程也較為復雜、審核周期也偏長。而且我國的退稅方式采取“征退分離”模式,即征稅由供貨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主管,退稅由出口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主管。分離的征管模式使得退稅周期延長,企業資金周轉率下降。二、騙稅風險偏高。在退稅環節,存在兩種騙稅手段。一是增值稅率偏高,供貨方不愿開具或供貨方無資質,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時買方通過支付他人報酬,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二是某些企業因收款周期長、報關單證缺失等問題,不愿申報退稅或無法退稅,積壓了大量票據。不法分子高價收購票據后,通過洗票洗票是犯罪分子利用特殊工藝、特制藥水洗去發票上填寫的內容,使發票還原至填開前的空白狀態。洗票是犯罪分子利用特殊工藝、特制藥水洗去發票上填寫的內容,使發票還原至填開前的空白狀態。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措施與其它國家間的對比在跨境電商的發展中,美國、歐盟、澳大利亞起步早、監管強,有許多地方值得借鑒。了解和研究國際上其他國家的跨境電務稅收征管政策,對完善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政策有著重大意義。美國跨境電商征稅政策美國作為世界范圍內跨境電商交易最大的出口國,在WTO框架下,堅持免稅原則。其在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方面處于先進行列,存在很多值得借鑒的地方。縱觀跨境電商在全球范圍內的發展,美國起步早、發展快,初期為免受貿易壁壘沖擊對跨境電商實行免征稅款政策,成就了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但同時也影響著州級政府的財政收入。美國電商經濟發展的轉折點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美國政府既需要在公共服務方面保持日常開支,還要承受跨境電商免征關稅造成稅收流失的嚴重后果。這時,各州對跨境電商征稅的呼聲漸長,一些不堪重負的州政府采取立法形式對跨境電商征稅用以保障財政收入。在征收“亞馬遜稅”亞馬遜一直都是美國最大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網站,銷售額逐年增長,是免稅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在征稅之初,人們都把這種稅收成為“亞馬遜稅”的政策實行后,海關部門采取分檔監管模式:當商品價格低于200美元,隨機抽檢無誤后直接通關;當商品價格處于200美元到2500美元區間時,海關采取“非正式程序”,當場征稅直接通關;當商品價格高于2500亞馬遜一直都是美國最大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網站,銷售額逐年增長,是免稅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在征稅之初,人們都把這種稅收成為“亞馬遜稅”從美國實行的稅收政策來看,其在跨境電商的特點有四:一、實體商品的稅收政策與現有稅收體系中的規定一致。二、數字產品免征關稅和銷售稅。三、對關稅和國內稅給予優惠。四、加強國際間的制度溝通美國鼓動美國鼓動其他國家和經濟組織實行免征關稅制度,還鼓勵其他國家通過補充稅法具體細則或者參照已有制度的形式來對跨境電商進行征稅,不創立新制度。美國在反避稅制度方面也有以下兩個特點:一、轉移定價制度。美國1991年調整了轉移定價的模式,推行預約定價協議(APA),該協議規定轉移定價需事先確認。二、限制資本弱化制度。當跨國公司的跨境交易需要資金時,母公司需要直接注入股本資金,不能提供貸款由債務獲得的利息所得不會被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此來達到避稅的目的。由債務獲得的利息所得不會被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此來達到避稅的目的。歐盟跨境電商征稅政策在電子商務方面,歐盟的發展較為發達。在歐盟的內部,隨著各國經濟合作的加強,跨境電商也得到了強有力的支撐。在其稅收政策方面,歐盟堅持稅收中性原則,拒絕開征新稅種,試圖在現有稅法基礎上強化對相關稅收的控制。隨著電子商務逐步成熟,歐盟從以下兩個角度考慮,認為對跨境電商征稅遵循消費地稅收管轄權原則,即買家所在地為跨境電商企業的收入來源地:一是為了促進電商的長久發展,必須處理好線上電子商務及線下傳統貿易兩個市場;二是為了避免歐盟各成員國的稅收嚴重流失,必須要按照消費地稅收管轄權原則對跨境電商企業征稅。通過該形式,歐盟各成員國逐步增強跨境電商稅收征管力度,隨之而來的不僅是征管質效的提升,收入來源國以及歐盟的權益也得到安心的保障。但該模式也存在著一些爭議之處:一是歐盟成員國之間稅法具有差異性,交易方利用此漏洞合理避稅。二是歐盟堅持把數字產品及服務視為應稅勞務,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難以確定應抵扣的成本費用和進項稅額,這不僅使稅務部門稅收負擔加重,更是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澳大利亞跨境電商征稅政策澳大利亞在跨境電商的貨物流轉環節中征收相應的貨物和勞務稅(GoodandServiceTax,以下簡稱GST)該稅與我國的增值稅相似,凡在澳大利亞境內從事除金融以外的一切貨物及勞務銷售(包括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以及進口貨物和勞務)全部納入GST的征收范圍。目在澳大利亞,貨物勞務稅對所有符合條件的貨物和服務按10%的統一稅率征收。該稅與我國的增值稅相似,凡在澳大利亞境內從事除金融以外的一切貨物及勞務銷售(包括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以及進口貨物和勞務)全部納入GST的征收范圍。目在澳大利亞,貨物勞務稅對所有符合條件的貨物和服務按10%的統一稅率征收。資料來源:作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澳大利亞大使館經濟商務處文件整理而得自2018年7月1日起,以上條款也適用于“低價值商品”,其中低價值指自2018年7月1日起,以上條款也適用于“低價值商品”,其中低價值指銷售額在1000澳元(712美元)及以下。而此類進口以前是免征商品及服務稅的。對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的建議能夠通過國家對每個納稅主體應繳稅額及時有效且足額的征收監管,是實行稅收征管政策的意義。依法征稅、規范納稅才能形成有序的征納關系,進一步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完善稅收法律政策首先,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子金融和商務的法律政策。針對暴露出來的監管問題,要以立法形式完善電子金融及商務的法規,對電子貨幣的跨境支付、流通、結算等過程進行嚴格的規范,為跨境支付體系的建立夯實根基。其次,及時完善并更新互聯網管理法規。將現有互聯網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以避免國內外的跨境電商平臺非法運營,進一步為跨境電商的穩健發展創造合理有序、公平規范的網絡環境和技術支持。再次,加快促進各類法規在行政監管部門間的有效銜接。各級行政及相關監管部門為響應我國外貿轉型并加快跨境電商新業態的發展,從不同角度出發,接連出臺許多文件以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但各類繁瑣且沖突的法規使經營者往往手足無措。系統梳理并且及時修改或說明,可以加快各部門的銜接效率,進一步提高跨境電商的發展速度。最后,制定切實有效的跨境電商管理辦法。從實際情況出發,各類政策性文件并沒有法律所賦予的普遍強制性約束力,也沒有對相應的懲罰措施。其中,有些文件更是不符合商業規則,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義務。這種情形下,有一部切實權威的跨境電商法的出臺,有利于在跨境電商的建設中添磚加瓦。優化稅收征管體系跨境電商的稅收征管問題緊密聯系著我國的經濟,合理的稅收既能夠增加我國的財政收入,又能保護國內的商品及民族產業。從國家角度出發,將征管政策落到實處,可確保在合理監管的同時有效拓寬跨境電商市場規模,進而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因此,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優化:首先,建立政務數據一體化平臺。在監管方面,可以將各部門信息共享,以大數據平臺為依托,對各類數據匯總、分析、分類監管,以提高監管效率及針對性;在通關方面,積極研發信息化通關系統,引進先進科技設備實施各環節的全程跟蹤;在部門互通方面,要加強公共數據庫建設,在電子口岸的基礎上,各部門加強協調溝通,逐步完善,以建造高速度高質量高水平的電子口岸。其次,推行技術隊伍專業化建設。從大局意識出發培養技術隊伍,既要加強稅收監管隊伍法律知識以及運用水平,又要多方面的學習綜合知識,以便緊密有效、科學嚴謹的工作。再次,明確數字產品的稅收征管范圍。對數字產品明確范圍,對跨境交易實施登記制度,提高相關征管部門運行效率。最后,加強跨境電商企業反避稅監管。規范遞延納稅的范圍并逐步取消、對境外的稅款抵免,應明確和規范范圍、嚴格監督執法、加強兩地溝通等措施以預防或者減少跨境電商企業利用國際避稅港根據OECD的相關規定,根據OECD的相關規定,避稅港灣具有以下特點:稅率極低甚至達到0稅率、透明度不高、稅收體制往往不夠完善和健全。深化國際稅收合作在數字經濟發展愈發強盛的今天,在國際稅收協定制定上的參與程度直接決定著我國話語權和征稅權的大小,因此我國要主動推動國際稅制改革,與其它各國或國際組織協調探討跨境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并結合我國國情和跨境電商發展現狀制定出稅收政策。深化國際稅收合作,不只是主動參與協定的制定,還要加強反國際避稅的合作。既要加強國內各環節所涉部門的合作、實現信息共享,又要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面對如此嚴峻的稅收征管形式,在國際間交流時,不僅要積極履行稅收情報交換義務,還要進一步優化稅收情報交換流程、提升稅務人員素質培訓質量,以便進一步學習借鑒反避稅的先進經驗結論通過對我國及文中提到的美國、歐盟及澳大利亞的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發達國家中,跨境電商稅收政策相對寬松。在國際競爭中,有利于保持優勢;我國的跨境電商尚處于發展階段,若實行免稅政策,則會對進口方面的調節產生不利影響,進而影響產業發展,甚至會對我國稅基和財政收入造成深重影響。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從文中汲取以下幾個方面的經驗和借鑒:一、明確跨境電商的稅收管轄權。根據我國國情,應將征稅范圍確立以目的地原則為準的消費地稅收管轄權,一方面可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另一方面對電商行業的長久穩健發展起到促進作用。二、制定數字商品明確合理的分類標準。跨境貿易中數字商品按貨物、勞務還是現代服務業分類,征收稅率會有明顯的高低之分。當前我國正全面推開營改增,明確的分類標準凸顯的尤為重要。三、選擇合理可行的稅收征管模式。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模式的選擇,既要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科技水平和國家利益,又要盡量符合稅收基本原則,在不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情況下,減少納稅主體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四、完善反避稅漏稅的協議政策。在反避稅制度方面,美國采取預約定價制度及限制資本弱化制度應用于跨境電商,使其在跨境貿易稅收征管方面走向世界前列。我國可在他國的政策基礎上加以借鑒,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稅收制度。處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中,各國經濟的發展雖存在著些許差異,但跨境電商發展奔涌向前。在稅收征管方面,若國際組織發揮作用,在全球范圍內采取統一政策,對跨境電商的發展利大于弊。現如今,跨境電商在推動各國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許多機遇和挑戰。在面對挑戰時,各國應積極面對,找本質究原因,求同存異,爭取盡快在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政策上達成統一戰線,為早日實現人類命運共同體而努力。參考文獻[1]關于完善我國跨境直接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研究[D].陶珊.上海海關學院2016[2]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D].賀雅雯.河北大學2016[3]跨國電子商務對我國稅收的影響研究[D].王海蓉.蘇州大學2015[4]我國跨境電商稅收征管問題對策研究[J].黃亞軍,張然.知識經濟.2018(05)[5]數字經濟背景下跨境電商稅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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