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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和平里醫院醫療行為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為患者服務,促進醫療事業發展,削

減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維護患者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特制定本規范。

其次條:本規范適用于北京市和平里醫院所屬正式職

工、臨時職工、借調人員、進修人員、實習醫師、臨時行醫

人員及因各種緣由在我院從事醫療行為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醫療行為指第2條所述人員在和平

里醫院進行的與醫療有關的行為。

第四條:本規范所稱醫師指實習醫師、住院醫師、主治

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醫技人員指技士、技師、主

管技師、副主任技師、主任技師。醫務人員指上述人員之和。

第五條:本規范說明權在院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及院長辦

公會議。

其次章醫務人員基本行為規范

第六條:醫務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

和平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醫院

榮譽,一心一意為患者服務。

第七條:醫務人員有義務完成與自己職務、職稱相適應

的醫療、醫技、衛生保健、疾病防治、醫療行政等各項工作。

醫務人員有義務完成救濟性醫療工作及緊急狀況下須擔當

的醫療工作。

第八條:醫務人員應在自己的專業職權范圍內從事醫療

工作,遵守各項診療常規及操作規程。

第九條: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所運用的醫療器械、儀

器、一次性物品必需是醫院批準、供應的物品,不得擅自運

用未經批準的上述物品。

第十條:醫務人員在工作中運用的計量器具必需符合國

家規定的計量標準,并經管理部門審驗合格,不得運用不合

規定的計量器具。

第十一條: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向患者供應的藥品必

需是醫院統一進貨的藥品,不得向患者供應未經醫院同意運

用的藥品。

第十二條:醫務人員不得在院內私自出售各種與醫療有

關的物品,不得私自向患者及家屬出售各種物品。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不得利用醫療工作之便向病人及家

屬索取錢物,不得在醫療儀器、設備、藥品等的流通購置過

程中收取個人提成、回扣。

第十四條:醫務人員在下列狀況下有向醫院有關行政部

門報告的義務:

1.遇各種危重搶救;

2.須進行重大手術、新開展手術及重大技術變革的新技

術;

3.特殊人物就診;

4.發覺傳染病疫情;

5.發覺重大平安隱患;

6.發覺嚴峻違反醫療常規,可能造成重大醫療事故的事

務;

7.發生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

8.一切有必要向上級報告的狀況。

第十五條:遵守醫院的作息時問,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

完成應完成的工作,對擅自離崗造成的相應后果擔當責任。

醫務人員在自己的工作時間內行使職權并擔當責任。工作時

間指醫院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排班表排出的值班時間、臨

時指派或被邀請參與的工作時間、其他章節規定的相關人員

必需在場的工作時間。

第十六條:醫務人員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應

以書面交接為主,交班人員應具體書寫交班記錄并向接班人

員加以說明,經接班人員檢查無誤后簽字,完成責任轉移。

第十七條:常規時間工作的醫務人員應將自己工作中須

值班人員解決的特殊問題,以書面形式向值班人員交班,并

提出處理看法。

第十八條:值班人員在工作遇特殊狀況時,應剛好向上

級值班人員請示、匯報。

第十九條:醫務人員有義務接受接著教化,不斷提高自

身的業務水平,使其與自身的職務、職稱相適應,各級領導

應在盡可能的狀況下支持醫務人員提高業務及學術水平。

其次十條:醫務人員應主動化解醫療糾紛,避開糾紛激

化,其上級醫務人員有責任幫助解決糾紛,并不留隱患。已

激化的糾紛及可能的事故應馬上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其次十一條:醫務人員不準偽造、修改各種醫療文書,

要保持醫療文書的真實有效性,不得丟失、銷毀醫療文書,

保持其完整性。

其次十二條:醫療文書應嚴格依據衛生部關于病歷書寫

規定實施,遵循客觀、真實、精確、剛好、完整的原則,嚴

禁涂改、偽造、隱匿和銷毀病歷,保證其合理性,即病史、

體征、協助檢查與診斷的符合性,檢查結果與結論的一樣性,

診斷與治療的一樣性。診斷與治療在時效上應有其剛好性、

合理性。

其次十三條:醫務人員有義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及相關規章、制度,出具與患者病情、診療有關的醫學證明

材料,醫師須保證這些證明的真實、精確。不得出具與本專

業無關的醫學證明。

其次十四條:醫務人員有向患者說明病情的義務,說明

范圍包括:

1.患者目前的病情,已確定的診斷及各種檢查結果;

2.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帶來的后果;

3.擬向患者實施的治療措施,實施這些措施可能帶來的

第三十五條:醫師之間、醫護之間、科室之間的看法、

分歧應在醫務人員內部在有關行政領導參與下通過探討、協

商解決,不應影響正常的醫療工作,由此造成患者診療延誤

或患者投訴的,由當事人擔當責任。

第三十六條:醫務人員要愛惜醫院設施、設備、物品、

材料,禁止將其帶離醫院,借用時應辦理相關手續。設施、

設備應按其說明書規定的運用方法運用,損壞時應由專業人

員進行修理。固定設備不得搬動。物品、材料應各盡其用,

留意節約,不得將固定運用的物品、材料挪做它用。

第三十七條:禁止隨意改動醫院的各項基礎設施,包括

電路、水暖、氧氣、負壓、空調、電話、計算機等,須改動

時應提出申請,由專業人員實施。

第三十八條:醫務人員要愛護自然環境,愛惜醫院的花

草樹木,不得隨意丟棄廢物,特殊是損害自然環境的有害物

口口O

第三十九條:留意防火平安,禁止在防火通道內堆放物

品,嚴格管理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章臨床醫師行為規范

第四十條:醫師的責任

1.主管醫師對患者的醫療診治負有主要責任,主管醫師

為病房主治醫師、手術患者的主刀手術醫師、主管麻醉醫師、

門診接診醫師、急診醫師、會診醫師、二線值班醫師及科內

指派的患者臨時責任醫師。

2.主管醫師應對患者的全部診療過程負責,有權監督下

級醫師的醫療活動,因下級醫師未執行主管醫師指示而造成

的醫療后果由下級醫師擔當責任;主管醫師應執行上級醫師

的醫療指示,嚴格執行上級醫師指示的醫療行為其后果由上

級醫師擔當責任。

3.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對自己的醫療行為負責,包括:

醫囑、對下級醫師的醫療指示、下級醫師請示后經批準的醫

療行為、擔當術者的手術及主要操作者的醫療操作。對病歷

探討中發表的觀點不擔當責任。

4?住院醫師對獨立完成的醫療行為負責。

5.進修醫師、實習醫師的醫療責任由其上級醫師擔當,

未經請示的違規醫療行為構成嚴峻后果的由本人擔當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師的基本準則

1.患者病情發生改變時,應剛好記錄并實行相應措施。

特殊須注明其發生時間及處理時間,并追蹤處理后的病情改

變。

2.為明確診斷,醫師應為患者開具必要的檢查申請單,

申請檢查項目應對診斷具有必要性、針對性,以避開漏診。

同時避開重復的、與診斷無關的檢查,堅持因病施治。

3.醫師應細致填寫各項協助檢查申請單,將單上所列項

目逐一填寫清晰并向患者講明檢查的必要性及對身體可能

產生的影響。

4.運用有可能出現嚴峻副作用或加重病情的藥物、自費

藥物、特殊藥物及治療時,應提前向患者說明狀況,包括:

運用必要性、可能發生的后果、費用狀況等,將上述內容記

錄在案、患者簽字。

5.患者拒絕接受醫師提出的檢查和治療時,醫師應再次

向患者講清此檢查和治療的必要性及可能發生的后果。將上

述內容記錄于病歷并請患者或家屬簽字。

6.患者同時患多種疾病,因治療其中一種疾病的須要,

可能對其他疾病產生不良后果的,或因多種疾病而不能實施

某一治療的,應提前向患者說明狀況,包括運用的必要性、

可能發生的后果、費用狀況等,將上述內容記錄在案、患者

簽字。

7.病歷借閱、復印應按有關規定辦完手續后進行,并應

有醫務人員在場。因醫、教、研等須要借閱病歷的,要填寫

借閱申請,三日內歸還。

8.因醫療及其他緣由需封存病歷時,醫師應帶領患者家

屬到醫務科辦理相關手續后,在雙方當事人及醫療行政人員

在場的狀況下按法定程序封存。

9.由于許多疾病發展的不行預料性,禁止醫師對下一次

診療進行不負責任的武斷性指導或承諾。

第四十二條:醫師有義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

規章制度出具與患者病情、診療有關的醫學證明材料,醫師

須保證這些證明的真實、精確。這些證明材料包括:

L涉及司法程序的醫療證明材料、病情階段性醫療鑒

定;

2.其他診斷證明書(如出院診斷證明書)、病假建議書、

各種檢查報告單、病歷摘要等;

3.第一類證明應由申請人持有關部門介紹信由住院醫

師以上人員出具,其次類證明應由住院醫師以上各級醫師出

具。

第四十三條:轉診

L向外院轉診僅限于我院技術力氣或醫療設備不足,無

法對患者進行有效的檢查、診斷、治療的患者。轉診時應細

致審定患者病情是否允許轉診并經與有關方面聯系后方可

轉診。

2.危重及特殊患者轉診時應有醫務人員陪伴,轉診前應

向患者家屬講明轉診中可能發生的危急并記錄。

3.門診患者轉診應由科主任或經科主任簽字方可開具

轉診單,注明疾病或可疑疾病、檢查或治療項目、轉診期限,

由門診辦公室、醫療保險辦公室批準簽字后執行。傳染病患

者、兒科患者的轉診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醫囑

1.醫囑一般應在每日上午查房后一小時開出,醫囑要求

層次分明,內容清晰,一般不得涂改,需更改、撤消時應注

明并簽字。

2.醫囑應由有處方權的醫師開出并簽字,開出后應復查

一遍,護士對可疑醫囑應與醫師核對方可執行。除搶救或緊

急手術外,不得有口頭醫囑。口頭醫囑須經護士復讀、經醫

師證明后執行。醫師要剛好補開口頭醫囑,每項醫囑一般只

能包含一項內容。

第四十五條:門診工作

1.門診辦公室負責日常門診管理工作,檢查門診工作中

存在的問題,傳達上級指示,解決門診醫療投訴。

2.各科門診要選派主治醫師或高年住院醫師以上醫師

出診,從事本專業兩年以內的醫師不得獨立出診。

3.各科可依據本科具體狀況設立??苹驅2¢T診,經審

批后開診。

4.患者所掛門診號完全不屬本科疾病時,應耐性向患者

說明狀況,不收珪號費憑證,將患者轉往相關科室。

第四十六條:門診病歷

1.門診病歷一律用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字跡應清晰、工

整,記載語言應精練、精確、完整。門診大病歷中各項檢查

報告單應由掛號室按日期依次粘貼于報告單副頁上,放于病

歷中。

2?門診病歷應書寫日期、科別、主訴、現病史、陽性體

征及主要陰性體征、協助檢查、診斷、治療建議、復診醫囑、

簽字。初診病歷還應包括既往史、家族史。

3.門診醫師應嚴格執行首診醫師負責制,對患者進行細

致的物理檢查,剛好開具協助檢查申請單,并向患者說明檢

查的必要性及可能對患者造成的危害,將上述內容記錄于病

歷中。醫療保險及公費醫療要求填寫申請單的檢查項目應剛

好填寫。

4.各種檢查報告單回報后,應實行相應的治療措施尹在

病歷中記錄。

5.患者初診不能確診的病例,醫師應為患者再次就診進

行必要的檢查。二次就診仍不能確診的病例,應對患者進行

全面的檢查并建議患者到專家門診就診或請其他科室會診

以明確診斷。

第四十七條:處方要求

1.處方應用鋼筆或圓珠筆書寫,處方應復寫,字跡應清

晰,不得涂改并全名簽字、蓋章。各級醫師應按有關規定權

限開具處方。

2.處方應符合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保證用藥的精確

性、合理性、平安性。

3.急診處方當日有效,門診處方3日內有效,超時限處

方應由醫師更改三期,重新簽字。

4.醫師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依據

患者病情合理運用藥物,禁止超范圍、超權限用藥。

5.運用毒麻藥、精神藥物應在有關規定的權限范圍內,

嚴格按規定運用,運用此類藥物應運用專用處方,并注明診

斷及患者住址或工作單位。

6.兒童慎用有明顯毒副作用的藥物,必需運用時應向患

兒家長說明狀況征得同意并簽字后方可運用。

第四十八條:專家門診

1.專家門診出診人員應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

按有關規定經申報審批后出診。

2.專家門診應按時開診。遇緊急狀況不能到位時,應剛

好與患者協調,征得同意后由同級醫師出診。

3.專家因故需停診時,由本人在停診前2日提出申請,

門診辦公室同意后通知掛號室停診。

4.住院患者及急診視察患者請有關專家會診時,不得以

各種理由要求患者重復掛專家門診號。

5.專家門診應保證醫療質量及服務質量,不能保證其工

作質量的專家將被暫停出診資格。

第四十九條:急診工作

1.急診病歷應包括具體的病情、各種病因、檢查項目、

診斷、查房記錄、會診記錄、搶救經過、治療措施、交接班

記錄等。

2.急診醫師接診后,要精確記錄患者的就診時間、病史、

檢查狀況、處理經過、轉歸、離院醫囑等。

3.急診首診醫師應對患者全面負責,不得隨意推諉患

者。如需會診時應首先檢查、記錄患者病情并提出會診目的,

向患者講明會診的意義??赡馨l生意外的患者應由首診醫師

陪伴前往或請相關科室到床邊會診,并向會診醫師介紹病

情。會診醫師應在細致檢查患者后,做出是否屬于本科疾病

的推斷,確定是否接收此患者住院并擔當相應責任。

4.凡復合傷或病情與多科室有關的患者應由主要病情

責任科室負責診治,其他相關科室幫助處理并擔當相關責

任,不得相互推諉,遇有主要病情難以確定時由醫療行政部

門指定負責科室。在此過程中首診科室負責患者搶救及相關

治療。

第五十條:搶救及視察狀況

1.遇有疑難、困難病例、急診搶救病例時,急診醫師應

馬上請有關科室醫師幫助診治,必要時請各科主任到場指導

搶救,但不得因請示上級醫師而延誤搶救,對不宜搬動的患

者要就地搶救。

2.搶救過程中,應有醫師負責書寫搶救記錄,搶救記錄

包括:病史、病情改變、搶救治療經過、病重病危通知及家

屬簽字等。

3.搶救中,醫師應在患者床旁交接班并在搶救病歷上簽

字。

4.遇有多科聯合搶救時,應以主要病情責任科室為主,

相關科室均應派人參與搶救。

5.凡遇重大搶救、群死群傷、集體中毒、涉外搶救、特

殊人物的搶救及傳染病疫情暴發,應剛好向醫務科報告,涉

嫌司法程序的病例應向有關部門報告。

6.自動離院的急診視察患者,主管醫師應向其說明離院

后可能發生的后果,將其記錄在案、患者簽字。

7.不符合住院條件,但依據病情尚需視察的患者由急診

值班醫師確定留院視察,凡涉及搶救又一時無法收入院的患

者可留院視察,慢性、惡性疾病病情惡化可暫留院視察。

8.留院視察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特殊狀況可延至7天。

9.急診醫師應常常巡察留觀患者,遇病情改變時隨叫隨

到,剛好處理。

第五十一條:病歷書寫

1.住院醫師應在患者入院24小時內完成入院病歷的書

寫,首次病程記錄由經治醫師或者值班醫師在患者入院后8

小時內完成,急診首次病程記錄應即刻完成。

2.病歷記錄應用鋼筆書寫。力求通順、簡潔、精確、完

整、字跡清晰。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平行劃

在錯字字體上,每篇幅出現2次包括2次雙線劃在錯字上的

應馬上重新書寫。不得涂改、倒填、剪貼,醫師簽字應用正

楷全名。

3.病歷一律用中文書寫,無正式譯名的病名及藥名等可

以例外,診斷、手術應依據疾病和手術分類名稱填寫。

4.畢業不滿一年的住院醫師書寫住院病歷,畢業一年后

的住院醫師書寫入院記錄,上述文書均須按醫院規定的統一

格式、要求書寫。主治醫師負責審查并簽字。

5.病歷中的主要診斷不得缺少,參照病案管理制度和評

估標準實行單項推翻。

6.病程記錄,危重及病情改變患者的病程記錄應隨時完

成,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1天記錄一

次病程記錄;對慢性病及病情平穩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

程記錄;每月記錄一次階段小結。病程記錄由住院醫師書寫,

主治醫師檢查提出修改看法并簽字。病程記錄包括:患者的

病情改變狀況、重要的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

看法、會診看法、醫師分析探討看法、所實行的診療措施及

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

及簽字等。特殊處理要記錄實施目的、實施過程、實施時間、

實施后患者病情改變狀況。

7,外科系統患者入院后3天及手術前、后3天,每日應

有病程記錄,各科重癥監護病房患者應隨時記錄病情改變。

8?各種檢查報告單應按時間依次粘于報告單副頁上,報

告單保留上眉依次粘貼,上眉書寫檢查日期、檢查項目、陽

性及異樣結果用紅色書寫標記,未回報的檢查結果應剛好查

找,遺失的結果應剛好查補。

9.住院醫師與上級醫師一起或在上級醫師指導下擔當

對患者及家屬的告知義務。病房告知包括:

(1)患者病情狀況及疾病診斷;

(2)將實施的治療方案和可供患者選擇的其他治療方

法;

(3)治療過程中可能對患者帶來的不利影響;

(4)患者可能的預后結果;

(5)病情改變及危重搶救;

(6)患者可能須要擔當的醫療費用;

(7)需患者及家屬知情同意的侵入性檢查和治療;

(8)自費檢查和自費治療項目的費用和必要性;

(9)血液及血液制品的運用及必要性;

(10)住院治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意外狀況;

(11)一切應向患者說明的狀況。上述各項中需填寫知情

同意書的,應照實填寫并簽字。

第五十二條:病例探討

1.下列狀況應組織病例探討:疑難病例、急危重癥病例、

重大手術病例、具有學術探討價值的病例、醫學倫理學病例

(可能引起醫療糾紛或可能成為醫療事故的病例)、死亡病例

及其他須要探討的病例。

2.院級病例探討包括全院或多科參與的病例探討,由醫

務科確定。醫務科應確定探討病例、探討時間、探討程序、

參與人員、探討目的、留意事項等,提前通知相關科室做好

打算。院級病例探討的結論由醫院擔當責任。

3.科間病例探討是指由兩科或兩科以上參與的病例探

討。由提出病例探討的科室負責組織工作,確定探討病例、

探討時間、探討程序、參與人員、探討目的、留意事項等。

科間病例探討的結論由參與科室共同負責并報醫務科備案,

科間病例探討可邀請醫務科參與。

4?緊急病例探討是指在急診或緊急狀況下,由主管科室

提出,醫務科批準并組織,有一個或多個科室參與的病例探

討。相關科室在接到通知后應馬上派出本科最高一級的醫師

出席參與病例探討。緊急病例探討的結論由參與科室擔當相

關責任并報醫務科備案。

5.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有權確定是否須要全科或專業

組病例探討,主治醫師指導住院醫師打算好與探討病例有關

的資料,探討時由主管醫師匯報病歷并提出要點及需解決的

疑問、住院診斷及診斷依據、初步治療方案,主治醫師提出

診斷,各級醫師自下至上依次發表看法,最終上級醫師做總

結性發言,最終確定診療方案。全科病例探討的醫療責任由

科室負責。

6.病例探討應有具體記錄,包括時間、地點、參與人員、

患者基本狀況、探討狀況、最終結論。探討內容應記入病歷。

第五十三條:病房查房

L住院醫師對一般病人每日查房二次,剛好精確駕馭患

者病情改變,危重患者隨時留意病情改變并實行相應措施,

剛好向上級醫師匯報,為上級醫師查房打算好有關資料,上

級醫師查房時,住院醫師要精確匯報病歷、提出診療方案、

須要上級醫師解決的問題并匯報上級醫師指示的執行狀況。

2.主治醫師每日查房一次,查房時,要細致聽取下級醫

師的匯報,檢查、指導下級醫師工作,訂正下級醫師出現的

問題,檢查病歷質量,確定診斷及治療原則,確定會診、轉

科、出院等事項,遇有重大及疑難病例時,剛好向上級醫師

匯報、請示。

3.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每周查房1-2次,查房時,細

致聽取各級醫師的匯報、檢查醫療工作中的重點問題、檢查

病歷質量、確定診斷及治療原則、確定重大手術,并向下級

醫師講解國內外本學科發展趨勢及新的學術觀點,回答下級

醫師的提問。

第五十四條:值班、交接班

1.值班醫師在起先值班前,接受各級醫師移交的醫療工

作,同時共同巡察病房,了解危重患者狀況并床前交班。

2.主管醫師應在下班前將危重患者的病情及處理事項

記入交班本,床前交班后由值班醫師簽字交接。次日早晨值

班醫師將值班狀況向主管醫師交班,值班醫師應做好病程記

錄及值班記錄。

3.值班醫師負責病房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及患者臨時

病情改變的處理,值班醫師遇有疑難問題時應請示上級醫

師。

4.值班醫師必需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護理人

員呼叫時應馬上前往巡察處理,因公需離開時,應留下去向

及聯系方式,遇搶救時應馬上趕回。

第五十五條:搶救

L搶救是指緊急危急狀況下進行的醫療行為?;颊卟∏?/p>

在較短時間內重要生命器官或重要生命指標急劇惡化干脆

威逼到病人的生命時,在此狀況下醫師應在可能的條件下,

盡全力搶救患者的生命。

2.危重癥搶救除一線醫師外,應有二線醫師在場指揮搶

救,搶救時患者家屬不應在場,但應隨時與患者家屬交待病

情并記錄在案、簽字。

3.對危重癥搶救患者及死亡患者應有具體搶救記錄,注

明病情改變狀況,搶救時間及參與搶救人員,死亡患者應注

明死亡時間及死亡緣由。未能剛好書寫病歷的應在搶救結束

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死亡患者應馬上書寫搶救記錄。

4.拒絕搶救的患者,應有患者的直系親屬簽字證明。

5.搶救時應照實向患者家屬交代病情、治療狀況及預

后,了解患者家屬的看法,發出病危通知書,完成告知義務。

6.搶救過程應剛好、精確、完整記錄,包括檢查和治療

時間、病情改變經過、上級醫師看法及執行狀況、參與搶救

人員等。

7,搶救過程中需其他科室參與的,應馬上邀請有關科室

參與搶救,被請科室在接到邀請后,須馬上派出副主任醫師

以上人員參與搶救,無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在場時,科內最

高職稱醫師應參與搶救,任何醫師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參

與搶救,拒絕參與搶救的醫師將對其行為引起的相應后果擔

當全部責任。

8.搶救過程中遇特殊狀況時,應剛好向上級醫師及醫務

科報告。

9.搶救過程中醫技科室相關人員應全力支持搶救,不得

以任何借口拒絕、延誤搶救。

10.急、危、重癥患者入院檢查或進入手術室途中,應

有醫務人員陪伴。

第五十六條:會診

L申請會診醫師在醫囑、病歷會診單上注明一般會診或

急會診及申請時間,急會診可用電話方式通知被邀會診科

室。

2.對疑難危重或診斷不清的患者應剛好提請上級醫師

或相關科室會診。

3.會診醫師在接到會診單后應在當天內完成會診,會診

醫師因手術等特殊緣由不能進行會診時,應由其上級醫師來

完成。

4.會診醫師應具體閱讀病歷,細致檢查患者,提出會診

看法,開出具體醫囑及留意事項。

5.會診后確認需轉科的病例,由會診醫師簽署轉科看

法,自簽署時起,患者的診療責任由轉入科室負責。但因各

種緣由短暫不能轉入時,應確?;颊卟话l生診療延誤,搶救

及危重患者應剛好轉入,確有困難時應上報醫務科協調解

決。

第五十七條:手術

1.手術應由相應級別的醫師確定并做好術前打算,重大

手術及新開展的手術應進行病例探討并有病程記錄。

2.手術科室應于手術前一天上午11時前,將手術通知

單送至手術室,并通知患者家屬來院等候麻醉簽字。

3.手術前應由術者親自向患者及直系親屬交代病情及

術中、術后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同時填寫手術同意書。禁止

在患者及家屬不理解或不知情的狀況下強行手術。

4.手術前應書寫術前小結,中等以上手術應有術前探

討。

5.中等以上手術及危重患者術后應進行呼吸、循環監

測。術者應在手術患者返回病房后檢查患者并進行相應處

理。

6.手術中如確需更改原訂手術方案或確定術前未確定

的臟器切除時,應再次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后實施。

術中切除的病理標本應向患者或家屬展示并記錄在案。

7.手術記錄應在術后24小時內完成,由術者本人書寫。

邀請院外專家實施的手術,應由第一助手書寫,術后記錄應

由參與手術的醫師書寫。

8.手術中發生意外狀況時,手術醫師或麻醉師應剛好協

商,馬上實行相應措施,并向上級醫師匯報。事后應向家屬

通報。

9.手術記錄應做到精確、真實、全面。手術記錄除記錄

一般項目外,還應記錄出血及輸血、補液狀況,器械及紗布

運用狀況,引流管放置狀況及標本去向,必要時應有圖示。

10.患者在術前應做的檢查項目包括:血尿便常規、出

凝血時間、生化全項(查肝、腎功能)、心電圖、乙肝、HIV、

梅毒,全麻患者應拍胸片。如患者并故意肺等內科疾病時,

應依據病情增加下列項目檢查:胸片、動脈血氣、心功能、

肺功能等。必要時需做??茩z查和會診。

1L術后拔除引流管時,應有兩人在場并在病程上具體

記錄引流管完整狀況。

12.參與手術的麻醉醫師應在手術前一天查閱病歷、檢

查患者并做麻醉前病程記錄,包括:術前打算狀況、手術指

征、麻醉方式、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如有下列狀況,

麻醉醫師有權停上手術并向手術科室及麻醉科主任報告:病

歷資料不完整、麻醉風險過高、術前打算不充分。

13.麻醉知情同意書應由麻醉醫師在向患者及家屬交代

可能發生的后果后簽署,常規手術應在手術前一天簽署,急

診手術應在麻醉起先前簽署。

14.麻醉前主管麻醉師應細致檢查麻醉器械、藥品,核

對患者姓名、床號、病歷號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麻

醉平安。

15.主管麻醉師在麻醉期間,要堅守崗位、親密視察、

細致記錄。發覺異樣狀況剛好與手術醫師聯系,共同探討,

妥當處理,進修、實習醫師要有專人指導。

16.麻醉終止后麻醉師要完成麻醉記錄單的填寫,向手

術醫師交代麻醉經過及留意事項,交接班簽字。

17.全麻及危重患者、帶有術后麻醉用品的患者,主管

麻醉醫師應剛好隨訪,對發生不良反應的患者,麻醉醫師應

剛好處理并隨診。

第五十八條:入院、出院

1.門診接診醫師依據患者病情,為患者開具入院通知單

并與病房聯系床位,約定患者入院時間,通知病房主班護士。

2.患者出院事宜由病房主治醫師確定,提前一天通知患

者家屬,做好離院打算,住院醫師整理患者病歷,填寫出院

記錄。

3.出院當天,由主管醫師開出出院通知單,告知住院處

及護士站,幫助病人辦理出院手續。

4.患者出院診斷證明書內容應包括:患者入院、出院日

期;患者所患疾病診斷;手術或特殊治療名稱及日期;患者

出院醫囑及建議;復查日期;帶藥狀況及用法。

5.出院時,主管醫師應向患者及家屬說明病情轉歸狀

況、出院后留意事項、復查時間,并記錄于病歷。

6.患者提出芻動出院要求時,主管醫師應向患者及家屬

說明出院可能對患者產生的影響及離院留意事項,將上達事

宜記錄于病歷中,并請患者及直系親屬簽字。

第四章醫技師行為規范

第五十九條:醫技科室的檢查及治療均須臨床科室醫師

按要求具體填寫申請單,注明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要

病史、體檢、其他檢查簡要結果、初步診斷、此次檢查要求

等。

第六十條:醫技科室應細致核對檢杳及治療申請單,按

規定登記,急診患者應優先支配,剛好回報結果。

第六十一條:按規定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杜絕差錯的發

生,保證檢查治療結果的精確、有效、平安。遇有檢查報告

遺失、遺漏,應馬上向患者或臨床醫師說明狀況,剛好查找

或查補。

第六十二條:特殊患者(危重、可能發生過敏、重要人

士等)應有臨床醫師陪伴并打算必要的搶救物品。

第六十三條:傳染病患者在進行完檢查或治療后應按有

關規定進行消毒。

第六十四條:建立交接班制度,未完成的工作應由接班

醫師完成并具體記錄。檢查治療中如患者發生意外狀況或病

情在改變中,當班醫師不得擅自離開,直至患者復原或轉入

病房。

第六十五條:醫技科室檢查報告應由主治醫師以上人員

出具報告單,住院醫師出具的報告單應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

審查簽字并擔當責任。遇疑難問題應請示上級醫師。

第六十六條:醫技科室應執行集體閱片制度,遇疑難及

特殊病例應通過探討得出最終結論,必要時提出進一步檢查

的建議,避開出現單純描述性報告單。

第六十七條:建立登記制度,具體登記患者的一般狀況、

檢查結果,必要時隨診。

第六十八條:珍貴儀器及特殊藥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

查核對,剛好修理。

第六十九條:消耗用品獨立設帳,定期核對,按班交班。

第七十條:險驗人員工作職責

1.檢驗科工作人員應有科學嚴謹的工作看法,自覺為患

者服務,面對臨床,鉆研技術,不斷改進技術,開展新技術。

2.檢驗申請單由臨床醫師逐項填寫,字跡清晰,無涂改。

急診化驗注明“急”字,心肌酶譜要注明抽血時間,細致核

對檢驗申請單。

3.收標本要查對,標本要按規定方法留取。不符合要求

的標本應重新留取,對不能馬上檢驗的標本要妥當保管。一

般化驗剛好發出報告,急診化驗應隨時出報告,并由接發報

告人簽字。

4.遵守操作規程,堅持質量管理,對可疑結果應重復檢

驗或與臨床科室聯系,發覺檢驗目的以外的陽性結果要主動

報告。

5.書寫報告聿字跡要清晰、整齊,細致核對結果,審核

無誤后方可將化驗單發出,檢驗者與審核者均須簽全名。細

致做好登記和統計工作。

6.特殊標本結果發出后,標本保留24小時。一般標本

和用具用完后應馬上消毒。被污染的用具、器皿、有傳染性

的材料,應高壓滅菌后洗滌或丟棄,以防止交叉感染。

7.愛惜設備,節約水電、試劑。精密珍貴儀器專人運用、

保管,定期維護保養,并做好故障修理記錄,定期檢查試劑,

校正儀器。

8,加強平安防火措施,對易燃易爆藥品限量領購,專人

保管,下班前要檢查水、電、門窗,值班人員要加強巡察檢

查,以確保平安。要細致交接班,填寫值班記錄。

第七十一條:輸血科人員工作職責

1.輸血科醫技人員必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

法》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方法》,細致執行衛生雷實

施的《臨床輸血技術規范》。

2.臨床醫師及輸血科醫技人員應嚴格駕馭輸血適應癥,

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資源愛護技術,主動推

行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大力開展科學、合理、平安、節約

用血。

3.輸血程序:

(1)輸血申請:申請輸血(治療、搶救、擇期手術)應由

主管醫師逐項填寫《臨床輸血申請單》,由上級醫師核準簽

字,連同受血者血樣標本于制定的輸血日期前送交輸血科備

血;確定輸血治療前,主管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交待輸用

同種異體血的不良反應及經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經同意后

在《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并放入病歷;接受輸血前,

須抽血檢測受血者的肝炎8項、艾滋病抗體、梅毒抗體。

(2)輸血者血樣采集及送檢:確定輸血后,護理人員持

《臨床輸血申請單》和貼好標簽的試管,當面與受血者核對

必要項目,采集血樣標本,送輸血科,雙方逐項核對并簽字。

(3)交叉配血:受血者配血試驗的血標本必需是輸血前3

天之內的;輸血科要逐項核對輸血申請單;核查受血者及供

血者血樣標本及復查ABO血型(正、反定型);常規復檢患者

Rh(D)血型,均正確無誤時方可進行交叉配血;凡輸注全血、

紅細胞成分應進行交叉配血試驗:輸用血漿、機采濃縮血小

板應行ABO血型同型輸注。

(4)發血:配血合格后,必需由醫護人員到輸血科取血;

取血與發血雙方必需共同查對患者姓名、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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