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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擬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編制組二零二五年一月I 11.1背景現狀 1.2標準制定必要性分析 1.3標準制定可行性 31.4預期經濟效益 32任務來源 33編制過程 43.1立項基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 43.2成立項目組(2023年1月至2月) 43.3組織申報(2023年3月至4月) 43.4標準立項(2023年5月至8月) 43.5標準編制(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 43.6意見征求(2024年9月至12月) 53.7標準預審(2025年1月) 54國內外相關標準情況 54.1國外相關標準情況 54.2國內相關標準情況 75主要內容技術指標確立 75.1適用范圍 75.2基本原則 75.3術語和定義 85.4基本原則和工作程序 85.5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95.6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96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和依據 7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關系 7.1法律法規依據 7.2現有標準 8實施推廣建議 9起草單位及起草人員分工 139.1起草單位 9.2主要起草人及分工 1DB32/TXXXXX-XXXX國務院印發《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提出糧食面積保持穩定、產量達到1.3萬億斤以上。《江蘇省土壤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依法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78號)第十五條:嚴格復墾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省生態環境廳等七部門印發《江蘇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蘇環辦〔2022〕141號)提出加強復墾土地等新增耕地管理。依法對復墾土地、未利用地等擬開墾的新增耕地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施分類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0條和第8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條款,“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依法進行分類管理?!被谏鲜龇晌募囊幎?,擬開展為耕地的未利用地、復墾土地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目前,國家層面缺少關于擬新增耕地的復墾土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標準?,F有的土壤調查技術體系中,用于農用地土壤調查的技術文件有《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和《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5-2012),因出臺時間較早,其中的點位布設和評價等內容不滿足復墾土地和未利用地的要求,已有的調查技術規范和導則均無法涵蓋復墾土地和未利用地的主要土地分類,因此無法精準支撐擬復墾土地和未利用地的調查。地方上關于擬新增耕地的污染調查有規定的省份較少。河南省出臺了《礦山土地復墾土壤環境調查技術規范》(DB41/T1981-2020),針對礦山的復墾調查做了規定,上海市青浦區發布了《關于做好擬開墾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通知》(青農委〔2021〕87號主要針對開墾耕地的土壤要求和調查工程程序做了簡單規定。地方規定亦不足以支撐江蘇省開展此類調查。1.2標準制定必要性分析1.2.1擬新增耕地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關系美麗中國建設,保護好土壤環境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內容。加強土壤環境保護,保障米袋子、菜籃子、水缸子的安全,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內容。DB32/TXXXXX-XXXX2萬物土中生,土好方能糧好。農用地的質量關乎農產品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耕地保護第30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同時第32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薄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8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薄锻寥牢廴痉乐畏ā罚?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條規定,“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基于上述法律文件的規定,擬開展為耕地的新增耕地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1.2.2擬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標準缺失在國家現有的土壤調查技術體系中,用于農用地土壤調查的技術文件有《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和《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5-2012),因出臺時間較早,其中的點位布設和評價等內容不滿足復墾土地和未利用地的要求,建設用地調查常用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主要適用于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且上述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調查均無法涵蓋復墾土地和未利用地的主要類型,因此無法精準支撐擬復墾土地和未利用地的調查。所以,目前國家層面尚沒有關于擬新增為耕地的復墾土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標準。1.2.3江蘇省擬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迫切需求江蘇省為工業大省,經濟發展迅速,地方每年需開展耕地占補平衡的工作量大,新增耕地工作的任務艱巨。擬新增耕地的土壤污染調查不同于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的調查,直接按照上述兩種土地用途調查,易造成過度調查,在調查時間和調查經費等方面影響新增耕地開墾工作進度。國家層面的土壤調查技術文件及地方已有的規定難以指導江蘇省開展擬新增耕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有必要開展針對性的研究,研究制定江蘇省擬新增耕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明確調查的相關技術要求,同時為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防控工作提供DB32/TXXXXX-XXXX3基礎支撐。1.3標準制定可行性本標準制定通過對現有土壤調查標準技術規定進行梳理總結,兼顧考慮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關鍵技術環節和要求,充分調研結合江蘇省各地擬新增耕地的復墾土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分類和開墾后的土地用途,對調查過程中的全環節、全流程,包括污染識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初步采樣調查分析(點位布設、檢測指標、采樣深度、現場采樣、保存流轉、分析測試等)、數據評價等技術內容進行規定,可有效解決目前擬新增耕地污染調查無標準可依的現狀。項目主持及參與單位長期從事農用地管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查、科研及咨詢工作,牽頭及參與編制我國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準制定指南等國家標準,具有豐富的標準制定經驗,可保證本項目順利完成。項目牽頭單位江蘇省耕地質量與農業環境保護站為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擬訂全省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及高標準農田質量建設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全省農業系統開展科學施肥、耕地質量監測與建設、農田土壤污染調查評價、安全利用和預警體系建設,參與國家、行業、地方等多項標準,項目經費有保障。參與單位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等單位擁有多名中國工程院院士、研究員,形成以知名專家為引領、各領域科研骨干為依托、青年科技人員為主體的創新人才隊伍。項目團隊人員由博士、碩士組成,項目投入人員不少于10人,多人具有國家相關標準編制經驗,為標準制定提供人才和技術保障。1.4預期經濟效益萬物土中生,土好方能糧好,土地是重要的戰略性資源,加強土壤環境保護,保障米袋子、菜籃子、水缸子的安全,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內容。本標準的制定,對擬新增耕地的調查程序和規范進行規定,可用以指導地方各市縣開展復墾土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一是推動占補平衡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保障各地農用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保證;二是保障各地的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保障農民的經濟利益,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三是規范化的技術要求在保障調查結果可靠性的前提下,可避免過度調查,節約調查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四是擬開墾耕地和未利用地,復墾后,可有效改善當地的生態環境,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從而產生間接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2任務來源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揮發地方標準在實施鄉村振興中的作用,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發布了《關于加強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促進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0〕22DB32/TXXXXX-XXXX4號),明確“到2035年,農業農村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和各項工作機制更加健全,支撐鄉村振興標準體系更加完善,標準推廣實施、標準化服務水平顯著增強,標準化服務鄉村振興的效能充分發揮”。為落實現代農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農業農村類標準列為2023年地方標準立項的范圍。本標準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立項通知文件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下達2023年度江蘇省地方標準項目計劃的通知》(蘇市監標〔2023〕173號),標準名稱為《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序號為111。2023年11月,標準通過開題,根據標準開題會議意見,標準名字變更為《擬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3編制過程3.1立項基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提出工作需求,在充分調研、征求意見和試點應用的基礎上,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編制了《擬開墾為耕地的復墾土地和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指南(試行)》,2023年,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和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3.2成立項目組(2023年1月至2月)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編制需求,本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成立了標準編制組,開展標準相關籌備工作。2023年技術文件發布使用后,標準編制組在發布前已經過兩輪全省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經過一年的試點(在南京高淳、宜興、徐州賈汪區等地)試用,并邀請行業專家進行技術審核與把關。3.3組織申報(2023年3月至4月)由項目組填寫《江蘇省地方標準項目建議書》,起草標準草案,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本標準草案在南京高淳、宜興、徐州賈汪區三地試用的基礎上進行制定。3.4標準立項(2023年5月至8月)2023年8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2023年度江蘇省地方標準項目計劃,本標準項目正式立項。通知文件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下達2023年度江蘇省地方標準項目計劃的通知》(蘇市監標〔2023〕173號標準名稱為《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序號為111。3.5標準編制(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遵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有關規定及《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的要求起草標準。DB32/TXXXXX-XXXX53.6意見征求(2024年9月至12月)9月-11月向全省耕保體系、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征求意見,12月在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收到南京農業大學、南京市耕保站等15家單位意見反饋,收到意見23條中采納22條,未采納1條。3.7標準預審(2025年1月)2025年1月13日,由江蘇省耕地質量與農業環境保護站組織《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預審。會議邀請了江蘇省生態環境評估中心、江蘇省地質勘查技術院、江蘇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等單位相關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進行標準預先審查。4國內外相關標準情況4.1國外相關標準情況切實保護耕地,土地復墾作為保護土地的必然選擇,世界各國紛紛制定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和政策。但此處的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多指礦區土地的復墾,不一定要恢復為農用地。19世紀初,露天礦業已成為美國聯邦政府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由此帶來的生態和人居環境的破壞也備受關注。公眾和民間團體開始呼吁改善這一狀況,從而迫使一些州政府和立法機構通過制訂相關的政策和法律來處理露天開采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1939年西弗吉尼亞州頒布了第一個管理采礦的法律—《復墾法》(LandReclamimLav),州礦業主管部門被指定為實施這部法律的惟一管理機構。到1975年,美國已有34個州制定了相關土地復墾法規,其余幾個州也根據本州特點制定了土地復墾管理條例。這些土地復墾法律或管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所在州的土地復墾起了很大促進作用,同時也為美國聯邦政府制訂相關法律提供了實踐基礎。1977年8月3日美國國會通過并頒布第一部全國性的土地復墾法規—《露天采礦管理與復墾法》(SurfaceMiningControlandReclamationAct,SMCRA以下簡稱《復墾法》實現了在全美建立統一的露天礦管理和復墾標準,使美國露天采礦管理和土地復墾走上法制軌道。與中國不同,在美國,對采礦破壞土地被復墾后其用途是否作為農用地并不作要求。一是由于礦區土地產權屬于礦業主,礦業主有權確定破壞土地復墾后用途;其二,美國人少地多,沒有必要強制將破壞土地復墾為農用地,礦區自然景觀和公共環境才是該國關注的重點。因此,美國聯邦政府頒布的《復墾法》,其目標主要是從法律的角度,要求礦業主對開采造成的土地破壞必須恢復到原來狀態,同時改善礦區破壞的生態環境?!稄蛪ǚā穼ν恋貜蛪ㄌ岢隽丝量痰臉藴屎鸵?,要求土地復墾成為采礦過程的一部分。DB32/TXXXXX-XXXX64.1.2德國德國十分重視保護和治理國土,土地復墾工作在德國歷史悠久,兩百多年前就對土地復墾問題進行了立法,因此土地復墾立法比較完善。第一部復墾法規是1950年4月25日頒布的《普魯士采礦法》。此外,既有專門的立法如《廢棄地利用條例》,又有其他相關立法如《土地保護法》《城鄉規劃條例》《水保護法》《礦山采石場堆放條例》《礦山采石場堆放法規》和《控制污染條例》。這些法律法規對土地復墾的程序、內容、操作步驟都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同時規定了礦業主的法律責任,使土地復墾有了法律保障。德國主要是露天煤礦復墾,非常注重礦區的景觀生態重建,政府頒布的《聯邦采礦法》《礦產資源法》等就是德國礦區景觀生態重建的重要法律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對采礦后礦山復墾工作如何開展列有明確條款,要求各采礦企業在申報開礦計劃的同時必須把采礦后的復墾規劃、復墾方向、資金渠道等一并報批,否則不允許開礦,且規定采礦企業在采礦停止后兩年內必須完成復墾工作。德國的土地復墾工作通常從生態的整體變化和滿足群眾對環境的需要出發,而不僅僅是簡單的平整土地或綠化。依據完備的科學數據來確定復墾標準,公眾也具有良好的環境教育和環境保護的意識,因此復墾的科技含量高?!兜V山法》對開發和復墾也提出了嚴格的環保要求和質量標準,如必須對因開礦所占用的森林、草地進行異地等面積的恢復;對露天開挖出來的表土層和深土層要分類堆放以便按原土層復墾,并確保復墾后能迅速恢復地力;復墾為耕地的要種植作物7年并變為熟地后,才予驗收。根據實地調查了解,德國還將房地產開發及各項建設工程開挖的表土收集起來用作復墾區的表土。4.1.3加拿大加拿大聯邦政府從宏觀角度制定土地復墾政策。20世紀70年代后期,加拿大《露天礦和采石場控制與復墾法》的頒布實施,為土地復墾制定了嚴格而科學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明確了復墾資金的來源,規定了政府各級部門的職責以及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聯邦、省及市政府對土地復墾各負不同的職責,為此,各省均制定有相關的法律,例如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相關的法律有《礦山法》《環境評價法》《廢料管理法》和《水管理法》等,安大略省《礦業法》中有專門與礦山恢復有關的章節,規定所有生產和新建礦山必須提交礦山閉坑階段將要采取的恢復治理措施和步驟。4.1.4澳大利亞礦業大國澳大利亞的土地復墾是要將干擾過的土地恢復到穩定和有生產能力,且適合社區或社區能夠接受的狀態。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該國加強了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管理,被認為是世界上先進而且成功處理擾動土地的國家。在澳大利亞,復墾工作由政府出資進行,礦區土地復墾管理工作主要由環境局負責。聯邦政府將礦山復墾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礦山開發管理由中央政府確定立法框架,并制定詳細的國家級和州級復星技術標準和要求,明確規定復墾中的重要指標,各州可以制定法律條文。DB32/TXXXXX-XXXX7英國從1944年《城鄉規劃法》實施起,規定地方政府有權要求恢復荒蕪的土地。英國的復墾立法首次出現在1949年,當時地方政府被授權恢復因采礦破壞的土地環境。1951年《礦物開采法》規定提供一筆資金用于因采用地面剝離開采法而造成的荒地復原工作,通過方便的撥款以滿足土地復墾的高成本需要。1969年頒布了《礦山采礦場法》,要求礦業主開礦時必須同時提出采后的復墾和管理工作,并明確按農業或林業復墾標準復墾。1980年實施“棄用地撥款方案”,為棄用地和簽證污染地的土地復墾提供資金支持。1990年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該法作為立法上的分水嶺,首次將污染行為界定為犯罪,該法案責令當地政府檢查本地區是否存在有害于人類健康和環境的污染地,并規定了土地復墾抵押金制度。4.2國內相關標準情況國內現有土壤調查技術體系中,用于農用地土壤調查的技術文件有《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和《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5-2012),因出臺時間較早,其中的點位布設和評價等內容不滿足新增耕地的要求,已有的調查技術規范和導則均無法涵蓋新增耕地主要土地分類。地方上關于擬新增耕地的污染調查有規定的省份較少。河南省出臺了《礦山土地復墾土壤環境調查技術規范》(DB41/T1981-2020),針對礦山的復墾調查做了規定,上海市青浦區發布了《關于做好擬開墾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通知》(青農委〔2021〕87號),主要針對開墾耕地的土壤要求和調查工程程序做了簡單規定。5主要內容技術指標確立5.1適用范圍本文件規定了擬新增耕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本原則、程序、內容和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擬新增耕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塊調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對擬開墾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因此,本標準結合江蘇省實際,對上述環節未明確內容和有關技術要求進行針對性和細化規定。5.2基本原則《導則》的制定是為了精準服務落實土壤法的要求。確定了“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范開展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準確掌握新增耕地土壤環境基礎質量狀況,科學合理開展耕地占補平衡、落實分類管理要求、把好耕地“入口關”的總體目標。《導則》以充分分析全省擬新增耕地類型,明確新增耕地應滿足農作物安全生產的要求,8體現了針對性。依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查及監測要求,采用程序化、系統化方式規范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過程,保證調查過程的科學性和客觀性,體現了調查過程的規范性?!秾t》綜合考慮調查方法、時間和經費等因素,結合當前科技發展和專業技術水平,使調查過程切實可行,體現了可行性。5.3術語和定義本標準涉及下列術語和定義耕地、農用地、擬新增耕地、基本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5.4基本原則和工作程序5.4.1基本原則為針對性原則、規范性原則、可操作性原則。《導則》的制定是為了精準服務落實土壤法的要求。確定了“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范開展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準確掌握新增耕地土壤環境基礎質量狀況,科學合理開展耕地占補平衡、落實分類管理要求、把好耕地“入口關”的總體目標”。原則方面,《導則》以充分分析全省擬新增耕地類型,明確新增耕地應滿足農作物安全生產的要求,體現了針對性。依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查及監測要求,采用程序化、系統化方式規范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過程,保證調查過程的科學性和客觀性,體現了調查過程的規范性?!秾t》綜合考慮調查方法、時間和經費等因素,結合當前科技發展和專業技術水平,使調查過程切實可行,體現了可行性。5.4.2工作程序擬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工作程序如圖1所示。DB32/TXXXXX-XXXX9圖1調查工作程序該部分參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關于場地調查的工作程序,結合本項工作特點進行優化。5.5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針對資料收集,根據擬新增耕地地塊土地利用現狀類型,分類收集地塊資料。該部分參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關于資料收集技術要求,同時結合工作開展的需要,補充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需收集的資料清單。針對現場踏勘,明確踏勘范圍、踏勘方法、踏勘內容及踏勘重點。針對人員訪談,明確訪談對象和內容、訪談方法。針對結果分析,分情形考慮,當前和歷史上均無污染源,結束調查,否則,進入第二階段調查。該部分主要考慮江蘇省擬新增耕地的地塊類型,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農田荒地、灘地、鹽堿地等占比較大,同時有部分工礦用地已開展過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際工作中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因此對于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結合人員訪談,歷史數據和現場快檢數據不超標,判斷地塊土壤環境可接受的地塊,可結束調查,不進入初步采樣階段。5.6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5.6.1土壤布點采樣農用地、其他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地塊土壤點位布設參照表1進行。建設用地中的工礦用地,土壤點位布設應參照HJ25.1和HJ25.2。表1采樣點位數量②對于污染風險較高、污染物含量空間變異較大、地勢起伏較大地塊,應適度③對于位置相近的多個小面積零散地塊,且各地塊地形地貌、歷史用途、灌溉水源、點位布設是調查工作的必要支撐,應避免出現缺乏科學性和代表性等問題。由于江蘇省位于長三角經濟帶,土地利用開發強度大,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時間緊且任務重,開墾地塊類型大部分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工礦用地較少,同時考慮擬開墾地塊后續的用途是滿足農作物安全生產要求,因此在點位布設方面,從經濟可行的角度,建議遵循以有限的點位獲知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的原則,按擬新增耕地地塊土地利用現狀類型分情形考慮。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參照《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評估準則》NY3343的布點原則,以1公頃為1個調查單元,因此提出了農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地塊面積≤1公頃的,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3個,地塊面積>1公頃,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6個。同時江蘇省部分區域灘涂和鹽堿地復墾需求較多,且地塊面積大,周邊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低,綜合考慮提出上述兩種用地,面積≤10公頃時,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3個,面積>10公頃時,面積每增加10公頃,土壤采樣點位增加1個,增加面積不足10公頃的,土壤采樣點位按1個增加。建設用地:建設用地中的工礦用地,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要求開展場地調查,其他建設用地(如現狀為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參照《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要求,面積≤0.5公頃時,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3個,面積>0.5公頃時,面積每增加0.5公頃,土壤采樣點位增加1個,增加面積不足0.5公頃的,土壤采樣點位按1個增加。對于位置相近的多個小面積零散地塊,可作為整體進行布點,從中篩選出代表性地塊布采樣深度,考慮后續地塊復墾為農用地,農業種植耕作層的深度一般在20cm,但考慮地塊可能存在深翻耕等情況,因此考慮設置一般的采樣深度為30cm。地塊若涉及工業污染或固廢填埋,采樣深度參照HJ25.1和HJ25.2相關要求。5.6.2其他環境介質采樣地塊內存在大面積坑塘水域(溝渠)和外來堆土時,應采集底泥和土壤樣品,采樣點位布設參照表2進行。DB32/TXXXXX-XXXX表2其他采樣點位布設如地塊內存在多個分散坑塘,坑塘用途和水源一致時,可作為(1)堆土來源為農田:a.堆土來源地周邊500m無工礦企業,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以往調查顯示有點位超標,上述情況之3。注:關于堆土的布點數量參照江蘇省自然資源廳發布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客土調查工作指南》。5.6.3檢測指標考慮到復墾土地及未利用地調查的地塊類型及后續地塊需復墾為農用地,需滿足農作物安全生產要求,必測檢測指標需包含《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中的基本項目、pH值及識別的特征污染物,工礦企業地塊特征污染物確定參考HJ25.1-2019附錄B,若無法明確,可借助專家專業判斷。這些都能較大程度上避免檢測指標的遺漏。5.6.4數據評價土壤和底泥污染物檢出數據優先按照GB15618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進行評價,若識別的污染物未包含在GB15618中,應按照GB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進行評價。5.6.5結論調查結論簡要明確,給出地塊是否滿足開墾要求。不滿足新增耕地要求的地塊應給出后續工作建議。結論分了兩部分,分別為可新增為耕地的情形和不可新增為耕地的情形。未包含新增耕地質量類別的劃分,主要原因是本導則規定的調查是開墾前的污染狀況調查,僅根據地塊現狀確定是否符合開墾條件,后續開墾工程結束還需要對開墾耕地進行驗收,重點關于復墾土的質量,因此關于新增耕地質量類別的劃分,取決于開墾工程驗收環節的耕地質量評定,本指南在調查階段暫不做判斷。DB32/TXXXXX-XXXX6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和依據本標準編制過程中未產生重大分歧意見。7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關系7.1法律法規依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提出,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202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確保開墾的耕地落實到地塊。2021年修訂的《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明確提出,依法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2018年8月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7.2現有標準針對農用地調查和建設用地調查,國家現有的標準如下:《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5-2025)《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評價準則》(NY/T3343-2018)《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導則》(NY/T3499-2019)《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9)曾發布的相關技術文件如下:《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點位布設技術規定》(環辦土壤函〔2017〕1021號)《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技術規定》(環辦土壤〔2017〕67號)本標準與國家標準(HJ25.1)框架相似,但具體技術要求針對擬新增土地的特點和新增后的土地用途,兼顧考慮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查技術要求,與現有的標準均不相同。DB32/TXXXXX-XXXX本標準的制定,對擬新增耕地的調查程序和規范進行規定,可用以指導地方各市縣開展新增耕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一是推動占補平衡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保障各地農用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保證;二是保障各地的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保障農民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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