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JG 22-2015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技術規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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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SZJG2015-11-10發布2015-1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8 A.1《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外業測量檢查記錄》格式示例 A.2《點位、標高外業測繪記錄表》格式 A.5《房屋分割測點點位測繪說明》格式 B.1《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 B.2《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積分棟分類匯總表》 B.3《深圳市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報告》 ——第三章修改了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分術語的定義,增加了地上核減建筑面積等相關術——第四章將原第五章中的房產測繪精度要求的內容修改調整至第四章;樊鐘聲、鄒志平、文偉強、熊遠社、周運林、龔代瓊、杜緒奎、陶圳市房屋建筑面積的測繪計算。隨著建筑設計的不斷創新,原規范已不能涵蓋許多新的建筑其中一些規定不夠嚴謹的問題也凸顯出來。為使房屋建筑面積測繪計算標準更加科學合理,此次修訂嚴格遵循相關國家標準,廣泛收集近年來出現的各種新建筑形式設計案例,認年來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方面的實踐經驗,充分考慮了我市在國土資源管理、城市規劃管理、1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技術規范本規范規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積測繪計算中的一般及特殊情況的計算標準與處理方房地產權登記、土地征收、城市更新、歷史遺留房地產問題處理等活動中各類房屋建筑面積下列文件對于本規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房屋共有建筑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等的測量與計且層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房屋套門范圍內由單個產權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積,包括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建筑物內由多個產權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建筑面積,在房屋面積測繪中區分為2建筑物內由特定產權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積,一般情況下,具有c.能夠登記成為特定產權人的所有權。因房屋的產權界線、房屋屬性(如建筑名稱、房屋筑面積測繪計算。其中,將一個產權單位劃分為多個產權單位而進行的房屋建筑面積的分割測平地建筑基底面積為建筑物首層柱、圍護結構等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坡地建筑基底面積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與建筑首層柱、圍護結構等接觸地面部分的結二級建筑覆蓋率=塔樓建筑基底面積/建設用地面積(當或:二級建筑覆蓋率=裙樓24米處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建設用地面積(當裙樓高或:二級建筑覆蓋率=裙樓規定標高處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用地面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規定允許建經核定允許在地上(下)規定建筑面積指標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內透空空間、凹槽、建筑層高、陽臺面積等不按規定設置或超過相4建筑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采用不同的結構布局或型式,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坡地建筑中設置的頂板面當超過1/4周長滿足地下室的條件,其余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附設于建筑物外墻,周邊設有欄桿或欄板的平臺,6建筑物中位于入口處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及聯系各主要使用空間、輔助使用橋遮蓋的室外空間,符合上述條件的建筑物內部公共大廳4.1房屋建筑面積測繪的目的工程設計、建設工程規劃報建、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房地產開發與交易、房地產權登記、土地4.2房屋建筑面積測繪的內容房屋建筑面積測繪的內容包括房屋數據采集、房產圖繪制和房屋建筑面4.3房屋建筑面積測繪的坐標系統4.4房屋建筑面積測繪的類型b)竣工測繪:主要用于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地價核算、房):4.5精度要求4.5.1房產測繪平面控制網4.5.1.1房產平面控制點的布設原則4.5.1.2房產平面控制點的內容4.5.1.3房產平面控制點的基本精度要求4.5.1.4房產平面控制點的密度4.5.2房產界址點及房產面積精度要求4.5.3房產邊長的精度要求4.5.3.1a)經檢定的鋼卷尺,同尺兩次測量讀數的較差相對誤差△D應滿足:b)采用手持測距儀、光電測距儀、全站儀測量時,一4.5.3.2房屋邊長、層高多次測量的限差規定b)邊長(層高)總尺寸與分尺寸之和的較差應滿足|△D|(或|△H|)≤0.01值相符(其中D為實測邊長,以米為單位):84.5.4分割測點的精度要求分割測點的平面控制不應低于三級導線精度,相對于相鄰控制點點位中——以套內建筑面積計,較差百分比≤0.6%;5.1房屋數據采集設備房屋數據采集設備一般包括:經檢定合格的鋼卷尺、手持式測距儀、紅外測距儀、全站5.2房屋要素點數據采集5.3房屋邊長數據采集房屋邊長有兩種不同的取得方式:一是依據建筑施工圖和相應的電子數據,即從建筑施5.3.3房屋邊長數據的實地采集5.3.3.1測量過程應遵循先整體應以房屋外廓數據為準,分段丈量的數據按比例配賦。超差須進行5.3.3.3已竣工并且有建筑施工圖的建筑,若實測邊長與圖紙邊長之差絕對值滿足本規范4.5.3.3可使用全站儀沿該圖形邊線實測若干特征點或5.3.4房屋基本單元(戶)邊長量取規定共墻、戶與共有空間的共墻、共有空間之間的共墻,均以墻中線為界分別計取房屋基本單元的5.3.4.2建筑物外墻(含山墻)按墻中線及外邊線量取外半墻,內側空間為準,分段丈量的數據按比例配賦,超差時必5.3.5.1當房屋的屋頂或墻體為向內傾斜的斜面,并分成層高5.3.5.2當房屋的墻體為向外傾斜的斜面時,按房屋結構底板量取房屋邊長數值。實測房屋外墻的邊長時,除記錄包含外墻裝飾貼面厚度的總長外,還應現場裝飾貼面厚度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盡可能實測。當貼面實測有困難時,可采用設計資料中有墻厚度取建筑施工圖的設計值,據此推算地下空間邊5.3.8房屋邊長數據注記方式及測量草圖內容要求5.3.8.4墻厚尺寸以厘米為單位按概略比例尺分層繪制,并標繪建筑物的實際指測量日期、頁碼,并由測量人、檢查人、記錄人手5.3.8.9邊長外業測量的記錄應在實地完成,不得依據事后回憶或涂改。5.3.9.1房產高程測量可采用水5.3.9.3對地下空間建筑,應對其室外地坪標高及地下每一層的室內地坪標高進行實地測量。5.3.9.6當同一棟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測繪計算后取其中最大5.3.10層高測量5.3.10.1在房屋建筑面積竣工測量時,必須對測繪項目的所有樓層,包括標準層、設備層、結構轉換層、夾層、地下室層、半地下室層、架空層、避難層等進行層5.3.10.2同一樓層分為多個不同層高的建筑空間時,各空間必須分別測量與記錄,并在備注欄中予5.3.10.4有建筑施工圖的竣工房屋,實測層高平均值與設計值之差在±0.03米范圍內時,可認為竣工層高與設計層高相符;無建筑施工圖的竣工房屋,必須全部實測,其層高以同一層不同位5.3.11分割測點5.3.11.1竣工或現狀測繪時,當核準的建筑施工圖上商鋪為虛擬分割,或核準的設計圖紙為實體分5.3.11.2分割測點布設的平面控制不能低于三級導線精度,可以從高級到低級,分級或越級布設;5.3.11.3對實測坐標必須嚴格校核,必要時應進行平差計算。對未實測的其它一般地界點,可采用5.3.11.4分割測點中的界址釘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5.3.12房屋屬性數據采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等法律文件對宗地號或地塊編號、土地用途、房屋用地單位或權利人目名稱、建筑功能、建筑棟數、層數、房屋編號、用地坐落等房屋屬性進行采集。當無相應的5.3.12.2竣工測繪、現狀測繪、變更測繪時,應現c)實地已使用,但未改變原建筑布局或實際功能無——對(b)、(c)兩種情況,還應在備注中注明實際使用情況,并說明其最(2)建筑施工圖未經相關部門核準或無建筑施工圖時,建筑功能宜采用實際功能,并在備注中5.3.12.3建設用地范圍的界址數據應依據宗地(附)圖、用地方案圖等相關法律文件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幼兒園等公共設施的用地范圍應依據經核準的建筑總平面圖并實測確5.3.12.4建筑的棟號、座號、房號一般應依據建筑施工圖中的編號確定,當建筑施工圖中缺少相關編號或編號不符合相關規則時,由申請單位按6.1.1.5房屋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筑,層高在2.20米以上6.1.1.6挑樓、全封閉的陽臺、房屋間封閉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6.1.1.10以幕墻作為房屋外墻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6.1.1.13與室內任一邊相通,具備房屋的一般條件,并能正常利用的6.1.1.15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無結構層的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有結構層的按6.1.2.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不封閉的走廊、檐廊6.1.2.3不封閉陽臺,按其圍護結構或圍護物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6.1.2.4有上蓋無柱不封閉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層高在2.206.1.2.5室外樓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6.1.3.2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幕墻、垛、勒腳、臺階、無柱雨篷等;6.1.3.5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6.1.3.9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6.1.3.10與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變6.1.3.12樓梯已計算建筑面積的,其下方空間無論是否利用,均不計算建筑面積;6.2.1.1層高取相鄰樓層樓(地)板結構面之間的垂直距離6.2.1.2一個樓層外墻以內的建筑空間中,因結構梁、反方空間是否封閉,均取窗面為外墻,窗體部分視為套內的一部分,層高取所在樓層的層高值6.2.1.4對因綠化、管線敷設等需要設置較厚覆土層的建筑底層,層高可自覆土層表面起算。6.2.2.1建筑物的墻體由內傾斜、弧形等非垂直墻體構成,按其6.2.2.2建筑墻體向外傾斜,超出底6.2.2.4多排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若柱為斜柱6.2.2.5除建筑變形縫以外的所有位于建筑內的封閉空間,當6.2.2.6在建筑物中的層高2.20米以上的樓層內6.2.2.7有上蓋、有柱或圍護結構的露天場館看臺,層高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有上蓋、無柱或圍護結構的露天場館看臺,按上蓋外圍水平部建筑面積;與室內不相通且未設計加以利用的,不計算建筑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不封閉陽臺按其圍護結構或圍護物外圍水平投影計算一半建6.2.3.4陽臺向結構內延伸的方向與陽臺開敞面不一致6.2.3.5位于房屋天面、或因退層設計形成的露臺,當其上且室內向其開門,如其上方為上一層的陽臺,則視為陽臺,按陽臺規定計算建筑面積;如上方6.2.3.8設置于建筑空間內部的陽臺,視為結構內平臺,計算全部建筑面積。6.2.3.10類似于陽臺的空中花園當陽臺有兩個以上連續開敞面時,取連續開敞面凈空長度之和為陽臺開敞面寬度。僅由柱間隔的6.2.4.2室內樓梯無論其本身如何設置梯間層,均按其通計算建筑面積,無蓋時,最上一層室內樓梯計算一半建筑6.2.4.3穿越夾層的樓梯,夾層不使用的6.2.4.4層高小于2.20米的架空層、結構轉換層);錯層建筑的室內樓梯,其上一層按上、下行樓梯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下一層按下行樓梯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圖9)。6.2.4.7住宅室內樓梯上下行之間間隔大于0.206.2.5.1按以下條件界定室外樓梯和室外6.2.5.3室外臺階不計算建筑面積,但若下方空間設6.2.5.4室內(結構內)車道參照室內樓梯按自然層計算全部建筑面積。6.2.5.5無上蓋的室外(結構外)車道計算一半建筑面積,有上蓋的室外車道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側上下方設有墻體、玻璃等圍護物,剩余開敞高度小于二分之一層高的。6.2.6.3外走廊開敞側設有柱或其他結構支撐體時為有柱走廊,否則為無柱走廊:a)開敞側有雖不承重但與結構連接為一體,類似柱(c)僅有附著于結構外側的少量裝飾性柱(墻無論下方是否有臺階,均不計算建筑面積。凹入建筑主體的有蓋、無柱的走廊、檐廊,當其有圍護物或二級及以上臺階,則按圍護物外圍水平投影面積或臨墻的一級臺階寬度的一半計6.2.6.6位于頂層的與房屋相連的有蓋、無柱、無圍護結構及圍護物的走廊、檐廊,如其寬度大于6.2.8.1位于地面一層的兩建筑物之間的有蓋連廊,按以下情況分別計算建筑面a)雙排柱或封閉連廊,按柱或圍護物外圍水平6.2.9.7與房屋不相連的單排柱雨蓬,按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6.2.9.8建筑物室外設置的與房屋相連的有蓋卸貨平臺,參照門廊計算規定計算建筑面積。6.2.12.1凸窗的窗臺高度為房間室內地面(樓板結構板上緣)至窗臺臺面(窗臺板上緣)的離;凸窗的高度為窗臺臺面至凸窗頂板板面(頂板上緣)的垂直距離;凸窗的進深為6.2.12.4不計面積的凸窗向陽臺或花池內凸出時,凸窗所占用的陽臺或花池的空間仍計入陽6.2.12.5不落地的櫥窗參照凸窗規定計算建筑面6.2.13煙道、采光井、通風井的6.2.13.1位于建筑物結構內,或位于建筑結構外但設有圍護結構的煙道,按自然層計算建6.2.13.2附著于建筑物外墻的成品煙道不計算建筑面6.2.13.3當層內各套均有自用風井、煙道時,風井、煙道計入套內建筑面積。6.2.13.4位于陽臺內設有圍護的結構煙道所占用空間不計入陽臺范圍,成品煙道所占用空間計入陽6.2.13.5與獨立剪力墻、柱相鄰的管井、風井面積應不包含支撐體面積。6.2.13.6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通風井、煙道,地下部分按其通過的地下室或半地地面建筑空間的建筑面積中扣除,但須在相應建筑空間的分戶面積表的備注欄中對被占用的建筑6.2.14.3對局部幕墻建筑,將主墻部分和幕墻部分分段,分別計算墻體面積(圖19a對全幕墻建筑,無論內側是否設有局部主墻,均全部按圍護性幕墻計取外墻,并相應計算外墻的墻體面積(圖6.2.14.4傾斜玻璃幕墻,其層高指樓層結構板面至幕墻外側的垂直距離。6.2.15.1陽臺、室外樓梯、凸窗、外走廊等與套內之間的分隔墻視為外墻;建筑物墻體外側為架空空間時,該段墻體亦視為外墻;陽臺與陽臺之間的分隔墻視為陽臺間的共有墻。6.2.15.3外墻含有空心柱時,如為結構性空心柱,按實體結構柱計算方法計算建筑面積。如6.2.15.4外墻、共有墻的墻體面積均為其水平投影面積,其相6.2.15.5建筑物復式上空處的內半墻計入上空面積,外半墻按規定劃分并相應計算建筑面積6.2.15.6對下方有梁,墻體置于梁體之上的圍護墻體,取梁厚作為外墻厚,并相應取半外墻;6.2.15.7上下均由玻璃和其他材料框架構成的圍護性墻體,以材料框架的厚度作為墻厚,并相應取6.2.15.8當墻體由上下兩部分組成,而上下兩部分墻體厚度不同時,一般取下部墻體厚度作6.2.15.9陽臺、凸窗處墻體,按以下幾種b)挑出陽臺或凸窗的結構墻體的面積計入各自建筑空間,非結構墻體不計算建6.2.15.10建筑物內設置夾層的,當夾層的高度在2.6.2.15.11對斜屋面、墻體向內傾斜等的建筑空間,6.2.16.2位于建筑屋面的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當其下方設有緩沖層或隔層時,當緩沖架空空間,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功能性架空空間包括與梯間相連的架空空間、連接屋面梯間用于活動休閑或安置設備的架空空間等。由屋面造型板、屋檐等形成的零星分布散落的架空上方建筑、蓋板等在下方公共屋面形成的凸出式公共空間,由塔樓屋面在裙樓屋面形成的多公共空間,均視為非功能性的。對不能認定是否屬非功能性架空空間的,應按功能性架空6.2.17.1點式建筑在結構折轉處因結構需要所設置的位于建筑外側與室內不相通且不相鄰,6.2.18.2廠房按各結構樓層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廠房內6.3.1.1共有建筑面積分為應分攤共有建筑面積和不分攤共有建筑面a)相關權利人合法協議約定的應分攤的公共建筑空間;d)套與公共建筑空間之間分隔墻墻體面積的一半、外墻(包g)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于人防、公共停車、公用設備用房、防災l)《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指標單列的公共建筑空間。6.3.1.4對《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指標單列的公共配套建筑空間,如地鐵出入口(風井)、公交場站、垃圾轉運站等,不列為共有建筑面積。6.3.2.3共有建筑面積分攤后,不劃分各產權人在共有建筑面積上的產權界。6.3.2.5凡計入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6.3.2.6多功能綜合樓,須按其使用功能和6.3.2.8一棟房屋或其局部,在進行變更測繪時,一般應遵循原測繪時相同的計算方法6.3.3應分攤共有建筑面積的劃分6.3.3.1應分攤共有建筑面積按其使用功能及服務范圍可劃分為:6.3.3.2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優先級按服務范圍由大到小、由整體到局部的順序依次遞減,即按照整棟、功能區、層等逐級分攤,整棟共有面積優先級最高,套間共有面積優先級最低。按照共有建筑面積的優先級高低,優先級低的共有建筑面積須參與分攤優先級高的共有建筑面積。b)依據《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規定的地上核增建筑空間、地下核增建筑空間的各分項建筑面積指標,補充確定不分攤共有建筑空間內容與范圍。6.3.4.1共有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的計'δSi=K.SiSi——各單元參加分攤的建筑面積,m2;'Si——各單元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m2;'ΣSi——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總和,m2;ΣSi——參加分攤的各單元建筑面積總和,m2。一棟單一功能的建筑,如其各戶對共有建筑面積的共用狀況基本一致,可采用共6.3.4.3.1上一級分攤——區(層)間分攤各區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各區專有建筑面積×區=(各套(單元)應分攤面積=套(單元)專有建筑面積×區內分攤系數6.3.5.1單體建筑,無論高度如何,均為一棟(含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兩部分6.3.5.2地面以上有裙樓(含架空層)連接的建筑為一6.3.5.7地面以上相互獨立,地面以下連通共用一個公用停車庫、設備房的,為多棟。6.3.5.8地面以上相互獨立,僅通過交通連廊相互連接的,可視為多棟。6.3.5.9符合本規范第6.3.5.2—6.3.5.4條規定的建6.3.5.10符合本規范第6.3.5.2—6.3.5.4條規定的大型綜合體建筑,當塔樓功能不同且高6.3.5.11以下幾種情況下,為明晰產權、方便使用,對棟的概念可做適度變通,由各“棟”可分別將各塔樓及其位于架空車庫中的相關部分(空間,則與商業或其它功能建筑空間無關的各座塔樓及其在裙樓中的相應部分各自作為獨立一“棟”,而由商業或其它功能建筑空間連接的一個或多個塔樓上部分,且各部分擁有自己獨立的交通體系和消防體系,則計算時,6.3.5.12需要分期建設或功能不同且高差較大的由裙樓或計規定建筑面積的地下室連通的多塔6.3.5.13已進行過建筑面積測繪計算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不論該房屋是何種結構型式已經一棟的,仍將其劃分為一棟;如需對已出具的測繪資料進行局部變更測繪的,不改變原測繪),大堂、設備間等共有建筑面積,均計為應分攤的共有建筑6.3.6.1.3若地下室有部分區域用作商業、辦公等其它用途,則該部分應計入專有面積。位于該區域內主要供地下商業或辦公使用的走廊、樓梯間、電梯間、扶梯、貨梯、觀光電梯、衛生間、通風井、煙道、管道井、設備用房及其附屬用房等,均在地下室商業或辦公部分進行分攤。6.3.6.1.4當地下停車場中的機動車位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轉讓銷售時,機動車位專有面積按各停車位實際占用面積計算。當地下停車場全部為準予銷售的停車位時,可按專有面積加應防護及材料存儲室、架空公共空間、架空綠化、架空休閑等用途的建筑空間時,該層的層數面以上層數,建筑面積也不計入地面以上建筑面積,該半地下室樓層面積均計為不分攤的共域范圍內的核心筒、樓(電)梯、扶梯、設備用房、管井等根據其服務范圍計為應分攤的共有6.3.6.2.3獨立別墅、聯排式別墅、低樓層住宅中為各戶所需對個別樓層或部分樓層不設停機或不開門的,不影響共有建筑面積的整體分攤,其中也包設計開門使用,其位于裙樓部分的樓(電)梯間的分攤范圍均攤范圍為高、低區電梯通過的所有樓層。與高、低區電梯機房連接的緩沖電梯井道按自然層計),層留出連接扶梯與公共出入口的公共過道,在其它層留出用于扶梯回轉上下的公共過道,否則6.3.6.4.2位于建筑結構內部(外墻以內)的專用梯為室6.3.6.5下地下室樓(電)梯、車道為商業或辦公服務,該專用梯及地面出入口的建筑面積計為商業、如該專用梯同時服務于地下室所有用途,該專用梯及地面出入口的建筑面積計入不分攤共用面面梯間在其相應的服務范圍進行分攤計算;當其出入口位于架空層內,且無墻體圍合的梯間道下方直接為地下二層建筑空間的,該車道對應的地面一層有蓋部分作上空處理,車道有蓋部一層建筑面積并計入地下一層建筑面積中;如車道下方在地下一層為可利用空間,那么車道計通過該半地下室的梯間面積與半地下室一起計入不分攤共有建筑面積中;如半地下室為計容積率6.3.6.6走廊(內走廊、外走廊、柱廊、建筑面積,但對大型集中商業設置的多點連通的各層連廊,一般情況下應作為功能區應分廊進各單元樓梯,則該走廊的建筑面積與各樓梯間面積一起計入第二層以上建筑的應分攤共有開放空間相鄰,或兩端不封閉并可在平行于街道方向上通行時,或已屬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兩棟獨立建筑物之間的通廊(連廊)建筑面積一6.3.6.7花池、空調機位、室外平臺、大堂、中庭計入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按其服務范6.3.6.10.2在建筑物某功能區內逐層設置的與公共通道連通的公共陽臺,均計入層內應分攤的6.3.6.10.3在建筑物某功能區內隔層設置或不規則設置的公共花園、公共陽臺,如經相關行部門核準列入核增建筑空間的,均計入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未被列入核增建筑空間6.3.6.11.1一戶專用的煙道,計入該戶的套內建筑面積;多戶共用的煙道,計入應分攤的共有6.3.6.11.2經過塔樓為裙樓相應功能區服務的煙道,按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并計為相應功能6.3.6.11.3公共停車、公共設備等用途的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通風井、煙道位于地面的部計入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并計入地下室建筑面積中;商業、辦公等用途的地下室使用的采光風井、煙道位于地面的部分,計入應分攤的共有建筑6.3.6.12物業服務用房、社區配套設施用房6.3.6.12.1在相關法律文件中明確的物業服務用房,如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用房6.3.6.12.2設置于棟內的社區配套設施用房,如會所、娛樂活動室、6.3.6.13值班警衛室、消防控制室6.3.6.13.1值班警衛室,是指設于一棟房屋門口附近,供警衛員、保安員值班守衛用的房屋與警衛室相連的供值班員休息用的睡房、與警衛室合并使用的接待室或傳達室、自動報警控監控室等。為一棟房屋服務的值班警衛室計入整棟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在一棟建筑之外6.3.6.13.2宗地內僅建有一棟建筑時,設于其內的消防控制室計入本棟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地內建有多棟建筑,消防控制室僅設于其中的某一棟建筑內,該消防控制室計入不分攤的共有6.3.6.13.3如宗地內早期建設的建筑物內已設有消防控制室,新建的一棟建筑設有僅為本棟消防控制室時,該消防控制室作為本棟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如宗地內早期消防控制室,設于新建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為整個小區的多棟建筑使用,則該消防6.3.6.14設備用房6.3.6.14.1配電室、變電室、有線電視間、網絡間、空調機房、風機房、水泵房等,分別視6.3.6.14.2在一宗地內規劃有多棟建筑物時,設備用房及其附屬用房僅設在其中一棟的,其積計入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當宗地內只規劃設計一棟建筑時,設在該棟建筑的設備用房計6.3.6.14.3宗地內規劃有多棟建筑,每棟均設計有配電室,則每棟的配電室面積均計入本棟6.3.6.14.4宗地內多棟建筑中設有配電室的一棟為新建的大廈,其余多棟為早期建設的舊房,雖其被某一戶專有面積所包圍,該設備房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在其相6.3.6.15.1半外墻計入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按功能區進行分攤計算,如裙樓,塔樓等。6.3.6.15.2屬于一個獨立產權人的一棟房屋,可以不取半外墻,如獨立別墅或整棟出具建筑面積的6.3.6.16.2與核心筒、樓梯間等公共建筑空間相鄰的較小封閉空間,可計入與之相鄰的公共建6.3.6.16.3與室內不相通的櫥窗,凡計算建筑面積且無特殊說明的,均計入其相應功能區或建筑不視為一棟。此時,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等應視為為多棟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計入建筑面積;為主、附樓各自服務的梯間、門廳等共有建筑面積,應分別在主、附樓按各6.4.1平地建筑基底面積為建筑物一層外圍水平投6.4.4如接觸地面的一層或半地下層設計為架空層,當架6.4.5無柱架空連廊底面與室外地面凈高大于6.06.4.6位于建筑外部的下地下室坡道,下方不加以設計利用的室外樓梯、臺階等,不計入建筑7.1.1變更測繪適用于已竣工(建成)的共有建筑面積,按現行規范進行分攤計算;如所有相關產權人書面同意,在化的,如變化在規定允許范圍內時,則不必改變其它功能區各戶原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否與原有建筑共享全部或部分公共空間時,整個建筑或相應的功能區應重新分攤計算。新增部分邊長等應按現狀進行測繪采集,對原有建筑部分,如現狀無明顯改變且原測繪無明顯錯誤,可的建筑面積,但新增加(或減少的)的套內建筑面積,需按同功能區內的其它各戶套內建的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系數,計算并分攤相應的共有建界址點標識(如鋼制界址釘等)或永久性的產權界線標識(如嵌入地面的銅條等)。測繪部門房產界址點的精度和深圳獨立坐標系分別實測產權地界點的坐標。當深圳獨立坐標系難以聯測時長較核超過限差時,必須要重量和重測。當平差后的數值與建筑施工圖相差較大時,說明實地筑施工圖設置產權界界址點,應要求產權人按建筑施工圖重新設置產權界址點標識,并重新產權人不重新設置產權界址點標識,則以實測為準,在建筑施工圖上用紅筆清晰標注,并在測生間、空調機房等,應由原一戶的專有面積范圍內的新分割各戶進行分攤,或按相關權利的關于共有建筑面積的合法分割協議或文件進行并在分層平面圖上將加改建部分專門標識。可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確認予以保留后,將原定系由業主入住后自行封閉的,可按原設計的不封閉陽測繪報告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戶匯總表、房屋建筑面積分戶平面圖上加注套內建筑面積中所含7.2.10對變更測繪項目名稱的,申請單位須提供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深圳市建復》,對已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預售備案的項目,必須同時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更名許可對已登記發證的項目,不得進行測繪項目名稱7.2.11對于申請變更房號的,應提供該房屋尚未銷售的相關證明,已預售、現售的房屋均成包括封面、文字說明、數據表和平面圖在內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以下簡稱《工測繪”、“現狀測繪”、“變更測繪”、“一份由測繪部門存檔;竣工測繪的《測繪報告》一式四份:三份交申請單位(分別用于),8.1.1.5《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標準內容包括:測繪說明可視各個項目的測繪類型和具體情況略有不同或有所側重,但應包括d)對項目的實地復核情況說明(與圖紙不符之););設工程規劃驗收、人防工程驗收和房地產權初始登記的重要依據,因此,竣工測繪必須真實、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批準的項目,應同時進行竣工測量,并在一本《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報告》建(構)筑物主要拐角點的坐標、建(構)筑物最突出部分的拐角點至用地紅線或其它指讓距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的層數及地下室層數;建筑工程竣工后具有代表性層面的標高分類竣工建筑面積、建筑物的頂層標高和底層室內地坪標高、建筑物各層層高、建筑物某的高程或凈空高、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地形和地物現狀、測量技術說明及相關參8.2.1.5《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報告》一式四份:三份8.2.1.6《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報告》內容與順序為:測繪說明主要內容為本次測繪的承辦依據(辦文號)、測繪項目所在宗地的宗地號、測8.2.3.1建、構筑物拐點和房角點應突出表示,且加繪紅色圓8.2.3.2竣工房屋拐點與房角點坐標必須實測取得。量取建筑物最突出部分的特征點至最近宗地紅線的垂直距離進行退紅線計算。退紅線點的選建筑指標包括宗地內各竣工房屋的層數、宗地建設全部竣工后的容積率及《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的相關內容,在上述兩項法律文書中單列的指標,均應在本列。對于宗地內分期建設的項目,在最后一期竣工測繪報告中,應對整個宗地的各項指標進行筆在圖紙上認真標注清楚外,對較大的不符之處還應在竣工復核說明欄中8.2.6.3如竣工測繪對象與建筑施工圖一致,應在復核說明欄中加注“實地與核準的建筑施工圖相8.2.7.1技術說明中應包含控制點坐標來源及坐標系統、高程系統。標法等方法,精度指標應符合CJJ8要求。采用衛星定位測量方法布設控制點時,應符合CJJ/T73的8.2.7.5技術說明中應包含碎部點施測方法及檢查情況。工程竣工圖的測圖時間與竣工測量報告的出具時間相隔不應超過半個月,否則,應現場復核8.2.8.4建設工程竣工測圖的范圍為建設用地紅線以內8.2.8.5建設工程竣工圖圖名應與測繪項目名稱一致,圖號為建設應有一定數量的高程,高程注記保留兩位小數點。未竣8.2.8.8竣工測量地形圖的主要地物點相對臨近圖根點的8.2.8.9本次布設的控制點要在圖上表示。8.3.1.2《房屋建筑面積分棟分類匯總表》應與《測8.3.1.3《房屋建筑面積分棟分類匯總表》應在封面加注內容;最后一期測繪應將前期各次測繪的內容匯總統計于該次《房屋建筑面積分棟a)項目建設時間及項目概況(現狀側重用地與報建情況/建);b)項目前期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情況說明,本c)本次測繪的依據:現場測繪時間(段)、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文、測繪采用的圖d)對項目的實地復核情況說明(與圖紙不符之處,未建、加建及改建情況,水平投影面積說);應將測繪項目的全部建筑物的棟號、層次、基底面積、A.1《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外業測量檢查記錄》格式示例《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外業測量檢查記錄》格式示例A.4《房屋分割測點點位坐標表》格式示例 注:本表為深圳獨立坐標系,適用于控制點、房角點、地物特房屋分割測點點位略圖房屋分割測點點位略圖XXXX-XXXXXXXX棟裙樓XX層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棟號或名稱本棟總層數本層分戶數測繪單位測繪日期房屋分割測點點位坐標表XYA-5房屋分割測點點位測繪說明××××年××月××日,應××××××××來文申請(辦文號:××-××××××××),對××××××××項目××××年××月××日,經現場復核,××××××××項目××層至××層各商鋪(),型全站儀,以×××—×××為測站點,以×××—×××為定向點,以×××—×××為閉合點,以×××B.1.3《測繪項目平面位置分布圖及現狀影像圖》格B.1.4《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和計算說明》格B.1.7《房屋建筑共有面積分類匯總表》格B.1.8《共有建筑面積分層匯總表》格B.1.9《房屋建筑面積分戶匯總表》格B.1.10《房屋建筑面積分戶平面圖》格式B.1.11《房屋建筑面積分戶位置圖》格式B.1.12《共有建筑面積分層平面圖》格式B.2.3《測繪項目平面位置示意圖》格B.2.4《房屋建筑面積測繪簡要說明》格《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和計算說明》格式示例《房屋層次及房號編號立面圖》格式示例見B.3.2《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報告書說明》格B.3.3《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數據表之第一、二項》格B.3.4《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數據表之第三項》格《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數據表之第三項》格式示例見表B《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數據表之第四、五、六項》格式示例見表BB.3.6《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數據表之第七項竣工復核B.3.7《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數據表之第八項房屋建筑層高表》格式示例B.3.8《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數據表之第八項竣工測量技術說明》格式示例B.3.9《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數據表之第九項控制導線略圖》格式示例B.3.10《建設工程竣工現狀圖》格式() “XX大廈”是由XXXX有限公司設計,XXXX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綜合樓,位于福田區XX路。本一、建筑面積測繪和計算依據2、《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技術規范》(SZJG/T22—2006)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深規建字×××××號(復印件)6、其他依據:辦文編號××-××××××××二、此份資料使用的長度單位為米,面積單位為平方米。三、此份資料共××頁,包括:測繪項目平面位置分布圖及現狀影像圖1頁;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和計算說明1頁;房屋建筑面積總表××頁;房屋層次及房號編號立面圖××頁;房屋建筑共有面積分類匯總表××頁;共有建筑面積分層匯總表××頁;房屋建筑面積分戶匯總表××頁;房屋建筑面積分戶平面圖××頁;共有建筑面積分戶位置圖××頁;房屋建筑面積層高表××頁;四、其他說明共有建筑面積分層平面圖××頁;房屋新舊房號對照表××頁。②、申請單位提供的蓋有“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第一直屬管理局查檔專用章“的建筑施工圖,工程名稱:XX大廈,圖號:DB1-A020200、D6、本報告一式四份,一份由深圳市地籍測繪大隊存檔,三份五、各負責人簽名和公章:B×××-××××X=××095Y=×××195其中其中10010其中4其中4 23層 22層 21層 20層 19層 18層 17層 16層 15層 14層 13層 12層 11層 10層 09層 08層 07層 06層 05層 04層 03層 02層 01層 -1層 -2層 -3層 -4層010203040506070809202122230102030405060708092021222301020304050607080920212223010203040506070809202122230102030405060708092021222301020304050607080920212223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避難區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05060708092021220102030405060708092021架空0102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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