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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CCSP58江蘇省地方標準DB32/T4462—2023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技術規程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DB32/T4462—2023前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基本程序 5一般規定 6跨河(堤)建設項目 7穿河(堤)建設項目 8臨河(堤)建設項目 9臨時工程 10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 附錄A(規范性)流域性河道主河槽橋梁單孔跨徑參數 IDB32/T4462—202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江蘇省水利廳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江蘇省水利廳生態河湖處、江蘇省水利科學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張建華、周向華、王俊、胡曉東、郭劉超徐解剛。ⅢDB32/T4462—2023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技術規程本文件規定了河道(含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防洪評價的基本要求、各類建設項目的具體要求及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的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圍內新建和改擴建各類跨河(堤)、穿河(堤)、臨河(堤)等建設項目的防洪評價。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50201防洪標準GB50286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54511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SL171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T794堤防工程安全監測技術規程SL/T808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建設項目建設方案constructionschemeofconstructionproject建設項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平面及空間布置方案、建(構)筑物結構型式及施工方案等。3.2阻水比waterresistanceratio建設項目建(構)筑物在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工程斷面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積與工程建設前同一過水斷面過流面積的比率。3.3壅水高度back-waterheight建設項目建(構)筑物縮小行洪過流面積而引起河道水面抬升的高度。3.4主河槽mainchannel河道流量較小時,水流集中的河槽部分。1DB32/T4462—20234基本程序建設項目應收集水利等相關行業規劃、設計,以及地形、地質、水文、泥沙等方面的基本資料。收集的水利規劃、設計等基本資料,應為縣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資料。收集的地形、地質、水文、泥沙等資料應為具備相應資質單位提供的資料。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應符合SL/T808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要求,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和許可。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應按要求對防洪評價報告、行政許可等文件進行歸檔。5一般規定5.1建設項目防洪評價依據包括以下方面:b)流域及區域綜合規劃、河道管理與保護相關規劃、防洪規劃、河道整治規劃、岸線利用管理規劃、退圩還湖規劃、水功能區劃等相關規劃;c)國家標準(GB50201)及相關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5.2建設項目選址應選擇河道順直穩定、河床地質條件良好的河段,宜避開急流、急彎、分流、匯流等河勢不穩定河段。鄰近堤防險工險段、現有和規劃建設的水利工程設施、水文站點和常設水文觀測斷面、防汛設施等的建設項目選址,應滿足相關規定。5.3建設項目不應危害堤防安全,妨礙行洪安全,阻礙防洪搶險,影響河勢穩定,不應影響水利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應影響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5.4對河勢穩定、行洪安全、鄰近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應在防洪評價報告中提出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方案。對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應進行專項設計。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投資應列入工程概算,涉及土地或生態紅線等問題的,應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步提出解決方案。5.5建設項目建設方案應明確施工度汛方案、導流措施、建設期防洪安全責任、河道恢復措施等事項。施工期間,施工圍堰不應影響河道行洪、輸水安全,不應破壞堤防岸坡穩定。建設項目汛期不宜水下施工,不應影響防汛通道暢通。5.6不應在河道內建設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在湖泊周邊、水庫庫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的,應科學論證,嚴格管控,不應布設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需求的區域。不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高爾夫球場或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建設活動。不應在行洪河道內新建妨礙行洪建筑、阻水道路、廣告牌、固定餐飲船、儲物罐等項目,不宜設置塔(桿)型構筑物、通信基站。5.7建設項目不宜采用改堤、退堤方式建設,確需改堤、退堤的,應進行充分論證,并履行水行政許可手續。2DB32/T4462—20235.8非水利工程設施不應設置在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溢洪道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管理范圍內;確需設置法律法規允許的非水利工程設施的,不應影響大壩安全和運行管理。跨、臨、穿水庫溢洪河道的建設項目,不應影響水庫泄洪。5.9河道管理范圍內的耕地生產活動不應妨礙河道行洪、輸水等功能,不應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圍堤。5.10臨時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的期限不應超過2年,占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應將河道恢復原貌;超過2年的,應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應超過1年。6跨河(堤)建設項目6.1.1跨河(堤)建設項目是指跨越河道的建設項目,包括橋梁、管道、渡槽、各類架空纜線、廊道等。6.1.2跨河橋梁應采用全橋方式跨越河道,橋梁跨越河道(泓道)不宜采用路橋結合的方式,不應縮小河道行洪斷面;橋梁跨越湖泊、水庫時,不宜設置安全島,確需設置安全島時,應進行湖庫流影響論證,不應影響湖泊、水庫的防洪興利庫容和生態環境安全。6.2.1.1橋梁縱軸線宜與河道水流方向正交。橋墩沿水流方向軸線應與水流方向一致,當斜交不能避免時,交角不宜大于5o。當交角大于5o時,宜斜橋斜做。6.2.1.2同一河段相鄰橋梁不應產生較大的疊加影響,且橋梁間距不宜小于橋梁壅水影響長度的1.5倍,相鄰橋梁的橋墩應對孔布置。若橋梁間距小于橋梁壅水影響長度的1.5倍,應分析橋梁群的疊加效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6.2.2.1流域性河道主河槽橋梁單孔跨徑應滿足附錄A的要求,其他單孔跨徑不宜小于40m;流域性河道寬度小于250m時,主河槽內不宜設置橋墩。區域性骨干河道橋梁單孔跨徑不宜小于40m。其他河道橋梁單孔跨徑不宜小于30m或不應小于規劃河口寬度。橋梁跨徑確實難以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充分論證。跨越通航河段的橋梁,跨徑還應滿足通航標準要求。省管湖泊不宜建設跨湖橋梁,確需建設的,湖泊保護范圍內應盡量減少橋墩數量,橋梁單孔跨徑不宜小于40m。6.2.3.1跨河橋梁需在河道行洪斷面內設置墩柱的,墩柱型式應有利于行洪通暢、流態平穩;分幅橋梁有多組橋墩的,應對孔布置;橋墩宜采用流線型結構。跨河橋梁采用低樁承臺時,承臺頂高程宜低于規劃河底高程以下0.5m或河道最大沖刷線高程;水深較大采用高樁承臺時,承臺底高程應在設計洪水位以上。橋墩和承臺不應設置在堤身現狀及規劃斷面內,橋墩或承臺邊緣與堤腳距離不宜小于橋墩或承臺最大寬度的3倍。3DB32/T4462—20236.2.4梁底高程和凈空高度6.2.4.1跨河橋梁梁底最低高程應高于設計防洪(潮)水位,并滿足防洪安全超高要求。橋梁跨越I、Ⅱ級堤防宜采取立交方式。確需平交的,應進行論證,不應降低堤防標準。現狀和規劃堤頂凈空應滿足堤防巡查管理、防汛搶險和維修養護的要求,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m;若因條件限制確實難以達到要求的,堤頂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5m,并按照10.5的要求做好補償。橋梁與堤防平交布置的,與堤防連接段不應降低現狀堤頂高程。6.2.5橋梁阻水控制參數跨越流域性河道的橋梁,橋墩阻水比宜控制在5%以內,不宜大于6%;跨越其他河道的橋梁,阻水比宜控制在6%以內,不宜大于7%。壅水高度和范圍計算及確定要求如下:a)壅水計算可采用相關規范推薦的經驗公式進行;已建跨河橋梁較多或建設項目壅水長度范圍內存在已建橋梁的河段,應考慮橋梁疊加影響;重要河段或堤防險工險段的壅水高度和壅水范圍應通過數學模型計算或物理模型試驗確定。b)跨越流域性河道的橋梁,最大壅水高度控制在0.05m以內;跨越其他河道的,最大壅水高度控c)壅水對河道行洪、排澇、輸水等功能有較大影響的,應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影響。跨河橋梁應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收集和排放橋面雨污水,不應影響河道水質。管道工程跨河布置時,宜利用已有跨河橋梁布置,確需建設專用管道橋的,參照6.2執行;管道出入土點和穿越堤防的要求,參照7.2執行。6.4.1架空線路的桿塔基礎不應設置在現狀及規劃堤身斷面內,宜設置在河道管理范圍外;同時滿足塔基外邊緣與I、Ⅱ級堤防背水坡堤腳的安全距離大于或等于60m,與Ⅲ級及以下等級堤防背水坡堤腳的安全距離大于或等于50m的要求;若條件限制不能滿足要求,應進行充分論證,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堤防安全。6.4.2架空線路的凈空高度應根據河道設計洪水位和通航要求等確定。電力線路跨越堤頂最小凈空距離應符合GB50545的相關要求。7穿河(堤)建設項目7.1.1穿河(堤)建設項目是指在河底或堤基穿越的建設項目,包括管道、涵洞、隧洞、穿河纜線等。4DB32/T4462—20237.1.2與堤防交叉的各類建筑物應優先選用跨越的型式。確需穿河(堤)的建設項目,宜采用正交方式下穿河道;如確需斜交的,交角不宜小于60o,并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永久性警示標識。7.1.3位于堤防管理范圍內的穿河(堤)建設項目,應結合施工方法,重點分析堤防的滲流穩定性和抗滑穩定性。堤防穩定計算應符合GB50286的要求。7.2.1.1壓力管道、熱力管道和各類易燃、易爆管道宜跨堤布設。確需穿越堤防時,兩側出入土點附近應設置控制閘閥,并采取相應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7.2.1.2管線頂部與河底的最小垂直距離應大于規劃河底的沖刷深度,并滿足相關行業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管線與其他涉河工程的最小安全距離應根據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和穿河施工方式合理確定。7.2.1.3穿河管線的閥井(室)、截流控制設施、臨時性工作井等附屬設施,不宜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且不應影響堤防安全。其中,頂管及定向鉆的臨時工作井距離背水側堤腳的安全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a)I、Ⅱ級堤防應大于或等于100m;b)Ⅲ級及以下等級堤防應大于或等于60m;c)若條件限制無法滿足要求,應進行充分論證;d)采用分段穿越方案,出入土點距離迎水坡堤腳的安全距離應大于或等于60m。7.2.2.1水下施工時,應盡量減少對河床、岸坡的擾動,水下穿越管段敷設后,應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進行一定厚度的覆土,使埋(沉)管穩固,并進行定期監測。爬堤管道宜緊貼堤身布置,不應直接放置于土基上,應做基礎支墩或枕墩;堤內管道應避免接頭,確需接頭的,應減少接頭數量,接頭處選用截流環止水,與堤身接合部做好防滲;爬堤管道如高于堤頂,應與上、下游堤段平順連接。7.2.3.1頂管施工應結合堤防土質條件,提出控制頂進速度和控制壓力等施工參數及相應措施,防止堤身出現空洞、塌陷等異常情況;管道與土體接觸面應進行充填灌漿和水泥漿置換,對管道接頭進行防滲處理,并設置必要的監測設施。定向鉆施工應根據不同地質條件采取措施,控制堤防和地面沉陷,防止發生管涌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情況。穿越段管道上部覆土層厚度,應根據建設項目類型、水文地質條件等確定。油氣輸送管道穿越段管頂最小埋深應在規劃河底最大沖刷線下6m。給水排水管道穿越一般河道時,穿越段管頂最小埋深應在規劃河底最大沖刷線下3m;穿越重要河道時,穿越段管頂最小埋深應在規劃河底最大沖刷線下6m。其他情況穿越段管頂最小埋深應在規劃河底最大沖刷線下3m。條件受限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經充分論證后可適當降低要求。7.3.1穿河隧道應避開局部深槽或不穩定岸段,宜采用正交方式穿河;對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時,應采取可靠措施減輕或消除影響。7.3.2通風口高程應采用校核洪水位加超高確定。穿河隧道應避免對駁岸、防洪堤、港口、碼頭等既有5DB32/T4462—2023水工建筑物的不良影響。隧道洞口距河道岸坡距離不宜小于50m,并滿足防洪、防淹的要求。隧道通風口高程應采用校核洪水位加超高確定。7.3.3盾構隧道最小覆蓋層厚度應滿足大于最大沖刷深度要求。直徑大于或等于10m隧道的覆蓋層厚度在水域段不宜小于10m,直徑小于10m隧道的覆蓋層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徑。8臨河(堤)建設項目8.1.1臨河(堤)建設項目是指臨河建設的碼頭、船臺船塢、渡口、取(排)水口、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等工程。8.1.2臨河(堤)建設項目應根據自身的結構特點、運行要求、堤防工程的級別和斷面形式等情況選擇安全合理的位置和交叉連接方式,盡量減少對堤防的擾動,不應影響堤防管理運行,不應降低堤防防洪標準。8.1.3臨河(堤)建設項目不應填高灘地、降低堤頂高程、削弱堤身斷面、破壞堤防。8.1.4臨河(堤)建設項目若涉及跨越、穿越堤防的,應同時符合跨河(堤)、穿河(堤)建設項目相關規定要求。8.2.1.1碼頭應選址在水流平順、岸坡穩定的河段,優先采用順岸式布置,不應對河道防洪、河勢穩定和相鄰涉水工程產生不利影響。8.2.1.2當采用挖入式布置時,港池口門的布置除考慮航道及船舶進出港的航行條件外,應注意河床演變與泥沙運動的影響,不應對堤防安全、河勢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在堤防迎水側布置的挖入式港池距I、Ⅱ級堤防距離不宜小于50m,距Ⅲ級及以下等級堤防距離不宜小于30m,難以滿足要求的,應進行充分論證;港池布置在堤防背水側的,宜設置防洪閘門,或采取措施保障防洪封閉圈完整,其防洪標準不應低于所在河段防洪標準。8.2.1.3碼頭設計應開展結構型式比選,選取對防洪影響最小的結構型式。作業平臺應順水流布置,低水碼頭面高程不應高于現狀河灘平均高程,高樁碼頭面高程應高于設計洪水位。碼頭引橋宜垂直水流方向架空設置。高樁碼頭排架間距不宜小于15m,重件碼頭排架間距可適當縮小。固定引橋梁底高程應高于設計洪水位。非生產型碼頭引橋寬度不宜大于5m,生產型碼頭引橋寬度不宜大于15m,有特殊要求的,應進行充分論證。8.2.4.1碼頭引橋與堤防交叉宜平交布置,與堤防連接時,不應降低堤頂和防洪墻高程,避免影響原堤岸結構;確需改變原堤岸結構時,不應降低防洪標準,并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確需破防浪墻開設交通閘口的,應盡量減少數量,閘底板高程應不低于堤頂高程,并應設置閘6DB32/T4462—2023門及啟閉設施。皮帶機及管架廊道應采用跨越方式過堤。順岸布設的,不應設置在臨水側行洪斷面內。布置在堤防背水側的,距離背水側堤腳不宜小于5m。跨堤構筑物梁底標高應考慮堤防防汛搶險、管理維修、今后加高加固的需要,防汛通道與梁底的凈高應滿足防汛搶險車輛通行的凈高要求。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內,不應設置門房、護欄等影響防汛道路暢通的設施。消防變電平臺宜順水流布置在碼頭平臺后沿或引橋近岸處,其底高程應高于設計洪水位,并盡量減小尺度和上部建筑面積。8.2.7碼頭阻水控制參數8.2.7.1流域性河道的碼頭等臨河工程阻水比應控制在4%以內,其他河道宜控制在3%以內。有堤防的河段,臨河建設項目的最大壅水高度應控制在0.03m以內;無堤防的河段,臨河建設項目的最大壅水高度宜控制在0.05m以內。8.3.1船臺、船塢應選擇河勢穩定、工程地質條件良好、灘地較為寬大、高程較高的河段。8.3.2不應跨堤布置船臺,不應退堤建設船塢。在灘地上建設船塢,塢頂高程應高于設計洪水位,按照有關設計規范做好防滲設計并予以加固處理,同時應確保防洪安全和防汛通道暢通。塢門兼有河道堤防功能時,塢門設計還應滿足防洪安全要求。8.3.3浮船塢沉塢、抬塢應嚴格按各工藝技術要求執行,船舶進出塢作業應在安全水域并保證有足夠拖曳遷回場所。水域水深應滿足浮船塢最大沉深,塢底以下水深應大于或等于1.5m。8.4.1渡口設置應符合流域、航運和防洪等規劃。8.4.2渡口應選擇水流平順、岸坡穩定、水深條件良好、岸線沖淤變化較小的岸段。不應在危險化學品裝卸、倉儲區域和其他禁泊區域內設置渡口。8.4.3待泊區不應填高灘地,阻礙行洪。8.4.4渡口設置防波堤時,防波堤布置位置、長度和高程等應經過論證,不應產生嚴重挑流、回流、阻水,應根據防洪需要設置防浪墻和閘門。8.4.5船泊區的要求參照8.2執行;調度指揮等管理用房不應設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8.5.1取水口(頭)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狀的選擇,不應改變或影響河床的穩定性。水庫壩體不應進行埋管、頂管、爬管等管道施工,確需設置取水口的,應采用水工建筑物取水。8.5.2取、排水建(構)筑物的底部高程設置在設計洪水位以下時,應設置能滿足防洪要求的閘門或閥門,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滿足行業自身的相關要求。取、排水口應做好相應防護,確保所在岸段防洪安全。8.5.3取、排水設施的泵房應布置在堤防的背水側,近堤布置時不應削弱堤身斷面。8.5.4排水涵出口部位,應按照涵洞出水口相應規范要求,做好防滲、消能、防沖設施。排水涵與土堤7DB32/T4462—2023接合部周圍受水流沖刷、淘刷的堤身和堤岸部位,應采取防護措施。8.6.1道路不應長距離順岸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背水側上堤坡道應與堤防做好銜接,不應降低堤防高度、削弱堤身斷面。設在迎水側的坡道應順堤(壩)布置,若坡道受水流沖刷、淘刷時,應采取防護措施。8.6.2堤頂建設道路應滿足堤防建設、管理等相關要求,路面(含路面兩側各50cm的路肩)應符合交通運輸部門管理、維修和養護的要求。8.6.3路堤接合的道路宜設置在背水側,道路建設標準應滿足堤防等水利工程設計規范要求。8.6.4臨河建設項目設置的交通道路,灘地部分的路面高程應不高于現狀灘地平均高程;堤防迎水坡的上(下)堤坡道應順水流布置,不應削弱堤防有效斷面。8.7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類工程8.7.1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類工程應符合相關規劃,宜保持天然河勢及河道自然生態。8.7.2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類工程宜維持現有灘地高程不變,不應縮窄河道行洪斷面。涉及地形整理時,不宜設置山坡、土丘等,并進行充分論證。8.7.3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類工程堤防近水側不應設置建(構)筑物,不應設置游樂場等經營性游樂設施;不應在河道行洪斷面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8.7.4濱河公園、景觀、綠道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類工程應制定防洪應急預案,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和指示標識,確保防汛通道暢通。高壓電(照明)、電力電纜、油氣等臨河管線不應沿河道方向長距離敷設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管線不應敷設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并按照規定保持安全距離;供水、通信管線不宜敷設在河道行洪斷面以及堤岸結構斷面內,距離堤腳背水側宜大于或等于5m,且不宜長距離敷設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確需敷設的,應進行充分論證。9臨時工程9.1.1對防洪安全影響較大的重要臨時工程(圍堰、施工便橋、道路等)應由建設單位編制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所需投資列入工程概算。9.1.2臨時工程不應影響河道行洪和防洪的安全,應滿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汛期嚴重影響防洪的臨時工程,應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影響。9.1.3臨時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拆除,并恢復河道原貌。9.2.1圍堰布置應滿足堰體與岸坡或其他建筑物的連接要求;圍堰背水側坡腳與圍護建筑物基礎開挖邊坡開口線的距離,應滿足堰基和基礎開挖邊坡的穩定要求;同時還應滿足水力條件及防沖要求。9.2.2圍堰工程設計洪水標準應根據建筑物的類型和標準進行選取。對圍堰級別為3級且失事后果嚴重的工程,應提出發生超標洪水時的工程應急措施。圍堰頂部高程應按照度汛洪水標準的靜水位加8DB32/T4462—2023波浪爬高與安全加高復核計算。9.2.3一、二級河道內修筑圍堰以鋼板樁圍堰為主,不應設置土石圍堰。三級及以下河道內修筑圍堰時,還應滿足相關規范、規程等要求。圍堰結構和斷面應滿足堰身強度、穩定和防水要求。9.2.4圍堰不應汛期施工,不應影響河道行洪安全。9.2.5圍堰拆除應制定專項方案,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應依據專項方案進行拆除。9.3.1施工便橋的建設,不應縮窄河道斷面,盡量減少對行洪的影響。9.3.2橋梁施工不應全滿堂支架施工,支架應對孔布置。跨汛期施工便橋,貝雷架等構架底高程應高于設計洪水位。9.4.1臨時道路應根據運輸荷載、使用功能、環境條件進行設計和施工,不應破壞原有水系,降低原有河道引排能力。9.4.2臨時道路不應設置在堤防上,確需設置的,應對原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荷載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加固到位。9.4.3在灘地布置臨時道路的,不宜填高灘地。臨時工程不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其他類型臨時建設項目應參照上述工程執行,符合本文件要求。10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10.1.1建設項目應根據影響程度明確消除或減輕影響的措施,對防洪安全產生較大影響的項目,應進行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專項設計。10.1.2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專項設計應滿足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深度要求。10.1.3臨河建設項目不宜利用堤頂作交通道路,如條件所限確有需要,應符合堤頂道路的安全要求,按照利用荷載等級實施加固處理。10.2.1行洪斷面補償不宜低于擬建工程占用河道斷面面積。10.2.2河道行洪斷面補償的位置和范圍,應順應河勢,上下游長度不應小于所在河段寬度,開挖底高程宜與現狀或規劃河底高程一致,河道設計洪水主流線不應發生較大改變。10.2.3河道行洪斷面補償措施設計,應分析補償后的河道過流能力,并分析河道主流線變化。10.3.1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積、容量及其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由建設單位興建等效替代補償工程。10.3.2水域等效替代工程應保證補償的庫容、面積均等效。9DB32/T4462—202310.4堤防防護與補償10.4.1建設項目需要加高加固堤防或修筑新堤時,建設項目應與原堤防平順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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