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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行業監管檢查手冊兵團交通運輸局編2021年3月目錄一、制定依據 -22-附件1第一章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序號監管職責檢查標準監管依據檢查方法檢查記錄1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安全制度建設是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制度?!豆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質量監督管理水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制修訂公路水運工程安全應急標準體系。1.聽取匯報;2.談話問詢;3.檢查相關制度文件。2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公路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1.是否制定年度本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劃;2.是否按計劃開展工程建設質量、施工安全檢查?!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豆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制定年度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內容、方式、頻次以及有關要求等。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從業單位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二)從業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三)從業單位質量責任落實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四)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情況;(五)主體結構工程實體質量等情況?!豆匪\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重點、內容、方式和頻次。加強與其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合作,推進聯合檢查執法。1.聽取匯報;2.談話問詢;3.抽查監督檢查計劃、檢查工作臺賬等相關資料。3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處理情況對媒體曝光、群眾舉報、檢查發現以及交通運輸部或其他部門移交的質量、安全問題或事故隱患處理情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質量問題的,應當當場提出檢查意見并做好記錄。質量問題較為嚴重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時間、地點、內容、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形成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五)對發現的質量問題,責令改正,視情節依法對責任單位采取通報批評、罰款、停工整頓等處理措施。《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根據情況作出如下處理:(一)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的單位限期整改;(二)發現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予以通報,并按規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三)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施工,并按規定專項治理,納入重點監管的失信黑名單;(四)被檢查單位拒不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相關行政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提前24小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單位和被檢查單位,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被檢查單位履行決定;(五)因建設單位違規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以建議相關職能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六)督促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警示;(七)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實行相應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1.談話問詢;2.抽查質量、安全問題處理情況相關資料。4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管履職監督檢查情況是否定期對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或指導《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1.談話問詢;2.抽查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5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法規制度宣貫或教育培訓等情況1.是否定期組織政策法規宣貫或專業技術培訓;2.宣貫、培訓內容是否符合當地工程建設實際需要?!豆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質量監督管理水平。1.談話問詢;2.抽查宣貫培訓等資料。6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質量安全監管情況1.是否建立健全本地區農村公路質量安全管理制度;2.是否組織開展農村公路質量安全檢查?!豆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鄉道、村道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安全生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掇r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行業管理工作。1.談話問詢;2.抽查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相關資料。7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專項工作情況“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平安工地”考評與創建、堅守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紅線”專項行動等相關工作開展情況?!丁捌桨舶倌昶焚|工程”建設研究推進機制》、《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標準》、《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堅守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紅線”專項行動的通知》等。檢查相關制度、有關計劃、組織實施等文件資料。注:專項工作開展情況應依據每年度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專項工作及時更新。第二章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檢查序號監管職責檢查標準監管依據檢查方法檢查記錄1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安全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1.是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制度;2.落實上級部門制定的制度情況?!豆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質量監督管理水平?!豆匪\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制修訂公路水運工程安全應急標準體系。1.聽取匯報;2.談話問詢;3.檢查相關制度文件。2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公路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1.是否制定年度本地區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劃;2.是否按計劃開展工程建設質量、施工安全檢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豆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制定年度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內容、方式、頻次以及有關要求等。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從業單位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二)從業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三)從業單位質量責任落實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四)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情況;(五)主體結構工程實體質量等情況?!豆匪\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重點、內容、方式和頻次。加強與其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合作,推進聯合檢查執法。1.聽取匯報;2.談話問詢;3.抽查監督檢查計劃、檢查工作臺賬等相關資料。3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處理情況對媒體曝光、群眾舉報、檢查發現以及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移交的質量、安全問題或事故隱患處理情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質量問題的,應當當場提出檢查意見并做好記錄。質量問題較為嚴重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時間、地點、內容、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形成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五)對發現的質量問題,責令改正,視情節依法對責任單位采取通報批評、罰款、停工整頓等處理措施?!豆匪\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根據情況作出如下處理:(一)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的單位限期整改;(二)發現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予以通報,并按規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三)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施工,并按規定專項治理,納入重點監管的失信黑名單;(四)被檢查單位拒不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相關行政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提前24小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單位和被檢查單位,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被檢查單位履行決定;(五)因建設單位違規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以建議相關職能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六)督促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警示;(七)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實行相應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1.談話問詢;2.抽查質量、安全問題處理情況相關資料。4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管履職監督檢查情況是否定期對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或指導《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豆匪\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1.談話問詢;2.抽查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5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法規制度宣貫或教育培訓等情況1.是否定期組織政策法規宣貫或專業技術培訓;2.宣貫、培訓內容是否符合當地工程建設實際需要?!豆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質量監督管理水平。1.談話問詢;2.抽查宣貫培訓等資料。6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質量安全監管情況1.是否建立健全本地區農村公路質量安全管理制度;2.是否組織開展農村公路質量安全檢查?!豆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鄉道、村道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安全生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掇r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行業管理工作。1.談話問詢;2.抽查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相關資料。7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專項工作情況“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平安工地”考評與創建、堅守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紅線”專項行動等相關工作開展情況?!丁捌桨舶倌昶焚|工程”建設研究推進機制》、《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標準》、《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堅守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紅線”專項行動的通知》等。檢查相關制度、有關計劃、組織實施等文件資料。注:專項工作開展情況應依據每年度交通運輸部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專項工作及時更新。第三章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檢查序號監管職責檢查標準監管依據檢查方法檢查記錄1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安全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1.是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制度;2.落實上級部門制定的制度情況?!豆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質量監督管理水平?!豆匪\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制修訂公路水運工程安全應急標準體系。1.聽取匯報;2.談話問詢;3.檢查相關制度文件。2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公路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1.是否制定年度本地區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劃;2.是否按計劃開展工程建設質量、施工安全檢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豆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制定年度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內容、方式、頻次以及有關要求等。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從業單位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二)從業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三)從業單位質量責任落實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四)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情況;(五)主體結構工程實體質量等情況?!豆匪\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重點、內容、方式和頻次。加強與其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合作,推進聯合檢查執法。1.聽取匯報;2.談話問詢;3.抽查監督檢查計劃、檢查工作臺賬等相關資料。3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處理情況對媒體曝光、群眾舉報、檢查發現以及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移交的質量、安全問題或事故隱患處理情況?!豆匪\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質量問題的,應當當場提出檢查意見并做好記錄。質量問題較為嚴重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時間、地點、內容、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形成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五)對發現的質量問題,責令改正,視情節依法對責任單位采取通報批評、罰款、停工整頓等處理措施?!豆匪\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根據情況作出如下處理:(一)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的單位限期整改;(二)發現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予以通報,并按規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三)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施工,并按規定專項治理,納入重點監管的失信黑名單;(四)被檢查單位拒不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相關行政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提前24小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單位和被檢查單位,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被檢查單位履行決定;(五)因建設單位違規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以建議相關職能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六)督促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警示;(七)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實行相應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1.談話問詢;2.抽查質量、安全問題處理情況相關資料。4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管履職監督檢查情況是否定期對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或指導《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豆匪\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1.談話問詢;2.抽查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5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法規制度宣貫或教育培訓等情況1.是否定期組織政策法規宣貫或專業技術培訓;2.宣貫、培訓內容是否符合當地工程建設實際需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質量監督管理水平。1.談話問詢;2.抽查宣貫培訓等資料。6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質量安全監管情況1.是否建立健全本地區農村公路質量安全管理制度;2.是否組織開展農村公路質量安全檢查。《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鄉道、村道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豆匪\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安全生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行業管理工作。1.談話問詢;2.抽查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相關資料。7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專項工作情況“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平安工地”考評與創建、堅守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紅線”專項行動等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建設研究推進機制》、《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標準》、《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堅守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紅線”專項行動的通知》等。檢查相關制度、有關計劃、組織實施等文件資料。注:專項工作開展情況應依據每年度交通運輸部或省級、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專項工作及時更新。附件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辈?、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第八章罰則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刑法有關條款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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