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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在當今數字化時代,人工智能技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發展,深刻地改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從智能語音助手到自動駕駛汽車,從圖像識別技術到自然語言處理,人工智能已廣泛滲透至各個領域,成為推動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在創作領域,人工智能同樣展現出了驚人的能力,能夠生成包括文字、圖像、音樂、視頻等在內的多種類型的內容。這些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僅在形式上與人類創作的作品極為相似,甚至在某些方面還超越了人類的創作能力,如在創作速度和效率上具有明顯優勢。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大量涌現,給傳統的著作權法律體系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傳統的著作權法中,作品的創作主體通常被限定為自然人,強調作品是人類思想和情感的表達,體現了人類的獨創性勞動。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現打破了這一傳統認知,其創作過程并非完全基于人類的直接創作,而是通過復雜的算法、機器學習和深度學習技術實現的。這就引發了一系列關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著作權性、其權利歸屬如何確定以及如何對其進行法律保護等問題的激烈討論。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多起與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相關的案件,這些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僅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了重大影響,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問題的廣泛關注。例如,在“騰訊訴盈訊”案中,法院首次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這一判決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引起了軒然大波,不同觀點和意見紛至沓來。一些人認為,這一判決具有開創性意義,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先例,有助于鼓勵人工智能技術的創新和發展;而另一些人則擔心,這樣的判決可能會對傳統的著作權理論和法律體系造成沖擊,導致權利歸屬的混亂和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構建科學合理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司法裁判基準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從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來看,明確的司法裁判基準能夠為人工智能技術的開發者、使用者以及相關權利人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確保他們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一方面,能夠充分保護人工智能技術開發者的創新成果,激勵他們加大對人工智能技術研發的投入,推動技術的不斷進步;另一方面,也能保障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人工智能生成物對其作品的侵權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同時,合理的司法裁判基準還能夠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在創作領域的健康發展,使其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為文化繁榮和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從推動技術發展的角度來看,清晰的法律規則能夠為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提供穩定的法律預期,降低技術創新的法律風險,吸引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人工智能領域,從而加速技術的創新和應用,推動人工智能技術向更高水平邁進。1.2研究現狀國內外學者圍繞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展開了深入研究,在多個關鍵議題上取得了一定成果,為后續的理論探討和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這一核心問題上,學術界觀點不一。部分學者秉持傳統著作權理論,強調作品創作主體的自然人屬性,認為人工智能缺乏人類所具備的情感、意識和創造力,其生成的內容不能被認定為作品。例如,有學者指出,作品是人類思想和情感的獨特表達,人工智能僅僅是按照預設的算法和程序運行,無法產生真正意義上的獨創性表達,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不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然而,也有不少學者持相反觀點,他們認為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一些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經展現出了與人類作品相媲美的獨創性和藝術價值。從結果論的角度來看,只要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表達形式上具有獨特性,能夠體現出一定的創造性選擇和安排,就應當被視為作品。例如,某些人工智能生成的繪畫作品,在色彩運用、構圖設計等方面展現出了獨特的風格,完全可以與人類藝術家的作品相媲美。在“騰訊訴盈訊”案中,法院就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財經報道文章,在內容的選擇、編排和表達上具有獨創性,符合文字作品的構成要件,這一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將人工智能生成物視為作品的觀點。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方面,學界同樣存在多種不同的觀點和主張。一些學者主張將權利歸屬于人工智能的開發者,他們認為開發者在人工智能的研發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勞動和資源,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其研發成果的體現,因此應當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另一些學者則認為,使用者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成過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他們通過輸入特定的指令和數據,引導人工智能生成特定的內容,因此使用者應當是著作權的主體。還有學者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開發者、使用者以及數據提供者等多方的貢獻,來確定權利的歸屬。例如,在一些涉及人工智能生成音樂作品的案例中,音樂數據的提供者可能對作品的風格和內容產生重要影響,此時就需要考慮其在權利歸屬中的地位。在國外,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問題也進行了相關研究和立法探索。美國在一些司法判例中,開始嘗試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進行界定,但尚未形成統一的法律標準。歐盟則更加注重從政策層面引導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和著作權保護,提出了一系列關于人工智能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和框架。當前研究在司法裁判基準方面仍存在明顯不足。現有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論探討層面,缺乏對具體司法實踐的深入分析和總結。雖然已經有一些與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相關的司法案例,但這些案例在判決結果和法律適用上存在較大差異,缺乏統一的裁判標準和指引。不同地區的法院對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權利歸屬如何確定等問題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導致類似案件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這不僅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也給當事人帶來了不確定性和風險。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可能更側重于從人工智能的創作過程來判斷其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則更關注生成物的最終表現形式和獨創性程度。現有研究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和救濟等實際問題的研究不夠深入。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以及當侵權行為發生時,權利人如何獲得有效的救濟,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然而,目前的研究在這些方面的探討還不夠充分,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據。例如,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復制權、改編權等著作權時,由于人工智能生成過程的復雜性和特殊性,現有的侵權認定標準難以直接適用,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明確。1.3研究方法與創新點本文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的司法裁判基準問題。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的研究工具之一。通過對國內外大量與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相關的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剖析,包括“騰訊訴盈訊”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件以及國外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等,詳細分析法院在這些案例中的判決思路、法律適用以及對相關爭議焦點的認定。從這些案例中總結經驗和規律,找出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分歧,為構建合理的司法裁判基準提供實踐依據。例如,在分析“騰訊訴盈訊”案時,深入研究法院認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構成作品的依據和推理過程,以及對權利歸屬的判斷標準,從中汲取對構建裁判基準有價值的參考。比較研究法也是本文采用的重要方法。對不同國家和地區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進行全面比較,如美國、歐盟、英國等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政策導向以及典型案例的處理方式。分析它們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權利歸屬確定、侵權認定和救濟等方面的異同點,借鑒其先進經驗和合理做法,為我國構建司法裁判基準提供有益的參考。通過比較發現,美國在一些司法判例中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的認定較為靈活,注重從實際情況出發判斷其獨創性;歐盟則更加強調對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規范和引導,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注重平衡各方利益。這些不同的做法都為我國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考。規范分析法同樣貫穿于本文的研究過程。以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律法規為基礎,結合相關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中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從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律制度的適用以及法律體系的協調性等方面,探討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合理解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例如,對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作品的定義、作者的認定、權利歸屬和侵權責任等條款進行細致解讀,分析其在適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時存在的問題和需要完善的地方,為構建符合我國法律體系的司法裁判基準提供理論支持。本文的創新點主要體現在研究視角和思路方面。從多維度構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的司法裁判基準,突破了以往單一從作品構成要件或權利歸屬等某個方面進行研究的局限。綜合考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技術特性、創作過程、法律屬性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等多個維度,全面系統地構建司法裁判基準。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時,不僅關注其是否滿足傳統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等構成要件,還充分考慮人工智能技術的獨特性對創作過程和結果的影響;在確定權利歸屬時,綜合考量開發者、使用者、數據提供者等多方主體的貢獻和利益平衡,以及對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激勵作用。提出了以利益平衡為核心的司法裁判理念。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中,充分考慮人工智能技術開發者、使用者、相關權利人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的利益訴求,尋求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在確定權利歸屬和侵權責任時,既要保護人工智能技術創新成果,激勵技術發展,又要保障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權利濫用,同時還要考慮社會公眾對知識和文化的合理獲取和利用,促進文化的傳播和創新。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司法裁判的關鍵問題2.1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認定標準2.1.1獨創性判斷獨創性是判斷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要素,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而言,其獨創性的判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在傳統的著作權理論中,獨創性強調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的成果,體現了作者的個性、思想和創造力。然而,人工智能的創作過程是基于算法、數據和機器學習技術,與人類的創作方式存在顯著差異,這就使得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獨創性的判斷需要從新的角度進行審視。在“北京互聯網法院AI文生圖案”案中,法院對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獨創性判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啟示。該案中,原告使用開源軟件Stable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等操作生成了涉案圖片。法院在判斷該圖片是否具有獨創性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考量。從智力投入的角度來看,原告在生成圖片的過程中進行了多方面的智力活動。原告對圖片中的人物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通過提示詞進行了設計,這體現了原告對畫面內容的構思和創意。不同的提示詞會引導人工智能生成不同的畫面元素,原告通過精心選擇和設計提示詞,賦予了圖片獨特的內容和主題。原告對于畫面布局構圖等通過參數進行了設置,這涉及到對圖片整體結構和視覺效果的規劃。參數的設置會影響圖片的比例、色彩分布、元素排列等方面,原告通過調整參數,實現了對畫面布局構圖的個性化安排,使圖片具有獨特的視覺美感。原告在獲得第一張圖片后,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才獲得了涉案圖片。這一調整修正過程體現了原告對圖片不斷優化和完善的努力,融入了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每一次的調整都是原告根據自己的審美標準和創作意圖進行的,使得最終生成的圖片能夠更好地體現原告的創意和風格。從個性化表達的角度來看,涉案圖片體現出了與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識別的差異性。在大量的圖片作品中,涉案圖片憑借其獨特的畫面元素、布局構圖和風格特點,能夠被清晰地區分出來。這種差異性并非是偶然的,而是原告在創作過程中通過一系列的智力投入和個性化操作所實現的。原告通過對提示詞和參數的精心設計和調整,使得人工智能生成的圖片能夠表達出原告獨特的思想和情感,具有鮮明的個性特征。這種個性化表達是獨創性的重要體現,也是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的關鍵因素之一。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時,還需要考慮人工智能本身的特性對創作的影響。人工智能是基于算法和數據進行工作的,其創作過程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和程序性。在某些情況下,人工智能可能會根據預設的算法和模型生成相似的內容,這就需要判斷這些內容是否具有足夠的獨創性。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僅僅是對已有數據的簡單重復或組合,缺乏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和判斷,那么就難以認定其具有獨創性。然而,如果作者在使用人工智能進行創作時,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創意和想象力,通過對人工智能的操作和引導,使其生成具有獨特性和創新性的內容,那么就可以認定該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獨創性。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獨創性,需要綜合考慮智力投入、個性化表達以及人工智能特性等多方面的因素。只有當人工智能生成物在這些方面滿足獨創性的要求時,才能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不僅有助于保護人工智能創作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在創作領域的健康發展,鼓勵更多的創新和探索。2.1.2可感知性與固定性要求可感知性和固定性是作品構成的重要要求,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而言,明確其滿足這兩個要求的具體情形,對于準確認定其作品屬性具有重要意義。可感知性要求作品能夠被人類的感官所感知,無論是通過視覺、聽覺、觸覺等方式,使人們能夠直接或間接地感受到作品所表達的內容。固定性則要求作品能夠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固定下來,以便于傳播、保存和再現。在傳統的著作權法中,這些要求是判斷作品是否成立的基本條件,同樣適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明確提及可感知性和固定性,但從“能以一定形式表現”可以推斷出作品應當具有可感知性和固定性。因為只有能夠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才能被人們所感知;而以一定形式表現也意味著作品需要以某種物質載體固定下來,否則就無法表現。例如,文字作品以紙張、電子文檔等形式固定,音樂作品以錄音、樂譜等形式固定,美術作品以繪畫、雕塑等形式呈現并固定。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場景中,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AI文生圖案”案為例,涉案的人工智能生成圖片就滿足了可感知性和固定性要求。從可感知性方面來看,涉案圖片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人們通過視覺可以直接感知到圖片所呈現的畫面內容,包括人物形象、場景布置、色彩搭配等元素。這些元素通過視覺傳達給人們,使人們能夠理解和感受圖片所表達的藝術美感和創意。從固定性方面來看,涉案圖片是通過開源軟件StableDiffusion生成,并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儲在計算機設備或網絡平臺上。這種電子數據形式就是圖片的固定載體,它使得圖片能夠被保存、傳播和再現。用戶可以將圖片下載到本地設備進行保存,也可以在網絡平臺上分享、展示圖片,其他人可以通過訪問這些設備或平臺獲取并查看圖片。這種以電子數據形式固定的方式,符合現代數字環境下作品固定的常見形式,滿足了著作權法對作品固定性的要求。再如,在一些人工智能生成音樂的案例中,人工智能通過算法生成的音樂作品同樣滿足可感知性和固定性要求。音樂作品可以通過音頻文件的形式固定下來,如MP3、WAV等格式,人們通過聽覺設備(如耳機、音箱等)可以感知到音樂的旋律、節奏、和聲等元素。音頻文件作為音樂作品的固定載體,方便了音樂的傳播和分享,人們可以在各種音樂播放平臺上收聽人工智能生成的音樂,也可以將音頻文件下載到本地設備進行收藏和播放。對于一些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作品,如新聞報道、小說、詩歌等,它們通常以電子文檔或網頁內容的形式固定。讀者可以通過電子設備(如電腦、手機、平板等)的屏幕顯示來閱讀這些文字作品,實現對作品內容的感知。這些電子文檔或網頁內容可以存儲在服務器、硬盤等存儲設備中,確保作品能夠被長期保存和隨時調用。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滿足可感知性和固定性要求方面,與傳統作品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一些基于其自身特性的表現形式。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時,需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具體案例,準確判斷其是否滿足可感知性和固定性要求,從而確定其是否具備作品的基本屬性,為進一步的著作權保護提供基礎。2.2著作權歸屬判定原則2.2.1創作者原則創作者原則是著作權歸屬判定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傳統的著作權領域,該原則基于作品是人類智力創作成果的理念,明確著作權歸屬于實際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或視為作者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然而,在人工智能創作的情境下,創作者的認定變得復雜起來。以“騰訊訴盈訊著作權侵權案”為例,該案中涉及的由Dreamwriter人工智能計算機軟件生成的財經報道文章,其著作權歸屬的判定引發了廣泛關注和深入探討。在該案中,法院認定涉案文章屬于法人作品,騰訊公司享有著作權。從創作過程來看,雖然文章是由Dreamwriter軟件生成,但該軟件是騰訊公司主創團隊經過大量的智力投入研發而成。主創團隊包含編輯團隊、產品團隊和技術開發團隊,各團隊分工協作。編輯團隊憑借專業經驗提出需求、提供樣例文章,參與文章模板的升級迭代并設定觸發條件,最后進行內容復審;產品團隊負責評估產品需求,將編輯團隊的智能寫作需求轉化為可實施的產品方案;技術開發團隊則承擔具體的系統開發、落地、迭代和維護工作。在生成涉案文章時,主創團隊在數據輸入、觸發條件設定、模板和語料風格的取舍上進行了個性化的安排與選擇,這些安排與選擇屬于與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之間具有直接聯系的智力活動。盡管文章的生成在表面上是軟件自動運行的結果,但實際上軟件的運行是由主創團隊的這些個性化操作所決定的,體現了主創團隊的創作意圖和智力成果。從創作者原則的適用范圍來看,在人工智能創作中,當人類主體在創作過程中發揮了實質性的、具有創造性的作用時,將著作權歸屬于該人類主體符合創作者原則。在一些人工智能生成藝術作品的案例中,如果藝術家通過精心設計的算法和大量的前期數據訓練,引導人工智能生成具有特定藝術風格和表達意圖的作品,且藝術家在生成過程中對作品進行了多次調整和優化,融入了自己的審美和創意,那么可以認定藝術家是該作品的創作者,享有著作權。創作者原則在人工智能創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當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不斷增強,在創作過程中人類的干預逐漸減少時,難以清晰地界定人類創作者的角色和貢獻。在某些先進的人工智能創作系統中,人工智能能夠通過自我學習和進化,自主生成內容,人類可能僅僅提供了初始的指令或數據,此時按照傳統的創作者原則來確定著作權歸屬就會面臨困境。在一些人工智能生成的科學研究數據或復雜的算法模型成果中,很難明確指出具體的人類創作者,因為這些成果是人工智能在大量的數據學習和復雜的運算過程中產生的,人類的參與更多的是提供基礎條件而非直接的創造性活動。2.2.2合同約定原則合同約定原則在確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歸屬中具有重要作用,其核心在于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在人工智能相關的創作活動中,涉及到開發者、使用者、數據提供者等多個主體,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復雜。通過合同約定,可以明確各方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的歸屬、使用方式、收益分配等關鍵事項的權利和義務,避免日后可能產生的糾紛。以一些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商業合作案例為例,在人工智能廣告創作領域,廣告公司(使用者)委托技術公司(開發者)開發特定的人工智能廣告創作系統,雙方簽訂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利用該系統生成的廣告創意、文案、圖像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廣告公司所有,技術公司僅享有技術開發相關的權益,如技術專利等。在這種情況下,當人工智能生成了具體的廣告內容后,根據合同約定,廣告公司對這些生成物享有著作權,可以自由地使用、修改、許可他人使用等。這種合同約定不僅保障了廣告公司對其投入資源所產生成果的權益,也為技術公司的技術研發回報提供了保障,同時也明確了雙方在創作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促進了合作的順利進行。合同約定在確定著作權歸屬時具有優先性。當發生著作權歸屬爭議時,如果存在有效的合同約定,法院通常會依據合同約定來判定著作權的歸屬。這是因為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法律應當尊重和保護這種意思自治。在一些涉及人工智能生成軟件使用的案例中,軟件開發者與使用者簽訂的軟件使用許可合同中,對利用該軟件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明確約定。當使用者利用軟件生成了相關作品后,若發生著作權糾紛,法院會優先審查合同約定,只要合同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會按照合同約定來確定著作權的歸屬。為了確保合同約定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需要對合同約定進行規范。合同內容應當明確、具體,避免模糊不清或歧義的表述。在約定著作權歸屬時,要清晰地界定歸屬的主體、權利的范圍、使用期限等關鍵條款。合同條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如果合同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那么該約定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簽訂過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確保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進行協商和約定,避免一方利用優勢地位或對方的劣勢地位簽訂不公平的合同。2.2.3貢獻程度原則貢獻程度原則是根據各主體在人工智能創作過程中的貢獻大小來合理分配著作權的一項重要原則。在人工智能創作中,往往涉及多個主體的參與,每個主體的貢獻對于最終生成的作品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依據貢獻程度來確定著作權歸屬能夠更加公平地平衡各方利益。以某人工智能生成音樂作品的案例為例,在該案例中,音樂制作人(使用者)向人工智能音樂創作平臺(開發者)提供了特定的音樂風格、主題、情感表達等方面的詳細要求和創意構思,并輸入了大量具有代表性的音樂片段作為訓練數據。人工智能平臺則利用其先進的算法和強大的計算能力,對這些數據進行學習和分析,生成了初步的音樂旋律和節奏。之后,音樂制作人又對生成的音樂進行了細致的調整和完善,包括對旋律的修改、和聲的編排、樂器的選擇等,最終形成了完整的音樂作品。在這個過程中,音樂制作人不僅提供了創意和關鍵數據,還在后期對作品進行了實質性的創作修改,其貢獻貫穿了整個創作過程;而人工智能平臺提供了創作的技術支持和基礎算法,使得創作得以實現。根據貢獻程度原則,音樂制作人和人工智能平臺都對作品的創作做出了重要貢獻,因此在著作權的分配上,應當綜合考慮雙方的貢獻程度,可能會出現雙方共同享有著作權的情況,或者根據雙方貢獻的具體比例來劃分著作權的各項權利,如音樂制作人享有署名權、表演權等,人工智能平臺享有復制權、發行權等,具體的分配方式根據實際貢獻情況協商確定。在判斷各主體的貢獻程度時,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創作創意和構思的提出者往往具有重要的貢獻。在人工智能生成文字作品的過程中,如果使用者提出了獨特的故事框架、主題思想或觀點表達,引導人工智能生成具有特定內容的作品,那么使用者在創意構思方面的貢獻就較為突出。數據的提供和處理也是關鍵因素。如果數據提供者提供了具有獨特價值的數據,這些數據對人工智能的學習和創作起到了關鍵作用,那么數據提供者也應當在著作權分配中得到相應的考慮。技術支持和算法開發同樣不可或缺。人工智能開發者通過研發先進的算法和技術,為作品的生成提供了技術基礎,其在技術層面的貢獻也需要在確定著作權歸屬時予以考量。貢獻程度原則的應用有助于激勵各方積極參與人工智能創作活動。對于創作者來說,能夠根據自己的貢獻獲得相應的著作權和經濟利益,能夠激發他們提供更多的創意和投入更多的精力進行創作;對于技術開發者而言,也能夠因技術貢獻獲得合理回報,從而鼓勵他們不斷研發更先進的人工智能技術,推動人工智能創作領域的發展。2.3侵權判定標準與責任承擔2.3.1侵權行為的認定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侵權判定中,侵權行為的認定是關鍵環節。以“新創華訴某科技公司案”為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復制權、改編權等侵權的具體認定標準,對于準確判斷侵權行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新創華訴某科技公司案”中,原告新創華公司主張被告某科技公司開發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犯了其對奧特曼形象等作品享有的復制權、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各項權利侵權的認定進行了細致的分析和判斷。關于復制權侵權的認定,法院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5項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以及《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1款規定:“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權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復制這些作品的權利。”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復制權的涵蓋范圍廣泛,并不限定特定的復制形式,具有技術中立性和前瞻性。在該案中,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與原告的奧特曼形象作品在表達上高度相似,這種生成行為未經原告許可,符合復制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法院因此支持了原告關于復制權侵權的訴請。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圖像中,奧特曼的形象特征、服飾、動作姿態等與原告作品中的奧特曼形象幾乎一致,這就表明人工智能在生成過程中對原告作品進行了復制,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對于改編權侵權的認定,當生成物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但又與原作品存在實質性區別時,就可能涉及改編權侵權。在“新創華訴某科技公司案”中,原告主張案涉部分生成物融合了其作品形象和其他版權人作品形象,例如“奧特曼與美少女戰士”的融合,這種融合行為保留了奧特曼形象的基本表達,同時又將其與其他作品形象進行組合,形成了與原作品不同的新表達,且這種改編行為未經原告許可,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這種改編行為不僅改變了原作品的表現形式,還可能對原作品的市場價值和藝術價值產生影響,損害了著作權人的權益。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侵犯復制權和改編權時,還需要綜合考慮其他因素。要考慮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目的和用途,如果是用于商業盈利目的,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那么侵權的可能性就較大。要考慮生成內容與原作品的相似程度,相似程度越高,侵權的可能性就越大。還需要考慮人工智能生成過程中是否存在對原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如為了評論、教學、科研等目的而少量使用原作品,那么就不構成侵權。2.3.2侵權責任主體的確定在人工智能生成過程中,涉及多個主體,包括用戶、開發者、服務提供者等,確定這些主體在侵權行為中的責任認定原則和方法是解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侵權糾紛的重要環節。不同主體在人工智能生成過程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其行為對侵權結果的發生具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準確判斷各主體的侵權責任。對于用戶而言,如果用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并實施了侵權行為,如未經許可復制、傳播、改編他人作品等,用戶通常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在一些案例中,用戶使用人工智能繪畫工具生成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繪畫作品高度相似的圖片,并將其用于商業廣告宣傳,這種行為明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用戶作為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用戶在使用人工智能時,如果明知其生成的內容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仍然繼續使用并傳播該內容,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某些情況下,用戶可能只是簡單地輸入一些通用的指令,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卻侵犯了他人著作權,此時需要判斷用戶是否對侵權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如果用戶能夠合理預見其指令可能導致侵權結果的發生,那么用戶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反之,如果用戶無法預見,且在使用過程中沒有過錯,那么用戶可能無需承擔侵權責任。開發者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責任認定中也具有重要地位。如果開發者在研發人工智能系統時,故意植入侵權代碼或使用未經授權的作品數據進行訓練,導致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侵犯他人著作權,那么開發者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在一些早期的人工智能音樂生成系統中,開發者為了追求快速生成音樂的效果,使用了大量未經授權的音樂片段作為訓練數據,導致生成的音樂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開發者就應當對此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開發者對人工智能系統的使用設置了明確的限制和提示,告知用戶不得利用該系統生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內容,且在技術上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但用戶仍然違反規定實施了侵權行為,那么開發者可能無需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但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一定的間接侵權責任,如幫助侵權責任或教唆侵權責任。例如,開發者在人工智能寫作軟件中設置了版權聲明和使用規則,提醒用戶不得抄襲他人作品,但用戶仍然利用該軟件生成抄襲他人的文章,此時開發者雖然沒有直接參與侵權行為,但由于其提供了工具和平臺,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間接侵權責任。服務提供者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中也可能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服務提供者明知用戶利用其提供的人工智能服務生成侵權內容,卻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制止,如未及時刪除侵權內容、未屏蔽侵權用戶等,那么服務提供者可能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一些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平臺上,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侵權通知后,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導致侵權行為繼續擴大,服務提供者就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果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如對用戶的使用行為進行了監測和管理,建立了侵權投訴處理機制等,那么在某些情況下,服務提供者可能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2.3.3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案件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明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適用情況,對于有效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不同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應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合理選擇和適用。停止侵權是一種常見且重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案件中,當著作權人發現侵權行為正在發生時,有權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新創華訴某科技公司案”中,如果法院認定某科技公司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犯了新創華公司的著作權,那么法院可以判決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該人工智能生成相關侵權內容,防止侵權行為的進一步擴大,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停止侵權的方式可以包括停止人工智能系統的運行、刪除侵權生成的內容、禁止侵權人繼續利用人工智能實施侵權行為等。這種責任承擔方式能夠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避免著作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賠償損失是侵權責任承擔的核心方式之一,旨在彌補著作權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案件中,確定賠償損失的數額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要考慮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包括因侵權行為導致的作品市場價值下降、許可使用費損失、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等)等。在一些案例中,著作權人原本可以通過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權行為,導致其作品的市場需求下降,許可使用費無法獲得,這些損失都應當在賠償范圍內予以考慮。要考慮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如果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獲得了經濟利益,那么這些違法所得也應當作為賠償的依據。如果侵權人將侵權生成的人工智能作品用于商業銷售,獲得了一定的利潤,那么這些利潤應當作為賠償數額的參考。在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都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相關作品的權利使用費來確定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主要適用于侵權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如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導致著作權人名譽受損的情況。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案件中,如果侵權行為對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造成了損害,著作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禮道歉,以恢復其名譽。在一些案例中,侵權人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時,故意刪除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或者對作品進行了歪曲、篡改,損害了著作權人的聲譽,此時著作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在相關媒體上發表聲明,向其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賠禮道歉的方式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影響范圍來確定,以確保能夠有效地恢復著作權人的名譽。三、國內外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司法裁判的比較與借鑒3.1國外典型司法裁判案例分析3.1.1美國相關案例及裁判思路在美國,關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的典型案例雖然數量相對有限,但卻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深入的討論。其中,美國版權局在一些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版權登記案件中的態度和處理方式,以及相關的司法判例,對于理解美國在這一領域的裁判思路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在“太空歌劇院”案中,游戲設計師杰森?艾倫使用AI繪圖工具Midjourney生成了該作品。在生成過程中,艾倫輸入了題材、光線、場景、角度、氛圍等有關畫面效果的關鍵詞,并進行了反復調整,隨后從900多幅AI生成的畫面中選出三幅作品,還利用其他繪圖軟件手動修飾畫面,最終完成了《太空歌劇院》系列數字藝術作品。該作品獲得了美國科羅拉多州博覽會藝術比賽第一名,卻也引發了藝術界和法律界的諸多討論。2022年9月21日,艾倫為該作品申請版權登記,但因作品含有過多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而遭到拒絕。艾倫相繼提出兩次復議申請,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該作品包含超過最低限度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且艾倫拒絕在申請中排除這些內容,導致作品無法進行登記。2023年9月5日,美國版權局審查委員會再次發布決定,拒絕為《太空歌劇院》進行版權登記。美國版權局審查委員會認為,雖然艾倫在制作Midjourney圖像之前至少輸入了624次大量修改和文本提示,但這一過程的步驟最終取決于Midjourney系統如何處理艾倫的提示,且Midjourney并不將提示解釋為特定表達結果的具體指令,因為Midjourney并不理解語法、句子結構或人類說的話,因此艾倫輸入提示詞的行為,并不對該作品構成創意的控制。從這一案例可以看出,美國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獨創性從而獲得版權保護時,更加強調創作者對作品的實際控制和主導作用。如果創作者的輸入行為僅僅是提供了一些寬泛的指令,而最終作品的生成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人工智能系統的自主處理,那么很難認定該作品具有獨創性,從而無法獲得版權保護。在美國,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處理方式。在一些案例中,如果人工智能的使用者能夠對生成過程進行有效的控制和干預,并且這種控制和干預體現了一定的創造性選擇,那么使用者可能會被視為作品的創作者。在某些人工智能生成音樂的案例中,如果音樂制作人能夠詳細地設定音樂的風格、旋律走向、節奏模式等關鍵要素,并且在生成過程中不斷地調整和優化,使得最終生成的音樂作品體現了制作人的獨特創意和個性,那么該音樂制作人可能會被認定為作品的創作者,享有著作權。這種處理方式體現了美國在著作權歸屬認定上,注重實際創作過程中的創造性貢獻和控制因素。美國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司法裁判中,對于獨創性判斷和歸屬認定,既考慮傳統的著作權理論和原則,強調人類創作者的核心地位和創造性貢獻,又試圖適應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帶來的新變化,在具體案件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判斷,以平衡各方利益和促進技術創新與文化發展。3.1.2歐盟及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歐盟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方面,更注重從政策層面進行引導和規范,強調對創作者權益的保護以及對技術發展的合理規制。歐盟的相關政策和司法實踐體現了其在平衡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努力。在歐盟的一些國家,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認定,通常會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在德國,法院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時,會考察該生成物是否體現了人類的個性化智力投入。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在人類的指導和控制下,通過對特定數據的選擇、處理和組合而產生的,并且這些過程體現了人類的獨特判斷和創意,那么該生成物有可能被認定為作品。在一些人工智能生成藝術作品的案例中,如果藝術家利用人工智能技術作為創作工具,通過精心設計的算法和大量的數據訓練,引導人工智能生成具有獨特藝術風格和表達意圖的作品,并且藝術家在生成過程中對作品進行了多次的調整和優化,融入了自己的審美和創意,那么德國法院可能會認定該作品具有獨創性,屬于受著作權保護的范疇。英國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方面有明確的立法規定。英國1998年的《版權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計算機生成的作品,權利歸屬于必要安排之人。在該條款規定中的“作品”是指在沒有人參與和干預的情況下由計算機環境自行生成的作品。這表明英國在法律上直接承認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是作品,并且明確了其權利歸屬的原則。然而,對于“必要安排之人”的具體含義和認定標準,英國《版權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這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引發一些爭議和不確定性。在具體案件中,如何判斷誰是“必要安排之人”,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在人工智能生成過程中誰提供了關鍵的指令、數據或算法,誰對生成結果進行了實質性的控制和影響等。澳大利亞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方面的實踐也具有一定的特色。澳大利亞從發展歷史來看深受英美法律影響,但在版權法方面與作者權體系國家更為接近。澳大利亞目前雖然沒有形成關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專門立法,但在政策上對人工智能作品有一定的認可。澳大利亞版權法審議委員會在1993年發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報告中認可人工智能生成物為作品,不過在1995年發布的報告中又指出,“計算機生成的材料”可以作為鄰接權保護對象在法律理論中也是合適的。這表明澳大利亞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護模式上存在一定的探索和轉變,既考慮以版權法對其進行保護,也傾向于通過設置鄰接權的方式來保護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司法實踐中,澳大利亞相關法院在審理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作品的權利歸屬。在澳洲電信公司與電話簿有限公司案中,原告主張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的電話號碼簿的版權歸自己所有,聯邦法院法官認為,如果人能夠控制生成物最終的形式,并且生成物最終帶有創作者自身個性化特點,那么可以直接將該自然人視為作者,將作品的權利按照版權法的規定歸屬于創作者。3.2國內外裁判的差異與啟示3.2.1差異比較在作品認定方面,國內外司法裁判存在顯著差異。美國版權局在“太空歌劇院”案中,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獨創性的判斷標準較為嚴格,強調創作者對作品的實際控制和主導作用。游戲設計師杰森?艾倫雖多次輸入提示詞并進行調整,但由于最終作品生成很大程度上依賴人工智能系統的自主處理,其輸入提示詞行為未被認定為對作品構成創意控制,作品未獲得版權登記。而北京互聯網法院在“AI文生圖案”案中,認定原告通過輸入提示詞設計畫面元素、設置參數安排畫面布局構圖,且在生成過程中不斷調整修正,體現了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圖片具備獨創性,構成作品。這表明美國更注重創作過程中人類對作品生成的直接控制,而我國法院更關注創作者在生成過程中的智力投入和個性化表達。在歸屬判定上,差異同樣明顯。英國1998年《版權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計算機生成的作品,權利歸屬于必要安排之人,但對“必要安排之人”未明確界定。這使得在具體案件中,權利歸屬的判定存在一定不確定性。而我國在“騰訊訴盈訊著作權侵權案”中,法院綜合考慮創作過程中各團隊的分工協作和智力投入,認定涉案文章屬于法人作品,騰訊公司享有著作權。我國更強調根據各主體在創作過程中的實際貢獻和具體行為來確定權利歸屬,注重對創作過程的全面分析。在侵權責任方面,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判定標準和責任承擔方式也有所不同。在“新創華訴某科技公司案”中,我國法院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犯他人復制權、改編權的行為進行了認定,并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確定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而在一些國外案例中,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責任的認定,可能會更多地考慮技術中立原則和平臺的責任限制。在某些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網絡傳播侵權案件中,國外法院可能會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原則,判斷平臺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若平臺在收到侵權通知后及時采取措施,可能會減輕或免除其侵權責任;而我國在類似情況下,雖然也有相關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規定,但在具體適用和判斷標準上可能存在差異,更注重對著作權人權益的保護。3.2.2對我國的啟示國外的司法裁判經驗為我國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司法裁判基準提供了多方面的啟示。在法律制度完善方面,我國可以借鑒英國在立法中明確承認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作為作品的做法,進一步明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權法中的客體地位。雖然我國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構成作品的案例,但在法律條文上仍需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以增強法律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在著作權法中增加專門條款,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認定標準、權利歸屬原則等進行具體規定,避免司法實踐中的分歧和不確定性。在借鑒美國在獨創性判斷中對創作過程控制因素的考量時,我國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平衡對創作者智力投入和作品獨特性的關注。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時,不僅要關注創作者在輸入提示詞、設置參數等方面的智力投入,還要考慮人工智能系統對作品生成的影響程度,綜合判斷作品是否具有獨特的表達和個性特征。同時,應避免過度強調某一方面因素,導致對獨創性判斷的片面性。在司法實踐指導方面,我國可以參考國外對不同主體侵權責任認定的經驗,進一步明確用戶、開發者、服務提供者等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中的責任界限。細化用戶在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時的注意義務和責任范圍,明確開發者在研發過程中對避免侵權的技術措施和責任要求,以及服務提供者在平臺管理和侵權處理中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制定詳細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的裁判指引,確保類似案件得到統一、公正的處理。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也是我國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方面的重要任務。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全球化發展,相關的著作權問題也具有跨國性。我國應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分享司法實踐經驗,共同探討解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中的難題,推動形成國際統一的裁判標準和規則,為我國人工智能產業的國際化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四、我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司法裁判基準的構建與完善4.1現有司法裁判的問題與挑戰4.1.1法律適用的模糊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在適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時,存在諸多概念模糊和條款不明確的問題,這給司法裁判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從作品的定義來看,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然而,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屬于“智力成果”,法律并未給出明確的界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基于算法、數據和機器學習技術生成的,其生成過程與傳統人類創作過程存在顯著差異。在傳統觀念中,智力成果通常是人類智慧和創造力的結晶,而人工智能缺乏人類所具備的意識、情感和主觀能動性,這使得人們對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被認定為智力成果產生了爭議。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的繪畫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時,由于法律對“智力成果”概念的模糊,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斷。關于獨創性的判斷標準,雖然著作權法強調獨創性是作品的核心要素,但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判斷,缺乏具體、明確的標準。在傳統的著作權司法實踐中,判斷獨創性主要考慮作品是否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以及對表達的安排是否體現了作者的選擇、判斷。然而,人工智能的創作過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生成內容可能是基于大量的數據學習和算法運算,難以簡單地用傳統的獨創性判斷標準來衡量。在一些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學作品中,雖然作品的文字表達是通過算法生成的,但背后可能涉及到人類對數據的篩選、訓練以及對算法的設計和調整,這種情況下如何準確判斷其獨創性,法律沒有給出清晰的指引。在權利歸屬方面,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也無法很好地適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法通常將著作權歸屬于作者,而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其創作主體的界定較為復雜。在“騰訊訴盈訊”案中,雖然法院認定涉案文章屬于法人作品,騰訊公司享有著作權,但這一判決也引發了諸多爭議。因為在人工智能創作過程中,涉及到開發者、使用者、數據提供者等多個主體,他們在創作中的作用和貢獻各不相同,如何在這些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著作權,現行法律缺乏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裁判在確定權利歸屬時面臨困境。4.1.2裁判標準的不統一通過對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裁判案例進行對比分析,可以明顯發現當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司法裁判標準存在嚴重的不統一現象。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AI文生圖案”案中,法院認定原告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參數等操作生成的圖片具有獨創性,構成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權。而在其他一些類似的案件中,不同地區的法院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判決。有些法院可能認為,雖然原告在生成圖片過程中進行了一定的操作,但由于人工智能在生成過程中起到了主導作用,難以認定原告對作品具有足夠的創造性貢獻,從而不認定該圖片為作品,或者對權利歸屬做出不同的判斷。這種裁判標準的不統一,使得當事人在面對類似的法律問題時,無法準確預測法院的判決結果,增加了法律風險和不確定性。在侵權判定方面,裁判標準的不統一也較為突出。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判斷,不同法院在認定侵權行為、確定侵權責任主體等方面存在差異。在一些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現有作品相似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可能更側重于從作品的相似程度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只要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與現有作品在表達上存在較高的相似性,就認定侵權成立;而另一些法院則可能會綜合考慮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創作過程、使用目的等因素,判斷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等抗辯事由,從而對侵權行為做出不同的認定。在確定侵權責任主體時,不同法院對于用戶、開發者、服務提供者等主體的責任劃分也存在差異,這使得在類似案件中,不同主體承擔的侵權責任可能大相徑庭。裁判標準的不統一對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產生了負面影響。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建立在公正、公平、統一的裁判基礎之上,當類似案件在不同法院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時,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會受到損害,司法的權威性也會受到挑戰。這種不統一還會阻礙人工智能產業的健康發展,因為企業和創作者無法依據明確、統一的法律標準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增加了產業發展的法律風險和成本,不利于人工智能技術的創新和應用。4.1.3技術發展與法律滯后的矛盾人工智能技術正以迅猛的速度發展,其在創作領域的應用也日益廣泛和深入。然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難以及時跟上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步伐,這就導致了技術發展與法律滯后之間的矛盾,給司法裁判帶來了嚴峻的挑戰。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進步,新型的人工智能創作方式和應用場景不斷涌現。一些人工智能系統已經能夠實現自主學習和進化,其生成的內容更加復雜和多樣化。在這種情況下,現有的著作權法律規定可能無法涵蓋這些新型的創作和應用場景,使得司法裁判在面對相關案件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例如,對于一些基于深度學習算法生成的高度復雜的人工智能作品,現有的作品認定標準和權利歸屬原則難以適用,法官在裁判時面臨著無法可依的困境。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也使得侵權行為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樣化和隱蔽化。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的特點,實施更加難以察覺和追蹤的侵權行為。通過人工智能算法對他人的作品進行變形、改編,使其表面上與原作品存在差異,但實際上仍然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由于現有的侵權認定標準和技術手段難以應對這些新型侵權行為,導致司法裁判在認定侵權時存在困難,無法及時有效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的滯后還會影響人工智能產業的創新和發展。在缺乏明確法律規范的情況下,企業和開發者在進行人工智能創作和應用時,會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和不確定性,這可能會抑制他們的創新積極性,阻礙人工智能技術的推廣和應用。一些企業可能因為擔心法律風險而不敢投入大量資源進行人工智能創作相關的研發和應用,從而影響了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速度和創新能力。為了應對技術發展與法律滯后的矛盾,需要加快著作權法律的修訂和完善,使其能夠適應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需求,為司法裁判提供明確、有效的法律依據,同時也為人工智能產業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4.2構建司法裁判基準的原則與思路4.2.1平衡利益原則在構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司法裁判基準時,平衡利益原則是核心指導原則之一,它貫穿于整個裁判過程,對于協調各方利益關系、促進人工智能產業健康發展以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的司法裁判中,涉及到多個利益主體,包括著作權人、人工智能開發者、使用者以及社會公眾。著作權人希望通過對其作品的保護,獲得經濟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回報,激勵他們進行更多的創作活動;人工智能開發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技術研發,期望通過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收回研發成本并獲取利潤,同時也希望其技術創新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促進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進步;使用者則希望能夠合法、便捷地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物,滿足自身的生產、生活和娛樂需求;社會公眾則期望能夠在合理的范圍內獲取和利用知識文化成果,促進文化的傳播和社會的進步。以“騰訊訴盈訊”案為例,在該案中,騰訊公司作為人工智能的開發者和使用者,通過其研發的Dreamwriter軟件生成了財經報道文章,主張對該文章享有著作權。而盈訊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該文章,引發了著作權侵權糾紛。在這個案件中,法院需要平衡騰訊公司作為著作權人的利益,保護其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以激勵其繼續投入研發和創作;同時,也要考慮盈訊公司等使用者的合理使用需求,以及社會公眾對信息獲取的需求。如果法院過度保護騰訊公司的著作權,可能會限制信息的傳播和利用,影響社會公眾對財經信息的獲取;而如果對盈訊公司的行為不加約束,又會損害騰訊公司的合法權益,打擊其創新積極性。因此,法院在裁判時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利益,尋求一個平衡點,既要認定盈訊公司的侵權行為,保護騰訊公司的著作權,又要在合理的范圍內允許他人對人工智能生成物進行合理使用,以促進信息的傳播和利用。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對于推動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平衡各方利益,構建合理的司法裁判基準,可以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在創作領域的健康發展,鼓勵更多的創新和探索,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合理的著作權保護可以激勵人工智能開發者不斷改進技術,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質量和創新性,從而為社會提供更多優秀的文化作品和知識成果。適當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讓社會公眾在不侵犯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物,促進知識的傳播和共享,推動社會文化的繁榮和發展。4.2.2技術中立原則技術中立原則是司法裁判中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它要求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相關問題時,避免對技術本身進行歧視或偏袒,確保法律的公平適用,為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的司法裁判中,技術中立原則體現在多個方面。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以及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時,不應僅僅因為其是由人工智能生成就給予不同的對待。在“新創華訴某科技公司案”中,法院在判斷某科技公司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否侵犯新創華公司的著作權時,并沒有因為該內容是由人工智能生成而降低侵權認定的標準。法院依據傳統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從復制權、改編權等方面進行分析,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否與新創華公司的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以及是否未經許可使用了新創華公司的作品。這種做法體現了技術中立原則,即不因為技術的特殊性而改變法律適用的標準,確保了法律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在確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時,也應遵循技術中立原則。不能僅僅因為人工智能技術的參與就改變傳統的權利歸屬原則,而應根據各主體在創作過程中的實際貢獻和法律規定來確定權利歸屬。在“騰訊訴盈訊”案中,法院認定涉案文章屬于法人作品,騰訊公司享有著作權,是基于騰訊公司主創團隊在創作過程中的實際貢獻,包括數據輸入、觸發條件設定、模板和語料風格的選擇等,而不是因為文章是由人工智能軟件生成就給予特殊的權利歸屬安排。這種做法體現了技術中立原則,保證了權利歸屬的確定是基于創作事實和法律規定,而非技術因素。技術中立原則還要求在司法裁判中,充分考慮人工智能技術的特點和發展需求,避免對技術發展造成不合理的限制。在制定相關的司法裁判基準和法律規則時,要充分認識到人工智能技術的創新性和發展潛力,為其留出足夠的發展空間。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時,應考慮到人工智能創作過程的特殊性,適當調整判斷標準,以鼓勵人工智能技術在創作領域的應用和創新。如果過于嚴格地套用傳統的獨創性判斷標準,可能會限制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不利于發揮其在創作領域的優勢。4.2.3前瞻性與靈活性原則前瞻性與靈活性原則是構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司法裁判基準的重要原則,它要求裁判基準能夠適應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展的趨勢,靈活應對不同類型的案件,確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人工智能技術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新的技術應用和創作方式不斷涌現。因此,司法裁判基準需要具有前瞻性,能夠預見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并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指引。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進步,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創造性可能會不斷提高,未來可能會出現更多具有高度創新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構建司法裁判基準時,應考慮到這種發展趨勢,提前對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制定相應的裁判規則。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時,可以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和理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判斷標準,以適應未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發展需求。不同類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案件具有不同的特點和法律問題,司法裁判基準需要具有靈活性,能夠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合理的判斷和裁決。在“AI文生圖案”案中,法院根據原告在生成圖片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和智力投入,認定涉案圖片具有獨創性,構成作品。而在其他類似案件中,由于生成過程、參與主體等因素的不同,法院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判斷。這就要求司法裁判基準能夠靈活適應這些差異,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綜合運用各種法律原則和規則,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在確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時,也應根據不同案件中各主體的實際貢獻和合同約定等情況,靈活確定權利歸屬方式,以平衡各方利益。為了實現前瞻性與靈活性原則,司法裁判可以借鑒指導性案例制度。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案件進行分析和總結,為后續的司法裁判提供參考和指導。指導性案例可以展示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的裁判思路、法律適用和價值考量,使法官在面對新的案件時能夠有更明確的參考,同時也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合理的預期。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和新問題的出現,及時更新和補充指導性案例,確保其能夠反映最新的技術發展和法律需求,保持裁判基準的前瞻性和靈活性。4.3具體裁判基準的完善建議4.3.1明確作品認定的具體標準細化獨創性判斷標準,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應綜合考慮創作過程中人類的智力投入和人工智能的自主程度。在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的繪畫作品時,不僅要考察人類在輸入提示詞、選擇繪畫風格、調整畫面參數等方面的智力投入,還要分析人工智能在生成過程中對這些指令的處理和創新表現。如果人類的提示詞只是簡單的描述,而人工智能通過復雜的算法和學習,生成了具有獨特藝術風格和視覺效果的繪畫,且這種效果超出了人類預期,那么可以認定該作品具有獨創性。建立具體的判斷指引,如規定當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表達形式上與已有作品的差異達到一定比例,且這種差異是基于獨特的算法或人類的獨特指令產生時,可認定其具有獨創性。在可感知性方面,進一步明確不同類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感知方式和標準。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的音頻作品,應規定其可被人類聽覺系統清晰感知的音頻質量、頻率范圍等標準;對于虛擬現實(VR)、增強現實(AR)等新興技術下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要明確其在相應設備上的可感知條件和要求。在固定性方面,除了傳統的物質載體和電子數據形式,對于以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存儲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要制定相應的固定性認定規則,確保其在技術環境變化下的穩定性和可追溯性。4.3.2規范著作權歸屬的判定方法完善創作者原則的適用規則,明確在人工智能創作中,人類主體發揮實質性創作作用的具體情形和判斷標準。在人工智能生成文學作品的場景中,如果人類創作者提供了完整的故事大綱、人物設定,并且在生成過程中對情節發展、語言風格等進行了多次修改和指導,那么可以明確該人類創作者為作品的著作權人。對于多人參與創作的情況,應根據各自的貢獻程度確定著作權的分配方式,如按照貢獻比例共享著作權,或者協商確定各自享有的具體權利內容。明確合同約定原則的優先性和適用范圍,制定合同范本和標準條款,規范合同中關于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合同范本應包括雙方主體信息、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描述、著作權歸屬的明確約定、使用權限、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以合同約定為準,除非合同約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加強對合同簽訂過程的監管,確保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簽訂合同,避免一方利用優勢地位或對方的劣勢地位簽訂不公平的合同。細化貢獻程度原則的判斷因素和權重分配,綜合考慮創作創意、數據提供、技術支持等因素對著作權歸屬的影響。在人工智能生成科研數據的案例中,如果科研人員提出了獨特的研究問題和方法,提供了關鍵的實驗數據,而人工智能開發者僅提供了數據分析的算法和工具,那么科研人員在著作權分配中應占據較大比例。可以通過建立評估模型,對各因素進行量化評估,確定不同因素在著作權分配中的權重,以實現更加公平合理的權利分配。4.3.3健全侵權責任的認定與承擔規則明確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應根據具體的權利類型進行詳細的判斷。在判斷是否侵犯復制權時,不僅要考慮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原作品的相似程度,還要考察其生成過程是否存在對原作品的實質性復制行為,如直接復制原作品的關鍵元素、結構等。在判斷是否侵犯改編權時,要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達的基礎上進行了創造性的改變,且這種改變未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制定具體的侵權判斷流程和方法,如采用“三步檢驗法”,首先判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與原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其次判斷該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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