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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雙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方案

廉租住房保障配租工作是惠及民生、建設和諧雙城的重要工程,為確保我區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和有序進行,根據《黑龍江省廉租住房保

障辦法》、《哈爾濱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雙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相

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對象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面向我區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無住房困難家庭。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轄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并同居一處。

(二)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由區民政

部門確認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三)申請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四)其他事項。

三、申請所需要件

(一)提交申請書,并填寫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折或者“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原件、復印件)。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復印件)。

(四)家庭現有住房的房產證明。

(五)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須提供本區殘聯部門核發的殘疾證明。

(六)患有重大疾病的,須提供區人民醫院或區急救中心出具的病例。

(七)離異家庭須提供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要件。

四、申請與審核流程

(一)申請

在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請期限內,申請人向戶籍所在社區提供申請材料,領取

《雙城區廉租住房申請表》,如實填寫。

(二)初審

由社區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

住房狀況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內容進行查驗并簽署意見。初審合格的,報

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合格后,報區住房保障工作辦公

室。

(三)復審

區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在收到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及時將申請數

據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并聯合區殘聯、區住建局、區監察局、區財政局、

區人社局、區民政局、區公安局、區司法局、區房產住宅局進行審查,將復審結

果反饋給申請人所在社區,并由社區通知申請人。

(四)第一次公示

對初審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社區告知申請人;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

人,在本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結果報區住房保障工作辦

公室。

(五)笫二次公示

第一次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區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審核合格后,

向社會公布,并在雙城區電視臺和區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示,期限為7天。

(六)審批認定

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并登記。

(七)公開選房

1.抽取“資格號”。當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戶數大于推出的房源數量時,進

行抽簽產生廉租戶資格號。取得“資格號”的申請人抽取“房號”;未獲得“資

格號”的申請人,列入輪候對象。

2.抽取“房號”。對取得“資格號”的申請人,先進行抽簽產生順序號,再

按順序號抽取房號。區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按抽中的房號核發《雙城區廉租住房準

租證》(以下簡稱《準租證》)。

3.“資格號”和“房號”的抽筌儀式由區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屆時,邀請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區紀檢委、區監察局、區民政局、區住建

局、區公證處及廉租戶代表到現場監督。

五、相關要求

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區住房保障辦公室簽訂《保障

性住房租賃合同》及《擔保書》,交納租金,辦理康租住房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

間內參加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六、保障面積及租金標準

(一)保障面積:每套廉租住房最低45平方米以上,按實際

面積承租。

(二)租金標準:經區物價主管部門批準,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租金。

七、定期復核

(一)區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根據社區上報情況和群眾舉報情況,定期會同區

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監察局、區房產住宅局、社區等相關部門對廉

租住房配租家庭的人口、住房等情況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二)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作出

取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的決定,向配租家庭發放《雙城區廉租住房終止配租通

知單》,并說明理由,由區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1.已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家庭的。

2.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和用途的。

3.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4.尢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后住的。

5.連續3個月或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未交納房租的。

6.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三)停止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在2個月內將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區住房保

障工作辦公室,并結清相關費用;逾期不退回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將處理

結果向社會公布,計入不良信用檔案,5年內不允許該家庭申請廉租住房。

八、組織機構

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區政府決定,成立雙城區廉租住房分配審核領導

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副組長:劉志成(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

劉洪濤(區民政局局長)

劉福芹(區殘聯理事長)

朱喜奎(雙城鎮政府鎮長)

李貴軍(區紀檢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

李清林(區人社局局長)

陸明久(區住建局負責人)

張志強(區財政局局長)

張文德(區司法局局長)

趙鳳海(區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局局長)

各社區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和推進落實廉租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九、法律責任

(一)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

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對其給予警告。

(二)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

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備案,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取消其登記資格;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

按市場價格補交承租該保障住房期間的房租。

(三)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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