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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知識點:互聯網基金的概念和特征主講教師:曹文芳廣義的互聯網基金:泛指基金公司借助互聯網平臺進行基金網絡銷售,是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基金銷售。狹義的互聯網基金:是指基金公司通過將基金銷售平臺直接內嵌至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方式進行直銷的理財產品。并未產生新型的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只是改變了傳統基金產品的銷售渠道。如百度理財、基金淘寶店。

新型的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如余額寶、Paypal基金。(一)互聯網基金的概念滿足了新興客戶群體特殊的投資需求03更好的客戶體驗04互聯網平臺與基金公司高度融合02操作方便快捷01Option01Option02Option03Option04(二)互聯網基金的特征1.從互聯網銷售渠道分析:風險低互聯網基金多是貨幣基金,大部分投資于銀行協議存款、票據市場,風險較低。01流動性強互聯網基金的流動性遠遠高于傳統基金,資金隨時可以轉出用于網上購物或提現。02投資門檻低互聯網的便捷、低成本和龐大的客戶群體催生了互聯網基金的低門檻,甚至1元人民幣也可以購買理財產品。03投資分紅免稅多數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天天按復利計算,每日都有利息收入,而銀行存款只是單利,且分紅免收個人所得稅。04(二)互聯網基金的特征2.從基金產品角度分析:知識點:互聯網基金的業務模式主講教師:曹文芳1.流量導入模式即百度理財的網絡平臺引流模式。百度金融以APP和“輕應用”構建豐富多彩的消費場景和應用場景,將APP用戶轉變為百度錢包的用戶,建立一體化的賬戶體系;在百度錢包的幫助下,通過金融產品實現沉淀資金的引流,形成一站式的移動服務閉環。前兩種業務模式只是改變了傳統基金產品的銷售渠道,通過第三方理財機構進行網上直銷,是互聯網技術時代的產物,并未產生新型的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2.基金超市將發行的開放式基金匯聚在一起,由投資者根據需要自由選擇,并對其提供投資指導服務的場所。它有助于為客戶提供及時的投資信息和服務,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投資者在資產保值增值、價值組合、風險控制等方面的金融需求。

3.直銷嵌入模式基金公司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直接對接設立的基金理財產品,通過將基金銷售平臺內嵌至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方式進行基金直銷,其本質是新型互聯網基金商業模式。二、互聯網基金的業務模式后一種業務模式形成新型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圖1互聯網基金業務模式圖直銷嵌入式基金實際是基金公司、電商平臺、第三方支付機構與計算機技術支持的四位一體的有機體(見圖1)。知識點:互聯網基金的主體法律關系主講教師:曹文芳SWOT1.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與收益分配2.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銀行:為貨幣基金提供獨立資金賬戶、保管資金財產和辦理清算交割服務3.第三方支付平臺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龐大的用戶資源和低成本廣告推銷,同時收取服務費4.基金投資人基金持有人:參與投資、享受利益分配三、互聯網基金的主體法律關系(一)互聯網基金法律關系的主體3.第三方支付平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4.第三方支付平臺與基金投資人之間的保管合同關系和委托代理關系1.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三者之間形成的信托法律關系.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的特殊共同受托關系.三、互聯網基金的主體法律關系(二)互聯網基金主體法律關系知識點:互聯網基金的業務風險主講教師:曹文芳互聯網基金不但面臨著傳統基金本來具有的風險,還面臨由互聯網信息技術引起的技術風險、由互聯網基金運行機制引起的流動性風險、由虛擬金融服務引起的業務風險以及由法律法規滯后引起的法律風險等。1.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一般是指基金產品的發售方在基金到期時無力償還本金和利息所產生的風險。2.利率風險當基金投資于金融工具時,如果市場利率發生波動,貨幣市場基金的收益狀況必然受到市場利率波動的影響,這會給投資者帶來收益的不確定性。3.市場風險貨幣市場基金主要投資于債券市場、票據市場、銀行協議存款等。這些投資對象的運營情況受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較大,加之我國逐步實行產業結構升級,經濟運行的宏觀背景不排除下行的可能,這更加劇了基金投資的市場風險。四、互聯網基金的業務風險(一)與傳統基金的共同風險互聯網基金大多采用嵌入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直銷的模式,資金來源與支付平臺的資金流量密切相關。特別是巨額贖回背后蘊含巨大的流動性風險,甚至導致整個金融系統陷入流動性困境中。1我國尚無互聯網金融機構監管方面的法律出臺,監管主體、職責和標準尚不明確。此外,互聯網基金客戶將大量資金存儲于銀行之外的基金賬戶中,給央行宏觀貨幣政策調控帶來挑戰。2我國互聯網安全技術的應用缺乏統一標準,金融系統平臺配套措施跟不上,系統維護、技術保障、應急管理等投入不足,抵御黑客攻擊和防范突發事件能力較差。3互聯網基金賬戶的授權使用、互聯網基金的風險管理系統、從事互聯網基金業務的機構與客戶的信息交流等,這些系統的設計缺陷都有可能引發互聯網基金的操作風險。41.流動性風險2.法律風險3.技術風險4.操作風險四、互聯網基金的業務風險(二)互聯網基金自身的特有風險知識點:我國互聯網基金監管核心法規主講教師:曹文芳互聯網基金的經營模式是依托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傳統基金行業進行對接,我國對于互聯網貨幣基金的監管也是從這兩個方面進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監管機構,而互聯網基金作為證券投資基金之一則是由證監會進行監管。我國互聯網基金監管核心法規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序號時間頒布部門具體名稱所屬領域12004年8月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2200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電子商務32005年4月電子商務協會《網上交易平臺組織自律規范》網絡交易42005年6月央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網絡支付52005年10月央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網絡支付62007年3月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網絡交易72007年12月商務部《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的發展意見》電子商務82008年4月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網絡購物服務規范》電子商務92009年11月商務部《關于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電子商務102010年6月國家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網絡交易112010年6月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管理服務辦法》第三方支付122010年12月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方支付132013年6月央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第三方支付2004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是我國首部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了電子簽名與傳統現實中的手寫簽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從技術方面承認了電子交易的合法性,并為電子商務交易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認可的解決途徑。

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法律《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在2005年6月發布公告向社會征集意見的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第一次提出了支付清算組織的概念,將支付清算組織定義為向參與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換和計算的法人組織,同時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為支付清算監管機構,并對支付清算組織的設立、經營范圍、監督管理、終止、處罰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法律2010年頒布的《支付服務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是我國首部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系統性立法,為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監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明確規定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質。第三方支付機構主要從事的是通過互聯網為收款人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業務,《支付服務辦法》明確將提供此類支付服務的機構認定為非金融機構。第二,設定了第三方支付的市場準入條件。該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向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得批準之后才能夠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第三,確定了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督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制度包括備案、消費者權益保護、備付金管理、接受監管機構檢查、風險控制和反洗錢等方面。第四,對不履行監管職責的監管人員和違反監管制度的機構設定了相應處罰。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法律證監會是我國貨幣市場基金的主要監管機構,其頒布的涉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法律法規數量眾多。基金監管核心法規名錄: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4.《網上基金銷售信息系統技術指引》5.《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7.《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8.《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9.《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10.《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11.《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電子簽名合同操作指引(試行)》13.《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14.《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5.《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6.《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與轉讓業務指引(試行)》1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18.《資產管理行業“互聯網+”行動計劃》19.《關于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20.《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21.《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新《基金法》強化了證監會的行政監管職責,明確了基金市場禁入制度。在違反監管的處罰方面,新《基金法》不僅大幅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而且進一步健全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有機銜接與無縫對接機制,對于違反新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基金法》夯實了行業自律機制。第10條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成立基金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200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是我國基金行業的基礎性法律規范,2012年《基金法》進行了修改。從互聯網基金的監管角度看,新《基金法》的制度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法律在基金管理方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是2004年證監會制定的規范基金行業運作流程的法規,2012年證監會發布證監會令79號對其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從基金的募集、申購、贖回、投資和收益等幾個方面對基金運作進行監管,其中明確規定僅用于投資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2013年9月24日《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由證監會公布,2014年1月正式施行。該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月從基金管理費中提取不低于10%的風險準備金,托管人應當按月從托管費收入中計提不低于2.5%的風險準備金。這些風險準備金主要是用來彌補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入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操作錯誤或因技術故障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用途。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法律知識點:行業自律和其他法規主講教師:曹文芳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互聯網基監管必須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的作用。目前,國務院已批準成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建立的國家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印發《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針對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頂層制度設計,《指導意見》提出,對于互聯網金融監管將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同時在監管職責方面,進行了“一行三會”的明確劃分人民銀行負責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在內的網絡借貸以及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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