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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年協議法司法解釋:供用電、水、氣、熱力協議

本章共九條,對供用電協議概念、內容和推行地點、供用電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供用水、氣、熱力協議參考適用等內容作出了要求。

百七十六條供用電協議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協議。

【釋義】本條是對供用電協議概念要求。

供用電協議是供電人與用電人簽訂,由供電人供給電力、用電人使用該電力并支付電費協議。

供用電協議是一個常見民事協議。協議標,是一個特殊商品“電”,因為其含有客觀物質性并能為大家所使用,所以屬于民法上“物”一個。供電人將自己全部電力供給給用電人使用,用電人支付一定數額價款,雙方當事人之間關系實際上是一個買賣關系。所以,供用電協議本質上屬于一個特殊類型買賣協議。

供用電協議含有以下法律特征:

1.協議主體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非法人單位。其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作為供電人。受供電企業委托供電營業網點、營業所不含有權利能力,不能以自己名義簽署協議,所以不是供電人。用電人范圍非常廣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她組織等,都有資格成為供用電協議用電人,簽訂供用電協議。

2.協議標是一個無形物質——電力,即使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3.供用電協議屬于連續供給協議。因為電力供給與使用是連續,所以協議推行方法處于一個連續狀態。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應該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止;用電人在協議約定時間內,享受連續用電權利。

4.供用電協議通常根據格式條款簽訂。電力事業是含有社會公益性公用事業,關系整個社會公共安全,電力這種特殊商品本身又含有網絡性和天然壟斷性,這就使供電企業對電力供給及電網管理含有一定壟斷性。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多個用電人簽訂協議而預先確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根據格式條款簽訂協議。用電人對該格式條款僅有同意或不一樣意權利,而不能更改其內容。對供用電方法有特殊要求用電人,可采取非格式條款簽訂協議。

5.電力價格實施統一定價標準。《中國電力法》第三十五條要求:“電價實施統一政策,統一定價標準,分級管理。”供電企業向用電人供給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國家相關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訂電價。供電企業應該根據國家核準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統計,向用電人收取電費。供電企業不得私自變更電價。這么,就有效地避免了供電企業利用其對電力供給壟斷地位,向用電人收取過高電價,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用電人正當權益。

6.供用電協議為諾成、雙務、有償協議。供用電協議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起成立生效,而不以電力實際供給為協議生效要件,所以供用電協議屬于諾成性協議。供用電雙方都享受一定權利,負擔一定義務,雙方權利義務含有對應性,所以供用電協議為雙務協議。用電人使用電力須支付電費,供電人取得電費須供給電力,所以供用電協議為有償協議。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供用電雙方簽署供用電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協議約定并依據市場規律供給與使用電力,是十分必需。

供用電協議屬于一個連續供給協議。因為電力供給連續性,協議推行方法呈連續狀態。供電人在發、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負有連續向用電人供電義務;用電人在協議約定時間內,享受連續用電權利。

電力事業是一項關系國計民生公用事業,供用電協議作為一個民事協議,中國已經有法律對這種協議作出了要求。1981年頒布經濟協議法對供用電協議關鍵條款、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要求,但因為當初中國電力事業發展水平不高,電力短缺、供不應求現象嚴重,電力屬于國家計劃產品,供用電協議在一些方面表現了計劃經濟特點。1995年電力法對供用電協議作了較為詳盡要求。近幾年,伴隨中國電力工業發展,電力供給擔心情況趨于緩解,部分地域已由原來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過去是用戶害怕供電不足,現在是供電企業期望與用戶簽訂協議,擔心用戶不按約定用足電量。同時,供用電開始市場化,供電企業須向電廠購置電力,再提供給用戶。伴隨電力短缺情況逐步改善,協議關系也發生了一定改變。本章從這一現實出發,本著協議自由標準,把供用電雙方作為平等民事主體,著重從當事人協議關系角度,對供用電協議相關內容、供用電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作出要求,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

百七十七條供用電協議內容包含供電方法、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法,電價、電費結算方法,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等條款。

【釋義】本條是相關供用電協議內容要求。

供用電協議是供電人與用電人就電力供給與使用以及電費支付簽訂協議。依據本條要求,供用電協議包含以下內容:

1.供電方法、質量和時間。供電方法,是指供電人以何種方法向用電人供電,包含主供電源、備用電源、保安電源供電方法以及委托轉供電等內容。供電企業對申請用電用戶提供供電方法,應從供用電安全、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出發,依據國家相關要求、電網計劃、用電需求以及當地供電條件等原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與用戶協商確定。供電質量,是指供電頻率、電壓和供電可靠性三項指標。頻率質量,是以頻率許可偏差來衡量;電壓質量,是以電壓閃變、偏離額定值幅度和電壓正弦波畸變程度衡量;供電可靠性,是以供電企業對用戶停電時間及次數來衡量。用電時間,是指用電人有權使用電力起止時間。雙方應在協議中具體要求用電時間。要求用電時間目在于確保合理用電和安全用電,避免同一時間用電人集中用電,造成高峰時間供電設施因負荷過大而發生斷電、停電事故,同時也能夠預防低谷負荷過低而造成電力浪費。近幾年,伴隨中國電力事業快速發展,電力供給擔心情況已趨于緩解,對用電時間限制將逐步放寬。

2.用電容量、地址和性質。用電容量是指供電人認定用電人受電設備總容量,以千瓦表示。用電地址是指用電人使用電力地址。用電性質包含用電人行業分類和用電分類,行業用電分類依據GB4754—8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要求,分為農業、工業、建筑業等七大類和城鎮居民生活用電。用電分類根據電價表中分類方法,包含大工業用電、非普工業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商業用電、居民生活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躉售用電和其她用電。

3.計量方法和電價、電費結算方法。計量方法,是指供電人怎樣記算用電人使用電量。供電企業應在用戶每一個受電點內按不一樣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是一個統計用戶使用電力電量多少專用度量衡器,它統計作為向用電人計算電費依據。用電計量方法采取高壓側計量或低壓側計量。電價即電網銷售電價,是指供電企業向用電人供給電力價格。電價實施國家統一定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國家相關物價部門核準。電費是電力資源實現商品交換貨幣形式。供電企業應該根據國家核準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統計,向用電人計收電費;用戶應該根據國家核準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統計,按時交納電費。為預防電費拖欠,雙方當事人能夠在協議中約定電價、電費結算方法。雙方可采取下列結算方法:收取電費確保金;采取預付電費制;有帳務往來,可商訂價款互抵協議;提倡采取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法;由供、用、銀行三方商簽每個月電費有期劃撥協議;其她有效方法。

4.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在供用電協議中,雙方應該協商確定供電設施運行管理責任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于供電人,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于用電人,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供電人、用電人分管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

供用電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除前四項協議應該含有條款外,當事人還能夠在協商一致情況下在協議中約定其她認為需要事項,如協議使用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本法對于協議內容要求是提倡性和指導性,而不是強制性。假如供用電協議沒有完全含有法律要求內容,不影響協議效力。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要求,供用電協議生效后,當事人就協議一些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能夠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協議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假如仍不能確定,當事人應該根據本法第六十二條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相關要求辦理。

百七十八條供用電協議推行地點,根據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為推行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供用電協議推行地點要求。

協議推行地點,是協議關鍵條款之一,是指當事人雙方行使其權利、推行其義務地點。推行地點往往是確定驗收地點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依據,也是確定標物全部權是否轉移依據。本條中“供用電協議推行地點”,具體是指供電人將電力全部權轉移于用電人轉移點。依據協議自由標準,供用電雙方能夠在供用電協議中約定該推行地點,供用電協議約定了推行地點,供電人應該根據該約定推行供電義務。

假如供用電雙方對推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為推行地點。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要求,當事人對協議推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能夠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協議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假如仍不能確定,應該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要求,即:給付貨幣,在接收貨幣一方全部地推行;交付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推行;其她標,在推行義務一方所在地推行。不過,因為電力系統含有網絡性,供電人與用電人由網絡相聯結,電力生產、供給與使用同時完成,且含有連續性,這就使供用電協議推行地點含有一定特殊性,極難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要求。長久以來,尤其是近十多年來,在電力供給與使用過程中,因為用電人參與電力設施投資建設,電力設施投資多元化已呈發展趨勢,供用電雙方依據這一特殊性,在實踐中形成并確定了以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作為協議推行地點。據此,本條要求:“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為推行地點。”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是劃分供電設施全部權歸屬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歸供電人全部,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歸用電人全部。在用電人為單位時,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通常為該單位變電設備個磁瓶或開關;在用電人為散用戶時,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通常為進戶墻個接收點。上述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為供用電協議推行地點。

以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作為供用電協議推行地點,對于推行供用電協議、確定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含相關鍵作用。供用電雙方應該依據供電設施產權歸屬,負擔供電設施安裝、維護、檢修和管理責任。

百七十九條供電人應該根據國家要求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根據國家要求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供電人安全供電義務及其違約責任要求。

本條強調供電人應該正確地推行供用電協議約定義務,根據國家要求供電質量標準和協議約定安全供電。《供電營業規則》對供電質量標準作了要求: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頻率許可偏差為:電網裝機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為正負0.2赫茲;電網裝機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為正負0.5赫茲。在電力系統非正常情況下,供電頻率許可偏差不應超出正負1赫茲。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企業供到用戶受電端供電電壓許可偏差為: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電壓正、負偏差絕對值之和不超出額定值10%;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電,為額定值正負7%;220伏單相供電,為額定值正7%、負10%。在電力系統非正常情況下,用戶受電端電壓許可偏差不應超出額定值正負10%。用戶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要求標按時,其受電端電壓偏差不受此限制。上述供電質量標準是衡量供電質量和安全關鍵指標,供電人只有根據國家要求供電質量標準供電,才能確保供電安全,維護用電人正當權益。這里“安全供電”,是指根據國家相關安全供電規章制度供給電力,電壓要穩定,頻率要達成標準,輸電線路要安全通暢等。

除根據國家要求標準外,供電人還應該根據協議約定供電。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協議依法成立后,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該根據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推行義務,即協議必需遵守標準。本法第八條要求:“依法成立協議,對當事人含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根據約定推行自己義務,不得私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在供用電協議中,根據約定供電,具體是指根據供用電協議約定數量、質量、時間和方法等要求供電。

本條對供電人違約責任作出了要求:供電人未根據國家要求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只要違反協議,就應負擔責任,這一要求精神和協議法總則違約責任一章通常要求是一致。本法百零七條要求:“當事人一方不推行協議義務或者推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應該負擔繼續推行、采取補救方法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方負擔違約責任,僅以其不推行協議或者推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為要件。電力法也有類似要求,該法第五十九條要求:“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應該依法負擔賠償責任。”據此,只要供電人沒有根據國家要求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并造成用電人損失,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是指供電人就其違約行為賠償給用電人所造成損失,損失包含直接損失,也包含協議推行后能夠取得利益,但不得超出供電人簽訂協議時預見到或者應該預見到因違反協議可能造成損失。

百八十條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止供電時,應該根據國家相關要求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止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供電人因故中止供電時通知義務要求。

供用電協議是一個連續供給協議,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應該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止,不然應該負擔違約責任。這是供電人連續供電義務。不過在一些法定情形下,供電人能夠中止供電,依據本條和電力法第二十九條要求,這些情形包含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供電設施檢修”,包含供電設施計劃檢修和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是指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一個地域中一部分地域、部分用戶、用電大戶部分用電設施中止供電,使其用電總量降低一個方法行為;“用戶違法用電”,包含違章用電、竊電、超計劃用電、不安全用電以及其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用電行為。供電人在上述情形下中止供電,不負擔違約責任,但前提是應該根據國家相關要求事先通知用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停電,供電企業應該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停電,供電企業應該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關鍵用戶;因發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該根據事先確定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者限電。但限電序位應事前公告用戶。引發停電或者限電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該立刻恢復供電。

假如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中止供電,供電企業沒有根據國家相關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比如碰到計劃檢修時,沒有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依法限電時,沒有根據事先確定限電序位進行限電,所以給用電人造成損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百八十一條因自然災難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該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立刻搶修。未立刻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因自然災難等原因斷電時供電人搶修義務要求。

本條中“自然災難等原因”,關鍵是指不可抗力原因。中國法律要求不可抗力為協議免責事由。民法通則百零七條要求,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協議或者造成她人損害,不負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要求除外。本法百一十七條要求:“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協議,依據不可抗力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去責任,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而且不能克服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獨立于人行為之外、不受當事人意志所支配。不可抗力包含一些自然現象和一些社會現象。本條所指自然災難等原因,關鍵包含:自然原因造成事故損害,如風、雪、霜、霧、空氣污染等造成斷電。部分不能預見、又不可避免外力破壞,如鳥害。

即使不可抗力是協議免責事由,但在不可抗力發生以后,當事人仍應以老實善意態度去努力克服,以程度地降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損失。這是協議老實信用標準要求。所以,因自然災難等原因斷電后,供電人應該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立刻搶修,盡早恢復供電,降低用電人因斷電所造成損失。假如供電人沒有立刻搶修,給用電人造成損失,供電人應該就沒有立刻搶修而給用電人造成損失部分負擔賠償責任。

供電人是否盡到了立刻搶修義務,應以國家相關要求為標準。

百八十二條用電人應該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當事人約定立刻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應該根據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供電人能夠根據國家要求程序中止供電。

【釋義】本條是對用電人交付電費義務和逾期交付電費違約責任要求。

供用電協議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給電力,用電人支付電費協議。供用電協議實際上是一個特殊買賣協議,即用電人向供電人購置電力以供使用,同時向供電人支付該電力價款,雙方買賣標物是電力。在供用電協議中,支付價款是用電人關鍵義務。電力價款即電費,是電力資源實現其商品價值貨幣形式,是供電人出賣電力對價,用電人只有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雙方當事人約定推行交付電費義務,才能實現電力商品價值,完成一次電力資源買賣過程。

用電人根據國家相關要求交付電費,關鍵是根據相關電力供給與使使用方法律法規要求推行交費義務。電力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要求,用戶應該根據國家核準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統計,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推行職責,應該提供方便。電力供給與使用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要求,用戶應該根據國家同意電價,并根據要求期限、方法或者協議約定措施,交付電費。用電人根據約定交付電費,關鍵是根據約定電費結算方法、交付期限等推行交費義務。

用電人在協議約定時限內未交付電費,應該負擔拖延支付違約責任。假如供用電雙方就拖延交付電費約定了違約金,則用電人應該根據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作為一個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在一方違約時生效獨立于推行行為之外金錢給付,約定違約金關鍵在于賠償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所造成損失。相關電力供給與使用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拖延支付違約金作出了要求。電力供給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要求,用戶逾期未交付電費,供電企業能夠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根據電費總額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具體百分比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協議中約定。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要求,用戶在供電企業要求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負擔電費滯納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要求計算:

1.居民用戶每日按欠費總額千分之一計算;

2.其她用戶:

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干分之二計算;

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干分之三計算。

現在,供用電協議多采取格式條款簽訂,供用電雙方通常根據上述要求約定拖延支付違約金。

伴隨電力供給逐步市場化和利用非格式條款簽訂供用電協議現象大量增加,雙方當事人可能沒有預先約定違約金,在這種情況下,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應該支付電費逾期利息,以賠償供電人因不能按期收回電費所受損失。逾期利息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此逾期利息應只含有賠償性。

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供電人能夠中止供電。供用電協議是一個連續供給協議,供電人根據約定向用電人連續供給電力,用電人按期支付電費,所以屬于雙務協議。假如供電人供給了電力,用電人不交付電費,供電人為保護自己正當利益,就能夠拒絕繼續供電。但中止供電前,供電人負有催告義務,并應給用電人一個合理期限以作準備,這是協議老實信用標準要求。該期限具體時間,視具體情形而定。另外,供電人中止供電,應該嚴格根據國家要求程序辦理。用電人交付電費和違約金后,供電人應該立刻恢復供電。

百八十三條用電人應該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當事人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當事人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用電人安全用電義務及其違約責任要求。

供用電協議一經成立,就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用電人應該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協議約定安全用電。這是因為,即使供用電協議是供用電雙方就電力供給與使用簽訂買賣協議,但它與通常買賣協議不一樣,通常買賣協議在標物交付后,買受人取得該標物全部權,能夠對其任意處分,出賣人無權干涉,國家也沒有必需對該物使用作出要求。電力供給與使用則不一樣,因為電力系統含有網絡性,電力生產、供給和使用由網絡聯結,相互影響,而且同時完成,任何一個用戶能否安全、合理地使用電力,都將關系到電力運行安全,關系到千千萬萬用戶用電安全,關系到整個社會公共安全,任何一個違章、違約用電行為,都可能造成人身和財產重大損害。所以,不僅雙方當事人有必需在供用電協議中對怎樣安全、合理地使用電力作出約定,而且應該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安全用電。

用電人未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當事人約定安全用電,關鍵是指用電人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行為,即違章用電行為。所謂違章用電,是指用電人在用電過程中實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中相關安全用電強制性要求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對違章用電作了嚴禁性要求。電力法第三十二條要求,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依據電力供給與使用條例要求,違章用電行為包含: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私自超出協議約定容量用電;私自超出計劃分配用電指標;私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電力設備,或者私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電力設備;私自遷移、更動或者私自操作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用戶受電設備;未經供電企業許可,私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私自并網。

用電人違章用電,應該負擔一定法律責任,相關電力供給與使使用方法律法規對違章用電法律責任作出了要求。電力法第六十五條要求,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更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更正,能夠中止供電,能夠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電力供給與使用條例第四十條要求,違章用電,供電企業能夠依據違章事實和造成后果追繳電費,并根據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要求加收電費和國家要求其她費用;情節嚴重,能夠根據國家要求程序停止供電。以上要求,多是從行政管理角度出發,給予行政處罰。從協議關系考慮,違章用電屬于違約用電行為,用電人違章用電,應該負擔違約責任,包含采取補救方法、支付違約金、供電人中止供電等,造成供電人損失,應該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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