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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GB/T39559(所有部分)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運營監測技術規范GB50156—2021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91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范CJJ/T202—2013城市軌道交通結構安全保護技術規范CJJ/T289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結構養護技術標準2[來源:CJJ/T202—2013,2.0.8,有修改][來源:CJJ/T202—2013,2.0.12,有修改]a)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m內;b)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以及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邊線外側30m內;c)其他結構外邊線外側10m內;d)過海、過湖、過河等水域的隧道及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100m內;e)遇特殊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特殊的外部作業時,適當擴大保護區范圍。b)地面、高架車站和區間結構;c)出入口、風亭、冷卻塔、聯絡通道、車輛基地、控制中心、變電所、電纜通道等建(構)筑4.3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應設置保護區標志。44外部作業實施前,應掌握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狀況和保護4.5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保護應對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進行安全巡查,可采用多種巡查手段相46在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周邊進行外部作業時,應制定外部作業專項設計、施工方案、既有結構4.7擬建建(構)筑物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凈距控制值應根據線路特征、運營要求、工程及水48與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及高架區間交叉或并行的其他新建設施應采4.9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管道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凈距控制值應按照GB50183—2004中第4章規定,綜合考慮其防火、防爆、防腐的安全保護要求后確定;金屬材質的管道應采取雜散電流4.10汽車加油加氣站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凈距控制值應按照GB50156—2021中第4章確定。35.1.1外部作業影響等級應根據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外部作業與既有結構的空間關系、既有結構類型及現狀、外部作業特點等進行判定。5.1.2外部作業影響等級應按表1進行判定,其中接近程度和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應按附錄A確表1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的判定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強烈影響區(A)一級二級顯著影響區(B)一級二級一般影響區(C)一級二級四級較小影響區(D)二級四級-5.1.3特殊情況下外部作業影響等級按下列要求調整:a)當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處于復雜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或存在地質災害的情況時,影響等級應提高一級,且不宜低于一級;b)當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所處的圍巖級別為I~Ⅲ級時,影響等級可降低一級;圍巖級別為VI級的軟土地區時,影響等級應提高一級,特級時不再提高。圍巖級別應按照TB10003—2016中4.3的規定執行;c)對于采取降水措施的外部作業工程,影響等級應提高一級。5.1.4外部作業為道路、管線及綠化等工程時,滿足表2條件的可判定為簡易工程。簡易工程不再進行影響等級判定。表2簡易工程判定條件外部作業類型管底埋深開挖寬度/開挖范圍控制原則有無支護結構施工不影響下伏既有結構無需對道路軟基進行處理或路基回新建管線明挖法不影響下伏既有結構無下穿既有高架結構管線工程除外一一程不影響下伏既有結構無不影響下伏既有結構無高架結構下方作業的工程除外5.1.5對不滿足表2判定條件的道路、管線及綠化工程等外部作業,若施工作業面與既有結構外邊線外側相對凈距不小于10m,經現場確認對既有結構無影響后,可判定為簡易工程。52安全控制指標5.2.1既有結構安全控制指標包括:位移、差異沉降、相對收斂、變形曲率半徑、變形相對曲率、結構裂縫、管片接縫張開量、附加荷載、振動速度等。5.2.2既有結構安全控制指標應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類型及狀態、運營安全要求、外部作業特點及GB50157相關規定綜合確定。5.2.3由外部作業引起的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綜合影響應按照表3~表8的要求進行控制,且不4水平位移豎向位移結構外壁附加荷載隧道變形曲率半徑隧道變形相對曲率水平位移豎向位移結構外壁附加荷載軌向高差(矢度值)56.1.1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現狀調查應針對外部作業影響范圍內的既有結構現狀病害、6.1.2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外部作業應根據既有結構的現狀調查和6.2.1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現狀調查包括工前調查、過6.2.2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現狀調查的范圍宜按B.1確定。6.2.3外部作業實施前應開展工前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收集既有結構累計變形數據、加固及前期外部作業擾動記錄等資料,現場調查既有結構的滲漏水、開裂、剝離、掉塊、傾斜等病害情況。a)既有結構監測數據達到或超過控制值的60%;6.2.5工后調查應在外部作業完成且監測6.3.1工前調查、過程調查及工后調查發現的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現狀病害或新增病害達到表9規既有結構檢測開展條件結構裂縫狀態滲漏水使得道床狀態惡化,鋼軌腐蝕;結構濕跡、滲水及排水不6.3.2既有結構檢測的技術要求應滿足GB/T39559(所有部分)和CJJ/T289。6.4.1安全評估應包括外部作業影響預評估、外部作業施6.4.4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存在時空相近的多項外部作6.4.5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計算分析應與外部作業施6.4.6若既有結構存在較大變形、嚴重病災或經過維修加固等情況,安全控制值應根據現狀調查和檢66.4.7外部作業實施過程中,若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監測預警等級達到橙色預警,應暫停外部作6.4.8若外部作業實施過程中發生設計、施工方案變更,應重新評估對既有結構安全的影6.4.9外部作業實施完成后,若既有結構監測結果超過控制值或發生嚴重病害,應開展外部作業影響7.1.1外部作業不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安7.1.2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的外部作業實施前,應根據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外部7.1.3外部作業的專項設計、施工方案及既有結構安全防護方案,應綜合分析外部作業施工階段及運業引起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破壞對既有結構產生的間接不利影響。7.1.4外部作業施工前,應在施工現場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邊界進行標識。7.1.5外部作業使用的坐標系統應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坐標系統統一協7.1.6當外部作業采用爆破工藝時,爆破時間不應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高峰期進行。爆破前應進行試7.1.7外部作業鄰近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或高架結構時,機械設備站位及作業范圍應與既有結構保持安7.1.8外部作業應分析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對其產生的環境影響,并做好相關控制措施。7.2.1基坑工程設計應綜合分析清障、施工通道、材料堆場、施工超載、地層加固、降水、土(石)7.2.2當基坑工程的影響等級為特級、一級時,基坑支護設計應選擇整體穩定性好、結構剛度較大、7.2.3對于沿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方向邊長較長或面積較大的基坑工程,宜結合工程地質7.2.4基坑支護結構、地基加固、樁基礎、抗浮結構等應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保持安7.2.5基坑支護結構、止水帷幕、地層加固及肥槽回填等施工應選擇對環境影響小的設備7.2.6施工場地布置設計時,應綜合分析臨時建筑、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材料堆場、塔吊a)基坑支護結構施工前,應對支護結構施工區域內的地下障礙物、管線等進行詳細的探摸。存在地下障礙物時,應進行清除,并制定專項清障方案。需對地下障礙物進行破(切)除的,c)地層加固應先施工鄰近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側,后施工遠離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側,沿基坑邊宜采用分段施工,并宜結合信息化手段動態調7.2.8當基坑工程的影響等級為特級、一級時,鄰近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側肥槽應采用素混凝土或77.3.1明挖法隧道工程的相關要求可按照7.2執行。7.3.2穿越或并行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工程,其設計、施工方案應綜合分析工程地質與水文7.3.3隧道工程宜優先從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上部采用大半徑、大交角穿越,并應避開既有結構的7.3.4隧道工程上跨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應分析地層卸載的影響,并預留配重材料堆放條件,采7.3.5隧道工程下穿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其結構安全性、耐久性等不宜低于所下穿的城市軌道7.3.6隧道工程穿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應a)隧道掘進設備應綜合分析工程及水文地質條件、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類型及現狀等因素b)并行隧道最小凈距不宜小于1.0b(b為外部作業隧道的毛洞跨度),穿越隧道最小凈距不宜小于0.5b;d)盾構法穿越時應嚴格控制同步注漿質量、注漿量和注漿壓力,并及時進行二次注漿,保證空a)頂管機穿越時嚴格控制減摩泥漿b)頂管機頂進結束后,對穿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處的隧道進行漿液固化,并遵循“多點、a)隧道工程采用復合式襯砌,初期支護的強度和剛度能夠承受施工期間的全部荷載,并能有效b)優先選用振動較小的開挖方式,振動速度控制指標滿足5.2.3規定。7.4.1地基基礎工程的設計應分析施工階段及正常使用階段附加應力及變形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7.4.2淺基礎設計時,應加強條形基礎剛度或采用十字交叉條形基礎,宜采用筏板基礎。7.4.3樁基礎設計應分析施工階段、正常使用階段承臺側面及底部附加應力、樁側摩阻力和樁端阻力7.4.5樁基礎宜優先選用非擠土樁。當采用擠土或半擠土樁時,應采用低擾動沉樁工藝,a)距離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較近且存在不良地質時,可采取埋設全護筒、增加泥漿比重、地b)當樁身位于硬巖地層,樁基成孔應采用對環境影響小的成孔工藝及參數,降低振動、噪聲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及運營的不利影響。振動速度控制指標應滿足5.2.3規定。8沖)密等地基處理工藝。7.4.8當采用攪拌樁、旋噴樁等地基加固工藝時,應選取試驗段評估地基加固效果及對城市軌道7.5.1道路工程設計與施工應綜合分析開挖卸載、加載、施b)道路工程的標高設置應滿足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抗浮要求;c)道路施工不宜采用振動碾壓。確需采用振動碾壓施工的,應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進行振動速度監測,振動速度控制指標應滿足5.2.3規定;d)道路工程下穿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結構時,應根據橋下凈空條件選擇施工車輛及機械設備,并e)道路工程下穿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結構或鄰近城市軌道交通隧道時,應設置永久防護、防撞設f)道路工程路基處理應按照7.4執行。b)橋梁工程上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或高架結構時,滿足城市軌道交通行車限界要求,豎向凈空c)橋梁工程上跨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結構時,橋梁基礎選型以轉移或分散基礎荷載為原則。橋梁上部結構施工分析主梁架設臨時支座附加應力、車輛及吊裝設備荷載對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結e)橋梁工程淺基礎、樁基礎按照7.4執行;承臺基坑按照7.2執行。7.6.1管線工程采用明挖法敷設時,設計與施工應按照7.2執行;采用盾構法、頂管法施工時,設計與施工應按照7.3執行。a)穿越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時,管線設計軌跡與既有結構凈距不宜小于6m;b)應嚴格控制導向鉆孔軸線,宜使用有線測量導向控制系統實施導向孔鉆進;7.7.1連通工程應滿足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建筑功能和安全性需求,7.7.2與城市軌道交通連接處結構的破除、改造、防水、基坑支護等均應進行專項設計,且應采取對7.7.3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連接處開口部位應設置固定式防洪防澇擋墻或臨時防洪防澇措施,設7.7.4新建結構的防洪防澇設防能力形成之前,不應破除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與其連通。97.8.1鉆探孔距離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外邊線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0m。7.8.2鉆探工程實施前,應對鉆探孔進行孔位復核,鉆探孔位置不應擅自調整、更改。b)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周邊存在深厚砂層、軟土、巖溶及土洞等特殊性地層時,嚴格控制地c)地下水控制工程施工前預測潛水水位變化或承壓水頭變化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附加應a)應結合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降水要求、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狀況綜合采用合適的截b)地下水控制工程的作業空間宜形成封閉的截水系統。當遇強透水性的地層,當采用落底式豎向截水帷幕難以形成有效的封閉截水系統時,可采用懸掛式豎向截水帷幕與水平封底隔滲相c)當涉及承壓水時,應優先采用隔斷承壓含水層方案;若難以隔斷承壓含水層,應增加繞流路d)地下水控制工程完成后應對降水井、回灌井等進行有效封堵。a)上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及高架結構時,滿足GB50b)架空電力線路施工臨時防護措施(如封閉網、絕緣桿等)與軌道及接觸網等的凈距滿足城市c)架空電力線路的跨越架體與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邊線投影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小于10m;d)跨越架體搭設及跨越作業在城市軌道交通停運期間實施;大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時,不進行7.10.2園林綠化工程實施符合下列規定:b)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不宜新增大型水體景觀;c)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結構上方的新增綠化種植設計宜以灌木和草本植物為主;若在埋深較淺的81通用要求8.1.1當外部作業影響等級為特級、一級、二級時,應對其影響的城市軌道8.1.4基準點應布設在外部作業影響范圍第7章的相關規定。8.2監測項目8.2.1監測項目應能反映外部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的影響,并應根據外部作業影響等級按照表10的要求確定。監測對象和監測項目外部作業影響等級一級1豎向位移●●●O2●●●△3附屬結構豎向位移●●●O4●●●△5區間(地下段)豎向位移●●●O6●●O△7●●●△8豎向位移●●●O9●●OO區間(地上段)高架●●O△●●●O●●O△●●O△豎向位移●●●O●●●O8.2.2當外部作業產生爆破振動或機械振動時,應對振動影響范圍內的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進行振8.2.3外部作業項目施工期間應做好外部作業項目本體、周邊巖土體和周邊環境的監測。當鄰近城市8.2.4既有結構監測項目的主要監測儀器要求宜按表11的要求確定。監測項目監測項目1豎向位移水準儀:0.3mm/km;全站儀:0.52全站儀:0.5”,1mm+1ppm;傾角計:0.001°3全站儀:0.5”,1mm+1ppm;測距儀48.2.6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代替傳統方法時,應與8.2.4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比對驗證,其監測精度應符合8.1.5相關要求。8.3.1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監測范圍宜按照B.2執行。8.3.2監測點應結合現狀調查檢測情況及安全評估結論,針對既有結構變形和內力的關鍵特征區域及病害區域進行布置,并應符合表12的規定。地下結構曲線段監測斷面的間距應加密布置。監測項目m一級二級、三級1豎向位移238.3.3變形縫張開量、裂縫、橢變、軌道幾何形位監測斷面應根據既有結構特征和外部作業影響特征8.3.4監測點及監測設備不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監測結束后,應及時對結構進行恢復。84監測頻率與周期8.4.1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監測頻率應能系統反映監測對象的重要變化過程及其變化時刻。監測實8.4.2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監測初始值應在測點布設穩定后、外部作業施工前及時采集,應取至少連續測量3次穩定值的平均值作為初始值,并宜考慮歷史變形情況。8.4.3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加密監測,同b)既有結構有異常情況或外部作業有危險事故征兆時。8.4.4外部作業采用爆破或強振動工藝施工時,應同步開展振動速度監測。b)外部作業為隧道工程:二襯結構施工完成、管c)外部作業為道橋和管線工程:路面恢復、橋梁加載完成、管溝回填完成且監測數據穩定。8.5.1監測預警等級應根據結構監測值的大小和變化趨勢,以及其相應的結構安全控制值進行劃分。劃分等級與應對管理措施應符合表13的規定。一監測預警,并采取加密監測點或提高監測頻交通既有結構的監測應暫停外部作業,進行施工過程安全評估工作,各方共同制定相監測比值(G)為監測項目累計實測值/結構安全控制值。8.5.2當監測數據達到預警條件時,應按相91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保護工作宜建設信息化平臺,實現既有結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護工作9.2平臺應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保護工作需求及流程,采用模塊化、可擴展的架構設計,9.3平臺功能宜包含審查管理、巡查管理、監護管理、監測管理及接口管理94平臺應具備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保護數據采集、處理、存儲、分析、展示等功能。9.5平臺應與其他外部系統兼容,數據互通,運行穩定,操作便捷。9.7平臺信息安全應滿足二級等保要求。(規范性)m明挖、蓋挖法接近(Ⅱ)較接近(Ⅲ)不接近(IV)(包括淺埋、深埋礦山法隧道)接近(Ⅱ)較接近(Ⅲ)不接近(IV)(包括淺埋、深埋盾構法隧道)接近(Ⅱ)較接近(Ⅲ)不接近(IV)高架區間接近(Ⅱ)較接近(Ⅲ)不接近(IV)接近(Ⅱ)較接近(Ⅲ)不接近(IV)注1:H為明挖、蓋挖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基坑開挖深度;W為礦山法城市軌道交通既度;D為盾構法或頂管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外徑,圓形頂管結構的外經或矩寬度;B為城市軌道交通既有高架區間結構的承臺或墩基的長邊寬度;L為城市軌道交通既有地面車站結構的邊跨跨度。注2:淺埋、深埋礦山法隧道分別指的是隧道頂埋深小于3.0W和大于3.0W的隧道,淺埋、深的是隧道頂埋深小于3.0D和大于3.0D的隧道。注3:相對凈距指外部作業的結構外邊線與城市軌道交通結構外邊線的最小凈距標引序號說明:1——明挖、蓋挖法既有結構;Ⅲ——較接近;IV——不接近;H——明挖、蓋挖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基坑開挖深度。標引序號說明:1——淺埋礦山法既有結構;I——非常接近;Ⅲ——較接近;IV——不接近;W——礦山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毛洞跨度。標引序號說明:1——深埋礦山法既有結構;I——非常接近;Ⅲ——較接近;IV——不接近;W——礦山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毛洞跨度。標引序號說明:1——淺埋盾構法或頂管法既有結構;I——非常接近;Ⅲ——較接近;IV——不接近;D——盾構法或頂管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外徑,圓形頂管結構的外經或矩形頂管結構的長邊寬度。標引序號說明:1——深埋盾構法或頂管法既有結構;I——非常接近;Ⅲ——較接近;IV——不接近;D——盾構法或頂管法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隧道外徑,圓形頂管結構的外經或矩形頂管結構的長邊寬度。標引序號說明:1——高架區間既有結構;I——非常接近;Ⅲ——較接近;IV——不接近;B——城市軌道交通既有高架區間結構的承臺或墩基的長邊寬度。標引序號說明:1——地面車站既有結構;I——非常接近;Ⅲ——較接近;IV——不接近;L——城市軌道交通既有地面車站結構的邊跨跨度。A.2.1明挖、蓋挖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宜按工程影響分區區域范圍強烈影響區(A)結構正上方及外側0.7h范圍內顯著影響區(B)結構外側0.7h~1.0h?范圍一般影響區(C)結構外側1.0h~2.0h?范圍輕微影響區(D)結構外側2.0h?范圍以外注:h為明挖、蓋挖法外部作業結構底板的埋深。標引序號說明:1——明挖、蓋挖法外部作業;A——強烈影響區;B——顯著影響區;C——一般影響區;D——輕微影響區;h?——明挖、蓋挖法外部作業結構底板的埋深。A.2.2淺埋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宜按表A.3和圖A.9確定。工程影響分區區域范圍強烈影響區(A)隧道正上方及外側0.7h?范圍內顯著影響區(B)隧道外側0.7h?~1.0h?范圍一般影響區(C)隧道外側1.0h?~2.0h?范圍輕微影響區(D)隧道外側2.0h?范圍以外注1:h?為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隧道的底板埋深。注2:本表適用于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的淺埋隧道,隧道頂埋深小于3b(b為隧道毛洞跨度)。標引序號說明:1——淺埋礦山法或盾構法外部作業;A——強烈影響區;B——顯著影響區;C——一般影響區;D——輕微影響區;h?——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隧道的底板埋深。圖A.9淺埋礦山法或盾構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A.2.3深埋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宜按表A.4和圖A.10確定。表A.4深埋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工程影響分區區域范圍強烈影響區(A)隧道正上方及外側1.0b范圍內顯著影響區(B)隧道外側1.0b~2.0范圍一般影響區(C)隧道外側2.0b~3.0b范圍輕微影響區(D)隧道外側3.0b范圍以外注1:b為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隧道的毛洞跨注2:本表適用于礦山法和盾構法隧道頂埋深大于3b(b為隧道毛洞跨度)的深埋隧道。標引序號說明:1——深埋礦山法或盾構法外部作業;A——強烈影響區;B——顯著影響區;C——一般影響區;D——輕微影響區;b——礦山法和盾構法外部作業隧道的毛洞跨度。A.2.4樁基(擠土樁)工程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宜按表A.5和圖A.11確定。表A.5樁基(擠土樁)工程外部作業的工程影響分區工程影響分區區域范圍強烈影響區(A)樁身外側0.51范圍內顯著影響區(B)樁身外側0.51~1.01?范圍一般影響區(C)樁身外側1.01~1.51范圍輕微影響區(D)樁身外側1.51?范圍以外1——樁基(擠土樁)工程外部作業;1——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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