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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憲法的基本理論
一、憲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質
憲法的概念:
憲法是規定民主制國家的艱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
系,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的特征:
(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1、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是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2、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效力最高。
①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
②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準則。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一般法律更為嚴格。
①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不是普通立法機關。
②通過或批準憲法的程序嚴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教)。
(二)憲法是公民權利的請愿書
1、從憲法歷史上看:憲法與公民權利之間有密切的聯系。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
主義憲法都體現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2、從憲法內容看:憲法的出發點就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公民權利的
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資產階級憲法是伴隨資產階級民主事實的出現而產生的,是民主事實法律化
的基本形式。
2、沒有無產階級民主事實,社會主義憲法就無從產生,社會主義憲法是無產階
級民主事實的法律化。
3、民主事實:普通化是憲法產生的前提。
憲法的本質: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體現。
(一)在政治力量對比中,階級力量對比居于首要地位。
1、憲法只能由掌握國家權力的統治階級制定。
2、憲法會隨統治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而變化。
(二)在政治力量對比中,還有在同一階級內部不同階層、派別和集團之間的力
量對比。
(三)憲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現了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
二、憲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
貫穿于立法和行憲的基本清神。
(一)人民主權原則
1、資:規定人民主權,是資產階級民主的首要原則。起有制構成人民主權的陣
礙。
2、社: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對人民主權原則的釗造性發展,實質上就是
主權在民。
(二)基本人權原則
1、資:稱“天賦人權”。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財產、追求幸福的權利,以
財產權力核心,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
2、社:稱“公民基本權利”,是對基本人權的確定。公開限制少數敵對分子的
部分人權,以人權的階級性謀求人權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則
1、資: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法律之外特權,是資本特權的
法治。
2、社:憲法至上性,立法權屬于人民代表機關;以消滅特權為目的的法治。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的含義:國家權力部分之間的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
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之間的制約。
分權
1、資:表現為分權原則
平衡
2、社:表現為監督原則,全國人大和人民對國家機關的監督。
三、憲法規范的概念、特點
(一)定義:憲法規范是由民主制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憲法主體參與國家和社會
生活最基本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二)憲法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兩個特點:
1、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最基本的社會關系。
2、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一方總是國家或國家機關。
1、根本性;
2、最高權威性;
(三)憲法規范的特點:3、原則性:
4、綱領性;
5、相對穩定性。
四、憲法與憲政
(一)憲政的概念:亦稱“民主憲政”、“立憲政體”。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
以民主為核心,以保障人雙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
(二)憲政的特征
1、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憲法是憲政的前提,但有憲法不一定有憲
政;實施憲法的過程,就是建立憲政的過程,它體現為兩個憲法原則。
2、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
①公共權力通過憲法授予的。
②公共權力不得侵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
3、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體現。樹立起憲法權威、公共權力的限制、
公民權利的實現就有了堅實的保障。
(三)憲法與憲政的關系
1、關系密切: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是憲法的生命c憲法是靜態的憲政,憲
政是動態的憲法,沒有憲法就談不上憲政:離開憲政憲法就成了一紙空文。
2、相同點:兩者都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都是民主政治與法治國家的重要表
現,都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為目的。
(四)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條件
依法治國實質就是依憲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實質上就是社會主義憲政建
設。
1、必須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權利經濟,它本能地、內在地要
求建立憲政。
2、必須有真實、科學的憲法。憲法要真實反映社會的需要。
3、必須有相應的憲政文化。
4、必須安定而有秩序。
5、必須有穩定而有效的憲法實施機制。
五、憲法實施的含義與憲法實施保障
(一)憲法實施的含義:
1、憲法的執行和適用執行:指代議機關,行政機關落實憲法內容的活動
運用: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落實憲法的活動
2、憲法的遵守根據憲法享有行使權利
根據憲法承擔履行義務
(二)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內容(憲法監督與違憲審查)
1、保障法律、法規和法律文憲的合憲性。
2、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來單位和
全體公民的行為合憲性。
(三)憲法實施保障的體制
1、由司法機關負責體制。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C
2、由立法機關負責體制。英國“議會至上”、中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3、由專門機關負責體制。憲法法院。
(四)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審查(預防性審查)和事后審查。
2、附帶性審查(司法機關)和審法控訴(公民個人)
(五)我國的憲法實施保庫體制:
1、政治保障:中共帶頭模范地遵守和執行憲法。
2、法律保障:明確規定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修憲的特別秩
序。
3、組織保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專門委員會協助
監督。
4、依靠人民群眾。
第二章我國國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國體制度)
(一)國體與中國的國體:國體指國家性質或國家的階級本質,即社會各階級在
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
(二)人民民主專政論是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在中國具體歷史條件下的產物。
1、從中國革命的道路看:不可能只依靠無產階級一個階級,必須團結廣大農民
無產階級和其它革命階級,
2、從革命隊伍的階級構成看:存在兩個聯盟:工人階級同農民階級聯盟;工人
階級同民族資產階級的聯盟。
(三)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
1、兩者在國家領導權上一致:工人階級掌握國家領導權,成為領導力量。
2、兩者在國家政權的階級基礎相同:都以工農聯盟為息礎。
3、兩者的國家職能相同:維護人民當家作主,保衛社會主義制度,組織經濟和
精神文明建設;維護世界和平。
4、兩者的歷史使命相同:建設社會主義、消滅剝削、消滅階級,最終實現共產
主義。
(四)人民民主專政是對人民實行民主,對敵人實行專政的統一。
1、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是實現對敵人專政的前提和基礎。
2、對敵人實行專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五)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兩大特色
1、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
①中共是領導核心,是執政黨;
②各民主黨派受中共領導,是參政黨:
③堅持中共領導和四項基本原則是合作的政治基礎:
④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合作的基本方針;
⑤中共是政治領導,各民主黨派享有法定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2、愛國統一戰線
①愛國統一戰線包括兩個聯盟:大陸范圍內勞動者愛國者的聯盟:港、澳、臺、
海外僑胞的聯盟。
②中國政協是中國統戰的俎織形式。
③政協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團體。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一)政體與國體
1、政體的含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實現國家權力的政權體制,是形成和表現
國家意志的方式。政體主要有君主制和共和制兩種形式。
2、政體與國體的關系:①政體從屬于國體。但同一類型的國體,政體并不必然
相同。②政體對國體有反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概念
人大制度是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
大,并以人大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以實現人
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大制度的邏輯起點。它是人大制度與資產階級
議會制的根本區別。它使人民能夠形成統一意志,集中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
2、選民民主選舉代表是人大制度的前提。選民民主選出代表,由其代表人民組
成各級人大,行使國家權力。
3、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是人大制度的核心。人民通過兩種
途徑行使國家權力:一是人大直接行使憲法上的職權;二是由人大選舉產生“一
府兩院”。
4、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是人大制度的關鍵。
(三)人大制度是實現我國民主的基本形式
1、人大制度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民主形式。
①從人大組成來看:各級人大由人民代表組成,而人民代表又通過民主選舉產生。
②從人大的職權看,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廣泛國家權力。
③從人大責任看,它要向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2、人大制度在各種社會主義民主形式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其它民主形式都有一
定的限制,只有人大制度無限制地、全面地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
3、人大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國政治制度的核心,反映了我國政
治生活的全貌。
(四)我國人大制度的優越性
1、適合國國情,具有很強的生命力。蘇維埃-參議院-人大制度。
2、便于人民參加國家管理。人大代表的權利與義務。
3、便于集體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耙桓畠稍骸庇扇舜螽a生,對人大負責。
4、既能保證中央的統一領導,又能保證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揮。全國人大
的職權與地方人大的職權。
(五)堅持與完善人大制度
1、理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其他機關組織的關系
①與同級黨委的關系;
②與同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系:
③與同級法院、檢察院的關系。
2、加強人大制度的自身建設
①組織機構建設;
②制度建設;
③成員素質的提高。
三、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選舉權的普通性原則
1、選舉權主體范圍的廣泛性: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中國國籍、中國公民;
年滿18周歲;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2、極少數人被依法剝奪選舉權。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每次選舉只能在一個地方享一個投票權。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直選:縣鄉兩級人大代表。
間選:市級以上人大代表。
(四)秘密投票原則。亦稱無記名投票。
四、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一)我國實行單一制的原因
1、歷史原因:國家統一的局面占主流。
①各民族友好合作。
2、民族原因:②民族分布的“大雜居、小聚居”特點。
③資源分布與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④所面對的國際環境的復雜性。
(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治機關是中央領導下的地方
政權機關。具體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2、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
3、民族自治機關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力。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1、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根據當地民族實際,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變通或停止。
3、自主管理地方財政。
4、自主管理地方性經濟建設。
5、自主管理教、科、文、衛事業。
6、組織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7、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
五、特別行政區制度
(一)特別行政區的概念:在我國版圖內,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所設立的,具有
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政治、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與一般行政區一樣,
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特別行政區的特點
①行政管理權;
1、享有高度自治權。②立法權(備案);
③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④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中央授權)。
2、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
3、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永久性居民按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4、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變。
(三)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指導方針:一國兩制
1、有利于祖國統一,保持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一國兩制2、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3、為和平解決爭端提供范例。
4、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發展。
(四)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1、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
2、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4、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c
5、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
6、全國人大對基本法有修改權。
(五)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1、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年滿40歲,20年居住期,協商
產生,中央政府任命。
2、行政區政府: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對立法會負責。
3、立法會:立法權。
4、司法機關:終審權。
第三章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基本概念:公民、國籍與人民
1、公民: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
2、國籍:憲法上一個人隸屬于某個國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3、中國國籍取得方式:
①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
出生國籍:②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
③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
繼有國籍:前提條件:①申請人愿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
②出于本人自愿。
①申請人為中國公民的近親屬。
法定條件:②本人定居在中國。
③有其它正當理由(避難)。
4、公民與人民的區別:
①公民是法律概念,與國籍對應;人民是政治概念,與敵人相對。
②法律地位不同: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利與具有中國國籍的法律權利。
③享有權利的差別:公民中的敵人不享有全部的法律權利。
④范圍不同:公民包括人民的敵人。
⑤公民是個體概念,人民是群體概念。
二、我國對人權問題的基本觀點
1、人權是人類普遍享有的權利。
2、基本人權范圍的確定和保護是主權國家的內部事務,不受外部的干涉。
3、國際社會應慎重制止他國侵犯人權問題。
4、中國政府尊重并保護本國公民的人權,積極促進人權事業。
5、集體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中國最重要的人權。
三、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一)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1、享有權利的主體廣泛。
2、保障的權利與自由的范圍廣泛。
(二)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
1、實事求是,以社會發展實際水平為基礎。
①非確認不可的寫入。
②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寫到葉么程度。
③長時間做不到的不予確認。
2、規定法律和物質保障。
(三)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1、公民在權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①一律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康行義務。
②平等對待,平等服務。
③不允許法外特權。
2、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護。
(四)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1、既享有權利,又必須履行義務。
2、權利與義務相互結合。
3、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
4、權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條件。
四、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守法上的平等。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C
2、司法上的平等。合法權益一律平等地受保護;違法行為一律依法追究。
3、反對特權。
△注意點:
1、在立法上人民與敵人不能講平等(54憲法與82憲法差別)。
2、平等指以法律規定的同等對待,不是指權利和義務的對等。
3、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是中國平等權重要內容。
(二)言論自由的表現及界限
言論自由的表現:
1、堅持實踐是檢臉真理的唯一標準,人們在政治中暢所欲言。
2、在學術和藝術上實行“雙百方針”和“三不主義”°
3、保護公民對國家機關的批評、申訴、控告、檢舉、建議的權利。
4、人民在國家重大問題上有發表意見,進行討論的權利。
言論自由的界限:
1、不得煽動,反對國家。
2、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嚴。
3、不得敗壞社會的善良風俗。
4、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他人隱私。
5、戰爭時不得有損國家戰備。
(三)宗教信自由的含義:
1、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
2、有信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種宗教的自由。
3、有在同一宗教信仰里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教派的自由。
4、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現在信的自由。
5、有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也有不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
(四)公民的訴愿權
1、批評權。
2、建議權。
3、申訴權:①對行政處罰不服。②對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
4、控告權:①直接受到損害。②為了個人利益。
5、檢舉權。
6、取得賠償的權利。
(五)公民的財產權
①合法的收入;
1、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②儲蓄;
③房屋;
④其它合法財產:如生產資料。
2、保護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六)特定主體的權利
1、婦女的權利。
2、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
3、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益。
第四章我國中央國家機關
一、中央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1、在意志代表方面:全國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決定國家重大
問題。
2、在權限劃分方面:“一府兩院”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3、在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方面:中央統一領導,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不動性。
4、在國家機關內部關系方面:實行集體領導制(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和首長個
人負責制(國務院和中央軍委)。
5、在具體工作方面:具體決策過程必須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
(二)法治原則
1、中央國家機關的設立和活動有法可依。
2、中央國家機關作出的決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秩序必須合法。
3、中央國家機關任何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三)責任制原則
中央國家機關體系的責任制表現:
1、全國人大向人民負責,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監督C
2、最高國家行政、審判、檢察、軍事領導機關向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負責。
中央國家機關內部貪任制反現:
1、集體負責制:組成人員在決策問題上權利平等,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
集體承擔責任。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最高院、最高檢適用之。
2、個人負責制:決策問題上由首長個人作出決定并承擔責任。國務院及各部委、
中央軍委運用之。
二、全國人大的性質、地位和職權
(一)性質: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的立法機關。
(二)地位:在國家機關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三)全國人大與中共的關系:
1、人大決策的內容與方向必須符合黨的政治要求。
2、人大的組成人員應當來自于黨的推薦。
3、人大的立法活動必須自覺受黨的方針、政策的指導c
4、中共不能代替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和向大眾下命令。
5、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中共必須遵守。
(四)職權
1、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或1/5以上人大代表建議;全
體代表的2/3以多數通過。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領導人。
選舉: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
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決定: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總理提名,決定國務院人
選。
爰免:大會主席團或3個代表團或1/10以上人大代表可提出罷免案。
4、決定國家重大問題。審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預算、決算、特別行政區的設
置、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
5、最高監督權。對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兩高”、中央軍委的監督。
6、其他職權。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與職權
(一)性質: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是全國人大閉會期
間行使國家權力,履行經常性的立法權、監督權的機關。
(二)地位:隸屬于全國人大,服從全國人大的領導和監督,向其負責并報告工
作。
1、宣傳解釋權和憲法監督權。
2、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
3、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締約、特赦、宣戰、戒嚴c
(三)職權4、任免權:法定部長、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審計長;“兩高”副
院長、副檢察長、省級檢察長。
5、監督權:對法律監督權:對國家機關監督權。
6、其他職權。
四、國家主席的性質、地位和職權
(一)性質:是國家元首,對內對外代表國家,它是一個國家機關。
(二)地位:沒有個人決策權,其職權要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結合起來
行使。行使職權必須以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的決定為依據。
1、公布權。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權。
(三)職權:2、任免權。
3、外交權。
4、榮典權。
五、國務院的領導體制與總理負費制
1、由總理提名組成國務院。
2、由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
3、由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全體和常務會議,總理有最后決定權并承擔全部費任。
4、由總理簽署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及責任
1、審判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
2、直接提審認為各級法院有錯誤的、且已生效的判決
(一)職權和裁定。
3、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案件。
4、司法解釋。
(二)責任:
①我國的司法獨立是指法院的獨立審判,不是法官個
人的獨立審判。
1、司法獨立:②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
③不受社會團體(媒體)的干涉。
④不受個人干涉。
2、向全國人大負責,相對獨立。
①最高院要在全國人大會議上報告工作,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②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法律解釋并適用其解釋。
③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可向最高院提出質詢。
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對其司法活動進行調查。
⑤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其進行個案監督。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及責任
1、提出公訴權。
2、偵查權(職務犯罪)。
(一)職權:3、審判監督權。
4、監所監督權。
5、領導權。
①全檢察系統對其他國家磯關的獨立。
1、檢察獨立②不受行政磯關干涉。
③不受社會團體干涉。
④不受個人干涉。
2、向全國人大負責,相對獨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部分)。
憲法名詞解釋
01、憲法制度,它是憲法的制定、宣傳、解釋、補充、修改、監督、實施,以及
違憲審查處理一系列規定和原則的總和。
02、憲法的解釋,對于憲法規范的內涵和外延以及詞語用意,依據立法精神原則
及意圖加以準確地詮釋或說明。
03、憲法修改,指國案的憲法在實施后,因為政治經濟形式發生重大變化或自身
條款的某種缺陷,致使繼續執行遇到困難時,由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其
內容與條款作出的書面變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國家最高權在實際上或名義上掌握在君主個人手中,君主終身任職
并且實行世襲的政權組織形式。
05、共和制,國家最高權掌握在由選舉產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國家機關或公職人
員手中的政權組織形式。
06、議會制,即議會共和制,由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組織政府,并對議會
負費的政權組織形式。
07、總統制,由選舉產生的總統直接組織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對產生它的人
民或組織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
08、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和活動的原則,由人民選舉代表
組成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這權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選舉制度,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有關制度的總稱,
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
民和代表之間的關系。
10、等額選舉,候選人名額與應選代表名額相等的選舉。
11、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選舉,我國從1979年選舉法
開始變等額選舉為差額選舉。
12、復合制,由兩個以上國家組成國家聯盟的國家形式。
13、邦聯,指兩個以上的獨立國家為了某種特定目的組成的國家聯合。
14、單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獨立主權的一般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琉一主權國家的國
家形式。
15、中央集權制與中央近水樓臺相結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擁有絕對國家權力的
前提下,根據統治需要將國家的權力從中央分投給地方部分權力,或從地方
收歸中央的投給的部分權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國家所確認的由特定區域的公民所組成的自治單位,在國
家授權下,自主管理所轄區域事務的制度。
17、行政區劃,是一個國家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將其領土分成若干不同層次的區
域,并設正相應的地方國家機關分別管理,以實現國家職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區域自治,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在國家統一偏下,以少數民族
聚居或多民族雜居區為基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
權,實現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一種政治形式。
19、特別行政區,中國家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專門設定的具
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
20、選舉權,公民依法享有選舉和罷免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21、被選舉權,公民依法享有被選舉為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22、物質幫助權,公民在推動勞動能力或暫推動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
生活資料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一種權利。
23、休息權,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
家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養的權利。
24、國家機構,國家依法按行政區域設立的行使法定職權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25、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有權領導國務院的各項工作,對屬于國務院職權范
圍內的事務擁有完全決定權,同時總理對國務院的工作負全部責任的制度。
26、自治機關.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是我國后級
地方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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