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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3本標準根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0年度省工程建設標準和標準設計第一批制(修)訂計劃》(冀建節科函〔2020〕43號)的要求,由中冀建勘集團有限公司、河北持正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海創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編制本標準。本標準結合目前河北省內建設項目場地所涉及的污染問題,總結了污染場地已有的工程經驗,參考國內有關現行標準,提出了勘察方法選擇、檢驗檢測要求與污染評價等內容。本標準共分11章和9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勘察工作要求;5.調查與測繪;6.勘探與取樣;7.污染物檢測與土工試驗、8.原位測試與工程物探;9.地下水;10.污染場地評價與成果報告;11.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安全與防護。本標準由中冀建勘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由河北省綠色建筑推廣與建設工程標準編制中心負責管理。本標準執行過程中,請各有關單位注意總結經驗,將意見和郵編:050227,電話郵箱:hbjk_jsb@163.以供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審查人員名單:主編單位:中冀建勘集團有限公司河北持正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海創巖土工程有限公司4參編單位: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中核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河北雙誠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唐山中冶地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河北金地工程勘察設計有限責任公司中土大地國際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河北省地礦局第五地質大隊中勘冶金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起草人:聶慶科李華偉賈向新胡建敏謝劍鋒王輝吳偉鵬梁書奇王英輝張開偉付海于連順王海周孫會哲胡艷東廖華科商衛東紀迎超賈彥龍邢運濤安占法曹永祥李帥劉素娟孫亮王永波楊孟海張海領李志勇李柳王慧珍張川川趙康茆玉超楊軍明王俊明于春磊李紅運允志斌賈國和審查人員:武威母煥勝化建新雒國忠邢志賢張國歡宋澤華 2術語 23基本規定 44勘察工作要求 7 7 7 5調查與測繪 13 6勘探與取樣 17 217污染物檢測與土工試驗 25 25 26 29 298原位測試與工程物探 31 9地下水 35 6 37 10污染場地評價與成果報告 42 42 42 43 43 4611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安全與防護 48 48 48 49附錄A污染物分類、一般地塊類型及特征污染物 51附錄B勘探記錄表格 附錄C污染場地土監測項目檢測方法 54附錄D地下水監測項目檢測方法 68附錄E水文地質參數測定方法 附錄F地下水監測井井身構造示意圖 附錄G污染物類型 75附錄H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 附錄J地下水質量分類評價指標 本標準用詞說明 92引用標準名錄 93附:條文說明 951GeneralProvisions 2Terms 23BasicRequirements 44RequirementforInvestigationWork 7 74.2RequirementforPreliminaryInve 74.3RequirementforDetailInvest 5InvestigationandMapping 6ExplorationandSampling 217ContaminantDetectionandGeotechnicalTests 25 257.2EnvironmentInde 267.3Identificati 29 298InSituTestsandEngineeringGeophycalExploration 31 318.2EngineeringGeophysi 329Groundwater 359.1SurveyRequir 358 36 3910AssessmentandReportsofContaminatedSite 4210.1ImpactAssessmentofContamina 4210.2ImpactAssessmen 4210.3ImpactAssessmentofCont 4310.4ConstructionSuitabilit 43 4611SafetyandProtectionofInvestigationforContaminatedSite 48 48 48 49AppendixACommonPlotTypesandCharacteristicPollutants AppendixBExplorationRecordSheet 53AppendixCMonitoringItemsandDetectionMethodsofContaminatedSiteSoil 54AppendixDGroundwaterMonitoringItemsandDetectionAppendixEDeterminationMethodofHydrogeologicalAppendixFStructureDiagramofWellforGroundwaterAppendixGPollutantTypes 75AppendixHRiskScreeningandInterventionValueforContaminationSiteofDevelopmentLand 76AppendixJQualityClassificationandEvaluationIndexofGroundwater 86Explan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 ListofQuotedStandards 93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951.0.1為了在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中貫徹執行國家和河北省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確保質量、經濟合理、保護環境,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河北省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不適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場地的巖土工程勘察。1.0.3污染場地建設工程在設計和施工前應進行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并提出評價報告,為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及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提供依據。1.0.4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及河北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0.1污染物contaminant由于人類活動或現代工業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的,進入環境后使環境的正常組成發生變化,直接或者間接有害于人類健康的物質。2.0.2污染土contaminatedsoil指由于污染物的侵入,使得成分、結構或性質發生了變異的巖土。2.0.3污染場地contaminatedsite指分布有污染土的場地,又稱污染地塊。2.0.4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investigationofcontaminatedsite對污染場地采用污染物勘查與工程勘察相結合的方法,查明場地污染物種類和分布,分析評價污染物對場地巖土體工程特性、地下水以及環境的影響,為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及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提供依據,編制勘察文件的活動。2.0.5巖土環境背景值environmentalbackgroundvaluesofsoil在未受人類活動或現代工業污染影響和破壞的情況下,巖土原有的物理力學特性和工程特性。通常以巖土的某物理力學指標或原位測試結果統計值作為代表值。2.0.6建設用地巖土污染風險篩選值riskscreeningvaluesforsoilcontaminationofdevelopmentland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巖土(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可以忽略的限制值。場地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該值時,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超過該值時,3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應當進行進一步的詳細勘察和風險評估,確定具體污染范圍和風險水平。2.0.7建設用地巖土污染風險管制值riskinterventionvaluesforsoilcontaminationofdevelopmentland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巖土體(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存在不可接受的風險的最高限制值。超過該值時,應當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2.0.8巖土特性指標變化率changerateofgeotechnicalcharacteristicindex指污染前后場地巖土的工程特性指標的差值與污染前場地巖土的工程特性指標比值的百分比。43.0.1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前應確定場地用地類型,用地類型分為第一類用地和第二類用地。1第一類用地:包括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中小學用地(A33)、醫療衛生用地(A5)和社會福利設施用地(A6)、以及公園綠地(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等;2第二類用地:包括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道路與交通設(A33、A5、A6除外以及綠地與廣場用地(G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除外)等。3.0.2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前,應收集下列資料:1場地所在區域的氣象、水文資料;2場地及鄰近已有的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環境等資料;3場地使用情況的歷史資料及生產、生活活動,開展現場踏勘與走訪;4場地及周邊的使用歷史、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排放情況,分析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和污染范圍;5場地環境背景評估的相關資料。3.0.3污染場地在實施巖土工程勘察前,應在分析已有勘察資料與環境調查資料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勘察階段技術要求,確定勘察工作方案,編制勘察綱要。3.0.4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等級的確定除應符合《巖土工程勘5察規范》GB50021的規定外,尚應根據場地污染程度和建設用地類型確定,取兩者中的高等級。3.0.5根據場地污染程度和建設用地類型確定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1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等級應按表3.0.5-1確定;用地類型污染程度嚴重污染中等污染弱污染(Ⅲ級)微污染(Ⅳ級)第一類第二類丙級2場地的污染程度等級可按表3.0.5-2判定。當滿足的污染程度分級判定條件之一時,可以按相應等級確定;如同時滿足多個條件,應按較高的等級判定。污染程度分級判定條件對人身健康及生態環境的影響場地巖土特性水文地質條件嚴重污染污染物指標達到管制值;污染對人身健康和生態環境具有危害污染物對場地土工程特性的影響程度大場地地層滲透性污染物已影響到地下水中等污染污染物指標高于篩選值,低于管制值,其有進一步增加的可能;污染對人身健康和生態環境具有潛在危害污染物對場地土工程特性的影響程度中等場地地層以弱透水層為主,地下水位埋藏較深,污染物擴散可能影響地下水6污染程度分級判定條件對人身健康及生態環境的影響場地巖土特性水文地質條件弱污染(Ⅲ級)污染物指標高于背景值,接近篩選值,但其進一步影響變化的可能較小;污染對人身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影響污染物對場地土工程特性的影響程度輕微場地地層以相對隔水層為主,地下水位埋藏較深,污染物未影響到地下水微污染(Ⅳ級)污染物指標略高于背景值,低于篩選值,其無進一步變化的可能性;污染對人身健康和生態環境不會產生影響污染物對場地土工程特性無影響場地地層為不透水層,地下水位埋藏較深,污染物未影響到地下水3.0.6污染土定名應采用污染物類型和土分類組合的定名方式。污染物分類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土分類定名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的相關規定。3.0.7當擬建場地局部為污染場地時,污染區域巖土工程勘察可與建設場地巖土工程勘察同步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污染區域巖土工程勘察等級的確定應按3.0.5條的規定執行;2污染區域的巖土工程勘察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3污染區域的巖土工程勘察成果根據場地污染的復雜程度,可形成專題報告,或作為整個場地工程勘察成果的專門一章進行評價。3.0.8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可采用調查與測繪、勘探與取樣、原位測試、工程物探、室內污染物檢測與土工試驗等多種方法。3.0.9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作業的全過程中應按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管理要求制定相應的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健康安全,避免對環境造成影響;對采取的巖土、水試樣和產生的廢棄物,應采取有效隔離和安全處置措施,防止污染物擴散形成二次污染。4.1一般規定4.1.1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應分初步勘察與詳細勘察兩個階段。當場地污染源及污染物分布基本明確或條件較為簡單時,可直接進行詳細勘察。4.1.2污染場地污染土與地下水的勘察方法和工作量布置,應滿足各勘察階段工作任務的需要。4.1.3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應獲取場地巖土環境背景特征資料。4.1.4詳細勘察階段,勘探工作布置應根據初步勘察判定的場地污染特征,并結合擬建工程性質及可能采用的污染土和地下水修復治理方法等綜合確定。4.2初步勘察工作要求4.2.1初步勘察的主要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區域及場地地形地貌、氣象、水文和環境資料,初步分析場地的工程地質與環境水文地質條件;2收集調查場地使用歷史、存在的污染源、污染歷史、污染途徑,以及污染擴散的介質、路徑和范圍;3初步查明場地地層類型和結構、巖土工程特性、地下水類型與埋藏條件、地下水與地表水以及鄰近水體的補排關系;4初步查明場地巖土及地下水中污染物種類,初步判定污染范圍、程度和分區;85初步判定污染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6初步查明污染對巖土工程特性的影響、污染對地下水和環境的影響;7對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提出初步方案建議,并對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4.2.2初步勘察勘探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較大污染范圍的場地或污染影響不明確的場地,勘探點布置可按表4.2.2確定,局部存在異常時應加密;勘察等級單個勘探點控制面積(m2)1000~20002000~5000丙級5000~100002污染影響明確的場地,勘探取樣點宜布置在污染區中央、明顯污染的部位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每個潛在污染區內布置不應少于3個勘探取樣點;3每個場地勘探取樣點不應少于6個,當場地面積小于5000m2時,勘探取樣點數量不應少于3個;4污染范圍以外,應布置不少于2個勘探取樣點,作為場地污染指標背景值取樣點。4.2.3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應穿透污染的巖土層并進入不透水層或弱透水層不少于1m;對需結合建井采樣的勘探孔,應達到第一層含水層底板,當第一層含水層厚度大于5m時,應進入地下水水面以下不少于5m。4.2.4初步勘察地下水監測井的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91污染源尚不明確的場地,監測井宜布設在場地周邊及中央,或在地下水水流方向的上下游及場地中央各布置1個監測井;2污染源明確的場地,監測井宜布置在污染區及附近,非污染區至少應布置1個監測井;3每個場地地下水監測井布置數量不應少于3個;當涉及多層地下水污染時,應分層檢驗;4當需要掌握地下水質或水位動態信息時,應設置長期監測井。4.2.5地下水監測井的深度,宜根據監測目的、含水層類型和厚度、污染深度分析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監測井宜進入底板不透水層或弱透水層不小于0.5m,且不得穿透該不透水層或弱透水層;2當地下水含水層厚度大于5m時,對于潛水含水層,地下水監測井深度至少應達到地下水水位以下5m,對于承壓水含水層,地下水監測井至少應進入含水層頂板以下5m;3當涉及多層地下水時,應針對可能污染的含水層分層設置監測井。4.2.6初步勘察應采取原狀土樣及地下水樣,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試樣采集自地表非巖土硬化土層之下開始,3.0m以上豎向取樣間距宜為0.5m,3.0m~6.0m豎向取樣間距宜為1.0m,6.0m以下豎向取樣間距為2.0m,并宜根據地層分布及污染物遷移情況適當調整采樣間隔;2采樣位置和深度,還應考慮地貌單元、地層結構和地下水分布條件,每個主要單元土層均應采取土試樣,其數量不宜少于3地下水采樣深度宜在地下水水面0.5m以下;4對可能存在輕質非水溶性有機物(LNAPL)污染的場地,應在含水層頂部增加采樣點;對可能存在重金屬、重質非水溶性有機物(DNAPL)污染的場地,應在含水層底部和不透水層頂部增加采樣點;5當需要采取不同深度段的地下水樣且在同一鉆孔中采取時,應采取有效的地下水層間隔水措施;6用于地下水環境質量分析的地下水樣應從監測井中采集。4.2.7對場地附近潛在受場地污染影響的河流、湖泊、坑塘,應分別至少采取1份地表水試樣進行環境質量檢測。4.3詳細勘察工作要求4.3.1詳細勘察應結合初勘及已有工作開展,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查明場地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地層結構、巖土種類與分布特征;2查明地下水類型與分布,地下水補給、徑流和排泄條件,地下水流向及水位動態變化特征,地下水與鄰近地表水的水力聯系;3查明場地存在的污染源、污染途徑,以及污染擴散的介質、路徑和空間分布;4查明場地巖土及地下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遭受污染的場地土和地下水的空間分布范圍,評價地基土與地下水的污染程度;5查明場地土的物理力學指標,分析評價污染物對其性質的影響;6提供場地環境評價、污染治理修復所需的環境地質和水文地質參數;7提供場地治理修復設計所需的巖土參數,分析污染治理及土地開發建設相關環境、巖土工程問題,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議;8根據污染物分布特征,分區評價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4.3.2勘探點的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在初步劃定的污染區域內,勘探點布置可按表4.3.2確定,局部存在異常時應加密;勘察等級單個勘探點控制面積(m2)50~150150~-500丙級500~15002污染物分布存在顯著差異及污染邊界附近,勘探取樣點間距應適當加密;3場地內未污染區域應結合初勘布置情況,設置不少于3個對照勘探取樣點,作為指標背景值;4當場地地貌單元復雜、土層變化大時,宜適當增加勘探點;5勘探孔的類型可選擇取樣孔和原位測試孔,原位測試孔不超過總孔數的1/3;6當遇到污染分布情況異常,或需要進一步查明分布情況時,應增加調查點數量。4.3.3勘探孔深度應滿足穿透受污染的土層或地下含水層,進入不透水層或弱透水層不小于1m。現場勘察時,應采用快速檢測儀檢測巖芯污染情況,并確定勘探深度。4.3.4當確認場地地下水污染時,監測井的平面布置應根據含水層分布、地下水流向、污染物分布與遷移特征等綜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監測井數量應滿足查明場地地下水污染分布范圍的需要,宜在場地的周邊和中心布孔;2當地下水具有明顯流向時,在污染區內地下水流向上游、兩側至少應各有1個監測井,地下水流向下游應有2個地下水監測井,地下水污染區外的上游、下游、兩側應各有1個監測井;3當地下水流向不明顯時,監測井宜根據污染物分布與遷移特征布設;4對多層地下水的場地,污染含水層以外的其他含水層,至少應設置1個監測井;5場地已有監測井時,應考慮綜合利用。4.3.5地下水采樣點的深度及取樣要求,除應滿足4.2.6條的相關內容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水采樣點的最大深度應大于污染深度;2宜根據污染狀況及工程需要設置不同深度的地下水監測井,監測井應進入監測目的含水層不少于2m;地下水監測井的最大深度應大于污染深度;3當初步勘察判定淺層地下水污染,且淺層地下水與深層地下水有水力聯系時,應隔離采集深層地下水樣。4.3.6采集原狀土樣的間隔需滿足判定污染土與非污染土深度分界線,取樣間距不宜大于lm。4.3.7當工程規模大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時,應布置現場抽水或注水試驗孔,且不少于2個;工程需要時,宜布置彌散或示蹤試驗孔。5.1.1污染場地調查應包括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走訪調查;污染調查應符合《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中5.3的相關要求。5.1.2污染場地資料收集應包括場地及其附近的環境調查資料,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場地利用與變遷、污染成因資料,建(構)筑物、管線等設施使用(或污染損壞)情況資料。5.1.3收集的場地及相鄰區域的環境資料宜包括:1場地環境監測數據、環境影響報告;2場地內土層及地下水污染記錄;3相鄰場地的環境資料;4場地與自然環境保護區和水源地保護區的位置關系等。5.1.4收集場地及相鄰區域的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宜包括:1區域工程與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等資料;2地層結構及物理力學性質參數;3不良地質作用條件;4地下水類型、補給來源與排泄條件,含水層的滲透性與富水性,相關含水層的分布、水位及水質;5場地及周邊地表水水位及變化幅度、水質,與地下水的水力聯系。5.1.5收集的場地土地利用與變遷資料宜包括:1場地及其相鄰區域的航拍圖片或衛星圖片;2場地的土地規劃、使用及登記信息;3場地利用變遷過程中的場地內建筑、設施、工藝流程和生產變化情況。5.1.6收集的工業污染場地建設、利用與變化、污染成因等資料宜包括:1場地設施建設時間、場地平面布置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地下管線圖、主要產品、原材料;2生產和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儲存、使用情況;3固體廢物、廢水、廢氣等各類污染物排放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4其他反映污染成因的資料;5發生泄漏及處理記錄。5.1.7污染場地調查,應收集所在地的經濟現狀和發展規劃、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標分布、當地地方性疾病統計信息等社會信息。5.1.8現場踏勘范圍應以場地內為主,當場地附近有潛在污染源或污染點時,應適當擴大踏勘范圍。5.1.9現場踏勘時調查方法應采用:1調查人員應在場地全面巡查的基礎上,通過對重點區域異常氣味的辨識、異常痕跡的觀察,初步判斷場地污染的狀況。條件具備時,可借助現場快速測定儀器進行污染區的識別。2調查人員宜通過文字或影像等方式記錄場地現狀,并將觀察到的可能污染源、異常痕跡等進行記錄。5.1.10現場踏勘需了解地形地貌、周邊環境條件、水系分布、場地使用歷史和現狀,并宜結合簡便儀器現場快速檢測協助初步判斷污染狀況。現場踏勘時調查的主要內容宜包括:1場地及其周圍區域的地形地貌、地表水體分布;2場地現狀及生產設施與工藝的使用情況,場地惡臭、化學品和刺激性氣味、污染和腐蝕的遺跡等;3場地內污水處理設施、廢棄物堆放、井與地下管線分布等;4場地周圍雨污水管、道路、廢棄物儲存和處置等公用設施。5.2測繪5.2.1污染場地測繪宜包括下列內容:1查明場地及其附近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不良地質作用,劃分地貌單元;2場地巖土體成因類型、地層時代、巖性成分、分布厚度等;3巖土體結構類型、巖層產狀、巖性特征、巖層分布特征等;4調查井、泉位置,水位變化,污染情況等;5場地調查推測污染和非污染區分布、不同污染源的分布。6場地原有建筑物、構筑物的范圍,場地的回填開挖情況,以及回填土的分布、成分及其來源。5.2.2污染場地測繪的比例尺和精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測繪比例尺,初步勘察可選用1﹕1000~1﹕5000;詳細勘察可選用不小于1﹕1000;污染情況分布復雜時,比例尺可適當放大;2地質界線和污染測繪標記點的精度在圖上不應低于3mm。5.2.3測繪點的布置、密度和定位應符合下列要求:1在地質構造線、地層接觸線、巖性分界線、標準層位和每個地質單元應布置地質觀測點;2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觀測點的密度應根據場地的地貌、地質條件、成圖比例尺并結合場地污染源分布狀況等具體要求確定,并應具代表性;3地質觀測點應充分利用已有出露點,可根據具體情況布置一定數量的探坑或探槽;水文地質觀測點應充分利用已有的井點、泉點等,當井點較少時,宜結合本標準相關規定布置相應的監測井;4觀測點的定位應根據精度要求選用適宜測量方法;對污染區或污染點應采用儀器準確定位。5.2.4測繪時可利用不同時期的遙感影像追溯污染場地的演變過程,并應進行現場檢驗,現場檢驗測繪點不宜少于總測繪點數的30%。6.1.1勘探工作應根據勘探目的、場地實施條件、地層、污染類型、取樣及測試要求等確定,勘探方法包括工程物探、鉆探、井探、槽探等。6.1.2鉆探方法應根據巖土類別、污染物類型及勘察要求確定。各種鉆探方法的適用性詳見表6.1.2-1、表6.1.2-2。鉆探方法適用巖土類別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巖石套管護壁沖擊鉆探++++++-聲波振動鉆探++++++++直接推進鉆探++++++--回轉鉆探++++++++++注:++:適用;+:部分適用;-:不適用。鉆探方法適用特征污染物類型重金屬污染物有機污染物重金屬和有機復合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化學性質不穩定的污染物化學性質穩定的污染物套管護壁沖擊鉆探++++++++聲波振動鉆探++++++++++鉆探方法適用特征污染物類型重金屬污染物有機污染物重金屬和有機復合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化學性質不穩定的污染物化學性質穩定的污染物直接推進鉆探++++++++++回轉鉆探+-+-+注:++:適用;+:部分適用;-:不適用。6.1.3污染場地鉆探除應滿足行業標準《建筑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87等相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鉆進方法和鉆進工藝選擇尚應考慮地層結構、巖土特性、污染物特征、環境敏感性等因素,并滿足污染場地地層鑒別、采樣及原位測試的要求;2在污染場地鉆探時,應采用跟管鉆進方式或其他隔離措施,將按回次鉆進揭露段的土層與孔底土層隔離;3鉆探口徑應分別滿足取樣或測試等的要求;鉆探需鉆穿污染含水層下伏隔水底板時,宜采用多級套管、分層灌漿回填的鉆探方式;4簡易垃圾堆體鉆探應采取防止堆體內壓力的泄壓而造成的滲濾液噴發、填埋氣燃燒、爆炸的措施;5清理完鋼套管內殘土進行下一回次鉆進前,應采用清水清洗鉆具,鉆探回次一般1.0m~2.0m;6鉆探過程中應將產生的廢棄土及廢水分別收集,鉆探結束并驗收后應將其妥善處置。6.1.4鉆探過程中應進行巖土描述,并詳細記錄、分析勘探過程和巖芯情況。取芯鉆進時,除用作試驗的土樣及巖芯外,其余土樣及巖芯應按鉆進回次先后順序存放于巖芯盒內,注明深度和巖土名稱,拍攝照片。現場鉆探記錄表填寫要求參見本標準附錄B。6.1.5鉆探過程中遇地下水時應描述其顏色、氣味、含有物特征,以及污染快速檢驗結果,并量測地下水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遇非水相液體(NAPL)時應使用油水界面儀、測油尺等量測油層的位置和厚度。6.1.6采用沖擊成孔工藝,污染地塊應使用套管護壁鉆探,應符合下列要求:1沖擊成孔主要采用干法鉆進,不應使用沖洗液;2鉆探取樣過程中應采用重錘少擊法,以減少樣品擾動;3取樣器內應嵌入取樣襯筒,襯筒應使用不與污染物發生反應的材料制成。對于有機污染地塊宜使用金屬作為襯筒材料,對于重金屬污染宜使用塑料材質襯筒。6.1.7回轉鉆探工藝,應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水位以上土層,應采用無沖洗液鉆探,遇到粉土層、砂土層或其他松散土層,可采用套管跟進鉆探工藝;2當鉆探深度內有多個含水層時,應及時進行分層止水,止水材料不應造成二次污染,可變徑鉆進;3當污染物為有機物或汞時,為避免污染物因溫度升高產生揮發,所取的巖土樣直徑不宜小于91mm;4為避免因沖洗液滲透對孔底土層污染物的影響,取樣時,應達到孔底以下不少于50cm。6.1.8聲波振動鉆探利用高頻振動力、回轉力和壓力使鉆頭切入土層或軟巖鉆進,鉆探應符合下列要求:1鉆探頻率:振動頻率應根據土層選擇,當振動鉆探粉土、黏性土時,應使用較低頻率(<50Hz)而偏心力矩較大的鉆探方式;振動鉆探砂土、碎石土時,宜采用較高頻率(>50Hz);2聲波鉆探過程中應采取避免交叉污染的措施,鉆探過程中不宜使用泥漿、添加劑或其他沖洗介質;3巖芯管宜超前外層套管5mm~15mm,提取巖芯后應將外層套管跟進至取芯深度,以保護孔壁、隔離含水層、防止孔壁坍塌。6.1.9直接推進鉆探應符合下列要求:1直接推進技術適用于松散沉積的黏性土、粉土、砂土,鉆探深度一般不超過30m,應根據實際條件確定鉆探深度;2取樣器可采用開放式和封閉式取樣器,取樣器選用應考慮地塊條件、污染特征,保證定深精準取樣、減少擾動;3直接推進技術地下水取樣器包括過濾器開放式取樣器、過濾器封閉式取樣器和地下水連續取樣器;4直接推進技術可通過原位測試進行滲透系數探測和有機污染物探測。其中滲透系數探測可采用注入法和靜力觸探法(CPT);有機污染物探測可采用激光誘導熒光檢測儀(LIF)。6.1.10井探與槽探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污染物埋藏較淺且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時,可采用井探、槽探識別觀察,宜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判斷污染物類型及濃度;2井探與槽探應記錄探井或探槽位置、采樣信息、開挖土樣與槽壁(井壁)土層的顏色、氣味等污染痕跡信息;3探井、探槽應繪制剖面圖、展示圖,并保留影像資料。6.1.11勘探完成并驗收后,除留作長期觀測孔外,對于鉆孔,應采用無污染且低滲透的材料及時回填封孔;對于探井及探槽,應及時將原土回填到井槽中,并清理人為帶來的各種廢棄物。6.2土樣采取6.2.1土樣取樣過程中應進行詳細記錄與標識,包括樣品編號、樣品采集日期、樣品采集點坐標、樣品采集點周邊基本環境信息、樣品采集時刻氣象氣候信息、樣品采集深度、水位標高、樣品采集工具等信息。6.2.2用于污染物檢測的擾動土試樣,當樣品中含有較多的直徑較大塊狀物時,宜先過篩,取篩下物裝瓶。6.2.3常規檢測項目的土樣樣品采集及保存應符合以下要求:1用鐵鏟、竹片等工具取樣;2應在巖芯土柱內部樣品采集,避免采樣套筒污染;3采樣量不少于1kg;4樣品用采樣袋或1000ml棕色廣口玻璃瓶盛裝;5探井、探槽取樣,應先采用刀刻法取得原狀土樣,然后再按要求采取試驗樣品。6.2.4重金屬檢測項目的土樣樣品采集及保存應符合以下要求:1用竹片等工具取樣,避免用金屬采樣工具采樣;2應在巖芯土柱內部樣品采集,避免采樣套筒污染;3采樣量不少于1kg;4樣品用采樣袋或1000ml棕色廣口玻璃瓶盛裝。6.2.5半揮發性有機物檢測項目的土樣樣品采集及保存應符合以下要求:1用竹片、不銹鋼鏟等工具取樣;2需采集新鮮土樣樣品;3應在巖芯土柱內部樣品采集,避免采樣套筒污染;4采樣量不少于500g;5樣品用500ml棕色廣口玻璃樣品瓶盛裝,土樣采樣完成后樣品瓶用泡沫塑料袋包裹,應在2分鐘內放入現場樣品冷凍箱內臨時保存。6.2.6揮發性有機物檢測項目的土樣樣品采集及保存應符合以下要求:1用于檢測VOCs的樣品應單獨采集,禁止對樣品進行均質化處理或采集混合樣;2取土器將柱狀的鉆探巖芯取出后,先采集用于檢測VOCs的土樣樣品;3檢測VOCs的土樣樣品應采集雙份,一份用于檢測,一份留作備份;4土樣采樣完成后,樣品瓶用泡沫塑料袋包裹,應在2分鐘內放入現場樣品冷凍箱內臨時保存。6.2.7可采用便攜式設備對所采取土中VOCs和重金屬進行快速檢測。6.2.8土樣樣品保存、運輸應符合以下要求:1樣品裝運前應對樣品進行核對,檢查無誤后分類裝箱;2樣品裝運前,填寫“樣品運送單”,包括樣品名稱、采樣時間、樣品介質、檢測指標、檢測方法和樣品寄送人等信息,樣品運送單用防水袋保護;3樣品流轉運輸應保證樣品完好,特殊試驗應低溫保存,采用減震隔離措施,嚴防樣品瓶的破損、混淆或沾污,在保存時限內運送至樣品檢測單位;4樣品裝箱過程中,要用泡沫材料填充樣品瓶和樣品箱之間空隙,樣品箱用密封膠帶打包;5樣品運輸應設置運輸空白樣進行運輸過程的質量控制,一個樣品運送批次設置一個運輸空白樣品;6新鮮樣品的保存條件和保存時間,應滿足表6.2.8的相關要求。測試項目容器材質溫度(℃)可保存時間(d)備注金屬(汞和六價鉻除外)聚乙烯、玻璃汞玻璃28砷聚乙烯、玻璃六價鉻聚乙烯、玻璃1氰化物聚乙烯、玻璃2揮發性有機物玻璃(棕色)7采樣瓶裝滿裝實并密封半揮發性有機物玻璃(棕色)采樣瓶裝滿裝實并密封難揮發性有機物玻璃(棕色)6.2.9采取土樣應符合以下要求:1取樣過程中應防止交叉污染,每采集完一個位置的樣品,應將取樣工具用蒸餾水清洗干凈并風干,非擾動取樣器應為一次性取樣器;2試樣平行樣應不少于地塊總樣品數的10%,每個地塊至少采集1份。平行樣應在土樣同一位置采集,兩者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應一致;3每批次送檢樣品設置不少于1個現場空白樣和1個運輸空6.2.10用于土層物理力學性試驗的土試樣質量應根據試驗目的和內容按表6.2.10分為四個等級。等級擾動程度試驗內容Ⅰ不擾動土類定名、含水量、密度、強度試驗、固結試驗Ⅱ輕微擾動土類定名、含水量、密度Ⅲ顯著擾動土類定名、含水量Ⅳ完全擾動土類定名6.2.11在鉆孔中采取Ⅰ、Ⅱ級土試樣時,應滿足下列要求:1在軟土、砂土中如使用套管,取樣位置應低于套管底三倍孔徑的距離;2采用沖洗、沖擊、振動等方式鉆進時,應在預計取樣位置lm以上改用回轉鉆進;3下放取土器前應仔細清孔,清除擾動土,孔底殘留浮土厚度不應大于取土器廢土段長度(活塞取土器除外);4采取土試樣宜用快速靜力連續壓入法。7.1一般規定7.1.1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應對場地土、地表水、地下水、場地固體廢棄物進行試驗和環境質量指標檢測。7.1.2污染場地土和水的環境質量指標檢測,宜包括下列內容:1土和水的環境質量指標檢測;2土和水的腐蝕性試驗;3固體廢物鑒別;4土的浸出毒性;5土的物理力學指標試驗。7.1.3污染場地土和水的環境質量檢測指標,應根據場地類型和潛在污染物種類綜合確定,并應符合7.2節的相關要求。7.1.4污染場地土的環境質量檢測指標的分析方法按附錄C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的相關規定。7.1.5地下水的環境質量檢測項目及分析方法按附錄D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的相關規定。7.1.6場地土的物理力學特性、土和水腐蝕性試驗方法應符合《土工試驗標準》GB/T50123的有關規定。7.1.7污染物檢測時,土壤和地下水中所檢測的特征污染物應保持一致。7.2土和水的環境指標及腐蝕性檢測7.2.1土的環境指標檢測參數宜結合場地的污染源類型,按表7.2.1確定。污染物分類檢測項目基本項目其他項目酸堿度PH值—重金屬和無機物砷、鎘、六價鉻、銅、鉛、汞、鎳萘、銻、鈹、鈷、甲基汞、釩、氰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半揮發性有機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污染物分類檢測項目基本項目其他項目有機農藥類—阿特拉津、氯丹、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敵敵畏、樂果、硫丹、七氯、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六氯苯、滅蟻靈多氯聯苯、多溴聯苯、二噁英—五氯聯苯(PCB126)、3,3',4,4',5,5'-六氯聯苯(PCB多溴聯苯(總量)石油烴類—石油烴(C10-C40)注:上表中不能滿足特征污染物檢測要求時,應進行專門的檢測。7.2.2水的環境指標檢測參數可結合場地的污染源類型,按表7.2.2確定。檢測項目分類檢測項目感官性狀及一般化學指標總硬度(以CaCO3,計)、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鐵、錳、銅、鋅、鋁、揮發性酚類(以苯酚計)、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耗氧量、氨氮(以N計、硫化物、鈉微生物指標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毒理學指標亞硝酸鹽、硝酸鹽、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鎘、鉻(六價)、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7.2.3污染場地土和水腐蝕性試驗應分別不少于3組,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1土對混凝土結構及鋼結構腐蝕性的測試項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2-、HCO3-、CO32-的易溶鹽分析;2水對混凝土結構腐蝕性的測試項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2-、HCO3-、CO32-、侵蝕性CO2、游離CO2、NH4+、OH-、總礦化度。7.2.4腐蝕性測試項目的試驗方法應符合表7.2.4的規定。表7.2.4腐蝕性測試項目的試驗方法序號試驗項目試驗方法1pH值錐形玻璃電極法2Ca2+EDTA容量法3Mg2+EDTA容量法4Cl-摩爾法5SO42-EDTA容量法或質量法6HCO3-酸滴定法7CO32-酸滴定法8侵蝕性CO2蓋耶爾法9游離CO2酸滴定法NH4+鈉氏試劑比色法OH-酸滴定法氧化還原電位鉑電極法極化電流密度原位極化法電阻率四極法質量損失管罐法7.2.5土試樣的污染物浸出毒性的分析項目應根據土的環境質量分析結果、場地水文地質條件綜合確定。7.2.6土試樣的污染物浸出毒性的試驗方法及試樣數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299的相關規定。7.3污染場地固體廢棄物鑒別7.3.1污染場地中的固體廢棄物應按形成過程劃分為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的物質、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環境治理和污染控制過程中產生的物質、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固體廢物等四類,并應根據國家標準《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的相關規定進行分類鑒別。7.3.2場地固體廢棄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危險廢物。1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2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出的廢物。7.3.3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應經專業危險廢物鑒別機構進行危險廢物鑒別。7.4場地巖土特性指標試驗7.4.1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應根據工程要求和巖土性質的特點確定。7.4.2各類工程均應測定下列巖土的分類指標和物理性質指標:1砂土:顆粒級配、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最大和最小密度、滲透系數。2粉土:顆粒級配、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和天然密度、滲透系數。3黏性土: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和天然密度、滲透系數。4對特殊性土遭受污染時,還需對土的特殊性質進行專門的試驗,如脹縮性、濕陷性、濕化性等試驗。7.4.3場地巖土的力學指標試驗應包括土的固結試驗、直接剪切試驗、三軸剪切試驗、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等,對于特殊土應進行相應的力學試驗;巖石應測試單軸抗壓強度。7.4.4場地巖土的物理力學指標試驗方法及要求,應符合《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的相關規定。8.1原位測試8.1.1原位測試方法應根據巖土條件、設計對參數的要求和測試方法的適用性等因素選用。8.1.2采用原位測試方法獲取土層物理力學性質及污染性狀時,可采用靜力觸探、標準貫入試驗、動力觸探試驗、平板載荷試驗、旁壓試驗、扁鏟側脹試驗等,上述試驗方法的適用范圍如下:1靜力觸探試驗適用于軟土、一般黏性土、粉土、砂土;2標準貫入試驗適用于砂土、粉土和一般黏性土;3輕型圓錐動力觸探試驗適用于淺部的填土、砂土、粉土、黏性土;重型圓錐動力觸探試驗適用于砂土、中密以下的碎石土、極軟巖;超重型圓錐動力觸探試驗適用于密實和很密的碎石土、軟巖、極軟巖;4淺層平板載荷試驗適用于淺層地基土,深層平板載荷試驗適用于深層地基土;5扁鏟側脹試驗適用于軟土、一般黏性土、粉土、黃土和松散~中密的砂土;6旁壓試驗適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殘積土、極軟巖和軟巖等。8.1.3靜力觸探探頭宜選用可測定土層電阻率或介電常數的探頭;根據測試結果,應對污染區的電阻率或介電常數測試值與區域背景值進行對比分析,依據測試值的異常程度初步判定污染土與地下水的分布范圍。8.1.4標準貫入試驗、動力觸探孔宜采用回轉鉆進,當采用套管護壁時,套管不得進入鉆孔底部的土層。8.1.5旁壓試驗應在有代表性的位置和深度進行,旁壓器的量測腔應在同一土層內。試驗點的垂直間距應根據地層條件和工程要求確定,但不宜小于1m,試驗孔與已有鉆孔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m。8.1.6扁鏟側脹試驗每孔試驗前后均應進行探頭率定,取試驗前后的平均值為修正值。8.1.7污染區的原位測試結果應與場地巖土環境背景值進行對比分析,依據測試值的變化程度初步判定污染對土工程特性的影響程度。8.2工程物探8.2.1采用工程物探方法進行污染場地調查時,應選擇對污染成分敏感、異常場與背景場差異明顯的方法,且每個勘察場地不少于2種方法,具體方法可按8.2.1選擇。探測方法重金屬污染場地探測有機物污染場地探測石油烴類污染場地探測污染區域土的力學參數探測污染區域地下水探測直流高密度電阻率法++++++—+電測深法++++++—+激發極化法++++++—+探測方法重金屬污染場地探測有機物污染場地探測石油烴類污染場地探測污染區域土的力學參數探測污染區域地下水探測直流自然電場法————++充電法————++電磁法探地雷達++++++—+淺層地震法面波法+++++—井中探測法鉆孔全景光學成像+++—+井間電阻率層析成像+++—+地震波速測井++++++++—注:++適用;+較適用;—不適用8.2.2開展工程物探工作應滿足下列要求:1被探測污染物與周圍巖土體之間有明顯的地球物理性質差異;2被探測污染物具有一定的規模;3被探測污染物形成的地球物理異常場應能夠從背景場中分辨和識別。8.2.3工程物探工作開始前應先選擇代表性地段開展有效性試驗。有效性試驗應符合以下要求:1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場地開展,當地塊中存在已知污染區域時,應在已知污染區域內開展;2應根據有效性試驗,確定相應的探測方法及工作參數。8.2.4工程物探工作測點、線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1測線應布設在污染場地發育帶、地下水污染區、污染土體擾動的異常區;2測線宜在場地內超出污染區邊線不少于5.0m的范圍內平行于污染區的長度方向布置,并應不少于3條;條件復雜時按場地相互垂直兩個方向布置,測線間距可按勘探點的距離;3工程物探工作點距可參照表8.2.4的規定執行。場地土類型直流電法電磁法淺層地震法井中探測法表層土0.5~3.00.5~3.00.5~3.00.1~0.3下層土3.0~10.03.0~10.03.0~10.00.3~0.59.1地下水的勘察要求9.1.1應通過搜集資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質條件:1地下水的類型和賦存狀態;2主要含水層的分布規律;3區域性氣候資料,如年降水量、蒸發量及其變化和對地下水位的影響,以及地下水多年動態變化資料;4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補排關系及其對地下水位的影響;5勘察時的地下水位、歷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變化趨勢和主要影響因素;6是否存在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9.1.2對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監測資料的地區,宜設置長期觀測孔,對有關層位的地下水進行長期觀測。9.1.3當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對污染場地工程勘察與評價有重大影響時,宜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9.1.4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應符合下列要求:1查明含水層、透水層和隔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流向、水位及其變化幅度,當場地有多層對工程有影響的地下水時,應分層量測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間的補給關系;2查明場地地質條件對地下水賦存和滲流狀態的影響;必要時應設置觀測孔,或在不同深度處埋設孔隙水壓力計,量測壓力水頭隨深度的變化;3通過抽水試驗、滲水試驗等,獲取巖土體滲透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9.1.5污染場地地下水勘察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對周邊環境和本場地地層及下層地下水造成污染。9.2水文地質參數測試9.2.1應根據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分布特征進行水文地質參數測試,有多層水時,應分層進行測試。9.2.2水文地質參數的測定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E的規定。9.2.3注水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注水試驗包括鉆孔注水試驗、試坑注水(滲水)試驗兩類。注水試驗可在試坑或鉆孔中進行,試驗深度較大時應采用鉆孔注水試驗。2鉆孔注水試驗包括常水頭法滲透試驗和變水頭法滲透試驗。常水頭法適用于砂、礫石、卵石等強透水地層,變水頭法適用于粉砂、粉土、黏性土等弱透水地層。9.2.4抽水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鉆孔抽水試驗主要用于確定含水層水文地質參數,包括滲透系數、導水系數、釋水系數、越流系數等;2抽水試驗應合理控制流量,宜采用低流量進行;3抽水試驗過程中,宜同時在抽水試驗井中采取地下水樣品進行水質檢測,地下水樣品應于抽水試驗開始前、降深穩定時、試驗結束前、水位恢復后分別采取1份。9.2.5可根據場地水文地質條件、污染源的分布以及與污染源同地下水的相互關系等確定彌散試驗方法。試驗過程中應定時、定深在試驗孔和觀測孔中采取水樣,用于水化學分析。9.3地下水監測9.3.1地下水監測宜與場地環境調查相結合。9.3.2場地地下水環境監測應采用多層監測井,定期取樣對成分類型及濃度變化進行監測分析。9.3.3地下水監測的采樣頻次宜每月采樣1次,每年豐水期及枯水期每月應至少1次采樣;當遇到特殊情況或監測發現污染指標變化時,應增加監測地下水的采樣頻次。地表水與地下水的監測頻次宜保持一致。9.3.4監測井構造宜包括井孔、井管、填充料與井臺,井管自上而下為井壁管、濾水管、沉淀管,井身構造應符合本規范附錄F的規定。9.3.5井管口徑、材質及連接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井管的口徑應滿足洗井和采樣要求,井管口徑應滿足下入管內取樣器具及抽水設備口徑要求;鉆探成孔直徑應大于井管直徑150mm~200mm,圍填濾料厚度75mm~100mm。2井管材質應滿足監測井強度要求,并應確保對地下水和采集的水樣不形成污染;3井管連接不應使用有機粘接劑。9.3.6濾水管應置于監測目標含水層中,濾水管長度應根據地下水中污染物特征和水位動態確定,濾水管的孔隙大小應能防止90%的濾料和粉細顆粒進入井內。9.3.7監測井填充材料自下而上分別為主要濾料層、次要濾料層、止水層、回填層,各層設計與填充應符合下列規定:1主要濾料層位于濾水管周圍,應填充至超過濾水管上部60cm。濾料宜選用石英砂,濾料的粒徑宜根據目標含水層土壤的粒徑確定;2次要濾料層宜填充大于20cm厚的直徑為0.1mm~0.2mm的石英砂;3止水層應填充大于60cm厚的直徑為0.6cm~1.2cm的球狀或扁平狀膨潤土顆粒,確保監測井目的層與其他層之間止水良好;4回填層可用水泥漿、含5%膨潤土的水泥漿或膨潤土漿回填至地表,固定井管并防止地表滲漏影響監測;5填料過程應選擇合適填充工藝,避免出現架橋、卡鎖或填充不實等現象。9.3.8監測井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為平臺式或隱蔽式監測井。監測井管套頂蓋可加鎖,井外應設標示牌并注明相關信息。9.3.9監測井設置后應進行洗井,洗井標準為總懸浮固體含量小于5mg/L或出水濁度小于5NTU。9.3.10污染場地地下水的監測項目,應包括水文地質項目及現行國家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所分類的感官性狀、一般化學指標及非常規指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水文地質項目應包括地下水水位、水量、水溫,并宜包括流速、流場變化等;2一般化學指標及非常規指標應根據勘探和取樣成果、地下水質量評價、場地風險評價及治理修復要求綜合確定,可在現行國家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所規定的分類指標基礎上增加。9.4水樣采取9.4.1水樣采集過程中應進行詳細記錄與標識,包括樣品編號、樣品采集日期、樣品采集點坐標、樣品采集點周邊基本環境信息、樣品采集時刻氣象氣候信息、樣品采集深度、水位標高、樣品采集工具等信息,并應收集現場樣品采集圖片。9.4.2地下水樣品應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地下水監測井中采集,當采用已有監測井進行采樣時,應先收集井結構等信息并評估能夠滿足要求后方可使用。9.4.3地下水樣品采集前應進行采樣洗井,并符合下列要求:1采樣前洗井應至少在成井洗井48h后開始;2采樣前洗井應避免對井內水體產生氣提、氣曝等擾動。若選用氣囊泵或低流量潛水泵,泵體進水口應置于水面下1.0m左右,抽水速率應不大于0.3L/min,洗井過程應測定地下水位,確保水位下降小于10cm。若洗井過程中水位下降超過10cm,則需要適當調低氣囊泵或低流量潛水泵的洗井流速;3若采用貝勒管進行洗井,貝勒管汲水位置為井管底部,應控制貝勒管緩慢下降和上升,原則上洗井水體積應達到3~5倍滯水體積;4洗井前對pH計、溶解氧儀、電導率和氧化還原電位儀等檢測儀器進行現場校正;5若現場測試參數無法滿足要求,或不具備現場測試儀器的,則洗井水體積達到3倍~5倍采樣井內水體積后即可進行采樣;6采樣前洗井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統一收集處置。9.4.4地下水樣品采集應符合以下要求:1采樣洗井達到要求后,測量并記錄水位,應待地下水位變化小于10cm穩定后采樣;若地下水回補速度較慢,應在洗井后2h內完成地下水采樣;2地下水樣品采集應先采集用于檢測VOCs的水樣,再采集檢測其他水質指標的水樣;3對于未添加保護劑的樣品瓶,地下水采樣前需用待采集水樣潤洗2~3次;4使用非一次性的地下水采樣設備,在采樣前后需對采樣設備進行清洗,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集中收集處置。9.4.5地下水樣品保存方法應按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執行,并應符合以下要求:1根據不同檢測項目要求,應在采樣前向樣品瓶中添加一定量的保護劑,在樣品瓶標簽上標注檢測單位內控編號,并標注樣品有效時間;2樣品采集后應立即存放至內置冰凍藍冰保溫箱內,樣品采集24小時內不能寄送至試驗室試驗時,樣品需用冷藏柜在4℃溫度下避光保存;3樣品應保存在有冰凍藍冰的保溫箱內寄送或運送到試驗室,樣品的有效保存時間為從樣品采集完成到分析測試結束。9.4.6地下水樣品流轉應符合以下要求:1樣品裝運前,填寫“樣品運送單”,包括樣品名稱、采樣時間、樣品介質、檢測指標、檢測方法和樣品寄送人等信息,樣品運送單用防水袋保護,隨樣品箱一同送達樣品檢測單位;2樣品裝箱過程中,要用泡沫材料填充樣品瓶和樣品箱之間空隙。樣品箱用密封膠帶打包。9.4.7樣品流轉運輸應保證樣品完好并低溫保存,采用適當的減震隔離措施,嚴防樣品瓶的破損、混淆或沾污,在保存時限內運送至樣品檢測單位。9.4.8地下水樣品采集質量控制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1取樣過程中應防止交叉污染,每采集完一個位置的樣品,應將采樣工具清洗干凈;2地下水平行樣應不少于地塊總樣品數的10%,每個地塊至少采集1份;3每批次送檢樣品設置不少于1個現場空白樣和1個運輸空4采樣過程中應現場填寫樣品采集原始記錄,同時填寫樣品標簽,要求字跡清晰可辨、樣品信息完整準確。9.4.9地表水樣品的采集應符合以下要求:1采集地表水樣品時,應避免攪動水底沉積物;2地表水的采樣頻次與采樣時間,應與地下水采樣一致;3地表水樣品的采集、保存與流轉尚應滿足《水質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493的要求。10.1污染物對建設場地環境影響評價10.1.1污染物對建設場地環境影響評價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及分布范圍。10.1.2場地土污染物的類型,應根據檢測結果按附錄G確定;地下水質量分類評價應根據檢測結果按附錄J的確定。10.1.3污染場地環境影響評價應符合以下要求:1說明場地污染物類型、污染物濃度和污染程度;2結合場地巖土環境特征背景值、建設用地巖土污染風險篩選值、建設用地巖土污染風險管制值和開發利用要求,按表3.0.5-2的規定對場地污染程度進行分級;3污染物類型、污染程度等要素的空間分布有差異的場地,應對污染場地按不同的要素進行分區;4當同一場地內不同平面區域、不同深度范圍內的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有差異時,應根據實際影響程度進行分區。10.2污染物對建設場地巖土特性影響評價10.2.1污染對建設場地巖土特性影響評價應包括場地內巖土工程特性指標變化情況和污染對建筑材料腐蝕性影響。10.2.2污染對場地巖土工程特性的影響程度可按表10.2.2劃分。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采用強度、變形工程特性指標進行綜合評價。影響程度輕微嚴重工程特性指標變化率(%)<1010~30>3010.2.3污染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評價和腐蝕性等級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的相關規定。10.3污染物對地下水的影響評價10.3.1污染物對地下水影響的評價內容宜包括:1評價受污染地下水對建筑材料腐蝕性的影響;2分析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指標,評價地下水受污染程度及對環境的影響。10.3.2地下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評價和腐蝕性等級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的相關規定。10.3.3地下水質量分類及對環境影響評價,應符合國家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的相關規定。10.3.4根據地下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地下水對環境影響的單項評價結果,應以污染影響程度最高的等級判定地下水對建筑場地的污染影響程度。10.4污染場地工程建設適宜性評價10.4.1建設場地工程建設適宜性評價,除應符合《城鄉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CJJ57的相關規定外,尚應按10.4.2的相關要求進行評價,取兩者的較嚴格評價結論。10.4.2污染場地工程建設適宜性按污染物對建設場地的環境、巖土特性和地下水的影響程度,以及治理的難易程度劃分為適宜、較適宜、適宜性差和不適宜四個等級。劃分標準應符合表10.4.2。級別分級要素使用建議環境影響巖土、水影響及治理難度不適宜1)場地污染嚴重;2)污染范圍大,且仍進一步擴大;3)污染指標超過管制值1、對巖土工程性質弱化嚴重;2、對地下水污染范圍大、污染嚴重,且對建筑材料性質影響大;3、污染修復治理技術難度大,治理費用高,治理后可能引發二次污染第一類用地和第二類用地建議避讓。或對污染土治理達標評估排除潛在風險后進行建設適宜性差1)場地污染中等;2)污染范圍較大但污染范圍穩定,不具備進一步擴散的可能;3)污染指標高于篩選值,低于管制值1、對巖土工程性質弱化中等;2、對地下水有一定污染,但對建筑材料性質的影響可控。3、污染修復治理技術難度較大,治理費用較高,治理引發二次污染的可能性較小第一類用地和第二類用地,建議污染治理達標并評估排除潛在風險后進行建設較適宜1)場地污染弱;2)污染范圍較小,且范圍穩定,不具備進一步擴散的可能;3)污染指標高于背景值,接近篩選值1、對巖土工程性質弱化輕微;2、對地下水無污染,但對建筑材料性質有弱腐蝕影響。3、污染修復治理技術難度小,治理費用較低,治理不會引發二次污染第一類用地,建議對污染土治理達標評估排除潛在風險后進行建設。第二類用地,建議對污染土治理降低污染指標適宜1)場地污染輕微;2)污染范圍小,且范圍穩定,不具備進一步擴散的可能;3)污染指標低于篩選值,接近背景值1、對巖土工程性質無影響;2、對地下水無污染,但對建筑材料性質有微腐蝕影響。3、污染修復治理簡單,治理費用較低,治理不會引發二次污染第一類、第二類10.4.3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分布范圍、污染影響程度制定相應的修復治理措施,包括異位修復法、原位藥劑修復法、原位水土聯合修復法、原位熱處理修復法、隔離法等修復措施。10.4.4污染場地需要修復時,應根據擬采用的修復方法進行分析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對采用挖除法進行異位修復的工程,應根據污染土與地下水分布特征建議合理的開挖范圍與深度、圍護支擋和降水措施,提供相關土層的強度與滲透性參數,并根據周邊環境條件提出進行相關監測的建議。對挖出的污染土應及時妥善處理;2對采用添加藥劑進行攪拌修復的工程,應分析評價攪拌藥劑及工藝對土體強度的影響;當土體強度降低風險不可接受時,應針對后期工程建設的需要提出采取必要的地基加固措施的建議;3對采用抽提和注入等工藝實施原位水土聯合治理時,應闡明土層的滲透性、處理范圍內砂土或粉土的分布,宜分析地下水中污染物遷移的規律;建議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并分析抽提工藝對土體強度與地下水的影響等;4對采用原位熱增強技術修復的工程,應闡明修復深度范圍內地溫隨深度的變化、地下水水位及其變化幅度,并提供相關土層的導熱系數、比熱容、導溫系數等;5對采用隔離屏障法修復的工程,應提供相關土層的滲透性指標,并根據污染土與地下水深度及地層特性,建議垂直隔離屏障的插人深度和屏障厚度等;6分析修復工程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及修復后二次污染風險,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議。10.4.5對污染場地修復處理建議,應符合下列規定:11當地基土中含有氫離子或硫酸根離子介質為主時,不宜采用灰土墊層、石灰樁、灰土擠密樁等加固方法;2當地基土中含有腐蝕性液態介質時,墊層材料不宜采用礦渣、粉煤灰;3當地基土中含有酸性液態介質為主時,振沖樁、砂石樁的填料不宜采用碳酸鹽類材料;4當污染土對水泥類材料的腐蝕性等級為強、中時,不宜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夯實水泥土樁、水泥土攪拌法等含有水泥的加固方法。但硫酸根離子介質腐蝕時,可采用抗硫酸鹽硅酸鹽水泥或硅酸鹽水泥、摻外加劑的普通硅酸鹽水泥;5當地基土中含有酸性介質或硫酸鹽類介質時,不應采用堿液法;6污染土或地下水的pH值小于7,或生產過程中有堿性溶液作用時,不應采用單液硅化法。10.5成果報告10.5.1污染場地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可包括以下內容:1項目概況;2勘察目的、任務、依據標準;3勘察方法、完成工作內容和工作量;4場地地形地貌、水文和氣象條件;5場地利用及污染調查情況;6場地巖土類型、結構、空間分布及物理力學特征;7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水文地質參數及滲流規律;8污染源特征,場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類型、濃度、空間分布及污染程度;9污染場地評價及地基處理與修復治理措施的建議。10.5.2成果報告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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