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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鎢行業規范條件》2月1日起實施繼前不久公布《錫行業規范條件》之后,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又公布了《鎢行業規范條件》(下稱《規范條件》),以推動鎢行業轉型升級和持續健康發展。在資源綜合利用方面,《規范條件》提出,新建及改造鎢礦山采選項目,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指標應達到國土資源部的最低指標要求。在企業布局和生產規模方面,《規范條件》提出,鎢礦山采選、冶煉、加工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開采鎢礦資源,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遵守礦產資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產資源規劃及相關政策。采礦權人應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采礦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礦山建設和開發,嚴禁超總量控制指標開采、無證開采和亂采濫挖。露天開采礦山建設規模不得低于15萬噸礦石/年,地下開采礦山建設規模不得低于6萬噸礦石/年,服務年限均應在10年以上。在質量、工藝和裝備方面,《規范條件》提出,鎢礦山采選、冶煉、加工企業應建有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新建、改造及現有鎢礦山采選項目應采用適應開采規模和適合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的先進適用采礦方法,鼓勵采用露天陡幫開采、井下全尾砂充填處理采空區采礦方法,應采用大型先進節能設備,提高自動化水平,淘汰落后的人工清渣出礦開采、手工分選工藝。根據礦石種類和成分,采用先進適用的選礦工藝,鼓勵采用柱式浮選等先進工藝和裝備,提高選礦回收率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在能耗方面,《規范條件》提出,鎢礦露天采礦噸原礦綜合能耗不高于1.2千克標準煤,坑采采礦噸原礦綜合能耗不高于2.8千克標準煤,噸選礦處理綜合能耗不高于1.7千克標準煤。在環境保護方面,《規范條件》提出,鎢礦山采選、冶煉及加工企業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所有新建及改造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生產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不得正式投產。鎢礦山開發要注重土地和環境保護,根據“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障金制度,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按照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該規范條件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附:《規范》全文為進一步加強鎢行業管理,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規范現有鎢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和節能環保水平,推動鎢行業轉型升級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經商有關部門,制定《鎢行業規范條件》,現予。《鎢行業規范條件》:鎢屬于國家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為加強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家對鎢礦開采實施總量控制管理。為加快鎢行業結構調整,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規范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范條件。一、企業布局和生產規模(一)企業布局鎢礦山采選、冶煉、加工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建設鎢礦山采選、冶煉和深加工項目,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廠址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生產規模開采鎢礦資源,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遵守礦產資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產資源規劃及相關政策。采礦權人應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采礦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礦山建設和開發,嚴禁超總量控制指標開采、無證開采和亂采濫挖。露天開采礦山建設規模不得低于15萬噸礦石/年,地下開采礦山建設規模不得低于6萬噸礦石/年,服務年限均應在10年以上。鎢冶煉企業應落實原料供應,不得購買、加工違法違規開采的礦產品。新建、改造仲鎢酸銨項目生產能力應達到5000噸/年及以上,鎢鐵生產能力應達到6000噸/年及以上。新建、改造及現有的單一處理廢鎢催化劑冶煉項目,單系列實物處理能力應達到5000噸/年及以上;單一處理廢鎢合金項目,單系列實物處理能力應達到500噸/年及以上;其他處理含鎢等二次資源冶煉項目,單系列實物處理能力應達到1500噸/年及以上。二、質量、工藝和裝備(一)質量鎢礦山采選、冶煉、加工企業應建有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其中冶煉和加工企業應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鎢精礦應符合行業標準(YS/T231-2007),仲鎢酸銨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0116-2007),鎢粉應符合國家標準(GB/T3458-2006),碳化鎢粉應符合國家標準(GB/T4295-2008),再生碳化鎢應符合國家標準(GB/T2605-2010),硬質合金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8376.1-2008)、(GB/T18376.2-2001)、(GB/T18376.3-2001),其他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及標準等。(二)工藝技術和裝備新建、改造及現有鎢礦山采選項目應采用適應開采規模和適合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的先進適用采礦方法,鼓勵采用露天陡幫開采、井下全尾砂充填處理采空區采礦方法,應采用大型先進節能設備,提高自動化水平,淘汰落后的人工清渣出礦開采、手工分選工藝。根據礦石種類和成分,采用先進適用的選礦工藝,鼓勵采用柱式浮選等先進工藝和裝備,提高選礦回收率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新建、改造及現有仲鎢酸銨冶煉項目應采用離子交換法、萃取法等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技術工藝及裝備,鼓勵采用氟離子去除、氨-鎢反應精餾綠色分離等清潔工藝技術及裝備。新建、改造及現有鎢鐵礦熱電爐應采用矮煙罩半封閉型或全封閉型,變壓器容量為2200千伏安及以上并選用節能設備,實現操作機械化和控制自動化。新建、改造及現有處理廢鎢催化劑應采用先進的密閉隧道窯或回轉爐窯等工藝;處理廢鎢金屬或合金,應采用電溶法、鋅熔法、燃氣爐氧化焙燒法等先進工藝,禁止采用反射爐,淘汰燒煤工藝,鼓勵采用天然氣或其他清潔能源。新建、改造及現有鎢深加工項目,鼓勵采用真空旋轉或真空螺旋干燥混合、智能化噴霧干燥等先進混料工藝及裝備;鼓勵采用石蠟或聚乙二醇等新型成型劑;鼓勵采用智能化電動模壓、干袋式或濕式等靜壓,擠壓或溫壓復合成型先進工藝及裝備;鼓勵采用真空燒結,智能化全致密壓力繞結工藝及裝備;鼓勵采用高精、智能化研磨、涂層先進工藝及裝備。淘汰落后的蒸汽振動干燥,橡膠成型劑工藝,淘汰落后的機械杠桿式壓機,落后的氫氣燒結工藝。鼓勵硬質合金企業為客戶需求提供全套解決方案。三、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鎢礦山采選、冶煉、加工企業應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標準(GB17167-2006)和管理通則的有關要求,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應符合《鎢精礦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31340-2014)等標準要求。(一)礦山開采新建及改造鎢礦山采選項目,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指標應達到國土資源部的最低指標要求。露天采礦噸原礦綜合能耗不高于1.2千克標煤,坑采采礦噸原礦綜合能耗不高于2.8千克標煤,噸選礦處理綜合能耗不高于1.7千克標煤。(二)冶煉及加工新建及改造鎢冶煉項目,仲鎢酸銨回收率不低于96%,噸綜合能耗不高于0.9噸標煤,水重復利用率應達到80%及以上。鎢鐵主元素鎢回收率不低于97%,冶煉電耗低于3000度/噸,水重復利用率應達到80%及以上。新建及改造含鎢二次資源冶煉項目,處理廢鎢催化劑(含鎢8%及以上)項目,鎢酸鈉回收率不低于90%,仲鎢酸銨回收率不低于85%,噸處理廢鎢催化劑綜合能耗不高于0.8噸標煤。處理廢鎢金屬或合金(含鎢30%及以上)項目,鎢酸鈉回收率不低于98%,仲鎢酸銨回收率不低于95%;鋅熔法工藝碳化鎢回收率不低于98%;電溶法工藝碳化鎢回收率不低于98.5%,噸處理廢鎢金屬或合金綜合能耗不高于0.85噸標煤。新建及改造鎢深加工項目,鎢粉回收率不低于99.5%,噸綜合能耗不高于0.65噸標煤;碳化鎢粉回收率不低于99.5%,綜合能耗不高于0.32噸標煤/噸。硬質合金企業金屬鎢、鈷總回收率均應大于98.5%。現有鎢礦山采選、冶煉、加工企業應在2017年年底前達到上述要求。四、環境保護鎢礦山采選、冶煉及加工企業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所有新建及改造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生產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不得正式投產。企業要按辦理《排污許可證》(尚未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地區除外)后,方可進行生產和銷售等經營活動,持證排污,按證排放。企業應有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冶煉及加工企業應通過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鎢礦山開發要注重土地和環境保護,根據“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障金制度,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按照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鎢礦山采選、冶煉及加工企業應做到污染物處理工藝技術可行,治理設施齊備,運行維護記錄齊全,與主體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對排放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定期環保部門,并向周邊易受影響地區公告監測結果。冶煉、加工廢氣排放要達到《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廢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冶煉及加工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妥善利用和處置,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管理。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五、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鎢礦山、冶煉、加工建設項目應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新建和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嚴格履行“三同時”手續。企業應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鎢礦山企業應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應建立機械除煙排塵通風系統,井下空氣質量應符合《作業場空氣中呼吸性巖塵接觸濃度管理標準》的.有關要求。六、規范管理(一)鎢行業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鎢礦山采選、冶煉、加工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申請列入公告的鎢礦山采選、冶煉、加工企業應編制《鎢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報告》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范條件公告的申請、初審和上報;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負責自行初審,同時附住所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3.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本規范條件,對申請企業進行核查,必要時征求環境保護部等部門意見,符合規范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二)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每年應對本地區列入公告的鎢礦山采選、冶煉、加工企業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4.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5.存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作出撤銷公告前,應告知相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列入符合規范條件公告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七、附則(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設立的的鎢礦山采選、冶煉、加工企業。(二)本規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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