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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會計

實務

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會計核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根據《企業會計

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

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

價格。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采用

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或披露的情形,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五條所

列情形除外。

第四條下列各項的計量和披露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與公允價值類似的其他計量屬性的計量和披露,如《企

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范的可變現凈值、《企業會

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范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和《企業會計準

則第8號——資產減值》。

(二)股份支付業務相關的計量和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

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租賃業務相關的計量和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號——租賃》。

第五條下列各項的披露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以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確定可收回金額的

資產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職工離職后福利計劃資產的披露,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披露,適用《企

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第二章相關資產或負債

第六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考慮該

資產或負債的特征。

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征,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對該資產

或負債進行定價時考慮的特征,包括資產狀況及所在位置、

對資產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

第七條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或負債可以是單項資產

或負債(如一項金融工具、一項非金融資產等),也可以是

資產組合、負債組合或者資產和負債的組合(如《企業會計

準則第8號一資產減值》規范的資產組、《企業會計準則

第20號——企業合并》規范的業務等I企業是以單項還是

以組合的方式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計量,取決于

該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單元。

計量單元,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以單獨或者組合方式進行計

量的最小單位。相關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單元應當由要求或者

允許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規定,但本準則第

十章規范的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

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除外。

第三章有序交易和市場

第八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假定市

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交易,是在當前

市場條件下的有序交易。

有序交易,是指在計量日前一段時期內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

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于有序交易。

第九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假定出

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有序交易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

市場進行。不存在主要市場的,企業應當假定該交易在相關

資產或負債的最有利市場進行。

主要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躍程度

最高的市場。

最有利市場,是指在考慮交易費用和運輸費用后,能夠以最

高金額出售相關資產或者以最低金額轉移相關負債的市場。

交易費用,是指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

場)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資產出售或者負債轉移的費用。

交易費用是直接由交易引起的、交易所必需的、而且不出售

資產或者不轉移負債就不會發生的費用。運輸費用,是指將

資產從當前位置運抵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企業在識別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時,應當考

慮所有可合理取得的信息,但沒有必要考察所有市場。

通常情況下,企業正常進行資產出售或者負債轉移的市場可

以視為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X

第十一條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應當是企業在計量日

能夠進入的交易市場,但不要求企業于計量日在該市場上實

際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

由于不同企業可以進入的市場不同,對于不同企業,相同資

產或負債可能具有不同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I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主要市場的價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

的公允價值。不存在主要市場的,企業應當以最有利市場的

價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不應當因交易費用對該價格進行調整。交易費用不屬于

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征,只與特定交易有關。交易費用不包

括運輸費用。

相關資產所在的位置是該資產的特征,發生的運輸費用能夠

使該資產從當前位置轉移到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

企業應當根據使該資產從當前位置轉移到主要市場(或最有

利市場)的運輸費用調整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價格。

第十三條當計量日不存在能夠提供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

的相關價格信息的可觀察市場時,企業應當從持有資產或者

承擔負債的市場參與者角度,假定計量日發生了出售資產或

者轉移負債的交易,并以該假定交易的價格為基礎計量相關

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第四章市場參與者

第十四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采用

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或負債定價時為實現其經濟利益最

大化所使用的假設。

市場參與者,是指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

市場)中,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買方和賣方:

(-)市場參與者應當相互獨立,不存在《企業會計準則第

36號一關聯方披露》所述的關聯方關系;

(二)市場參與者應當熟悉情況,能夠根據可取得的信息對

相關資產或負債以及交易具備合理認知;

(三)市場參與者應當有能力并自愿進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

交易。

第十五條企業在確定市場參與者時,應當考慮所計量的相

關資產或負債、該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

以及在該市場上與企業進行交易的市場參與者等因素,從總

體上識別市場參與者。

第五章公允價值初始計量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性質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征

等,判斷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是否與其交易價格相等。

在企業取得資產或者承擔負債的交易中,交易價格是取得該

項資產所支付或者承擔該項負債所收到的價格(即進入價

格X公允價值是出售該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該項負債

所需支付的價格(即脫手價格X相關資產或負債在初始確

認時的公允價值通常與其交易價格相等,但在下列情況中兩

者可能不相等:

(-)交易發生在關聯方之間。但企業有證據表明該關聯方

交易是在市場條件下進行的除外。

(二)交易是被迫的。

(三)交易價格所代表的計量單元與按照本準則第七條確定

的計量單元不同。

(四)交易市場不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

市場)0

第十七條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以公允價值

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初始計量,且其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

不相等的,企業應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其

他相關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估值技術

第十八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術。企業使用估值技術的目的,是為了估計在計量

日當前市場條件下,市場參與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

或者轉移一項負債的價格。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使用的估值技術主要

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企業應當使用與其中一種或

多種估值技術相一致的方法計量公允價值。企業使用多種估

值技術計量公允價值的,應當考慮各估值結果的合理性,選

取在當前情況下最能代表公允價值的金額作為公允價值。

市場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資產和負債組合

的價格以及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進行估值的技術。

收益法,是將未來金額轉換成單一現值的估值技術。

成本法,是反映當前要求重置相關資產服務能力所需金額

(通常指現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術。

第十九條企業在估值技術的應用中,應當優先使用相關可

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

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輸入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給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

的假設,包括可觀察輸入值和不可觀察輸入值。

可觀察輸入值,是指能夠從市場數據中取得的輸入值。該輸

入值反映了市場參與者在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

的假設。

不可觀察輸入值,是指不能從市場數據中取得的輸入值。該

輸入值應當根據可獲得的市場參與者在對相關資產或負債

定價時所使用假設的最佳信息確定。

第二十條企業以交易價格作為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且

在公允價值后續計量中使用了涉及不可觀察輸入值的估值

技術的,應當在估值過程中校正該估值技術,以使估值技術

確定的初始確認結果與交易價格相等。

企業在公允價值后續計量中使用估值技術的,尤其是涉及不

可觀察輸入值的,應當確保該估值技術反映了計量日可觀察

的市場數據,如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價格等。

第二十一條公允價值計量使用的估值技術一經確定,不得

隨意變更,但變更估值技術或其應用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

況下同樣或者更能代表公允價值的情況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況:

(-)出現新的市場。

(二)可以取得新的信息。

(三)無法再取得以前使用的信息。

(四)改進了估值技術。

(五)市場狀況發生變化。

企業變更估值技術或其應用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作

為會計估計變更,并根據本準則的披露要求對估值技術及其

應用的變更進行披露,而不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對相關

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披露。

第二十二條企業采用估值技術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選擇

與市場參與者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中所考慮的資產或

負債特征相一致的輸入值,包括流動性折溢價、控制權溢價

或少數股東權益折價等,但不包括與本準則第七條規定的計

量單元不一致的折溢價。

企業不應當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折

價或溢價。該折價或溢價反映了市場正常日交易量低于企業

在當前市場出售或轉讓其持有的相關資產或負債數量時,市

場參與者對該資產或負債報價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或負債存在出價和

要價的,企業應當以在出價和要價之間最能代表當前情況下

公允價值的價格確定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企業可以使

用出價計量資產頭寸、使用要價計量負債頭寸。

本準則不限制企業使用市場參與者在實務中使用的在出價

和要價之間的中間價或其他定價慣例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

第七章公允價值層次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

為三個層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

次輸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

第一層次輸入值是在計量日能夠取得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在

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活躍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

債的交易量和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信息的市場。

第二層次輸入值是除第一層次輸入值外相關資產或負債直

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

第三層次輸入值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

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由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

具有重要意義的輸入值所屬的最低層次決定。企業應當在考

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特征的基礎上判斷所使用的輸入值是否

重要。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取決于估值技術的輸

入值,而不是估值技術本身。

第二十五條第一層次輸入值為公允價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證

據。在所有情況下,企業只要能夠獲得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

躍市場上的報價,就應當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但下列情況除外:

(-)企業持有大量類似但不相同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

或負債,這些資產或負債存在活躍市場報價,但難以獲得每

項資產或負債在計量日單獨的定價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企

業可以采用不單純依賴報價的其他估值模型。

(二)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如因發生

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等導致活躍市場的報價未能

代表計量日的公允價值。

(三)本準則第三十四條(二)所述情況。

企業因上述情況對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進

行調整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應當劃分為較低層次。

第二十六條企業在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對相關資產或負債

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時,應當根據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征,對第

二層次輸入值進行調整。這些特征包括資產狀況或所在位置、

輸入值與類似資產或負債的相關程度(包括本準則第三十四

條(二)規定的因素\可觀察輸入值所在市場的交易量和

活躍程度等。

對于具有合同期限等具體期限的相關資產或負債,第二層次

輸入值應當在幾乎整個期限內是可觀察的。

第二層次輸入值包括:

(-)活躍市場中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二)非活躍市場中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三)除報價以外的其他可觀察輸入值,包括在正常報價間

隔期間可觀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線、隱含波動率和信用利差

等;

(四)市場驗證的輸入值等。市場驗證的輸入值,是指通過

相關性分析或其他手段獲得的主要來源于可觀察市場數據

或者經過可觀察市場數據驗證的輸入值。

企業使用重要的不可觀察輸入值對第二層次輸入值進行調

整,且該調整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是重要的,公允價值

計量結果應當劃分為第三層次。

第二十七條企業只有在相關資產或負債不存在市場活動或

者市場活動很少導致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

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即不可觀察

輸入值。

不可觀察輸入值應當反映市場參與者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

價時所使用的假設,包括有關風險的假設,如特定估值技術

的固有風險和估值技術輸入值的固有風險等。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確定不可觀察輸入值時,應當使用在當

前情況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信息,包括所有可合理取得的市

場參與者假設。

企業可以使用內部數據作為不可觀察輸入值,但如果有證據

表明其他市場參與者將使用不同于企業內部數據的其他數

據,或者這些企業內部數據是企業特定數據、其他市場參與

者不具備企業相關特征時,企業應當對其內部數據做出相應

調整。

第八章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二十九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考慮市

場參與者將該資產用于最佳用途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

將該資產出售給能夠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

經濟利益的能力。

最佳用途,是指市場參與者實現一項非金融資產或其所屬的

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值最大化時該非金融資產的用途。

第三十條企業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應當考慮法律

上是否允許、實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財務上是否可行等因素。

(-)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應當

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使用在法律

上的限制。

(二)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實物上是否可能,應當

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實物特征。

(三)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財務上是否可行,應當

考慮在法律上允許且實物上可能的情況下,使用該資產能否

產生足夠的收益或現金流量,從而在補償使資產用于該用途

所發生的成本后,仍然能夠滿足市場參與者所要求的投資回

報。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確定非金融資產

的最佳用途。

通常情況下,企業對非金融資產的現行用途可以視為最佳用

途,除非市場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場參與者按照其他用

途使用該資產可以實現價值最大化。

第三十二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基于最

佳用途確定下列估值前提:

(-)市場參與者單獨使用一項非金融資產產生最大價值的,

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同樣單獨使用

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

(二)市場參與者將一項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者其他

資產或負債的組合)組合使用產生最大價值的,該非金融資

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以同樣組合方式使用該資

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并且該市場參與者可以取

得組合中的其他資產和負債。其中,負債包括企業為籌集營

運資金產生的負債,但不包括企業為組合之外的資產籌集資

金所產生的負債。最佳用途的假定應當一致地應用于組合中

所有與最佳用途相關的資產。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判斷該資產的最佳用途是單

獨使用、與其他資產組合使用、還是與其他資產和負債組合

使用,但在計量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時,應當假定按照本

準則第七條確定的計量單元出售該資產。

第九章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三十三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應當假定在計量日

將該負債轉移給其他市場參與者,而且該負債在轉移后繼續

存在,并由作為受讓方的市場參與者履行義務。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假定在計量日將該

自身權益工具轉移給其他市場參與者,而且該自身權益工具

在轉移后繼續存在,并由作為受讓方的市場參與者取得與該

工具相關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應

當遵循下列原則:

(-)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可觀察市場

報價的,應當以該報價為基礎確定該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

具的公允價值。

(二)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可觀察市

場報價,但其他方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企業應當在計量日

從持有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角度,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

礎確定該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當該資產的某些特征不適用于所計量的負債或企業自身權

益工具時,企業應當根據該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調整,以調

整后的價值確定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這些

特征包括資產出售受到限制、資產與所計量負債或企業自身

權益工具類似但不相同、資產的計量單元與負債或企業自身

權益工具的計量單元不完全相同等。

(三)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可觀察市

場報價,并且其他方未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企業應當從承

擔負債或者發行權益工具的市場參與者角度,采用估值技術

確定該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第三十五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應當考慮不履約風

險,并假定不履約風險在負債轉移前后保持不變。

不履約風險,是指企業不履行義務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企

業自身信用風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并

且該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存在限制轉移因素的,如果公允價

值計量的輸入值中已經考慮了該因素,企業不應當再單獨設

置相關輸入值,也不應當對其他輸入值進行相關調整。

第三十七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活期存款等具有可隨時要

求償還特征的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不應當低

于債權人隨時要求償還時的應付金額,即從債權人可要求償

還的第一天起折現的現值。

第十章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三十八條企業以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凈敞口為基礎管

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可以以計量日市場參與者在當前

市場條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凈多頭(即資產)或者轉移凈空

頭(即負債)的價格為基礎,計量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

合的公允價值。

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是

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

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也包括不符合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定義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

量》進行會計處理的其他合同。

與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

的財務報表列報,應當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三十九條企業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計量金融資產

和金融負債組合的公允價值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企

業以特定市場風險或特定對手信用風險的凈敞口為基礎,管

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組合;

(二)企業以特定市場風險或特定對手信用風險的凈敞口為

基礎,向企業關鍵管理人員報告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

信息;

(三)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組合中的金

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第四十條企業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計量金融資產和

金融負債組合的公允價值的,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面臨的

特定市場風險及其期限實質上應當相同。

企業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組合的公允價值的,如果市場參與者將會考慮假定出現違約

情況下能夠減小信用風險敞口的所有現行安排,企業應當考

慮特定對手的信用風險凈敞口的影響或特定對手對企業的

信用風險凈敞口的影響,并預計市場參與者依法強制執行這

些安排的可能性。

第四十一條企業采用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

錯更正》的規定確定相關會計政策,并且一經確定,不得隨

意變更。

第十一章公允價值披露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性質、特征、

風險以及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對該資產或負債進行恰當分

組,并按照組別披露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信息。

為確定資產和負債的組別,企業通常應當對資產負債表列報

項目做進一步分解。企業應當披露各組別與報表列報項目之

間的調節信息。

其他相關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了相關資產或負債組別且其分

組原則符合本條規定的,企業可以直接使用該組別提供相關

信息。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區分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和非持續的

公允價值計量。

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是指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

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持續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量。

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是指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

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的資產負債表中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

量。

第四十四條在相關資產或負債初始確認后的每個資產負債

表日,企業至少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每

組資產和負債的下列信息:

(-)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

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和金額。

(二)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

(三)在各層次之間轉換的金額和原因,以及確定各層次之

間轉換時點的政策。每一層次的轉入與轉出應當分別披露。

(四)對于第二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企業

還應當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

(五)對于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術、輸入值和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

術時,企業還應當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企業應當

披露公允價值計量中使用的重要的、可合理取得的不可觀察

輸入值的量化信息。

(六)對于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期初余

額與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信息,包括計入當期損益的已實現

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利得或損失時的損益項目;

計入當期損益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未實

現利得或損失時的損益項目(如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變動損益等),?計入當期其他綜合收益的利得或損失總額,

以及確認這些利得或損失時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分別披露

相關資產或負債購買、出售、發行及結算情況。

(七)對于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當改變不可觀察輸入

值的金額可能導致公允價值顯著變化時,企業應當披露有關

敏感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

這些輸入值和使用的其他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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