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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滬建交[2008]218號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建設規范的通知各有關單位:由同濟大學主編的《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標準》,經市建設交通委科技委技術審查和我委審核,現批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統一編號為DG/TJ08-2032-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由市建設交通委負責管理、同濟大學負責解釋。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根據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滬建建[2004]78號文的要求,由同濟大學等單位組成編寫組編寫了本標準。在編寫過程中,編寫組力爭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便于實踐、并與其他標準協調。本規程共有10章,主要內容是: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鑒定程序、鑒定方法與拆除規定;舊危構件與舊危房屋結構體系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舊危房屋的場地、地基和基礎,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舊危砌體結構房屋,舊危鋼屋蓋房屋,舊危木結構房屋的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本標準吸收了國內外、主編和參編單位近期的研究成果,參考了相關單位的檢測、評定工程經驗,力求使標準先各單位在執行本標準過程中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并將意見和建議寄交同濟大學結構工程與防災研究所《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標準》編寫組(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號,郵政編碼:200092),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主編單位:同濟大學上海市房地產科學研究院上海市工程抗震辦公室 2.1術語 2.2符號 3基本規定 5舊危構件與舊危房屋結構體系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5.1一般規定 5.2舊危房屋分類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5.3舊危房屋按結構構造進行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5.4舊危房屋按結構驗算結構進行抗震安全性等 6.1鑒定方法和原則 6.2場地條件的影響 6.3靜載缺陷對抗震安全性的影響 6.4地基液化的影響 6.5抗震承載力的鑒定 7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 7.1一般規定 7.2結構體系抗震評定 7.3構件和連接構造抗震評定 (24)7.4外在和內在質量抗震評定 7.5結構抗震驗算 7.6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7.7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拆除規定 8舊危砌體結構房屋 8.1一般規定 8.2結構體系和構造措施抗震評定 8.3抗震安全性驗算 8.4舊危砌體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8.5舊危砌體結構房屋拆除規定 9舊危鋼屋蓋房屋 9.1一般規定 9.2構件和連接構造抗震評定 9.3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安全性驗算 9.4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9.5舊危鋼屋蓋房屋拆除規定 10舊危木結構房屋 10.1一般規定 10.2結構體系和構造措施抗震評定 10.3舊危木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10.4舊危木結構房屋拆除規定 附錄A舊危混凝土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算例 附錄B舊危砌體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算例 本標準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11.0.1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和本市的工程實踐,從結構抗震安1.0.2本標準適用于申請拆除或評估的舊危房屋,根據本標準1.0.3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普通舊危房屋,不包括現有的優秀歷1.0.4本標準適用于上海抗震設防地區及場地類別為IV類的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1.0.6列為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項目,首先應檢查非抗震安全要求。22.1.1舊危房屋oldanddangerousbuildings建成時間長、原設計標準低、已出現了嚴重的變形和損壞(撓度、傾斜和裂縫)、可能存在明顯的靜載安全隱患或抗震安全隱患的建筑物。2.1.2抗震安全性評定seismicsafetyevaluation通過檢查現有建筑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現狀,按規定的抗震設防的要求,對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進行評估。2.1.3綜合抗震能力compoundseismiccapacity整個建筑結構綜合考慮其構造和承載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2.1.4結構構件現有承載力currentbearingcapacityofstruc-現有結構構件由材料強度標準值、結構構件(包括鋼筋)實有的截面面積和對應于重力荷載代表值所確定的軸向、受彎和受剪承載力。包括現有受彎承載力和現有受剪承載力等。2.1.5抗震加固seismicstrengtheningofbuildings使現有建筑達到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而進行的設計以及施工。2.1.6墻體面積率ratioofwallsectionalareatofloorarea墻體在樓層高度1/3~2/3處的凈截面面積與同一樓層建筑平面面積的比值。3μe——試樣按標準方法烘干稱量后得到的樣本單位0g試樣按標準方法烘干稱量后得到的樣本單位k—與抽樣數量n有關的推定系數;I正——地基液化指數;P地震作用效應組合的基底平均壓力設計值計值(kPa);β——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墻體平均抗震能力A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抗震墻在層高1/2處凈截面的總面積,其中不包括高寬比大于4的4Abi——第i樓層的建筑面積;a——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抗震墻的基準面積率;βa——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墻體綜合抗震能力指數;ψ?——體系影響系數;V?—局部影響系數;λ——相鄰樓層的墻體剛度比;件為安全構件;be級的構件為有問題構件;Ce級的構件為危險構件;de級的構件為非常危險構件;A.級為安全結構;Be級為有問題結構;Ce級為危險結構;De級為非常危險結構。5程驗收文件、建成后改擴建修改圖紙和相關計算資料等原始資2調查舊危房屋現狀與原始資料的符合程度,施工質量和3根據各類舊危房屋結構的建成年代、結構類別和體系特4對舊危房屋整體抗震安全性做出評價,對明顯不符合抗2不同年代建造的舊危房屋結構,可以分批進行抗震安全3對抗震安全性能有整體影響的構件和僅有局部影響的構3.0.3從結構抗震安全的角度,舊危房屋的抗震安全性評定的·1舊危房屋的抗震安全性評定先以建造年代2當從構造和外觀不能明確判斷抗震安全性的舊危房屋,63.0.4對舊危房屋的外觀和構造進行評價應符合下列要點:1舊危房屋的高度和層數,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2舊危房屋的平面、立面、質量、剛度分布和墻體等抗側力構件在平面內布置的合理性,舊危房屋豎向構件的上、下連續性、沿豎向的層剛度連續性。3檢查舊危房屋結構體系,應找出其破壞會導致整個體系喪失承載能力或抗震能力的部件或構件。4舊危房屋結構構件的尺寸,截面形式應滿足要求,構件的連接構造應滿足結構整體性要求,裝配式結構應有支撐與整體性措施。5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構造應滿足,在地震作用下不倒塌傷人的要求。6結構材料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應符合本標準各章規定的最低要求。7當建筑場地位于不利地段時,尚應符合地基基礎的有關鑒定要求。3.0.5舊危房屋的結構構造和外觀明顯不符合抗震安全性要求1抗震驗算時的地震作用應按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程》(DGJO8一9)的方法確定。2結構構件抗震承載力極限狀態表達式宜采用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既有建筑物結構檢測與評定標準》(DG/TJ08一804)的相關規定。74.0.1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適用適用適用處理建議圖4.1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程序1受理委托:根據委托人要求,確定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內容和范圍。2初始調查:收集、調查和分析舊危房屋原始資料,并進行現場查勘。3檢測驗算:對舊危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包括舊危房屋傾斜、不均勻沉降以及材料強度等,并進行結構抗震驗算。4抗震安全性評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進行全5處理建議:對被評定舊危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方案,包括加固或拆除的建議。6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舊危房屋安全性評定的規定要求。4.0.2應采取下列評定方法:1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應先按建造年代、外觀和構造進行抗震安全性綜合評價,外觀評價應以現場檢測為主,構造鑒定還應對比現有的抗震鑒定標準。明顯不符合要求的,可建議拆除。2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抗震驗算,可采用本標準第3.0.5條規定的方法。4.0.3從結構抗震安全的角度,對拆除的規定:1當舊危結構房屋的安全性等級評定為C.時,可分別采取抗震加固、局部拆除的方法。當舊危房屋安全性等級評定為D。級且無加固價值時,可建議拆除。2經本標準評定需要拆除的舊危房屋,其拆除應按有關拆除規定和標準進行。對于擬拆除的舊危房屋應在對結構形式進行充分調查的基礎上制定選擇最佳拆除方案,拆除施工企業應對相應的舊危房屋制訂詳細的拆除施工組織設計。對于結構復雜、拆除技術性強,或處于文物保護建筑或優秀近代建筑控制范圍內的舊危房屋,其拆除施工組織設計應聘請有關專家和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技術論證。舊危房屋的拆除工作應參照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技術規程》(DGJO8-70)進行。需拆除的舊危房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應制定拆除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應加強拆除施工的安全管理。89明顯缺陷的舊危房屋應進行構件與房屋結構體系的抗震安全性5.1.2舊危構件與舊危房屋結構體系抗震安全性等級的評定可5.1.3單個舊危構件的抗震安全性等級從好到差依次可分四個件。5.1.4舊危房屋中,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每層的抗震安全性等結構。I1949年以前的舊危房屋;Ⅱ1949年至1987年間的舊危房屋;Ⅲ1987年至1993年間的舊危房屋;IV1993年以后的舊危房屋。2根據承重結構的材料種類,舊危房屋的結構類別可作下列劃分:1)多層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2)多層砌體結構房屋;3)鋼結構房屋;4)木結構房屋。5.2.2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1舊危房屋的抗震評定應調查收集有關舊危房屋的圖紙資料,全面檢查舊危房屋的結構損傷情況,調查分析舊危房屋的結構布置、構造等抗震措施,對房屋結構現狀進行檢2舊危房屋的抗震評定應根據各類建筑的結構類型采用相應的評定方法,通過結構體系、構件及連接構造、外觀和內在質量的抗震評定,以及必要時的抗震驗算,對舊危房屋的抗震能力進行綜合評定。1)多層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抗震評定時,應重點檢查結構體與主體結構的拉結等項目;2)多層砌體結構房屋、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磚房抗震評定時,應重點檢查抗震墻體的強度和質量、抗震橫墻間距、框架梁和柱的強度、圈梁的設置、樓(屋)蓋與墻體的連結和構件支撐長度等項目;3)鋼結構房屋抗震評定時,應重點檢查結構布置、構件尺礎連接損壞情況;4)木結構房屋抗震評定時,應重點檢查承重木構架、樓蓋和屋蓋的質量和連接、墻體和木構架的連接等項目。3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應綜合考慮房屋的建成年代、結構類別及抗震能力。當結構體系、構造和抗震驗算均存在問題時,I類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可定為D。級;Ⅱ類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不得高于C。級;Ⅲ類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不得高于B。級。4對舊危房屋整體抗震能力作出評定后,對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舊危房屋,可按相關的技術標準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或拆除建議。5.2.3從結構抗震安全的角度,舊危房屋分類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1I類舊危房屋當構造和外觀檢查均不滿足要求時,應予拆除。2Ⅱ類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如達到D。級,可以拆除。3Ⅲ類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如達到D。級,建議拆除。4IV類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如達到De級,一般以5.3舊危房屋按結構承載力進行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5.3.1從結構抗震安全的角度,舊危房屋的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的各層次分級標準,應按照表5.3.1的規定采用。有足夠的抗震能力安全,不必加固尚不顯著影響抗震能力有問題,需要加固顯著影響抗震能力求,已嚴重影響抗震能力二有足夠的抗震能力安全,不必加固尚不顯著影響抗震能力有問題,需要加固求,已嚴重影響抗震能力5.3.2不同結構類別對a。級、A。級的具體要求以及對其他各級不符合該要求的允許程度,分別由本標準的第6章至第10章給出。5.4舊危房屋結構按驗算結果進行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5.4.1計算的一般規定1進行結構抗震安全性驗算時,作用在結構上的活荷載應2進行結構抗震安全性驗算時,恒載標準值應按下列規定取值:學性能檢測試樣切取類似,抽樣數不應少于5個,對試μe——試樣按標準方法烘干稱量后得到的樣本單位自重og——試樣按標準方法烘干稱量后得到的樣本單位自重k—與抽樣數量n有關的推定系數,見表5.4.1。nknknknk567893地震作用應按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抗震設計4結構分析時宜考慮環境對材料、構件和結構性能的影響以及結構的累積損傷。如濕度對木材性能的影響,高溫對鋼結構性能的影響,裂縫對鋼筋混凝土構件剛度的影響等。5結構分析所需的各種幾何尺寸、材料性能、連接性能應根據實測結果取值。6結構分析中所采用的各種簡化和近似假定,應有理論或試驗的依據,或經工程實踐驗證。所采用的計算簡圖應符合既有結構的實際工作狀況和構造狀況。計算結果的準確程度應符合工程精度的要求。7結構構件抗震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表達式宜采用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既有建筑物結構檢測與評定標準》(DG/TJ08一804)的相關規定。5.4.2舊危結構構件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1單個舊危構件的抗震安全性按承載能力進行等級評定時,應按表5.4.2的規定執行。ce級de級≥0.9且<1.0≥0.8且<0.92對單個舊危構件的抗震安全性按構造、不適于繼續承載的位移(或變形)或裂縫等項目進行等級評定時,可參照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O8—81)和《既有建筑物結構檢測與評定標準》(DG/TJ08—804)的相關規定進行。5.4.3舊危結構體系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1舊危房屋結構體系的抗震安全性等級可按下列原則確定:1)舊危結構體系的抗震安全性采用分層法進行分析,其中,上部結構按自然層分層,將地基基礎看成是結構體2)評定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每層的抗震安全性等級。3)找出抗震安全性等級最低的一層,則該層以上結構的抗震安全性等級即取該層的等級。2地基基礎的抗震安全性等級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中的要求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以及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一81)的相關要求確定。3上部結構每層的抗震安全性等級由構件的抗震安全性等1)確定每層內各構件對于本層的影響權重a;(可參見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既有建筑物結構檢測與評定標準》(DG/TJ08—804—2005)附錄H的方法);3)用式(5.4.3)計算每一層處于各級構件的權重總和Ij:nj—安全性等級處于j級的構件數;wj——第ij號構件的權重。4根據式(5.4.3)的計算結果,由表5.4.3確定各層的安全表5.4.3上部結構每層的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安全性等級6.1鑒定方法和原則6.1.1當鑒定地基和基礎的安全性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一般情況下,宜根據地基、樁基沉降觀測資料或其不均勻沉降引起上部結構反應的檢查結果進行評判;2當現場條件許可時,可根據巖土工程勘察檔案和有關檢測資料的完整程度,適當補充近位勘探點,進一步查明土層分布情況,并采用原位測試和取原狀土作室內物理力學性質試驗方法進行地基檢驗;3若現場條件許可,可通過開挖進行檢測、評定;必要時尚可通過在基礎(或承臺)下進行載荷試驗以確定地基的承載力。6.1.2地基基礎檢查可重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和土體變形開裂情況。6.1.3在進行地基承載力的驗算時,應考慮地基土長期壓密對承載力提高的影響,當建筑物建成年限為10年時,可取提高系數1.1,當建成年限大于等于20年時,可取提高系數1.2;當建成年限10年至20年時,提高系數取值可線性內插。6.1.4地基基礎抗震安全性等級從好到差依次可分為四個等級:A,B,C。和D.。應根據以下列舉的地基基礎所處場地條件、地基液化情況、是否存在靜載缺陷和地基承載能力等情況綜合確定之。并應根據其中的最低等級確定地基基礎抗震安全性等級。6.2.1下列情況為地震時建筑物處于危險和非常不利的場地6.3.1地基基礎現狀的檢測是抗震鑒定的前提。鑒定檢測時應著重調查上部結構的不均勻沉降裂縫和傾斜情況;當基礎無腐1原已沉降穩定的老建筑,因受外界施工影響引起沉降。速度仍連續3個月大于3mm/月,并且短期內無收斂趨勢;2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其基礎中心最大沉降量或房屋的最大沉降差大于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地基基礎設計規范》3建筑物上部結構砌體部分出現寬度大于5~10mm的沉降裂縫,預制構件之間的連接部位出現寬度大于1~3mm的沉降裂縫,現澆混凝土結構出現因沉降引起的裂縫,且沉降裂縫短期內無終止趨勢;4地基產生不穩定現象,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或基礎滑動的水平位移速率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對上部結構產生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滑移趨勢。5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6.3.3經驗算,當地基承載能力小于上部傳來的荷載效應的90%、80%、和70%,其抗震安全性等級可分別定為Be、Ce和D。6.3.4基礎結構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100%、90%和80%,其抗震安全性等級可分別定為Be、C.和D。6.4地基液化的影響6.4.1應根據房屋的抗震設防烈度、建筑形狀和基礎類型,對地基液化的可能性進行判別。當初步判別認為無地基液化的可能時,可不必考慮地基液化對地基基礎抗震安全性的影響。初步判別地基不液化的條件:1基礎下主要受力層不存在飽和砂土或飽和粉土。2符合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程》(DGJ08-9)初步判別不考慮液化的建筑。3按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程》(DGJ08一9)規定可不進行樁基抗震驗算的建筑。4已經進行過地基處理,完全消除了地基液化可能或液化等級屬于輕微液化,上部房屋結構整體性很好的建筑。6.4.2當初步判別認為需進一步進行地基土液化判別時,應根據標準貫入試驗或靜力觸探試驗結果進行土層液化可能性的判別。用標準貫入試驗或靜力觸探試驗判別土層液化可能性可按照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程》(DGJ08—9)有關條文進行。根據試驗結果得到的地基液化指數可確定地基土的液化等級,見表6.4.2。表6.4.2液化等級中等I正>15I正>186.4.3經判別地基無液化可能或者液化等級雖屬于輕微液化,但上部房屋結構整體性很好,同時又無嚴重靜載缺陷和不處于危險和非常不利的場地條件的地基基礎,其抗震安全性等級可定6.4.4經判別地基的液化等級分別為輕微、中等、嚴重時,根據和D。6.5抗震承載力的鑒定6.5.1下列建筑物可不進行地基和基礎的抗震強度驗算:1采用天然地基上淺基礎的砌體房屋、多層內框架或底層框架一抗震墻砌體房屋。2采用天然地基上淺基礎,而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注]內無淤泥、淤泥質土、松散填土或可液化土層的一般單層廠房、單層空曠房屋、不超過七層的民用框架結構房屋及與其基礎荷載相當的BB基礎底面以下3倍和1.5倍基礎寬度,但不小于5m的深度范圍。6.5.2對于天然地基上淺基礎,當需進行豎向地基承載力抗震Pmα地震作用效應組合的基底邊緣處最大壓力設計值fa——靜態下地基承載力設計值(kPa);其值按現行上海7.1一般規定7.1.1本章適用于總高度不超過28m或總層數不超過十層的現澆及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墻框架)、鋼筋混凝土排架、鋼筋混凝土板柱結構體系等舊危混凝土房屋。7.1.2混凝土房屋的結構體系宜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及其抗側力結構的平面布置宜基本規則,樓層的側向剛度宜合理分布,無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并具有良好的整體性。2結構體系宜具有合理的地震作用傳遞途徑,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震能力或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3結構在兩個主軸方向的結構動力特性宜相近。7.1.3混凝土房屋的構件與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1結構構件應具有在當前建筑物使用條件下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梁、柱及其節點的混凝土無因承載力不足而導致的結2結構構件和節點應具備抗震承載力和變形能力。7.1.4混凝土房屋的外觀和內在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1梁、柱及其節點的混凝土無保護層剝落和鋼筋嚴重銹蝕、露筋。2主體結構和圍護結構無因房屋不均勻沉降而造成過大的變形和開裂。3梁、柱及其節點的混凝土無明顯施工缺陷,梁與柱相交的軸線偏位不宜過大,混凝土預制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可靠,混凝土的質量和強度等級、鋼筋的延性和抗拉強度應達到基本要求。7.1.5舊危混凝土房屋抗震評定應對房屋的結構體系、結構構件與連接構造、房屋的外觀和內在質量等進行檢測和檢查,必要時對房屋結構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驗算,并依據檢測、檢查及其結構抗震驗算結果對整棟房屋的綜合抗震能力作出評定。7.2結構體系抗震評定7.2.1混凝土房屋的結構體系宜為現澆和裝配式混凝土框架結柱之間宜有整體連接構造措施。7.2.2混凝土框架結構、板柱結構宜為雙向抗側結構,兩個主軸方向有相近的承載力和變形能力。7.2.3混凝土排架結構宜有完整的抗風柱、圈梁、屋蓋支撐和柱間支撐系統。7.2.4混凝土排架結構的兩端和中部不宜為無屋架的磚墻承重。7.2.5結構體系的規則性應符合下列要求: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尺寸不宜大于寬度尺寸的2倍,且不宜大于該方向總長度的50%。2平面凹進的一側尺寸,不宜大于相應投影方向總尺寸3有效樓板寬度不宜小于該層樓板典型寬度的50%,樓面開洞面積不宜大于該層樓面面積的40%。4底部樓層的側向剛度不宜小于相鄰上一層樓層側向剛度的60%,立面局部收進的水平向尺寸不宜大于相鄰下一層的35%。5結構體系中主要豎向抗側力構件的內力不宜由水平轉換1混凝土柱不應有水平和豎向結構裂縫,柱垂直度應小2梁受拉區的垂直裂縫長度不宜超過梁高的2/3,裂縫寬度不宜大于0.5mm,梁支座附近剪切斜裂縫寬度不宜大于0.4mm。3混凝土樓板跨中和支座最大受力部位的裂縫寬度不宜大4框架結構的梁柱節點、板柱結構的柱帽等不應有結構裂縫。度不大于1mm。7.3.2框架梁的截面寬度不宜小于200mm。框架柱的截面寬度不宜小于300mm,柱凈高與截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小于4,正常使用時的軸壓比不宜大于1.0。小于25d,HRB335級鋼筋不宜小于30d,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13~C15時,錨固長度相應增加5d。1框架梁的縱向受拉鋼筋的最小配筋率,梁跨中位置不宜小于0.2%,梁支座位置不宜小于0.25%。2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部和頂部縱向受力鋼筋面積的比值不宜小于0.5。3框架梁端一倍梁高范圍內的箍筋直徑不應小于6mm,箍筋間距不應大于200mm。1框架柱全部縱向受力鋼筋的最小配筋率中柱、邊柱不宜小于0.6%,角柱不宜小于0.8%,框架柱每側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2框架柱兩端在柱凈高1/6范圍內箍筋和梁柱節點箍筋的直徑不應小于6mm,箍筋間距不應大于200mm。3柱凈高與截面高度的比值小于4的框架柱或因嵌砌磚填充墻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圍內的箍筋直徑不應小于6mm,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50mm。7.3.6排架柱全部縱向受力鋼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6%。7.3.7排架柱的柱頂以下一倍上柱截面高度范圍、上柱根部至吊車梁頂面以上300mm范圍、基礎頂面至地坪以上一倍下柱截面高度范圍、牛腿區域、柱間支撐與柱連接的節點部位上下各300mm范圍的箍筋直徑不應小于6mm,箍筋間距不應大于200mm。1天窗架端部應設置豎向支撐,天窗架上弦應設置橫向水5大型屋面板在屋架上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80mm,焊縫長度不應小于50mm。7排架結構的外側磚圍護墻為外貼式及外側磚圍護墻為嵌砌式但墻厚小于240mm或墻體開洞面積大于50%時應設置柱間其截面高度不宜小于板厚的2.5倍。7.3.10板柱結構中板和柱帽等構造應符合1雙向板厚度在有柱帽時不宜小于l/35(l為區格長邊尺寸),無柱帽時不宜小于l/30,板應沿兩個主軸方向雙向配筋。2荷載較大時宜設置托板或柱帽,托板或柱帽的尺寸宜為3.無柱帽平板宜在柱上板帶設置構造暗梁,暗梁支座上部鋼筋面積不宜小于柱上板帶鋼筋面積的50%,暗梁下部鋼筋不宜下鋼筋應與柱的預埋鋼筋焊接連接并在接頭澆注混凝土形成整澆節點,預制板的板面宜設置厚度不小于30mm的配筋混凝土疊1框架結構的填充墻在平面和豎向的布置宜均勻對稱,避免形成薄弱層或短柱。2填充墻宜沿鋼筋混凝土柱全高每隔500mm設2Φ6拉筋,拉筋長度不應小于500mm。3當填充墻過長或過高時,宜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或設置與柱連接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4排架結構的外側磚圍護墻不宜一側為外貼式而另一側為嵌砌式。5鋼筋混凝土排架結構中柱頂以上墻體與屋架應有可靠拉結。7.4外觀和內在質量抗震評定7.4.1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混凝土實測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10,框架砌體填充墻的砌筑砂漿實測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1.0。7.4.2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基礎沉降差或傾斜不宜大于1%,混凝土梁、柱和節點由基礎不均勻沉降而引起的裂縫寬度不宜大于0.3mm,砌體填充墻由基礎不均勻沉降而引起的裂縫寬度不宜大于1.0mm。筋僅局部及少量露筋、銹蝕,鋼筋保護層僅局部及少量剝落,沿受力鋼筋方向的混凝土銹脹裂縫寬度不應大于0.5mm,梁、板的混凝土銹脹裂縫長度不應大于跨度的1/3,柱的混凝土銹脹裂縫長度不應大于柱高的1/4。7.4.4預應力梁、板、屋架端部混凝土無松散、露筋和沿預應力鋼筋的裂縫。7.4.5預制梁、板的擱置部位無松動,且擱置長度大于規定值7.4.6屋蓋和柱的支撐系統無明顯的變形或松動,且其傾斜率不大于屋架高度的2%。7.5.1舊危混凝土結構抗震驗算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結構的1一般情況下,可在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計算水平地震作用2質量和剛度分布基本對稱的規則結構,可在兩個主軸方3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宜計入雙向水平地7.5.3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底部剪力法,也可采用時程分析法7.5.6框架結構、板柱結構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結構的彈性層間位移角不宜大于1/450。7.5.7框架結構、板柱結構等代框架的構件抗震驗算按現行上7.5.8框架結構、板柱結構等代框架抗震驗算時可考慮粘土磚填充墻的抗側作用。7.5.9排架結構的構件抗震驗算按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程》(DGJO8-9)中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規定的方法進行驗算。7.6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7.6.1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包括構件與連接構造、承載力和位移與變形的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7.6.2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按構件與連接構造評定時,應按表7.6.2進行評級。構件無明顯的受力裂縫和損傷;構件的受力裂縫和損傷符合本章規定;構件有明顯的受力裂縫和損傷,受力裂縫和損傷大于本章規定;連接方式不當,構造有較明顯缺陷,連接有明顯的裂縫或變形;混凝土梁、板主筋銹脹裂縫寬度大于0.5mm,或混凝土明顯缺損、保護層局部剝落;混凝土柱產生局部豎向裂縫;或產生的水平裂縫寬度大于0.5mm。構件有嚴重的受力裂縫和損傷,受力裂縫和損傷遠大于本章規定;連接方式不正確,構造有嚴重缺陷,連接有嚴重的受力裂縫或變形;混凝土梁、板主筋銹脹裂縫寬度大于1mm,或混凝土嚴重缺損、保護層剝落、露筋;7.6.3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按構件(含連接)的抗震承載能力評定時,應按表7.6.3的規定進行。表7.6.3舊危混凝土結構構件(含連接)承載力抗震安全性評級≥0.9且<1.0≥0.85且<0.97.6.4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按變形評定應按表7.6.4進行評級。表7.6.4混凝土結構變形的抗震安全性評級結構或構件類別多層框架主梁注:表中Lo為構件計算跨度。7.6.5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綜合評定按本規程第5章的內容進行,構件抗震安全性等級按本標準7.6.2、7.6.3和7.6.4規定的最低等級選取。7.7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拆除規定7.7.1當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為Ce、D。級時,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分別采取抗震加固、局部拆除或整體拆除的方法。7.7.2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的拆除參照本標準4.0.3款執行。2由砌體墻或柱和鋼筋混凝土柱作豎向承重構件的內框架8.1.2多層砌體結構房屋、多層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砌體結構房屋的高度和層數不宜超過表8.1.2所列的范圍。對隔開間或多開間設置橫向抗震墻的房屋,其高度和層數宜比表8.1.2的規定分別降低3m或一層。高度承重多孔磚墻(KP1型)八七五五三三七七六六六六四四四四7二7二多排柱內框架磚房五五四四注:1.房屋層數不包括全地下室和出屋頂小房間;磚房層高不宜屋層高不宜超過3.6m;4.內框架和底層內框架砌塊房屋可按照本章規定的原則進行評定,6~7度女兒墻、雨蓬、陽臺、天溝、挑檐、挑樓梯和出屋面煙囪等易引起倒塌傷人的部位、底層框架和底層內框架磚房的底層樓蓋類型及底層與第二層的側移剛度比、多層內框架磚房的屋蓋類型和縱向窗間墻寬度應重點檢查;樓、屋蓋處的圈梁,樓、屋蓋與墻體的連接構造,墻體布置的規則性也應進行檢查。8.1.4多層砌體房屋的外觀和內在質量出現以下情況時,可評定該房屋現狀存在危險點:3受壓構件無豎向裂縫或砌體通縫時,承載力小于其作用效應的85%(R/γES<0.85)。4受壓墻、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于2mm、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受力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受力裂縫。5受壓墻、柱表面風化、剝落,砂漿粉化,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6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或裂縫寬度已超過1mm。7墻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于0.5mm。8墻、柱產生傾斜,其傾斜率大于0.7%,或與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9墻、柱剛度不足,出現撓曲鼓閃,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10磚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墻體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11磚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沿母線裂縫,或拱曲面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銹蝕嚴重,且拉桿體系失效。8.2結構體系和構造措施抗震評定8.2.1現有房屋的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規定:1房屋實際的高寬比和橫墻間距應符合下列剛性體系的要求:1)房屋的高度與寬度(對外走廊房屋,此寬度不包括其走廊寬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層平面的最長尺寸;2)砌體墻、柱承重房屋抗震橫墻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8.2.1(a)的規定;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磚房抗震橫墻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8.2.1(b)的規定。2房屋結構單元的平、立面和墻體布置宜符合下列規則性的要求:1)質量和剛度沿高度分布比較規則均勻,立面高度變化不超過一層,同一樓層的樓板標高相差不大于500mm;2)樓層的質心和計算剛心基本重合或接近;3)底層框架、底層內框架磚房的底層,在縱橫兩個方向均應有磚或鋼筋混凝土抗震墻,且每個方向第二層與底層側移剛度的比值,7度時不宜大于3.0;4)內框架磚房的縱向窗間墻的寬度,6、7度時,分別不宜小于0.8m、1.0m。墻體厚度(mm)76度7度多排柱內框架磚房下列要求:于M1.0,超過三層時不宜低于M2.5;砌塊宜按磚、砌塊的強度等級采用。3底層框架、底層內框架磚房的底層和多層內框架磚房的磚抗震墻,厚度不應小于240mm,磚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砌筑砂漿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6、7度時不應低8.2.3現有房屋的整體性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縱橫墻交接處應有可靠連接,當不符合下列要求時,如不拆除應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施:1)墻體布置在平面內應閉合;縱橫墻連接處,墻體內應無2)縱橫墻交接處應咬槎較好;空心砌塊有鋼筋混凝土芯柱時,芯柱在樓層上下應連通,且沿墻高每隔0.4m應有φ4點焊鋼筋網片與墻拉結,并抽查灌孔混凝土是否密實。3)多層內框架磚房在外墻四角和樓、電梯間四角及大房間內外墻交接處,7度時超過三層,應有構造柱或沿墻高每10皮磚應有2Φ6拉結鋼筋。1)混凝土預制構件應有座漿;預制板縫應有混凝土填實,板上應有水泥砂漿面層;2)木屋架不應為無下弦的人字屋架,隔開間應有一道豎向支撐或有木望板和木龍骨頂棚;當不符合時應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施;3)樓、屋蓋構件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表8.2.3-1的規定:180且有梁墊筋,不應少于表8.2.3-2的規定,圈梁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20mm,圈梁布置與樓、屋蓋宜在同一標高或緊靠板梁截面高度,中型砌塊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塊房屋不宜小于150mm;5)屋蓋處的圈梁應現澆;樓蓋處的圈梁可為鋼筋磚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磚,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低于M5,總配筋量不少于表8.2.3-2中的規定;現澆鋼筋混凝土板墻或鋼筋網水泥砂漿面層中的配筋加強帶可代替該式樓蓋,但應有圈梁。當不符合時應采取相應措施;7)多層內框架磚房的圈梁采用裝配式混凝土樓、屋蓋時,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頂層應有圈梁;(2)6度時和7度不超過三層時,隔層應有圈梁;(3)7度超過三層時,各層均應有圈梁。表8.2.3-2圈梁的布置和構造要求除層數為二層的預制板或有木望板、木龍骨吊頂時,均應有內墻同外墻,且縱橫墻上圈梁的水平間距分別不應大于8m和16m;對別不應大于8m和12m內墻圈梁的水平間距不應大于12m8.2.4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連接,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1現有結構構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長度和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1)承重的門窗間墻最小寬度和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距離及支承跨度大于5m大梁的內墻陽角至門窗洞邊的距離,7度時分別不宜小于0.8m;2)非承重的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距離,7度時不宜小3)樓梯間及門廳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墻體轉角處的支承長度不宜小于490mm;內框架磚房大梁在外墻上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240mm,且應與墊塊或圈梁相連。1)隔墻與兩側墻體或柱應有拉結,長度大于5.Im或高度不低于M2.5且厚度為240mm時,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對整體性不良或非剛性結構的房屋不應大于0.5m;對剛性結構房屋的封閉女兒墻不宜大于0.9m;8.2.5抗震安全性評定時,房屋的抗震橫墻間距和寬度不應超在層高的1/2處門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積,對承重橫墻不大于總截面面積的25%、對承重縱墻不大于總截面面積的50%時,其承重橫墻間距L和房屋寬度B的限值宜按表8.2.5-1采用;其他墻體的房屋,應按表8.2.5-1的限值乘以表8.2.5-2規定的墻體類別修正系數采用。樓檢層查總樓LBLBLBLBLBLBLBLBLBLB數層二21巧巧-一一一一巧巧一三3二一一一四4343二22一一五54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六6654二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七65二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二一一一一八一二1一1二一-二二二二二一二二一一一一注:1.L指240mm厚承重橫墻間距限值;樓、屋蓋為剛性時取平均值,柔性時取最大值,中等剛性可相應換算;2.B指240mm厚縱墻承重的房屋寬度限值;有一道同樣厚度的內縱墻時可取1.4倍,有2道時可取1.8倍;平面局部突出時,房屋寬度可按加權平均值計算;3.樓蓋為混凝土而屋蓋為木屋架或鋼木屋架時,表中頂層的限值宜乘以0.7。表8.2.5—2抗震墻體類別修正系數多孔磚墻(KPI型)中型砌塊墻厚度(mm)tt2自承重墻的限值,可按本條1款規定值的1.25倍采用。3對本節第8.2.4.3條規定的情況,其限值按本條1、2款其限值宜按本條1、2款規定值的1/3采用。4底層框架磚房的底層,橫墻厚度為370mm時間距和縱墻厚度為240mm時的房屋寬度,其限值按底層框架磚房的0.85倍采用。6多排柱到頂的內框架磚房的橫墻間距和房屋寬度限值,頂層可按本條1-3款規定限值的0.9倍采用,底層可分別按本條1-3款規定限值的1.4倍和1.15倍采用;其他各層限值的調7單排柱到頂磚房的橫墻間距和房屋寬度限值,可按多排柱到頂磚房相應限值的0.85倍采用。表8.2.5-3底層框架磚房抗震安全性評定的LBLBLBLBLBLB二三四五六98899的總面積,其中不包括高寬比大于4的墻段截面Abi——第i樓層的建筑面積;S—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抗震墻的基準面積率;8.3.3結構體系、樓屋蓋整體性連接、圈梁布置和構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結構構件不符合抗震安全性評定要求的房屋,可采用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方法進行抗震安全性驗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應按下式計算:式中β——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墻體綜合抗震能力指數;T?—體系影響系數,可按第8.3.3.2款確定;W?-局部影響系數,可按第8.3.3.3款確定。2體系影響系數可根據房屋不規則性、非剛性和整體性連接不符合抗震安全性評定要求的程度,經綜合分析后確定;也可由表8.3.3-1各項系數的乘積確定。當磚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為M0.4時,尚應乘以0.9。表8.3.3-1體系影響系數值影響范圍以內樓層的β墻段的βaj度比λ剛度小的樓層剛度小的樓層比規定少15%以內比規定少15%~25%圈梁布置和構造內墻不符合注:單項不符合的程度超過表內規定或不符合的項目超過3項時,如不拆除應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施。3局部影響系數可根據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抗震安全性評定要求的程度,經綜合分析后確定;也可由表8.3.3—2各項系數中的最小值確定。表8.3.3-2局部影響系數值影響范圍比規定少10%以內比規定少10%~20%該樓層的β:該墻段的陽出屋面小房間出屋面小房間房屋盡端設過街樓或樓梯間的房屋注:不符合的程度超過表內規定時,應采取加固或其他相應措施。8.3.4底層框架磚房上部砌體結構房屋的抗震安全性驗算可按8.3.5房屋的質量和剛度沿高度分布明顯不均勻,或房屋的層照本節的規定估算構造的影響,由綜合評定進行抗震安全性驗算。內框架磚房框架部分的抗震安全性驗算可參照第八章有關安全性等級為D。級。當房屋現狀存在危險點,且在8.2.1至8.2.5款中至少有三款不符合要求;或房屋現狀無危險點,但在8.2.1至8.2.5款中至少有四款不符合要求時,可評定該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為D。級。8.4.2舊危砌體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原則上按本規程第五章的方法進行,當房屋樓層平均抗震能力指數或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大于等于1.0時評定為A。級;小于1.0大于等于0.9時,評定為B。級;小于0.9大于等于0.8時,評定為Ce級;小于8.4.3當實際房屋高度超過表8.1.2中規定高度6m以上或層數超過二層以上時,可在8.4.2的評定基礎上,將抗震安全性等級改評為D。級。8.5舊危砌體結構房屋拆除規定8.5.1當舊危砌體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為Ce、D。級時,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分別采取抗震加固、局部拆除或整體拆除的方法。8.5.2舊危砌體結構房屋的拆除參照本標準4.0.3款執行。9.1一般規定9.1.1本章主要針對舊危鋼屋蓋房屋的鋼屋蓋進行抗震評定。舊危鋼屋蓋房屋的地基基礎、鋼筋混凝土柱或磚柱、柱間支撐布置等的抗震安全性評定應按照本標準的有關章節及相關規范的規定進行。9.1.2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評定應對結構體系、結構構件、連接構造、外觀和內在質量等進行檢測和檢查,必要時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驗算,并依據檢測、檢查及抗震驗算結果對整棟房屋的綜合抗震能力作出評定。9.2構件與連接構造抗震評定9.2.1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評定的重點應包括:鋼屋蓋房屋結構體系抗震評定、鋼屋蓋構件與連接構造抗震評定、房屋外在和內在質量抗震評定。9.2.2評定過程中舊危鋼屋蓋房屋應重點檢查:鋼屋蓋各連接節點的焊縫、螺栓、鉚釘等工作狀況;鋼屋蓋與柱的連接;支撐系統的布置;鋼屋蓋構件的銹蝕損傷;鋼屋蓋構件彎曲、截面扭曲、節點板彎折狀況;鋼屋蓋撓度、側向傾斜等變形情況。9.2.3鋼屋蓋房屋的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多跨鋼屋蓋房屋各跨宜等高和等長。2鋼屋蓋房屋體型復雜或有貼建建筑物或構筑物時,宜設置防震縫;且貼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宜布置在房屋的角部和相鄰防震縫處。3兩個鋼屋蓋房屋之間的過渡跨至少應有一側采用防震縫與一側鋼屋蓋房屋脫開。4鋼屋蓋房屋內吊車的鐵梯不應靠近防震縫設置,多跨鋼屋蓋房屋各跨上吊車的鐵梯不宜設置在同一橫向軸線附近。5鋼屋蓋房屋內的工作平臺宜與主體結構脫開或采用柔性連接。6鋼屋蓋房屋各柱列的側移剛度宜均勻。7僅一端有山墻鋼屋蓋房屋的敞口端和不等高鋼屋蓋房屋高跨的邊柱列的構造抗震評定要求應適當提高。9.2.4鋼屋蓋天窗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天窗宜采用突出屋面較小的避風型天窗,有條件時宜采用下沉式天窗。2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鋼天窗架。3天窗屋蓋、端壁板和側板宜采用輕型板材。9.2.5鋼屋蓋桿件的接長宜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且須與桿件等強,接長連接應設置在桿件內力較小的節間內。鋼屋蓋節點宜采用焊縫或螺栓連接。鋼屋蓋節點還應符合以下要求:桿件重心軸線宜匯交于節點中心,應在薄弱處增設加強板或采取其他措施增強節點的剛度,應便于節點的施焊、清污和刷9.2.6當鋼屋蓋為有檁屋蓋時,檁條應為剛度較大且受力可靠的結構形式;檁條兩端必須用螺栓或焊縫與鋼屋蓋上弦可靠連接,并保證有足夠的支承長度;檁條側向宜設置拉條,并保證拉條與檁條可靠連接;覆蓋在檁條上的輕型屋面材料應與檁條可靠連接。9.2.7鋼屋蓋應設置支撐體系,支撐桿件應采用型鋼。支撐節點可采用焊接或螺栓牢固連接,且連接承載力應大于桿件承載力。鋼屋蓋(包括有檁屋蓋和無檁屋蓋)支撐布置應符合表9.2.7表9.2.7鋼屋蓋支撐布置應增設一道。同非抗震設計同非抗震設計間支撐開間各設一道。注:房屋單元端開間有天窗時,天窗開洞范圍內相應部位的屋架支撐布置要求應適當提高。9.2.8鋼屋蓋的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不符合時應采取相1檁條在鋼屋架上的支承長度不宜小于50mm,且與鋼屋架2大型屋面板在天窗架、鋼屋架上的支承長度不宜小于4山墻抗風柱與鋼屋架上弦應有可靠連接。當設有下弦橫2鋼屋蓋構件無明顯的銹蝕損傷。9.3.1鋼屋蓋房屋應進行抗震承載力和變形驗算,抗震承載力9.3.2鋼屋蓋房屋的抗震計算可按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程》(DGJ08-9)的出屋面天窗架的縱、橫向抗震分析,并根據驗算結果進行抗震安全性評定評級。面面積。有初始撓度的構件在抗震驗算時應考慮其不利影響及式中L——桿件的計算長度;l——桿件的側向支承點間的距離;N?——較大的壓力,計算時取正值;N?—較小的壓力或拉力,計算時壓力取正值,拉力取負值。3側向不能移動的支撐點或節點,可作為鋼屋架的側向支承點,當檁條、系桿或其他桿件未與水平(或垂直)支撐節點或其他不移動點相連接時,不能作為側向支承點。9.4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9.4.1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包括結構體系、構件與連接構造、承載力和變形的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9.4.2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按構件與連接構造評定時,應按表9.4.2進行評級。表9.4.2舊危鋼屋蓋房屋構件與連接構造抗震安全性評級連接方式正確,構造符合本規程要求,無缺鋼構件輕微銹蝕,構件主要受力部位的截面平均銹蝕深度不大大型屋面板有效擱置長度不小于本章規定值的70%損壞鋼構件明顯銹蝕,構件主要受力部位的截面平均銹蝕深度大于0.大于0.1t大型屋面板有效擱置長度小于本章規定值的70%、但不小于本章規定值的50%,局部混凝土剝落、鋼筋銹蝕;鋼筋有效截面損銹脹裂縫寬度不大于1.0mm鋼構件嚴重銹蝕,構件主要受力部位的截面平均銹蝕深度大于0.1t大型屋面板有效擱置長度小于本章規定值的50%,銹蝕,鋼筋有效截面損失大于10%,混凝土銹脹裂縫寬度大于混凝土強度小于C10注:t為銹蝕部位構件原截面的壁厚或鋼板的板厚。9.4.3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按構件(含連接)的抗震承載能力評定時,應按表9.4.3的規定進行。表9.4.3舊危鋼屋蓋房屋構件(含連接)承載力抗震安全性評級≥0.9且<1.0≥0.8且<0.99.4.4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按位移或變形評定應遵守下列規定:1對鋼屋架的撓度,當其實測值大于計算跨度的1/400時,應按9.4.3條驗算其承載力。驗算時,應考慮由于位移產生的附定為b。級,但宜附加觀察使用一段時間的限制;若驗算結果低于2對鋼屋架頂點的側向位移,當其實測值大于鋼屋架高度的1/200,且有可能發展時,應定為ce級。3鋼屋蓋構件的變形應按表9.4.4的規定評級。>L?/150且≤L?/120,功能無影響>Lo/200且≤Lo/150,功能無影響>Lo/400且≤L?/300,功能無影響>L?/400且≤Lo/300,功能無影響>Lo/250且≤L?/180,功能無影響注:表中Lo為構件計算跨度。9.4.5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綜合評定按本標準第5章的內容進行評級。9.5.1當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為C、D。級時,應綜9.5.2舊危鋼屋蓋房屋的拆除參照本標準4.0.3款執行。10.1一般規定10.1.1本章主要適用于屋蓋、樓蓋以及支承柱均由木材制作的舊危房屋。如:不超過二層的穿斗木構架、舊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單層的柁木檁架房屋。10.1.2木結構房屋可不作抗震承載力驗算。10.1.3木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時,應按有關規定檢查消防設施的現狀和地震時的防火問題,滿足消防有關要求。10.1.4抗震安全性評定時,應重點檢查承重木構架、樓蓋和屋蓋的質量(品質)和連接、墻體與木構架的連接。10.1.5木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可評定該房屋存在非常1連接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已導致節點松動變形、滑移、沿剪切面開裂、剪壞或鐵件嚴重銹蝕、松動致使連接失效等2主梁產生大于L/150的撓度,或受拉區伴有較嚴重的材3屋架產生大于L。/120的撓度,且頂部或端部節點產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h/120。4檁條、擱柵產生大于L?/120的撓度,入墻木質部位腐朽、5木柱側彎變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頂劈裂,柱身斷裂。柱腳腐朽,其腐朽面積大于原面積1/5以上。2)木柱腳與磚墩連接時,墩的高度不宜大于300mm,且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2.5;5)檁在瓜柱上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60mm;不應小于80mm。柱間和屋架間均應有支撐;跨度小于9m且有密鋪木望板或房屋長度小于25m且呈四坡頂時,屋架間可無應有替木或爬木;對接檁在屋架上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60mm;250mm,對接檁和木龍骨不應小于120mm;1)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超過2.9m;3)瓜柱直徑不宜小于120mm;4)檁與椽和柁(梁)應釘牢;對接檁下方應有替木或爬木,時,在柁(梁)上不應小于100mm,在墻上不應小4穿斗木構架在縱橫兩方向均應有穿枋,梁柱節點宜為銀1)厚度不小于240mm的磚抗震橫墻,其間距不應大于3開間;有前廊的單層木構架房屋,其間距可為5開間;2)山墻與檁條、檐墻頂部與柱應有拉結;3)墻高超過3.5m時,外墻沿柱高每隔1m與柱應有一道拉結;房屋的圍護墻,應在樓蓋附近和檐口下每隔1m與梁或木龍骨有一道拉結;4)用砂漿強度等級為Ml砌筑的厚度120mm高度大于2.5m且長度大于4.5m的后砌磚隔墻,高度大于3m且長度大于5m的后砌磚隔墻,應沿墻高每隔1m與木構架有鋼筋或鉛絲拉結;5)空曠的木柱木屋架房屋,圍護墻的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1,柱高大于4m時,墻頂應有閉合圈梁一道。2柁木檁架房屋的墻體應符合下列要求:1)抗震橫墻間距不宜大于三個開間;2)承重墻體內無煙道。3穿斗木構架房屋的墻體應符合下列要求:1)抗震橫墻間距不宜大于五個開間,輕質抗震墻間距不宜大于四個開間;2)空斗磚墻的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3)圍護墻宜貼砌在木柱外側或半包柱;4)磚墻高度大于3.5m時,沿墻高每隔1m與柱應有一道拉結;5)輕質的圍護墻、抗震墻應與木構架釘牢。10.2.3木結構房屋的外觀和內在質量宜符合下列要求:2木構件的節點無明顯松動、拔榫或榫頭折斷。2抹灰頂棚不應有明顯的下垂;抹面層或墻面裝飾不應松4用砂漿強度等級為M0.4砌筑的卡口圍墻,其高度不宜超過4m,并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拉結。等級可評定為A。10.3.2當房屋現狀無非常危險構件,但在10.2.1至10.2.4條中,至多有2條的規定中有多款不符合要求時,該房屋的抗震安全性等級可評定為B10.3.3當房屋現狀存在非常危險構件,且在10.2.1至10.2.4條中,至多有2條的規定中有多款不符合要求時,該房屋的抗震安全性等級可評定為C。10.3.4當房屋現狀存在非常危險構件,且在10.2.1至10.2.4條中,有超過3條的規定中有多款不符合要求時,該房屋的抗震安全性等級可評定為D。10.4舊危木結構房屋拆除規定10.4.1當舊危木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為Ce、D。級時,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分別采取抗震加固、局部拆除或整體拆除的方法。10.4.2舊危木結構房屋的拆除參照本標準4.0.3條執行。附錄A舊危混凝土房屋抗震A.0.1工程概況損傷和安全隱患,特委托XX房屋質量檢測站對房屋進行檢測和抗震安全性評定。XX房屋質量檢測站于X年X月X日赴現場估報告。礎。柱網尺寸為4500mm×4500mm,層高均為4.0m。混凝土柱截面尺寸為500mm×500mm,混凝土梁截面尺寸為250mm×600mm,混凝土樓板厚度為110mm。各構件的編號如圖A.0.2-圖A.0.2-1一層構件編號⑧④①圖A.0.2-3三層構件編號現場檢測內容包括:結構體系、連接構造、混凝土強度、外觀等,抽樣數量和檢測操作按相應的現行技術規程進行。原設計圖紙。大多數混凝土梁、柱截面尺寸符合設計要求。構件的配筋和保護層厚度也基本符合原設計要求。現場用回彈法抽檢了上部結構中部分梁、柱的混凝土強度,并用鉆芯法進行校正。檢測結果表明,廠房混凝土的實測強度為11.2~18.2MPa,混凝土碳化深度大多超過保護層厚度。耐久性檢測表明,構件表面混凝土嚴重碳化;局部混凝土缺損,保護層剝落;構件局部出現明顯的銹脹裂縫,少數銹脹裂縫大于1.0mm;局部板底露筋明顯等。變形檢測表明,廠房南北向平均傾斜率0.19‰、最大傾斜率3.2‰;東西向平均傾斜率0.23‰、最大傾斜率3.25‰。混凝土構件抗震安全性評級按本標準7.6.2條的判定結果見表A.0.2所示。123456789A.0.3驗算分析結構抗震驗算時,地震作用、風荷載、雪荷載均按現行規范取值。活荷載按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取值。恒載按現場實測的材料和厚度取值。材料強度按實測值,并考慮混凝土銹脹、鋼筋銹蝕等造成的強度折減。結構模型考慮設計建造時的特點,如節點類型等。驗算結果表明,部分柱主筋數量不足,多數柱的箍筋明顯不足。少數梁的縱筋不足,多數梁的箍筋不足。現場檢測中,未發現由于地基基礎不均勻沉降或地下結構損壞而引起的上部結構損壞狀態。考慮到結構已安全使用了70多年,地基承載能力有所提高,判定地基基礎承載力滿足要求。混凝土構件抗震安全性評級按本標準7.6.4條的評定結果見表A.0.3所示。123456789混凝土結構抗震安全性評定根據本標準第5章的相關規定條和7.6.4條中各構件的最不利等級綜合判定,各構件綜合評級見表A.0.4。123456789根據本標準5.4.3條和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既有建筑物結構檢測與評定標準》(DG/T08-804)的有關規定,確定廠房上部結構每層的安全性等級。根據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既有建筑物結構檢測與評定標則每層邊柱w邊柱=0.028,中柱w中柱=0.049,梁w梁=0.016,板@板=0.009。每層各構件的權重系數見表A.0.5所示。0.266>0.05,按本標準表5.4.3,第一層抗震安全性等級為D。0.05,按本標準表5.4.3,第二層抗震安全性等級為D。第三層:Tde=0.016×2+0.009=0.041<05.4.3,第三層抗震安全性等級為C綜合三層的抗震安全性等級,則廠房一層以上結構的抗震安全性等級為D。A.0.5處理建議及結論根據本標準5.3節的規定,判定為D。的混凝土結構存在明顯的安全問題,需拆除或立即采取維修加固措施。12345中柱6中柱中柱789中柱中柱中柱梁梁梁續表A.0.5梁梁梁板板板附錄B舊危砌體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算例B.0.1工程概況某公寓是一幢六層磚混結構房屋,始建于XX年,建筑面積2276m2上部結構為磚混結構,基礎墻一層用標準磚,二~六層用多孔承重磚,樓板為預制多孔板,局部為現澆板,地面采用預制多孔板作架空層,局部回填土作地坪。該房屋底層平面圖與標準層平面圖如圖B.0.1-1、B.0.1一2所示。MM1MM2MM2MM2MM22502h0圖B.0.1-1底層平面圖④圖B.0.1-2標準層平面圖B.0.2抗震安全性評定1房屋危險點評定經檢查發現,B—C軸線、4軸線承重墻受力方向裂縫如圖所示,符合本標準8.1.4條第4、8款的規定,判定此處為房屋危險點。2結構體系和構造措施抗震評定2.1,最大橫墻間距經驗算符合本標準8.2.1條的規定。2.2經測試,磚強度等級為MU10,基級為M7.5,四~六層混合砂漿強度等級為M5。因此承重墻體的磚和砂漿的強度等級符合本標準8.2.2條的規定。8.2.3條的規定。2.4標準層平面上A軸線、13軸線承重外墻盡端至窗洞邊的距離為0.77m,不符合本標準8.2.4條第1款第1項“7度時分別不宜小于0.8m”的規定。2.5該房屋最大橫墻間距為3.4m,房屋寬度為13.5m,經第二層的縱向或橫向抗震墻在層高1/2處凈截面的總面積第二樓層的縱向或橫向抗震墻的基準面積率&o?=0.0282承重外墻盡端至窗洞邊的距離為0.77m,不符合本標準8.2.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根據本標準8.4條的規定,評定整體結構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應首先這樣做的用詞: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二、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 3基本規定 4舊危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程序、評定方法與拆除規定(81)5舊危構件與房屋結構體系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6.1鑒定方法和原則 6.2場地條件的影響 6.3靜載缺陷對抗震安全性的影響 6.4地基液化的影響 7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 7.1一般規定 7.2結構體系抗震評定 (86) 7.4外在和內在質量抗震評定 7.5結構抗震驗算 7.6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7.7舊危混凝土結構房屋拆除規定 8舊危砌體結構房屋 8.1一般規定 (89)8.2結構體系和構造措施抗震評定 8.3抗震安全性驗算 9舊危鋼屋蓋房屋 9.1一般規定 9.2構件與連接構造抗震評定 9.3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安全性驗算 9.4舊危鋼屋蓋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9.5舊危鋼屋蓋房屋拆除規定 10舊危木結構房屋 10.1一般規定 10.2結構體系和構造措施抗震評定 10.3舊危木結構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10.4舊危木結構房屋拆除規定 患或抗震安全隱患的建筑物。本標準適用于申請拆除或評估的規定執行。3.0.1本條規定了抗震鑒定的基本步驟和內容:搜集原始資料,進行建筑現狀的現場調查,進行綜合抗震能力的逐級篩選分析,以及對建筑的整體抗震性能做出評定結論并提出處理意見。3.0.2本條規定了區別對待的鑒定要求。除了設防烈度(6度、7度、8度)的區別外,強調了下列三個區別對待,使鑒定工作有更強的針對性:現有建筑中,要區別結構類型;同一結構中,要區別檢查和鑒定的重點部位與一般部位;綜合評定時,要區別各個構件(部位)對結構抗震性能的整體影響與局部影響。3.0.3抗震鑒定采用兩級鑒定法,是篩選法的具體應用,第一級鑒定主要以建成年代、抗震構造和外觀質量為主,容易掌握又確保安全。其中的有些項目不合格時,可在第二級鑒定中進一步判斷,有些項目不合格則必須處理。第二級鑒定是在第一級鑒定的基礎上進行的,當結構的承載力較高時,可適當放寬某些構造要求;或者,當抗震構造良好時,承載力的要求可酌情降低。這種鑒定方法,將抗震構造要求與抗震承載力驗算要求更緊密地聯合在一起,具體體現了結構抗震能力是承載能力和變形能力兩個因素的有機結合。3.0.4本條的規定,主要從房屋的高度、平立面和墻體布置、結構體系、構件變形能力、連接的可靠性、非結構構件的影響和場地、地基等方面,概括了抗震鑒定時宏觀控制的概念性要求,即檢查現有建筑是否存在影響其抗震性能的不利因素。和前蘇聯的有關資料,制定了本標準的房屋安全性抗震評定2本條規定了既有建筑恒載標準值的取值方法。對既有建合實際情況的荷載(作用)。所以應盡量通過調查或實測予以核實和確定。本節考慮了抽樣數量以及恒載對結構的不同影響時3基本烈度是指既有建筑物在剩余使用期內超越概率為10%的烈度值。地震區劃圖上只給出了50年內10%的超越概率求的剩余使用期常常大于50年,而對大部分已使用了多年的建筑,只需使用20~30年,或者可接受的風險概率不等于10%時。4通過檢測確定環境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以及結構的損傷狀理參數應盡量采用實測值。各種簡化和近似假定應有理論和試2此二條主要采用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一3本條規定了上部結構每層安全性等級的確定方法。根據準推薦使用層次分析法或使用經由層次分析法簡化而來的權重比法。其中,表5.4.3的評級標準參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6.1.1由于地基和基礎為隱蔽工程,難以直接觀察其損壞的情相當程度上反映建筑物基礎的工作現狀。所以一般情況下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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