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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
部分國家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1.了解英國、美國、日本、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的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的特點;2.理解英國、美國、日本、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的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變革的背景;3.掌握英國、美國、日本、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的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重點內容;4.有效運用英國、美國、日本、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的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內容,分析其優勢與不足。學習目標案例導入:各個國家的托育服務政策發展都具有濃厚的民族和文化色彩,反映了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的發展方向。第一節英國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第二節美國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第三節日本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第四節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第五節丹麥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第六節挪威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
英國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第一節
一、19世紀前:自由、放任的托育政策在中世紀,英國的教會與慈善團體承擔著幼兒托育、教育的重要任務,當時接受托育服務的幼兒大多是孤兒。二、19世紀初至20世紀90年代:初具社會服務功能(一)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1870年,英國頒布了《初等教育法》,確立了5歲以上兒童開始接受義務教育的體制,國民初等教育制度正式形成。1905年,《關于公立小學不滿5歲兒童的報告》提出要為3—5歲的兒童設立“保育學校(NurserySchool)”。保育學校于1913年正式建立,承擔起了5歲以下兒童的保育工作。隨著保育學校的發展。1923年,英國保育學校協會(NurserySchoolAssociation)成立。1967年,英國中央教育咨詢委員會發布了《兒童及其初等學校》的報告,肯定了5歲以下兒童教育的重要性。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保教一體化形成1998年,新工黨上臺執政后頒布了《國家兒童保育戰略》(NationalChildcareStrategy),并提出了英國第一項針對早期教育的干預政策——確保開端計劃(SureStart)。該計劃成為英國后續一系列嬰幼兒托育政策的開端。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保教一體化形成(一)《國家兒童保育戰略》20世紀90年代前20世紀90年代末1998年1998年教育與保育一直被認為是分離的兩個概念,托育機構重視保育而忽視教育。英國政府對學前教育的眾多問題開始實施改革,力圖在學前教育方面為所有兒童提供教育的機會,改善保育與教育供給,因此提出了一系列保育和教育的發展政策。英國政府在《應對保育挑戰》中提出:要改變英國保育與教育分離的狀況,強調保育和教育的結合關系,把“保教一體化”作為英國在嬰幼兒托育方面的戰略重點。英國政府頒布了《國家兒童保育戰略》,強調教育與保育的關系緊密,同時提出增設兒童保育機構、提高兒童保育質量、讓所有家長都能負擔起兒童保育費用、為所有4歲兒童提供免費教育等要求。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保教一體化形成(二)確保開端計劃確保開端計劃實際上是落實《國家兒童保育戰略》的具體實施方案。這一計劃的核心是為處境不利地區的家庭提供早期干預和支持,以確保在這些家庭中生活的兒童不會陷入繼續貧困的惡性循環中。這一計劃具體包括早期教育、兒童保育、家庭支持、醫療衛生四個方面的具體舉措和方法。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保教一體化形成200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每個兒童都重要》(EveryChildrenMatters)這一標志性的政策文件。構建并完善了由教育與技能部、衛生部、財政部、文化部和工商部等十幾個部門共同合作負責的兒童服務體系,提出了兒童發展的五項指標,具體包括健康、安全、快樂并有所成就、作出積極貢獻、達到良好的經濟狀況。這五項指標成為以后十幾年政策和規劃的共同目標。(三)《每個兒童都重要》
2004年,英國政府12月正式頒布,2005年4月開始實施。對21世紀英國第一個十年早期教育核心目標等作出了闡釋和規劃。其中,重視支持家庭、支持父母實現工作與家庭之間的平衡是這一戰略的重點。凸顯了兒童保育和教育服務與父母工作之間的關系。(四)《父母的選擇,孩子的最好開端:兒童保育十年戰略》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保教一體化形成(五)《早期奠基階段規劃》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保教一體化形成2005年,英國政府推出,是世界上最權威的嬰幼兒早期教育標準之一。早期奠基階段規劃》是一個關于制定標準的政策文本,它為早期教育服務質量的監管和提升奠定了法律基礎。
(六)《兒童保育教育法》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保教一體化形成是英國第一部專門關注兒童早期保育教育的法律,消除了為0—5歲兒童提供的早期教育及保育在法律上的區別,有助于改變傳統的兒童早期保育服務的方式。它首次定義了兒童保育的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確保了國家對兒童早期保育教育的持續財政投入;界定了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不同職責、地方政府與教育質量標準局的不同職責。(七)《兒童計劃:構建更美好的未來》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保教一體化形成于2007年12月發布,明確提出“將英國建設成世界上最適合兒童成長的國家”的目標,為政府未來的發展描繪了新藍圖。五條指導原則01家長(不是政府)是兒童真正的撫養者。02所有兒童都有成功的潛能03兒童應該盡情享受童年04各類服務設施應當依據兒童及家庭的需要而創建05盡量預防教育失敗,將問題消除在早期階段。(七)《兒童計劃:構建更美好的未來》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保教一體化形成于2007年12月發布,明確提出“將英國建設成世界上最適合兒童成長的國家”的目標,為政府未來的發展描繪了新藍圖。六項主要戰略目標010203050406健康與幸福確保安全與免遭傷害實現世界一流的教育縮小不同背景學生之間的學業差距確保兒童安心學習保證兒童走向成功(八)《早期奠基階段法定框架:0—5歲兒童學習、發展和保育標準》自2006年以來,先后經歷了5次修訂,文件列出了0—5歲兒童發展的7大領域。文件指出:“每個幼兒都是獨特的個體,他們勤奮學習、適應力強、能干、自信。幼兒通過各種良好的人際關系,學會自立、學習自強。”經過十多年的理論與實踐檢驗,這一版本與前幾個版本的主要差別在于:一是強調了兒童學習與發展的三個基本領域是個人、社會性和情感發展,身體發展,社會交往與語言;二是特別強調個人、社會性和情感發展。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保教一體化形成
美國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第二節
一、19世紀中期前:家庭承擔主要責任19世紀中期之前,美國還沒有出現以托育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專業機構。傳統社會中,人們保留著根深蒂固的家庭觀念,認為嬰幼兒保育任務應該由家庭承擔,即由父母或家庭成員承擔起照顧嬰幼兒的責任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觀念。二、19世紀中期至20世紀初:托育服務初見端倪(一)19世紀中期:托育服務增長迅速19世紀30年代,兩類機構的出現進一步促進了美國托育服務的發展。01以兒童保育為主要內容的日間托兒所(DayNursery)。1828年,美國第一家日間托兒所于波士頓成立,被稱為波士頓嬰幼兒學校(BostonInfantSchool)。這家托兒所為18個月至4歲的幼兒提供托育服務,主要目的在于使貧困家庭的母親能夠外出謀生,讓經濟、文化上處境不利的兒童能夠脫離貧困。02育幼園(NurserySchool),為中產階級的兒童設立,以教育為主,旨在促進兒童社會化發展和進行道德教育。二、19世紀中期至20世紀初:托育服務初見端倪(二)20世紀初:托育服務受到沖擊1909年,美國政府召開了第一屆白宮兒童會議(WhiteHouseConferenceonChildren)。該次會議指出:家庭生活是文明的最高和最好的產物,兒童應與父母生活在一起,并根據需要為遭遇不幸的家庭或單親母親提供援助。該次會議也提出了許多建議以規范托育機構的發展,為美國后來的兒童工作、托育服務提供了重要指導。三、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聯邦政府職能轉變1933年1934年1935年1941年1943年美國政府頒布《聯邦緊急救濟法案》,規定公共事業振興署建立聯邦基金以輔助托兒所和幼兒學校,這是美國政府首次在聯邦財務問題上討論兒童托育的問題。聯邦政府于1934年設立了臨時托兒所,主要為父母失業的貧困家庭兒童提供免費的托育服務。在當時困難的條件下,托兒所的主要任務是對兒童進行保育,保證兒童的營養和健康。社會安全法案》(SocialSecurityAct)通過,規定州政府的公共福利部門獎勵和資助那些進行兒童托育服務與研究的機構和個人。
聯邦政府通過了《蘭漢姆法案》(TheLanhamAct),為受戰爭影響的家庭提供集體照看兒童的福利。凱撒造船公司開辦了兩所日間托育中心,這是美國首次由企業創辦托兒所,全年12個月為兒童提供托育服務。四、20世紀50年代至90年代:托育服務快速發展1956年,通過對《社會安全法案》的修正,提出要為就業婦女的子女提供托育服務。1960年,聯邦政府會議上要求各州以立法的形式來確保托育服務項目的實施,同時聯邦政府也為各州提供一定的撥款進行扶持。四、20世紀50年代至90年代:托育服務快速發展(一)托育服務:開端計劃2.健康服務方面包括身體和心理兩方面的健康,掌握兒童的健康狀況并采取及時的矯正、預防、治療等措施,保證了處境不利兒童健康改善的支出以及營養改善的支出。3.社會服務方面服務于兒童的家長,為家長提供一定的教育培訓以提高家長對開端計劃的重視程度和自身價值實現的滿足感,使社會、家庭緊密融合在一起,1.教育服務方面既能滿足兒童的個體需求,又能適應種族、文化多樣性的客觀要求,同時,還要符合社區的客觀需求。4.家長參與服務方面家長可以參與到具體的決策和實施當中,為兒童的成長共同創造一個積極的社會空間。(二)托育服務的制度化與法律化四、20世紀50年代至90年代:托育服務快速發展1970年召開的白宮兒童與青少年會議就強調了了解與回應兒童托育服務需求的重要性,認為兒童托育服務是政府在處理家庭議題時必須首先面對的問題。01031981年的《提前開端法》(HeadStartAct),規定了日間托育中心的最低管理標準、成人與兒童的比例、收托的人數與托育人員接受的專業教育訓練等。021979年,聯邦政府通過的《兒童保護法》(ChildrenProtectionAct)。041988年的《家庭援助法案》則重申了聯邦政府減少長期依賴福利的人口數量的決心,并決定撥款補助“受撫養子女家庭”。五、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質量提升(一)托育服務:早期開端計劃兒童發展01家庭發展02社區的建立03工作人員的發展04管理05持續改進06殘疾兒童0701添加標題美國國會通過了《兒童保育與發展整體撥款法》,授權設立兒童保育與發展基金會,標志著聯邦政府首次向從未享受過福利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托育服務,并將5%的基金款項用于托育服務的質量改善。02添加標題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簡明扼要的闡述您的觀點。03添加標題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簡明扼要的闡述您的觀點。04添加標題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簡明扼要的闡述您的觀點。04添加標題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簡明扼要的闡述您的觀點。1990年1998年
美國國會指定兒童保育與發展基金會劃分出一部分資金用于嬰幼兒托育服務。1993年聯邦政府通過了《家庭及醫療準假法案》,允許員工在家中有生產、新生兒照顧、親生或收養的子女照顧、直系親屬或員工自己發生嚴重疾病時,可以在一年中請假12個星期,而且請假期間的工資和保險不變,銷假后可以從事原工作或相當的工作。1997年在早期開端計劃中進一步強調從嬰兒出生第一天起就要進行教育,要保證每個美國公民擁有最好的教育。同年,經修正的《殘疾人教育法》也明文規定:應為殘疾嬰幼兒及其家庭提供服務。2000年以來2002年的《不讓一個孩子掉隊法》(NoChildBehindAct)及2005年的《入學準備法案》(SchoolReadinessAct)為托育人員的培訓和聘任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五、20世紀90年代至今:托育服務質量提升(二)后期政策補充
日本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第三節(一)托育服務起始日本最早的托育服務起始于自1890年,赤澤鐘美夫婦在新潟開設了日本學前教育史上第一所私人托兒所——新潟靜修學校附屬托兒所。日本東京的深川工廠與福岡的三井碳坑工廠分別于1894年、1904年在廠內設置保育所,以方便女性員工安心工作。這時的托育服務以照顧貧弱、勞工家庭為主要目的。一、19世紀末至20世紀30年代:托育服務的起始(二)發展臨時托育服務1919年,大阪設立了日本第一所公立保育所。1923年,在農村出現了一種“農忙期季節保育所”,主要是在家長農忙時期,提供照顧家中幼兒的臨時服務。同年,在關東地區發生了地震災害,政府設立了許多保育所來照顧孤兒。這時的托育服務,大多是為應對即時需要而設置的臨時機構。一、19世紀末至20世紀30年代:托育服務的起始(三)托育機構提供福利照護20世紀20年代末,日本經濟蕭條,為了維持生計,許多家庭中的父母都需要工作,保育所的需求也隨之增加。20世紀30年代,日本男性多投入戰場,女性進入工廠工作,無人照顧的幼兒就被安置在厚生省設置的簡易保育所中。日本早期的保育所主要照顧和保護了經濟與生活上需要接濟的幼兒,是一種福利機構。一、19世紀末至20世紀30年代:托育服務的起始二、20世紀40年代至20世紀90年代:托育服務初步規范厚生省制定頒布了《兒童福祉法》,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有義務向兒童監護人提供必要的育兒支援服務;在兒童難以或不適合由其家庭養育的情況下,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保育所為平日接受家長的委托,以照顧欠缺保育的嬰兒為目的之設施。”即將保育所的入園對象限制為白天無人照顧的幼兒,由此更加凸顯了保育所的福利性質。制定了《兒童福利設施最低基準》,規定了保育所的設備、師資、人員配置、保育時間與保育內容的最低標準,由此奠定了日本保育所制度的基礎。厚生省兒童家庭局將中央兒童福祉審議會制定的《保育所保育指南》通達給各都道府縣知事,強調保育所異于幼兒園的托育功能和特色。
1947年12月
1948年
1951年
1965年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變托育服務方向少子化”一詞源自日語(しょぅしか),是指人口生育率下降造成幼年人口逐漸減少的現象。“少子化”現象日益突出,日本政府提出建設“你來生,社會來照顧”的育兒、工作雙得意的福祉社會。(一)“天使計劃”及“新天使計劃”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變托育服務方向天使計劃《關于今后援助育兒措施的基本方向(1995—1999年)》,主要目的是平衡民眾育兒與工作的負擔。主要內容包括:擴大低年齡嬰幼兒的托育服務;延長保育所下午六點以后的托育服務;推動保育所的臨時托育服務;促進病后恢復期幼兒的托育照顧;充實保育所的多重功能,回應家長有關育兒的相關咨詢;成立地區性育兒支持中心等。新天使計劃《關于重點推動少子化對策具體實施計劃(2000—2004年)》,主要致力于在育兒支持方面繼續完成之前未完成的目標,并加強了保育所的假日托育服務與家庭支持服務。新新天使計劃主要內容是增加保育所托育名額,實施臨時、特定、假日、夜間托育,以及整合地域、鄰里、社區托育支持中心等。(二)《關于支持工作與育兒兩全的政策方針》2001年,文部科學省制定了《關于支持工作與育兒兩全的政策方針》,目的是解決職業女性的托育困擾,促進男女平等工作,鼓勵企業改進雇傭制度,幫助家長兼顧育兒與工作。在于放寬保育所的招收名額以及園所的設置基準,讓更多幼兒可以順利進入保育所,并利用民間企業或非營利組織的力量,利用學校的空余教室等資源,讓“待機兒”能順利進入有質量保障的保育所。《關于支持工作與育兒兩全的政策方針》的主要訴求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變托育服務方向(三)《“少子化”對策+1》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變托育服務方向2002年9月,厚生勞動省提出了增強性的《“少子化”對策+1》,以補充“新天使計劃”的不足。《“少子化”對策+1》的育兒支援項目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待機兒零作戰”01擴大幼兒的彈性托育02“學童課后托育設施”03(四)《“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與“支援兒童、支援育兒計劃”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變托育服務方向2003年7月日本頒布了《“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指出日本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重的“少子化”危機,“少子化”將對民眾的生活產生巨大影響,并明確了“少子化”對策將圍繞幾大重點展開:年輕人的自立與健壯孩子的培養、邊工作邊照顧家庭的兩立支援政策和重新調整工作模式;促進對生命重要性和家庭作用的理解;對育兒的新支援和聯合支援制度。2005年4月在《“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的指導下,日本政府推出了“支援兒童、支援育兒計劃”,決定從結婚、生育、育兒等更廣泛的角度出發解決“少子化”問題:支援年輕人自立;從工作和家庭兩方面同時加大支援力度;從中學生入手,講授生命的重要性和對待家庭的責任;為緩和“少子化”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五)新育兒支援制度改革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變托育服務方向《育兒支援法》《認定兒童園法修正案》《育兒支援法以及認定兒童園修正法實施相關整備法律》等法案,被綜合地稱為新育兒支援制度改革。新育兒支援制度將以往由政府委托保育所向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的“間接契約”修改為“直接契約”的方式。構建了更為縝密的托育必要性認定體系,它根據嬰幼兒年齡及其監護人是否符合托育服務申請事由將嬰幼兒劃分為四種類型。(六)企業促進保育事業2016年,《關于企業主導型保育事業的實施》及《企業主導型保育事業費補助金實施綱要》等規定出臺,其中對企業辦園標準、師生比例、補助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2013—2017年,日本政府在全國共提供了約53萬個保育園托位,并計劃持續增加供給數量以滿足入托需求。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變托育服務方向(七)《保育所保育指南(2017)》與《幼兒園教育綱要》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變托育服務方向包含了關于保育所保育的基本思路、目標及內容等,還有與保育的實施有關的事項及與此相關的運營事項。在兒童年齡的劃分上更為細致,分別從0—1歲、1—3歲和3—5歲三個年齡段介紹課程內容和目標,同時列出了每一個目標的主要教育內容和兒童應該達到的發展水平,以及在保育和教育中的注意事項。《保育所保育指南(2017)》指出:0—5歲對兒童一生的發展都極為重要,因此保育所的教育必須以后續的學習和生活銜接作為目標,為兒童創造理想的未來打下堅實的基礎。(七)《保育所保育指南(2017)》與《幼兒園教育綱要》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變托育服務方向《幼兒園教育綱要》的新態勢從縱向上看,更加強調幼兒園與小學教育的連續性;從橫向上看,日益強化幼兒教育的一體化與同步性;從功能上看,不斷充實幼兒園臨時保育與育兒援助。321(八)幼兒教育無償化三、20世紀90年代至今:“少子化”改變托育服務方向2018年,文部科學省發布幼兒教育無償化的推進狀況,并決定從2019年提高消費稅的同時,免除所有3—5歲兒童在幼兒園、保育所以及認定兒童園托育的一切費用。文部科學省發布的說明資料中詳細說明了享受免除幼兒教育費用的四類兒童,分別是在保育所以及認定兒童園等機構中享受保育服務的兒童,在幼兒園中享受保育服務的兒童,在其他托育機構中享受保育服務的兒童,以及所有在殘障兒童活動中心等福利機構中享受保育服務的特殊兒童,并分別給出了免除和補助費用的具體說明及各類幼兒教育機構的服務內容。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第四節(一)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托育服務大多具有社會慈善性一、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歷史演進19世紀末,慈善幼兒園運動(PhilanthropicKindergartenMovement)于1895年興起,新南威爾士幼兒園聯盟(NewSouthWalesKindergartenUnion)成立。該幼兒園聯盟開始在貧困郊區設立免費的幼兒園。到1911年,免費的幼兒園遍布澳大利亞各地。20世紀初,全日托兒所運動(DayNurseryMovement)興起。(二)20世紀30年代至80年代:聯邦政府開始介入托育服務1938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開始參與提供托育服務,在每個州的首府建立了一所示范性的幼兒教育與健康中心(DemonstrationChildEducationandHealthCentre),又名“高黎夫人幼兒中心”(theLadyGowrieChildCentre)。該中心為0—6歲的嬰幼兒提供服務,并對家長進行育兒指導,聘請了幼兒教育專家、幼兒教師、醫生、社會工作者向基層托育機構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傳授知識,相關費用均由聯邦政府承擔。這也是澳大利亞聯邦政府介入嬰幼兒托育服務的首次嘗試。一、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歷史演進(三)20世紀80年代至今:政府轉變對托育服務的投資方向一、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歷史演進1993年1994年2000年7月從2004年起澳大利亞國家保育認證委員會成立,負責與嬰幼兒托育機構相關的政策制定、質量認證等工作。針對全日托中心建立了質量促進和認證系統,于2001年針對家庭日托建立了家庭日托的質量保障系統。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頒布了《家庭幫助法案》(FamilyAssistanceAct),開始實施幼兒照顧補助方案,且不論家長選擇何種托育服務均可接受補助。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設立了幼兒保育稅費返回(ChildCareTaxRebate)制度,通過所得稅現金退稅的形式減免家庭30%的幼兒保育成本。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一)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的主管部門聯邦政府01州政府、領地政府02地方政府03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的主管部門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2017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著手對《國家質量框架》進行修訂,該框架規定了幼兒托育服務的一系列國家標準,標志著聯邦政府開始高度重視幼兒早期托育服務并進行了強有力的干預。2009年12月為了更有效地改進兒童早期教育的質量,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確立了針對早期教育和保育的《國家質量框架》(NationalQualityFramework),于2012年1月正式實施。1972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頒布《幼兒照顧法案》(ChildCareAct),這是政府首次明確自身對幼兒托育的義務與保障,同時確定開始為非營利性的托育機構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的政策法規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國家教育和保育法》規定了《國家質量框架》的目標,即確保托育機構中幼兒的安全、健康和福祉,促進托育服務質量的提升。該法案規定了托育服務機構的資格認證程序、托育機構的最低質量標準等,還規定:澳大利亞兒童教育和保育質量管理局(AustrialianChildren
EducationandCareQualityAuthority)負責確保《國家質量框架》在澳大利亞各州和領地統一執行。1.《國家教育和保育法》的內容《國家教育和保育條例》是針對幼兒托育服務制定的包含詳細操作要求的法規,其具體內容包括托育服務機構的認證程序、托育機構質量評定量表的制定、托育機構質量的最低要求和監測的程序等。(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的政策法規2.《國家教育和保育條例》的內容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國家質量標準》是《國家教育和保育條例》附錄的一部分。《國家質量標準》設置了幼兒托育的國家標準,基于大量研究得出了高質量早期教育和保育的最佳方式與方法,以此促進兒童的發展。該標準的內容涵蓋了與早期教育和保育質量相關的七個關鍵領域,分別是教育方案與實踐、兒童的健康和安全、物理環境、工作人員安排、與兒童的關系、與家庭和社區的合作伙伴關系、領導與服務管理。3.《國家質量標準》的內容(1)全國性監管機構:澳大利亞兒童教育和保育質量管理局。(2)各州、領地的監管機構。4.質量監管機構(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的政策法規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澳大利亞兒童教育和保育質量管理局將監督全國評估和評價系統的執行情況。根據《國家質量標準》,托育機構會獲得一個總體性評價以及針對七個質量領域的分評價。5.評估和評價系統父母在孩子出生前后享有52周沒有薪水的育嬰假。除了生育之后的第一周之外,父母可以輪流使用育嬰假,兩人加起來的育嬰假不可超過52周。產前生產假最多可達6周。有薪水的育嬰假(包括產假)通常是6到12周且需要經過公司同意。6.育嬰假(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的政策法規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8.不利地區補助9.政府在線育兒指導家庭津貼是對育有16歲以下子女的家庭所給予的補助,且針對的是情況特殊、年紀較大、難以獲得工作的父母。針對偏遠地區及都市邊緣地區的托育機構所提供的補助。澳大利亞的不同州和領地都會利用網絡為家庭提供相關的育兒信息指導,澳大利亞健康指導協(HealthdirectAustralia)則通過電話熱線的方式24小時為家長提供專業的健康咨詢與建議。7.家庭津貼(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的政策法規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三)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機構的類型全日托中心臨時托育機構家庭日托校外托育機構嬰幼兒托育機構的類型全日托中心開放時間為每天至少8小時,每周5天,一年48周,是澳大利亞最多的一種托育服務類型,由經過注冊的保育員在家中提供靈活的托育服務,適用于由于父母工作或家庭偏遠等原因而不能進入托育機構的嬰幼兒。為父母臨時有事的0—6歲幼兒提供短暫的托育服務。通常設立在體育娛樂中心或社區中心,可獨立經營或屬于全日托中心,開放時間依機構而不同。(四)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課程標準的設置四、2004年至今:托育服務體系重構,提倡責任共擔《歸屬、存在與形成:澳大利亞嬰幼兒早期學習框架》(Belonging,Being,Becoming:EarlyYearsLearningFrameworkforAustralia)于2009年由澳大利亞教育就業與勞資關系部頒布,是澳大利亞第一部面向幼兒教育工作者的全國幼兒教育框架。該學習框架規定了支持和提高0—5歲嬰幼兒學習的關鍵原則、實踐方式以及成效表現,還涉及有效銜接等相關事宜。該學習框架強調以游戲為基礎的學習、交流的重要性,強調語言的發展以及嬰幼兒的情緒發展。(四)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課程標準的設置四、2004年至今:托育服務體系重構,提倡責任共擔嬰幼兒形成強烈的身份認同1嬰幼兒能夠與其他人有效地溝通交流5嬰幼兒能與周圍世界相聯系并作出貢獻2嬰幼兒形成強烈的幸福感3嬰幼兒成為自信、投入的學習者4《歸屬、存在與形成:澳大利亞嬰幼兒早期學習框架》的學習成果(四)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課程標準的設置四、2004年至今:托育服務體系重構,提倡責任共擔嬰幼兒形成強烈的身份認同1嬰幼兒能夠與其他人有效地溝通交流5嬰幼兒能與周圍世界相聯系并作出貢獻2嬰幼兒形成強烈的幸福感3嬰幼兒成為自信、投入的學習者4《歸屬、存在與形成:澳大利亞嬰幼兒早期學習框架》的學習成果(五)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的環境設置四、2004年至今:托育服務體系重構,提倡責任共擔1.師幼比及關鍵人員配置澳大利亞《國家質量框架》規定了托育機構中教師與幼兒的比例,家庭日托為1∶7,其他機構則根據州和領地的規定以及服務對象的年齡段,規定了不同的師幼比。2.對托育人員的資歷要求(1)一般兒童或特定年齡的保育教育資格;(2)已獲批準的教育保育相關文憑;(3)已獲批準的教育保育三級資格證書;(4)合格人員的核定資格認證;(5)急救資格和相關緊急事件的培訓認證等。3.對托育機構的場地要求每位幼兒至少擁有3.25平方米的通風良好、自然光線充足且溫度適宜的室內空間;每位幼兒還必須擁有至少7平方米無障礙、使用自然資源、能夠讓兒童探索和體驗的自然環境,要能提供適當可保護幼兒免受紫外線過度照射的室外空間(一)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的優點三、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特點澳大利亞十分注重托育服務的質量,制定了托育機構質量認證和監管的相關制度。《國家質量框架》指出,每個州和領地的監管機構都要對其所在地區的托育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改善托育服務質量。監督和管理的內容涉及師幼比、空間面積等方面,如果有不符合標準的,則需要及時進行整改或關停,并且對質量的監測由第三方完成,使得監督管理具有公平性。這一監督與管理制度在全球都是較為完善且領先的。1.完整的監督與管理政策澳大利亞的師資培養強調構建教師職業資格認證體系與從業資格標準體系,嚴格制定行業從業規范,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完善政府與社會的監督機制,在全國形成統一、有效的師資認證制度,其托育人員的專業性在全世界范圍內都較為領先。2.教師行業準入門檻高(二)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的不足三、澳大利亞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特點澳大利亞托育服務的市場化程度較高,托育機構多為私立,所以托育服務的費用相對較高。
澳大利亞強調家庭為育兒的主要場所,弱化了政府在托育服務中的作用,因此育兒費用大部分由家庭承擔。
雖有一些補助,但相較于一些北歐國家,昂貴的托育費用仍給澳大利亞的工薪家庭造成了較大的負擔。123
丹麥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第五節一、丹麥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歷史演進(一)倫理和職業倫理20世紀50年代初丹麥政府正式修訂完成關于托育機構的立法,規定了托育機構設立的標準。1850—1900年丹麥的托育機構分化成兩種方向,一種是為0—2歲嬰兒設立的托嬰中心(Creche),而另一種則是為3—7歲幼兒所設立的幼兒園(Kindergarten)。19世紀20年代出現了由私人開辦的育幼院(Asylum)。育幼院主要為0—7歲的嬰幼兒提供照料服務,是丹麥最早的托育機構。二、丹麥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一)丹麥嬰幼兒托育服務的主管部門家庭和消費者事務部負責幼兒托育服務政策的制定,并對幼兒托育服務的質量進行監督。教育部負責對托育人員的從業資格進行認定,并對其進行職前、職后培訓。跨部門兒童委員會及政府兒童委員會負責處理對幼兒、家庭影響重大的法案,主要負責協調、整合跨部門的重大議題,改善幼兒的生活環境。兒童局負責確保幼兒的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關于幼兒發展的指導建議,溝通和協調兒童福利工作,監督幼兒托育服務的立法工作。地方政府負責具體政策的實施123451產假和育嬰假
生育休假制度包括產假及育嬰(MaternityandParentalLeave),較為靈活。對于母親來講,生育休假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產前假(4周)、產假(14周)和育嬰假(父母雙方總共最多可休64周)。育嬰假的最高時限為64周,但育嬰津貼只發放32周。2經濟補貼
丹麥政府為嬰幼兒提供的種類豐富的經濟(Allowance),是丹麥福利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普通家庭來說,不同年齡段的幼兒有不同金額的補助:0—2歲嬰幼兒的補助為11700丹麥克朗/年,3—6歲幼兒的補助為10600丹麥克朗/年。二、丹麥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二)丹麥嬰幼兒托育的相關政策二、丹麥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三)丹麥嬰幼兒托育機構的主要類型托嬰中心為6個月至2歲的嬰幼兒提供服務托嬰中心居家保姆負責照料14歲以下的兒童居家保姆丹麥托育服務機構混齡托兒所為6個月至6歲嬰幼兒提供服務混齡托兒所二、丹麥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四)丹麥嬰幼兒托育機構的相關規定01.經費支持
丹麥采取融合稅金支付與部分自付的方式,對弱勢家庭的幼兒進行補助。丹麥政府對于家庭自付額采取了務實的浮動比例原則,隨國庫的盈缺隨時調整。02托育內容
托育機構的一般目的是與父母共同促進幼兒的健康成長,兼有教育、保育及社會福利三大功能。幼兒通過游戲、觀察成人、與成人互動來進行學習。托育機構重視對幼兒身體及情緒上的照顧,注重對幼兒語言、想象力、創造力及社交技巧的發展。03.人員配備除居家保姆外,所有的托育機構都有一位主管和一位副主管,兩者都必須是具備正式資質的托育人員,負責托育機構行政及教學上的任務。在托育機構中,0—2歲的嬰兒與托育人員的比例為3.3∶1,3—5歲的幼兒與托育人員的比例為7.2∶1,混齡托兒所的幼兒與托育人員比例為6∶1二、丹麥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四)丹麥嬰幼兒托育機構的相關規定01.經費支持
丹麥采取融合稅金支付與部分自付的方式,對弱勢家庭的幼兒進行補助。丹麥政府對于家庭自付額采取了務實的浮動比例原則,隨國庫的盈缺隨時調整。02托育內容
托育機構的一般目的是與父母共同促進幼兒的健康成長,兼有教育、保育及社會福利三大功能。幼兒通過游戲、觀察成人、與成人互動來進行學習。托育機構重視對幼兒身體及情緒上的照顧,注重對幼兒語言、想象力、創造力及社交技巧的發展。03.人員配備除居家保姆外,所有的托育機構都有一位主管和一位副主管,兩者都必須是具備正式資質的托育人員,負責托育機構行政及教學上的任務。在托育機構中,0—2歲的嬰兒與托育人員的比例為3.3∶1,3—5歲的幼兒與托育人員的比例為7.2∶1,混齡托兒所的幼兒與托育人員比例為6∶1二、丹麥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五)丹麥嬰幼兒托育質量評價與監管aaa在丹麥,對于嬰幼兒托育服務的評價與監管主要由家庭和消費者事務部負責,目前沒有國家級的評價與監管體系。aaa在丹麥的托育服務機構中,對托育服務質量的監督是基于大規模的自我監督、自發性的自我提升,家長對于托育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品質有著重要的影響力,體現了去中央化的特色,而非建立在政府部門的評鑒機制之上。三、丹麥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特點1托育服務趨向彈性化2堅持以兒童為本的導向3將福利政策與勞動政策相結合4對嬰幼兒托育行業較為重視,師資力量充足挪威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第六節一、挪威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歷史演進1975年之前1975年1996年2003年挪威的托育機構包括兩個部分:一是以教育為導向的幼兒園(Kindergarden),二是托兒之家(DayHome),挪威政府將這兩種托育機構合二為一,成為今天的幼兒園(Barnehager),也有人將其稱為“日間護養機構”,同時具備幼兒的教育和保育功能。挪威兒童與家庭事務部(MinistryofChildrenandFamilyAffairs)出臺《幼兒園框架計劃》(FrameworkPlanforBarnehager)。這是挪威第一個關于幼兒教育的框架計劃。挪威出臺了《幼兒園協議》(BarnehagerAgreement),為私立幼兒園的經營者提供國家資助,并規定了幼兒園的最高收費標準,旨在降低父母在托育服務上的花費。二、挪威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一)挪威嬰幼兒托育服務的主管部門自1990年起,挪威的幼兒園由兒童與家庭事務部負責,包括與托育機構相關的立法、政策制定和資金提供等。目前,挪威的托育服務呈現一種去中央化的發展趨勢,幼兒教育與保育的責任被下放到市鎮政府,由市鎮政府進行管理。挪威的非政府組織也積極參與了嬰幼兒托育服務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討論。二、挪威嬰幼兒托育服務政策與法規的主要內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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