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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33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 II 1 1 1 1 2 附錄B(資料性)互通式立體交叉出 II);d)增加了標志桿件外觀顏色統一的要求(見5.1.11e)更改了停車讓行、減速讓行標志的設置要求(見5.2.1,2010年版的5.5.1、5.5.2f)更改了禁止通行標志、禁止駛入標志、禁止機動車駛入標志、禁止直行標志、禁止掉頭標志、禁止車輛停放標志等的設置要求(見5.2.2、5.2.3、5.2.4、5.2.6、5.2.7、5.2.8,2010年版的5.2.1、5.2.2、5.2.3、11.3、5.3.2、5.7.1g)增加了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的設置要求(見5.2.9年版的5.8.1、5.11i)更改了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環專用車道標志等的設置要求(見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2010年版的5.2.7、5.2.8、5.2.9、5.3.3、5.4.2、5.6.1j)增加了電動自行車行駛標志、電動自行車車道標志和非機動車車道標志、機動車靠分隔帶右側的設置要求(見5.3.10、5.3.11、5.3.12、5.3.13l)更改了允許掉頭標志的設置要求(見5.3.16,2010年版的5.3.4m)增加了貨車定道通行標志設置要求(見標志等的設置要求(見2010年版的5.2.8、5.4.1、5.5.3、5.5.4o)更改了交叉路口標志、注意行人標志、注意兒童標志等的設置要求(見2010年版的6.2.1、6.2.5p)增加了注意電動自行車標志的設置要求(見5.4.4q)更改了減速丘標志的設置要求(見5.4.6,2010年版的6.2.6r)增加了交通事故管理標志、注意積水標志等的設置要求(見5.4.7、5.4.9定(見5.5.1.2t)更改了交叉路口預告標志、交叉路口告知標志、路名示例(見5.5.2、5.5.3、5.5.4,2010年版的7.3.1、7.3.2、7.3.4IIIu)增加了電動汽車充電站和換電站標志、加氣站標志等的設置要求(見5.5.5、5.5.6v)刪除了地點識別標志、人行天橋標志、人行地下通道標志、應急避難設施(場所)標志、繞行標w)增加了停車誘導標志的設置要求(見5.5.7x)更改了此路不通標志的設置要求(見5.5.8,2010年版的5.5.8y)更改了入口預告標志的設置要求(見5.6.2,2010年版的7.2.2z)增加了入口標志和和快速路交通管理信息組合設置示例(見5.6.37.2.4bb)增加了報警編號標志、隧道緊急停車帶標志等的設置要求(見5.6.8、5.6.95.8.6、5.8.7ee)增加了標志底板厚度的要求(見5.11.2ff)刪除了標志安裝和設置要點(見2010年版的第8章gg)更改了路口導向線的設置要求及圖例(見6.2.1,2hh)增加了可變導向車道線的設置要求及圖例(見6.2.3ii)更改了潮汐車道線的設置要求(見6.2.5,2010年版的6.3.3jj)更改了人行橫道線和停止線的設置要求(見6.3.1、6.3.2,2010年版的9.1、14.5kk)增加了機動車充電停車位標線的設置示例(見6.4.3.1停車位安全開門區的標線設置要求(見6.4.3.2ll)更改了公交車專用車道標線設置要求及圖例(見6.4.4,2010年版的14.11.66.4.6)、隧道范圍內標線的設置要求(見6.4.7nn)增加了振動標線的設置要求(見6.5.1oo)增加了基于逆反射亮度系數的標線反射性能(見6.設置要求(見2010年版的6.3.6、6.3.7、6.3.8、6.4.2、6.4.3);rr)刪除了交通標志和標線相關程序性規定、交通標志和標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建設職業技術學院、浙江省標準化研究院、1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及信號燈設置規范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和已通車城市道路的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設置。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按照城市道路屬性管理的其他道路參照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右轉彎車輛右側前后輪轉向軌跡構成的需進行警示提4基本規定管理的需要進行設置。當設置條件發生變化時,應2c)易讀性:傳遞明確、簡潔的含義;d)遵守性:獲得道路使用者的遵從;e)人因性:給道路使用者的合理反應提供充足的時間。4.5公路和城市道路銜接過渡路段的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應協調設置。志和信號燈視認性的情況下,新(改)建城市道路的交通標志、信號燈可與其他設施合桿設置,并符合4.10道路短期施工、養護期間設置的臨時性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與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發生信息沖突時,應在臨時設置的交通標志上說明原因和有效期等內容。長期施工、養護期間宜清除或覆蓋原有的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并應4.11臨時性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應在使用結束后及時撤除,恢復正常交通狀態下的交通標志、標遵守信息,應套用于白色無邊框的底板上;套用于其他顏色的底板上或套用于設置邊框的白色底板的,僅表示提供相關禁止、限制和遵行信息,作為補充說明或預告,為非必須遵守標志。35.1.8交通標志的設置位置應考慮道路寬度、交通組成、車輛運行速度、駕駛人的反應能5.1.9交通標志的版面布置應簡潔美觀,橫向排列設置于同一支撐結構上的多塊交通標志板下緣宜對5.1.10同一地區、同類交通標志版面的設計原則、設置規模、外形風格宜保持一致。5.1.11同一地區新(改)建城市道路采用的交通標志桿件外觀顏色應統一,可為灰色、銀灰色或黑色5.1.12交通標志設置不應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中分帶或側分帶標志設置寬度不足時,標志可偏置安裝5.1.13隧道內交通標志宜采用發光標志;人行橫道指示標志、注意行人警告標志可采用發光標志;大5.1.14根據交通安全綜合分析結果,可采取下列措施提高交通標志的醒a)視距不良的無信號控制平面交叉口,應在次要道路進口道適當位置設置停車讓行標志;b)城市建筑基地出入口采用停車讓行控制時,可不設置停車讓行標志,僅設置停車讓行標線。a)設置右轉專用車道且有渠化島分隔的平面交叉口,未設置加速車道的應在合流點處設置減速讓行標志,示例見圖1;c)主路駛入輔路的平面交叉口,輔路上宜設置減速讓行標志;d)城市建筑基地出入口采用減速讓行控制時,可不設置減速讓行標志,僅設置減4且視線較好的地點。當平面交叉口設有人行橫道線時,停車讓行標志和減速讓行標志應設置在人行橫道線前,距離人行橫道線邊緣2m~3m,并不應妨礙平面交叉口通視三角區視距。受條件限制時,如路面b)前方道路由于道路施工、市政設施搶修、大型活動、交通管理需要等禁止一切車輛、行人通行a)前方道路因道路施工、大型活動、交通管理需要等禁止一切車輛駛入時,應在路段入口處設置宜在中央分隔帶端部設置禁止駛入標志和分隔帶右側行駛標志。中央分隔帶寬度較窄時,可采c)某一區域內禁止一切車輛駛入時,應在進入該區域道路的每個貝輔助標志的組合設置,示例見圖2。5.2.5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5.2.5.1在禁止一切車輛或某類車輛向左(或向右)轉彎的平面交叉口前適當位置,應設置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有時段限制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示例見圖3a)。有車輛種類(以下簡稱“車種”)5限制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示例見圖3b),也可附加圖形。附加圖形時,保持箭頭的位置不變,示例見圖4。如禁止兩種及以上車輛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圖3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加輔助標志示例圖4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附加圖形示例5.2.5.2與單行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進口道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示例見圖5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加輔助標志示例在禁止一切車輛直行的平面交叉口前應設置禁止直行標志。有時段、車種限制時,應用輔助標志說6b)對禁止掉頭的平面交叉口,已設置禁止向左轉彎標志的,可不再設置禁止掉頭標志;在允許機助標志說明禁止掉頭車道位置,示例見圖7。理需要不允許車輛停、放的路段,無論駕駛人是否離開車輛,均應設置禁止5.2.8.2禁止車輛停放的時段、車種和范圍應用輔助標志說明,示例見圖8。其中圖8b)表示除停車泊位外禁止停車。以道路名稱表示禁止車輛停放的范圍,示例見圖8c)和圖8d),每個平面交叉口出口道宜重復設置禁止車輛停放標志。如果同時對禁止車輛停放的時段、車種或范圍有規定時,應用組合輔助標志說明,示例見圖8e)。7圖8禁止車輛停放標志加輔助標志示例5.2.9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5.2.9.1對車輛長時停放易引起道路交通擁堵或影響車輛通行,但允許車輛臨時停放,完成上下客或裝卸貨等需要的地點,且駕駛人在車內或車旁守候的,應設置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5.2.9.2禁止車輛長時停放的時段、車種和范圍可用輔助標志說明。有允許臨時停車時長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5.2.10限制高度標志5.2.10.1當機動車道凈高小于4.5m,小客車專用車道凈高小于3.5m,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凈高小于2.5m時,應設置限制高度標志。5.2.10.2在進入限制高度路段或平面交叉口前,應在其上游平面交叉口提前設置限制高度標志進行預告,示例見圖9,并宜設置相應的指路標志提示車輛繞行,示例見圖10。5.2.10.3限制高度的數值宜比實際容許高度小0.5m。85.2.10.4在道路建筑限界凈高受限制的地方,易發生車輛碰撞事故,且碰撞可能危及結構安全時,應在結構物迎車面處設置立面標記,并提前20m~30m設置柔性限高警示橫梁或限高架,橫梁或限高架上b)城市快速路主路、出入口匝道、互通式立體d)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行人較多的路段起點上游100m~150m內適當位置;5.2.11.2學校區域上學、放學等時段性要求限速時可設置可變限速標的時段,示例見圖11。學校區域輔助標志的底色可采用熒光黃綠色。上放學時段95.2.12區域禁止(或限制)及解除標志5.2.12.1區域內禁止(或限制)車輛某種行為的所有入口處設置區域禁止(或限制)標志。區域內禁止(或限制)車輛某種行為的所有出口處應設置區域禁止(或限制)解除標志。駛入、區域限行等,示例見圖12~圖14。例見圖15。區域工作日工作日圖15區域限制速度、禁止鳴喇叭組合設置及解除標志示例5.3.1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5.3.1.1在一切車輛或某類車輛只允許向左(或向右)轉彎的平面交叉口適當位置,應設置向左(或向右)轉彎標志,不應設置禁止向右(或向左)轉彎標志。5.3.2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5.3.2.1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設置在中央分隔帶、行人二次過街安全島、交通島、側分帶等合使用,示例見圖16。中央分隔帶設置橋墩時,可采用附著式安裝。志,并附加輔助標志。示例見圖17。11入口前30m~50m設置右轉車輛駛入輔路的指路標志。示例見圖18。環島行駛標志表示一切車輛只準靠右環行,環內車輛具有通行優先權,車輛進入環島時應讓環內車輛優先通行。設在進入環島前、面向平面交叉口來車方向的適當位置。示例見圖19。圖19環島行駛標志設置示例圖5.3.4單行路標志5.3.4.1單行路入口處適當位置應設置單行路標志。車輛需轉向進入單行路的標志見圖20,車輛需直行進入或已在單行路上的標志見圖21。單行路標志可與停車讓行標志、向左(右)轉彎標志等配合圖20單行路標志(向左或向右)圖21單行路標志(直行)5.3.4.2當前行駛道路路段單向車道數2條及以上的或單行路標志不易被發現的,宜在進入平面交叉前適當位置對單行路進行預告。路線進行預告。示例見圖22。(單行路)單向通行→A路5.3.5.1無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兩端應設置人行橫道標志。已設置信號燈、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的路段或平面交叉口,可不設置此標志。5.3.5.2可在人行橫道標志外加10cm寬熒光黃綠的邊框,并不應減小人行橫道標志的尺寸,見圖23。5.3.5.3道路環境比較復雜的路段可在道路兩側同時設置人行橫道標志。可采用雙面設置。一塊板城市道路無信號控制路段的人行橫道標志設置示例見圖24,四塊板城市道路無信號控制路段的人行橫道標志設置示例見圖25。高架橋下、彎道、坡道、學校及事故多發路段設置人行橫道標志的,可采用發光標志。a)平面交叉口進口道車道數2條及以上的,宜設置車道行駛方向標志;b)平面交叉口進口道設置不規則或設置有轉彎專用車道時,應設置車道行駛方向標志。5.3.6.3允許車輛掉頭的平面交叉口,可設置掉頭和左轉、右轉、直行合用車道的車道行駛方向標志,見圖26、圖27。5.3.6.4平面交叉口進口道車道數5條及以上的,宜設置分離式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示例見圖28;平面交叉口進口道車道數小于5條的,可設置組合式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示例見圖29。個÷個個÷個式車道行駛方向標志,宜在平面交叉口上游增設左轉車輛提前靠右或右轉車輛提前靠左告示標志,路面導向箭頭宜設置4組及以上。的分道線可用導流線和邊框構成的圖案予以指示。示例見圖30、圖31。5.3.6.8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的指示箭頭上方或下方可設置指路信息,示例見圖32,并保持箭頭的位置和大小不變。左轉車道、右轉車道的指路信息應采用相交道路路名。掉頭車道、可名信息。5.3.6.9平面交叉口間距不滿足指路標志和車道行駛方向標志設置間距要求時,指路標志可與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組合設置。示例見圖33。個個南5.3.6.10平面交叉口設置可變導向車道、潮汐車道、專用車道的,或分離式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無法完全正對車道的,車道行駛方向標志宜增加車道編號,并配合設置地面文字標記。示例見圖34。1↑二235.3.6.11公交專用車道可與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組合設置,示例見圖35。轉彎車輛借用公交專用車道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示例見圖36。5.3.7.2城市快速路需分車型、分車道行駛時,宜設置小型客車車道標志。交車輛通行時,采用圖37a);該車道公交車輛和通勤班車均可通行時,采用圖37b)。道標志,宜設置在車道的正上方。公交專用車道標志應與公交專用車道標線配合使用。有5.3.9.1多乘員車輛專用車道標志表示該車道僅供多乘員的車輛通行,見圖38。宜設置在多乘員車輛專用車道起點及各平面交叉口出口道對應車道的正上方。人數規定在標志右上角表示。當平面交叉口輛專用車道與公交專用車道可設置于同一車道,多乘員車輛專用車道標志與公交專用車道標志可合并設5.3.10.1僅供電動自行車通行的道路起點和各平面交叉口出口道應設置電動自行車標志,見圖39。5.3.10.2非機動車道上,電動自行車與其他非機動車分離通行的,電動自行車宜靠左側通行,其他非機動車宜靠右側通行,并宜設置電動自行車靠左側行駛標志和其他非機動車靠右側行駛標志。示例見圖圖40電動自行車靠左側行駛標志和其他非機動車靠右側行駛標志加輔助標志示例5.3.11電動自行車車道標志和非機動車車道標志5.3.11.1電動自行車車道標志宜設置在僅供電動自行車通行的車道正上方,設在該車道的起點及各平5.3.11.2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分道行駛時,電動自行車車道標志、其他非機動車車道標志宜同時設置于相應車道的起始位置上方或路側。示例見圖41、圖42。5.3.12機動車靠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和非機動車靠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5.3.12.1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間設置隔離設施,機動車靠隔離設施右側(或左側)道路行駛時,可在平面交叉口出口道或隔離設施端頭設置機動車靠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見圖43。圖43機動車靠隔離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5.3.12.2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間設置隔離設施,非機動車靠隔離設施右側(或左側)道路行駛時,可在平面交叉口出口道或隔離設施端頭設置非機動車靠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見圖44。圖44非機動車靠隔離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5.3.12.3機動車靠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和非機動車靠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志同時設置于道路機非分隔帶起點及入口處時,宜共桿設置。示例見圖45。圖45機動車靠分隔帶左側行駛標志和非機動車靠分隔帶右側行駛標志共桿設置示例5.3.13兩種車輛專用車道標志兩種車輛專用車道標志宜設置在僅供指定的兩種車輛通行的車道正上方,設在該車道的起點及各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車輛圖形可上下布置在同一塊標志版上。示例見圖46。不同的專用車道相鄰且無分隔帶時,其標志可并列布置在同一塊標志版上,并宜設置在分道通行的車道入口前或各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處。示例見圖47。限時段停車位表示機動車只能在準許的時段停放,其他時段禁止停放。示例見圖48。有下列情形a)停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b)停車需求集中但停車資源無法滿足的中小學、幼兒園、醫院、商業街區等,其周邊道路條件允限時長停車位標志表示此處允許在規定時長內臨時停車,可不劃停車位標線。示例見圖49。通常a)出租車專用停車位標志:與限時長輔助標志組合表示出租車可在規定時間內臨時上下客。示例見圖50;a)b)貨車專用停車位標志:表示此處僅允許貨車停放,可設置在有裝卸貨需求的路段。示例見圖c)電動自行車專用停車位標志:設置有電動自行車充電樁的地方應設置電動自行車專用停車位標志,表示此處僅允許電動自行車停放。示例見圖52。a)平面交叉口禁止車輛左轉,但允許車輛掉頭行駛時,應設置允許掉頭標志;b)平面交叉口進口道設置車輛提前掉頭開口時,應設置允許掉頭標志。需提前預告的,應采用輔助標志,可在允許掉頭的開口前30m~80m適當位置進行預告;c)有中央分隔帶或隔離設施的路段允許車輛掉頭時,應設置允許掉頭標志,并提前進行預告。d)有時間、車種等特殊規定時,應用輔助標志說明。示例見圖53。5.3.17.1貨車指定車道標志表示貨車應在道路指定車道通行,其他車輛也可以在該車道通行。設置在貨車指定車道的起點和各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處。有時段、車種、車型特殊規定時,應用輔示例見圖54。5.3.17.3貨車指定車道標志的設置應遵循交通流線順暢、對其他交通流干擾最小的原則。平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寬度不同時,宜用圖形中的線條粗細示意相交道路的寬度。示例見圖55。5.4.2.1注意行人標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見圖56。注意行人標志的設置應b)未設置二次過街安全島的雙向4車道及以上路段人行橫道線前適當位置應設置注意行人標志;c)學校、醫院、養老院、行人密集路段人行橫道線前適當位置宜設置注意行人標志。5.4.2.2注意行人標志底色宜采用熒光黃綠色,見圖56。高架橋下、彎道、坡道、學校及事故多發5.4.3.1小學、幼兒園、少年宮等兒童經常出入的5.4.3.2注意兒童標志和注意行人標注意電動自行車標志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謹慎駕駛,注意電動自行車。見圖58。注意電動自行車注意信號燈標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道路設有信號燈。表示注意信號燈預告距離時,可用輔助標志表示,示例見圖59。5.4.6.1減速丘標志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減速,注意前方路段設有減速丘。見圖60。設在減速丘前5.4.6.2同一位置沿行車方向連續設置減速丘的,在上游第一道減速丘前適當交通事故管理標志用以警告前方路段正在進行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車輛駕駛人應減速慢行、停車等度”輔助標志。示例見圖62。5.4.9.2注意積水標志應設置在車行道路面標高最低處和距離車行道路面標高最低點垂直落差為0.27m處附近的視距良好的位置。示例見圖63。車行道路面標高的最低點為注意積水標志零點的基準點。5.4.9.3注意積水標志的最低點數值可不為0m。11la)圖63注意積水標志設置示例5.5一般道路指路標志5.5.1.1指路標志不應指引私人專屬或商用目的地信息。5.5.1.2指路標志信息應依據重要程度、道路的服務對象和功能等因素分層。指路體系和指路標志信息的選取應根據路網結構、道路功能、交通流特征等進行總體設計,綜合考慮出城和入城的指路標志信息。入城方向指路標志信息可增加重要節點信息的引導,出城方向指路標志信息宜增加城市外圍高速公路、國省道等重要節點信息的引導。5.5.1.3指引信息是有編號的道路時,藍底上應使用道路編號;指引信息是無編號的城市快速路時,藍底上應使用綠底白字的道路名稱;指引信息是旅游景區時,藍底上應使用棕底白字白圖案的旅游景區名稱或圖形。5.5.1.4指路標志信息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指路標志信息優先指引道路名稱信息,也可根據需要指引地點名稱信息、交通樞紐信息及其他重要信息;b)圖64a)所示箭頭外的指向信息應為平面交叉口及各相交道路所能達到的道路名稱、地名。前方通達道路名稱或地點信息應標識在豎向箭頭的上方,并且應橫向排列,近信息在左,遠信息在右,遠節點信息宜指向城市高等級道路或進出城道路;左、右方向通達道路名稱或地點信息應置于橫向箭桿下方或橫向箭桿的端部。箭桿上信息宜為交叉道路名稱信息,字高宜為0.5c)圖64b)所示指路標志應按直行、向左、向右的順序排列,并且直行、向左的箭頭應在文字的左側,向右的箭頭應在文字的右側。圖64c)所示指路標志,向右的箭頭應在文字的右側或正下方,向左的箭頭應在文字的左側或正下方;d)在一個平面交叉口,同一道路名稱信息的指引方向應唯一。北北近信息遠信息三支街近相交道路二近信息信息5.5.1.5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路徑指引標志配置見表1,設置示例見附錄A。鄉道、支路(預)#、告”、確(預)、告、(確)告、(確)告、(確)告、(確)告、(確)可根據需要設置交叉路口預告標志。交叉路口告知標志。“確認標志。可根據需要設置確認標志。可根據需要設置交叉路口告知標志。箭頭應向下;告知車輛前進方向時,箭頭應向上;用來指示出口方向時,箭頭應斜向成角度,箭頭角度應能反映出口車道的方向角度。每一車道使用向下箭頭時應只使用一個并對著車道中心附近,距離車道中心不宜超過1/4車道寬度。斜向箭頭的傾斜角宜為45°。b)指引信息為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時,以一般道路與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連接線平面交叉c)指引信息為旅游景區、交通樞紐等較大型地物時,以距其建筑物本身或外圍大門最近的平面交d)距離的數值為標志設置點與相關信息的計算基準點的間距。標志設置點與計算基準點間存在多條路徑時,以習慣路徑計算距離,所選取的習慣路徑應統一;e)當指路標志中的距離小于1km時,宜以m為單位,并宜采用50m的倍數值;當指路標志中的距離大于或等于1km并小于3km時應以km為單位,并宜采用0.1km的倍數值;當指路標志中的距離大于或等于3km時,應以km為單位,并宜采用1km的倍數值。整個城市指路標志版面中的距離表示方法宜統一。交叉路口預告標志用以預告前方平面交叉口的形式、相交道路的名稱、通往方向信息、地理方向信息以及距前方平面交叉口的距離。示例見圖65。相鄰平面交叉口間距大于500m的城市道路宜設置交叉路口預告標志,交叉路口預告標志宜設置在平面交叉口前300m~500m處,并設方,版面面向來車方向。具體位置應綜合考慮設計速度或運行速度、路側條件、道路線龍宇街古墩路萍水街慶春路慶春路解放路延安路南向信息。版面形式可分為圖形式、堆疊式和車道式。示例見圖66~圖68。豐潭路古墩路萍水街南慶春路解放路龍宇街中山路武林路鳳起路鳳起路延安路三支街圓知標志。示例見圖69。弘德路弘德路b)a)平面交叉口設置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的,交叉路口告知標志宜設置在距離車道行駛方向標志上游b)平面交叉口未設置車道行駛方向標志,但設置有漸變段的,交叉路口告知標志宜設置在漸變段c)平面交叉口未設置車道行駛方向標志和漸變段的,交叉路口告知標志宜設置在平面交叉口前30路名確認標志用以確認當前所行駛的道路信息,宜附著于平面交叉口出口道信號燈桿件,也可附著b)南S環城西路d)在城市商業區等街道密集、機動車停車場需求高的區域,宜在區域入口處設置實時預告附近停車場剩余停車位數量以及停車場名稱、方向、距離等信息。示例見圖75。停車位數量采用“紅、黃、綠”三種不同顏色分別表示停車位“緊張、適中、空閑”。停車誘此路不通標志設置在斷頭路上游,用以指示前方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五一大干效場5.6.1.1城市快速路同一橫斷面指路標志不宜超過3塊。使用藍底白字的道路名稱;指引信息是無編號的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時,綠b)快速路入口指引宜按入口預告標志→入口標志→地點距離標志的順序設置;d)單向3車道及以上的出口路段,可設置分車道提示方向信息的指路標志,并采用路面文字標記入口預告標志應按預告距離由遠及近,依次分為相鄰平面交叉口指路預告標志、500m入口預告標志a)城市快速路入口周邊是城市主干路或交通性次干路,駛入城市快速路前1個或2個主要平面交b)在距離城市快速路入口匝道交叉口(基準點)500m處,應設置500m入口預告標志。示例見圖秋石高架路秋石高架路方向圖77500m入口預告標志示例復興大橋方向環城北線方向戶東德立交方向入口CC留石高架路秋石高架路留石高架路秋石高架路S16杭浦高速方向a)互通式立體交叉間距小于等于5km時,不設置地點距離標志;b)互通式立體交叉間距大于5km時,宜設置地點距離標志;c)互通式立體交叉間距大于10km時,可重復設置地點距離標志。路名標志用以確認當前行駛的城市快速路名稱,設置在城市快速路互通式立體交叉加速車道的漸變留石高架路留石高架路杭行路方向b)a)兩相鄰互通凈距(下一互通前基準點與上一互通后基準點的間距)大于等于2km時,應設置2km、1km、500m出口預告標志和出口方向標志,示例見圖82。設置示例見附錄B中的B.1。樞紐b)兩相鄰互通凈距大于等于1km小于2km時,在上一互通前基準點的出口方向標志處,設置下一c)兩相鄰互通凈距大于等于500m小于1km時,在上一互通的500m出口預告標志和前基準點的出口方向標志處,設置下一互通的出口預告標志,預告距離采用實際值,同時設置500m出口d)兩相鄰互通凈距小于500m時,下一互通的出口預告標志應結合上一互通的出口預告標志和出古墩路古墩路古墩路古墩路市快速路名稱,第二行為出口后去向的地名或道路名稱,示例見圖83。樞紐互通式立體交叉出口匝道后無二次分流的,出口方向標志見圖84a);需進行二次分流的,駕駛人沿著不同行車道通往不同的目的地時,出口方向標志見圖84b)。半山隧道德勝快速路東新路東新路今5.6.6.4互通式立體交叉500m出口預告標志、出口方向標志處可增加主線方向信息指引,主線方向信息指引的箭頭可朝上,表示行車方向,也可朝下對指向車道。示例見圖85。半山隧道德勝快速路圖85互通式立體交叉出口增加直行方向信息示例5.6.6.5互通式立體交叉出口匝道后進行二次分流的,可在匝道二次分流點處設置出口地點方向標志,采用雙懸臂結構。示例見圖86。也可在匝道與匝道分流的三角地帶導流標線端部設置出口地點方向標志或專用車道標志,采用門架式結構。示例見圖86、圖87。出口地點方向標志或專用車道標志信息應和前方出口預告標志和出口方向標志指引信息相對應。互通式立體交叉出口匝道二次分流出口預告標志和出口地點方向標志設置示例見附錄B中的B.2。上塘高架路圖86二級分流出口地點方向標志示例標志版面示例見圖88。宜采用主動發光標志。半山路500半山路500m萬下一出口預告標志設置在城市快速路出口匝道分流鼻端的主線圖89。下一出口下一出口報警編號標志設置在道路沿線適當位置,便于道路使用者報警快速定位。報警編號標志內容可采用隧道緊急停車帶標志設置于隧道內緊急停車帶側壁,供車輛故障緊急停車且需救援時作為報警坐標使用。示例見圖91。距離隧道入口最近的緊急停車帶編號為1,沿行車方向依次編號。城市快速路采用5.7.1.1旅游區標志的設置應與指路標志相互配合,不應影響指路標志的設置與視認。示例見圖92。林園路知泉路森林公園5.7.1.2一塊旅游區標志版面中旅游景點的數目不宜超過3個,旅游景點應按照從近到遠的順序由上至下排列。示例見圖93。5.8.1.1告示標志的字高一般值可按規定設計速度下對應漢字高度規定值的50%確定,但最小值不應小于10cm。5.8.1.3告示標志的設置,應遵守精簡原則并不應影響禁令、指示、警告和指駛人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等交通違法行為時,應設置交通監控設備告示標志;用于采集其他交通違法行為時,宜設置交通監控設備告示標志。示例見圖94。a)5.8.2.2交通監控設備告示標志可設置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支撐桿件的同一斷面或其上游適當位置。非機動車左轉二次過街標志設置在不允許非機動車直接左轉,只允許叉口。見圖95。非機動車左轉二次標志可附交織路段標志設置在交通流交織的路段。用于一般道路的交織路段標志使用白底、黑邊框、藍色圖形;用于城市快速路的交織路段標志使用白底、黑邊合流點交替通行標志設置于互通入口匝道漸變段終點或車道數減少漸變段終點前適當位置,提示左側車輛和右側車輛依次交替通行。可設置“交替通行”輔助標志。示例見圖97。高架橋墩遮擋人行橫道時,橋墩上游宜設置橋墩遮擋注意行人告示標志。見圖98。2號事故處理點a)表示時間規定。示例見圖100;b)表示車輛種類、屬性。示例見圖101~圖104;圖10680分貝以上學校綠波速度d)組合輔助標志:當需輔助說明的內容較多時,可采用組合輔助標志。示例見圖109。組合信息不宜超過3種。危化品車5.10.1.1標志的組合使用宜套用在白色無邊框底板上,同一板面標志數量不宜超過4個,不應超過6個。5.10.1.2一個標志版面上并設的標志應按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的順序從左往右、從上往下設置。5.10.2.1交叉路口警告標志和注意行人警告標志組合設置順序及示例,見圖110。5.10.2.2學校周邊限制速度標志、禁止鳴喇叭標志和注意兒童標志組合設置順序及示例,見圖111。5.10.2.3隧道前限制速度標志和開車燈標志組合設置順序及示例,見圖112。5.10.2.4設置于平面交叉口出口道的限制速度標志、禁止車輛停放標志和禁止鳴喇叭標志組合設置順序及示例,見圖113。5.10.2.5限制高度標志和限制速度標志組合設置順序及示例,見圖114。5.10.2.6城市快速路匝道入口處交通管理信息標志組合設置順序及示例,見圖115。5.11.1交通標志反光膜的色度性能及逆反射系數值應滿足GB/T18833的規定。同一條道路的交通標志應采用同一參數的反光膜,應采用IV類或V類反光膜。5.11.2標志底板面積大于等于4.5m2時,厚度應不小于3mm;面積介于1m2~4.5m2之間時,厚度應不小于2mm;面積小于等于1m2時,厚度應不小于1.5mm。6.1.1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符合GB5766.2.1.2平面交叉交角小于70°的,應設置機動車左轉導向線。中央分隔帶寬度大于8m且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視距受限的,宜設置機動車左轉導向線。畸形平面交叉口進口道設有2條左轉彎專用車道的,可同時設置2條左轉導向線,示例見圖116。6.2.1.3兩條相對方向的左轉導向線不應在平面交叉口內交叉,宜保證2m以上的安全距離。示例見圖唱唱6.2.1.4平面交叉口內車輛右轉彎半徑較小、轉彎車輛易與非機動車發生沖突的,宜設置右轉導向線。人行橫道線范圍內不應設置右轉導向線。示例見圖118。常常6.2.1.5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與進口道直行車道偏置錯位的,宜設置直行導向線。示例見圖119。彎待轉區應保持2m以上的距離,以保證非機動車通行需要。應妨礙左轉車輛的通行,其停止線距相交道路左彎行駛軌跡的距離應為2m以上。示例見圖120。以下c)直行待行區設置長度小于6m的。II6.2.2.3左彎待轉區和直行待行區停止線可根據實際a)平面交叉口一個方向或幾個方向的延誤較大,服務水平較低;b)可變導向車道應設置在呈現穩定的時段性、方向性不均衡交通特征的平面交叉口;c)可變導向車道的設置不應降低平面交叉口整體通行能力。箭頭,車道內宜標注橫向排列的“可變車道”文字字樣,同時可配合對應標志標注車道示例見圖121。漸變段長度和寬度等設置應符合CJJ152的相關要求。魚肚線的設置不應壓6.2.5.2潮汐車道為兩條黃色虛線并列組成的雙黃虛線,黃色虛線的寬度為15cm,線段與間隔比例應與同路段的可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一致;兩條黃色虛線之間的間隔一般在10cm~1車行道寬度條件下,兩條線之間的間隔可適當調整。潮汐車道設置示例見圖123。6.3.1.1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口及無信號控制平面交叉口線間隔不宜大于50cm。構物遮擋駕駛人視線等情形,人行橫道線可錯位設置。示例見圖124。6.3.1.3設置錯位人行橫道線的路段中央分隔帶寬度不宜少于3m。示例見圖125。6.3.1.4二次過街安全島長度不應小于人行橫道線寬度,寬度不宜小于2m,條件受限時不宜小于1.5m;改建的二次過街安全島寬度不應小于1.0m。示例見圖126。6.3.2.2停止線一般與道路中心線垂直,特殊情況下,其與中心線夾角不宜小于60°(或大于120°);小于60°時,停止線宜錯位設置。6.3.2.3停止線與人行橫道線的距離一般為3m,因提高視距、減少相交道路左轉彎影響等需要,可適當后移,后移距離在3m~6m之間。停止線后移空間內不應設置其他標線。止線3m~5m;第二組導向箭頭起始端與導向車道線起始位置持平;當進口道路段未展寬時,第三組導向箭頭設于第二組上游30m~50m處,當進口道路段展寬時,第三組導向箭頭位于漸變段起始位置;展6.4.1.2當路段車道數變化時,應在漸變段起機動車道導向車道線,長度宜為10m~20m。示例見圖128。6.4.3.1機動車充電停車位應采用黃色標線施劃。示例見圖129。6.4.3.2平行式停車位與相鄰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之間宜設置0.5m~1m的安全開門區。示例見圖130。安全開門區內可用白色導流標線填充。近縱向排列。有時段規定時,表示時間的路面文字標記從左至右橫向排列。“公交專用”或“BRT專用”路面文字標記高度300cm~400cm,字寬100cm~150cm,縱向凈間距150cm~200cm;表示時間的路面文字標記字高280cm,字寬50cm,橫向間距10cm。示例見圖131。專6.4.4.4單向2車道及以上路段的公交車停靠站上游適當位置,應設置不可跨越同向行車道分界線。6.4.5.1右轉重型車輛較多、右轉車輛交6.4.5.2右彎警示區外輪廓應采用白色虛線,線段及間隔長均為200cm,可采用振動標線。警示區內宜采用黃色防滑標線填充,設置“警示區”或“右彎警示區”路面文字標記。示例見圖132。a)快速路路面文字標記縱向排列時應沿行車方向由近及遠;6.4.7.2隧道內車行道邊6.4.7.3隧道內緊急停車帶、人行橫通道和車行橫通道的迎行車方向端部宜設置立面標記。a)快速路車道邊緣線、互通區域實線宜采用振動標線;b)交通量大的隧道可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宜采用振動標線;c)平面交叉口進口道導向車道線宜采用振動標線;d)無中央隔離設施時,主、次干路的不可跨越對向車行道分界線宜采用振動6.5.2路面標線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以a)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次干路和施工作業區路段應采用反光標線,其他道路宜采用反光標線;c)反光標線玻璃珠可采用雨夜型、陶瓷型高亮玻璃珠。7.1.1信號燈的設置應確保道路使用者準確視認,不應被其它光源或色7.2.1.1根據平面交叉口大小、幾何形狀b)有中央綠化隔離帶且寬度允許時,信號燈主燈可設置于中央隔離帶內,宜設置在隔離帶起點下c)根據道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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