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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八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危害國家安全罪分述第一節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統一、政權穩定、社會主義制度穩固等國家根本利益的行為。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征1.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2.客觀方面: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3.主體:大多數罪是由一般主體構成4.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種類根據刑法分則第一章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共有12個罪名。返回第二節危害國家安全罪分述一、背叛國家罪(一)概念與構成特征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1.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2.客觀方面:背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即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背叛國家罪。3.主體:特殊主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即中國公民。4.主觀方面:直接故意。(二)司法實務問題1.《刑法》第102條第2款“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境外機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官方機構;“境外組織”,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社會團體等組織;“境外個人”,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也包括外籍華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或者伙同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外國相勾結,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犯罪活動。2.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即構成本罪。二、分裂國家罪(一)構成特征1.客體:國家的主權和統一。2.客觀方面:行為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3.主體:一般主體。通常是竊據黨、政、軍大權的野心家、陰謀家,或者有較高社會地位和影響的人,但也不排除其他人成為這種犯罪的主體。4.主觀方面:直接故意。(二)司法實務1.本罪與民族矛盾、糾紛或一般的民族問題的界限。對屬于民族情緒、民族矛盾和糾紛等問題,不能當做犯罪來處理。2.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①對于涉及少數民族成員的普通刑事犯罪或者因民族問題導致的其他犯罪,是什么性質就定什么罪。②與背叛國家罪區別開來。背叛國家罪必須是勾結外國。三、煽動分裂國家罪(一)構成特征及司法實務1.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和國家統一。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的煽動行為。“煽動”,即煽惑、鼓動。3.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分裂國家為目的。(二)司法實務1.罪與非罪的界限。①將本罪與民族情緒的流露區分開來。②將本罪與一般的亂寫、亂畫、亂說的行為區分開來。2.本罪與分裂國家罪的區別。①客觀表現不同。本罪是通過從事煽動活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后者是具體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②主觀方面的內容不同。本罪行為人希望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后者的行為人希望通過自己的行為達到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目的。3.本罪與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之間的界限。①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煽動分裂國家罪在主觀方面直接以分裂國家為目的,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主觀故意的內容是不確定的,只能按照行為人所教唆的具體內容確定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②犯罪形態不同。煽動分裂國家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即已是本罪的既遂,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犯罪形態適用教唆犯犯罪形態的規定,只有被教唆者實施了被教唆之罪且既遂,教唆者才既遂。四、武裝叛亂、暴亂罪(一)概念及構成特征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1.客體: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的統治秩序。2.客觀方面:行為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武裝,指一切足以殺傷人命、毀壞財物的工具。“叛亂”、“暴亂”,是指公開進行比較廣泛的暴力破壞活動。3.主體: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直接故意。(二)司法實務問題1.本罪與群眾性“鬧事”的界限。兩者在主觀目的和客觀表現上均有不同。在群眾鬧事中個別人使用暴力,造成了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擾亂了公共秩序,一般應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罪定罪處罰,不能以本罪定罪。但對少數人利用群眾鬧事進行搗亂破壞,企圖使其發展演變成大規模的武裝暴力破壞活動的,則屬于武裝叛亂、武裝暴亂活動的一部分,應按本罪處理。2.貫徹區別對待、懲辦少數、教育多數的方針。3.、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在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實施的過程當中,犯罪分子往往同時實施殺人、搶劫、爆炸等其他擾亂和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由于這些行為均屬于本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在定罪時不應數罪并罰,而只能按此罪定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在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實施的過程當中還實施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如強奸、詐騙等,則應當數罪并罰。五、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構成特征1.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的根本政治利益。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二)司法實務1.本罪與分裂國家罪的區別。主觀上,前者是要達到最終奪取或者改變中央政府領導權的目標,后者則是局限在割據一方,另立偽政權,對抗中央政權。2.本罪與武裝叛亂、暴亂罪的區別。區別主要在于: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可以是暴力,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后罪則要求以武裝暴力手段實施;本罪行為人是通過推翻現政權,奪取國家領導權,或從根本上改變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性質的方式來實現犯罪目標,后罪行為人則是造成現政權的統治秩序混亂,與中央政權對抗。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構成特征1.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煽動”,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煽動、蠱惑。“造謠”、“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煽動人們顛覆、推翻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變更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所謂“其他方式”,是指造謠、誹謗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3.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二)司法實務1.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沒有犯罪故意但有落后的不滿言論;或因一時一事不滿,講了帶有攻擊、謾罵性的過激言論,或者因對某些政策、措施不理解,進行了錯誤的評論、貶斥,以及一般政治性錯誤的言論等,都屬于思想或認識問題,不構成犯罪。2.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界限。兩罪的主要區別是煽動的內容不同:前罪是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其煽動內容;后罪是以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為其煽動內容。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一)構成特征1.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國家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有資助實施《刑法》第107條規定的7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行為。“資助”,是指以提供金錢、財物、設備以及其他物質條件或利益,支持、協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3.主體是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也就是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非自然人的機構、組織。“境內機構”,是指機關、團體或者其他工作單位。“境內組織”,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統建立起來的集體。“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提供資助是為了幫助被資助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二)司法實務1.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中的“資助”,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質性的支持。如果只是給予精神、宣傳輿論等方面的聲援和支持,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與他罪的界限。本罪資助的范圍具有特定性,即僅限于刑法規定的上述7種犯罪。如果行為人與被資助人不只是資助與被資助的關系,而是共同策劃進行犯罪,只是分工不同,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被資助的犯罪的共犯論。八、投敵叛變罪(一)構成特征1.客體是國家安全、利益和榮譽。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為。“敵”,指敵人營壘,包括敵對國家(含這些國家駐我國的外交機構)、敵對勢力、敵對組織,也包括敵對分子。投敵叛變的行為表現多樣。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中國公民。投敵叛變行為可以是單個人實施,也可以是率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二)司法實務1.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在被捕、俘后,向敵人賣身投靠、出賣組織、提供情報或進行其他危害、反對國家的活動的,才構成投敵叛變罪,如果僅僅是被捕被俘,不能認定為本罪。2.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①主體不盡相同。前罪中有特殊主體如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等;后罪一般由具有較高社會地位與身份并有較大政治影響的中國公民構成。②客觀方面有所不同。前罪表現為加入敵方營壘;后罪表現為勾結外國,危害我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九、叛逃罪(一)概念及構成特征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1.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為必須有叛逃行為,即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安全。3.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是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同時也包括掌握國家秘密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行為人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目的。(二)司法實務問題1.叛逃罪與非罪的界限。2.叛逃罪與背叛國家罪的區別。3.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的區別。十、間諜罪(一)概念及構成特征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1.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其主要的矛頭是指向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間諜活動的犯罪對象,主要是關系著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2.客觀方面表現為進行間諜活動的行為。3.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行為人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目的。
(二)司法實務問題1.間諜罪與非罪的界限。2.間諜罪與叛逃罪的區別。二者的主要區別是:①犯罪主體不同。間諜罪是一般主體,而叛逃罪是特殊主體,后者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②客觀行為表現不同。間諜罪的行為,包括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等行為,而叛逃罪的行為則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我國國家安全。行為人叛逃后,又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或其代理人的任務的,則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十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一)構成特征1.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所謂“情報”,是指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其他一切可被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利用而危害我國安全的情況、資料和消息。2.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或者人員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法定的犯罪方法是竊取、刺探、收買或非法提供。3.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是國家秘密或情報而故意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或非法提供。(二)司法實務1.罪與非罪的界限。查明行為人所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情報。2.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間諜罪必須是為境外敵對勢力提供情報;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不要求必須是為境外敵對勢力提供情報。十二、資敵罪(一)構成特征1.客體是國家安全、利益。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有戰時資敵的行為。“戰時”,是指在戰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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