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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本章重點

第一節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第二節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四節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特點與保障

第五節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合法權利和利益

第一節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一、公民與國籍(一)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人。我國憲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p>

特點:1.公民是以自然人為基礎的。2.公民資格的取得是以有無國籍為依據。3.擁有公民資格是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前提條件。4.公民是個體,屬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其法律上的身份昭示著擁有同樣身份的人是平等的。(二)國籍的概念和取得方式國籍是指一個人屬于某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資格。

在現行各國的國籍法中,通常有兩種取得國籍的方式:一種是出生國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國籍;一種是繼有國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國籍。采用出生而取得國籍的國家,其立法原則也不盡一樣。有的采用血統主義原則,即確定一個人的國籍以他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準,不問他的出生地為何國;有的采用出生地主義原則,即一個人的國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方所屬的國家為準,不問他的父母為何國國籍;也有采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混合的原則,其中有的是以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有的則是以出生地主義為主,血統主義為輔。現今世界各國大多采用混合主義原則來解決國籍取得的問題。

采用因加入而取得國籍的國家,一般存在兩種取得方式: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取得;另一種是不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的一定事實的出現而取得,如由于婚姻、收養、領土轉移等而取得新的國籍。(三)我國的國籍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新中國第一部國籍法。1.關于取得國籍。我國的國籍法就取得國籍問題貫徹了三項原則,即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不承認雙重國籍原則,堅持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則。根據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并且沒有因出生而具有外國國籍的;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2.關于退出國籍。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者,有權申請退出中國國籍。(1)外國人的近親屬。包括同外國人結婚、被外國人收養等事實。(2)定居在外國的人。(3)其他正當理由。但是,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無權提出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二、基本權利與憲法1.基本權利的概念基本權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國家基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關系中所處法律地位的權利?;緳嗬幸韵绿卣鳎海?)基本權利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緳嗬男惺古c基本義務的履行構成公民在國家中的憲法地位。(2)基本權利是一國權利體系的基礎。(3)基本權利是穩定的權利體系。(4)基本權利具有不可轉讓性。(5)基本權利具有國際性。2.基本權利與憲法(1)最初通過憲法性文件和憲法慣例規定(2)1791年法國憲法使基本權利得以憲法化(3)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奠定了現代憲法結構中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義務價值通過憲法規范得到具體化(4)二戰后各國憲法普遍以較大篇幅規定基本權利,尊重人權,追求和平成為憲政發展重要特點,強化了對憲法基本權利的保護功能。三、人權利與公民權1.人權的含義(1)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人權觀差別:人權是否天賦,是否超階級.后者不贊同抽象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有階級性和社會性,來源于不懈的斗爭,是具體的和發展的(2)內容發展:①從自由權到社會經濟權利;②從國內人權到國際人權。2.公民權的含義由國家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公民權由人權派生,是它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現,是人權與憲法聯系的紐帶。3.人權與公民權的區別(1)范圍不同:公民權范圍相對小。(2)產生不同:公民權的觀念比人權觀念產生早得多,人權觀念是近代人性反對神性的產物。(3)內容不完全一樣:公民權更具體、明確,可操作性更強。(4)人權有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之分;公民權就是指公民個人的權利.4.人權的歷史發展(1)從自由權到社會經濟權利。(2)從國內人權到國際人權。5.我國政府在人權方面的立場我國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別簽署了“人權兩公約”,并于2001年2月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豆窦罢螜嗬麌H公約》正在批準當中。

我國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第24條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第33條第3款,意義重大:第一,確立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憲法的基本目標和使命。第二,突出了人權價值和理念,為憲法關于公民權利的規定注入了新的意義。第三,完善了公民權利保障的原則規定,強化了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第四,憲法確立“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對傳統憲法理論的一個重大突破。返回第二節公民的基本權利一、平等權(一)平等權與憲法

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最早以法的形式確定了平等權。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為公民享有平等權提供了憲法基礎。憲法還有其他一些相關的具體規定,主要有:(1)第33條第3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第5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3)第4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薄敖箤θ魏蚊褡宓钠缫暫蛪浩?。”(4)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逼涞?款進一步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5)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6)第36條第2款規定:“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二)平等權的含義在法律上,公民的平等權包含以下含義:(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3)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于所有公民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異。(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平等權的本質含義在于禁止差別對待。但是,平等權禁止的差別是不合理的差別,而合理的差別是具有合憲性的。(三)平等權的范圍由于觀察的角度不同,我們可以從不同側面界定平等權。1.根據享有平等權的主體不同,平等權可分為以公民為主體的平等權、以法人為主體的平等權和以特定對象為主體的平等權。2.根據平等權適用的具體領域,平等權可分為政治生活領域平等權、經濟生活領域平等權、社會生活領域平等權以及文化生活領域的平等權。3.根據平等權的內容不同,憲法中禁止差別對待的方式有三種:(1)憲法中只列舉禁止差別的理由,如我國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2)只列舉禁止的領域,如我國憲法規定的有關教育機會平等的內容;(3)同時規定禁止差別對待的領域與理由,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選舉權領域的“九個不分”,即不能以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為由進行差別對待。(四)正確理解平等權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實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不是平均主義。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憲法和法律范圍內的平等,還不是事實上的平等。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權利能力上的平等,并不是要求每個公民行為能力上一律平等。權利能力的平等要求法律向公民提供均等的機會,提供平等的起點。二、政治權利(一)政治權利的概念與范圍所謂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簡稱為政治自由。(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三)言論自由所謂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從廣義上說,新聞、出版、著作等也包括在言論自由的范疇內。從狹義上說,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論自由內。憲法上規定的言論自由實際上就是指政治言論自由,它構成了政治權利的實體內容。言論自由的范圍包括:(1)公民作為基本權利主體,都有以言論方式表達思想和見解的權利,其內容十分廣泛。(2)通過言論自由表達的內容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干涉。(3)言論自由表現形式是多樣化的,既可采取口頭的,又可采取書面的,必要時依照法律規定,還可利用廣播、新聞、電視等傳播媒介。(4)言論自由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其權利的享受者不應由于某種言論而帶來不利后果,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5)言論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到合理的限制。(四)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權自由地在出版物上發表作品;二是出版單位,即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社的設立與管理應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五)結社自由結社自由指公民為達到某一共同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結成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因目的不同,公民的結社自由可分為兩種: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結社,如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此類結社通常由民法和商法來調整。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結社,包括政治結社和非政治結社等。

(六)集會、游行、示威自由在我國,集會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進行,表達共同愿望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1989年10月,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具體規定了對集會、游行、示威的保障與限制措施。

1.關于集會、游行、示威的申請與許可制度。

2.集會、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

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個人選擇的事情,具體包括如下內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種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主要由信仰自由、宗教活動自由、宗教儀式自由構成,有的國家還包括傳教自由。四、人身自由廣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個人在符合國家法律要求的范圍內,有一切舉止行動的自由。我國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四種。(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屬狹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動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它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維護其尊嚴的重要方面。人格尊嚴的法律確認表現為人應具有的人格權,它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所應具有的資格。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對公民進行侮辱或誹謗。(三)住宅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他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是公民參與社會生活,進行社會交流的必要手段,是公民不可缺少的自由。通信自由的主要內容是通信秘密,主要內容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五、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經濟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上的保障。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等。(一)財產權我國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22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p>

修正后的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特點:1.擴大了公民財產權的保護范圍。2.加強了對公民財產權保護力度。3.建立了對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補償制度。(二)勞動權勞動權是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獲得勞動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權是公民賴以生存的基礎,是行使其他權利的物質上的前提。

根據我國憲法和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權主要包括:

1.勞動就業權。

2.取得報酬權。在我國,勞動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又是公民的一項義務。(三)休息權休息權是指勞動者在享受勞動權的過程中,為保護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勞動者的休息權是和勞動者的勞動權密切相關的,休息權是勞動權的必要補充。(四)物質幫助權物質幫助權是公民因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權利。六、文化教育權利文化教育權利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權利和文化活動方面的權利。教育方面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受教育權。文化活動方面的權利主要表現為科學研究的自由、文藝創作的自由和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1.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公民在教育領域接受文化、科學等訓練的權利。主要包括:

(1)公民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權利。

(2)享受教育機會的平等。

(3)受教育權通過不同階段和形式得到實現。2.文化權利。

(1)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

(2)文藝創作的權利。七、監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一)監督權監督權是指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國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二)取得國家賠償權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取得國家賠償權是指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八、特定人的權利我國憲法除了對一切公民所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規定外,還對具有特定情況的公民設置專條,給予特殊保護。特定人指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和華僑等。返回第三節公民的基本義務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彼?、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我國憲法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蔽濉⒁婪{稅納稅義務是指納稅人依法向稅收部門按一定比例繳納稅款的義務。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绷⑵渌矫娴牧x務除以上談到的公民的基本義務以外,我國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4項義務:

(1)勞動的義務。

(2)受教育的義務。

(3)計劃生育的義務。

(4)父母和子女的撫養與贍養義務。返回第四節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義務

的特點與保障一、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一)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二)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三)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四)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一)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我國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表現在:首先,享有權利的主體非常廣泛。其次,憲法確認并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范圍也是非常廣泛的。(二)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主要表現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權利和適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確認的權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擔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公民都不可以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也不可以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三)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主要表現在:

(1)憲法在確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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