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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結婚
本章重點第一節概述第二節結婚實質條件第三節結婚形式要件第四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第五節與結婚制度相關的規定
本章小結本章重點學習本章應當了解結婚的概念、特征,掌握結婚需要結婚行為人具備的法律規定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明確違反結婚要件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被確認婚姻無效或可撤銷婚姻。了解與結婚制度有關的規定,包括婚約和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司法解釋。重點在于掌握結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對違法婚姻的處理所適用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能夠運用法律規定處理相關問題。返回第一節概述一、結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一)結婚的概念和特征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結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結婚行為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征:①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男女異性。②結婚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③結婚行為的結果是確立穩定的夫妻關系。
(二)結婚的要件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結婚制度的沿革返回第二節結婚實質條件結婚的實質條件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結婚的禁止條件。一、結婚的必備條件(一)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二)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三)必須符合一夫一妻二、結婚的禁止條件(一)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①嚴重遺傳性疾病—不宜生育的;②指定傳染病:艾滋病、梅毒等影響結婚和生育的;③精神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④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返回第三節結婚形式要件一、結婚程序的概念及其類型從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看,結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記制、儀式制、登記與儀式結合制。二、我國結婚登記制度(一)結婚登記的目的和意義(二)結婚登記的機關和程序1.申請。2.審查。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中,如果發現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①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②非雙方自愿的;③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④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⑤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返回第四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概念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婚姻的成立,因違反結婚的實質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可撤銷婚姻是指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而成立的婚姻,主要指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但是,可撤銷婚姻在其被撤銷效力方面與國外不同,我國的可撤銷婚姻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一旦婚姻被撤銷,其無效的效力溯及既往,自始無效。二、婚姻無效與婚姻撤銷的事由無效婚姻的事由是與結婚有效要件相適應的,違反結婚的有效要件即為無效婚姻的依據。(一)外國立法例1.欠缺結婚的意思表示。2.重婚。3.早婚,即未達法定婚齡婚。4.近親結婚。5.疾病婚。6.無性行為能力。7.同性婚姻。違反結婚的形式要件的無效婚姻,一般是指違反了結婚程序要件的婚姻,如未登記婚、未依法舉行儀式婚等,此類婚姻因違反了法律關于結婚程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二)我國《婚姻法》的規定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可撤銷的婚姻指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而成立的婚姻,主要指因脅迫結婚的。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請求權的除斥期間:“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主體、宣告機關及其法律后果(一)請求權主體1.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主體。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主體是指有權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當事人、近親屬及其基層組織。在我國,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請求權人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也可以依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2.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主體。有權請求撤銷婚姻的主體是當事人。(二)宣告機關1.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可以是人民法院。(1)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不得撤訴。(2)對婚姻效力及其后果的處理應分別裁定。(3)合法配偶可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4)未達法定婚齡的可補辦結婚登記。(5)一方或雙方死亡后的處理。2.可撤銷婚姻的宣告機關。(三)法律后果宣告婚姻無效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如重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例外情形有:①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但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1.人身關系。無效婚姻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可撤銷婚姻因當事人欠缺婚姻的合意,均視為婚姻未成立。2.財產關系。3.子女方面。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于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返回第五節與結婚制度相關的規定
我國對婚約的態度和處理原則是:一、婚約①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經條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②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③對因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區別情況,妥善解決。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非婚同居包括了事實婚姻。(一)事實婚姻1.事實婚姻的概念。2.事實婚姻的特征。①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②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③欠缺結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關系的構成要件有三:①欠缺結婚法定形式要件;②同居關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義,或者不以夫妻名義;③男女雙方公開同居生活,具有公開性。返回本章小結結婚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結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結婚行為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結婚制度始于個體婚制,源于原始社會末期私有財產的出現,隨著社會的演變而發展變化,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其結婚形式有掠奪婚、有償婚、聘娶婚、宗教婚和合意婚。結婚的實質條件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結婚的禁止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包括:(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結婚的禁止條件包括:(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從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看,結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記制、儀式制、登記與儀式結合制。我國結婚登記的程序包括申請、審查、登記。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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