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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書證

第一節書證的概念和表現形式

第二節書證的特征

第三節書證的分類

第四節書證的意義

第五節外國關于書證的立法和理論按“Esc”鍵返回章目錄第一節書證的概念和表現形式一、書證的概念1.概念: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2.成為書證的前提條件:①書證必須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或者表達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并且這種為一定方式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應當按照通常標準為人們所認識和理解,可借以發現信息。②該項材料所記載的內容或者所表達的思想,必須與待證明案件事實有關聯,能夠借以證明案件事實。二、書證的表現形式1.書證的載體:一般是紙張,也包括金屬、石塊、竹木、布帛或其他物質材料。2.書證的記載方式:手書、印刷、打印、雕刻等。3.書證的種類:刑事訴訟中常見證件、文件、信件、標語、圖紙、賬冊、單據、計劃書等書證;民事訴訟中常見書信、文件、票據、商標圖案、書面遺囑、傳真及電報文告、合同書、結婚證書、房地產證件、書面借條、欠條、領條、設計圖紙、規劃等書證。行政訴訟中常見罰款單據、處罰決定書、沒收財產收據、各種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非訴訟法律事務中的公證文書等書證。返回第二節書證的特征一、書證特征的具體表現1.書證具有直接證明性。2.書證具有穩定性。3.書證具有物質性。4.書證具有思想性。二、書證與物證的聯系與差異兩者關系:既具有密切聯系,又有本質上的差異。1.密切聯系:主要在于書證的外形是一種客觀物質材料,并以此作為其內容的必要載體。從這種意義上講,書證也屬于廣義上實物證據的范疇。因此,從廣義上講,書證具有物證的特征。2.差異:(1)書證以客觀物質材料作為其載體,借助文字、符號或圖畫等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而物證則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2)書證是以其內容反映和表達人的主觀思想及其行為的物質材料,而物證則并不反映人的主觀思想。(3)書證所表達、記載的內容和形式,一般都能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內容一般都較為明確、清楚;而物證在表現形式上則會受客觀存在的特殊狀態所決定,有些必須借助專門的技術手段進行鑒定,才能揭示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4)書證在許多情況下可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實,其證明的案件事實情節一般較為完整,而物證往往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個別片段。(5)書證和物證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返回第三節書證的分類一、公文性書證與非公文性書證劃分標準:書證是否系國家職能部門等行使職權制作的1.公文性書證(1)概念:也稱為公文書,是指國家職能部門和單位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依職權所制作的文書。(2)范圍:包括有關命令、決議、決定、通告、指示、信函、證明文書等。(3)必要前提和條件:必須由依照法律、法規和法令等授權而享有相應職能、職責的機關或其他單位在其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作出,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4)特征:①是制作和發出該文書的職能機關或單位依法行使職權的意思表示;②制作和發出該文書,應當具備法定的條件,在法律明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來進行。2.非公文性書證(1)概念:是指國家職能部門或其他享有法定職權的單位在其職權范圍以外基于正常的功能性運作所需或基于從事某些民事行為的目的所制作的,以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相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制作的有關文書。(2)范圍:包括公民個人所制作的文書,也包括那些行使一定法定職權的機關或者單位在其行使職權范圍以外所制作的文書。二、一般書證與特別書證劃分標準:書證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1.一般書證(1)概念:凡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格式或須履行特定程序,而只是具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并由當事人簽名、填寫日期而形成的書證,為一般書證。(2)范圍:公民之間因借用錢款而出具的借據、某人領取有關物品的收據、加工承攬特定產品或物品的合同、民事主體之間的買賣合同等(3)特征:強調內容的構成要件,而不強調其形式上的特征。在內容上,一般需具備以下要件:①有明確的意思表示;②有當事人的簽名;③有制作該書證的具體日期。凡缺乏以上三個要件之一的,便為具有缺陷的一般書證。這種缺陷,往往影響其證據效力。2.特別書證(1)概念:凡是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格式或必須履行特定程序的文書,稱為特別書證。(2)范圍:公安機關制作的行政拘留決定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3)特征: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具備特定的法律形式,并嚴格履行法定的制作手續。三、處分性書證與報道性書證劃分標準:書證內容的性質。1.處分性書證(1)概念:凡是制作書證的目的是基于設定、變更或消滅一定的法律關系的,稱為處分性書證。(2)范圍: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的申請而依職權頒發的各種許可證、營業執照,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民事主體間所簽訂的民商事合同書,公民個人為處分其財產而制作的遺囑等。(3)特點:一般以法律關系主體的處分權為基礎的。2.報道性書證(1)概念:凡是根據記載或表述的內容,制作者僅用以記錄或報道、記載已經發生的或認知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的書證,稱為報道性書證。(2)范圍:財務賬本、醫院病歷、旅館登記簿等。(3)特征:僅記載某些客觀事實的發生和經過,其本身不能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四、原本、正本、副本、節錄本、影印本與譯本劃分標準:書證制作的方法。1.原本(1)概念:是指文書制作人將有關的內容加以記載而作成的原始文本,又稱原件或底本。(2)特征:最初制作的文本而成為書證的。能在客觀上最大限度地反映書證所記載的內容,因此其證明價值極高。(3)范圍:反映當事人之間往來的原始信函、載明談話內容的電話記錄原稿、載有當事人2.正本(1)概念:是依照原本采用全文抄錄、印制等方法而作成的內容與原本完全相同,對外與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書。(2)與原本的關系:作成的方式不同,并且原本一般由制作人收存或留作存檔備查,而正本則發給主受件人保存或使用。3.副本(1)概念:是依照原本全文抄錄、印制,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文本。(2)與正本的關系:在制作方法上是相同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副本與正本制作的目的和收存主體與發給的對象不同。4.節錄本(1)概念:是指從原本或正本文書中摘抄其主要內容而形成的文本。(2)特征:只能反映原本的部分內容,由于制作人采用主觀的方法對原本加以摘要或節錄,其所形成的節錄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它對原本內容的客觀的和全面的體現,也不符合原本內容的內在邏輯性以及結構的完整性,因此具有較大的主觀傾向。5.影印本概念:是指采用影印技術,將原本或正本通過攝影或復制而形成的文書。6.譯本概念:是指采用原本或正本語言文字以外的語言文字,翻譯原本或正本而形成的文書。最佳證據規則:在英美法系國家,實行最佳證據規則,除了法定例外情形,書證只能提交原本、原件。在我國的訴訟活動中,提交、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提交或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節錄本或影印本。五、文字書證、符號書證與圖形書證劃分標準:表現書證內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1.文字書證(1)概念:是指以文字所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2)范圍:如信函、電報、傳單、合同、賬冊、票據、遺囑等。(3)特征:通常所表達的思想內容較為明確、具體,普通人借助其基本的文化素質,以及正常的思維、理解便能知悉一般文字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2.符號書證(1)概念:指以符號所表達的特定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2)范圍:如標記、標識、記號、路標、音符等。(3)特征:除了一般性符號可以為常人所理解外,涉及特殊行業以及具有專業技術性的符號需經過專業人員的識別和判斷以及結合其他具有關聯性的證據來加以認定。3.圖形書證(1)概念:指以圖形、圖案所表現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2)范圍:刑事案件中的侮辱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漫畫、犯罪嫌疑人為實施犯罪而繪制的地形圖等;民事案件中產品規格圖解、房屋建筑的設計圖紙、城區規劃建設的示意圖等。(3)特征:既形象又直觀,并且往往配有文字加以說明,一般能確切地表達其思想內容。但許多圖形書證會涉及到一些特殊專業技術領域的知識和經驗,使得普通人往往無法正確理解、鑒別其外部特征所表達的內容。返回第四節書證的意義1.書證是在各種訴訟活動中使用最為廣泛的證據之一。2.書證是以其在客觀載體上記載、表述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般具有意思表示明確、具體、形象的特點,使常人一看便知。3.書證以一定的物質材料作為客觀載體,只要文字、符號和圖案等在特定的客觀載體上生成和保存下來,其表述的特定思想內容也就固定下來。4.書證是審查其他證據是否真實、可靠的重要依據。返回第五節外國關于書證的立法和理論一、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和理論

書面證據(documentaryevidence)的分類:文件證據、書面陳述和證言筆錄。1.文件證據適用“最佳證據規則”。即用最好的、最直接的證據來證明一項事實。最佳證據規則:證據的提供者應當提供原始材料,如果提出非原始材料,則必須提供充足理由。2.書面陳述是證人在法庭外用書面方式提供的證言。書面陳述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作為證據:①證人親筆簽名且聲明所述真實,如有虛偽陳述,愿承擔刑事責任,未滿18歲者還應注明年齡。②事先應將書面陳述的副本送交對方,經對方同意。③在書面陳述中如引用其他文件,還須附送所引用文件。④書面陳述一般應當庭宣讀,而且作出書面陳述的證人除因病重不能到庭或依法不宜出庭的少年兒童外,應傳喚到庭以接受交叉詢問。3.證言筆錄是指證人在法庭上所作證言的筆錄。①法庭筆錄由書記官制作,證人和法官簽字。②制作證言筆錄后,在以后的審判中就不一定再作口述。但除重病等原因外,應到庭以備詢問。二、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理論

書證是其記載的內容或表述的思想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文書或物件。

書證的特點:①以證書形式為證據方法;②以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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