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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理論編第一章民事訴訟
一、民事糾紛(一)民事糾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糾紛,又稱民事沖突、民事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民事糾紛與其他糾紛相比較,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2.糾紛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民事性。
3.糾紛的解決具有可處分性。第一節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
根據民事糾紛的內容和特點不同,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類:(1)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系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的民事糾紛,如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相鄰權糾等;(2)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系的民事糾紛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如姓名權糾紛、名譽權糾紛、肖像權糾紛、榮譽權糾紛、繼承權糾紛以及收養、撫養、贍養糾紛等。
(二)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所謂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就是在一定社會中實行的,解決和消除民事糾紛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濟。
2.公力救濟。
3.社會型救濟。
二、民事訴訟(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其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訴訟具有國家公權性。
2.民事訴訟具有程序性。
3.民事訴訟具有糾紛解決的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二)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關系
1.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不同。
2.訴訟對象不同。
3.當事人處分權不同。
4.結案方式不同。
一、民事訴訟目的概述民事訴訟目的理論所要解答的是為什么設立民事訴訟制度的問題。民事訴訟目的的實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民事訴訟目的的選擇主體是國家
2.民事訴訟目的是一種觀念形態
3.民事訴訟目的是國家期望通過進行民事訴訟所達到的一種理想狀態
4.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
5.民事訴訟目的屬于動態范疇
第二節民事訴訟目的
二、民事訴訟目的主要學說(一)國外有關民事訴訟目的的主要學說
1.權利保護說。
2.維護法律秩序說。
3.糾紛解決說。
4.程序保障說。
5.權利保障說。
6.多元說。
7.擱置說。
(二)我國關于民事訴訟目的的主要學說
1.維護社會秩序說。
2.多元說。
3.利益保障說。
4.糾紛解決說。
三、民事訴訟目的的意義
(一)民事訴訟目的與其他相關民事訴訟理論有著緊密聯系
(二)民事訴訟目的能夠為民事訴訟法解釋提供依據第三節民事訴訟價值
一、民事訴訟價值概述(一)價值概述(二)民事訴訟價值的概念民事訴訟價值關系就是在訴訟價值主體的訴訟活動中,訴訟價值客體本身的存在、特性,具有與訴訟價值主體的需要和訴訟目的相一致、相符合的性質。
民事訴訟程序價值的內容可以分為:①程序自身的屬性和功能——程序的內在價值;②滿足程序價值主體訴訟需求的價值——程序的外在價值;③程序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發生沖突時如何進行評價——程序價值評價。(三)研究民事訴訟價值的實踐意義通過對民事訴訟程序價值理論的研究,樹立民事訴訟程序自身獨立的價值,實體公正需要程序公正作為保障,應當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
二、民事訴訟的目的性價值(一)程序公正價值
1.程序公正的理論模式。
2.程序公正具有的內涵。(1)平等性。(2)中立性。(3)參與性。(4)公開性。
(二)訴訟效益價值
1.降低訴訟成本。
2.有效利用時間。
3.確保法官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權。
4.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司法體制結構。
5.加強民事訴訟程序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規范性”要求訴訟規則應是明確的、清楚的;“可操作性”則要求這些規則具體而便于操作。訴訟規則若不能具備這一特征,則陷于模糊或空洞,使訴訟參加者均無所適從,必然有損訴訟的效率
(三)程序自由價值
1.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和訴訟權利不受審判權的貶損和壓制,這就要求法官在訴訟程序中對作為訴訟主體的當事人的自由加以保障,不得對其訴權及訴訟權利的正常行使設置任何不適當、不公正的障礙和束縛。2.保障法官的審判權不受外在壓力的干預,外在壓力既包括來自法院內部領導的壓力,也包括來自法院上級主管部門的壓力,更包括一般社會公眾及媒體的輿論影響等。排除這些外在壓力對法官審判權的不良影響是貫徹司法獨立原則的根本要求,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3.保證程序價值主體進行理性選擇,訴訟程序對價值主體恣意的限制正是以保證主體的自由選擇為前提的。三、民事訴訟的工具性價值(一)實體公正價值
1.真實地再現爭執的事實,這是實體公正的首要標準。
2.正確地適用法律。(二)秩序價值
四、民事訴訟程序價值協調及其在我國的實現(一)協調程序公正與訴訟效益的關系(二)協調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三)民事訴訟價值在我國的實現第四節民事訴訟模式
一、民事訴訟模式概述(一)民事訴訟模式的概念界定
1.民事訴訟模式是一個宏觀概念。
2.民事訴訟模式的內容表現為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關系。
3.民事訴訟模式受民事訴訟目的和民事訴訟價值觀的支配。
(二)民事訴訟模式研究的意義
1.民事訴訟模式研究可以為揭示民事訴訟體制提供分析手段。
2.民事訴訟模式研究可以為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導方向。
3.民事訴訟模式研究可以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論支撐。
二、民事訴訟模式類型(一)兩種民事訴訟模式類型
1.當事人主義。
2.職權主義。(二)各國民事訴訟模式的類型(三)民事訴訟模式的成因分析民事訴訟模式的構建,要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如政治和經濟體制、法律傳統和文化傳統、訴訟觀念、訴訟環境等。三、我國民事訴訟模式(一)我國民事訴訟模式的發展(二)我國民事訴訟模式的完善第二章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民事訴訟法概述
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調整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一)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二)民事訴訟法是公法(三)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第二節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
一、新中國之前的民事訴訟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節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系
一、民事訴訟法與民法等民事實體法的關系(一)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的聯系
1.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在目的、原則等方面有重合之處。
2.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相互為用。
3.民事訴訟法具有補充、豐富、發展民事實體法內容的功能。
(二)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相互獨立,并呈現出分離態勢
1.民事訴訟法具有獨立的價值。
2.民事訴訟當事人與民事主體是可以分離的。
3.訴權與民事實體權利的分離。二、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關系(一)三大訴訟的任務不同(二)某些訴訟原則不同(三)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四)舉證責任不同三、民事訴訟法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關系人民法院組織法是規范人民法院組織和活動的法律規范,而民事訴訟法是規定民事訴訟原則、制度、程序的法律。四、民事訴訟法與其他民事程序法的關系(一)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的關系(二)民事訴訟法與人民調解制度的關系第四節民事訴訟法的任務與適用范圍
一、民事訴訟法的任務(一)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二)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三)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二、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范圍(一)民事訴訟法的對人效力(二)民事訴訟法的對事效力(三)民事訴訟法的時間效力(四)民事訴訟法的空間效力第五節民事訴訟法學
一、民事訴訟法學的概念二、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三、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方法(一)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方法(二)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三)程序法與實體法相聯系的方法(四)比較的方法(五)原則性規定與具體條款規定相結合的方法第三章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第一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概述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概念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就是民事訴訟法律規范在指引民事訴訟活動、調整民事訴訟參與者各種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參與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的聯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它不是原生態的社會關系,是原生態的社會關系與法律規范的結合,是思想社會關系。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意義(一)檢視與指引立法活動(二)指引民事審判活動有序進行(三)指引當事人有效進行民事訴訟活動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學說的演變(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重點論”(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整體論”(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系統論”第二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依照民事訴訟法律規范,參與到民事訴訟活動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一)爭訟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二)審判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三)訴訟協助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四)法律監督法律關系中的主體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一)爭訟法律關系中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二)審判權與責任(三)法律監督權和責任(四)訴訟協助權利與義務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一)審判法律關系的客體(二)爭訟法律關系的客體(三)檢察監督法律關系的客體(四)訴訟協助法律關系的客體第三節民事訴訟中的法律事實
一、民事訴訟法律事件民事訴訟法律事件,是不以主體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情況。
二、民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行為就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有目的進行的具有民事訴訟法律意義或能夠引起民事訴訟法律效果的活動。(一)審判行為(二)當事人訴訟行為(三)檢察監督行為(四)訴訟協助行為第四章訴與訴權第一節訴
一、訴的含義與特征
“訴”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來講,是指民事爭議發生時一方當事人針對糾紛的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解決爭議的請求。對訴的含義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①程序意義上的訴。②實體意義上的訴。
民事訴訟中的“訴”具有以下特征:
1.訴的主體是當事人。
2.訴的內容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爭議。
3.訴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二、訴的構成要素(一)訴的主體訴的主體,就是指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二)訴的標的
1.訴的標的的涵義。訴的標的,又稱為訴訟標的,按照我國學界通說的觀點,它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關系。
2.訴的標的與標的物的關系。
3.訴的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系。(三)訴的理由訴的理由,又稱事實理由,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審判保護和進行訴訟的根據。
三、訴的種類(一)給付之訴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二)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三)變更之訴變更之訴,也稱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某法律關系之訴。第二節訴權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中,通說認為,所謂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財產權和人身權進行司法保護的權利。一、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關系第五章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第一節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或者在民事訴訟的重要階段,起指導作用的行為準則。二、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特征(一)基礎性(二)概括性(三)至上性(四)法域性三、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框架第二節各訴訟法共通原則
一、審判獨立原則(一)審判獨立原則的內涵審判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和奉行的一項基本原則。通過審判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制約、衡平功能,可以維護憲法與法律的尊嚴,保證國家權力結構的穩健運行;審判公正是審判和審判機關存在的正當性的依據,審判獨立是審判公正的前提;司法權威與法律信仰是法治國家的基石。通過獨立的審判,可以樹立司法權威,進而不斷增強國民的法律信仰。(二)我國審判獨立原則的特征1.我國的審判獨立原則不包含違憲審查權。2.我國的審判獨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審判獨立3.我國的審判獨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審判獨立。
(三)審判獨立原則貫徹中的問題
1.行政干預仍然存在。
2.獨立審判與媒體監督存在緊張關系。
3.獨立審判與科層制法院權力結構存在一定沖突。
4.法官的人格獨立尚待時日。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一)“以事實為根據”的內涵(二)“以法律為準繩”的內涵
三、檢察監督原則(一)檢察監督原則的內涵檢察監督原則是指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二)檢察監督的方式(三)檢察監督原則的局限
1.檢察監督原則與“兩審終審制”存在沖突。
2.檢察監督原則與訴訟經濟性的價值取向有沖突。
3.檢察監督原則與審判獨立原則有沖突。
4.檢察監督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有沖突。四、民族語言文字原則第三節民事訴訟法特有原則
一、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同等原則,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時,與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二、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平等地履行訴訟義務。
三、法院調解原則法院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對他們之間民事權益爭議進行合意解決的訴訟活動和方式。(一)法院調解的自愿性(二)法院調解的合法性(三)法院調解的真實性四、辯論原則(一)辯論的全程性(二)辯論的全面性(三)辯論的全方位性(四)辯論的約束性
五、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該條文是民事訴訟法對處分原則的規定,是處分原則的法律依據。六、誠實信用原則(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外延(三)誠信原則的適用第六章民事訴訟基本制度第一節公開審判制度
一、公開審判制度的概念與功能(一)公開審判制度的概念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民事案件過程中,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向社會和群眾公開進行的制度。(二)公開審判的功能
1.恣意限制功能。
2.審判結果正當化功能。
3.輿論監督功能。
4.法制宣教功能。
二、公開審判的例外(一)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屬于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二)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情形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和離婚案件屬于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三、公開審判的程序要求(一)公告(二)事實認定(三)宣判(四)法律后果
四、公開審判的場所要求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庭審活動應當在審判法庭進行。需要巡回依法公開審理的,應當選擇適當的場所進行。第二節兩審終審制度
一、兩審終審制度的概念兩審終審,就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二、我國兩審終審制的沿革三、民事審級制度的概念與功能(一)民事審級制度的概念通常意義上,民事審級制度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幾個不同級別的法院審理,裁判就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制度。
(二)民事審級制度的功能
1.民事權利補救功能。
2.裁判效力確定功能。
3.法律適用統一功能。四、我國民事審級制度的改革第三節合議制度
一、合議制度的概念合議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單數的審判員、陪審員組成或者由3名以上單數的審判員組成的審判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并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與作出裁判的制度。二、合議庭的適用范圍(一)第一審合議庭(二)第二審合議庭(三)再審合議庭
三、合議庭的職責合議庭承擔下列職責:①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②確定案件委托評估、委托鑒定等事項;③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④評議案件;⑤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⑥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⑦制作裁判文書;⑧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⑨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四、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的關系由于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并在審判業務上對合議庭有指導和監督的權力。因此,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之間的關系是:指導與被指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第四節陪審制度
一、陪審制度的概念陪審制度,是指國家的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參加案件審判的司法制度。二、人民陪審員的權利與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陪審員與法官也有同等義務。三、人民陪審員的任命與資格人民陪審員最初人選的產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個人申請;一種是組織推薦。
人民陪審員的任職資格: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對于執行文化水平要求的規定確有困難的地方,以及年齡較大、群眾威望較高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文化條件可以適當放寬。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排除在人民陪審員選擇范圍之外,也不準執業律師做人民陪審員。另外,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被開除公職的人,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四、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案件的范圍人民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實行陪審制;對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實行陪審制。
陪審員只能通過參加合議庭的形式參加審判,不能獨任審理和裁判,因為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是獨任審理,所以不能由陪審員審理。適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基于其本身的專門性和特殊性,不能由陪審員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盡管在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中由合議庭審理,也不能由陪審員參加。五、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保障第五節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的,退出對某一具體案件的審判活動的制度。二、回避主體與事由(一)回避主體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二)回避事由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三、回避方式與程序(一)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又稱為積極回避。是指回避主體在民事訴訟中遇有法定的應當回避情形時,自動提出回避申請,要求退出案件的審理活動或者訴訟程序。2.申請回避,又稱為消極回避。是指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為回避主體具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回避主體退出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者訴訟程序。(二)回避程序
1.回避申請的提出。
2.回避申請的處理。第七章當事人第一節當事人概述
一、當事人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權的人。二、當事人適格只要是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以該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為訴訟標的進行訴訟,一般就是適格的當事人。但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1.公益訴訟中的原告。
2.根據當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規定,依法對他人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享有管理權的人。
3.在消極的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
4.死亡公民的人格保護。
5.侵犯胎兒的繼承權的,胎兒的母親有權利進行訴訟。
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一)民事訴訟權利能力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又稱當事人能力,是指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能力或資格。(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能力。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為了體現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保障當事人充分地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維護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了當事人廣泛的民事訴訟權利。同時為了保障訴訟程序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民事訴訟法也為當事人設定了相應的訴訟義務。
(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應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①起訴和答辯的權利、反駁和反訴的權利;②委托代理人的權利;③申請回避的權利;④收集和提供證據的權利;⑤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⑥請求調解的權利;⑦自行和解的權利;⑧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⑨申請順延訴訟期間的權利;⑩提起上訴的權利;申請再審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權利;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當事人應履行的訴訟義務主要包括: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②遵守訴訟秩序的義務;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五、當事人的變更(一)任意的當事人變更(二)法定的當事人變更第二節共同訴訟人
一、共同訴訟的概念與特征(一)共同訴訟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訴訟,是人民法院處理涉及多數當事人民事爭執的一種訴訟制度。它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屬于同一種類,在訴訟過程中合并審理的一種訴訟形式。(二)共同訴訟的特征
1.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為二人以上。
2.共同訴訟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
二、必要的共同訴訟(一)必要共同訴訟的概念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作出同一判決的訴訟形式。
1.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具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
2.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權利或義務,是基于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而產生的。
(二)必要共同訴訟的特征必要共同訴訟除了具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這一共同訴訟的特征以外,還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1.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
2.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合一判決。(三)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10.民事訴訟中因共同侵權引起的訴訟,所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訴訟人。11.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人為共同訴訟人。
1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將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四)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系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立法,在解決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系上,大都采用“有利說”的原則,就是說,共同訴訟人之一的行為,有利于全體的,對全體發生效力;不利于全體的,對全體不發生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采取共同訴訟人協商一致的原則,把共同訴訟人視為一個整體,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的,對所有的共同訴訟人發生法律效力,而不論這種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是否有利。
(五)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由于在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不可分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追加當事人參加共同訴訟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追加當事人的方式有兩種:①依職權追加;②依申請追加。
三、普通的共同訴訟(一)普通共同訴訟的概念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當事人同意合并訴訟,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訴訟。(二)普通共同訴訟的特征
1.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
2.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各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具有獨立性。
(三)普通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系
1.每個共同訴訟人都有權利獨立進行訴訟行為,不需要經過其他共同訴訟人的同意,但是該行為只對行為人本人發生法律效力,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2.普通共同訴訟的獨立性還體現在訴訟中特殊情形的獨立性方面。
3.人民法院對普通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請求及其相應證據的審查應當分別進行,并可以根據審查的結果,作出實體結果完全不同的裁判。
(四)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之間的區別
1.在訴訟標的的性質方面,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必要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
2.在訴的特征方面,普通的共同訴訟屬于可分之訴;必要的共同訴訟屬于不可分之訴。3.在法院的審理和裁判方式方面,普通的共同訴訟可以共同起訴或應訴,也可以分別起訴或應訴,法院可合并,也可分開審理,合并審理時,也須分別判決;必要的共同訴訟則要求一同起訴或應訴,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合一判決。
4.在內部關系方面,普通共同訴訟人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每個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只對自己發生效力;必要共同訴訟人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全體承認后,對全體共同訴訟人發生法律效力。第三節訴訟代表人
一、訴訟代表人概述(一)訴訟代表人的概念與特征訴訟代表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由當事人中數人作為代表,代表全體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我國目前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訴訟主體人數眾多。
2.訴訟主體的代表性。
3.承擔法律后果的伸展性。
(二)確立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意義
1.確立代表人訴訟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2.確立代表人訴訟制度是我國訴訟主體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3.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確立擴大了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
二、代表人訴訟的類型(一)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1.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概念。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屬于同一種類型,由眾多當事人推選出數人作為代表代為實施訴訟行為的訴訟形式。2.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點:(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不僅人數在10人以上,而且在起訴時人數已確定。(2)眾多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享有共同的權利或者承擔共同的義務,或者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3)訴訟代表人由眾多當事人共同選定,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1.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概念。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型,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由權利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與權利人商定代表人選,由代表人進行訴訟活動的訴訟形式。其特征如下:(1)訴訟標的不同。(2)訴訟主體在起訴時人數不確定。2.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定程序。(1)管轄法院。(2)發布公告。(3)權利人登記。(4)推選或商定訴訟代表人。(5)審理和裁判。
三、訴訟代表人的產生及權限(一)訴訟代表人的產生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其訴訟代表人可以由全體當事人共同推選產生,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參加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其訴訟代表人從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中產生。
(二)訴訟代表人的權限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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