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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遺產的處理

本章重點第一節繼承的開始第二節遺產的分割與債務的清償第三節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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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點了解繼承開始的時間和地點及其法律意義,掌握遺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的原則和方法,知曉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原則。遺產的處理,既關系到死者遺留財產中的權利如何確認和義務如何履行,又是實現遺產承受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和酌情分得遺產權的關鍵環節,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章將對有關遺產處理的一系列基本問題,如繼承的開始、遺產的分割、稅款與債務的清償、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等加以討論和說明。返回到本章節目錄第一節繼承的開始一、繼承開始的時間與地點(一)繼承開始的時間1.繼承開始時間的意義。(1)繼承開始的時間是確定遺產承受資格的時間。(2)繼承開始的時間是確定遺產內容的時間。(3)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認定繼承人應繼份額和酌情分得遺產人應得遺產數額和根據的時間。(4)繼承開始的時間是繼承權回復請求權最長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2.繼承開始時間的確定。

《繼承法》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二)繼承開始的地點1.繼承開始地點的意義。①有利于繼承人參加繼承和承擔遺產的保管、繼承開始的通知等責任;有利于遺產見證人、遺產執行人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利于確定與繼承有關的基層組織;②有利于國家實行審判管轄,有利于保護國有財產不受非法侵害;③有利于調查被繼承人的遺產,確認遺產的范圍。2.繼承開始地點的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其主要遺產所在地。二、繼承的通知與遺產的管理(一)繼承的通知1.產生繼承通知的原因。2.繼承通知的義務人。(二)遺產的保管、用益和處分1.遺產的保管。2.遺產的使用和處分。返回到本章節目錄第二節遺產的分割與債務的清償一、遺產的分割(一)遺產的確定1.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2.遺產從共有財產中的分離。3.需將遺產從其他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二)遺產分割的原則與方法1.我國法律中的遺產分割原則。(1)在遺產分割的順序上,實行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原則。(2)在遺產分割的基本精神上,體現互助團結、權利義務相一致和對未成年人或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給予照顧的原則。(3)在遺產的處理上,貫徹充分發揮遺產實際效用原則。2.遺產的分割方法。二、稅款與債務的清償(一)稅款與債務清償概述1.清償的意義。2.遺產債務的特點。(1)遺產債務是被繼承人個人所應承擔清償義務的債務。(2)遺產債務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欠付的債務。(二)稅款與債務的清償原則與清償方法1.清償原則。(1)有限責任原則。(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原則。(3)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原則。2.清償方法。(1)先行清算與清償,然后分割遺產。(2)先行分割遺產,然后由各繼承人分別清償按比例分擔的債務。但各繼承人應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返回到本章節目錄第三節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一、無人繼承遺產的概念與形成(一)無人繼承遺產的概念沒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承受的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二)無人繼承遺產的形成1.公民死亡時,既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受遺贈人。2.公民死亡時,雖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但是他們全部放棄繼承或是拒絕接受遺贈。3.公民死亡時,雖有法定繼承人或是遺囑繼承人,但全部喪失了繼承權;同時又沒有受遺贈人或是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4.公民死亡時,無法定繼承人,一部分遺產也沒有受遺贈人。二、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一)一般原則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根據死者生前身份確定其歸屬,即: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死者生前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國家所有。(二)其他適用1.稅款與債務清償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于無人繼承遺產。2.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返回到本章節目錄

本章小結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繼承開始的地點是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其主要遺產所在地。遺產應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我國遺產分割的原則是:(1)在遺產分割的順序上,實行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原則。(2)在遺產分割的基本精神上,體現互助團結、權利義務相一致和對未成年人或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給予照顧的原則。(3)在遺產的處理上,貫徹充分發揮遺產實際效用原則。

稅款與債務的清償原則是:(1)有限責任原則。(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原則。(3)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原則。清償方法是(1)先行清算與清償,然后分割遺產。(2)先行分割遺產,然后由各繼承人分別清償按比例分擔的債務。但各繼承人應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無人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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