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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常識中刑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刑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歸納總結了刑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華圖教育歸納總結了刑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刑法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以國家的名義制定的有關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者適用何種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刑法全部內容,對定罪量刑和刑罰的執行具有直接指導作用的準則,是指導和制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規則。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基本原則有: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我國《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弊镓熜滔噙m應原則。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泵鞔_規定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二)刑法的效力范圍刑法的效力范圍即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和在什么時間內具有效力。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狈缸锏男袨榛蚪Y果有一項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2.刑法對人的效力(1)對我國公民的效力①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一律適用我國刑法。②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也適用我國刑法,但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③我國國家工作人員或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則不論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凡在我國領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我國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2)對外國人的效力①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規定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②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③對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也適用我國刑法。二、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是階級社會中的一種社會政治現象。一般來說,犯罪是指統治階級通過法律規定的,因危害其經濟利益和統治秩序而用刑罰加以禁止的行為。我國刑法對犯罪概念做出了科學的概括?!缎谭ā返?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边@是我們認定犯罪、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據。犯罪具有以下特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二)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1.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我國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2.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外在表現,是犯罪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的要件,危害結果是絕大多數犯罪構成的要件;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是某些犯罪構成的條件。3.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和單位。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必須達到:(1)法定刑事責任年齡;(2)具有刑事責任能力;(3)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刑律。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刑事責任年齡,是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規定:(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行為人成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這種能力。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及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這種心理態度是由罪過、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主觀方面因素所構成。罪過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1)犯罪故意在我國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心理態度。根據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形式。(2)犯罪過失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根據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是否有預見,犯罪過失又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3)意外事件如果行為在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但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即所謂的意外事件,則不構成犯罪。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體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結果的心理狀態。(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1.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因采取正當防衛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2.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行為。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構成避險過當。對于避險過當,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四)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為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幾個不同的形態。故意犯罪過程是行為人的主觀到客觀的發展過程,這一過程中存在因主客觀各種原因停止下來的犯罪形態,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1.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犯罪的情形。刑法規定:對犯罪預備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2.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刑法規定:對于終止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實施共同的犯罪行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六)單位犯罪1.單位犯罪的概念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處罰我國刑法在處罰單位犯罪時采用“兩罰制”原則。所謂“兩罰制”原則指對單位犯罪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刑罰(一)刑罰的概念刑罰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方法。(二)刑罰的種類我國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種。屬于主刑的各個刑種只能獨立適用;屬于附加刑的各個刑種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適用。1.主刑主刑指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讓其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群眾的監督下進行改造的一種刑罰。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2)拘役,是對犯罪分子在短時間內剝奪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監禁的一種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從事勞動生產,并進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4)無期徒刑,是對犯罪分子剝奪終身自由并強制其參加勞動生產、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種刑罰。(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2.附加刑(1)罰金。指強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一種刑罰。(2)剝奪政治權利。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一種刑罰。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③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④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3)沒收財產。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4)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這種方法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三)刑法裁量1.自首與立功(1)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缎谭ā返?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2)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情形。立功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2.數罪并罰數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之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數罪并罰的原則包括:(1)各國刑法所采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并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2)我國刑法對數罪并罰采取的是混合原則。3.緩刑緩刑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當犯罪人滿足一定條件后,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如果違反了應當遵守的條件,則原判刑罰仍要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項制度。(四)刑罰的執行1.減刑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2.假釋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3.時效我國《刑法》中的時效,是追訴時效,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追訴期限的具體規定為:(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四、幾種常見的犯罪(一)貪污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二)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三)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走私罪走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關稅進行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罪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五)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六)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任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屬于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七)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的犯罪。(八)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侵犯財產的犯罪。法律常識中行政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行政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歸納總結了行政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一、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二)行政法律關系1.概念: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關系。2.分類:它可以根據不同標準或從不同角度分為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與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3.構成要素: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內容構成。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在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1)行政合法性原則;(2)行政合理性原則;(3)行政應急性原則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權益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地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相對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三、行政行為概述(一)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從屬法律性;(2)裁量性;(3)單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強制性。(二)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有:(1)確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2)約束力,即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3)公定力,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服從;(4)執行力,即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四、抽象行政行為(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其對象具有普遍性。從動態意義上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活動。從靜態意義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二)行政立法行為1.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活動。它是行政性質與立法性質的有機結合。2.行政立法的主體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①國務院;②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③國務院直屬機構;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為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3.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具體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程序。行政立法的程序大致為:規劃起草征求意見審查通過與簽署發布與備案。五、具體行政行為(一)行政征收1.行政征收的概念與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其特征為:(1)強制性;(2)無償性;(3)法定性。2.行政征收的內容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行政征收的內容主要有:(1)稅收征收;(2)建設資金征收;(3)資源費征收;(4)排污費征收;(5)管理費征收;(6)滯納金征收。(二)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同于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賦予相對方權利或免除義務的行為;(2)行政許可是一種采用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為;(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為。(三)行政處罰1.行政處罰的概念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行政實踐,行政處罰應遵循以下原則:(1)處罰法定原則;(2)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3)公正、公開原則;(4)處罰救濟原則;(5)一事不再罰原則;(6)過罰相當原則。3.行政處罰的種類與形式(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四)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根據行政強制行為的內容,行政強制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行為的目的和程序,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與執行性強制措施。(五)行政裁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一般經過以下程序:申請受理調查、審理裁決。六、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2)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3)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4)在行政合同履行、變更、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優益權;(5)行政合同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二)行政指導1.行政指導的概念與特征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的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2.行政指導的作用(1)對法律手段的補充作用;(2)輔導和促進作用;(3)協調和疏導作用;(4)預防和抑制作用。七、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原則有:程序法定原則;相對方參與原則;效率原則;程序公正原則。(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1)聽證制度: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方權利義務之前,舉行聽證會,聽取相對方的意見和建議的程序。聽證制度是法律、法規對聽證程序所作出的具體規定。(2)時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則的具體體現。它主要針對行政機關而言,如行政機關在相對方依法提出某種許可申請后,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也適用于相對方,如相對方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法所確定的義務,就會受到行政強制執行。(3)回避制度:行政機關決定和處理其管轄范圍內的各種事項或裁決相應爭議,其工作人員如與所決定處理事項或裁決的爭議有某種利害關系,應主動或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回避。(4)行政救濟制度:在相對方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影響其自身權利義務的行政決定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法律應當為其提供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申訴等獲得救濟的途徑與機會,從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使其合法權益在可能或已經遭受損害時通過法律獲得救濟。八、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一)行政違法1.行政違法的概念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2.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1)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相關的法定義務;(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4)有的行政違法行為要具備主觀要件。(二)行政責任1.行政責任的概念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2.行政責任的種類與方式行政責任按承擔的主體不同可分為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承擔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方承擔的行政責任。(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通報批評;②賠禮道歉,承認錯誤;③恢復名譽,消除影響;④返還權益;⑤恢復原狀;⑥停止違法行為;⑦履行職務;⑧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⑨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⑩行政賠償等。(2)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通報批評;②行政賠償等。(3)行政相對方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承認錯誤,賠禮道歉;②接受行政處罰;③履行法定義務;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⑤賠償損失等。九、行政賠償(一)行政賠償的概念行政賠償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二)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1.行政侵權行為主體。行政侵權行為的主體是有嚴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在法律授權或接受行政機關委托的情況下,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主體,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為行政侵權行為的主體。2.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這一構成要件實際上包含兩項內容:一是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二是該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3.損害事實。4.因果關系。是指可引起賠償的損害必須為侵權行為主體的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即國家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中違法行為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三)行政賠償的范圍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哪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對哪些損害不予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對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行使職權的事實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1.對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侵犯下列人身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國家承擔賠償責任:(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的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2.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3.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1)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四)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1.行政賠償請求人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行職務而遭受損害,有權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行政賠償請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賠償中,有權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有以下幾種:(1)受到行政侵權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當他們的權益遭到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非法侵犯,他們的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們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2)受害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與之有扶養關系的親屬也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3)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2.賠償義務機關(1)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共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該機關必須單獨與其他義務機關共同支付賠償費用,承擔賠償義務。(3)委托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出于工作需要,有時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將自己的某些職權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去行使。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4)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5)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責任承擔。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6)經復議后的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五)行政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1.行政賠償方式行政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了三種賠償方式:(1)金錢賠償。它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的一種賠償方式,支付賠償金是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2)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3)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因遭到違法分割或毀損以致破壞,若有恢復的可能,應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2.行政賠償計算標準賠償計算標準是計算賠償金額的尺度和準則?!秶屹r償法》對不同的損害規定了不同的計算標準。(1)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生命健康權的損害賠償標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①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③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為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3)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秶屹r償法》第28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①處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③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④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⑤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十、行政復議(一)行政復議的概念與特點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生爭議,根據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具有的特點包括:行政性;職權性;監督性;程序性和救濟性。(二)行政復議的范圍1.可以提起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的規定,對如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2.可以提起復議申請的抽象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根據《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三)行政復議的管轄(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4)對除以上三項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遵循以下具體規定,或者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由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將申請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①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②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③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④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⑤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四)行政復議程序1.復議申請復議申請有一定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2.復議申請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3.復議案件的審理這是整個行政復議程序的關鍵,極為復雜。它主要對復議案件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等項內容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要實行:書面審理為主,其他方式為輔;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征得復議機關同意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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