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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

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

一、總則(一)為指點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根據《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特制定建筑工程

施工圖設計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要點。(二)本要點供施工圖審

查機構進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圖技術性審查時參考運用。工業建筑工程的

施工圖,可根據工程的實踐狀況參照本要點進行審查。(三)建設單位報

請施工圖技術性審查的材料應包括以下次要內容:1、作為設計根據的政府

有關部門的同意文件及附件。2、審查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詳勘)。

3、全套施工圖(含計算書并注明計算軟件的稱號及版本);4、審查需求

供應的其它材料。(四)施工圖技術性審查應包括以下次要內容:1、能否

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迫性條文》和其他有關工程建設強迫性標準。2、地

基基礎和結構設計等能否安全。3、能否符合公眾利益。4、施工圖能否達

到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5、能否符合作為設計根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意

文件要求。(五)本要點所觸及標準內容以現行規范規程內容為準。(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具體狀況,

對本要點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二、建筑專業審查要點序號項目審

查內容2.1編制根據建設、規劃、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門對本工

程的審批文件能否得到落實,如人防工程平戰結合用途及規模、室外出口

等能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規定;現行國家及地方有關本建筑設計的工程建設

規范、規程能否完全、正確,能否為有效版本。2.2規劃要求建筑

工程設計能否符合規劃同意的建設用地地位,建筑面積及把握高度能否在

規劃答應的范圍內。2.3施工圖深度2.3.1設計闡明基本內

容⑴編制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工程建設標準。⑵工程概況:建

設地點、用地概貌、建筑等級、設計運用年限、抗震設防烈度、結構類型、

建筑規劃、建筑面積、建筑層數與高度。⑶次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墻體、

屋面、門窗等(屬于民用建筑節能設計范圍的工程可與《節能設計》段合

并)。⑷節能設計:寒冷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應闡明建筑物的體形系數、

耗熱量目的及次要部位圍護結構材料做法、傳熱系數等;夏熱冬冷地區居

住建筑應闡明建筑物體形系數及次要部位圍護結構材料做法、傳熱系數、

熱惰性目的等。⑸防水設計:地下工程防水等級及設防要求、選用防水卷

材或涂料材質及厚度、變形縫構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級

及設防要求、選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質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選

型;潮濕積水房間樓面、地面防水及墻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滲漏措施。⑹

建筑防火:防火分區及安全疏散;消防設備及措施:如墻體、金屬承重構

件、幕墻、管井、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電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

消防把握中心的設置、構造與防火處理等。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

位、防護等級、平戰用途、防護面積、室內外出入口及進、排風口的布置。

⑻室內外裝修做法。⑼需由專業部門設計、消費、安裝的建筑設備、建筑

構件的技術要求,如電梯、自動扶梯、幕墻、天窗等。⑩其它需特殊闡明

的狀況,如安全防護、環保措施等。2.3.2圖紙基本要求⑴總立體圖:

標示建設用地范圍、道路及建筑紅線地位、用地及四鄰有關地形、地物、

周邊市政道路的把握標高;明白新建工程(包括隱蔽工程)的地位及室內

外設計標高、場地道路、廣場、停車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解方向。⑵平、

立、剖面圖紙殘缺、表達精確。其中屋頂立體應包含下述內容:

屋面檢修口、管溝、設備基座及變形縫構造;屋面排水設計、落水口構造

及雨水管選型等。⑶關鍵部位的節點、大樣不能遺漏,如樓梯、電梯、汽

車坡道、墻身、門窗等。圖中樓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

護設備應交待清楚。⑷建筑物中留待專業設計完善的變配電室、鍋爐間、

熱交換間、中水處理間及餐飲廚房等,應供應合理組織流程的條件和必要

的鋪助設備。2.4強迫性條文《工程建設標準強迫性條文》(房屋

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關建筑設計、建筑防火等建筑專業的強迫性條文

(具體條款略)。2.5建筑設計重要內容2.5.1室內環境設

計⑴《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

(附錄A)條。結合本地區節能實施細則規定的實施范圍,確定建筑耗熱

量目的。⑵《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第4.7.1(三)條。寒冷及

寒冷地區廁所、浴室,特殊是公共廁浴,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即便有

外窗,也應設置排氣設備。⑶各類建筑物中重點噪聲源,如空調機房、通

風機房、電梯井道等的隔音,減振措施。2.5.2防水設計防水設計包

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濕積水房間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⑴《地下

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2001第3.3.1條、4.3.4條、4.4.6條。

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層的厚度要求。⑵《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7-2002第3.0.1條、4.1.4條、4.3.6條及5.3.4條、6.1.1

條。屋面工程防水設計內容應包括:防水等級、設防要求及選用材料的技

術目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第4.4.2(二)條。屋面排水

方式正確的選擇。屋面排水設計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能否順暢,雨水口

分布能否均勻,匯水面積與雨水管徑能否配套。⑶潮濕積水房間樓面、地

面及墻面、頂棚的防水、防潮措施。2.5.3不妨礙設計《城市道路和

建筑物不妨礙設計規程》JGJ50-2001第5.2.2條、7.2.4條、7.5.1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低層、多層居住區、宿舍區宜考慮不妨礙住房套型;室內

外高差較大的建筑不宜接受無臺階入口,如入口僅設坡道,坡道坡度應符

合最大限值的規定;從三級起臺階應設扶手。中、高層設殘疾人坡道的住

宅應保證至各層電梯廳、地下停車庫的不妨礙通行要求。2.5.4托兒所、

幼兒園《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第2.1.1條、3.1.7

條、3.1.8(表3.1.8)條、3.7.3(一)條、4.2.3條。托兒所、幼兒園

應有獨立的建筑基地,相應的室外游玩場地及安全防護設備;幼兒生活用

房應有良好的朝向,滿足房間采光、通風的基本要求;窗臺距地小于0.6m

時,樓層無室外陽臺應設護欄,距地面1.3m內不應設平開窗。

2.5.5中、學校校《中、學校校建筑設計規范》GBJ99-86第2.3.4

條、3.2.1(二)、(三)條、4.2.3條、4.2.11條、7.1.1條、7.3.2

條。教室布置應考慮愛護視力的基本要求,應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風條件;

教職工廁所應與同窗廁所分設;男、女生宿舍應分區域或分單元布置。

2.5.6商店《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第3.2.12(三)條。

大、中型商店應設顧客衛生間。2.5.7飲食建筑《飲食建筑設計規

范》JGJ64-89第3.3.7(二)、(三)條、3.4.1條。廚房應有為工作

人員獨立設置的交通及衛生設備;未做具體設計的廚房不能遺漏通風、排

氣設備。2.5.8汽車庫《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98第3.2.1

條、3.2.11條、4.1.7(表4.1.7)條、4.1.8條、4.1.9條、4.1.13條、

4.1.19條、4.2.14條。為保證人行與車行安全,汽車庫室內最小凈高、

汽車坡道縱坡、緩坡設置及汽車通道轉彎半徑應符合規定;樓地面應有排

水坡度,并設置相應的排水系統;為增添地下汽車庫廢氣對周邊環境的凈

化,排風口應滿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2.5.9醫院《綜合醫院建筑設

計規范》JGJ49-88第3.1.5(二)、(三)條、3.6.5(三)條。醫院主

樓梯的平臺寬度不宜小于2m;留意滿足設無影燈的手術室對室內凈高的

特殊要求。2.5.10住宅《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第3.2.4

條、3.8.1條、4.1.8條、4.5.2條、5.1.4條、5.1.5條、5.3.3條。暗

廳面積應有所限制;良好通風、隔音是保證住宅環境功能質量的重要要素;

住宅套內立體布置應便利家具搬運;設置單臺電梯的高層單元式住宅應具

備相鄰單元借用電梯的條件;住宅建筑內不宜布置餐飲店。住宅外窗設計,

應考慮玻璃清潔工作的安全成績。2.6建筑防火重要內

容2.6.1多層建筑防火《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

年版)⑴第5.1.2條。多層建筑設置中庭或自動扶梯超過過防火分區允許

的建筑面積,應實行防火分隔措施(當接受防火卷簾阻斷人行疏散通道時,

應設置可自行關閉的防火小門)。⑵第5.2.3條。燃油、燃氣鍋爐房防火

間距應執行工業廠房(丁類)防火間距的規定。⑶第6.0.1條。當建筑物

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設置消防通道。⑷

第7.1.1條。建筑物屋蓋為耐火極限低于0.5h的非熄滅體、高層工業建

筑屋蓋為耐火極限低于l.Oh的非熄滅體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40cm。

⑸第7.1.5條。緊靠防火墻兩側門窗洞口之間程度距離不應小于2m,如

防火墻設置在轉角處,內轉角門、窗洞口之間最近的程度距離不應小于

4m。⑹第10.3.3條。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把握室宜設在底層或地下一

層,應接受防火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高層建筑防火《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2001年版)⑴第3.0.1條。高層建筑應根據其運用性質、火災危殆性、

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⑵第3.0.8(2、3)條。高層建筑玻璃幕墻

內不同防火分區樓層間應設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熄滅實體裙墻;幕墻

與樓板、隔墻處縫隙應接受不熄滅材料緊密填實。⑶第4.1.4條。消防把

握室宜設在首層或地下一層,應接受防火分隔措施,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

安全出口。⑷第4.1.9條。高層建筑運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

設置。⑸第4.3.1條。當高層建筑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

220m時,應設置消防通道。⑹第5.2.1條。防火墻設在轉角周圍時,內

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程度距離不應小于4m。⑺第

5.2.3條。防火墻上必需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

門、窗。⑻第5.2.8條。地下室內存放可燃物均勻分量超過30kg/itf的房

間應設置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⑼第5.4.4條。接受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

的分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Oh(當接受防火卷簾阻斷人行疏散通道時,

應設置可自行關閉的防火小門)。⑩第6.2.7條。除允許設一座疏散樓梯

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層建筑,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于兩座,

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第6.3.3(2、3、6、11)條。消防電梯前室面

積:居住建筑不應小于4.5公共建筑不應小于6.0當與防煙樓梯

間合用前室時,其面積: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0ml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0.0

消防電梯前室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

通道通向室外。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防

火分隔,隔墻上的洞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消防電梯井底應設排水設備。

?第7.5.1條、7.5.2條。在高層建筑內設置消防水泵房時,應設防火隔

墻,隔墻上的洞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當消防水泵房設在首層時,其出口

宜直通室外,當設在地下室或其它樓層時,其出口應直通安全出口。

2.6.3內裝修防火《建筑外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第

3.4.1(表3.4.1)條,有關地下建筑外部裝修材料熄滅等級的規定。

2.6.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

火規范》GB50067-97⑴第5.3.3條。汽車坡道兩側運用防火墻與停車區

隔開,坡道出入口應接受水幕或設置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措施與停車

區隔開。⑵第6.09條、6.0.10條。汽車疏散坡度的寬度不應小于4m,

雙車道不應小于7m;兩個汽車疏散出口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10m,毗鄰

設置應設防火隔墻。2.6.5中、學校《中、學校校建筑設計規范》

GBJ99-86第6.2.1條。中、學校校教學樓走道最小凈寬的規定。

2.6.6圖書館《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38-99第6.2.7條。書

庫樓板不得恣意開洞,全部提升設備及豎井井壁均應接受非熄滅體材料制

成,井壁上的傳遞洞口應安裝防火閘門。2.6.7劇場《劇場建筑設計

規范》JGJ57-2000第8.1.1、8.1.2條、8.1.3條、8.1.4條、8.1.5

條、8.1.7條、8.1.8條、8.1.9條、8.1.10條、8.1.11條、8.1.12條

及8.2.2條。劇場建筑與其它建筑合建或毗鄰時,應構成獨立的防火分區;

劇場舞臺與后臺部分的隔墻及舞臺下部臺倉周圍的墻體均應接受防火隔

墻,主臺通向各處的洞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或水幕;舞臺上部屋頂或側墻

上應設置通風排煙設備;舞臺內嚴禁設置燃氣加熱安裝,后臺運用燃氣安

裝時應設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凹凸壓配電室與舞臺、側臺、后臺相連

時,必需設置前室及甲級防火門;觀眾廳出口門、疏散外門及后臺疏散門

應符合有關寬度、踏步設置等規定;觀眾廳吊項、檢修馬道及各界面構造

均應接受不燃材料。2.6.8旅館《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162-90

第4.0.4條。集中式旅館的每一個防火分區應有2個獨立的安全出口。

2.6.9商店《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第4.2.4條、4.2.5

條。大型商店營業廳在五層以上時,宜設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頂平臺的樓

梯間;商店營業部分疏散人數應按規定計算,并以此確定疏散外門、樓梯、

走道的寬度。2.7國家及地方法令、法規2.7.1國家法令、法

規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

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消費廠、供應商。⑵《中

華人民共和國大氣凈化防治法》第四十四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運營者,

必需實行措施,防治油煙對周圍居民的居住環境形成凈化。⑶建設部關于

建設范疇推行運用新技術、新產品,嚴禁運用淘汰技術與產品的《技術與

產品公告》。2.7.2地方法令、法規由各省市自行補充。三、結構

專業審查要點序號項目審查內容3.1強迫性條文《工程

建設標準強迫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體條款略)3.2設

計根據3.2.1工程建設標準運用的設計規范、規程,能否適用

于本工程,能否為有效版本。3.2.2建筑抗震設防類別建筑抗震設計

所接受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能否符合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GB50223-95的規定。3.2.3建筑抗震設計參數⑴能否正確運用巖

土工程勘察報告所供應的巖土參數,能否正確接受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對基

礎方式、地基處理、防腐蝕措施(地下水有腐蝕性時)等提出的建議并實

行了相應措施。⑵建筑抗震設計接受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

度和所屬設計地震分組,能否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附錄A接受;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城市,能否按同意的抗震設防烈度

或設計地震參數接受;對于在規范上未明白的地區,地震驚參數的取值應

由勘察單位根據GB50011-2001第1.0.4、1.0.5條供應。3.2.4巖

土工程勘察報告⑴能否正確運用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所供應的巖土參數,

能否正確采用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對基礎方式、地基處理、防腐蝕措施(地

下水有腐蝕性時)等提出的建議并采取了相應措施。⑵需考慮地下水位對

地下建筑影響的工程,設計及計算所接受的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設計水位,

能否符合《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所提水位。注: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GB50021-2001第4.1.13條規定,巖土工程勘察時應供應設計所需的

地下水位。3.3結構計算書3.3.1軟件的適用性⑴所運用的軟

件能否經過有關部門的鑒定。⑵計算軟件的技術條件,能否符合現行工程

建設標準的規定,并應闡明其特殊處理的內容和根據。3.3.2計算書

的殘缺性結構設計計算書應包括輸入的結構總體計算總信息、周期、振

型、地震作用、位移、結構立體簡圖、荷載立體簡圖、配筋立體簡圖;地

基計算;基礎計算;人防計算;擋土墻計算;水池計算;樓梯計算等。

3.3.3計算分析⑴計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簡化計算與處理,能否符

合工程的實踐狀況。⑵所接受軟件的計算假定和力學模型,能否符合工程

實踐。⑶簡單結構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分析時,能否接受了

不少于兩個不同的力學模型的軟件進行計算,并對其計算結果進行分析比

較。⑷全部計算機計算結果,應經分析推斷確認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

工程設計。3.3.4結構構件及節點⑴結構構件能否具有足夠的承載力

量,能否滿足《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第3.2.2條、《混

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第3.2.3條及其它規范、規程有關

承載力極限形態的設計規定。⑵結構連接節點及變截面懸臂構件各截面承

載力能否滿足規范、規程的要求。3.4結構設計總闡明著重審查設計

根據條件能否正確,結構材料選用、一致構造做法、標準圖選用能否正確,

對觸及運用、施工等方面需作闡明的成績能否已作交待。審查內容普通包

括:⑴建筑結構類型及概況,建筑結構安全等級和設計運用年限,建筑抗

震設防分類、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設計地震分組)、場

地類別和鋼筋混凝土結構抗震等級,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砌體結構施工質

量把握等級,基本雪壓和基本風壓,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級等。

⑵設計±0.000標高所對應的確定標高、持力層土層類型及承載力特征值,

地下水類型及標高、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設計水位,場地的地震驚參數,

地基液化,濕陷及其他不良地質作用,地基土凍結深度等描畫能否正確,

相應的處理措施能否落實。⑶設計荷載,包括規范未做出具體規定的荷載

均應注明運用荷載的標準值。⑷混凝土結構的環境類別、材料選用、強度

等級、材料功能(包括鋼材強屈比等功能目的)和施工質量的特殊要求等。

⑸受力鋼筋混凝土愛護層厚度,結構的一致做法和構造要求及標準圖選用。

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構件耐火極限、鋼結構防火、防腐蝕及施工安裝要

求等。⑺施工留意事項,如后澆帶設置、封閉工夫及所用材料功能、施工

程序、專業協作及施工質量驗收的特殊要求等。3.5地基和基

礎3.5.1基礎選型與地基處理⑴基礎選型、埋深和布置能否合理,

基礎底面標高不同或局部未達到勘察報告建議的持力層時結構處理措施能

否得當。⑵人工地基的處理方案和技術要求能否合理,施工、檢測及驗收

要求能否明白。⑶樁基類型選擇、樁的布置、試樁要求、成樁方法、終止

沉樁條件、樁的檢測及樁基的施工質量驗收要求能否明白。⑷能否要進行

沉降觀測,如要進行觀測,沉降觀測的措施能否落實,能否正確。⑸深基

礎施工中能否提出了基礎施工中施工單位應留意的安全成績,基坑開挖和

工程降水時有無衰退對毗鄰建筑物的影響及確保邊坡波動的措施。⑹對有

液化土層的地基,能否根據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地基液化等級,結合具

體狀況實行了相應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樁的配筋范圍能否符合

GB50011-2001第4.4.5條的要求。3.5.2地基和基礎設計⑴地下

室頂板和外墻計算,接受的計算簡圖和荷載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墻的地下

水壓力及地面荷載等)能否符合實踐狀況,計算方法能否正確;有人防地

下室時,要留意審查基礎結構是人防荷載把握還是建筑物的荷載把握。⑵

存在脆弱下臥層時,能否對下臥層進行了強度和變形驗算。⑶單樁承載力

的確定能否正確,群樁的承載力計算能否正確;樁身混凝土強度能否滿足

樁的承載力設計要求;當樁周土層產生的沉降超過基樁的沉降時,應根據

JGJ94-94第5.2.14條考慮樁側負摩阻力。⑷筏形基礎的設計計算方法

能否正確,見GB50007-2002第8.4.10~8.4.13條。⑸地基承載力及

變形計算、樁基沉降驗算、高層建筑高層部分與裙房間差異沉降把握和處

理能否正確。⑹基礎設計(包括樁基承臺),除抗彎計算外,能否進行了

抗沖切及抗剪切驗算以及必要時的局部受壓驗算,見GB5007-2002第

8.2.7條、8.3.1條、8.3.2條、8.5.15~8.5.20條及8.4節等。⑺人防

地下室結構選型能否正確,設計荷載取值、計算和構造能否符合規范規定。

⑻自然地基基礎能否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第4.2.2

條進行抗震驗算。⑼地下室墻的門(窗)洞口能否按計算設置了地梁;地

下室設置的隔墻能否進行了計算,其計算簡圖、荷載取值、受力傳力途徑

能否明白合理。3.6混凝土結構3.6.1結構布置⑴房屋結構的

高度能否在規范、規程規定的最大適用高度以內;超限高層建筑(適用最

大高度超限、適用結構類型超限及體型規章性超限的建筑)能否執行了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初步設計階段的抗震設防專

項審查意見。⑵結構立體布置能否規章,抗側力體系布置、剛度、質量分

布能否均勻對稱;對立體不規章的結構(改變不規章、凹凸不規章、樓板

局部不連續等)能否實行了有效措施;不應采用嚴峻不規章的設計方案。

⑶結構豎向高寬比把握、豎向抗側力構件的連續性及載面尺寸、結構材料

強度等級變化能否合理;對豎向不規章結構(側向剛度不規章、豎向抗側

力構件不連續、樓層承載力漸變、豎向局部程度外伸或內縮及出屋面的小

屋等)能否實行了有效措施。⑷主樓與裙房的連接處理能否正確;結構伸

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設置和構造能否符合規范要求;當主樓與裙房間

不設縫時能否進行了必要的計算并實行了有效措施。⑸轉換層結構選型能

否合理,轉換層結構上下層樓板及抗側力構件能否按規范要求進行了加強。

⑹建筑及設備專業對結構的不利影響,例如建筑開角窗及設備在梁上開洞

等,能否已實行牢靠措施。⑺房屋局部接受小型鋼網架、鋼桁架、鋼雨蓬

等鋼結構時,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安全牢靠,結構計算、構造、加工制造

及施工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⑻填充墻、女兒墻和其他非結構構件及其與

主體結構的連接能否符合規范的規定,能否安全牢靠。⑼框架結構抗震設

計時,不應接受部分由砌體墻承重的混合方式;框架結構中樓、電梯間及

局部出屋頂的電梯機房、樓梯間、水箱間等,應接受框架承重,不得接受

砌體墻承重;抗震設計時,高層框架結構不宜接受單跨框架。⑩框架及框

架-剪力墻結構應設計成雙向抗側力體系;抗震設計時,框架-剪力墻結構

兩主軸方向均應布置剪力墻。(11)抗震設計的框架結構中,當僅布置大批鋼

筋混凝土剪力墻時,其設計計算和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JGJ3-2002第

6.1.7條的要求。?接受短肢剪力墻結構時,應符合JGJ3-2002第7.1.2

條的規定。?框架一一核心筒結構的周邊柱間必需設置框架梁。(M)簡單高

層建筑結構的適用范圍、結構布置、抗震措施能否符合JGJ3-2002第10

章的有關規定。3.6.2結構計算⑴結構立體簡圖和荷載立體簡圖能否

正確。⑵抗震設計時,地震作用計算準繩能否符合規范GB50011-2001

第5.1節的要求。⑶需進行時程分析時,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能否供應了相

關材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計算參數的取值能否正確。⑷薄弱層

和薄弱部位的判別、驗算及加強措施能否正確及有效。⑸轉換層上下部結

構和轉換層結構的計算模型和所接受的軟件能否正確;轉換層上下層結構

側向剛度比能否符合規范、規程規定;轉換層結構(框支梁、柱、落地剪

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及轉換層樓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構造能否符合規范

要求。⑹結構計算的分析推斷:結構計算總信息參數輸入能否正確,自振

周期、振型、層側向剛度比、帶轉換層結構的等效側向剛度比、樓層地震

剪力系數、有效質量系數等能否在工程設計的正常范圍內并符合規范、規

程要求;層間彈性位移(含最大位移與均勻位移的比)、彈塑性變形驗算

時的彈塑性層間位移;首層墻、柱軸壓比、混凝土強度等級及斷面變化處

的墻、柱軸壓比、柱有效計算長度系數等能否符合規范規定。抗震設計的

框架一剪力墻結構,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

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

構確定。剪力墻連梁超筋、超限能否按規范JGJ3-2002第7.2.25條的要

求進行調整和處理。⑺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構件,能否根據運用條件進行了

承載力計算及變形、抗裂、裂痕寬度、應力及端部錨固區局部承壓等驗算;

能否按具體狀況對制造、運輸及安裝等施工階段進行了驗算。⑻板柱節點

的毀壞往往是脆性毀壞,在設計無梁樓蓋板柱節點時,必需按

GB50010-2002附錄G進行計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3.6.3配筋與

構造⑴梁、板、柱和剪力墻的配筋應滿足計算結果及規范的配筋構造要

求(包括抗震設計時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⑵框架-剪力墻結構的剪力

墻,當有邊框柱而無邊框梁時應設暗梁,當無邊框柱時還應設邊緣構件。

⑶剪力墻厚度及剪力墻和框支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確定應符合規范、規

程的規定。⑷接受預應力結構時,應恪守有關規范的規定。⑸剪力墻開洞

構成獨立小墻肢按柱配筋時,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還應符

合剪力墻程度筋的配筋要求。⑹樓面梁支承在剪力墻上時,應按

JGJ3-2002節7.1.7條的要務實行措施添加剪力墻出立體的抗彎力量;

應避開樓面梁垂直支承在無翼墻的剪力墻的端部。⑺剪力墻結構設角窗時,

該處L形連梁應按雙懸挑梁復核,該處墻體和樓板應特別進行加強。⑻受

力預埋件的錨筋、預制構件和電梯機房等處的吊環,嚴禁運用冷加工鋼筋。

⑼跨高比25的連梁宜按框架梁進行設計;不宜將樓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墻

之間的連梁上。⑩筒體結構的內筒的抗震構造措施能否符合規范、規程的

規定。?帶轉換層結構的轉換層設置高度、落地剪力墻間距、框支柱與落

地剪力墻的間距,能否符合JGJ3-2002第10.2節的有關規定。?結構伸

縮縫的最大間距超過規范規定時,能否實行了增添溫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縮

對結構影響的牢靠措施。3.6.4鋼筋錨固、連接混凝土結構構件的鋼

筋錨固、連接能否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及其它

有關規范、規程關于鋼筋錨固、連接的規定。3.6.5鋼筋混凝土樓

蓋鋼筋混凝土樓蓋中,當梁、板跨度較大,或樓面梁高度較小(包括扁

梁),或懸臂構件懸臂長度較大時,除驗算其承載力外,應驗算其撓度和

裂痕能否滿足規范的要求。3.6.6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有抗震設防要求

的工程接受部分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時,應留意能否符合《混凝土結構設計

規范》GB50010-2002第11.8.3條~11.8.5條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01附錄C的規定,并配置了足夠數量的非預應力鋼筋。

3.6.7耐久性混凝土結構的耐久性設計能否符合《混凝土結構設計

規范》GB50010-2002第3.4.1條~3.4.8條的有關規定。3.7多層

砌體結構3.7.1結構布置⑴墻體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墻體

材料)、房屋總高度、層數、層高、高寬比和橫墻最大間距應符合規范要

求;墻體材料還應符合工程所在地墻改政策的規定。⑵立體布置宜簡約對

稱,應優先接受橫墻承重或縱橫墻共同承重方案,墻體構造應滿足規范規

定。⑶縱橫墻上下應連續,傳力道路應清楚;橫墻較少的多層普通磚、多

孔磚住宅樓的總高度和層數接近或達到《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

-2001表7.1.2規定限值,加強措施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⑷樓、屋蓋與墻體的連接、樓梯間

墻體的拉結連接(包括出屋頂部分)、樓、屋蓋圈梁和構造柱(芯柱)的

布置應符合規范要求。⑸在抗震設防地區,樓板面有高差時,其高差不應

超過一個梁高(普通不超過500mm),超過時,應將錯層當兩個樓層計

入房屋的總層數中。⑹抗震設計時,不宜接受砌體墻添加局部大批鋼筋混

凝土墻的結構體系,如必需接受,則應雙向設置,且各樓層鋼筋混凝土墻

所承受的程度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該樓層地震剪力的50%,見《國家建筑標

準設計圖集》97G329(五)。⑺在抗震設防地區,多層砌體房屋墻上不

應設轉角窗。3.7.2結構計算⑴多層砌體房屋的抗震驗算和靜力計

算,應按規范規定進行。⑵抗震設防地區的砌體結構除審查砌體抗剪強度

能否滿足規范要求外,還要留意審查門窗洞邊構成的小墻垛承壓強度能否

滿足規范要求。⑶懸挑結構構件,除進行承載力計算外,還應進行抗傾覆

和砌體局部受壓承載力驗算。⑷應按規范規定驗算梁端支承處砌體的局部

受壓承載力。⑸在墻體中留洞、留槽、預埋管道等使墻體減弱,必要時應

驗算減弱后的墻體的承載力。3.7.3構造⑴圈梁、構造柱(芯柱)截

面尺寸和配筋構造(包括構造柱箍筋加密、縱筋的搭接和錨固等)應滿足

規范要求,并在圖紙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過梁時,過梁部分的鋼筋(包

括箍筋)應按計算用量單獨配置。⑵懸挑構件應實行牢靠的錨固措施;現

澆欄板、檐口等構件及現澆坡屋面,受力應明白,配筋應合理,錨固要牢

靠;女兒墻等構件選型要合理,構造措施要牢靠。⑶按規定在梁支承處砌

體中設置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墊塊,當墻中設圈梁時,墊塊與圈梁宜澆成

全體。⑷對混凝土砌塊墻體,如未設圈梁或混凝土墊塊,在鋼筋混凝土梁、

板的支承面下,應按GB50003--2001第6.2.13條的規定用不低于加20

的灌孔混凝土,將肯定高度和肯定長度范圍內的孔灌實。⑸應正確選用預

制構件標準圖,預制構件支承部分應滿足計算和構造要求。⑹墻梁的材料、

計算和構造要求應符合規范GB50003-2001第7.3節的規定。⑺砌體

結構能否根據《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第6.3.1-6.3.9

條的規定實行了防止或減輕墻體開裂的措施。工程閱歷表明,砌體結構長

度未超過規范規定的伸縮縫最大間距時,也應留意適當實行防止或減輕墻

體開裂的措施。⑻后砌非承重隔墻、無法分皮錯縫搭砌的砌塊砌體墻,應

按規范要求在程度灰縫中設置鋼筋網片。⑼在墻體中留設槽、洞及埋設管

道等使墻體減弱時,應嚴厲恪守規范的規定,并實行相應的加強措施。

3.8底部框架砌體結構3.8.1結構布置⑴房屋總高度、層數、

層高、高寬比、材料強度等級(墻體材料及混凝土)應符合規范規定。⑵

房屋的縱橫兩個方向,層側向剛度比應符合規范的規定。⑶上部砌體的開

洞要求同砌體結構。3.8.2結構計算⑴房屋的抗震計算應按規范規定

的方法進行。⑵底部框架砌體房屋的地震作用效應應按規范要求的方法確

定,并按規范的規定進行調整。3.8.3構造⑴砌體部分應按砌體房屋

結構設計;混凝土結構部分應按混凝土房屋結構設計。⑵底部框架砌體房

屋的鋼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墻的抗震等級,以及相應的抗震措施應

符合規范的有關要求。⑶房屋的樓蓋、屋蓋、托墻梁和抗震墻,其截面尺

寸和配筋構造要求應符合規范的規定。⑷房屋過渡層構造柱的設置,上部

抗震墻構造柱的設置,圈梁的設置,以及相關的構造要求,應符合規范的

規定。3.9普通鋼結構⑴鋼結構設計圖中能否注明白所接受的鋼材的

牌號和質量等級(必要時興應注明鋼材的力學功能和化學成分等附加保證

項目)、連接材料型號,以及所要求的焊縫質量等級,能否注明白鋼結構

的耐火等級、除銹等級及涂裝要求。⑵接受的鋼材和連接材料的強度設計

值能否符合規范規定。⑶結構構件或連接計算時,單面連接的單角鋼及施

工條件較差的高空安裝焊縫,能否按規范要求將強度設計值乘了相應的折

減系數,見《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第3.2.2條。⑷在建筑物的每

一個溫度區段內,能否按規范GBJ17-88第8.1.4條的要求設立了獨立的

空間波動支撐系統。⑸拉彎構件和壓彎構件,除強度計算外,還應進行立

體內和立體外的波動性計算。⑹柱腳設計時,不得用柱腳錨栓來承受柱腳

底部的程度反力,見GBJ17-88第8.4.14條。⑺柱腳錨栓埋置在基礎中

的深度,能否符合規范GBJ17-88第8.4.15條的要求。⑻構件拼接時,

拼接設計彎矩的取值能否符合規范GBJ17-88第9.3.4條的要求。⑼受彎

構件設計時,除強度計算外,還應進行局部波動和全體波動計算,以及撓

度計算,并滿足規范的相關規定和構造。⑩受壓構件(軸心受壓構件和壓

彎構件)的局部波動應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節的規定。(1D鋼管構件

應留意鋼管外徑與壁厚之比及鋼管節點的構造能否符合規范GBJ17-88

第10.0.2條、10.0.3條的要求。?鋼管結構主管與支管的連接焊縫設計

計算和構造要求應符合規范GBJ17-88第10.0.5~10.0.7條的規定。(13)

鋼構件的焊接連接設計中,應留意角焊縫的焊腳尺寸和板件厚度的關系、

焊縫長度及節點板的設計計算和構造能否符合規范要求。(M)鋼構件的螺栓

連接設計中,除節點板設計外,應留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允許間距(中心

間距、邊距和施工安裝凈距)能否符合規范要求。(15)鋼結構(包括薄壁型

鋼結構、網架結構和高層建筑鋼結構等)施工詳圖能否滿足鋼結構設計制

圖深度的要求;如為設計圖,則其深度應達到編制施工詳圖的條件,除設

計總闡明、布置圖、構件截面、節點及構造做法等圖外,還應供應必要的

受力構件的內力設計值。3.10薄壁型鋼結構⑴結構設計圖中,能否

注明所接受的鋼材的牌號和質量等級(必要時興應注明鋼材的力學功能和

化學成分等附加保證項目)及連接材料型號;能否注明白鋼結構的耐火等

級、除銹等級及涂裝要求。⑵設計剛架、屋架、楝條和墻梁時,能否考慮

由于風吸力作用惹起構件內力變化的不利影響(如楝條自在翼緣的波動性

等),此時永世荷載的分項系數應取l.Oo天溝及跨度較大、坡度較小的

輕鋼結構屋面能否考慮了積水荷載、或積灰荷載的作用。⑶接受的鋼材和

連接材料的強度設計值能否符合規范的規定。⑷結構構件或連接計算時,

在GB50018-2002第4.2.7條所羅列的五種狀況下,能否按規范要求對

強度設計值乘了相應的折減系數。⑸屋蓋能否設置了支撐體系;當支撐為

園鋼時,能否設置了拉緊安裝。⑹門式剛架能否設置了支撐體系,在設置

柱間支撐的開間能否同時設置了屋蓋橫向程度支撐;當支撐體系設置在其

次開間時,第一開間的相應地位能否設置了剛性系桿;剛架轉機處(邊柱

柱項和屋脊處)及多跨房屋相應地位的兩頭柱頂,能否沿房屋縱向全長設

置了剛性系桿;屋蓋橫向程度支撐的豎腹桿能否按剛性系桿設置并滿足承

載力要求;當柱間支撐接受園鋼時,能否設置了拉緊安裝。⑺當坡屋面楝

條跨度大于4.0m時,能否按規范規定在楝條間設置了拉條(包括斜拉條

和撐桿);墻梁亦宜參照上述要求設置拉條。⑻在剛架橫梁的受壓翼緣及

剛架柱頂內側翼緣受壓區,能否按規范規定設置了隅掌。⑼受壓板件和壓

彎板件能否考慮了有效寬度。⑩構件端板連接能否接受了高強度螺栓,端

板厚度能否進行了設計計算。3.11網架結構⑴網架結構在抗震設防

烈度為8度和9度的地區,應按JGJ7-91第3.4.1條和3.4.2條的規定

分別進行豎向抗震驗算和程度抗震驗算;網架結構計算時,應考慮實踐支

座構造的約束影響。⑵網架桿件計算長度和長細比應分別符合JGJ7-91第

4.1.2條和4.1.3條的規定。⑶空心球節點,空心球的受壓和受拉承載力

計算應按JGJ7-91第4.3.2條的規定進行。⑷螺栓球節點設計(包括接

受的高強度螺栓、錐頭號)應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⑸支座

節點的設計應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節的規定。⑹網架結構的材料選用

要求,制造和拼裝要求,耐火等級、除銹等級、涂裝和焊縫質量等級等要

求,應恪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關規定。3.12高層建筑鋼結

構⑴圖紙設計總闡明中,應注明所接受的鋼材的牌號和質量等級以及相

應的連接材料的型號,同時還應注明對鋼材強屈比、伸長率、可焊性、冷

彎實驗和沖擊韌性等功能的要求,當鋼板厚度2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

的拉力時,鋼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縮率不應小于GB50313關于Z15級規定

的允許值;也應注明對鋼結構的制造、安裝,耐火等級、除銹等級及涂裝

等提出的相應要求。⑵結構的體系和布置能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

GB50011-2001第8.1.4~8.1.9條的規定。⑶抗震設計時,鋼結構房屋

應根據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接受不同的地震作用效應調整系數,

并實行不同的抗震構造措施,見GB50011-2001第8.1.3條。⑷抗震驗

算時,任一樓層的程度地震剪力應符合GB50011-2001第5.2.5條的規

定。⑸結構的層間位移應符合GB50011-2001表5.5.1或表5.5.5的要

求。⑹框架一支撐結構中,框架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應符合

GB50011-2001第8.2.3條第2款的規定。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寬

厚比應符合GB50011-2001第8.3.2條的規定。⑻中心支撐桿件的長細

比和支撐桿件板件的寬厚比,非抗震設防時應分別符合JGJ99-98第

6.4.2條和6.4.3條的規定,抗震設防時應符合6350011-2001第8.4.2

條的規定。⑼框架柱的長細比,非抗震設防時應符合JGJ99-98第6.3.6

條的規定,抗震設防時應符合GB50011-2001第8.3.1條的規定。⑩梁

柱連接節點處,柱在梁上下翼緣對應地位處應設置程度加勁肋,其波動性

和構造要求應符合JGJ99-98第6.3.5條、8.3.4條、8.3.6條、8.3.7

條和8.3.8條的要求,抗震設計時,應符合GB50011-2001第8.3.4條

~8.3.6條的規定。?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

接接頭,其構造要求應分別符合JGJ99-98第8.4.2條和8.4.6條的規定。

?埋入式柱腳埋深等構造要求應符合JGJ99-98第8.6.2條的規定。?抗

剪支撐節點設計應符合JGJ99-98第8.7.1條的要求。(⑷耗能梁段設計應

符合16199-98第6.5.2條至6.5.5條、6.5.8條、及8.7.4條至8.7.7

條的規定。Q5)鋼結構組合梁和組合樓板的設計及構造要求應符合

JGJ99-98第7.2.14條及第七章第四節的規定。?在多遇地震效應組合

作用下,人字形支撐、V形支撐、十字形交叉支撐和單斜桿支撐的斜桿內

力應按規范JGJ99-98第6.4.5條的規定乘以增大系數;公平支撐框架的

斜桿、框架梁及框架柱,應按GB50011-2001第8.2.3條規定對內力設

計值乘以增大系數。3.13其它不應在結構設計中采用機動體系。四、

給水排水專業審查要點序號項目審查內容4.1強迫性條

文《工程建設標準強迫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體條

款略)。4.2設計根據設計接受的設計標準、規范能否正確、能否為

現行有效版本。4.3系統設計總體要求⑴給水、排水、熱水等各系統

設計能否合理,設計技術參數能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⑵能否按消防規

范的要求,設置了相應的消火栓、自動噴水、氣體消防、水噴霧消防和滅

火器等系統和設備,消防水量水壓、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積等技術參數能

否合理。⑶水泵、水處理設備、水加熱設備、冷卻塔、消防設備等選型能

否安全,符合系統設計的需求。4.4給水系統4.4.1《建筑

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2.1.8條規定,在滿足

運用要求和保持給水排水系統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應接受節水型衛生用具

給水配件。節水型衛生用具給水配件應滿足產品標準的要求,并具有產品

合格證。⑵第2.2.9條規定,生活飲用水貯水池和生活飲用水水箱的溢流

管必需實行防凈化措施。⑶第2.2.11條規定,在非飲用水管道上接出水

龍頭時,應有分明標志。⑷第2.4.5條規定,給水管道不宜穿過伸縮縫、

沉降縫,如必需穿過時,應實行相應的技術措施。⑸第2.4.18條規定,

給水管不得穿過配電間。⑹第2.5.7條規定,給水管網裝設消防水泵接合

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應裝設止回閥。⑺第2.5.7B條規定,消

防給水系統的減壓閥后(沿水流方向)應設泄水閥門定期排水。⑻第2.7.9

條規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靜要求的房間的上下和毗鄰的房間內,不得設置

水泵;在其他房間設置水泵時,水泵機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應設隔振

安裝。⑼第2.7.16條規定,貯水池應設進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

管和水位信號安裝。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統應有防回流凈化措施。溢流管管

經應按排泄貯水池最大入流量確定,并宜比進水管大一級。貯水池應有蓋,

并應實行不受凈化的防護措施。⑩第2.8.5條規定,水箱應設進水管、出

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號安裝。溢流管、泄水管不得與排水系統

直接連接。溢流管管徑應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確定,并宜比進水管大一

級。溢流管出口應設網罩。水箱進水管沉沒出流時,應設真空毀壞安裝。

?第4.2.15條規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溫應波動,并宜采取下列措

施:一、采用開式熱水供應系統;二、給水額定流量較大的用水設

備的管道,應與淋浴器配水管道分開;三、多于3個淋浴器的配水管道,

宜布置成環形;四、成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頭損失,當淋浴器

少于或等于6個時,可采用每米不大于200Pa;當淋浴器多于6個時,可

采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徑不得小于25mm。注:①工業企

業生活間和學校的淋浴室,宜采用單管熱水供應系統。單管熱水供應系統

應有熱水水溫波動的技術措施。②公共浴室不宜采用公用浴池沐浴方

式。?第4.4.15A條規定,在閉式熱水供應系統中,應實行衰退水加熱時

熱水收縮惹起的超壓措施。?第4.6.6條規定,熱水管網在下列管段上,

應裝設止回閥:一、水加熱器或貯水器的冷水供水管。二、機械循

環其次循環回水管。三、混合器的冷、熱水供水管。4.4.2《住

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第6.6.4條規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

采暖供回水總立管,給水總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電氣立管等,不

宜布置在住宅套內。公共功能管道的閥門和需經常操作的部件,應設在公

用部位。4.4.3《中學校建筑設計規范》GBJ99-86第8.2.2條規定,

當化學實驗室給水水嘴的水頭大于2m,急救沖洗水嘴的水頭大于1m時,

應實行減壓措施。化驗盆排水口,應設耐腐蝕的擋污篦;排水管道應接受

耐腐蝕管道。4.4.4《二次供水設備衛生規范》GB17051-1997

第5.1條規定,設計水箱或蓄水池:飲用水箱或蓄水池應公用,不得滲漏,

設置在建筑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與屋頂的距離應大于80cm,水箱應有相應

的透氣管和罩,人孔地位和大小要滿足水箱外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求,人

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或門),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鎖安裝,

水箱內外應設有爬梯。水箱必需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底盤上,泄水管應設

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與泄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水箱的材質

和內壁涂料應無毒有害,不影響水的感觀性狀。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

用戶48h的用水量。4.5排水系統4.5.1《建筑給水排水設

計規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3.1.5條規定,建筑物雨水管道

應單獨排出。⑵第3.2.11A條規定,醫院建筑內門診、病房、醫療部門等

的衛生用具不得共用存水彎。⑶第3.3.10條規定,排水管道不得穿過沉

降縫、煙道和風道,并不得穿過伸縮縫,當受條件限制必需穿過時,應實

行相應的技術措施。⑷第3.3.13條規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臥房、

病房等對衛生、安靜要求較高的房間,并不宜靠近與臥房相鄰的內墻。⑸

第3.3.18條規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水立管僅設置伸頂通氣管時,最低排水橫支管與立管連接處距排水立

管管底垂直距離,不得小于表3.3.18的規定。最低橫支管與立管連接處

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離表3.3.18立管連接衛生用具的層數(層)垂

直距離(m)W45~67~1213~19,200.450.751.203.006.00

注:當與排出管連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號管徑或橫干管比與之連接的立管

大一號管徑時,可將表中垂直距離減少一檔。②排水支管連接在排出管或

排水橫干管上時,連接點距立管底部程度距離不宜小于3.0m。③當靠近

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連接不能滿足本條一、二款的要求時,則排水

支管應單獨排出室外。備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

管時,按CJJ/T29-98或CECS94:97執行。⑹第3.3.20A條規定,鑄

鐵排水管道在下列狀況下應設置柔性接口:①挺拔構筑物和建筑高度超過

100m的建筑物內,排水立管應接受柔性接口;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

以上,或在抗震設防8度地區的高層建筑,應在立管上每隔二層設置柔性

接口;在抗震設防9度地區,立管和橫管均應設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

筑在條件答應時,也可接受柔性接口。⑺第3.5.3條規定,在生活污水和

工業廢水排水管道上,應根據建筑物層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規定合理設置

檢查口或打掃口:①、立管上檢查口之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

物最低層和設有衛生用具的二層以上坡頂建筑物的最高層,必需設置檢查

口,平頂建筑可用通氣管頂口代替檢查口。當立管上有乙字管時,在該層

乙字管的上部應設檢查口。檢查口的設置高度,從地面至檢查口中心宜為

1.0m,并應高于該層衛生用具上邊緣0.15m。注:如接受機械打掃時,

立管檢查口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5m。②、在連接2個及2個以上的大便

器或3個及3個以上的衛生用具的污水橫管上,宜設置打掃口。③、在水

流轉角小于1350的污水橫管上,應設檢查口或打掃口。④、污水橫管的

直線管段上檢查口或打掃口之間的最大距離,應符合表3.5.3的規定。⑻

第3.6.3條規定,下列污水管段應設環形通氣管;①連接4個及4個以上

衛生用具并與立管的距離大于12m的污水橫支管。②連接6個及6個以

上大便器的污水橫支管。⑼第3.7.10條規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設計,

應設置水位指示安裝和直通室外的通氣管。⑩第3.8.8條,為截留洗車臺、

汽車修繕間和其他大批消費污水中的油類,應設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內的

流速,宜接受0.002-0.Olm/s,停留工夫可接受0.5-1.0min。隔油池

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第3.8.7條,為截留公共食堂

和飲食業污水中的食用油脂,應設隔油井。污水在井內的流速不得大于

0.005m/s,停留工夫可接受2-10min。井內存油部分容積應根據顧客數

量和打掃周期確定,且不宜小于該井有效容積的25%。注:宜在室內設地

上式隔油器。?第3.9.1條規定,醫院污水必需進行消毒處理。注:醫院

污水系指醫院、醫療衛生氣構中被病原體凈化了的水。4.5.2《住

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第6.1.6條規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橫管宜

設于本層套內。當必需敷設于下一層的套內空間時,其打掃口應設于本層,

并應進行冬季管道外壁結露驗算,采取相應的防止結露的措施。

4.5.3《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94⑴第6.2.11

條規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應設透氣管,透氣管宜接入排風豎井。⑵

第6.2.19條規定,集中室應設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與洗消水集

水坑共用)。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蘭堵板或絲堵打掃口代替。4.6消

防設計4.6.1《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2001年版)⑴第6.3.3.11條規定,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備,排

水井容量不應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⑵第7.4.4

條: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接受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閥門的布置,應保證

檢修管道時關閉停用的豎管不超過一根。當豎管超過4根時,可關閉不相

鄰的兩根。裙房內消防給水管道的閥門布置可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⑶第7.4.5.3條規定,水泵接合器應設在

室外便于消防車運用的地點,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宜為

15~40mo⑷第7.4.6條規定,除無可燃物的設備層外,高層建筑和裙房

的各層均應設室內消火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①消火栓應設在走道、樓

梯周圍等分明易于取用的地點,消火栓的間距應保證同層任何部位有兩個

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②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應經過水力計

算確定,且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不應小于10m;建筑高度

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不應小于13m。③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

且高層建筑不應大于30m,裙房不應大于50m。⑤消火栓栓口的靜水壓

力不應大于0.80Mpa,當大于0.80Mpa時,應實行分區給水系統。消火

栓栓口的出水壓力大于0.50Mpa時,消火栓應設減壓安裝。⑧消防電

梯間前室應設消火栓。⑸第7.4.7條規定,采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

高位消防水箱。當采用暫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并應符

合下列規定: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筑不應

小于18m3;二類公共建筑和一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12m3;二類居住建

筑不應小于6m3o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

消火栓靜水壓力。當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

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07MPa;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高層建筑最不

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15Mpa。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

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備。7.4.7.3并聯給水方式的分區消防水箱容量

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反。7.4.7.4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

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7.4.7.5除串聯消防給水系統

外,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泵供應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高位消防水箱。⑹第

7.5.4條規定,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

檢修時,其他吸水管應仍能經過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應設不少于兩條的

供水管與環狀管網連接。消防水泵應接受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應設閥門。

供水管上應裝設實驗和檢查用壓力表和65mm的放水閥門。⑺第7.6.6

條規定,高層建筑內的燃油、燃氣的鍋爐房、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

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自備發電機房,應設置水噴霧滅火

系統。⑻第7.6.9條規定,高層建筑的滅火器配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

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4.6.2《建筑設計防火

規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8.6.3條規定,設置常高壓給水系

統的建筑物,如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等的水量和水

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設置暫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應設消防水箱

或氣壓水罐、水塔,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應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

設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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